法治體育論文:體育仲裁與法治發展綜述

時間:2022-02-02 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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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體育論文:體育仲裁與法治發展綜述

本文作者:于善旭工作單位:天津體育學院

在借鑒中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為落實《體育法》中關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和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體育仲裁機構與范圍的規定,在《體育法》開始實施的轉年,中國政府的體育部門即批準了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科研項目,并成立了由體育行政官員、院校學者和法律界人士組成的《體育仲裁條例》起草機構,一體化推進體育仲裁理論學術研究與法律制度建設的互動發展。在體育仲裁項目研究和立法起草的過程中,各種資料匯總、訪談調查、會議研討、法理論證等多方面工作相繼展開,不但立足中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以及現實體育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始終以開放的姿態面向世界,研究和吸收了多個國家體育仲裁的有益經驗,特別是將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外部支撐。為此,法規研制人員收集和翻譯了大量CAS章程、規則、法典等制度文獻和工作資料,組團赴瑞士洛桑、美國丹佛等地到國際奧委會、CAS及其分支機構等進行實地考察,并結合這些國際體育仲裁情況和資料的梳理分析進行全面的借鑒性研究。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和經驗,在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在相關的研究報告和立法說明中,可看到有著多方面的體現[5]。首先是以此說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國際體育仲裁的建立和發展,無疑為正在積極尋求有效解決體育糾紛的各個國家提供了具有普遍意義的制度范本,因而這也成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國際背景和行業依據;其次,將對國際體育仲裁的關注和重視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強調在符合中國國情和保持中國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要始終把握與世界奧林匹克運動、與國際體育慣例和國際體育組織章程的協調;最后,在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內容設計中,無論是宏觀的建構思路還是具體的制度安排,都有許多向國際體育仲裁制度學習和借鑒的地方。通過包括引進國際體育仲裁經驗在內的各種努力,探討和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得到了中國政府的重視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1997年,對《體育仲裁條例》的起草調研被列入中國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兩年多時間的研討和起草,1998年底,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向國務院上報了《體育仲裁條例(草案)》呈請審議。由于體育仲裁畢竟是一種與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有較大特殊性的仲裁形態,與中國現有《仲裁法》所建立的民商合同與財產仲裁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涉及體育仲裁的一些重要問題還存在著多樣化的看法,所以中國體育仲裁立法的進程也經歷著一些曲折。2000年,中國頒布了《立法法》,規定訴訟和仲裁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這對原計劃由中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方案形成了沖擊,立法工作有所拖延。然而,體育仲裁作為體育法治發展的必然趨勢,決定了中國不會停止對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探索。2006年,中國政府體育部門再次啟動了新一輪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國國務院又一次將起草《體育仲裁條例》作為調研項目納入政府立法計劃[6]。近年來,為更好地適應迅速發展的社會與體育需要,對已頒布實施近20年的《體育法》進行的修改工作,已經列上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的工作日程。在對中國體育立法進行的整體審視中,將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同《體育法》的修改結合起來成為一種新的思路。在目前的修法進行中,提出了將現《體育法》中體育仲裁的一個條款,擴充為體育仲裁專章的設想,以在法律層面對體育仲裁制度做出明確的總體性規定。這樣既可以較好地解決立法權限而避免立法沖突的問題,又可以體現出體育的特殊需要而將體育仲裁制度盡快地建立起來。或許,中國體育仲裁立法還會有其他的路徑,但無論如何,經過多年的借鑒和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終會是不遠的現實。

