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發達地區公共產品供給論文

時間:2022-01-11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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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發達地區公共產品供給論文

一、農村公共產品的范疇

農村公共產品是公共產品一個組成部分。農村公共產品從廣義的角度是指供范疇不同的農村居民消費和享用的。具有非排他性和公益性的物質和服務產品,涉及農村的公共事業、公共福利、公共服務等各個領域,具體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供水、供電、道路公共基礎設施和社區服務等。它具有一般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點。從狹義的公共產品受益的對象方面角度是指縣以下鄉鎮、村范圍內受益的公共產品,主要是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

二、欠發達地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現狀

我國以戶為單位分散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形式。以及農業部門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民生產私人產品對農村公共產品的強烈依賴性,且農村市場化程度越高,這種依賴性就越大,已經嚴重制約了欠發達地區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駐馬店市是河南省欠發達地區之一,是典型的農業大市,鄉村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近88%。近年來,駐馬店市農業和農村經濟取得了較快發展,但是,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當前農村發展與全省、全國平均水平相比仍顯滯后,尤其是基礎建設和公共產品的提供方面更顯落后,與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相比差距更大,已經成為目前制約駐馬店市新農村建設的最大障礙與瓶頸。具體表現在:

(一)供給不足

1、農村純公共產品嚴重不足。如農村科技、農業相關信息等“軟”公共產品的提供遠不能滿足需要,多數基層政府并不重視農產品信息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以至于出現諸如“信息棚架”現象。農業發展仍有較大盲從性。文化程度偏低的農民缺乏對地區市場供求信息的了解,往往盲目地生產出缺乏科技含量和供大于求的農產品,導致出現了產量增長收入反而下降的現象。再如由于國家法律政策的不盡完善,在當前我國農村土地頻繁變動和調整的情況下,使得農民土地承包權很難落實;農民在農村的房產缺乏明確的保護,引發了許多房產糾紛:農民組織化程度過低,缺乏自助、維權組織等。

2、農村準公共產品嚴重短缺。(1)農業基礎設施嚴重不足,如:農業水利設施老化,抗災能力差。以有“洪水招待所”之稱的駐馬店市新蔡縣為例,由于地處洪汝河下游,汝河、小洪河、大洪河分洪道橫貫全境,承載著上游來水疏導任務,沿河形成44萬畝歷史上“十年九不收”的低洼易澇地。2002年夏秋兩季駐馬店市連遭洪澇災害,秋作物生長不良,發育期推遲,大幅度減產或絕收。全市秋作物1200萬畝全部受災,其中成災面積957萬畝,絕收453萬畝,玉米、花生、芝麻等主要農作物絕收40—100%;由于大型灌溉設施短缺,農業機械化程度低,大部分農民還是停留在傳統的手工耕作方式上,全市平均每萬畝耕地僅有113眼機電井,與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低10眼,其中還有約20%的機井年久失修。旱澇保收田和有效灌溉面積僅占47.2%和60%,分別比全省低5.7和7.5個百分點。在黃淮經濟區四市中,農業生產條件最差,旱、澇和病蟲災害基本上連年發生。其中,2003年全市因嚴重洪澇災害,農業生產減產三成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4億元。基礎設施薄弱已成為農業發展面臨的首要難題。(2)科技培訓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大多基層政府往往并不重視此項職責。目前全市鄉鎮僅有農業技術人員2644人,農業科技貢獻率和科技成果推廣率均不足50%。(3)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很不完善。以醫療保障為例,全市除汝南縣已實施農村合作醫療外,其他縣區仍未全面推行。占全市近90%的農村居民,合作醫療參合率不足7%,九成以上的農民屬無保障的自費醫療群體。

(二)投入不足

從我國對農村公共產品總體投入情況看,改革開放以來財政農業支出占財政支出的總體比重是較低的,如果剔除水利氣象等事業費支出,農村投入只占財政支出的3%左右。即便如此,據統計大約30%的支農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或根本不到位,被短期或長期挪作他用。聯合國糧農組織曾要求廣大發展中國家農業研究的投資從1980—1990年每年應增長8%,投資份額應占到農業總產值的0.6%左右,我國實際上遠沒有達到聯合國的最低要求:與發展中國家相比較,發展中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入的一般水平為10%左右,而我國只有3%左右。

