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內容統計分析論文
時間:2022-06-19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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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于1997年12月正式建立數據公布通用系統(gdds),其總體框架主要包括數據特征、公布數據的質量、公布數據的完整性和公眾獲取4個部分。
一、數據特征:范圍、頻率和及時性
1、統計范圍
GDDS將國民經濟活動劃分為五大經濟部門:實際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對外部門和社會人口部門。對每一部門各選定一組能夠反映其活動實績和政策以及可以幫助理解經濟發展和結構變化的最為重要的數據類別。系統提出了五大部門綜合框架和相關的數據類別以及指標編制和公布的目標,鼓勵以適當的、反映成員國需要和能力的頻率和及時性來開發和公布指標。選定的數據類別和指標分為規定的和受鼓勵的兩類。
規定的數據類別包括:(1)來自綜合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如實際部門的國民帳戶總量、財政部門的中央政府預算總量、金融部門的廣義貨幣和信貸總量、對外部門的國際收支總量;(2)追蹤分析統計類目,如實際部門的各種生產指數、財政部門的中央政府財政收支和債務統計、金融部門的中央銀行分析帳戶、對外部門的國際儲備和商品貿易統計;(3)與該部門相關的統計指標,如實際部門的勞動市場和價格指數統計;(4)社會人口數據,包括人口、保健、教育、衛生等方面統計。
除規定的數據類別以外,GDDS鼓勵成員國更多的統計信息,以增強成員國經濟實績和政策的透明度。如實際部門列出儲蓄、國民總收入指標,財政部門列出利息支付和償債預計數據等。
GDDS認為,系統所包括的大多數數據類別都是由各國官方機構編制的。將私人部門編制的數據包括進去將更有助于觀察經濟的全貌,并使各國數據的范圍更加一致。但是,將一些由私人機構編制的數據包括在系統內會增加工作的復雜性,比如由官方轉發這些數據隱含著對這些數據質量的認可,官方必須對在公眾獲得、數據完整性和數據質量方面的責任做出調整。
2、公布頻率
公布頻率是指統計數據編制的時間間隔。某項統計數據的公布頻率需要根據調查、編制的工作難度和使用者的需要來決定。系統鼓勵改進數據的公布頻率。GDDS對列出的數據類別的公布頻率作了統一規定。例如,GDDS要求國民帳戶、國際收支平衡表按年公布,廣義貨幣概覽按月公布,匯率則每日公布。
3、公布及時性
公布及時性是指統計數據公布的速度。統計數據公布的及時性受多種因素制約,如資料整理和計算手續的繁簡、數據公布的形式等。GDDS規定了間隔的最長時限,如按季度統計的GDP數據規定在下一季度內,按月度統計的生產指數規定在6周至3個月內公布。
GDDS將選定的數據類別分為規定性和鼓勵性兩類,目的是給予參加國公布統計數據一定的靈活性。鼓勵性一類是要成員國爭取的,條件不具備的可以暫不。有些數據類別下構成要素后面注明“視具體情況”,即成員國認為該項統計不符合本國實際的,可以不編制。GDDS規定的周期和及時性也列出一些靈活處理和變通的辦法。
GDDS有關數據方面的內容及要求如下:
GDDS的數據規范
A、綜合框架
核心框架
范圍、分類和分析框架
受鼓勵的擴展
頻率
及時性
國民帳戶
編制和公布全套的名義和實際國民帳戶總量和平衡項目,得出國內生產總值、國民總收入、可支配總收入、消費、儲蓄、資本形成、凈貸款、凈借款。編制和公布有關的部門帳戶以及國家和部門的資產負債表
年度
10-14個月
中央政府操作
