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綱目生物學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3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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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時珍《本草綱目》雖然是醫藥學的巨著,但從生物學和農學的角度看,也是極有貢獻的著作,本文試就書中的“谷部”內容在生物學和農學上的成就作一些探討。
谷部共四卷(第二十二至二十五卷),李氏在卷二十二中指出:“五方之氣,九州之產,百谷各異其性,豈可終日食之而不知其氣味損益乎?”這幾句話深刻反映了李氏在書中之所以兼及糧食作物,是從人的日常飯食的營養與人體健康(氣味損益)的角度來考慮的,這比歷代農書所強調的“民以食為天”以填飽肚子(能量供應)為目的,無疑深入一層。接著說:“于是集草實之可粒食者為谷部,凡七十三種,分為四類:曰麻麥稻;曰稷粟;曰菽豆;曰造釀。”
這73粒食的植物中,有58種是李氏輯錄前人本草中的植物,(計從梁·陶弘景《神農本草經》開始,歷經唐、宋、元、明的各家本草《李氏本人又添入15種。他的貢獻不光是增添了種類,而是在摘錄前人文獻后所作的補充“時珍曰”的內容。這些補充大大超過前人的描述,而賦予更多的科學含義。
李氏所劃分的四大類中,第四類造釀即農產品加工,從藥物上說是新的項目,從作物來說是與前三類重復的,所以除去重復的29種造釀物,實際的植物為44種。又,由于李氏是從藥物的性質進行分類的,因而同一種作物常常被分成幾種來敘述,如水稻就分成糯、粳、秈三種;大豆被分為大豆、黃豆、大豆黃卷三種;粟、粱、秫分列為三種;大麥和穬麥分列二種等。如把它們加以歸并,實得34種。其中還有東*[原字外廣內嗇]、蓬草子、*[原字艸頭下冂內又]草、蒒草、罌子粟等五種輯自前人本草,有的李氏本人也未見過實物,難以確定,而且屬野生植物的子實,不是栽培作物,不宜列入李氏自己所定的“百谷各異其性,豈可終日食之”的范疇,除去這5種,實得29種。還有一種阿芙蓉即鴉片,雖是栽培植物,卻非谷物,亦不宜列入,則實得28種,它們的分類關系如下:
禾本科13種:小麥、大麥,(穬麥),燕麥,稻(糯、粳、秈),黍(稷),蜀黍,玉蜀黍,粟(粱、秫)子,稗,狼尾草,菰米,薏苡。
豆科11種:大豆(黃大豆,大豆黃卷),赤小豆(腐婢),綠豆,白豆,稆豆,豌豆,蠶豆,豇豆,扁豆,刀豆,黎豆。
胡麻科1種:胡麻(脂麻)。
亞麻科1種:亞麻。
大麻科1種:大麻。
蓼科1種:蕎麥(苦蕎)。
以上28種食用作物中禾本科和豆科24種,占絕對優勢。其余胡麻、亞麻、大麻、蕎麥屬次要。禾本科和豆科則近乎平分秋色,同樣的重要。這是中國人自古以來依賴谷物淀粉和豆科蛋白質獲得營養平衡的優良傳統。先秦古籍如《孟子》、《管子》、《墨子》等都時常用“菽粟”連稱,說明農業生產和民生的密切關系,如孟子說:“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管子說:“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饑餓之色。”墨子說:“賢者治邑也……,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這里的粟和菽是廣義的,即指禾谷類和豆類作物。兩者并重,是中國農業為人民提供食譜的基本特色。李時珍不是從農書而是從歷代本草著作中歸納而來,同樣反映了這一基本特色。
從李氏歸納的這28種植物中有“時珍曰”的部分,可以看出下述三方面的特色,為歷代農書所不載,彌足可貴。
一、補充農書中糧食作物種類的不足
