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監管影響研究

時間:2022-07-29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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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監管影響研究

摘要:監管影響分析制度,意在幫助政府評估監管產生的影響,從而提高監管質量。監管影響分析制度建立與完善,為各國政府進行監管改革提供了基礎。截至2008年,oecd所有成員國家都已建立并貫徹了監管影響分析。OECD的國際經驗,對于中國立法評估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我們應該在充分學習與借鑒基礎上,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實際國情的立法評估制度。

關鍵詞:監管影響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立法評估

一、監管影響分析的內容與發展

(一)基本內容

政府主要依靠各種各樣的監管法規來實現他們的目標,因此,這些監管法規成為了政策工具的主要部分,必然會對社會不同群體產生不同影響。其中,有些影響是可以直接觀察到的,但是,也有很多影響是“隱藏的”,不易在短期內察覺的,或者至少是在考慮監管法規時很難被識別出的。監管影響分析運用具有一致性的分析方法(如成本收益分析),系統地識別和評估新的監管提案或現存的監管制度,對社會造成的潛在成本、收益和影響,可以幫助監管者認識會受影響的群體以及影響的程度。

監管影響分析是一個比較的過程,主要體現在對各種可供選擇監管方案的比較之中,(當然,這些可比較的方案必須是可測量的,而且需要基于同一種評估方法),通過比較,監管影響分析可以為監管者提供有關各種選擇的成本收益信息,以便他們最終選擇最為有效率和有效果的方案。此外,監管影響分析中涵蓋公眾咨詢過程,可以為公眾的廣泛參與提供渠道與保障,通過廣泛的征求意見,獲得更好的信息,以便為分析提供堅實的基礎。

監管影響分析意在成為一種工具和決策過程,為監管決策制定者提供信息,決定是否和怎樣監管實現公共政策的目標。作為一種工具,監管影響分析通過成本收益分析與比較各個可供選擇的方案,系統地審查政府行為的潛在影響;作為決策過程,監管影響分析將整合咨詢,政策開發與規則制定為一體,以便在事前就監管法規在某一階段的預期影響,與公眾廣泛溝通,并在事后輔助政府評估已頒布的現行監管法規。

監管影響分析可以盡可能地幫助監管者選擇并制定出既有效果的又有效率的監管法規。有效果是指監管法規能夠實現監管目標,有效率是指監管法規可以用最小的總成本實現監管目標。有效果和有效率都是很重要的,因為監管資源是有限的。監管不僅有收益,更有成本,不恰當的監管會給經濟增長造成阻礙。因此,監管法規的設計與選擇好壞至關重要。通過運用監管影響分析,監管者可以改進決策制定過程,促進監管決策更為系統性,連貫性與一致性。可以說,監管影響分析制度建立與完善,意在改進監管質量,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為各國政府進行監管改革提供了基礎。

OECD(1995)通過列出了監管者在進行監管決策時,需要考慮的十個問題,基本給出了進行監管影響分析的邏輯。這十個問題包括:一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否被清晰的界定,特別是要弄清楚問題產生的原因與本質;二是政府監管行為是否合理正當的;三是要考慮多種可選擇的監管方案,并運用成本收益分析進行比較,指出主要確定的監管方案是否是最好的;四是要說明監管的內容和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五是政府監管適當的水平是什么;六是監管法規的收益是否能證明成本的合理性;七是監管對社會各個群體的影響是否透明;八是監管法規是否清晰、連貫、可理解;九是是否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十是如何實施。這些問題很重要,反映了OECD國家良好決策制定的主要原則,通過提高監管法規的法律和事實基礎,有利于促進政府監管更為有效果和有效率,有利于輔助監管者制定更好的政策,有利于建立更有序的且可預測的決策制定過程,有利于識別出那些已經過時的或者不必要的現存監管法規,有利于促使政府行為更為透明化

從形式上來看,監管影響分析可以表現為一份用來輔助監管者進行決策的報告。而一份完整的監管影響分析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議案主題;監管政策的目標與影響;對監管問題的評估;考慮不同的替代方案;對所有方案進行評估;公眾參與;執行策略,以及監控和評估的過程。一般來說,監管影響評估的有效使用依賴于準備分析報告的過程。

