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價語法理論和教學論文
時間:2022-03-13 02:20:00
導語:配價語法理論和教學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AbstractThispaperanalysesandsolvessomegrammaticalproblemsinTCSLbymeansofvalencegrammaticaltheory,andtherebyillustratesthefollowing:(1)ValencegrammaticaltheoryprovidesuswithanewanalyticangleintheexplanationofsomegrammaticalproblemsinmodernChinese.(2)Valencegrammaticaltheoryishelpfulinbroadeningourresearchworkandintheexplanation
ofsomegrammaticalproblemsthatarenotsoeasytobeexplainedbyothertheories.(3)Valence
grammaticaltheorycanhelp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heteachingofChinesegrammar.
Theaimofthispaperistoillustratethat,inorder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eachingC
hineseasasecondlanguage,languageteachersmustlearnsomegrammaticaltheories.
在對外漢語教學中,不宜大講語法,更不能大講語法理論,這已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是,這不等于說,
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可以不關心語法,可以不學習語法理論。事實告訴我們,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懂得
語法,學習掌握一定的語法理論,將大大有助于提高對外漢語教學的質量。舉例來說,語言構造的層次性和
層次分析法是語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漢語教學中,老師絕對不能在課堂上給外國學生大談語言構
造的層次性和層次分析法,但是老師自己如果具有一些這方面的理論知識,那么在教學中就能用通俗易懂的
語言較好地分析說明一些外國學生感到難以理解和掌握的語言現象。請看下面三個例句:
(1)衣服晾干了。
(2)坑兒挖淺了。
(3)頭發剪短了。
這三個例句從格式上看,都是“名詞+動詞+形容詞+了”,但它們所表示的意思卻并不相同。例(1
)的意思是,洗了的衣服需要晾干,通過晾曬,達到了晾干的目的。我們不妨把這種意思概括為(A)“預
期目的的實現”。例(2)的意思是,坑兒挖得過于淺了,不合預期的要求。我們不妨把這種意思概括為(
B)“預期目的的偏離”。例(3)則有岐義,既可表示(A)“預期目的的實現”——頭發長了,需要剪
短,理發后達到了頭發剪短的目的;也可以表示(B)“預期目的的偏離”——頭發剪得過于短了。下面是
類似例(1)的句子:
(甲)杯子洗干凈了。
衣服熨平了。
隊伍排齊了。
關系理順了。
菜刀磨快了。
以上各例具體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預期目的的實現,即都表示(A)意。下面是類似例(2)的句
子:
(乙)衣服買貴了。
雨鞋買大了。
西墻壘矮了。
木板刨厚了。
照片放小了。
以上各例具體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預期目的的偏離,即都表示(B)意。下面是類似例(3)的句
子:
(丙)坑兒挖深了。
照片放大了。
衣服染紅了。
馬路修寬了。
繩子接長了。
以上各例具體意思各不相同,但都既能表示預期目的的實現,也能表示預期目的的偏離,即既能表示(
A)意,也能表示(B)意。上述語言現象,外國學生肯定會感到迷惑不解,他們很自然地會提出這樣的問
題:這些句子格式相同,都是“名詞+動詞+形容詞+了”,為什么在意義表達上會不一樣?作為一個對外
漢語教學的老師,如果沒有句法構造層次性的觀念和層次分析的知識,將很難回答外國學生提出的上述問題
;相反,如果他有句法構造層次性的觀念和層次分析的知識,就比較容易解釋清楚上面所提出的問題。那就
是這些表面看來相同的句子之所以會表示不同的意義,原因就在于內部詞語組合情況不同。只要對例(1)
—(3)分別稍作層次分析,它們的不同就可以顯出來,請看:
表示A義表示B義
(1)衣服晾干了(2)坑兒挖淺了
——————————
——————
————
(3)頭發剪短了頭發剪短了
——————————
——————
————
很明顯,當表示A義時,動詞和形容詞先組合成述補結構,然后那個“動詞+形容詞”的述補結構再與
“了”組合;當表示B義時,則形容詞和后面的“了”先進行組合,然后“形容詞+了”作前面動詞的補語
。
總之,作為一個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員,如果能掌握一定的語法理論和語法分析方法,就能把一些學生感
到困惑的語法現象講深講透,解釋清楚。
二
這里想介紹一種新的語法理論——配價語法理論。其實這種語法理論也并不新了,不過在對外漢語教學
中,似還未運用這種語法理論,從這個意義上說,也可以說這種語法理論還是新的。
配價語法,是五十年代由法國語言學家特思尼耶爾(LucienTesniere,亦翻譯為特尼耶爾、泰尼耶爾、
特斯尼埃)提出來的。他于1953年出版的《結構句法概要》(Esquissedunesyntaxestructu-rale)
