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皮價格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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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皮價格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從安徽歙縣遺留的民間置產簿本及田皮買賣文契輯錄田價及田皮價。比較之下可以看出田皮價格之波動遠為劇烈;在多數年代田皮價超過田價。利用不同的田皮比價來計算吉尼系數,明顯看出上漲的田皮價格可以進一步使地權分配平均化。

[關鍵詞]永佃制;田皮價格;地權分配

ThePricesofPermanent-TenancyLands

Abstract:BasedonthedatafromtheSouthinprovinceofAnhui,pricesofthepermanent-tenancylandsappeartobeveryvolatile.Thedatafurthershowthattheincreaseinthosepricestendstofurtherequalizelanddistribution.

Keywords:permanent-tenancy;landdistribution

一、前言

永佃制是中國土地制度史上一個相當奇特的制度。它的起源不一,因地而異,但是發展到后來,這些不同起源的土地制度,逐漸同一化,具有共同的特色與內容。直到清末民初,各地區對此一制度及其措施尚保留著不同的名稱。在這里我們統稱為“永佃制”;享有永佃權的農戶稱為“永佃戶”;永佃制下分離出來的所有權稱為“田骨”;分離出來的耕作權稱為“田皮”。近人曾對永佃制作過許多研究,但是此制度對中國農村經濟的若干重要影響,仍未曾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福建及安徽皖南地區,民間曾留下為數眾多的田皮買賣契約。現抄錄安徽歙縣的一張田契作為我們研究的起點。[1](p194)

歙縣黃瑤珍退小買田契

立退小買田契人黃瑤珍,今因欠少使用,自情愿將自己作種場字號小買田一業,計稅一畝五分,土名金線充,憑中立契出退與家堂兄名下為業,三面言定得小買田價之絲銀二十四兩整。其銀當即收足。其田即交過割管業作種,無得異說。此系兩相情愿,并無威逼、準折等情。倘有親房內外人等異說,俱系出退人承當,不涉受業人之事。今恐無憑,立此退據久遠存照。

嘉慶元年十月,立退批人黃瑤珍

憑中黃福興

黃福招

黃雙喜

黃綏衡

田皮的買賣契書與通常田地買賣所立之契大體相同,但是不稱買契,而稱“退契”,這與永佃制的來源有關。永佃權是由普通佃權演變而得,佃權是從田主手中取得,佃戶退佃時將佃權交還給田主,所以一直稱為退契,也就是放棄永佃權。不過永佃戶放棄永佃權時要取得金錢,形式上是退佃,實際上是出售產權,故售價被稱為“退價”,而不稱賣價,出售田皮者稱為“出退人”,買者稱為“受退人”。

退田契上也有若干細節之規定。契上要說明田之現狀。收割后出賣者要寫明“光板田”或“空田”,已下種后出賣則寫明“青苗田”,這點與退價多寡有關。出退人要寫明田皮來源“自置”、“自退”(即自買、自種、“承祖遺受”、“承父遺受”),清代乾嘉時期,安徽境內永佃制已行之有年,故田皮買賣文書上大多是“承祖遺受”,可見田皮久已被視為合法產權,可以遺贈后人。退契中通常都寫明“未曾出典”或“無重復交易”,“倘有親房內外人等異說,俱系出退人承當”之句。退契的標準格式與規定是十二年內出退人不得回贖田皮,但十二年以后可聽憑原價贖回。一如乾嘉時期的田地買契,賣者常有多年后的原買主“找價”之事,田皮退契也常有此現象出現,主要是反映乾嘉時期田價上漲太快,賣田者心有不甘,賣了田皮后仍要再三找價。

在本文中,我們要根據所收錄到的田皮價格,集中討論兩點:(1)田皮價格與土地市場;(2)田皮價格與地權分配。

二、田皮價格與土地市場

安徽省博物館收藏了歙縣地區民間遺留下來的退小賣田契,共五十余張,最早的是雍正十二年的,最晚的是光緒三十年的。我們排除其中的“地”、“山”、“草田”的退契,只選田這一類的,共四十九張,錄取其中的“退價”,即田皮售價,排列于表1。但如要真正了解田皮價格之變動,最好是與當地一般田價相對比觀察。所以我們又選錄了歙縣(也包括一部分休寧的)民間遺留的置產簿,其中明確記載成交時的田價。我們也排除山、塘、地之交易,只選田類,從康熙元年到宣統二年,共得391條田價。因為數量較多,我們便計算每十年間的平均價格,列于表2。

在永佃制下,田骨與田皮分別成為兩種不同的產權,其市場價格分別在兩個市場獨立形成。田骨代表所有權。由業主(地主)占有;田皮代表耕種權,由永佃戶享有。耕作權變成獨立產權后,其主人可以自由轉讓、遺贈,或在田皮市場上出售。表1與表2相對照,我們可以立即發現,田皮價格起伏波動遠大于一般田價。這顯示田皮市場遠為活躍。

