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約集團破壞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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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約集團破壞論文

1999年3月24日,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打著所謂“人道主義干涉”的幌子,悍然發動了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的野蠻空襲,對一個主權國家持續進行了79天的狂轟濫炸。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出動了1000多架戰機,進行了12000次轟炸,投下了10000多噸炸彈,發射了3000多枚導彈,大肆殺害南聯盟的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造成了南聯盟1200多人喪生,5000多人重傷,數百萬難民背井離鄉,流離失所。在這一場浩劫中,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炸毀了南聯盟20多家醫院,250多所學校,50多座橋梁,12條鐵路線,5條公路干線,五個民用機場,甚至還襲擊國際列車和公共汽車,同時還轟炸了南聯盟的化工廠、化肥廠和煉油廠、發電廠,造成了大量的有毒化學物質泄漏,導致南聯盟的環境和生態災難,嚴重的危害了南聯盟人民和鄰國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由于北約的侵略暴行,致使南聯盟的國民經濟遭到了巨大的破壞,造成50多萬人失業,200多萬人喪失生活來源,直接損失達數千億美元。同年5月8月清晨,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甚至使用導彈襲擊了我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造成我駐外人員3人死亡,2人失蹤,20多人受傷,致使我駐南使館館舍遭到嚴重毀壞。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在世紀之交發動了一場對南斯拉夫聯盟的戰爭浩劫,其侵略行徑嚴重地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國際人權法,構成了嚴重的國際罪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公然挑戰當代國際法,應當承擔侵略戰爭的罪責。

一、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首先,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侵犯了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主權原則,又稱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它是當代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一項基本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是任何其它國際法規章、制度所不可抵觸的強行法。國家主權原則作為近代和當代國際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則,早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國家主權原則最基本的含義是指各國應當互相尊重國家固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互相尊重國家的主權,不損害它國領土的完整性。⑵1945年6月26日,就在美國的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規定了各會員國應當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其中第1項原則就是各會員國主權平等原則,這也是憲章對各會員國所規定的義務。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成員國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根據憲章第4條第1款的規定,聯合國的會員國必須接受憲章所規定的義務。

由此可見,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以侵略戰爭的手段對南聯盟的領土進行狂轟亂炸,嚴重地違背了《聯全國憲章》的目的、宗旨和原則,也嚴重地違背了憲章對各會員國所規定的義務,嚴重地破壞了國家主權原則。

其次,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破壞了互不侵犯原則。互不侵犯原則,是由國家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又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它是指各國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⑶《聯合國憲章》明確指出,其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所遭受的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戰禍。為達到這一目的,《聯合國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力行寬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不得使用武力。”

《聯合國憲章》的宗旨第1項規定:“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對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的原則,調整和解決足以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情勢。”《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3項也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及其政治獨立。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當今國際法上只有三種情況允許例外地使用武力:其一,國家行使自衛的權利;其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采取軍事行動;其三,殖民地人民為了民族解放運動而使用武力。⑷可見,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嚴重違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故意繞開聯合國安理會,對南聯盟公然非法使用武力和侵略戰爭的手段,嚴重地破壞了互不侵犯原則。

再次,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破壞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國家在不違背其所自愿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前提下,獨立自主的處理對內對外事務。內政,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即屬于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內政,從地域上講,是指在國家領土范圍內的事項,具體是指國家在憲法中規定的事項,以及與國家行使主權相聯系的對內和對外活動。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國家之間互不干涉內政。⑸所以,互不干涉內政,是從國家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又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指國家之間在相互關系中,不應為實現本國的目的,通過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途徑,采用直接的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手段,干涉他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⑹《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項規定: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強調:“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1981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容干涉或干預別國內政的宣言》再次強調:“各國有義務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權問題,以此作為對其它國家施加壓力或在其它國家集團內部彼此猜疑和混亂的手段”。可見,對別國破壞國際人權法罪行的干涉和懲罰,并不意味著可以干涉國的內政。任何一種干涉或懲罰行為本身必須符合國際法,必須經過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因為,現代國際法明文規定禁止侵略和侵略戰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所以,互不干涉內政,乃是《聯合國憲章》和當代國際法規定的一項義務。

但是,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假借“人道主義干涉”的藉口,公然武裝干涉南聯盟的內政,甚至不惜用殘忍的戰爭手段大肆屠殺南聯盟的平民,其行為不僅嚴重地破壞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而且,其侵略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破壞國際人權法的罪行。

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構成了國際犯罪根據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實施的犯罪的行為特征看,顯已觸犯了國際社會公認的侵略罪(又稱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以及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

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該決議第一條規定: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該決議還規定了構成侵略的七種行為方式。其中,“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也是侵略的行為之一。決議還規定,不得以任何性質的理由,不論是政治性、經濟性、軍事性或其他性質的理由,為侵略行為作辯護。

雖然,侵略的定義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形式通過的,對國際社會尚無普遍的法律拘束力;雖然,對于侵略行為的斷定權屬于聯合國安理會,但是,大多數國家和學者普遍認為,侵略犯罪以非法使用武力為主要手段,入侵或攻擊他國領土,侵犯他國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嚴重破壞了國家之間的正常關系,嚴重地危害了世界和平與安全,甚至威脅到整個人類的生存和基本利益,是最嚴重的國際犯罪之一。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并產生相應的國際責任。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對南聯盟的轟炸,毫無疑問是一種侵略犯罪行為。