中國古代禾谷類作物的種類一向很多,但因將重要的谷物歸納為“五谷”,其他作物提到的相對較少。是早的農學巨著《齊民要術》所收的谷物種類相當完備,也只有12種,以后直至明代《農政全書》的谷部收錄了28種,算是對作物種類作了重要補充。它們是:菰米、薏苡、穇子、稗、苦蕎和許多豆類。這前五種谷物并非明代新出現的作物,都是在秦漢時文獻中常見提及的:苦蕎則是在少數民族中早已栽培的。特別是薏苡的種子早在7000年前的河姆渡遺址中即已發現。并非如《后漢書·馬援傳》所說的由馬援從越南帶來,中國才始有薏苡,馬援只是引種而已。歷代農書不收這些作物,可能因為它們的栽培面積不如五谷大,其實它們的分布很廣,歷史上的種植從未間斷過。
《要術》未收薏苡和苦蕎可能是這些作物以南方為主,北魏時北方沒有栽培,所以只在引《氾勝之書》中附帶提到稗。《農政全書》對這三種作物的描述也遠較《本草綱目》谷部為簡略。
從李時珍廣收糧食作物種類中,可以得到一點啟發,即作物的重要性是相對的,不是一成不變的。薏苡在歷史上曾從糧食漸漸退居到藥用,似乎愈來愈不重要,但近年來日本發現薏苡在營養上的特殊價值而大力提倡對薏苡的加工食品,我國也發現薏苡在栽培、加工、產量方面有新的潛力可以發掘,很可能薏苡又會回到糧食隊伍中來。李氏有關薏苡營養價值的敘述也有進一步分析研究的必要。近年來提倡天然食物的呼聲日益增加,發掘新老作物種類是其內容之一。
李氏在豆類作物中,補充了稆豆(Glycinegracilis)這是一種“半栽培”也稱“半野生”的大豆,至今仍很普遍,可以供食用或飼用,但為歷代農書所不收。“時珍曰:此即黑小豆也,小科細粒,霜后乃熟”。對稆豆的特性說得很清楚了。李氏還補充了野豌豆和野綠豆的材料,凡此皆說明李氏對栽培作物的野生種也注意其利用價值,這是一般農書所做不到的。
二、糾正前人文獻的謬誤
《本草綱目》的體例按“釋名”、“集解”、“氣味”、“主治”、“發明”、“附方”等次序排列。將“釋名”和“集解”放在最前面,是表示該植物作為藥物的基礎知識和根據。如果藥物本身所指的對象都混淆不清、張冠李戴,以之治病,豈非貽患無窮,所以正名是根本。李氏本人一貫堅持實踐,親自調查觀察記載,因而他對于鑒別前人文獻的正謬,有特殊的權威性。單就作物的名稱而言,歷來就有很多紊亂,只知讀書的文士一般都不諳植物的形態習性,未見過實物,輾轉相傳,遂增誤解。加以各地方言稱呼不一,同物異名或異物同名,所在皆有。李氏對此在“釋名”和“集解”兩部分中,一一加以澄清,這是他的很大貢獻。
例如脂麻,前人文獻中就有方莖、狗、青蘘、藤弘、烏麻等異名。脂麻的莖是方形的,但陶弘景把脂麻的莖分為方、圓兩種,此后即被劃成兩類,造成紊亂。脂麻的葉片是多型的,從莖基部到中、上部,變異很大,沒有固定的葉形,前人不明者,按葉形加以分類,遂愈分愈亂。脂麻的蒴果有四棱、六棱、八棱的不同,乃是品種的遺傳特性。前人便拿棱數多少作分類,以四棱為胡麻,八棱為巨勝等,使人無所適從。李氏對此一一加以糾正:“巨勝一名胡麻,其說甚明。至陶弘景始分莖之方圓,雷斅又以赤麻為巨勝,謂烏麻非胡麻……故承誤啟疑如此……賈思勰《齊民要術》種收胡麻法,即今種收脂麻之法,則其為一物尤為可貴。今市肆間因莖分方圓之說,遂以茺蔚子偽為巨勝,以黃麻子及大藜子偽為胡麻,誤而又誤矣。茺蔚子長一分許,有三棱,黃麻子黑如細韭子,味苦;大藜子狀如壁虱及酸棗核仁,味辛甘,并無脂油,不可不辨。”
其他如稆豆,唐·陳藏器《本草拾遺》將其誤為《爾雅》所說的戎菽,又等同于驢豆及*[“瑩”字的上部下加“豆”字]豆。李氏指出:“戎菽乃胡豆,*豆乃鹿豆(即野綠豆)”。黎豆,陳氏誤為《爾雅》所載之虎櫐、山櫐。李氏指出:“《爾雅》山櫐、虎櫐原是二種,陳氏合二為一,謂諸慮一名虎涉,又以為千歲櫐,并誤矣。”諸如此類辯正甚多,不一一列舉。李時珍這種辯正工作是對千余年來文獻流傳中的謬誤,作一次大的清理,是為中國醫藥本草正名的一個大貢獻。
三、植物形態描述的貢獻
