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傾銷與反傾銷可信性
時間:2022-04-01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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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壟斷廠商可以通過價格歧視,將本國出口產品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價格在國外市場進行傾銷。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傾銷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結果。如果同一商品在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環境下具有不同的需求價格彈性,在產量既定的條件下,壟斷廠商便會在需求彈性較高的市場以較低的價格銷售,而在需求彈性較低的市場以較高的價格銷售,從而使企業的利潤最大化。一般來說,現實中發生的壟斷并不像完全壟斷市場理論假定的那樣純粹,只要是一個或幾個廠商控制了一個行業產品的大部分供給,就被認為是存在壟斷。因此對出口廠商來說,如果該廠商在國內市場具有壟斷地位,出口商品在海外市場又有較高的需求價格彈性,即使海外市場價格低于國內市場價格,仍然有可能高于邊際成本,傾銷使企業獲利是顯然的。但是如果這種傾銷是無序的、不公平的,以致于擾亂了進口國相關市場,并且對進口國相關產品和相關產業構成威脅,甚至造成工業損害,如進口國相關生產廠商銷售額下降、利潤減少、開工不足,甚至企業倒閉,這種市場行為就要受到譴責。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成員通過反傾銷法律途徑對這種行為進行譴責,用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來低制出口企業的傾銷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進口國國內市場公平的、有秩序的競爭環境,保護本國經濟。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以下幾個基本假定條件之下的:
第一,傾銷與反銷售博弈關系中的博弈主體的確立。在傾銷與反傾銷中存在著多個行為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如出口廠商之間低價競銷的博弈、出口廠商與出口政府之間貿易政策的博弈、出口廠商與進口廠商之間古諾博弈,以及出口廠商與進口國政府之間貿易政策的博弈等。本文只討論出口國傾銷與進口國反傾銷的博弈關系,而進口國反傾銷法規和行動都體現了進口國政府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政策意圖,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傾銷與反傾銷博弈關系集中體現了出口國廠商與進口國政府和進口國相關企業之間的博弈關系。因此把所有出口相同產品的出口廠商(不考慮進口商)視為一個整體作為博弈方1,把進口國政府和進口國生產相關產品的所有廠商視為一個整體,作為博弈方2。第二,博弈雙方所有可選策略。對于博弈方1來說,博弈方2相當于進口國市場上的“在位者”,如果進口國國內市場這種商品的自給率只有80%,那么20%必須來自于進口。博弈方1有兩種可選策略:傾銷和不傾銷。采取“不傾銷”策略,博弈方1可以確保在進口國市場20%以內的份額(假定沒有其他競爭者);采取“傾銷”策略,低價滲透,不僅可以確保有20%的市場份額,還可能搶占到“在位者”80%份額中的一部分。如果成功搶占,博弈方1不僅在進口國市場份額擴大,而且進口國由于該產品引進競爭機制后,市場規模有可能進一步做大。當然,博弈方2即“在位者”決不會無動于衷,博弈方2也有兩個可選策略:反傾銷和不反傾銷??梢圆扇 胺磧A銷”策略,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以應對博弈方1的“不公平競爭”;也可以采取“不反傾銷”的策略。第三,博弈中的次序。由于出口商傾銷行為在前,進口國整體反傾銷行為在后,后者往往會根據前者的策略選擇來調整自己選擇的策略,前者也會理性預期到后者可能選擇的策略,因此這是一個動態博弈。第四,博弈中的信息。在進口國反傾銷中,不可預見的和不合理的要求往往會增加出口方傾銷成本,從而使進口國反傾銷策略下出口方所得利益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可以說它是不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但考慮到本文討論的重點主要強調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的重要性,因此假定它是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即意味著在本博弈中各博弈方對各方在各種策略下的所得利益都有共識。