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崇與東佳書堂探析論文

時間:2022-10-23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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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崇與東佳書堂探析論文

[摘要]唐代江州陳氏東佳書堂被譽為中國書院發展史的第一個里程碑,但相關史料的抵牾讓人懷疑東佳書堂在唐代創建的真實性。從新興士紳階層在地方事務的作用、科舉制度對聚居家族的影響、陳氏家族聚居的婚姻關系等方面來看,陳崇在唐大順元年(890)創建東佳書堂有其歷史的必然性。

[關鍵詞]陳崇;東佳書堂;紳士;科舉;家族婚姻

一關于東佳書堂的幾種討論

在中國書院史研究尤其是關于書院起源的研究中,江州陳氏東佳書堂是一個無法繞開的話題。諸多史家根據有關史志的記載將東佳書堂作為中國書院初創時期的代表,如毛禮銳等先生據《同治九江府志》“唐義門陳袞即居左建立,聚書千卷,以資學才,子弟弱冠,皆令就學”的記述,提出“根據這些記載,可以認為在唐代私人創建的書院中已有聚書授徒的講學活動了,雖然還不甚普遍,規模也較小,尚未形成制度,但作為教育機構的書院已經誕生了。”《中國古代的書院制度》《中國教育通史》《中國書院制度考略》《中國教育制度通史》《中國教育史》等著作中的意見大致相同;在1994年出版的《中國書院史》中,李才棟先生第一次用較大篇幅介紹了東佳書堂的辦學情況,他指出:“從事教學活動,又具有學校性質的書院始于唐代……。唐代不但有前述的若干所后人比較簡略記述的書院,還有當時人比較詳細的記述,并保留了有關規章制度的書院。江西德安東佳書堂(亦稱義門書院、陳氏書堂,唐代歸江州潯陽縣管轄),即是一例。”李先生確認東佳書堂出現在唐代的史料除地方志外還有陳氏的譜牒。據江西、湖南、湖北等地陳氏后裔保留下來的族譜記載,江州陳氏七世長陳崇于唐大順元年(890)制定了一份《陳氏家法》,家法共三十三條,其中一條規定在陳氏的東佳莊設立書堂一所,以教育弟侄子姓以應科中舉,期取青紫。根據這份“既非后人追述,亦非口耳相傳,已被陳氏后裔世代承繼刊于陳氏宗譜卷首的文獻資料,足以證明在唐代已經出現了由私家舉辦、既藏書復教學的不同于隋唐的中央和地方官學、高于蒙學程度的新型教育機構——書院。”由此,以東佳書堂為代表,書院起源于唐代成為書院史學界得到廣泛認同的一個基本觀點。作為具有教學功能的書院興起于唐代的標志之一,東佳書堂被譽為中國書院發展史的第一個里程碑。

近年來,隨著文化學、社會學、人類學等相關學科的加入,中國書院研究的視野得到拓寬,研究視角也在不斷轉換,關于東佳書堂的討論也間或有新觀點出現,如徐梓先生在《元代書院研究》中指出,“書院的名義最早出現在唐代,這在學術界已經有一致的認識,但書院是不是已有講學活動,是否是教育機構,也就是說唐代是否已有名實相符的書院,現在還很難判定。”“即以聲名最為顯赫的義門書院(即東佳書堂——作者注)而論,現有的記載不僅不能印證地方志中的說法,相反只是說明書院這一名稱的向壁虛造。”徐曉望先生在《唐五代書院考略》中更認為今人引用的陳氏宗譜是有疑問的,“唐代陳崇所建的最多是書堂,而不是書院。進一步說,陳崇是否建有書堂還是可以探討的。”“由此看來,有些學者根據不可靠的族譜史料,將東佳書院的歷史上溯至唐代是有問題的。……所謂石鼓書院、東佳書院起源于唐代的說法都經不起考證。”

