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節司法認定問題探討

時間:2022-08-08 09: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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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節司法認定問題探討

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客觀存在于犯罪當中能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具有法律依據但沒有法定范圍、形式和內容,由人民法院依據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從審判實踐中總結的,審判機關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并酌情適用的影響刑罰裁量結果的各種事實情況。為了明確酌定量刑情節的具體內容,文中將從犯罪人和被害人兩方面對常見的各類酌定量刑情節的表現形式和內容進行逐一分析,結合司法解釋對酌定量刑情節的相關規定明確部分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條件及對量刑的影響效果。

一、犯罪人方面酌定量刑情節的主要內容

犯罪人是犯罪行為的實施主體,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的犯罪人方面的事實情況在實踐中普遍存在,也是法官在進行刑罰裁量時考慮的主要因素。

1.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的不同可以反映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程度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因此,在民間矛盾激化產生的案件當中,“犯罪動機不惡劣”可以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即這些犯罪皆事出有因,體現了犯罪人較小的主觀性和人身危險性。

2.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很大程度的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從而決定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大小。刑法對手段越惡劣的犯罪行為做出的負面評價就越大,在刑種刑度的選擇上也應有所體現。如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手段,即使行為人同樣造成被害人輕傷的犯罪結果,使用匕首等兇器和徒手進行傷害相比,前者的主觀惡性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顯較大,反映了行為人較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在對應的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刑罰種類和具體度的選擇上應體現出二者的差別。

3.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是社會關系的載體,不同的犯罪對象反映了不同的社會關系并直接或間接體現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行為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了罪行輕重的不同程度,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形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2項規定針對特別對象實施搶奪可以從重處罰,這條司法解釋就是對于犯罪對象的事實情況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依據。在其他一些犯罪行為中可以參照此條規定發揮犯罪對象對量刑的影響。如搶劫行為在針對小孩、老人、孕婦或者殘疾人時比針對健康的青年男性反映出行為人更大的主觀惡性,也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時對前者應當從重處罰。又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和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相比,前者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會更大,即使犯罪數額相同,對前者的量刑的結果應該重于后者。

4.犯罪的危害結果

如果犯罪造成的結果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和法定量刑情節,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對說明罪行的輕重起到重要作用。它直接反映了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大小,在量刑時應該將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大小、直接與間接、物質與精神、有形與無形的危害結果都作為酌定量刑情節所考慮的范疇。如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實施的行為已經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行為就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在拘禁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因拘禁行為使被害人蒙受了其他方面的損失的結果和被害人沒有遭受任何傷害和損失的結果相比就應對行為人從重處罰。

5.犯罪后的態度

犯罪后的態度分為消極和積極的態度,對量刑起著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不同影響。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為表現被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的主要有以下幾種:⑴抗拒態度犯罪后的態度能夠衡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認罪態度好,反映犯罪人易于悔悟,再犯可能性低,能夠節省司法成本,對其適用較輕的刑罰可能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這也正是坦白從輕得以法定化的原因。相反,犯罪后具有抗拒交代、拒不認罪,對檢舉人、證人實行威脅、報復,通過各種關系向司法機關施加不正當的壓力,毀滅罪證、贓物,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或串供、嫁禍他人等情節的,所體現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就明顯大于認罪態度好的。但在適用這些情節時一定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一定要注意破除簡單以犯罪人是否承認偵查機關對其的懷疑或者檢查機關的指控行為作為認罪態度好或壞的指標的舊習。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認定行為人犯罪后的態度好壞。對于有刑訊逼供、誘供情形時,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存在重大疑點的案件,被告人主張自己無罪或罪輕的情況都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的理由,從而影響量刑。⑵犯罪后的補救行為犯罪后的補救行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為完成后為減輕和避免犯罪行為實際造成的危害后果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交通肇事行為后積極送受害人前往醫院救治的行為。其行為影響量刑的依據是犯罪后補救能使其社會危害性及行為人人身危險性減小。補救措施不僅控制和減少了犯罪行為造成的危險后果,也體現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有認罪、悔罪的積極態度。我國《刑法》第24條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是對未達到既遂的犯罪行為的從寬處罰措施。實際上,即使有的犯罪已經達到既遂狀態,為防止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而實施的事后補救行為和悔罪行為同樣應當作為從寬處罰的依據。就行為犯和危險犯而言,行為實施完畢或達到一定的危險狀態時犯罪行為就已既遂,行為人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如脫逃后因后悔而主動返回被關押的場所的行為均反映了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降低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的減小。所以可以參照對犯罪中止的規定,對犯罪既遂后積極實施補救行為的犯罪人從輕或減輕處罰。⑶退贓和賠償行為經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反映在財產及經濟利益的損失上,而這種損失具有可補償的特點。犯罪人若能積極退贓,從一定程度上體現其悔罪程度,減輕侵犯財產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可以考慮酌定從輕處罰。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合理適用退贓這個酌定量刑情節,可以有效鼓勵行為人積極退贓,以減少被害人或國家的損失。《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將退贓行為列為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對有積極退贓行為的職務犯罪可以從寬處罰。關于犯罪人事后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行為,基于其減少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有所降低,賠償行為體現的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也反映出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減小,所以犯罪人對被害人的積極賠償行為可作為量刑時的酌定從寬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將"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的行為作為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必須注意的是,這種情節應限定適用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的對侵害對象特定的犯罪,且單獨的賠償行為并不能作為酌定量刑情節,行為人的賠償必須是出于真誠的認罪、悔罪,同時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一定程度的諒解。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在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中,認罪態度、悔罪態度不好,抗拒認罪和交代罪行,不退贓、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等等,只是相對于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司法部門工作、主動退贓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不予以酌定從輕處罰而已,而不能單獨以此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理由。只有當犯罪人存在特定惡劣的抗罪情節如毀滅罪證、串供、打擊報復等行為時,才考慮酌情從重處罰。

