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史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1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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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中國古代唯一由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全國統一王朝。近十幾年來,國內(主要指大陸)史學界在蒙元史研究領域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包括貢獻出兩部學術水平很高的斷代史著作,即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和周良霄、顧菊英合著《元代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以及一些專題著作和大量的學術論文。然而歷史的復雜性,就在于學者可以不斷選擇問題、變換視角,見仁見智,對其進行不重疊的考察。本文打算將近年讀書所得,結合元朝的特性這一主線,就若干問題稍陳管見。題目較大,而個人學識淺薄,本不當率爾操觚,其中淺陋愚妄之處,尚望學界師友垂諒。
一從“征服王朝論”談起
建國以來的歷史研究,在很長時期內存在著將歷史簡單化的傾向。以對各北方民族所建立王朝(以下簡稱“北族王朝”)的研究為例,學者多以馬克思的著名論斷——“野蠻的征服者總是被那些他們所征服的民族的較高文明所征服”〔1〕為指導,重點強調各北族王朝學習、吸收漢文化以及民族融合、“建立各族地主階級聯合統治”的一面,而忽視各族文化沖突、抵制、雙向影響以及民族政策不平等的一面。實際上,后一面的問題十分重要,在元朝的表現尤為人所共見。近十幾年來,蒙元史學者已對這方面作出大量研究,從而在事實上予上述總體偏差以不小的糾正。
然而,只有從理論上對中國古代諸北族王朝作出類型劃分,特別是從文化差異(主要是與漢文化的差異)的角度對它們進行比較研究,才會對這些王朝(包括元朝)的特性、對中國古代歷史的復雜性有更深入的了解。筆者并無能力進行新的理論概括,只是想提到一種外國學者早已提出、運用而我們卻長期回避、排斥的理論模式——“征服王朝論”。
“征服王朝論”是德裔學者魏特夫于本世紀前半期提出的。他在《中國社會史:遼》一書(與中國學者馮家升合著)的導言中認為:中國古代諸北族王朝按其統治民族進入內地的不同方式,可劃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滲透王朝”(DynastiesofInfiltration),以十六國、北魏為代表;第二類為“征服王朝”(DynastiesofConquest),遼、金、元、清均屬其列。各北族王朝與漢地的文化關系,絕不僅僅是簡單的同化(Assimilation),而是雙向性質的涵化(Acculturation)。它們對漢文化諸因子,并非被動地全盤接受,而是能夠進行主動的選擇。具體而言,它們對漢文化的態度也有程度上的差別。“征服王朝”較傾向于抵制,而“滲透王朝”較傾向于吸收。在諸“征服王朝”中,又由于從前文化背景、生活方式的差異,遼、元較傾向于抵制,而金、清較傾向于吸收。〔2〕這一看法問世以后,在西方以至日本、港臺學術界都產生了很大影響,也引起若干爭論。但在新中國的學術研究中,它卻一直受到冷遇,研究者多小心地避開這一論題,即使偶爾提及,也都是作為反面觀點,斥之為“別有用心”、“居心叵測”。今天看來,我們的上述態度似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我們冷遇和批判“征服王朝論”的理由,主要是認為魏氏這一理論強調歷史上北方民族與中原漢族的對立、沖突,有挑撥中華民族大家庭內民族關系的嫌疑。這種從現實出發的義憤或許有其理由,但學術研究畢竟不應該過多地受感情左右。魏氏究竟出于何種目的、是否是在純學術背景下提出他的理論,姑置不談。我們所關心的,是他的理論對我們的研究是否有啟發和借鑒價值。我認為,盡管魏氏“征服王朝論”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有待商榷,但大體而言,還是值得參考的,特別是他對各北族王朝劃分類型的努力應予肯定。固然“征服王朝”的“征服”二字比較刺眼,但如果僅將它理解為一些北方民族進入中原時的方式和曾經(!)存在的狀態,似乎尚無大誤。承認歷史上一度存在過北方民族對漢族的征服狀態,與今天將它們共同看待為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并不矛盾。不應該為現實曲解歷史。臺灣學者蕭啟慶在評論大陸蒙元史研究狀況時說:“蒙古人成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是其征服及統治中原江南的結果,而不是先存事實。”〔3〕此語實為平實通達之論。
假如將“征服王朝論”當作學人一家之言,承認其啟發和借鑒價值,我們就可以平心靜氣地來討論它的得失。如細加分析,魏氏的一些觀點亦有扦格難通之處。在劃分類型時,他似乎過分強調了各統治民族進入中原過程、方式的重要性,而將該民族南下前的經濟生活狀態只置于從屬地位。即使就南下的過程、方式而言,魏氏將北魏作為“滲透王朝”的代表,而將遼當作“征服王朝”之一,恐怕也有問題。北魏建立者拓跋鮮卑由大漠以北遷至陰山南麓,還可以說是較和平的“滲透”過程,而當道武帝南下伐后燕時,“親勒六軍四十余萬,南出馬邑,逾于句注,旌旗絡繹二千余里,鼓行而前,民屋皆震”〔4〕,克晉陽,出井陘,下信都,破中山,從而初步確立在中原的統治,其實也不妨說是一次成功的“征服”,只不過直接對手不是漢族政權而已。契丹族在建立遼朝時與拓跋鮮卑相似,是一個已經長期附塞的民族。遼并未真正“征服”漢地,所占漢地一隅——燕云十六州只是因幫助后晉取代后唐而得到的酬勞。后來遼太宗耶律德光南下攻滅后晉,一度控制中原,但卻未能穩定局勢,最終慨嘆“我不知中國之人難制如此”〔5〕,狼狽北歸,“征服”并未實現。終遼一代,國家統治重心一直沒有像北魏、金、元、清那樣移入漢族農業區〔6〕,因此它的“征服”意義實在可以說并不明顯。魏特夫提出“征服王朝論”雖有新意,但將遼代當作“征服王朝”典型加以研究,似乎是一個錯誤的選擇。