中國歷史農書從西漢《氾勝之書》起,便一貫重視生產實際操作,而很少涉及栽培作物的形態特征和生長習性,像《齊民要術》這樣的巨著也不例外。所講的都是整地、播種、中耕除草、收獲、留種等等,偶或涉及,也都是為操作提供一個標準,如說粟的除草時間是“苗高一尺,鋒之。”是以苗高一尺作為中耕除草的標準,而不涉及對苗本身有什么描述。這一傳統一直沿續到明清的農書。個別農書間或提及一些生育特性,也都是一鱗半爪,如馬一龍《農說》,提到水稻的開花:“稻花必在日色中始放,雨久則閉其竅而不花,風裂則損其花而不實。”這是唯一的對水稻花器的描述了,《天工開物》也類似。這不能不認為是中國農書的最大缺陷。因為生物學的知識是農業操作賴以發展提高的基礎,不注意生物學基礎知識的觀察積累,使中國農業操作始終停留在感性認識,而難以上升到普遍規律的歸納和應用,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想不到彌補這缺點的卻是作為醫藥專書的《本草綱目》谷部的某些敘述。以下試舉幾例:
1.蕎麥。“時珍曰:南北皆有。立秋前后下種,八九月收刈。性最畏霜。苗高一二尺,赤莖綠葉,如烏桕樹葉。開小白花,繁出粲粲然,結實累累如羊蹄。實有三棱,老則烏黑色”。這一段描寫把蕎麥的特性如生育期短,畏霜以及植株各部特點莖赤、葉綠、花白、子黑都講清楚了。在歷代農書中很少有這樣的敘述。又如苦蕎麥:“時珍曰:苦蕎出南方,春社前后種之。莖青,多枝,葉似蕎麥而尖,開花帶綠色,結莢亦似蕎麥,稍尖而棱角不峭,其味苦惡。農家搗為粉蒸使氣餾,滴去黃汁,乃可作為糕餌食之。”苦蕎麥一般農書不收錄,其實在西南各地栽種甚多,李氏這一段蕎麥和苦蕎麥的形態區別描述,很像現代的分類檢索,且對于如何加工,以去掉苦味,乃可食用,也說得清楚明白。
2.高粱。“時珍曰:蜀黍宜下地。春月播種,秋月收之。莖高丈許,狀如蘆荻而內實。葉亦似蘆,穗大如帚,粒大如椒,紅黑色。米性堅實,黃赤色。有二種,黏者可和糯秫釀酒作餌;不黏者可以作糕煮粥。可以濟荒,可以養畜。莖可織箔席,編籬,供爨”。這一段描述不僅把高粱的形態特征、子粒的糯與非糯講得很全面,就連穗、莖的用途也不遺漏,很是難得。
3.玉蜀黍。玉蜀黍是明朝初傳入的新作物,這是谷類中少有的雌雄異花同株植物。玉蜀黍的形態特征較為復雜,但李時珍的描述卻很成功:“時珍曰:玉蜀黍,種出西土,種者亦罕。其苗葉俱似蜀黍而肥矮,亦似薏苡。苗高三四尺,六七月開花成穗,如秕麥狀。苗心別出一苞,如梭魚形,苞上出白絲垂垂。久則苞拆子出,顆顆攢簇,子亦大如芡子,黃白色,可炸炒食之。”說“種出西土”是表明玉米傳入的方向;說“種者亦稀”是反映初傳入時推廣尚未普及,所以還停留在“炸炒食之”的階段。說玉米的株形像高粱和薏苡也很確切,通常在抽穗前,不是農家,也很難區別的。李氏把玉米雄蕊形容為“秕麥狀”,以及對果穗抽穗后吐絲和結實的描述等都甚生動。這是在不知道雌雄異花同株的情況下所作的描寫,是很不容易的。明代文獻中如田藝衡《留青日札》(1578),慎懋官《華夷花木鳥獸珍玩考》(1581)及王象晉《群芳譜》(1621)等,也都有玉米植物形態的描述,但都不及李氏這樣詳細生動,直至清·汪灝的《廣群芳譜》(1708)有關玉米的描述干脆照抄李時珍的原文而無補充。
此外,如李氏對豌豆和蠶豆的長期相互混淆作了辯正,并對二者的形態作了精辟的敘述,就不一一例舉了。
以上是就《本草綱目》谷部的生物學特性和農學特色所作的扼要分析,借以窺見一斑。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要求歷史上的科學家是完人,他們的一言一語都正確無誤。這里本著不為賢者諱的探討精神,就谷部記述中一些不夠正確的地方提出討論,初步涉及的有以下幾點:
1.大麥條。本條提到“大麥亦有黏者,名糯麥,可以釀酒。”按現代農學知識,谷物中的稻、玉米、高粱、粟、黍等的胚乳組織有糯與非糯之分,麥糞的胚乳則沒有糯與非糯之分。糯質胚乳的支鏈淀粉占98%~100%,直鏈淀粉不足2%甚至完全不含直鏈淀粉。非糯的谷物如秈稻,其直鏈淀粉高達25%,粳稻為18%,所以表現為非糯性。至于大小麥的胚乳其支鏈淀粉通常含量約75%左右,遠不到98%以上的水平,就不存在糯性麥的問題。歷代農書中也沒有提糯大麥的名稱,但地方志中卻有“紅粘糯麥”其注云“堪釀酒”(萬歷《紹興府志》物產部)。又,浙江《諸暨縣志》(1910)物產部轉引宋《嘉泰志》中也有“紅黏糯麥,堪作酒,故名糯”。可見糯麥之名自宋、明、清一直都有,不是李時珍的獨創。推想糯麥稱呼之起因當與釀酒有關,古人是把糯稻、糯粟、糯黍等可以釀酒的事實,類推到釀酒的大麥身上,也稱之為糯麥。那時還沒有淀粉的化學結構知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其實適宜于釀酒的大麥,因其是蛋白質含量極低之故,如蛋白質含量高,則不能釀出好酒來。
2.胡麻條。本條對胡麻即芝麻蒴果的分類說:“有四棱、六棱者,房小而子少;七棱、八棱者,房大而子多。”這是把七棱也作為一種類型則不妥,因為芝麻蒴果的棱數應該都是偶數的,原因是芝麻的子房有二心皮、三心皮、四心皮之分,每心皮為一室,每室中間有假隔膜,分隔成二假室,每假室外結一排種子,二心皮共四假室,得四排種子,從外表上看便是四棱。同樣,三心皮、四心皮就分別結六棱,八棱的蒴果,出現七棱的現象,是因四心皮的子房中有一個心皮未形成假隔膜,三個心皮有假隔膜,從而在外觀上出現七棱的變態,這種變態是不遺傳的,所以不能視為一種類型。
3.狼尾草條。李氏在該條釋名下引有“稂”、“*[艸頭下為竟]蓈”“狼茅”等別名,在集解下云:“時珍曰:狼尾,莖、葉、穗、粒并如粟,而穗色紫黃,有毛……其莠而不實者,名狗尾草。”說狼尾草即狗尾草,形狀象粟是對的,但把稂和*[艸頭下為竟]蓈也當作狼尾草的別名,則混淆了稂和狗尾草的不同。李氏在集解中又另引《廣志》的一句話:“子可作黍食。”則自相矛盾,因為《廣志》說的稂是是指它像黍的雜草,所以子可以黍食,不是作粟食。而狗尾草即莠,是粟的伴生雜草,而稂則是黍的伴生雜草。《詩·小雅》有:“不稂不莠”,《國語·魯語》有“馬餼不過稂莠”,都是分指兩種作物的兩種伴生雜草。稂,又稱蓈,《說文》:“蓈,黍屬也。”段注:“蓈之于黍,尤稗之于禾也。”程瑤田《九谷考》也說:“余目驗,穗與谷皆如黍。”程是完全正確的。現在內蒙古一帶種黍多的地方,還有野生的蓈(Panicumspontaneum)。
4.秈條。本條在釋名下說:“秈亦粳屬之先熟而鮮明者,故謂之秈。種自占城國,故謂之占。”把秈只看作早稻,是錯的;把占稻、早稻作為秈的同義詞,也是不對的。秈稻中有早稻是對的,但秈稻中晚稻也不少,秈稻和粳稻都有早、中、晚之分,并非只有粳分早、中、晚。占城稻只是個品種名,不宜等同于秈的類型名。
5.稷及黍條。李氏在這兩條的考釋中把稷和黍視為同一作物:“時珍曰:稷與黍,一類二種也。粘者為黍,不粘者為稷。”中國歷史上在唐以前,一直釋稷為粟,唐朝以后出現稷是黍的新解,于是形成了稷即粟和稷即黍的兩種對立意見,千余年來,辯駁不已。明以后主張稷即黍者,往往引李時珍的描述以為有力之論據。因為只有李時珍對粟和黍的植物形態作了明確的劃分;“稷黍之苗雖頗似粟,而結子不同。粟穗叢聚攢簇,稷黍之粒,疏散成枝。”這個描述,影響深遠,直至近代的詞典、植物分類著作中都予以采納,以稷為黍。殊不知李氏這個描述作為粟和黍的形態差異,是完全正確的。但他一開始就用“稷黍”連在一起,稷既和黍同列,當然附帶也成了與粟的不同。李氏對稷何以是黍不是粟并沒有提出論證,就把稷和黍放在一起,與粟進行對比,后人不鑒于此,就加以引用,是一種疏忽。要指出的是,以稷為黍不是李氏的首創,他只是繼承唐本草的觀點,進一步用形態差異對比的描述,加強了這一誤解。筆者因已專門寫有《論黍與稷》(載《農業考古》1984年第2期)一文詳加辨正,這里就不再重復了。
6.綜觀《本草綱目》谷部的敘述,其在生物學和農學上的貢獻是很巨大的,上邊所提幾點質疑和商榷,實乃瑕不掩瑜,無損于《本草綱目》光輝昭垂后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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