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是指犯罪人犯罪前在社會活動中的各種表現情況的好壞。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系的一貫表現,可以反映出具體犯罪的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是量刑時應該考慮的因素。《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0條將嚴重刑事案件的慣犯、職業犯和不構成累犯的實施過故意犯罪的“前科”作為反映犯罪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情形予以列舉,在量刑時應作為酌定從嚴處罰情節。在適用這一司法解釋時,應當注意其前提是犯罪人的行為屬于嚴重刑事犯罪。且該條規定將“前科”情節作為從嚴處罰的根據限定在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實施嚴重刑事案件的事實情況。上述具體情節反映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遵循罪責刑相對應原則規定對其嚴懲,以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所以,在司法實踐當中以上述情節對犯罪人酌定從重處罰時,必須注意到該條司法解釋所規定的限制條件,不能僅僅因為行為人被定過罪,具有受過刑事處罰的記錄就給其永遠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在行為人再次涉及犯罪行為時即以此作為對其從嚴處罰的理由。這樣不僅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罪犯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生活。上述司法解釋的第19條規定對較輕罪犯的初犯、偶犯可以結合案情酌情從寬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量刑時充分考慮其“是否初次犯罪”和其“一貫表現”的因素。說明初犯、偶犯的情節在較輕的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中可以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實施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由于行為人罪行較輕,如果結合其動機、手段、后果、犯罪時的主觀狀態和其他情節等情況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較小,對這類犯罪人進行改造通常比較容易,故可對其從寬處罰。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一直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點在《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0條里也有所體現。未成年人尚處于成長發育階段,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尚不成熟,具有較大的可塑性和改造可能。且對未成年人處以不當刑罰帶來的不利影響相對較成年人更大,所以在對未成年人處以刑罰時應特別謹慎,這也是我國在立法和司法領域均規定對未成年人應從寬處罰的原因。所以,初犯、偶犯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僅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簡單地把初犯、偶犯的情節作為任何犯罪的酌定從寬情節。

二、被害人方面對酌定量刑情節的影響

被害人是犯罪行為造成直接影響的對象,由于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的承諾、被害人過錯等方面的原因會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在量刑時可能作為酌定量刑情節。

1.被害人的諒解

“被害人諒解指對加害行為人具有寬恕能力和寬恕權限的人,基于自己的真實想法所作出的諒解并愿意減輕或者放棄對行為人的處罰的意思表示。”根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在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侵害對象特定的案件當中,加害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的,可以依法從輕判處。因為被害人對自己利益被侵犯的情況感受比較敏感和準確,其若能做出諒解表示就意味著受害人能夠承受加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并且這種承受意愿和能力肯定是受害者理性選擇后的結果。被害人的諒解一般來自加害人的積極悔過和補救措施,在得到諒解的同時也可能決定加害人是否進一步實施犯罪行為,是否產生心靈上的愧疚而主動承擔刑事責任等舉措,不僅反映了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降低,也使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和被害人受到的傷害得到了控制和彌補,所以可以考慮對犯罪人從寬處罰。將被害人的諒解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不僅可以緩解社會公權和秩序與公民個人權利自由處置之間所存在的沖突與矛盾,也有利于犯罪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被害人過錯

犯罪并非加害人單方面實施行為的過程,而是表現出一種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互動關系。當被害人對犯罪行為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誘發、推動和促進作用時,被害人對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承擔一定的責任,應酌情對行為人從寬處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的“因民間矛盾激化”而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一般不應對犯罪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該條司法解釋雖只針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兩類犯罪,但司法實踐中其他類型的案件若存在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并對案件的發生起到誘發、促進作用的,根據法律的精神也可以將其作為對犯罪人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三、結論

酌定量刑情節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對正確適度的量刑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對我國司法解釋對酌定量刑情節的相關規定的分析可知,雖然某些事實情況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并可能對量刑產生影響,但對這些情節的適用必須符合一些限制條件,否則會使酌定量刑情節的范圍無限擴大,對量刑造成不利影響。要想發揮出酌定量刑情節對刑罰裁量的重要作用,就必須結合具體案情正確地認識、理解和適用酌定量刑情節,否則就難免會造成酌定量刑情節的誤用。

作者:石中玉 單位:湖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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