如果加以細致的比較亦不難發現,陳氏譜牒與地方志書記載的內容并不完全一致,相關文獻在書堂的創建人及其創建時代上多有抵牾,東佳書堂興建于唐代的真實性讓人懷疑。

二江州陳氏聚居史實與《陳氏家法》的宗旨

江州陳氏始祖陳旺(生卒不詳),字天相,于唐玄宗開元十九年(731)年因官置產,古籍于九江郡蒲塘場太平鄉常樂里永清村(今九江市德安縣車橋鎮義門陳村),“子孫因此居住,恪承祖訓屢世同居,自是家益昌,族益盛。”陳氏聚居的特點是“合族共處,室無異財,廚無異饌。長幼男女以屬會食,日出從事,不畜仆夫隸焉,”是一個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宗法制度為保障的同姓義居的大家庭。陳氏的聚居符合封建王朝以“孝道”治國,以倫理秩序為鄉村治理手段的統治思想,因而多次受到封建政府的旌表。唐僖宗乾符年間(874—876)詔旌其門,南唐升元元年(937)詔立陳氏為“義門”,入宋后包括宋太宗、仁宗等封建君王對其亦多有旌賜,江州陳氏成為唐至北宋時期較有影響的聚居大家族。值得注意的是,在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下,陳氏的聚居雖對于穩定地方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田疇不廣、供給不足,“聚族益眾,家道貧困”,地方政府在給予陳氏屬于獎勵性質的經常性免雜差科徭、鹽曲線絹外,在荒歉之歲還要撥付一定的賦貸。沉重的經濟負擔讓地方政府無力承擔,于是在權臣文彥博、范師道等人的建議下,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北宋政府以人口過于集中、朝野太盛為由,將陳氏分析為291莊,依派拈閹分遷江南、兩直、川、浙、廣、閩等地的路、州、鎮,義居323年的江州陳氏經分析遍布各地,一時有“天下陳氏出義門”之說。

江州陳氏在第七世陳崇主家時已初具規模,有“曾元數百人”,成為當時人口較多的同姓聚居村落。陳崇出于對家族“將來昆云漸眾,愚智不同,茍無敦睦之方,慮乖負荷之理”的憂慮,于唐大順元年(890)主持制定了《陳氏家法》,家法對陳氏聚居的各項事務作了詳細的規劃,“設之以局務,垂之以規程,推功任能,懲惡勸善。公私出納之式,男女婚嫁之儀;蠶事衣妝,貨財飲食,須令均等,務求和同,令子子孫孫無間言而守義范也。”通過家法的規制和導向,使家族所有子孫世守義范,從而敦親睦族,形成陳氏義居的宗法秩序和倫理環境,維護一個“務求和同”的烏托邦社會是陳崇制定家法的初衷。家法所列示的全部三十三條無一不是為實現這個宗旨服務的。除前文所引家法對設立東佳書堂的規定外,家法還對家族的童蒙教育定有詳規:

“立書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訓教童蒙。每月正月,擇吉日起館,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歲,令入學,至十五歲出學。有能者令入東佳。逐年于書堂內次第抽二人歸訓,一人為先生,一人為副。其紙筆墨硯,并出宅庫,管事收買應付。”

陳氏的書屋與書堂漸次遞進,形成了一個頗具特色的家族教育體系。但有沒有這樣一種可能,即陳崇只是在家法中對陳氏家族的教育作出了規劃而沒有實施,東佳書堂只是陳崇在家法中的一種設想,直到陳崇之子陳袞時期書堂才由陳崇的規劃和設想而變成現實?我們試著從唐代社會文化發展的角度來予以分析。

三紳士在地方事務中的作用與東佳書堂建置的必然性

江州陳氏從始祖陳旺定居到陳崇制定《陳氏家法》不到200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陳氏已經發展成一個經濟上頗具實力的大家族。從《陳氏家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唐大順年間的陳氏家族已有多個莊田及道院、筮法、都蠶院等龐大的族產。而在陳崇之前,陳氏的譜牒上并沒有其他重要人物的真實功名及實際官職任用情況的記載,江州陳氏的資產可能更多的是依靠族人對土地的長期經營獲得的,陳崇之前的家族管理者的身份類似于唐宋時期的“富民”階層。“富民”雖然“富”,但其本質依然是“民”,社會地位依然不高,他們只可能勤勞致富,而不能憑特權在短期內攫取大量社會財富。據研究,唐宋時期的“富民”延聘飽學之士、興辦私塾的現象較為普遍,培養子弟科舉入仕、贏得鄉村社會的地位與聲譽、免除身家力役等都是“富民”興辦教育的出發點,“唐宋社會鄉村教育文化熱潮的興起,實則與富民階層的崛起有著很大的內在聯系。也可以說,富民是推動唐宋社會文化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對江州陳氏而言,這種情況在陳崇時期發生了改變,陳崇可能是陳氏自聚居以來首位獲得重要官職的“富民”,“富民”的稱謂可能不再合適了,以陳崇為代表的士紳階層已經取代富民登上了江州陳氏的歷史舞臺。