那么哪一個北族王朝可以看作最典型的“征服王朝”呢?這個王朝魏特夫也已注意到了,那就是他用來與遼并稱的元朝。但由于種種原因,他沒有能夠就此進行深入闡述。甚至對“征服王朝”的概念,他也沒有作出十分清晰的界定。按照魏氏有關敘述以及其余外國學者的繼續發揮,我覺得以下三個條件對考察中國歷史上的典型“征服王朝”可能是很重要的。首先,其統治民族在“征服”漢地以前,應是一個經濟生活與漢族農業社會判然迥異的、比較純粹的草原游牧民族。第二,該民族在“征服”漢地以前,應當已對漠北草原實施了相當有效的統治,建立了強大的草原游牧帝國。第三,該民族充分實現了對漢地的“征服”,盡可能大部分、乃至全部占有了漢族聚居地區。當然在廣義上“征服王朝”也可以僅具備上述一到兩個條件,但我認為只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可稱為最典型的“征服王朝”。
在中國古代諸北族王朝中,只有元朝同時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蒙古族最初活動于大興安嶺北段,后遷至蒙古高原中部偏東的不兒罕山(今肯特山)地區,以畜牧、狩獵為主要生產方式。直到成吉思汗建國和南下伐金時為止,幾乎看不到任何蒙古人從事農業經營的材料。甚至在建國近二十年、基本平定中原以后,還有貴族提出將漢族農業區“悉空其人以為牧地”〔7〕的主張。元朝的前身——大蒙古國立國漠北半個世紀,實施了分封制、怯薛制、千戶百戶制等一系列游牧國家的政治制度,對漠北草原控制的強化程度超出以前任何一個北方民族。而這樣一個游牧帝國最終又完成了統一全中國的任務,建立了“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8〕的大一統王朝。從這些方面看,元朝作為“征服王朝”的研究價值,實在是要大大高于遼代。而這也正是它區別于其他朝代、乃至北魏、遼、金、清等北族王朝的關鍵之處。從這一角度來考察蒙元歷史,可能會對元朝的特性認識得更加清楚。我在本文首先提到“征服王朝論”,是認為這一理論對我們了解元朝的特性有所裨益,應予重新評價。而對“征服”二字,僅僅理解為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一種狀態,并無意特別強調。得魚忘筌,是所愿也。
二大蒙古國的特色及歷史影響
1206年,成吉思汗在斡難河(今鄂嫩河)源被蒙古貴族擁戴為大汗,標志著大蒙古國的建立。此后歷經窩闊臺、貴由、蒙哥三代大汗,直到1260年忽必烈即位于漢地為止,這半個世紀的歷史在蒙元史上被稱為大蒙古國時期。狹義的元朝概念,專指從忽必烈即位到1368年元亡為止的歷史;而廣義的元朝概念,也包括了大蒙古國這一階段。在這段時間里,蒙古貴族四出征伐,所向披靡,建立了橫跨歐亞,亙古未有的龐大帝國。大蒙古國半個世紀的統治,對蒙元歷史、漠北草原歷史、乃至中國歷史都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
與前代北方民族建立的政權相比,大蒙古國具有其特殊之處。在前代的同類政權當中,凡占有中原者——如北魏和金,皆未有效控制漠北;即使僅占有中原部分地區的遼,也一直以大興安嶺南端、西拉木倫河上游一帶為統治中心,對漠北草原大部只能實行部族式羈縻統治,控制并不牢固。北部邊疆是長期困擾它們的一大問題,甚至可以說是促使它們衰亡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真正在漠北實施過有效統治的政權——如匈奴、突厥汗國,都沒有能將勢力伸入中原地區,它們始終是一個比較純粹的游牧政權,最后也亡于單一游牧經濟結構的不穩定性。而大蒙古國則有所不同,它既崛起于并牢固控制了漠北,同時又完成了對中原乃至中亞等大片農耕地區的征服,形成了一個疆域遼闊的游牧-農耕帝國,創造了世界歷史上的奇跡。
情況還不僅如此。在對外征服完成后相當長時間里,大蒙古國仍然像最初一樣維持著漠北作為統治中心和國家本位的地位,對所占有的農耕地區僅采取間接統治的方式加以控制。這是“征服王朝”特性在蒙元帝國初期的顯著表現,也是理解大蒙古國歷史的一個關鍵因素。從成吉思汗到蒙哥的四任大汗,都堅持實行草原本位政策,“視居庸以北為內地”〔9〕,而將中原只看作帝國的東南一隅,從未考慮過針對漢地的特殊狀況,采用歷代中原王朝的典章制度加以統治和管理。在大蒙古國統治下的半個世紀中,中原法制不立,缺乏秩序和穩定感,貴族軍閥剝削殘酷,竭澤而漁,平民百姓“虐政所加,無從控告”〔10〕,其根源就在于這種間接統治方式和草原本位政策。窩闊臺時耶律楚材當權,試圖改變上述狀況,但以失敗告終。直到1260年忽必烈即汗位后,定都漢地,改行漢法,并擊敗其弟阿里不哥的競爭,奪回漠北,才將蒙古國家的統治政策由草原本位變為漢地本位。大蒙古國也由此正式變成了元王朝。
大蒙古國半個世紀的草原本位統治,深刻地影響了以后元王朝的歷史。首都雖然南遷,但漠北草原作為“祖宗龍興之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統治集團難以做到完全從漢族農業地區的角度出發看問題,草原本位政策的陰影長期籠罩不散。這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元王朝早衰的原因之一(下文還要述及)。但另一方面,大蒙古國的統治卻對漠北草原社會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在蒙古建國前的漠北草原,千余年里民族更迭頻繁,興衰無常;而自蒙古建國至今的近千年中,漠北草原上一直只有蒙古族一個主體民族,即使在元朝滅亡、蒙古統一政權解體之后亦不例外。這應當說是漠北草原歷史上的一個階段性變化。