(二)發展

監管影響分析在OECD國家的發展脈絡,可以從兩個層面來從描述:一是監管影響分析的實踐發展,即在各個成員國的適用情況;二是監管影響分析的理論成果,主要體現在OECD頒布系列重要文件中。

(三)實踐發展

1974年開始,OECD部分成員國首先開始采納監管影響分析,系統地提高監管質量。隨著越來越多的成員國對監管影響分析的青睞,截至2008年,幾乎所有的OECD成員國都建立了相應的監管體系和制度,對新頒布的監管法規在制定之前都要進行某種類型的監管影響分析。以下將援引OECD于2009年的文件《REGULATORYIMPACTANALYSIS:ATOOLFORPOLICYCOHERENCEREGULATORYIMPACT》中的圖表,以說明監管影響分析的發展趨勢。

由圖1可以很直觀地觀察到監管影響分析在OECD成員國間的發展趨勢。從1980年的僅有兩三個國家適用監管影響分析;到2004年,當時28個成員中有14個國家采納了監管影響分析;直到2008年,幾乎所有的OECD成員國家對監管影響分析進行要求與規定。

以下分別就監管影響分析在美國、加拿大、英國的發展進行簡要概括:

1、美國

監管影響評估制度最初產生于美國。自1969年美國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以來,經過近40年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監管影響評估制度在美國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分析體系,并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1975-2000年間美國監管改革與監管影響分析制度的成功建立與發展得益于自福特以來六位總統的不斷努力,尤其是在里根總統時期形成了以強調效率、責任和透明度為主要目標的監管影響評估分析制度框架。此外,他認為有效的監管改革離不開監管影響評估的應用,因為其有利于提高監管的經濟效率,使監管具有高度的責任性,保證監管對公眾的透明度和開放度。Litan,RobertE.和Hahn,RobertW.(2005)回顧了美國監督影響評估制度在總統層面的建立與發展歷史,即從尼克松的“生活品質”評價程序(theQualityofLife)、福特的“監管對通貨膨脹的影響報告”、卡特的“監管分析審核小組”,到里根總統12291號行政命令、喬治·H.W.布什設立的競爭委員會(CouncilonCompetitiveness),再到克林頓總統的12866號行政命令以及小布什時期的12344號行政命令。

2、加拿大

自從1978年,要求對重要監管法規進行專業化的社會-經濟影響分析,加拿大的監管影響分析系統就一直在不斷發展。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監管改革集中于特殊的取消監管方案,以及通過年度監管規劃方案的公開改進公民獲得信息的程序。直到80年代中期,特殊規劃改變的過程體現了監管影響分析的進一步的發展。例如,從1986年開始,要求對所有監管提案進行監管影響分析。通過引入新的操作指引,培訓課程以及商業影響測試等工具,對議案的監管影響分析在實踐中,一直在不斷地發展和演進。監管影響分析,監管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輔助政府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的總體經濟議程,增強了加拿大監管的更為有效果和有效率。

3、英國

由英國政府部門針對新的或者修訂的監管法規對商業影響進行的量化分析,在監管過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嘗試對企業由于遵循監管而產生的成本進行評估(遵循成本評估),但是這些評估并不總是具有一致性和綜合性。因此,從1992年開始,作為加強監管改革的一部分,英國政府采取了行動意在提高對遵循成本評估的質量。遵循成本評估是對企業、慈善機構或者自愿組織由于遵循監管法規而產生的成本,進行地系統化和定量化的評估,它的目的是要告訴監管者、議會成員、企業和其他利益群體有關可能發生成本的信息,以便于進行評估,減少不必要的負擔。為了更好地加強對監管議案的系統性評估,1996年5月,英國引入了監管評估制度,要求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監管議案進行成本收益的量化分析,運用風險評估技術識別監管及其選擇方案的收益,意在量化和評估這些收益,以便與對企業、消費者和政府帶來的成本進行比較。