中國對國際體育仲裁的積極支持與合作

國運盛,體育興。中國在1978年進入改革開放和建設現代化新時期以來,體育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中國與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關系也日趨緊密。1979年,中國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合法席位得到公正、圓滿地解決,恢復了與國際奧委會的正常聯系。從1980年冬季奧運會開始,中國連續派出代表團參加了歷屆的夏季和冬季奧運會,全面參與了奧林匹克競賽和各項活動。1991年和1999年,中國又兩次申辦奧運會,最后獲得了2008年在北京舉辦第29屆夏季奧運會的舉辦權。在參加奧林匹克各項活動的過程中,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高度關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包括對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的遵守與維護。特別是面對北京奧運會的舉辦,對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由于中國還沒有完成體育仲裁的專門立法和制度建構,中國現有仲裁法不直接適用體育仲裁,所以在北京奧運會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中,也包括著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運行與裁決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有的研究概括了因中國對《紐約仲裁公約》的商事保留聲明、中國仲裁法對體育管理和處罰性糾紛的不可仲裁性,而使CAS裁決無法在中國獲得司法承認與執行的問題[7];有的研究提出了中國法院無法對本土運行的北京奧運會CAS特別仲裁機構進行司法監督、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可自行采取強制措施而依中國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此種權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是否會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等問題[8]。面對中國法律制度在多個方面與國際體育仲裁體系所存在的矛盾,中國在申辦和舉辦北京奧運會的過程中采取了審慎而積極的態度,加強與國際奧委會和CAS的合作。在北京奧運會的申辦期間,中國在申奧報告中明確表示: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完全能夠保護國際奧委會在中國的一切權益。中國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嚴格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要求,確保所做的一切承諾得以實現[9]。在國際奧委會對第29屆奧運會舉辦地投票表決前夕,中國奧委會和北京市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該合同在緒言中特別強調,各方要完全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合同各項條款的承諾;在第59條明確了應遵守包括《關于體育仲裁機構的規定》等有關附件提出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在第65條規定了該合同爭端由CAS管轄而放棄其他法律行為;在該合同附件M《關于比賽仲裁機構的規定》中,約定了中國對設立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各種條件與協助的職責。2008年8月5日,在北京奧運會即將召開之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會見了CAS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主席羅伯特•布林納博士一行,表示對其的歡迎,肯定了為公正及時處理好奧運會的有關爭議,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的必要性,表示支持CAS在北京奧運會舉辦期間對有關體育爭議行使仲裁權和裁決權,并相信仲裁機構能夠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奧運會體育仲裁的有關問題向承辦和協辦奧運會的北京、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省市高級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奧運會項目承辦地的法院尊重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的管轄權,支持仲裁庭行使仲裁權,表明了中國司法機關對CAS的支持態度。羅伯特•布林納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所給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謝,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為奧運會做出的卓有成效的準備表示贊賞[11]。實踐證明,中國在北京奧運會中表明與CAS積極合作鮮明態度的同時,還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措施,并設計了中國司法機關不受理納入CAS仲裁范圍和對CAS裁決結果不服而起訴案件的不作為方式[12],較好地化解了CAS仲裁裁決與現行中國法律可能出現的沖突,實現了對CAS及其仲裁裁決的支持與維護。中國還在國際體育仲裁方面對CAS進行了專業人員方面的合作與支持。自1996年起,先后有中國外交學院蘇明忠博士、武漢大學(現調中國政法大學)黃進教授分別在第26屆和第28屆奧運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劉馳律師分別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21屆冬奧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目前,在CAS的仲裁員名冊中,有6名中國籍仲裁員,除黃進教授和劉馳律師外,還有上海復旦大學陳乃蔚教授、外交學院盧松教授、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煒律師和香港的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北京奧運會期間,中國律師還直接為CAS提供了熱情的法律幫助。北京市律師協會在2008年5月接到CAS秘書長來函,希望幫助招募北京律師志愿者,為CAS在北京奧運會期間提供法律咨詢、語言翻譯等法律幫助。隨后,北京市律師協會在全市范圍內展開招募,從參加報名的多有國外留學或工作經歷、具有很高英語或法語水平及豐富訴訟或仲裁經驗的數十位律師中,選拔了16位優秀律師組成北京奧運體育仲裁志愿律師團,在北京奧運會期間優先為CAS及其仲裁當事人提供無償服務[13]。在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當天,該志愿律師團就為摩爾多瓦國家奧委會提起的仲裁申請提供了志愿服務[14]。北京奧運會期間,CAS特別機構的仲裁工作進展順利,其中也有著中國律師的貢獻。這次CAS上海聽證中心的揭牌和論壇活動,為進一步密切中國與CAS的聯系和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充分體現了中國體育界和法律界對CAS的支持以及在中國推進體育仲裁法治的信心,必將更好地發揮CAS對中國的影響,進一步促進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國際體育仲裁學術研究在中國廣泛開展