湯因比在他的名著《歷史研究》中,曾將游牧文化歸入“停滯的文明”的行列,斷言游牧社會“基本上是一種沒有歷史的社會”〔11〕。顯然在他看來,游牧社會沒有前進、發展,其歷史僅僅限于單調的循環往復。從大蒙古國建立前后漠北草原的變化來看,他的這一看法恐怕失之偏頗。在蒙古族登上歷史舞臺之前,漠北草原上先后出現過由匈奴、鮮卑、柔然、突厥、回紇等民族建立的強大國家或部落聯盟。它們雖曾盛極一時,曾對中原王朝構成嚴重威脅,但其政權組織卻都是建立在氏族或部族共同體基礎之上。換言之,它們并沒有沖破氏族或部族組織的血緣外殼,相反卻通過這種血緣外殼構筑起政權,形成一種“部族聯盟國家”。〔12〕這些民族在草原上曇花一現,未能長期立足,是因為它們作為統治部族,與被其征服的草原諸部族一直未能成功地融為一體;而融合的不成功,又與其政權的上述特點有極大關系。蒙古建國后的情況則有了不同。大蒙古國將漠北草原游牧國家的政治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特別是成吉思汗將草原百姓劃分為若干千戶百戶,它們取代傳統的氏族、部族結構成為新的基本社會組織和國家單位。在千戶百戶制度下,氏族共同體逐漸分解,草原上原有各部族不再像以前游牧國家治下的被征服部族那樣能夠保持自己組織的完整和相對獨立,它們與統治部族——蒙古漸趨合一,形成全新而有持久生命力的蒙古民族。〔13〕正因如此,才有學者稱大蒙古國為“中世游牧國家”的代表,以區別于此前的“古代游牧國家”;而漠北草原也由此完成了從“低度發展的文明時期”向“經典意義上文明時期”的過渡。〔14〕
在考察上述變化時,我們不能單純強調成吉思汗所創制度的作用,而應當把眼光投向大蒙古國歷史的全進程,乃至此后元王朝對漠北的繼續控制。千戶百戶等制度的實施開始了草原氏族制瓦解、不同部族形成共同民族認同的過程,但這個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假如大蒙古國在征服中原后很快將統治重心南移,假如漠北草原沒有保持五十余年的帝國核心地位,那么草原上部族融合的趨勢就可能中止甚至逆轉,蒙古就可能成為漠北歷史上又一個曇花一現的統治民族。大蒙古國統治的意義,在于蒙古貴族在這段時間里不僅繼續鞏固、強化了千戶百戶等新的制度體系,而且充分利用了被征服地區的社會資源——包括物質財富、勞動力等——為漠北草原服務,使這一荒遠的亞洲腹地進入一個超正常繁榮的黃金時期。波斯史家志費尼在極言當時草原生活變化幅度后說:“蒙古人的境遇已從赤貧如洗變成豐衣足食”〔15〕。這種持續穩定而繁榮的局面,大大促進了蒙古族消化草原各部族的進程。即使到忽必烈定都漢地以后,由于草原本位政策的殘存影響,元朝統治者對漠北依然予以超常的重視,在行政上設宣慰司、行省等機構進行治理,在軍事上派大量軍隊屯駐,在財政上不斷給予巨額經費撥賜。終元一代,漠北一直由中央牢牢控制,與前代王朝(如唐、遼等)治下羈縻約束、叛服不常的情況截然不同。在這樣一種平穩形勢下,漠北的社會結構沿著成吉思汗開創的道路,漸漸發生著改變。元朝雖然在十四世紀下半葉滅亡,但漠北已經不會再像匈奴、突厥汗國崩潰后那樣出現新的統治民族了。
一些學者用“家產制國家”(PatrimonialState)的概念來解釋匈奴、突厥、蒙古等漠北古代游牧帝國的國家結構。的確,這一概念頗有助于我們理解此類游牧政權的特性,因為它們都具有游牧分封制的共同構造特點,而這種由汗室家族成員對游牧部眾進行分割統治的方式明顯脫胎于草原游牧民分割家產的方式。但另一方面,正如姚大力所指出,“家產制國家”在它的提出者馬克斯·韋伯那里,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漠北游牧分封制國家只應看作其中一類特殊形態。〔16〕實際上,中國古代由北方阿爾泰語系諸民族建立的政權,在其將統治重心移入中原之前,基本都具備韋伯所稱“家產制國家”的條件,如君主的父權制家長權力大幅度外延、統治缺乏系統的科層制或官僚制、君主個人家政機關擴大為政權統治機構,等等。這些“家產制國家”可以根據它們對君主“家產”的不同處理方式分為兩種類型。一類不妨稱為“共管型家產制國家”,以東北平原上的女真國家和附塞的拓跋鮮卑、契丹國家為代表。它們對“家產”采取比較集中的管理方式,并未進行明顯的分割。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上述民族建國前的活動范圍相對狹小,個體家庭尚未完全獨立,父系大家族作為社會、經濟實體仍然普遍存在。而另一類則可以稱作“分封型家產制國家”,以立國漠北的匈奴、突厥、蒙古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建立者是真正的草原游牧民,在他們的社會中,個體經濟更為發達,分散經營的趨向更加明顯,因此對作為君主“家產”的草原國家也采取了分割經營的統治方式。匈奴在單于王庭左、右兩翼,有二十四大部,分封左右賢王、左右谷蠡王等同姓“二十四長”。突厥有大、小可汗并立之制,小可汗下又有“設”的分封。蒙古則是由成吉思汗在建國后大封諸弟、諸子,以大汗直轄的大“兀魯思”(蒙古語民眾、國家之意)為核心,諸弟列于左翼,稱“東道諸王”,諸子列于右翼,稱“西道諸王”。
從入主中原后的情況,也可看出上述兩類“家產制國家”的明顯區別。第一類政權在建立漢式王朝后,其“家產制”色彩即表現為君主家族成員憑借其特殊身份直接參與國家管理,出將入相,占據重要職位。第二類的“家產制”表現則完全不同,最初以君主“家臣”身份出現的異姓貴族——而不是同姓家族成員——在以后的王朝歷史中扮演了主要角色。