,就使用了“配價”這一概念;1959年問世的《結構句法基礎》(Elementsdesyntaxestructurale)
則標志著配價語法論的形成。
“價”(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英文valence/valency,漢語亦稱“配價”“向”)這一術語借自
化學。化學中提出“價”(亦稱“原子價”,或稱“化合價”)的概念為的是說明在分子結構中各元素原子
數目間的比例關系。取氫原子為一價,某種元素的一個原子能和多少個氫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換多少個氫
原子,那么該元素就是多少價。如水分子式(H[,2]O)中一個氧原子總是跟兩個氫原子化合,所以氧
的原子價是二價。當初特思尼耶爾在語法學中引進“價”這個概念,為的是說明一個動詞能支配多少個名詞
詞組(稱為“行動元”)。動詞的價就決定于它所支配的行動元的數目。動詞可比作帶鉤的原子,它能鉤住
(即支配)幾個行動元,那它就是幾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不能支配任何行動元,那它就是零價動詞(漢語
中的“地震、刮風”就是零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能支配一個行動元,那它就是一價動詞(漢語中的“病
、醉、休息、咳嗽、游泳”等就是一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能支配兩個行動元,那它就是二價動詞(漢語
中的“愛、采、參觀、討論”等就是二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能支配三個行動元,那它就是三價動詞(漢
語中的“給、送、告訴、賠償”等就是三價動詞)。
當初特思尼耶爾只討論動詞的配價問題,現在已經進一步討論形容詞配價問題和名詞的配價問題。先說
形容詞。例如“美麗”(孔雀很美麗),它只能跟一個名詞詞組(孔雀)發生關聯,所以“美麗”是一價形
容詞;可是“熱情”(她對顧客很熱情),它可以關聯到兩個名詞詞組(“她”和“顧客”),所以“熱情
”是二價形容詞。現在說名詞。例如“大海”,不要求一定與一個名詞詞組發生關聯,所以它是零價名詞。
親屬稱謂名詞(如“弟弟”),一定要與另一個指人的名詞發生關聯(某人的弟弟),所以“弟弟”是一價
名詞。可是像“意見”則又是一種情況。“意見”要求有兩個名詞詞組與它關聯——一個是持意見者,一個
是意見針對者(如“他對今年考試提意見”“他對今年考試的意見”里的“他”和“今年考試”就是名詞“
意見”所關連的兩個名詞詞組)。所以“意見”是二價名詞。
從世界范圍看,德國在配價語法研究上是最有成就的。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期,德國(當時不論是東德
和西德)德語語法學界開始引進配價語法理論,德語語法學者普遍感到,原先語法研究和語法教學中的許多
疑難問題,在運用配價理論后。就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德國的德語語法研究和德語教學中,配價語法理論
的影響日益擴大,出現了研究配價語法的高潮。特別是在對外德語教學,都摒棄了傳統語法學體系,而普遍
采用配價語法理論;另外編寫出版了好幾部有影響的配價詞典;一時間產生了一大批有成就的配價學者,如
博林克曼(HennigByinkmann)、艾爾本(JohanneErben)、赫爾比希(GerhardHelbig)、邦茨歐(Wilhe
lmBondzio)以及恩格(UlrichEngel)、舒馬赫(HelmutSchumacher)等,以致在國際語言學中有“配價
語法理論產生在法國,發展在德國”的說法。
在我國,最早引進配價概念的是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年發表的《“的”字結構和判斷句》[
①]一文中第一次運用配價概念解釋了“的”字結構的岐義現象(當時朱先生用的術語是“向”)。但是,
類似配價的觀念,四十年代就有了。1946年,呂叔湘先生在《從主語賓語的分別談國語句子的分析》[
②]一文中,有那么一段話:
細想起來,“施”和“受”本是對待之詞,嚴格說,無“受”也就無“施”,只有“系”。一個具體的
行為必須系屬于事物,或是只系屬于一個事物,或是同時系屬于兩個或三個事物。系屬于兩個或三個事物的
時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別;只系屬于一個事物的時候,我們只覺得這么一個動作和這么一件事物有關系,
施和受的分別根本就不大清楚。……
呂先生在這段話后加了一個注:
照這里看法,動詞的“及物、不及物”,“自動、他動”,“內動、外動”等名稱皆不甚妥當,因為都
含有“只有受事的一頭有有無之分,凡動詞皆有施事”這樣的觀念。照這里看法,動詞可分“雙系”與“單
系”,雙系的是積極性動詞(activeverb),單系的是中性動詞(neuterverb)。
文中所說的“系”,就大致相當于特思尼耶爾所說的“關聯”(connexion);注中所說的“雙系”與“
單系”就大致相當于我們現在所說的“二價”和“一價”(或“單價”)。可惜呂先生這個觀念和思想,呂
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來都沒有引發,沒有進一步論述和運用,鮮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國有關配價問
題的研究與討論主要是從國外借鑒來的。
配價語法理論引入我國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國語法學界的廣泛興趣和重視。繼熙先生之后,張斌、
吳為章、范曉、廖秋忠、劉丹青、袁毓林、張國憲、譚景春、王玲玲、沈陽和陸儉明等學者先后發表文章,
或深入探討配價理論,或運用配價理論來觀察、分析一些漢語語法現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三