監管影響分析也是一個不斷積累和學習的過程。目前,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也在對監管影響分析進行不斷的重要修正與擴大,包括風險評估、對競爭影響的評估、對數據收集方法的改進。

(四)理論成果

OECD一直以來致力于總結和改進監管影響分析的研究中,這點清晰地體現在OECD頒布的有關監管影響分析的系列報告與指引中。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早在1995年就建議各國政府在制定監管決策時需要考慮一些問題,基本形成了監管影響評估的分析框架。OECD(1997)介紹了監管影響評估在加拿大、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的應用與發展歷史,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十條有益的建議,其中包括使用一貫而靈活的分析方法,與政策制定者有效溝通,公眾的廣泛參與等。OECD(2002)全面調查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等成員國監管影響評估的具體實施情況;OECD(2006)指出監管影響評估沒有單一的模式可循,其設計必須考慮國家的政治、社會、文化和法律背景。OECD(2008)針對監管影響分析制度框架的設計經驗與教訓進行了總結,對發展中國家如何理解和借鑒監管影響分析制度提供了指引。OECD(2009)強調了監管影響分析,作為促使監管政策連貫性與一致性工具的重要作用,指出了影響監管影響分析質量的決定因素,特別提到了監管影響分析的方法論體系的構建,包括估值、風險評估和成本收益分析,談到了監管影響分析在公司治理領域中的應用。

此外,一些著名學者也對監管影響分析問題進行了梳理與研究。例如,ScottH.Jacobs(1997)指出監管影響分析具有重要的分析和交流功能,從本質上來說,監管影響分析意在擴大和厘清監管決策的相關要素。此外,他還指出了政府進行監管影響分析的四點主要目標,并通過列表的形式總結了監管影響分析的重要組成部分。ScottH.Jacobs(2006)通過總結先進國家,在監管影響分析過程與方法中的經驗與教訓,指出了監管影響分析質量呈現U型曲線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建立高質量監管影響分析的四個主要步驟及四種分析方法。

二、國際經驗

OECD(1997)根據監管影響分析在各成員國家的發展,總結了十點成功經驗,其中包括:一是對監管影響分析給予了最高的政治重視程度;二是審慎地分配監管影響分析的責任;三是培訓監管者;四是使用前后一致的,且具有靈活性的分析方法;五是開發和實施數據收集策略;六是監管影響分析的集中;七是將監管影響分析整合到決策制定過程中,而且越早越好;八是披露結果;九是與各方進行廣泛溝通;十是將監管影響分析適用于現存的和新的監管法規中。鑒于篇幅和論述重點的有限,這里會將以上十點經驗概括總結為五個方面。

(一)制度保障

監管影響分析在OECD國家的成功,首先得益于各國政府對監管影響分析給予了很高的政治重視,比如說通過法律或行政命令的形式予以確認和支持。OECD的經驗表明,政治重視程度越高,監管影響分析進行地越好。當然,政治重視程度主要體現在制度保障上,即通過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予以確認和支持,明確要求法規的制定者們接受、掌握,并在實踐中如何認真地貫徹監管影響分析。

OECD國家對監管影響分析的制度保障來源主要有以下具體表現形式:法律、總統命令、行政命令、內閣指令、首相指導方針等等。根據各國歷史背景,行政文化等不同,可以將監管影響分析的制度保障大體劃分為以下四大類:一是基于法律,代表國家有捷克、韓國和墨西哥;二是基于總統命令,代表國家是美國;三是基于首相命令或指引,代表國家有澳大利亞、奧地利、法國、意大利和荷蘭;四是基于內閣指令或決定,政府決議,政策指令等,代表國家有加拿大、丹麥、芬蘭、愛爾蘭、日本、新西蘭、挪威、波蘭、德國、葡萄牙、瑞典和英國。

到2005年,OECD國家大部分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監管影響分析的實施,這點主要體現在各國紛紛通過立法要求在制定監管法規是要確認成本和收益。OECD(2006)通過1998年和2005年各國對成本收益分析的法律要求的明顯對比,反映了監管影響分析的發展趨勢。例如,在1998年時,OECD成員國中只有10個國家對成本收益分析有明確的法律正式要求,但到了2005年,則發展到了20個國家。