可能由于在古代草原游牧經濟中家族經營的情況依然殘存,同時也是出于維持政權統一以保持對外威勢的需要,所謂“分封型家產制國家”的分封并不徹底,用于分割的僅是一部分“家產”。而帝國的核心部分仍由君主本人直轄,既屬于家族公產,也是父家長權力的象征。因為同族子弟都已各自被向外分封,所以君主只能依靠異姓貴族來管理這份公產。如匈奴以異姓大臣“左右骨都侯”輔政,突厥則有俟斤、俟利發等早期官僚。與匈奴、突厥相比,大蒙古國的“公產”部分在國家中所占比重更大。《史集》記載成吉思汗時蒙古軍隊共129000人,其中分封給子弟者僅28000人,剩下101000人皆由自己直轄。〔17〕而且分封主要限于草原,新征服的大片農耕地區都作為家族公產,由大汗統一派官治理。同時,蒙古的分封范圍又更為廣泛。除子弟分封外,后來還發展起了姻戚的分封,一些世代與汗室通婚的家族也得到封地。這樣參與管理“公產”的,只剩下那些“家臣”階層的次等異姓貴族。草原社會行政事務相對簡單,因此在基本未占有農耕地區的匈奴、突厥國家中,異姓貴族勢力的膨脹并不顯著。大蒙古國則不然,它不僅征服了中原、中亞等農業定居區域,后來還進一步發展為漢族模式的大一統王朝,這就給了那些“家臣”——次等異姓貴族充分擴展勢力的機會。
成吉思汗建國后,設立大斷事官(也可札魯忽赤)處理行政、司法事務,同時擴建自己的護衛軍——怯薛組織,并賦予它襄理國務的職能。大蒙古國時期,宗室、外戚按照“各分地土、共享富貴”的原則,在各自封地內行使統治權力。他們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參與,主要表現為出席諸王大會,決定立汗、征伐等大事,平時并不親自參加大蒙古國日常行政事務的管理。而大斷事官和怯薛成員(主要是其中主管文書的必阇赤)作為大汗的親信家臣,恰恰在后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如耶律楚材、忙哥撒兒、孛魯合等人,都以權重著稱。忙哥撒兒任大斷事官,“有當刑者,輒以法刑之乃入奏,帝(按指蒙哥)無不報可。帝或臥未起,忙哥撒兒入奏事,至帳前扣箭房,帝問何言,即可其奏”。〔18〕這種次等異姓貴族勢力膨脹的趨勢在以后的元王朝有增無減。忽必烈行用漢法,建立了一套漢式官僚機構。諸王大會不常召開,宗室外戚各居封地,養尊處優,與國家日常政務已基本無涉。終元一代,迄今還找不出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哪一位宗室成員曾任宰相,外戚拜相者也只有寥寥數人。相反由次等異姓貴族組成的怯薛組織,卻是高級官僚的主要來源。加上皇帝權力欲較弱、不勤政務,“大臣權重”遂成為元代歷史的一個基本現象。元后期大臣燕鐵木兒、伯顏相繼擅政,權侔人主,幾乎危及孛兒只斤氏的統治。甚至到元朝滅亡、蒙古退回漠北以后,異姓貴族的勢力依然強大。他們挾持汗室成員,互爭雄長,使草原長期處于動蕩之中。十五、六世紀之交,達延汗重振汗室權威,再度統一蒙古草原,并且又一次實行了分封。值得注意的是,達延汗雖以恢復成吉思汗事業的口號號召蒙古,但他的分封卻與成吉思汗有很大不同,可以說更加徹底。他并未保留類似成吉思汗“大兀魯思”那樣由自己直轄、居中的家族公產,而是將全部領地分封為六萬戶。大汗統領左翼三萬戶,駐于察哈爾萬戶境內,到后來只能掌握這一個萬戶,并無力控制全蒙古。達延汗的這種分封方式,是不是有懲戒蒙元以來家臣勢力膨脹教訓的思想背景呢?對此還可以繼續探討。事實是他這種比較徹底的分封,的確保證了其后裔的特殊地位,抑制了異姓貴族勢力的發展。然而蒙古的政治認同也因此而難以鞏固,領主分立,汗權衰落,大蒙古國的榮耀最終只成為遙遠的歷史,也許是達延汗所始料不及的。
三元朝的漢化遲滯問題
元朝的歷史,如從廣義上算,自1206年大蒙古國建立,到1368年元亡,共一百六十三年。從狹義上算,則自1260年忽必烈即位漢地,改行漢法,建元中統,到1368年,只有一百零九年。作為大一統王朝,它的壽命并不長久。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中國古代許多大一統王朝都是在內憂外患交織的情況下走向滅亡的,而元朝則有所不同。終元一代,基本沒有強大的外患,只在前期與西北察合臺、窩闊臺兩汗國進行了一段時間的戰爭,到元朝中期戰事已完全平息。元朝短命而亡,主要亡于內憂。由于內部治理不善,使得這樣一個盛極一時的大帝國,過早地崩潰了。內部治理的問題究竟何在呢?我們過去習慣于用“階級矛盾尖銳”、“社會危機深重”之類理由解釋一個朝代的衰亡,元朝也不例外。但這類理由適用于任何朝代,無助于顯示各自的特殊性,即使正確,也只是表層的闡釋。如果我們不滿足于此,就必須深入到各朝代的歷史事實中探究其衰亡的具體緣故。對于元朝,恐怕需要從文化背景方面去找原因。也就是說,元朝的短命而亡,主要是亡于統治集團與被統治地區的文化差異未能彌合。
中國古代諸北族王朝,在入主中原后受到漢族農業文明的熏陶,走上漢化道路,是一個總的歷史趨勢。但如具體分析,它們各自受漢文化影響的深淺和疾緩,是大有差別的。就元朝而言,它的漢化道路與北魏、金、清等進入內地的北族王朝相比,顯得尤為艱難、尤為迂回曲折,可用“遲滯”二字概括。所謂“遲滯”,不是指停止不動,而是指進展遲緩(相對于其他北族王朝)。大蒙古國的草原本位政策,決定了蒙古大汗對漢地只采取間接統治,重搜刮而輕治理,造成“漢地不治”的局面。忽必烈即位后,改弦更張,推行漢法,將統治重心由漠北移到漢地,從而在漢化道路上邁出了關鍵的一步。然而忽必烈推行漢法的方針,從一開始就是不徹底的。隨著政權設置大體完備和儀文禮制初步告成,進一步推行漢法、彌合文化差異的工作趨于停滯。此后終元一代的漢化進程,雖在個別問題上還有發展,但總體來看并未越出忽必烈所畫的圈子。大量阻礙社會進步的蒙古舊制,因為牽涉到貴族特權利益,都在“祖述”的幌子下得到長期保存。統治者熱衷于對外擴張、對內斂財,使社會元氣在尚未充分恢復的情況下不斷受到新的打擊。凡此種種,都使得元朝成為一個沒有“盛世”、享年不永的大一統王朝。
元朝漢化的遲滯,是一個很復雜、值得探討的題目。它有多種表現,其中的一些史學界已作過充分研究,如民族歧視政策的推行等等,茲不贅言。此處想首先就統治集團的文化素質這一側面來考察。在元朝,以皇帝為代表的蒙古貴族接受漢文化十分緩慢,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始終對漢族地區的典章制度、思想文化比較隔膜。這應當是漢化遲滯的一項主要內容。