我們從國外引進一種新的語言學理論主要是為了促進漢語的研究與教學。從這十多年來的研究情況看,
配價語法理論在解釋某些漢語語法現象方面確實能提供一種新的分析角度。我認為,配價語法理論對于對外
漢語教學無疑是有幫助的。下面不妨舉些實例來作說明。
漢語語法學界對于“的”字結構已經討論得很多,對于由動詞性詞語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結構(
下面記為“VP+的”),以往的語法論著也曾作過如下較為詳細的描寫:
一、“VP+的”指稱V的施事。條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現。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經走了。
會修理錄音機的就他一個人。
我們這里抽雪茄煙的不多。
送你書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稱V的受事。條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現。例如:
吃的已經準備好了。
他把沒有做好的也拿來了。
我買的是永久牌自行車。
借圖書館的都已經還了。
三、“VP+的”指稱V的與事。條件是與事不在VP中出現,或者與事以第三人稱代詞的形式在VP
中出現。例如:
我送過書的請留下來。
我給他書的叫張三。
你送他們書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稱V的工具。這有四種情況: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帶工具賓語為條件。例如:
抽的是煙斗。(抽煙斗)
我洗的是涼水。(我洗涼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語為條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這支筆是(我)畫畫的。
(這支筆(我)畫畫)
我自己做了個舀水的。
(這個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來+V+(NP)”(V如果是單音節動詞,后面一定要帶上NP)。例如:
用(它)來舀水的是那個瓢。
(*用(它)來舀的是那個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來炸油條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來炸的)
那鐵錘是用(它)來鍛煉身體的。
(那鐵錘是用(它)來鍛煉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單音節動詞,后面一定要帶上NP)。例如:
熬藥用的擱在柜子里。
(*熬用的擱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種尺是測量地形用的。
(那種尺是測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個單個的動詞,那么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會有岐義。例如“吃的”這個“的”字
結構就有岐義——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舉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買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進配價理論之前一般對由動詞性詞語加“的”構成的“的”字結構的認識。以上認識應該
說是符合語言事實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媽媽做的”等,能作主、賓語,能單獨指稱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舉手。[作主語,指稱施事]
我吃媽媽做的。[作賓語,指稱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張三參觀展覽會的”,不能作主、賓語,而且不能單獨指稱事
物,例如我們不能說:
*唐山是地震的。[作賓語]
*張三參觀展覽會的是昨天。[作主語]
這種“的”字結構只能作定語,例如:
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語]
張三參觀展覽會的時間還沒有定。[作定語]這是為什么?
B.以往的論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義,如“吃的”,可以指稱“吃”的施事(如“吃的舉
手”),也可以指稱“吃”的受事(如“買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義,如“我
給張三的”就沒有岐義,它只能指稱“給”的受事(所給的事物,如“我給張三的是書”)。那么什么情況
下會有岐義,什么情況下不會有岐義呢?
C.當“VP+的”作名詞的定語時,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結構,有的其中心語可以省去,有的則不行,
例如:
a.他駕駛的車是奔茨車。
(他駕駛的是奔茨車)
b.他駕駛的技術很好。
(*他駕駛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兒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時間不能太長。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長)
這又是為什么?