第五,博弈中各方的支付。支付是博弈各方在每一種可選策略下的結果,這個結果即是博弈方在每種策略下的所得或所失。本博弈中,博弈方1選擇“不傾銷”的結果,是與博弈方2二八分成即(2,8),括號中數字依次為博弈1、2的支付;如果選擇“傾銷”,雙方可能的支付為(5,6)。如果博弈方2以反傾銷還擊,是可以奪回自己失去的市場份額,但要扣除沉淀成本(即收集博弈方1信息的成本);而博弈方1被對方反傾銷打擊后,不僅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還要支付傾銷成本(包括進入成本、訴訟成本等);最后雙方的支付為(-2,7)。如果博弈方2選擇“不反傾銷”,博弈方1通過傾銷擴大市場份額成功,雙方和平共處,其支付各為(5,6)。我們用博弈的擴展形式即博弈樹來表示這個模型,如圖1所示。國中兩個含有數字的圓圈依次表示博弈方1、2的信息集,圈1表示博弈方1有兩個可選策略:傾銷和不傾銷;圈2表示博弈方2有兩個可選策略:反傾銷與不反傾銷。圖中三個實心點為終結點,表示雙方博弈的路徑和各自的支付以及博弈結束的標志。
附圖
圖1反傾銷——一個可信的威脅
二、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
在傾銷與反傾銷的動態博弈中,博弈方1是先行動一方,如果后行動的博弈方2將對博弈方1采取不利的行為即選擇反傾銷策略,這就相當于后者對前者施加了一種威脅,反之相當于一種許諾。而作為先行動的博弈方1是否應該相信后行動者會采取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行動?這就是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由于我們所討論的博弈問題是建立在個體行為理性基礎之上的,因此,對于博弈方2來說,在“反傾銷”和“不反傾銷”兩種策略選擇中,他寧愿選擇反傾銷,因為采取反傾銷以后給他帶來的支付是7大于不反傾銷策略下的支付6,因此他的唯一選擇就是以反傾銷策略應對博弈方1的傾銷行為,顯然,這對博弈方2的反傾銷威脅是可信的,如圖1所示。事實上如果博弈方2的反傾銷威脅是可信的,博弈方1決不會無視這個威脅的存在,那么他在先行動時,就不會鋌而走險地選擇傾銷。因為根據逆推歸納法,博弈方1在第一階段選擇“不傾銷”的支付為2大于選擇“傾銷”的支付-2,那么博弈方1在第一階段理性地選擇了“不傾銷”,這樣一個可信的反傾銷威脅使該博弈的結果為(2,8)。雖然博弈方1拿到市場份額的20%,但并沒有對博弈方2的80%的份額構成威脅,也不會使進口國整體利益受到實質的損害,所以雙方仍能相安無事。
但是如果博弈方2采取的反傾銷威脅是不可信的,那么該博弈的結果會是什么樣的?如圖2所示。在博弈進入第二階段時,博弈方2在兩種可選策略下的支付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當博弈方1選擇傾銷時,博弈方2選擇反傾銷應對的支付為6,小于不反傾銷策略下的支付7。在每個個體行為理性的假設下,博弈方2不會選擇反傾銷策略,因為它不會給自己帶來比不反傾銷更好的結果。相反,選擇不反傾銷策略,雙方通過市場競爭,把“蛋糕”做得更大,其結果是雙贏的。顯然,這時博弈方2的反傾銷威脅對于博弈方1來說是不可信的,博弈方1也知道博弈方2的理性選擇是不反傾銷。這樣,一個不可信的威脅改變了雙方博弈的路徑及其結果:即第一階段博弈方1選擇傾銷,第二階段博弈方2選擇不反傾銷,雙方博弈的結果是各自的支付為(5,7)。
附圖
圖2反傾銷——一個不可信的威脅
三、一個可信的威脅可以使反傾銷成為一種進攻性武器
比較傾銷與反傾銷動態博弈的兩種不同結果,發現可信性問題起著重要的作用。出口廠商作為先行動一方,在進入進口國市場時,是選擇低價傾銷還是不傾銷,其行為并不是盲目的。如果出口廠商在國內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并能有效地分割國內與國外兩個市場,而且該產品在國外市場上的價格需求彈性大于在國內市場的彈性,那么傾銷行為是出口廠商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必然選擇。但是從動態博弈的角度上看,理性的出口廠商不可能不考慮到進口國相關企業或進口國政府在后面階段中的策略選擇將會對自己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如果進口國整體選擇反傾銷策略行為,那么,對于出口廠商來說,準確地判斷進口國整體選擇反傾銷策略行為的可信性是本博弈的關鍵問題。從上面對可信性問題的分析來看,判斷可信性的基本原則是利益的比較,這一點對于進口方整體來說也是共識。事實上,進口國整體正是利用了這個博弈規則,在設計反傾銷措施的具體細則中,借助于反傾銷法律訴訟的過程特點,加大出口方訴訟成本,其中包括訴訟過程時間消耗、信息成本、高出正常關稅以外的稅額、訴訟費用等,從而使出口廠商通過利益或利益期望值(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比對,確信進口國整體反傾銷威脅是可以置信的,迫使出口方在第一階段就理性地選擇“不傾銷”的行為。