當然,正是由于政治重視和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保障,才能確保了監管影響分析被有效地納入到整個監管決策制定的過程中,并且,盡可能更早地為決策制定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更好地輔助監管決策者進行選擇與判斷。

(二)分工明確

監管影響分析的實施依賴于在行政機構內,監管影響分析團隊構建和分工。根據監管影響分析內容與所處環節的不同,政府的不同機構一般都會各有分工,各司其職。

根據OECD的經驗,監管影響分析的分工主要體現在各個監管部門和獨立的質量控制部門之間的差異方面。各個監管部門作為監管法規和監管影響分析的發起者,具有獲得相關信息和技術的信息與人力優勢。作為獨立于監管機構的質量控制與審查機構,主要運用相關資源和技術對監管機構提交的影響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當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影響分析,在監管部門和獨立審核部門都會邀請一些專家學者參加。

為了加強監管部門間以及與獨立機構間的溝通與協調,OECD國家通常會有兩種制度構建。一種是集中的制度框架,即在政府核心建立一個審核組織用來推進監管改革。它的權力支撐來源于首相辦公行政或者預算決策制定制度,如美國設在政府管理預算局OMB下的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OECD。另一種是非集中的制度框架,并不依靠特殊的審核部門,而是通過在監管部門之間建立協作機制來達到政策目標。

此外,一些國家依靠咨詢外部的專家來推動監管影響分析,但是,根據OECD的總體經驗來看,建立一個具有交叉功能的核心機構,對推動監管影響分析來說是很重要。

(三)專業培訓

大部分的監管者并不具備執行監管影響分析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能力,因此,若想讓監管者進行高質量的監管影響分析,就必須對監管者進行培訓和專業能力的建構,這對于成功地系統實施監管影響分析至關重要。

根據經驗,OECD國家在專業培訓這點上達成了以下共識:

首先,必須建立監管影響分析的培訓體系,通過培訓,促使監管者清楚地理解監管影響分析方法和數據搜集過程,以及監管影響分析在確保監管質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盡早地進行培訓,即在進行監管影響分析的初期,就應該充分重視對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如可以將監管影響分析的培訓納入到對行政人員的職業培訓中去。當然,培訓也需要進行長期的投資,以應對人員調換和組織環境的變化。例如,自從2001年開始,意大利政府每年都會組織政府人員系統學習監管影響分析的課程;2003年和2004年,澳大利亞分別對四百多名監管工作人員進行了培訓。此外,OECD國家在培訓方面還有一點很值得借鑒的經驗,就是在監管影響分析方面會系統地手冊和相關指引文件,來輔助培訓。一份好的手冊和指引,不僅會系統梳理經驗教訓,還會及時更新以反映現實中特殊的要求與變化,可以通過案例很具體地展現監管影響分析的流程和方法,提供搜集數據的具體指導意見,確保人員更為精準地進行監管影響分析。

再次,培訓不能僅限于實施監管影響分析的行政人員,民眾和企業都會從類似咨詢過程的培訓中收益,如通過充分認識監管影響分析的重要作用和流程,企業可以在監管中更為有效地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

最后,培訓需要一個長期過程,需要定期性、持續性與連貫性,其中需要各方的配合與努力。

(四)方法科學

監管影響分析設計和實施的核心是應該采取何種方法來進行分析。目前,OECD國家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成本/產出分析、財政預算分析、社會-經濟分析、風險分析、結果分析、遵循成本分析以及企業影響測試等。在監管影響分析的早期,大部分的研究注意力都在關注成本問題,但是,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收益問題也應該被納入評估之中。因此,成本收益分析成為了主流方法。OECD(1997)報告中明確要求監管法規應該“產生收益,并能證明成本的合理性”,考慮對全社會分配的影響,這條規定以收益-成本測試的形式在各國得到了具體適用,并得到普遍歡迎,因為經過收益-成本測試的監管法規符合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理。