運用配價理論,就能比較好地回答這些問題,而且會解釋得比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賓語,“VP+的”會不會產生岐義,這決定于以下兩點:
(一)V的配價數,即V屬于幾價動詞。從配價的角度看,現代漢語里的動詞,可分為四類:
1.不強制要求與某個行動元關聯的,這大多是反映自然現象的動詞,這類動詞我們就稱它為零價動詞
,記為V[0]。例如:
地震、刮風、下雨、下雪……
2.強制要求與一個行動元關聯的,我們把這類動詞稱為一價動詞,記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強制要求與兩個行動元關聯的,我們把這類動詞稱為二價動詞,記為V[2]。例如:
愛、采、參觀、討論、改良……
4.強制要求與三個行動元關聯的,我們把這類動詞稱為三價動詞,記為V[3]。例如:
給、送、告訴、退還、賠償……
(二)V的行動元在VP中出現的個數,即V的行動元在VP中出現幾個。
根據以上(一)、(二)兩點,就能說清楚什么樣的“VP+的”能作主、賓語,什么樣的“VP+的
”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什么樣的“VP+的”會有岐義。具體如下:
1.由零價動詞構成的“V[0]+的”,不能單獨用來指稱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沒有強制性行動元。
在語法上,這種“的”字結構(如“地震的”)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如“地震的時候”)。
2.由一價動詞構成的“V[1]+的”,能作主、賓語,能單獨用來指稱事物,它所指稱的就是V[
1]所關聯的那個行動元。由于V[1]只能關聯一個行動元,所以這種“的”字結構不會有岐義。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這個“的”字結構在這里是作主語,指稱“游泳”的施事。這個“的”字結構沒有岐義
。
如果V[1]關聯的行動元在VP中出現,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也就不能再單獨指稱事物,而且這
種“的”字結構在語法上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例如:
我們游泳的時間是下午4—5點。
“我們游泳的”在這里是作定語,它不能單獨指稱事物。
3.由二價動詞V[2]所構成的“的”字結構,如果V[2]所關聯的兩個行動元都不在VP中出現
,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可以作主、賓語,可以指稱事物,但有岐義。舉例來說,“參觀”是二價動詞,
它關聯兩個行動元,一個是“參觀”的施事,一個是“參觀”的受事。在“參觀的”這個“的”字結構里,
“參觀”所關聯的兩個行動元一個也沒有出現。因此,“參觀的”可以作作主、賓語,可以指稱事物,會產
生岐義。例如:
參觀的到左邊排隊。
[“參觀的”作主語,指稱施事]
參觀的是工業展覽會。
[“參觀的”作主語,指稱受事]
如果VP中V[2]所關聯的行動元只出現一個,那么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仍可以作主、賓語,仍
可以單獨指稱事物(指稱另一個行動元),但不會有岐義。例如:
參觀展覽會的是北大學生。[作主語]上例“參觀”關聯的一個行動元(“參觀”的受事“展覽會”)
已在VP中出現,所以“參觀展覽會的”這一“的”字結構就只能指稱另一個行動元(“參觀”的施事),
沒有岐義。再如:
張三參觀的是工業展覽會。[作主語]
上例“參觀”關聯的一個行動元(“參觀”的施事“張三”)已在VP中出現,所以“張三參觀的”這
一“的”字結構就只能指稱另一個行動元(“參觀”的受事),也沒有岐義。
如果V[2]所關聯的兩個行動元都在VP中出現,那么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就不能單獨指稱事物
,在語法上就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試以“張三參觀工業展覽會的”為例,“參觀”的施事(張三
)和受事(工業展覽會)都在VP中出現了,所以這個“的”字結構不能單獨指稱事物,不能作主、賓語,
只能作定語(張三參觀工業展覽會的時候)。
4.由三價動詞V[3]所構成的“的”字結構,如果V[3]所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不在VP中出現
,或者在VP中只出現其中一個行動元,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可以作主、賓語,可以單獨指稱事物,但
是有岐義。這與二價動詞的情況相仿。試以“不給的”(“給”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沒在VP中出現)為例
:
不給的舉手。[作主語,指稱施事]
張經理我是不給的。
[作賓語,指稱與事——張經理]
不給的是英漢詞典。
[作主語,指稱受事——英漢詞典]
再以“我給的”(“給”的施事在VP中出現,另兩個行動元未在VP中出現)為例:
我給的是張經理。
[作主語,指稱與事——張經理]
我給的是些衣服。
[作主語,指稱受事——衣服]
再以“給學校的”(“給”的與事在VP中出現,另兩個行動元未在VP中出現)為例:
給學校的只有周經理一個人。
[作主語,指稱施事——周經理]
給學校的我已經準備好了。
[作主語,指稱受事]
再以“給雞蛋的”(“給”的受事在VP中出現,另兩個行動元未在VP中出現)為例:
給雞蛋的請馬上來把雞蛋領走。
[作主語,指稱與事]
給雞蛋的不是我。
[作主語,指稱施事]