但如果進口國整體反傾銷的威脅是不可置信的,即進口國整體反傾銷訴訟給出口廠商增加的成本不足以使出口方放棄選擇傾銷的企圖,如出口廠商在進口國反傾銷官司中輸了,扣除所有成本后所得利益也比選擇“不傾銷”給他帶來的利益還要大,那么出口方理性的選擇當然是采取“傾銷”策略。從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實踐來看,進口國往往在以下幾個方面突出其反傾銷威脅的可信性:(1)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我國在國外被訴商品被征收的反傾銷稅額普遍較高,少則百分之幾十,多則100%以上,最高的甚至達到過1000%多,如墨西哥對中國鞋類征收的高達1105%的反傾銷稅創下了反傾銷史上的紀錄。(2)高額的反傾銷訴訟費用。在發達國家反傾銷訴訟中,反傾銷訴訟費用一般都很高。如美國反傾銷案的一次裁決費用一般至少要高達5萬美元,正是這種高額的訴訟費用,迫使我國一些中小出口企業不堪重負,寧愿選擇不應訴而承受高額的反傾銷稅。(3)替代國問題。在正常情況下,根據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和交納訴訟費用都是可以預見的,但是進口國選擇替代國的不可預見性和不合理性,為進口國提供了單方面操縱的機會,從而使反傾銷威脅成為可以置信的關鍵所在;(4)其它還包括迫使對方接受義務承擔責任、采取自限配額、取消對方享受普惠制待遇等。正是由于一些進口國反傾銷策略具有可信的威脅,迫使我國一些產品不得不退出該國市場,如我國在歐盟60%以上的涉案產品因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不得不退出多年來開拓的市場。
但是進口國反傾銷威脅的可信性并不是不可以改變的,如圖3所示。如果出口廠商在面臨進口國反傾銷威脅時,選擇“應訴”,即在法庭上積極為自己抗辯,這樣,出口廠商不僅能夠駁斥進口國控方一面之詞,而且還能影響反傾銷稅最終裁決的傾銷幅度。而不應訴的結果是出口廠商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直至退出該國市場。如圖3中不應訴的支付為-5,應訴的支付為3,“誰應訴誰得益”正體現了這種博弈思想。出口廠商的應訴策略,有可能會對進口國反傾銷構成威脅,從而改變進口國反傾銷威脅的可信性,最終會改變本博弈的路徑和博弈的結果。如圖中用逆推歸納法可得博弈的結果是出口廠商在第一階段選擇傾銷,第二階段進口國選擇不反傾銷,雙方博弈的結果是各自支付為(5,6)。
附圖
圖3反傾銷——一個不可信的威脅
綜上所述,反傾銷并不是發達國家專用的策略性工具。但發達國家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較早地從博弈角度、從傾銷與反傾銷決策過程中博弈各方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規律中,發現反傾銷策略不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進攻性與對抗性對保護國內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可能更有效率。在本博弈中,進口國反傾銷威脅的可信性可以迫使出口廠商改變策略選擇,其結果對任何一方來說都不是最壞的,它實現了一種資源的有效配置(但它不一定就是帕累托最優)。而我國在對外反傾銷和應對國外反傾銷實踐中比較注重具體的對策研究,如在全球對華反傾銷400多起案件中,美國、歐盟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頻繁地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之后,我們總是先“自我檢討”:出口速度增長太快給別國帶來了壓力、出口秩序混亂造成企業壓價競銷、出口市場過于集中企業又無力開拓其它市場、出口導向政策不合理、外貿宏觀調控政策跟不上,等等。然后針對這些內部的和外部的影響因素,尋找規避和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對策方案。但是,傾銷與反傾銷具有鮮明的博弈特征,其對策問題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站在本國立場上找出對付對方的方案,而是要分析在這些決策過程中進出口雙方傾銷與反傾銷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規律性;如上述進口國反傾銷威脅可信性問題的兩個不同結果,說明了進出口雙方策略選擇并不是傾銷與反傾銷整個博弈過程中某一個階段上的應對方案,而是整個博弈過程中策略互相作用的結果,它是由一系列對策構成的一個完整的行動計劃。這一點對于政府和企業的決策層很重要,如果我們能從博弈角度理解和運用反傾銷策略,并使反傾銷威脅具有可以置信的特征,它的攻擊性不僅能夠遏制住國外對我國相關產業的傾銷行為,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它的對抗性也可以促使其他國家對我國反傾銷行為的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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