編制和公布交易和債務的綜合數據,需強調:1)包括所有的中央政府單位;2)使用適當的分析框架;3)建立一整套詳細的分類標準(稅收和非稅收收入、經常性和資本性支出、國內及國外融資),并適當細分(根據債務持有人、債務工具和幣種)。
廣義政府或公共部門操作數據,在那些地方政府或公共企業操作具有重要分析或政策意義的國家尤其鼓勵。
年度
6-9個月
廣義貨幣概覽
編制和公布綜合的數據,需強調:1)包括所有的存款公司(銀行機構);2)使用適當的分析框架;3)建立對外資產和負債、按部門分類的國內信貸以及貨幣(流動性)和非貨幣債務構成的分類標準。
月度
2-3個月
國際收支
編制和公布綜合的國際收支主要總量數據和平衡項目,包括:貨物和服務的進口和出口、貿易差額、收入和轉移、經常項目差額、儲備和其他金融交易、總余額,并適當進行細分。
國際投資頭寸和總體經濟外債數據(如果這些數據具有重要的分析和政策意義)
年度
6-9個月
GDDS的數據規范
B、數據類別和指標
數據類別
核心指標
受鼓勵的總量及構成
頻率
及時性
實際部門
國民帳戶總量
國內生產總值(名義和實際)
國民總收入、資本形成、儲蓄
年度(鼓勵季度)
6-9個月
生產指數
制造業或工業
初級產品、農業或其他指標
視具體情況
月度
視具體情況
所有指標都為6周-3個月
價格指數
消費者價格指數
生產者價格指數
月度
1-2個月
勞動力市場指標
就業、失業,工資/收入,視具體情況
年度
6-9個月
財政部門
核心指標
受鼓勵的指標
頻率
及時性
中央政府預算總量
收入、支出、差額和融資,視具體情況進行細分(根據債務持有人、債務工具和幣種)
利息支付
季度
1個季度
中央政府債務
內債和外債,視具體情況適當細分(按幣種、期限、債務持有人和債務工具)
政府擔保債務
年度(鼓勵季度)
1-2個季度
金融部門
核心指標
受鼓勵的指標
頻率
及時性
廣義貨幣和信貸總量
凈對外頭寸、國內信貸、廣義或狹義貨幣
月度
1-3個月
中央銀行總量
儲備貨幣
月度
1-2個月
利率
短期和長期政府債券利率,政策可變利率
貨幣或銀行間市場利率及一套存貸款利率
月度
高頻率(如月度)
股票市場
股票價格指數,視具體情況
月度
對外部門
核心指標
受鼓勵的指標
頻率
及時性
國際收支總量
貨物和服務的進口和出口、經常帳戶差額、儲備、總差額
總體經濟的外債和償債數據,視具體情況
年度(十分鼓勵季度)
6個月
國際儲備
以美元標價的官方儲備總額
與儲備有關的負債
月度
1-4周
商品貿易
總進口和總出口
較長時間的主要商品的分類
月度
8周-3個月
匯率
即期匯率
每日
高頻率(如月度)
社會-人口數據
核心指標
頻率
人口
人口;人口增長率;城市人口;農業人口;人口性別;人口的年齡構成
各國公布頻率會各不相同;及時性
保健
每個醫生照顧人口數;預期壽命;嬰兒/兒童/產婦死亡率
也不盡相同
教育
成年人文盲率、學生-教師比率、小學/中學入學率
貧困狀況
獲得潔凈水的情況、衛生;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收入分配;最低收入標準以下的家庭數
二、公布數據的質量
GDDS從兩個方面的內容來評估公布的統計數據質量,即:提供統計數據的文字說明和提供統計數據的交叉檢驗。
統計數據質量是個難以界定、因而不易評估的概念。為了便于檢查,GDDS選定兩條規則作為評估統計數據質量的標準。一是參加國提供數據編制方法和數據來源方面的資料。資料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公布數據時所附的概括性說明、單獨出版物和可從編制者得到的有關說明。同時也鼓勵成員國準備并公布重要的關于數據質量特征的說明(例如,數據可能存在的誤差類型、不同時期數據之所以不可比的原因、數據調查的范圍或調查數據的樣本誤差等)。二是提供統計類目核心指標的細項內容、及與其相關的統計數據的核對方法,以及支持數據交叉復核并保證合理性的統計框架。為了支持和鼓勵使用者對數據進行核對和檢驗,規定在統計框架內公布有關總量數據的分項,公布有關數據的比較和核對。統計框架包括核算等式和統計關系。比較核對主要針對那些跨越不同框架的數據,例如,作為國民帳戶一部分的進出口和作為國際收支一部分的進出口的交叉核對。