OECD國家的經驗實踐表明了監管影響分析制度應該對所有的監管決策適用收益-成本原則,但是,分析的形式應該建立在對可行性和成本的經驗判斷的基礎上。其實,上面提到的一些具體分析方法,從本質上來說都是成本收益分析。而且,我們可以發現,越是主張對監管影響分析進行改進的國家,越是會支持采納成本收益分析。當然,成本收益分析也有適用上的局限性,特別是對于一些難以量化或貨幣化的收益和成本來說,比如社會公平。因此,可以運用其他方法輔助成本收益分析。

監管者應該在選擇可適用分析方法時,可以保持一定靈活性,但也要注意方法之間的適用前提假設,以及側重點的不同。從而,最大可能地保持分析方法的前后一致性和嚴格性。

(五)廣泛溝通

OECD國家在監管影響分析的廣泛溝通經驗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上,第一個層面是政府部門之間的內部溝通,以確保監管法規政策之間的一致性與協調性;第二個層面是就監管影響分析的結果征求政府部門之外的所有相關群體的意見,以確保結果的公開性與透明性。

為了確保監管影響分析的一致性與協調性,政府部門之間必須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與機制。根據OECD國家的相關經驗,為了擴大信息溝通渠道,通常會成立一個信息溝通的協調小組和機構,收集整合監管影響分析中所有監管者的信息和活動,然后定期地召開協調會議,比如茶話會形式。這種協調機制可以很好地幫助各個監管機構找到解決不一致性或是矛盾性的問題。

當然,監管影響分析的主要成效取決于它提出多種可供選擇方案的能力。監管影響分析的結果應該與公眾、企業、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廣泛溝通。與對外的廣泛溝通可以幫助監管影響分析吸取教訓,糾正錯誤。因此,對外的廣泛溝通就不僅可以將監管影響分析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披露,還可以將以往通過監管影響分析識別出的無效率監管議案的案例進行匯總。這些對提高信息與監管質量都是有意義的。總體上來說,OECD國家在進行對外披露時,主要有三種選擇形式:一是通過咨詢形式披露監管影響分析,如加拿大、丹麥、歐盟、芬蘭、意大利、墨西哥、新西蘭、挪威、波蘭、瑞典、瑞士、英國、美國、日本和葡萄牙;二是只有進過專家咨詢后才能對監管影響分析的結果進行披露,如澳大利亞、法國、冰島和荷蘭;三是選擇不披露,包括奧地利、愛爾蘭、韓國、西班牙和土耳其。

當然,溝通必須與監管的政策目標相一致。負責監管影響分析的機構應該明確識別出會被監管法規影響到的主體,從而更有針對性地鎖定溝通利益相關者。此外,也要研究如何將信息更有效地傳達給目標群眾。

三、中國借鑒

從OECD監管影響分析的發展歷史來看,設計和實施一個綜合全面的監管影響分析并不是很容易的,是一個長期努力,循序漸進的過程。監管影響分析可以幫助監管者制定出更為成本有效的決策,減少低質量和不必要監管法規的數量。通過鼓勵咨詢和受影響群體的參與,可以促使決策過程和結果更加透明,增強管理的一致性與互動性。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說監管影響分析的范圍、數據搜集的方法等等。

中國目前已在中央和部門省市開展了立法后評估的試點工作,立法后評估從本質上來看,應該是監管影響分析的一種,側重的是對現有監管法規的影響評估。從目前試點的運行來看主要暴露出了四點問題:一是制度不健全;二是理論研究不足;三是專業人員缺乏;四是過程不透明。正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規、理論研究、專業技術的保障,導致了立法評估執行難,不規范的問題,幾乎各個試點都有自己的一套評估模式,從評估內容、形式到過程都很不同;鑒于我們暴露出的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充分學習和借鑒OECD的國際成熟經驗,結合中國具體實際,進行相應調整和必要修正。