如果VP中出現V[3]關聯的兩個行動元,而由于V[3]能關聯三個論元,所以由此構成的“的”
字結構仍可以作主、賓語,仍可以單獨指稱事物(指稱另一個行動元),但不會有岐義。例如:
我給張三的是雞蛋。
[作主語,指稱受事]
給張三雞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語,指稱施事]
我給雞蛋的就是那個人。
[作主語,指稱與事——那個人]
如果V[3]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在VP中出現,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一般就不能單獨指稱事物,
就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例如“我給張三雞蛋的”就不能單獨指稱事物,在語法上就只能作定語,
因為“給”關聯的三個行動元(“給”的施事、與事和受事)
中心語是V的行動元
開車的人開車的
他吃的蘋果他吃的
擴大招生名額的學校擴大招生名額的
群眾擁護的干部群眾擁護的
顯然,用配價理論來觀察說明由動詞性詞語都在VP中出現了。請看:
我給張三雞蛋的時候,老李在場。
上面用了“一般”這個字眼兒,所以要說“一般”,因為有特殊的情況。那就是當與事由第三人稱代詞
表示時,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雖然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在VP中出現了,但是還是可以作主、賓語,還
是可以指稱事物,不過只限于指稱與事。例如:
我給他雞蛋的是那個人。
現在,說一說為什么當“VP+的”作名詞的定語時,由此形成的偏正結構,有的其中心語可以省去,
有的則不行。這個問題也是用配價理論來解釋比較清楚。現在我們把由“VP+的”作名詞定語所構成的偏
正結構記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個行動元,即NP是V的一個配價成分,那么這個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個行動元,即NP不是V的一個配價成分,那么這個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學生”,其中心語
“學生”是動詞“游泳”的行動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語“學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學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說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語“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會兒告訴你”就不能說成“*不游泳的待會兒告訴你”,原因就在于作為中心語的
“理由”不是動詞“游泳”的行動元。再看下面的實例:
中心語不是V的行動元
開車的技術≠開車的
他吃的時候≠他吃的
擴大招生名額的問題≠擴大招生名額的
群眾擁護的原因≠群眾擁護的
加“的”構成的“的”字結構,就更容易把問題說深說透,也更容易讓人理解。總之,配價理論有助于
漢語語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對外漢語語法教學。
下面再舉一個實例——關于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問題。
由介詞“對(于)”組成的介詞結構加“的”后可以作名詞的定語,例如:
對(于)考試的意見
對(于)身體的害處
對(于)祖國的感情
關于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作定語的問題,以往的語法論著已有所論及,有的已觀察得比
較細。譬如,指出不能修飾單音節名詞,例如:
*對(于)黑社會的仇(比較:對(于)黑社會的仇恨)
*對(于)家鄉的情(比較:對(于)家鄉的感情)
所修飾的名詞也不能是具體名詞,請看:
*對(于)《紅樓夢》的論文
*對(于)農村情況的影片
雖然作了上述的描寫,而且這種描寫也是正確的,但是在對外漢語教學中,留學生根據這些描寫,仍然
會說出不合漢語習慣的話來。例如:
*他談了一些對(于)家庭的話題(所修飾的是非單音節名詞,是抽象名詞)
*他介紹了對(于)外交工作的原則(所修飾的是非單音節名詞,是抽象名詞)
這是為什么呢?從配價理論的角度來觀察,問題就變得清楚了。
前面說過,名詞也有配價問題。名詞的配價表現為該名詞要求與另外的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不
要求與另外的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這樣的名詞,我們稱為零價名詞,如“大海、天空、空氣”等;
如果只要求與一個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這樣的名詞,我們稱為一價名詞,如“哥哥、弟弟、叔叔、
爸爸、爺爺、姑父”等親屬稱謂名詞,“質量、脾氣、價格”等屬性名詞,“腳、手、鍋蓋、抽屜”等部件
名詞,等等;如果要求與兩個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這樣的名詞,我們稱為二價名詞,如“意見、興
趣、態度、害處”等。還沒有發現有三價名詞。
最近李小榮運用配價語法理論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情況。她不僅正確地
