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美國反傾銷問題的新進展透析
時間:2022-03-10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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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反傾銷機制市場策略
論文摘要:通過研究美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采取反傾銷措施針對的國家由過去的工業化發達國家向新興市場經濟體轉移這一過程,發現美國反傾銷申請提起的數量所呈現的變化,其原因在于世界經濟環境的結構性改變和美國經濟周期循環;從美國最近貿易法的立法和反傾銷案的實踐看,其反傾銷機制的發展日益完善與成熟,將成為美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強有力工具和美國產業國際競爭時頻繁使用的策略。
美國作為當今世界頭號經濟體,在長期的國際貿易中發展出一套成熟復雜的反傾銷機制,為美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服務,成為美國產業在面臨國際競爭時尋求救濟的有效平臺。
1美國反傾銷措施的新發展與原因
美國在國際貿易中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實踐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16年,但其頻繁和大規模地使用反傾銷措施是在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美國采取反傾銷措施主要是針對經濟發展后來居上的歐洲與日本等工業化發達國家,涉及的產品和部門廣泛。一般認為采取反傾銷調查背后是與美國存在密切的經貿關系,而貿易收支不平衡是直接的導火索,經濟發展不平衡是摩擦的根源,各國經濟結構與貿易發展的特殊性、商品國際競爭力的差異性也是重要原因。
但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采取反傾銷措施的目標國有了相當大的變化。日本雖仍是美國主要的反傾銷調查目標國之一,但在1995-2007年間,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提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見圖1)。這與中美經貿關系的日益密切和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是相關的。同時,新興市場經濟體如印度、巴西等國也逐漸成為美國提起反傾銷調查主要的目標國,這不僅反映了新興市場經濟體日益加人到國際競爭中來,也動態反映了國際經濟發展不平衡
和全球經濟結構變遷。1995-2007年間,美國反傾銷措施的新變化,還體現在提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的變化上,如圖2所示。
從圖2可以看出,自1995年以來,美國政府提起反傾銷調查案件的數量逐年遞增,到2001年達到創紀錄的75件,隨后大幅回落,過去10年反傾銷案件平均數量為33件,而在2007年僅有8件反傾銷案提出。而美國政府實施認定反傾銷措施的案件的數量同比呈現出相同的規律。最近3
年,實施認定反傾銷措施的案件數量分別是2005年18件、2006年5件和2007年3件,下降幅度較大。根據WTO秘書處公布的報告數據,全球WTO會員國提出新的反傾銷調查與認定并實施反傾銷措施案件數量,雖有微幅消長的現象,但平均數量較過去都呈現減少趨勢。全球反傾銷措施使用頻率在近年也有較大下降,美國的反傾銷案件數量的變化也反映了這種趨勢。
從上述的描述看,美國在使用反傾銷調查和認定實施反傾銷措施在最近幾年有相當變化,探究這些變化背后的原因,相當復雜。但是,如下幾種因素是影響這種趨勢的主要動力。
(1)美國在近兩年來使用反傾銷措施下降現象的背景是美國經濟已從2001年的經濟大蕭條逐漸復蘇。經濟發展是一個循環的過程,有繁榮景氣,也有經濟發展停滯期或衰退期,當后者來臨時,各國產業為了固守現有的市場,不可避免地會以各種手段,包括采取貿易救濟的措施,來確保其在市場上的占有率。根據美國的反傾銷法律,反傾銷案件的提出必須以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有受到實質損害的威脅為成立要件,在經濟景氣度提升的情祝下,產業受到損害的事實較難以成立。2001年后美國經濟景氣周期與反傾銷案件提起數呈現高度相關性,如圖3所示。
(2)制造商或出口商經營策略發生改變。全球經濟的復蘇與許多新興經濟體的日漸活躍,使得更多的廠商尋求進人規模不斷擴大的新興市場,如中國、印度等,開拓其產品的銷售市場與渠道。與之伴隨的新興市場經濟體之間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數量劇增就是這一趨勢的明證。發展中國家的制造商,把美國視為其產品主要出口市場的意愿不再像以往那么強烈,一方面受包含運費在內的成本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中國、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國內需求也大幅增加。因此發展中國家的制造商出口美國的機會也降低,而這些國家通常也是過去美國提起反傾銷調查的主要目標國,在這種國際貿易趨勢下,銷售到美國的產品減少,相應減少了被美國政府提起調查的機會。
(3)貿易全球化影響降低了反傾銷措施的使用幾率。跨國投資使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一項產品的制造、加工、裝配等環節可能在不同國家進行,而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反傾銷調查的開始必須以申請人具有足夠國內產業代表性時才能立案。在界定所謂“國內產業”的范圍時,因全球化制造過程分工過細,而使最終產品制成品所占“國內產業”比例的評估與計算上在反傾銷案立案時產生諸多問題。根據WTO協定,從事同類產品、或是與涉案廠商有關系的廠商,必須得被排除在認定“國內產業”的范圍之外。以中國木制家具反傾銷一案為例,該反傾銷案申請最后雖然展開調查,但是美國國內廠商申請人,在為取得足夠的國內產業代表性以提出本案反傾銷申請時,就曾遭遇到很大的困難,因為事實上美國現在很多家具都在中國制造,所以美國家具制造商可能大多在中國有投資等關聯產業,或中國出口商與美國進口商有投資關系等。