與數據質量密不可分的是制定和公布改進數據的計劃。所準備和公布的改進計劃應包含所有數據不全的部門。統計當局應表明下述立場中的一個:(1)針對已發現不全的改進計劃;(2)最近實施的改進措施;或(3)國家認定不需再改進。
三、數據公布的完整性
為了實現向公眾提供信息的目的,官方統計數據必須得到用戶的信賴;同時,統計使用者對官方統計的信任感歸根到底是對官方統計數據編制機構的客觀性和專業性的信任。而統計機構的工作實踐和程序的透明度是產生這種信任的關鍵因素。因此,為了監督統計數據的完整性,GDDS規定了4條檢查規則:
(1)參加國必須公布編制統計數據的條件和規定,特別是為信息提供人保密的規定。統計機構進行統計所依據的條件和規定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統計法、章程和行為規則,其中所包含的條件和規定可以針對統計單位與上級部門之間的關系,收集數據的法律權限,向公眾所收集數據的要求等等。為信息提供人保密是形成使用者對官方統計客觀性信任的關鍵所在,GDDS、SDDS建議在國家的統計立法和統計主管官員權限中反映出來,或者明文規定官方必須為個人調查答卷保密。
(2)關于數據公布前政府機構從內部獲取數據的說明。GDDS要求開列數據編制機構以外的、可以在數據前獲得數據信息的政府人員名單及職位。這種做法主要針對那些具有政治或其他敏感性的數據。
(3)政府部門在數據公布時的評述。列出數據后哪些政府部門有資格進行評論,因為政府部門的評述不一定象官方統計編制機構那樣具有很高程度的客觀性,政府部門對數據的評論往往帶有政治偏見。這種做法的目的使公眾了解這些評述的出處。
(4)必須提供數據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統計方法的重大修改。為了增加統計數據編制機構做法的透明度,本項規范要求提供關于過去所做的修正以及今后可能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關于統計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包括進行修正所遵循的原則和以往修正數據的幅度;在公布修正原則和修正后的數據之前,應先制定修正原則,然后再相應地修改數據。在建立統計制度過程中,統計方法會發生變化。事先通知可采取多種形式,至少應該在最后一次公布未修改數據時做簡短說明,這種說明應指出將要做出何種修改以及從那里可以獲得更詳細的信息。
四、公眾獲取
GDDS規定要提前公布數據日期,并向各方同時發送。
官方統計數據的公布是統計數據作為一項公品的基本特征之一,及時和機會均等地獲得統計數據是公眾的基本要求。GDDS對此制定了兩項規劃:一是參加國要預先公布各項統計的日歷表。預先公布統計日程表既可方便使用者安排利用數據,又可顯示統計工作管理完善和表明數據編制的透明度。GDDS規定對于以年度為頻率公布的綜合框架和指標,時間表表明不遲于某個既定時間;對于公布頻率更高的數據,則可確定一個日期范圍,如3-5天。鼓勵成員國向公眾公布最新信息的機構或個人的名稱或地址。二是統計必須同時發送所有有關各方。由于數據是有價值的商品,因此GDDS規定應向所有有關方同時統計數據,以體現公平的原則。時可先提供概括性數據,然后再提供詳細的數據,當局應至少提供一個公眾知道并可以進入的地方,數據一經,公眾就可以公平地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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