(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

立法評估可以就現行法律的實施效果給監管者提供有價值的信息,以便進一步修正或者廢止,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首次提出了要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各個地方也相繼出臺文件要求對重大影響的監管法規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但就目前來看,中央和地方有關立法評估的要求主要采取的是以政府文件或意見的形式進行規定,而且要求多為原則性和指示性,缺少具體性和操作性。從OECD國家監管影響分析的成功經驗,我們知道,對立法評估的要求所設定的法律層級越高,實施和貫徹的效果越好。僅靠政府文件或指示精神,對立法評估,成本收益分析進行概括性的要求,很難保證其在實踐中的有效落實與強制執行力。而且,由于缺乏具體執行和監督措施,立法評估也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待時機成熟,我們應該盡快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具體的法律法規,對立法評估予以制度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方面,我們可以首先對現存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修改,可以對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提出議案和修改議案部分進行梳理和完善,進而從法律上,明確要求監管機構進行立法評估,確定立法評估的法律地位,完善立法評估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逐步構建對立法的事前和事后監管影響分析制度,促使立法評估有法可依。

(二)重視理論研究

從2000開始,中國就已經開始了立法后評估的試點工作,但相比實踐的發展,有關立法評估的理論研究工作則相對滯后。在理論研究方面,我們應該多向國外學習,國外的研究很豐富,也很具有體系性,從監管影響分析制度,到具體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都有很多的學者進行研究,并積累了豐厚的研究經驗和成果。

當然,立法評估的理論研究來源于實踐,也應該最終用來指導和服務實踐。我們一方面可以通過系統學習國外的先進理論,豐厚理論儲備,開拓研究視野;另一方面,也要針對中國立法評估實踐中的經驗教訓進行及時總結與梳理,針對中國的特殊問題,特殊情況,形成自己的理論研究體系。

較好的理論研究需要研究者具備綜合的知識體系,不僅要有法學背景,對中國立法體系和法律制度有系統地了解和把握、還需要有經濟學、數學、統計學等能進行量化分析的學科知識。

(三)加強培訓

想要進行質量高的立法評估和成本收益分析都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術方法,針對中國目前立法評估試點中暴露的評估人員缺乏專業知識背景和技能的問題,中國應該建立起立法評估的培訓體系,相關部門應該定期地進行專業培訓,邀請國內外的專家學者授課,系統介紹和詳細學習立法評估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論和方法。當然,培訓要具有連貫行與長期性,從而更好地促進評估人員適應現實的發展與需要。

當然,培訓也不能局限在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要對通過向公民披露信息與征求意見的過程,向群眾進行相關常識的宣傳與教育。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向香港學習,香港政府為了使公眾更好地了解稅收財政的常識,進而監督財政支出,定期會通過宣傳漫畫手冊的形式向公眾免費派發。這些好的形式,我們應該進行借鑒,如為了讓民眾知道立法評估的基本內容和過程,讓公眾更好地知曉、監督并提議,我們也可以在網站、報紙或手冊上,通過淺顯易懂的語言或圖畫進行宣傳。

(四)評估過程透明化

立法評估的宗旨是要通過議案或者現存法律的預期或現實效果進行評估,評估過程不僅需要專業工作人員、專家學者,更需要公眾的廣泛參與。為了促進立法評估的透明化,立法評估的內容、程序和結果,都應該向公眾、企業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

就目前來說,我們的立法評估多是內部評估,即便有邀請外部的專家學者,也缺少公眾的廣泛參與。而且,披露的多是最終評估結果,缺少對評估過程和具體方法的披露。例如,在上海市立法后評估報告中,評估都會最后給每部監管法規進行打分,但是,在報告中卻沒有披露評分體系和打分的標準和依據。

為了使評估過程更具透明性,關鍵在于充分披露與廣泛溝通,可以通過相關法規建立和完善評估報告的統一要素,明確規定必須要進行披露的部分,預留足夠的期限進行溝通與討論,每年定期以文件或報告的形式對評估情況進行梳理和總結。

監管影響分析制度,意在幫助政府評估監管產生的影響,從而提高監管質量。監管影響分析制度建立與完善,為各國政府進行監管改革提供了基礎。OECD的國際經驗,對于中國立法評估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我們應該在充分學習與借鑒基礎上,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重視理論研究、加強專業培訓、注意評估過程的透明化問題,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實際國情的立法評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