對侵略行為和侵略戰爭的懲罰,在國際法上有過成功的司法實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盟軍對發動侵略戰爭的德國和日本實施了軍事占領,對戰爭罪犯進行了莊嚴的國際審判。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爭罪行的審判,不僅形成和發展了戰爭罪行的國際法規范,還形成了國際刑事訴訟的制度和規則。

1945年8月8日,英國、美國、法國、蘇聯四國政府在倫敦簽訂了《關于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規定對發動侵略戰爭的德國戰爭罪犯進行審判。該協定的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了具體的戰爭犯罪及其構成。1946年12月1日,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一致確認《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所包括的國際法原則。

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總部特別通告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對日本的戰爭罪犯進行審判;并制定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規定了具體的戰爭犯罪及其構成。

以上2個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了三種涉嫌侵略戰爭的犯罪行為和構成要件:

反和平罪(又稱侵略罪),是指悍然發動侵略戰爭。具體是指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約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之共同計劃或陰謀。

戰爭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濫殺平民和毀滅非軍事設施和建筑。具體是指,為奴役或為其他目的而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于軍事上必要之破壞,但不以此為限。

反人道罪,是指在戰前或戰時謀殺無辜的平民。具體是指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于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于本法庭裁判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至于其是否違反犯罪地之國內法則在所不問。

凡參與犯上述任何一種犯罪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之決定或執行之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共犯者,對于執行此種計劃之任何人所實施之一切行為,均應負責。⑺顯而易見,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的覆轍,悍然發動了對南聯盟的侵略戰爭,其行為完全符合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行為特征。

1998年6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成功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約將以上最嚴重的戰爭犯罪均列為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核心罪行”。⑻此外,1973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公約規定,外交使館及其使館人員,應受國際保護。根據公約的規定,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是指對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公用館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進行暴力攻擊,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的行為。公約還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按照這類罪行的嚴重性處以適當的懲罰。⑼顯然,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悍然使用導彈從不同角度襲擊了我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大使館,致使我駐外人員傷亡,我駐南使館館舍遭受嚴重毀壞。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的行為已經完全構成了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

雖然,當代國際法對國家的刑事責任尚有爭議,但是,國家對其國際犯罪行為承擔國家責任乃是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國際法規則。根據國際刑法的規定和國際法實踐,具體實施組織、策劃、指揮和執行侵略戰爭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并處以刑罰。

三、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應當承擔國家責任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1979年擬定的《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所謂國家責任,是指一國因其違背國際義務的國際不當行為或不行為可歸因于國家,或者,國家實施了國際罪行所應當承擔的國際法律責任。

構成國家責任的行為,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國際不當行為或不行為(即指不作為)。這種行為不一定直接以國家的名義作出,符合草案規定的其它機關或代表國家的個人的行為,均可以歸因于國家而成為“國家行為”。二是國際罪行,當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緊要,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罪行。其中包括:嚴重違背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例如,禁止侵略的義務。

毫無疑問,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對南斯拉夫聯盟發動的侵略戰爭行為是嚴重的國際罪行,其國際罪行完全可以歸因于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成員國,由美國及其北約成員國對其國際罪行所造成的嚴重損害結果承擔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國家責任一經確定,便在當事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即加害國依法應當承擔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國際義務,受害國則因此而享有相應的權利。⑾應當指出,國際不當行為一旦又構成了國際犯罪,在對加害國追究國家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對該國際犯罪追究國際刑事責任。

50多年前,德國、日本等軸心國發動了一場侵略戰爭,給世界各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但是,侵略者并沒有好下場,侵略者最終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對發動侵略戰爭的德國和日本實行了軍事占領和管制。作為承擔國家責任的一種形式,德國和日本的國家主權也受到了限制。同時,國際社會對戰爭罪犯進行了莊嚴的審判。德國的戰爭罪犯,有12人被判處絞刑,3人被判處無期徒刑,4人被判處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有2人在審判中死亡。日本的戰爭罪犯,除2人在審判期間死亡外,有7人被判處絞刑,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人被分別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⑿50多年后的今天,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的覆轍,公然破壞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踐踏國家主權原則和《聯合國憲章》,悍然發動對南聯盟的侵略戰爭,瘋狂地挑戰國際法,其行為觸犯了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以及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同時,也嚴重地踐踏了國際人權法。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應當受到國際社會和國際法的正義審判。

⑴《人民日報》1999年5月16日新華社北京電。

⑵、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44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⑶、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45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⑷王虎華:《國家主權不容侵犯國際罪行罪責難逃》,《解放日報》1999年5月14日第3版,專家論壇。

⑸富學哲著:《從國際法看人權》第186頁,新華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⑹、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47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⑺王虎華、丁成躍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第506-523頁,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4年10月版。馬克昌、楊春洗、呂繼貴主編:《刑法學全書。國際刑法學卷》第775-778頁,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4月版,作者:王虎華、朱華榮。

⑻《The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ourt》adoptedinRomeConferenceonJuly17,1998.⑼王虎華、丁成躍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第第400頁,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4年10月版。馬克昌、楊春洗、呂繼貴主編:《刑法學全書。國際刑法學卷》第783-784頁,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⑾、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177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⑿王虎華:《國家主權不容侵犯國際罪行罪責難逃》,1999年5月14日《解放日報》第3版,專家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