指出了能受介詞結構“對(于)……”(加“的”)修飾的名詞只限于二價名詞,而且對能受介詞結構“對
于……”修飾的二價名詞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類。她分了以下幾類:[③]
1.情感、態度類,如“感情、興趣、信心、靈感、感覺、反應、戒心、敵意、熱情、好感、態度”等
。
2.見解、論點類,如“看法、見解、偏見、結論、印象、意見、感想、觀點、說法”等。
3.作用、效果類,如“作用、效果、意義、責任、吸引力、解釋力、洞察力、好處、害處、益處”等
。
4.方針、政策類,如“方針、政策”。
下面試以“情感、態度類”名詞受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修飾的情況為例,說明這類
名詞確實都屬于二價名詞。
“情感、態度類”名詞,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動物對人或事物的感情、態度的。它們的兩個配項分別是“
情感、態度的持有者”和“情感、態度所針對者”。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修飾這類名詞
時,介詞“對(于)”的作用就在于引出“情感、態度所針對者”。例如:
(1)(他們)對(于)祖國的感情
(2)(人們)對(于)旅游的興趣
(3)(人們)對(于)弱者的同情心
(4)(他)對(于)藝術的靈感
(5)(群眾)對(于)這件事的反應
例(1)名詞“感情”就有兩個配項,一個是感情的持有者“他們”,另一個是感情所針對者“祖國”
。介詞“對(于)”就引出感情所針對者“祖國”。余者類推。
有時,介詞結構“對(于)……”帶“的”出現在名詞前所形成的結構會有岐義,例如:“對校長的意
見”,就可以有A、B兩種理解:
A.對校長的意見
12
1—2“定—中”偏正結構
B.對校長的意見
12
1—2介詞結構
很清楚,A和B內部層次構造不同,意思當然也不一樣。這種岐義現象也是用配價語法理論來解釋才比
較清楚而深刻。那就是當介詞“對(于)”的賓語成分在語義上可以任意地理解為“的”字后面的那個二價
名詞的任何一個配項時,那么整個結構就會有岐義。
顯然,在對外漢語教學中,當給學生講授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作定語的問題時,如
果能注入配價的思想,肯定有助于外國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好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作
定語的用法。
下面再舉一個實例——關于能受介詞結構“對……”修飾的形容詞。
形容詞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例如:
對顧客很熱情|對學生很嚴|對這一帶很熟|對工作很負責
關于這一點,有關論著早就談到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詞都能夠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
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詞能夠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能受介詞結構“對……”修飾的形容詞有什
么特點?這種形容詞的語義配項是怎么樣的?這很值得探究。
不是所有的形容詞都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的,像“大、紅、深、漂亮、干凈、聰明”等等,
都不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例如我們絕不說:
*對這個蘋果大|*對這件衣服很漂亮|*他對計算機很聰明
那么什么樣的形容詞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呢?引入配價理論能比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上面說過,形容詞也有配價問題。在語義上要求必須有一個配項與之配搭的形容詞,我們稱之為一價形
容詞;在語義上要求必須有兩個配項與之配搭的形容詞,我們就稱之為二價形容詞。我們看到,能受介詞結
構“對……”修飾的正是二價形容詞。上面所說的“大、紅、深、漂亮、干凈、聰明”等,之所以不能受介
詞結構“對……”的修飾,就因為這些形容詞都是一價形容詞;而前面舉的“對顧客很熱情|對學生很嚴|
對這一帶很熟|對工作很負責”這些實例里的形容詞“熱情、嚴、熟、負責”都是二價形容詞。
如果設A[2]為二價形容詞,設X和Y為二價形容詞所配搭的兩個配項,那么二價形容詞的語義配置
式可表示如下:
A[2]
←→
XY
或表示為:
A[2](X,Y)
對二價形容詞來說,X是主體,Y是對象,因此二價形容詞的基本語義表述式為:[④]
A[2][某人/某事/某物對某人/某事/某物]
能受介詞結構“對……”修飾的二價形容詞,根據其具體意義的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A[2]1情感態度類,如:“氣憤、恐懼、麻木、生氣、友好、熱情、友善、熱心、冷淡、客氣
……”。例如:
大家對腐敗現象很氣憤
他對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他們對我們很友好
張三對人很熱情
那狼狗對她特別友善
老板對他很客氣
2.A[2]2經驗認知類,如:“內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例如:
他對炒股票很內行
張三對修摩托車最在行了
他對電視機很精(通)
李老頭對這條山路很熟(悉)