“鄉紳”一詞早在宋代即已出現,后來的研究者對鄉紳、紳士和士紳等概念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無論是鄉紳還是紳士、士紳均有一定的功名或者官職,“將本籍的官員(無論退職與現任)與科舉功名獲得者視作鄉紳的觀點成為一個主流意見”、“中國的紳士階層實質就是‘一個以非正規權利方式控制地方事務的權力層’,即地方精英。”

紳士在國家控制和地方治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連接政權與鄉民的橋梁,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使其發展成為同時肩負治化與教化的雙重角色。張仲禮先生在其研究中指出,紳士主要通過出任政府官職、處理各種地方事務(包括宗族事務)、擔任幕僚和教職等來獲取收入,處理各種地方事務被認為是“紳士功能”,“紳士通常認為自己理所當然地負有造福家鄉的責任,具有完善、維持地方和宗族組織的責任,而旁人對他們也有這樣的期待。”具體到陳崇而言,他是否考取功名無從查考,但被唐中央政府授予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右散騎兼御史大夫,享有賜紫金魚袋的待遇,且擔任江州長史一職,官階為從三品,確是事實。對于這個累世聚居、義不析財的大家族而言,陳崇通過家法規劃了諸如蠶事衣、貨財飲食的均等、和同等系列問題,為陳氏的長遠發展奠定基。敦宗睦族,教化鄉民,正是士紳經理地方和宗族事務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又尤以興辦教育為要務。作為家族中較早獲取高級官職的紳士來說,陳崇比誰都更清楚地知道“中國紳士的地位不是來自地產,而出自對教育的壟斷。由功名作為憑證的教育使紳士有資格向國家和社會提供重要的服務。”

興辦為科舉業服務的東佳書堂,是陳崇——陳氏家族中的紳士——服務宗族(地方)事務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紳士這一新興的社會階層提高其自身社會地位,擴大其社會影響的重要途徑之一,這是因為興辦書堂,培養本族子弟科舉人仕出入官場不但能給本人帶來利益,更能給家族帶來榮耀,“官宦生涯不僅對官員本人是利益所在,對其家鄉也同樣有好處。如果某一地方的紳士中有人出仕,就會對這一地方帶來很大的利益;官職越高,當地就會得到更高的聲譽和更大的實際利益。如果地方或宗族對應試的考生提供過經濟資助,并為他們趕考出了路費,此時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回報。這種投資可以得到比任何其他投資更高的收益。”興辦東佳書堂是新興士紳階層的代表——陳崇對陳氏歷史上“富民”階層職能的繼承與提升的具體表征。

從管理家族事務的角度來看,促使陳崇興辦東佳書堂可能還有以下兩種因素:一是陳崇時期陳氏家族人口的迅速增長,本族及鄰里姻親求學生徒人數也不斷增多,原來依家族聚居所在地而建的家塾無法滿足這種需要,故需于東佳莊擇別墅建書堂,這種因為教學場館無法滿足教育需要而擇地新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還需要關注的是,陳氏家族是一個累世聚居的家族,為保持家族聚居的純潔性,避免家族成員受外界不良影響干擾,其家法對于出入家族的人員、賓客都有較為嚴格的管理要求。江州陳氏的情況并不是個別現象,被明太祖朱元璋稱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義門”鄭氏,亦是一個合族同居的大家族,鄭氏制定的《浦江鄭氏義門規范》對此外來賓客等也有嚴格規定:“親賓往來,掌賓客者稟于家長。當以誠意延款,務合其宜。雖至親亦宜宿于外館”。陳氏之所以要于居之左二十里的東佳莊建書堂可能是擔心外地寄止修業者與本族族人雜居一處,既不易管理,更容易生出事端,從而影響本族聚居。至于自中唐以來,進士科地位的上升,社會對詩賦在科舉考試中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為提高家族子弟的詩賦水平和科舉成功率,陳崇選擇遠離人口稠密的聚居村莊而在風景絕佳的東佳莊建書堂可能性的論證筆者已有專門的論述,不再贅言。