蒙古貴族起初信仰多神的薩滿教,后來皈依喇嘛教,尊奉吐蕃僧侶為帝師,對其狂熱崇拜,皇帝親自從之受戒。元中期在各路廣修帝師殿,祭祀第一任帝師八思巴,其規模制度超出孔廟。相形之下,儒學在蒙古統治者心目中的地位要遜色得多。由于社會文化背景的差異,他們對儒家學說的概念、體系感到難以理解。忽必烈早年曾對儒學產生一些興趣,但體會粗淺,后來在理財問題上與儒臣發生分歧,認為后者“不識事機”〔19〕,與其漸漸疏遠。直到元亡前夕,皇太子愛猷識理達臘(北元昭宗)仍然“酷好佛法”,自稱“李先生(按指其師傅、儒臣李好文)教我儒書許多年,我不省書中何義,西番僧教我佛經,我一夕便曉”〔20〕。元朝諸帝中只有仁宗、英宗父子儒化稍深,但因具體政治環境制約,都未能有很大作為。就整個朝廷而言,可以說儒家思想始終沒有被明確樹立為治國主導方針,失去了“獨尊”的地位。
語言文字的使用也反映出類似情況。忽必烈命八思巴仿藏文字母創制“蒙古新字”,頒行天下,凡官方文書必用其書寫,再以當地文字(漢文、畏兀兒文等)附之。為推廣這種文字,朝廷在地方上廣設蒙古字學進行教授。大批漢人為獲進身之階,入蒙古字學讀書。精熟蒙古語、取蒙古名字、具有蒙古化傾向已成為漢族社會中并不鮮見的事例。蒙古語的語法、詞法還滲入漢語當中,形成一種非常有特色的“元代白話”文體。遼、金、清諸朝都曾創立自己的文字,但沒有哪種文字能對漢族地區產生這么大的作用力。而漢語文對蒙古貴族的影響,卻比對其他北族王朝的統治民族弱得多。宮廷中主要使用蒙語。史料記載忽必烈與儒臣許衡的對話情況說:“先生每有奏對,則上自擇善譯者,然后見之。或譯者言不逮意,上已領悟;或語意不倫,上亦覺其非而正之。”〔21〕可見忽必烈雖有一定程度的漢語水平,但仍不能完全脫離翻譯。這種情況在元朝諸帝中應當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大概只有最后兩個皇帝——文宗和順帝,漢語文水平稍高,屬于例外。元朝的儒臣們為了向皇帝灌輸儒家思想,不得不將經書、史書和有關講解用蒙文翻譯出來進講,花費九牛二虎之力,其間甘苦,可謂一言難盡。蒙古、色目大臣通漢文的,也是少數。清人趙翼曾就此作初步研究,指出元朝“不惟帝王不習漢文,即大臣中習漢文者亦少也”。〔22〕有的蒙古貴族到地方任官,執筆署事,寫“七”字之鉤不從右轉而從左轉,“見者為笑”。〔23〕作為漢族地區的統治者,對漢語文如此生疏,其統治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與漢化遲滯的特點相聯系,元朝的政治體制也呈現出鮮明的二元色彩,即所謂“既行漢法,又存國俗”。史學家孟森說:“自有史以來,以元代為最無制度,馬上得之,馬上治之,……于長治久安之法度,了無措意之處。”〔24〕所謂“無制度”,不能理解為沒有制度,而應當是指其制度具有二元性,與漢族王朝傳統的典章制度差距較大,或者名同實異。元朝制度的二元性與遼代南北面官并立的形式不同,而表現為“蒙漢雜糅”,兩種不同來源的制度互相聯系,嵌合在同一運轉系統當中。政權主體形式仍然是傳統的漢式中央集權統治體系,殘存的蒙古舊制則被各自配置在這一體系內部的不同部位發揮作用。北魏、金、清諸朝制度都有類似性質,但不如元朝明顯。對于元朝的種種“蒙古舊制”,蒙元史學者大都有過比較深入的研究。此處想說的是,元朝一些制度的制定和運行,表面看并沒有很強的蒙古色彩,但其本質上卻仍反映出文化差異的背景。這實際上也是制度二元性特色的重要體現。
不妨以吏員出職制度為例。吏員出職是元朝很有特點的一項制度,在此制之下官、吏相互流動,吏員成為中下級官員的主要來源。這些人缺乏正統儒家思想的熏習陶冶,道德觀念和文化素質低下,卻以刻薄文法相尚,對元朝的政治腐敗和社會矛盾激化負有很大責任。曾有一些學者引經據典,將元朝的吏員出職與漢代制度相比附。實則正如許凡所指出,蒙古統治者在制定、完善這一制度時,并沒有過多顧及傳統漢族社會的有關典制。與其說元朝吏制是漢代制度的遺存或再生,不如說它是蒙古統治者特殊統治意識的滲透,是他們對漢地制度認識不深、漢化不徹底的產物。〔25〕而作為吏員出職對立面的科舉制度卻突然停廢,每當有恢復可能時,統治者總是作出對其不利的選擇。恢復后,也有名無實,對用人格局沒有根本觸動。〔26〕統治者在制定制度、采取措施、進行各種選擇時,其統治意識會導致決策的偏差,對歷史產生影響,體現出偶然性,對此我們過去重視不夠。事實上,元朝的很多制度變化,往往并不見得是制度自身發展(就較大歷史范圍而言)的自然趨勢,而主要是因為打上了蒙古貴族統治意識的烙印,需要從文化差異的背景去解釋。官制的混亂蕪雜、分封制的重新抬頭、相權的膨脹、地方權力的集中,大抵都可作如是觀。
談到蒙古貴族對漢地制度認識粗淺隔膜的問題,還可以舉出一些有趣的例子。忽必烈立其孫鐵穆耳(成宗)為皇儲,授給他“皇太子寶”,武宗因其弟愛育黎拔力八達(仁宗)協助奪位有功,也立他為“皇太子”,后來明宗同樣立其弟文宗為皇太子。這在漢地制度中絕對是非常荒唐的事,在元朝之所以出現,就是因為蒙古統治者昧于漢制,錯誤地將“皇太子”當成了不可拆卸的皇儲固定專用詞。泰定帝為對其母表示尊崇,竟然要將皇太后之號升格為“太皇太后”,大臣自當力爭,指出“與典禮不合”,此事方才作罷。〔27〕漢地傳統制度,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作為授予元勛重臣的榮寵虛銜。而到元朝(主要是中期),卻將它們作為賞賜隨意濫授,甚至授予僧侶、宦者、佞幸、匠官,搞得三公“接跡于朝”。僅據仁宗延五年五月的記載,禮部一次就鑄造了太尉、司徒、司空印共二十六枚準備頒發。〔28〕由于太尉等銜加授過濫,元中期人已漸漸不再稱它們為三公,而以三公指代前朝一般稱為“上公”、“三師”的另外三個更高的榮譽頭銜——太師、太傅、太保。文宗時官修《經世大典》,就干脆說“我國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對車載斗量的太尉、司徒、司空則用“或置或否”四字輕輕帶過。這一概念變化甚至被明朝所襲用。〔29〕