3.A[2]3有用無益類,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無用、無益……”。例如:
這個人對我們有用
抽煙對身體有害
形勢對我們有利
有的形容詞能表示多種意思,它的價也會因意義不同而有所不同。舉例來說,作為形容詞“熟”,起碼
有三個意義:[⑤]
(1)植物的果實等完全長成。如:“西瓜已經熟了。”
(2)(食物)加熱到可以食用的程度。如:“飯熟了。”
(3)因常見常用而知道得很清楚。如:“這條路我很熟。”
義項(1)、(2)的“熟”在語義上都只跟一個配項發生聯系,所以都屬于一價形容詞;而義項(3
)的“熟”在語義上就要求有兩個配項與它聯系,所以它是二價形容詞。因為它是二價形容詞,所以它可以
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例如:
他對這一帶地形很熟
他對這條山路很熟
而義項(1)、(2)的“熟”就不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
很清楚,如果我們具備配價語法理論的知識,能運用配價語法理論的分析思路來說明形容詞受介詞結構
“對……”修飾的情況,也無疑有助于對外漢語語法教學。
四
最后,我還想重復一下文章開頭所說的話,在對外漢語教學中,不宜大講語法,更不能大講語法理論,
但是,這不等于說,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可以不關心語法,可以不學習語法理論。事實告訴我們,對外
漢語教學的老師懂得語法,學習掌握一定的語法理論,將大大有助于提高對外漢語教學的質量。我認為,配
價語法理論就很值得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學習、了解,這種語法理論會幫你進一步打開思路,幫助你解
釋一些其他語法理論所難以解釋或難以說清楚的語法現象。
附注:
①載《中國語文》1978年第1、2期;又見熙著《現代漢語語法研究》,商務印書館,198
0年。
②見《漢語語法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6年,北京。
③參見李小榮《從配價角度考察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情況》,見《配價理論與漢語配價語法
研究》(即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
④參見張國憲《論雙價形容詞》,見沈陽、鄭定歐主編《現代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5年。
⑤據《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1996年。
參考文獻:
特思尼耶爾(1988)結構句法基礎,胡明揚、方德義譯、選評,見胡明揚主編《西方語言學名著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馮志偉(1983)特思尼耶爾的從屬關系語法,載《國外語言學》第1期。
韓萬衡(1992)德語配價句法,商務印書館。
熙(1978)“的”字結構和判斷句,載《中國語文》第1期、第2期;又見《現代漢語語法研
究》,商務印書館,1980。
文煉、袁杰(1990)談談動詞的“向”,見《漢語論叢》,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吳為章(1)(1982)單向動詞及其句型,載《中國語文》第5期。
(2)(1993)動詞的“向”札記,載《中國語文》第3期。
廖秋忠(1984)現代漢語中動詞的支配成分的省略,載《中國語文》第4期。
范曉(1991)動詞的“價”分類,見《語法研究和探索》(五),語文出版社。
陸儉明(1)(1990)“VA了”述補結構語義分析,載《漢語學習》第1期。
(2)(1991)現代漢語不及物動詞之管見,見《語法研究和探索》(五),語文出版社。
袁毓林(1)(1993)準雙向動詞研究,見《現代漢語祈使句研究》附錄,北京大學出版社。
(2)(1992)現代漢語名詞的配價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
譚景春(1992)雙向和多指形容詞及相關的句法關系,載《中國語文》第2期。
劉丹青(1987)形名同現及形容詞的向,載《南京師大學報》第3期。
張國憲(1995)論雙價形容詞,間沈陽、鄭定歐主編《現代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
沈陽(1994)現代漢語空語類研究,山東教育出版社。
李小榮從配價角度考察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情況,見《配價理論與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即
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
沈陽、鄭定歐(1995)現代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
陸儉明,男,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現代漢語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計算語言學研究所副所長,中國語
言學會常務理事,世界漢語教學學會會員,北京市語言學會副會長。
- 上一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 下一篇:安全生產警示實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