四科舉制度與東佳書堂興辦的緊迫性

“大傳統與小傳統在村落中的互動本身是一種文化創造的過程,是在小傳統的基礎上對大傳統某些因素進行的選擇。”科舉取士制度自隋朝開創至唐代逐步完善,并日益成為影響中國士人的最為重要的一個大傳統。圍繞科舉取士制度,逐漸形成了包含教育、經濟等因素在內的科舉場域,“在參與科舉場域的各種力量中,作為弱勢群體的士人主要依靠是文化資本。而文化資本主要是通過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來獲得。……最典型的是家族或者宗族對士人讀書應舉的幫助”,對于聚居家族而言,從維護家族穩定,促進家族興旺的角度出發,舉辦家族教育的目的就是對科舉這個大傳統的主動適應,這是因為“一個宗族的實力常常取決于做官族人的人數和他們官職的重要性”。江州陳氏的先祖曾為顯赫的皇室(南北朝時期的陳朝),“曾經依靠王族地位而享有政治特權的陳氏,(因戰亂)被永遠剝奪了世襲地方高官職位待遇”,要振興家族的聲威,試圖恢復陳氏在歷史上的影響,對于一個已經沒有任何背景的家族而言唯一的出路就在于通過科舉從本族中不斷向朝廷輸送人材,科第簪纓,獲取高官,除此之外別無他法。陳崇創建東佳書堂正是迎合陳氏家族的這一迫切需要,他在家法中對陳氏弟侄子姓“稍有學成應舉者”的規定明確了東佳書堂為科舉服務的辦學宗旨。

事實上,東佳書堂的科舉訓練業取得了令人稱異的成效,多有溢美之詞的陳氏家族登科名錄固不可全信,但徐鍇《陳氏書堂記》的記載值得注意,“自龍記以降,崇子蛻,從子渤,族子乘登進士第。近有蔚文,尤出表焉。曰遜、曰范,皆隨計矣,四方游學者自是宦成名立者蓋有之。”“龍記”為唐昭宗年號,為889年,比陳崇制定《陳氏家法》的大順元年還要早1年,這說明在陳崇制定家法前后,就有陳氏的子弟如陳崇之子蛻、從子渤等考中進士。“古昔盛時,雖二十五家之間巷亦有塾,閭內致仕之老,朝夕坐其中,民之出處者,必受教,教成俗善,而人人有士君子之行也,……后世雖休明之朝,亦惟郡縣有學居之,遠于城廓者,子弟無從而至焉。”陳氏當時選擇的聚居之地由于避禍之需,遠離江州郡治200余里,腳值甚是不便,加之唐代官學的種種限制,子弟的科舉教育問題只能是依靠陳氏家族自身來解決,唯一的辦法就是興辦家族學校。從《陳氏家法》制定前后即有子弟考中進士的情況來看,陳氏應該在家法制定前就有為科舉服務的家塾。這個家塾還不是后來的東佳書堂,它或許就位于陳氏合族居住之地,也沒有正式命名,只是當其發展到陳崇主家之時,由于家族經濟發展、聚居人口和修業者日益增多及迎合科舉考試需要、更好地提高科舉成功率等諸方面的原因,陳崇才將這個沒有正式命名的家塾搬遷至東佳莊,并在家法上稱其為書堂。在此,陳崇只不過是順應了家族和唐代社會文化發展的需要,扮演了將陳氏的家族教育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角色而已,這也是我們認為東佳書堂的創建時間應為唐代的原因之一。