元朝漢化遲滯的原因究竟何在?很多中外學者從不同方面對此作過研究,概括起來,原因主要有三。首先,蒙古在進入中原以前從事比較單純的游牧-狩獵經濟,對漢族農業文明幾乎全無接觸和了解。〔30〕而拓跋鮮卑在南下前長期附塞居住,與農業社會有較多接觸(契丹情況亦然),女真(滿族)人則很早就開始進行粗放的農業生產。因此前者認識農業經濟的重要性、接受相關的一套上層建筑、意識形態,就要比后者困難得多。第二,北魏等朝代建國后,所接觸唯一成體系的先進文化就是漢文化。而蒙古建國后,除漢文化外,還受到吐蕃喇嘛教文化、中亞伊斯蘭文化乃至歐洲基督教文化的影響。對本土文化貧乏的蒙古統治者來說,漢文化并不是獨一無二的藥方。第三,盡管橫跨歐亞的蒙古帝國在建立不久就陷于事實上的分裂,分化出元王朝和四大汗國,但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元朝在名義上一直還只是蒙古世界帝國的一部分。漠北草原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存在著一個強大而保守的草原游牧貴族集團。這就使得元朝統治集團仍不能擺脫草原本位政策的影響,長期難以做到完全從漢族地區的角度出發來看問題。這一情況,也是北魏等北族王朝所不具備的。因此,很難將元朝漢化遲滯的責任歸咎于忽必烈等某個帝王,它有著更深層的社會因素。
在這個問題討論行將結束的時候,不能不提到元朝名儒許衡,他很早即就此問題發表過十分令人回味的意見。至元三年(1266),許衡向忽必烈上疏,論述“立國規模”,集中談到行用“漢法”的問題。當時忽必烈即位已經七年,漢式王朝的框架已初步奠定,國家統治重心的轉移亦已完成。但在許衡看來,漢法的推行依然缺乏長遠規劃,“日計有余而月計不足”,“無一定之論”。他說:“必如今日形勢,非用漢法不宜也”,可見他認為漢法還沒有完全實行。更值得注意的是,他對元朝漢化進程的估計相當悲觀,認為“以北方之俗改用中國之法,非三十年不可成功”。其原因則是由于“國朝土余曠遠,諸民相雜,俗既不同,論難遽定”。“萬世國俗,累朝勛貴,一旦驅之下從臣仆之謀,改就亡國之俗,其勢有甚難者,茍非聰悟特達,曉知中原實歷代圣王為治之地,則必咨嗟怨憤,喧嘩其不可也”。而且滅金以后“宴安逸豫垂三十年,養成尾大之勢”,更加大了改革難度。因此許衡提出一套循序漸進的方針,“漸之摩之,待以歲月,心堅而確,事易而常,未有不可變者”。要求忽必烈“篤信而堅守之,不雜小人,不營小利,不責近效,不惑浮言”,這樣才有可能達到“致治之功”。〔31〕這篇奏疏非常有助于我們了解元初的政治形勢和元朝的歷史特征。類似的低沉論調,在其他幾個北族王朝是很難看到的。
一般而言,作為進入漢地的北方民族政權,其統治者都會在相當長時間里保持比較強的民族意識。這種自身民族意識可能會引發文化沖突,如北魏的崔浩國史之獄、清朝的強制剃發和文字獄,都釀成了大規模流血事件,并以統治者一方獲勝告終。然而在個別問題上文化沖突的激烈程度,并不與文化差異的大小成正比。相反,這種個別沖突愈激烈,可能說明統治者虛弱自卑、對自身文化缺乏信心的心理愈加嚴重。元朝的情況則不然,其文化政策的自由和寬容頗為當代史學家所羨稱,而同時蒙古統治者的民族意識實際上又是保持最成功的。元王朝或許因此而早衰,但失之東隅,收之桑榆,蒙古民族也因此而在元亡之后能夠長久保持自己的傳統,為中華民族大家庭歷史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這也反映出歷史的復雜性。
四中國歷史發展中的元朝
對于在中國歷史發展進程中元朝歷史地位的評價,是一個在史學界已經談論很多的話題。總體來看,似乎有兩種不同的趨向。不專治蒙元史、主要研究其他朝代歷史的學者,從經濟破壞和人身依附關系強化的方面出發,對元朝傾向于否定。〔32〕而蒙元史專家則較多地強調元朝的積極因素,反對“特別夸大元朝的黑暗面”,“說元朝一團漆黑,什么都糟得很”。〔33〕這方面的討論也許還會持續下去,大概不太可能、也不一定有必要得出完全一致的看法。的確,在中國歷史上,元朝是一個積極、消極兩方面因素都很突出的朝代。元朝的大統一和民族融合,對中國作為統一國家的歷史以及中華民族發展史有著深遠的積極作用;元朝開放的文化政策和活躍的中外關系,也對古老的中華文明作出了獨到的貢獻。但元朝統治所帶來的經濟破壞、落后生產關系注入、民族壓迫與歧視等等消極影響,也同樣不可低估。正、反兩面內容體現在不同領域,很難比較孰輕孰重。
其實我們不妨采用另外一個思考角度來認識元朝,那就是元朝對中國歷史發展走向的影響問題。北方民族在中國歷史上有兩次大的南進浪潮,分別發生在魏晉南北朝和宋遼金元時期。這兩次浪潮卷入民族多、沖擊規模大、持續時間長,一定程度上都對漢族社會發展的本來趨勢有所改變。對于第一次浪潮沖擊的結果,田余慶先生指出:“從宏觀來看東晉南朝和十六國北朝全部歷史運動的總體,其主流畢竟在北而不在南”。〔34〕本系學長閻步克教授則形象地稱北朝政治格局“成為魏晉南北朝時代的歷史出口”〔35〕。實際上,上述看法對解釋宋遼金元時期的歷史線索也是適用的。從“改變原來趨勢”的角度出發,對于這兩次沖擊應當如何評價呢?目前對第一次沖擊的看法比較一致,由于此后隋唐盛世的到來,大家普遍認為魏晉南北朝的北族南下為中國歷史發展注入了生機、活力和新鮮血液,應予肯定。如采取同樣的逆向考察方式來看第二次沖擊,評價恐怕就會有所不同。因為金元之前的宋代以物質、精神文明的顯著成就聞名,而其后的明清兩代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卻是高度發達的專制主義君主集權統治。周良霄先生在他的《元代史》一書序言中就此有一段精辟論述:
“毫無疑問,元朝統一全國的偉大歷史功績是肯定的。……同時,元朝還有它的消極方面。它主要的問題還不僅是一般大家都經常提及的戰爭破壞與民族壓迫政策,因為戰爭的破壞畢竟只是在一些地區(如北方地區),民族壓迫政策充其量也只是元朝的近百年統治期內起消極作用的因素。在我們看來,更主要的問題還在于在政治社會領域中由蒙古統治者所帶來的某些落后的影響,它們對宋代而言,實質上是一種逆轉。這種逆轉不單在元朝一代起作用,并且還作為一種歷史的因襲,為后來的明朝所繼承。它們對于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發展進程,影響更為持久和巨大。譬如說,世襲的軍戶和匠戶制度、驅奴制度、諸王分封制度、以軍戶為基礎的軍事制度等等。……明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承襲元朝,而元朝的這一套制度則是蒙古與金制的拼湊。從嚴格的角度講,以北宋為代表的中原漢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滅亡,即陷于中斷。至于經濟的發展,從兩宋到明末形成明顯的馬鞍形,這是不言而喻的。”