歙縣的田皮價格,在雍正十二年(1735)時只有1.388兩一畝,遠低于當時的田價(約每畝7兩),田皮是田地投資的捷徑,因此田皮市場看好,需求旺盛,田皮價格飚漲。直到嘉慶元年(1796),田皮價格漲到與田價看齊,每畝都要17兩以上,從1735年到1796年這60多年間,田皮價格增值10倍以上,而田價不過漲了一倍,買到田皮之人都有了巨大的財產增值(capitalgains)。這一項因素,變成購買田皮的吸引力,田皮市價超過田價后仍繼續撥高,直到道光八年(1828),達到最高峰,田皮每畝市價40元以上,竟是田價的兩倍。

這一時期可以說是地主邊沿化的過程。在永佃制下,田地產權一分為二,地主握有法定的所有權。永佃戶握有田地的使用權。比較之下,使用權比所有權更實惠,更重要。永佃戶耕種田地,有實物收獲;沒有使用權的地主只剩下收租權,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收租權沒有十分保障,故田皮更受人重視。在太平盛世,田皮價值高于田骨,地主逐漸邊沿化。

一旦社會發生戰亂,情況便翻轉過來。戰亂一來,地主與佃戶都要逃亡,但是田地的所有權是法定的,登記在案,戰亂過后,地主可以回鄉收回田骨舊業。永佃權是民間慣行形成的,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戰亂過后,永佃戶是否能重新取回永佃權,則是未知之數。在土地市場上,一旦戰亂發生,田皮價格便要比田價降落的更快,咸豐十年(1860)太平天國之亂波及到皖南。該年五月,太平軍將領率兵攻占皖南寧國府,十月又連克徽州、休寧、績溪,逼近曾國藩的祁門大營。從表1中可以看出,歙縣田皮價格從咸豐九年(1859)的36兩一畝驟降到每畝3、4兩,最后降至同治二年(1863)的谷底,田皮每畝不值2兩。而在同一時期,太平軍在皖南的戰事只迫使歙縣地價由12兩多一畝降至4兩多一畝。

三、田皮價格與地權分配

永佃制具有平均地權的功用,取決于兩項因素:(1)田皮產權分配之結構;(2)田皮的市場價值。田皮產權分配之結構有幾個特點。第一,田皮產權分配曲線之左右兩尾端很小。農戶一旦買進田皮,就是有了財產,所以這條分配曲線沒有零的分組,也就是沒有無產戶。其次,很少有專門購買田皮的兼并之家。第二,分配曲線的標準差很小,大量的田皮是集中于中產農戶,他們是自耕皮,買了田皮是為了自家耕種。田皮價格的作用在這里也很明顯。田皮價格上升,中產之家的比重便隨之增加,田皮價格下降則反之,如果田皮價格降為零,農村的地權分配便完全由田骨之分配所決定。

現有的皖南地區之清代地籍資料很少有當地永佃農的記錄。我們只能借用康熙十五年蘇州府長洲縣的資料。章有義先生曾經利用長洲的三冊魚鱗簿,寫過一篇論文,分析該地的地權分配[2],其中有些永佃權分配的零星統計數字,雖不完整,卻可使用。我就以章有義的統計數字為基礎,加上幾條關于永佃權分配結構的假設,試著計算長洲縣下二十一都二十圖田骨加田皮綜合的地權分配[3]。從章有義的原始統計,可以求得該區的田骨產權分配之吉尼系數為0.784,這是相當高的。偏高的原因是章文中只統計了田骨的分配,忽略了田皮產權。在永佃制下,田皮變成了獨立的產權,與田骨平行,所以我們應該把田骨與田皮加在一起計算,求其綜合產權分配之吉尼系數。估算出的新吉尼系數是0.398,只有原來系數的一半,足證永佃制具有明顯的平均地權之功能。

在我的前文中,是假設田皮與田骨等值,這樣計算起來簡便。但是上面我們看到田皮價格與田價有很大差異,理論上兩者的比價會影響綜合地權分配的吉尼系數,現在,我們不妨另外假設田皮田骨的比價,以長洲下二十一都二十圖的基本統計,重新估計,得出之結果列表3、表4及表5中。

現將不同的吉尼系數比較如下:

假設的比價求得的吉尼系數

田皮價為田價50%0.452

田皮價為田價100%0.398

田皮價為田價150%0.368

由此可見,一個活躍的田皮市場,加上對田皮的強勁需求,可以進一步使農村的地權分配平均化。

[參考文獻]

[1]安徽省博物館.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1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2]章有義.康熙初年江蘇長洲三冊魚鱗本所見[J].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4).

[3]趙岡.估算江蘇長洲田皮產權分配[J].中國史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