隨著CAS影響的不斷擴大,特別是《體育法》仲裁條款的設立和探索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工作的逐步推進,中國日益增多對包括國際體育仲裁發展的有關體育仲裁的介紹和研究,并陸續發表了各種形式的研究成果。特別是近十年來,為適應舉辦北京奧運會的法治需求,有關體育仲裁的探討成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的熱門領域。這些有關體育仲裁的研究中,很多都將CAS作為重要背景,還有一些是關于CAS或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發展的專門研究。1993年,由時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作序、任海教授主編的中國第一部《奧林匹克運動》教材中,在國際奧委會的組織結構中就標明了CAS的機構;后仍由任海主編于2000年出版的《奧林匹克運動百科全書》中,對CAS進行了全面的介紹[15]。中國第一位擔任CAS仲裁員的蘇明忠博士在1996年參加亞特蘭大奧運會CAS特別機構的工作歸國后,撰寫了關于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的報告,翻譯了一些國家的體育仲裁規則,并發表了對國際體育仲裁制度進行評介的論文[16]。馬鐵研究員較早地進行了國際體育仲裁的有關翻譯研究,還自1996年陸續發表了所翻譯的CAS章程等[17]。1998年,中國學術期刊登載了CAS秘書長讓•菲利普•羅沙對CAS的介紹[18]。湯衛東博士較早地進行了體育仲裁的研究,在2001年發表了有關國際體育仲裁的文章[19],后連續完成了體育仲裁方面的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郭樹理博士從國際法的視角對體育糾紛的多元化救濟進行了系統探討,并完成了博士學位論文和發表了有關成果,其中對CAS及其制度體系進行了深入研究,在2002年發表了對CAS制度進行述評的論文,后又發表多篇論文并出版了學術專著[20]。黃世席博士連續對國際體育仲裁進行了全面探討,在2003年發表相關論文,轉年以國際體育仲裁為題完成了博士學位論文,后發表了多篇專門對CAS探討的成果,并出版了有關奧運會爭議仲裁的研究專著[21]。2010年,國際法學者劉想樹教授主持完成了有關國際體育仲裁的資助項目并出版了研究專著[22]。還有很多學者在國際體育仲裁方面進行了多視角的探討,發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就中國對該方面研究的總體情況來看,自2004年以來,已有近10項有關國際體育仲裁的課題受到國家或政府部門的研究資助;學者們出版的多部有關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著作對國際體育仲裁進行了較多地探討,其中有4部研究國際體育仲裁的專著以及1部編譯的CAS裁決選編[23];還有3位博士研究生、30余位碩士研究生以體育仲裁為選題完成學位論文,其中1篇博士論文和10篇碩士論文是對國際體育仲裁的專論。同時,在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召開的各屆年會和一些大學舉辦的體育法學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會議上,經常會有關于國際體育仲裁方面的研究報告,其中以“體育仲裁制度”、“奧運會中的法律問題”等為專題的研討會上,更多地發表了有關國際體育仲裁的研究成果。2006年,武漢大學還專門舉辦了“體育仲裁國際研討會”,中外學者就國際體育仲裁方面的研究進行了較為集中的交流。中國從1995年開始發表有關體育仲裁方面的研究論文以來,至2011年累計發表近300篇論文,其中70余篇是專門對CAS或國際體育仲裁制度或其對中國影響方面的研究。這些研究作者來自體育學界和法律法學界,基于不同的視角對國際體育仲裁制度進行了闡述分析,并對有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探討。該方面研究可具體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際體育仲裁制度與CAS的研究。很多學者對仲裁作為國際體育爭議的方式,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產生歷史和發展狀況,國際體育仲裁的特點和優勢,CAS的機構性質、結構和職能,CAS制度體系的建構和運行機制等,進行了多方面的介紹和評析,一些研究還對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法理探討。有些研究還將國際體育仲裁與國際商事仲裁進行了比較。有的研究探討了國際體育仲裁中存在的多種法律沖突,指出國際體育仲裁機制有些方面已經脫離了傳統商事仲裁的一般屬性,越來越表現出一些類似于司法機制的特征,分析了這一趨勢的積極意義和可能引發的問題。二是國際體育仲裁運行過程和有關環節的研究。一些學者分別研究了意思自治、程序正義、一事不再理、接近正義、價值中立等國際體育仲裁的有關原則以及中立原則的衡平救濟,有的結合興奮劑處罰探討了有關的歸責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一些研究分析了國際體育仲裁的法律適用、管轄權的有關問題,分別對國際體育仲裁程序的總體架構和普通程序、上訴程序以及奧運會期間的特別程序,以及仲裁調解、第三方、庭審證據、臨時措施等多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專門探討。還有些學者根據仲裁規律和體育特點,對國際體育仲裁的效力和司法監督問題以及程序性和實體性、仲裁裁決在不同國家的承認與執行等問題進行了分析。還有的研究針對國際體育仲裁運行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進行了完善與救濟的探討[24]。三是國際體育仲裁各類案件的研究。學者們分別結合有關案件或典型裁決案例,對國際體育仲裁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同時,近幾屆奧運會后,一些學者分別進行了國際體育仲裁裁決的案例評述。四是中國與國際體育仲裁關系的研究。在對國際體育仲裁的上述研究中,很多都進行了與中國的關聯性思考。同時,還有一些對國際體育仲裁與中國關系的專門論述,如有的探討了國際體育仲裁對中國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啟示;有的分析了國際體育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問題。還有的學者對在中國設立國際體育仲裁分支機構的問題進行了探討。這些有關國際體育仲裁各種信息的傳播和對其制度內容的各種研究探討,極大地開闊了人們的視野,豐富了中國體育法學研究的內容并擴大了與各國同仁的對話交流,并使中國學者和有關政府管理部門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發與借鑒,為推動中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和體育法治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學術理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