周先生這段話告訴我們:要想對元朝歷史作出比較實際和準確的評價,就應當將它放在更廣泛的歷史階段中,特別是宋、明之間進行考察。由宋到明,中國的政治和社會領域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我們又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變化?要想完全解決這個問題,還有賴于專家學者的大量深入研究。由于宋、明歷史史料浩繁,問題頭緒復雜,夾在中間的又是中國古代一個特殊性最突出的元朝,因此這一跨時段考察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大有可為的。例如同樣作為專制官僚制王朝,宋、明兩代的政治氣氛即有很大區別,宋代主寬而明代尚嚴。宋代是士大夫政治的黃金時期,頗有“開明專制”色彩,對政治領域中的各種非理性因素的抑制也比較成功,所謂“為與士大夫治天下”〔36〕;而明代的皇權及其附屬物——宦官權勢惡性膨脹,“果于戮辱,視士大夫若仆隸”〔37〕。這一變化是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嗎?還是完全由偶然因素所決定?恐怕都不是,其中應當有元朝的影響。在“家產制國家”色彩濃重的大蒙古國,由父家長權力發展而來的汗權至高無上。出使蒙古的歐洲傳教士加賓尼說:“韃靼皇帝對于每一個人具有一種驚人的權力。……一切東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達到這樣一種程度,因此沒有一個人膽敢說這是我的或是他的,而是任何東西都是屬于皇帝的。……不管皇帝和首領們想得到什么,不管他們想得到多少,他們都取自于他們臣民的財產;不但如此,甚至對于他們臣民的人身,他們也在各方面隨心所欲地加以處理。”〔38〕這種觀念一直保持到元王朝。周良霄先生通過若干問題的考察指出:“元朝的專制皇權已遠較前代少所約束”,朝廷重臣與皇帝的關系“也就是主奴關系”,“所有這些,都導致皇帝的尊嚴愈增,專制主義皇權也進一步膨脹,這對于明初極端專制主義皇權制度的成形無疑有它的影響”。〔39〕的確,從元朝歷史來看,朱元璋的所作所為并非偶然。明代很多皇帝恣意妄為、我家天下任我為之的蠻橫心理,應當來自元朝“家產制國家”的皇權觀念。〔40〕
由于明初諱言對元制的繼承關系,朱元璋又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大規模的“創制立法”,元朝對明朝的很多影響、或者說對中國歷史發展走向的影響到今天已經不易察覺。但毫無疑問,這種影響是廣泛存在的,可能其作用力還相當深遠。明末思想家黃宗羲說:“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此二盡之后,古圣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營者蕩然無具。”〔41〕黃氏身處國破家亡之際,痛定思痛,其歷史反思不免言之過甚,但他的話對我們認識元朝在中國歷史中的重要地位是有參考價值的。元朝的特性,也至少有一部分應當從這方面去考察。
〔1〕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統治的未來結果》,《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二卷,第70頁。
〔2〕K.A.WittfogelandFengChia-Sheng,HistoryoftheChineseSociety,Liao(907-1125)(Phila.,Americanphilosophicalsociety,1949),pp.1-32.此導言已有漢譯文,收入《遼金契丹女真史譯文集》第一輯(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3〕蕭啟慶:《近四十年來大陸元史研究的回顧》,收入作者《蒙元史新研》(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4)。
〔4〕《魏書》卷2,《太祖紀》。
〔5〕《資治通鑒》卷286,后漢高祖天福十二年二月。
〔6〕金朝人梁襄在比較遼、金兩代國家本位時說:“本朝與遼室異,遼之基業根本在山北之臨潢(按指遼上京,在今內蒙古巴林左旗),……本朝皇業根本在山南之燕”。可為佐證。見《金史》卷96,《梁襄傳》。
〔7〕《元史》卷146,《耶律楚材傳》。
〔8〕《元史》卷58,《地理志一》。
〔9〕袁桷:《華嚴寺碑》,《清容居士集》卷25。
〔10〕許衡:《時務五事》,《魯齋遺書》卷7。按此語出自許衡一篇散佚奏疏的殘文,《魯齋遺書》將其附入《時務五事》第五篇“慎微”條下。但如細玩文義,此疏當上于中統初年,與至元三年所上《時務五事》并非一時所寫。《元文類》卷十三收錄《時務五事》,即無此段文字。乾隆五十五年刊十二卷本《許文正公遺書》卷7則將此文附在至元十七年所上《更歷疏》之后,更誤。
〔11〕湯因比:《歷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漢譯本,1966),上冊,第205-214頁。
〔12〕參閱姚大力:《蒙古高原游牧國家分封制札記(上)》,載南京大學元史研究室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十一期(1987.12);護雅夫:《突厥的國家構造》,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九卷(中華書局,1993)。