五江州陳氏的婚姻關系與東佳書堂創建的必要性

陳崇制定家法時,陳氏已經存歿十一代,子孫眾多,有曾玄數百人。要維持這樣一個人數眾多的聚居大家族繁衍生息,首先要解決的是家族成員的婚姻問題。“婚姻之際,人之大倫也”。古代生民雖然無法在科學上解釋近親通婚的不利之處,但已經注意到近親婚姻的巨大危害,禁止同姓通婚幾乎是所有聚居家族的共同行為。如從五代時期開始聚居的江西樂安流坑董氏在其規定中規定,“生歿葬娶,四者皆重。……婚姻一節,吾宗素嚴。”對違反同族不能通婚族規的家族成員,董氏將實施在封建宗法社會里最為嚴重的“黜族”懲罰。據研究,直到民國年間流坑董氏仍對以下三種婚姻情況實施“黜族”的制裁:1)與本村住祠堂中的外姓佃(奴)仆結婚;2)本村同姓男女通婚,尤其是不能與本姓的孝婦結婚;3)未履行請媒、送貼等正規手續而自行婚配者不予承認,且行“黜族”。清末浙江余姚蘭風魏氏的宗規規定對族人同姓通婚者或娶同姓醮婦者,本房應從速禁阻。若倔強不遵,則應重辦;對事前隱瞞事后發覺者,要予以斥革,不得人譜,對知情的房長也要一體重辦。從封建宗法倫理的角度來看,同姓通婚最大的危害在于容易造成長幼輩份秩序的混亂,“同姓的男女,即便絕無血緣關系,要是結婚,也會被視為‘以兄妹為夫婦”’。在一個累世聚居、人口眾多的家族中,房系龐雜,不同房系之間可能出現“爺孫同齡”、“姑侄同年”的現象,允許同姓通婚則極有可能出現所謂的“亂倫”情況,這是強調倫理秩序的宗法家族絕對不允許的。因此,對于聚居家族而言,與鄰近異姓村落締結良好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陳崇制定的《陳氏家法》對家族的通婚對象等內容沒有較多涉及,但于陳崇之后陳氏所制定的《陳氏推廣家法十五條》對此則有較嚴格的要求,“姻親不可攀援。若娶婦有所攀援豪門之女,驕奢傲慢難以鉗束。嫁女有所攀援豪家之子,縱橫侈肆,難以交際,俱非所宜。但于門戶相對,嫁娶得稱。”封建家族之所以強調“子孫娶婦者,亦須擇其相稱,方族娶之”,其出發點在于婦道實在是維系家族發展的根本之一,“婦道乃家之所由盛衰,須詳訪擇。……保我宗嗣,成我家業,咸托于婦,可不慎歟?”要得到其他鄰近村村落在通婚及通婚對象上的支持,以維持家族的婚姻關系和促進家族穩定發展,江州陳氏認為應給予鄰里一定的幫助,“宗族鄰里貧富不同,富之濟貧古道也。貧者窘迫稱貸與我,當即與之,以濟貧其急。勿責之以相償之期,聽其自來,即催之亦勿加逼迫,彼豈無敢,則不負我矣。……至于其有疾病也,扶之;有死喪也,濟之;有橫逆禍患,代之驅逐之;有冤抑莫伸,代為辨白之,此又寬大之仁,王者之教也,子孫不可不知。”在曾元有數百人之多、家族婚姻壓力較大的情形下,我們有理由相信陳崇在主家時就興建了東佳書堂,書堂除主要為本族子弟提供教育外,還“在子弟教育方面向鄰村伸出援助之手,以示友好,這種意圖富有積極意義。”從《陳氏家法》中規定東佳書堂負有“應賓客寄止修業者并延待與彼,一一出東佳莊供應周旋”的職責來看,書堂的確還負有幫扶鄰里的作用,在東佳書堂求學的外來“寄止修業者”大多應該是陳氏家族的鄰里姻親。這是因為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不是所有的家族或村落都有舉辦為科舉服務等高層次教育機構的實力,堂廡樓舍的建設、師資的薪俸、圖書的購置、生徒的日常開銷等巨額經費不是一般普通村落所能負擔的。徐鍇在《陳氏書堂記》的結尾部分介紹他為陳氏作記的原因時說,“門生前進士章轂嘗從(陳氏書堂)肄業,筆而見告,思為之碣,”章轂可能是在書堂受業的陳氏姻親中的一個。他也有一篇《東佳書院記》,記中寫道“予顧東佳之名而思東佳之義,益信陳氏之長發其祥也,又何喙喙歟?義門之子曰恭、寰、東,三公自南昌來郡,而敘之話,言予心悠悠,契其庭教,想其宗旨,于是不遑樂為之記。”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為解決家族的婚姻問題而努力搞好鄉鄰關系,向鄰里鄉族提供包括教育等在內的各種幫助,這是唐代陳崇創辦東佳書堂的一個出發點。而“鄉鄰化其德,獄訟為之衰息”的情形也為陳崇的舉措作了最好的注腳。作為維持家族聚居手段之一的書堂實施對姻親子弟的有限開放,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社會文化現象,她的存在對于我們認識中國古代家族及其教育等問題提供了新的路向。