根據對駐馬店市新農村建設的調查,全市新農村建設至少需要建設資金125億元以上。而作為欠發達的農業大市,2005年全市地方一般財政收入12.53億元,人均財政收入僅有165元,用于農業方面的實際投資3.45億元,人均47元,與完成新農村建設所需資金相比存在嚴重缺口。調查還表明,目前平均每個行政村村級經費2.4萬元,而急需用于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維護的資金缺口達1733萬元,平均每個行政村29萬元。據測算。不包括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帶來投資,全市僅村一級急需用于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缺口在7.8億元以上。可見,欠發達地區的財政對農村公共產品投入過低,不能滿足和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因此,必須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投入,解決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問題,為欠發達地區新農村建設提供完善的基礎條件。

三、欠發達地區新農村建設中公共產品的供給制度創新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農村的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必須對供給制度進行重構,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農村公共品供給必須實行兩個改變,一是盡快改變公共品供給“重城市、輕農村”的政策傾向;二是改變農村公共品供給“以農民為主”的政策思路,轉向以政府為主。基本框架是:一是破除城鄉分割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基本制度和模式,以堅持城鄉一體化為導向,加快推進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國際慣例,城鄉統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現代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和制度。二是要按照公共產品的類別、層次,確定城鄉各類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科學會理地劃分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責范圍,明確界定各級政府應提供公共產品的種類。三是要明確區分政府與農民各自承擔供給責任的公共產品類別、范圍,合理劃分二者在公共產品成本支出上的責任界限,把應由政府承擔供給責任的公共產品,劃歸政府承擔,所需資金、費用納入規范的財政預算體系。四是改變現在實行的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需求表達機制,充分反映各地區農村、農民對各種公共產品需求程度的差別。五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歸還歷史欠賬,盡早實現公共產品供給的城鄉平衡、平等。在此基礎上強調:

(一)要明確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應該承擔的責任

政府必須著眼于全體公民、全部社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一樣擁有相同的發展權和生存權,政府應該承擔起農村社區最起碼的公共品供給,把公共品真正地、公平地分攤于城市和農村。為此,應當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級政府與縣、鄉基層政府的事權范圍,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政職能。凡屬于計劃生育、國防開支、大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基礎科學研究、義務教育等全國性的農村“純公共品”以及部分外部性極強、接近于純公共品的“準公共品”,由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負擔。在制度安排上,事權可以下放到縣級政府,但財權必須由具有更高財政能力的上級政府統籌解決。

(二)采取區別對待的政府投入政策,加大不發達地區的農村財政投入政策

我國東部及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水平較高,對中央、省級財政依賴程度低,而中西部和老少邊陲地區經濟發展落后,政府財力及農村公共事業發展水平相對低,因此,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力度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相應承擔不發達地區農村的農村財政投入比重,包括加大直接財政投入、財政補貼、國債資金支持的力度等等。

(三)改革政府的公共品供給體制

一是要統籌城鄉供給,將重點放在農村。基于農村當前公共品嚴重短缺的現實,政府應該把公共資源的分配重點放在農村,縮減城市的公共開支,把更多的公共財政資源投向農村地區的公共服務建設。二是要由財政撥款轉向“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稅費改革以后,中央加大了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必要改變當前中央政府對地方公共品的財政補貼方式,把“一般性的財政轉移支付”改為“專項轉移支付”制度,使資金與服務——配套(如教育專項資金、衛生專項資金等);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共資金挪用的可能。

(四)建立社區內準公共品供給的科學決策機制

對于不產生外溢效應的農村社區內公共品,必須改變當前“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改由社區內居民民主決定。對于范圍涉及到縣或地區的較大型農村公共品供給,應建立專家聽證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決定。

論文關鍵詞:欠發達地區新農村建設公共產品供給

論文摘要:農村公共產品是公共產品的一個組成部分,當前我國欠發達地區新農村建設中公共產品短缺問題十分嚴重,必須重構我國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為新農村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