〔13〕在十二、三世紀之交漠北諸多部族中,僅有斡亦剌的蒙古化較為曲折。它直到元朝滅亡后仍保持較強的獨立性,稱為瓦剌,長期與蒙古本部爭雄。這一方面是因為它在蒙元統治的相當長時間里尚屬“林木中百姓”,生活環境偏僻,與蒙古腹地聯系較弱;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其首領與成吉思汗家族聯姻,在編組千戶時得到照顧,原有部族組織保存較為完整。盡管如此,它在明清之際仍以漠西蒙古之名見載,最終還是沒有擺脫蒙古化的歸宿。
〔14〕護雅夫前揭文;姚大力:《塞北游牧社會走向文明的歷程》,收入張樹棟等主編《古代文明的起源和演進》(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
〔15〕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內蒙古人民出版社漢譯本,1980),上冊,第22-24頁。
〔16〕姚大力:《蒙古高原游牧國家分封制札記(上)》,參閱MaxWeber,TheoryofSocialandEconomicOrganization(Oxforduniv.press,1947),pp341-357.〔17〕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商務印書館漢譯本,1983),第362-384頁。〔18〕《元史》卷124,《忙哥撒兒傳》。
〔19〕《元史》卷205,《阿合馬傳》。
〔20〕權衡:《庚申外史》卷下。
〔21〕蘇天爵:《元朝名臣事略》卷8,《左丞許文正公》引耶律有尚《考歲略》。
〔22〕趙翼:《廿二史札記》卷30,“元諸帝多不習漢文”條。
〔23〕葉子奇:《草木子》卷4下,《雜俎篇》。
〔24〕孟森:《明清史講義》(中華書局,1981),上冊,第29頁。
〔25〕許凡:《元代吏制研究》(勞動人事出版社,1987),第137-139頁。
〔26〕姚大力:《元朝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載《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六期(1982.12)
〔27〕《元史》卷143,《自當傳》。
〔28〕《元史》卷26,《仁宗紀三》。
〔29〕《元文類》卷40,《經世大典序錄·治典·三公》;《明史》卷72,《職官志一》。
〔30〕呂思勉說:“從來北族之強盛,雖由其種人之悍鷙,亦必接近漢族,漸染其文化,乃能致之。過于樸僿,雖悍鷙,亦不能振起也。”此說可能適用于中國古代大部分北方民族,但蒙古似乎是例外。見呂思勉:《中國民族史》(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第73頁。
〔31〕許衡:《時務五事》,《魯齋遺書》卷7。
〔32〕傅筑夫:《中國歷史上幾次巨大的經濟波動》,收入作者《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1980)上冊;漆俠:《關于中國封建經濟制度發展階段問題》,收入作者《求實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33〕韓儒林:《〈元史綱要〉結語》,載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2)。此文后來作為“前言”載入《元朝史》上冊。
〔34〕田余慶:《東晉門閥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第360頁。
〔35〕閻步克:《魏晉南北朝官僚政治和制度·寫作草綱》(打印稿)。
〔36〕文彥博語,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戊子。
〔37〕鄧之誠語,見其《中華二千年史》(中華書局,1983),卷五上,第12頁。
〔38〕道森編:《出使蒙古記》(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漢譯本,1983),第26-28頁。
〔39〕周良霄等:《元代史》,第470-471頁。何茲全先生從人民對國家人身隸屬關系強化的方面進行分析,也得出結論說:“明清的專制主義,是從元朝繼承來的,不是從秦漢繼承來的”。見其《中國社會發展史中的元代社會》一文,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5期。
〔40〕問題的復雜性在于,明初專制集權的強化是打著“懲元之弊”的旗號進行的。但這與我們上面的分析并不矛盾。明初人屢稱“宋元寬縱”,實則宋元寬縱的表象相同而實質有異。宋朝的寬縱可以說是宋初制定的既定國策,是“為與士大夫治天下”思想在具體政策上的表現。而元朝的寬縱主要表現出它作為“征服王朝”在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制上的不健全,并非對臣下刻意寬容。與此相聯系,我們還看到盡管元朝皇帝(或蒙古大汗)享有無上的專制權威,但其時的君臣關系并不像明朝那樣劍拔弩張。蒙古皇帝有非常強的“天命”、“神授”自我意識,對作為自己“家臣”的朝廷官員沒有太多的疑忌之心;而元朝官員主要來源于蒙古、色目貴族和漢族胥吏,其政治態度也與富有強烈的道義原則和社會使命感的士大夫階層頗為不同。到明朝,君臣角色都發生了變化。一面是起自寒微、心理脆弱的明太祖及其子孫,一面是在長期受到冷落后重新有了用世機會、躍躍欲試的士大夫,君臣關系趨于緊張似乎可以理解。廷杖之制起于金、元,但兩朝廷杖大臣之例并不多見,不像明朝動輒棰楚交加,原因應當也在于此。
〔41〕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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