六兩個尚待驗證的假設

從士紳的作用、科舉制度影響和家族婚姻關系等三方面來看,我們認為陳崇為江州陳氏東佳書堂的興建者。但徐鍇在《陳氏書堂記》中言之鑿鑿,稱陳袞“以為族既庶矣,居既睦矣,當禮樂以固之,詩書以文之,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東佳’,因勝居奇,是卜是筑,為書樓、堂廡數十間,聚書數千卷……”。很明顯徐鍇認為陳袞是東佳書堂的創建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徐鍇將書堂創建之功記于南唐時期的陳袞名下呢?我們推測有以下兩種可能:

1)陳袞是東佳書堂大規模擴建者。據北宋中舍人胡旦于咸平五年(1002)寫的《義門記》記載,江州陳氏于北宋(南唐)“開寶之末計口七百四十,咸平三年增至千四百七十八口”,胡旦寫的這篇《義門記》是其“過潯陽,登廬阜,因訪名家,得詣陳氏。覽世譜,閱家法,詢事實,具知其狀,因為之記”,他的記錄應該是比較準確可靠的。由此可知,較之陳崇時期的“曾元二百人”,南唐陳袞主家時的家族人口又有一個較大的增長,家族求學子弟也必然隨之增加,陳崇初創的東佳書堂可能出現局狹逼仄、難以容納的情況。如果再把由于書堂影響逐步擴大從而招至的四方游學之人不斷增多的原因也考慮在內的話,書堂擴建是肯定的。于是陳袞子承父業,在其主家時擴建書院堂廡,增購圖書至數千卷,并且增加了二十頃的學田作為書堂的固定辦學經費,進一步完善了陳崇關于書堂的管理制度。這個推測和《義門陳氏本宗歷代世系引》中“(袞)乃于居左二十五里東佳山麓增廣書院堂廡數百間,聚書數千卷,割田二十頃,以資四方游學”的記載是相吻合的。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江州陳氏東佳書堂早期發展的一個初步脈絡:早在陳崇之前陳氏已有服務于本族和姻親子弟的家塾,隨著家族聚居人口的不斷增多等諸多原因,陳崇于唐大順元年(890)興建東佳書堂,并初創書堂學規(包括辦學目標、生徒和書籍管理制度等);至南唐陳袞時期,隨著家族經濟實力、聚居人口的進一步增長和書堂影響不斷擴大,陳袞對東佳書堂作了大規模的擴建,并對書堂的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其堂廡、書籍和求學之士達至一定規模,東佳書堂遂于北宋初期發展成為“鼎峙江東”的著名書院。

2)徐鍇的《陳氏書堂記》為請托之作,有訛誤成份。徐鍇的《陳氏書堂記》是在北宋(南唐)開寶二年(969)創作的,距陳崇制定家法,興辦書堂的大順元年(890)約80余年,加之五代政局動蕩、物是人非,而徐鍇本人又沒有去過江州陳氏家族,對陳氏的情況也不是很熟悉,在追述陳氏歷史的時候可能出現筆誤;此外,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寫作《陳氏書堂記》仍是受前門生、進士章轂所托,“筆而見告,思之為碣”,對于陳氏家族情況的了解主要從章轂那里得到的,極有可能章轂求學于東佳書堂正是在陳袞主家之時,于是在章轂的影響下,徐鍇將書堂創建之功記于擴建者陳袞名下。這同時也說明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陳崇對東佳書堂的初建,較之南唐時期陳袞的大規模擴建其影響更小。歷史往往就是這樣,尤其是對一個一開始尚未表現出強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而言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