綜合來看,美國反傾銷措施使用的減少,并不一定表明美國放棄了利用反傾銷措施來保護本國產業這一手段。這種變化,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兩方面情況的反映:一方面是整個全球經濟大環境的結構性改變;另一方面,也是美國經濟景氣循環的表現,美國經濟自2001年走出低谷后在地產繁榮的基礎上的強勁增長是與這一趨勢相映證的。
2美國貿易法反傾銷相關條款的新進展
長期以來,美國的立法者一般都認為反傾銷措施是打擊不公平貿易的合法手段。作為1930年關稅法構成部分的《1921年反傾銷法》是當今美國反傾銷法的基礎。之后美國的反傾銷立法經歷了相當多的修正,在《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都有反映。其修正背后的主要脈絡是使美國的公司更容易地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也使美國政府更方便地限制外國產品在美國傾銷。美國反傾銷主管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其過于積極的手段常常有違美國在WTO下的義務。無論是WTO還是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都作出過美國行政措施違反其條約或協定義務的裁定,但就美國國會而言,似乎認為這些國際司法機構的裁定只是代表外國廠商的利益以達到弱化美國反傾銷法律的效果。
最近幾年美國貿易法相關條款的新進展仍然反映了這個脈絡。2000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伯德修正案(ByrdAmendment)。根據伯德修正案,“美國海關應將上年度依據反傾銷令、反補貼令或根據《1921年反傾銷法》作出的裁決而向外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款存人一個特別賬戶,并以年度為基礎按比例直接分配給提起和支持反傾銷和反補貼訴訟而利益受損的美國公司,而不再是美國財政部,以彌補其合理費用,并作為對持續傾銷與補貼效果的抵消”。由于伯德修正案提供的補助對象,只針對支持傾銷/補助申請的國內生產者,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而言,這種利益刺激不僅促使他們提出申請,更重要的是使他們支持反傾銷的調查,導致更多申請的發生。該法案的效應是美國在2001年提出的反傾銷調查數量創了歷史紀錄。
在WTO2003年宣布該法案違反WTO協定之后,美國一直到兩年后才開始采取行動。美國參議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51票對50票的微弱優勢,通過了廢除伯德修正案的決議,美國國會雖廢除該法案,但廢除的決議中還包括一項帶有妥協性質的條款,即法案廢除將推遲至2007年10月始生效。
引人注目的是伯德修正案廢除后,2007年1月眾議員PHIL提出一貿易法修正案HR708,該法案在反傾銷的法律上有幾個重大改變:
(1)該法案修改了1930年關稅法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認定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因素,進一步降低反傾銷調查申請得以立案之利害關系人最低舉證責任標準。在現行規范下,傾銷必須確實給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造成實質損害,ITC才能作出肯定的最終認定。美國法院曾經作出判決:要求ITC作出這樣的認定時,必須存在以該實質損害可歸因于該低價涉案產品為要件,如果僅是進口涉案產品低于公平價格與國內產業受到損害兩項事實并存時,并不必然意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實質損害與低于公平價格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構成傾銷認定的要件。基于此,分析低于公平價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必然是反傾銷調查中必須進行的要素。然而,PHIL提出的HR708修正案將對成立該因果關系的要件產生重大改變,如同法案中一段文字所言:委員會不需對進口涉案產品與其所涉之其他經濟因素重要性進行認定。這段文字不僅降低反傾銷調查的審查標準,致使低于公平價格進口產品“暫時性”造成國內產業的損害亦可能在該標準下構成具有因果關系之認定;同時,它也改變了1974年貿易法中認定進口物品是否損害美國國內生產者的審查標準,僅需表明進口產品引致了嚴重損害或有引致嚴重損害的威脅,而刪掉了目前法律要求的進口產品必須是損害的重要原因的條件。
(2)HR708擴大了反傾銷調查的對象,增加了所謂“下游傾銷”的類型。即如果作為某種進口商品構成的零部件存在傾銷,而美國為該進口商品生產零部件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該產業的建立有實質妨礙的話,則美國政府也應對該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
(3)HR708會造成調查程序上的改變,即ITC目前對出口至美國的涉案產品數量上如果是微量時,即排除不予調查,原因在于一般認為低于公平價格的進口產品如果是微量,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不致構成過大影響,因此對該產業也不致構成重大損害。但是HR708卻要求ITC應該對出口微量涉案產品的出口國亦須予考慮。
(4)在計算傾銷幅度的部分,該法案要求商務部應將美國進口商支付的反傾銷稅額,先從美國銷售價格中扣除。此舉將降低商品的平均美國銷售價格,因此造成增加美國銷售價格與一般正常價格比較時的差距,擴大傾銷差額的幅度。這個法案還包括其他的反傾銷法修改,基本上造成了反傾銷救濟更容易獲得的效果。
在伯德修正案廢除后,支持反傾銷制度的申請者必須尋求可以激勵國內產業支持反傾銷申請的其他方式。如果HR708法案能夠在美國國會通過,將使ITC作出損害之認定及商務部作出傾銷認定更為容易。
3反傾銷案例分析
2004年美國的蝦反傾銷案是爭議較大的一個案件。美國的蝦產業曾在2004年對6個國家(泰國、中國、越南、印度、巴西及厄瓜多爾)的出口商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歷經一年的調查,最后美國商務部對6國的近100家出口商課征反傾銷稅,其中除了中國的出口商因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計算方式得到非常高傾銷差額,以及越南部分廠商也得到較高的反傾銷稅率外,其他國家出口商的最后平均反傾銷課征稅率在3%一11%之間。在2006年,泰國和印度分別就美國的蝦反傾銷案中采取的違反WTO反傾銷協議的做法向WTO的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請爭端解決程序,到2008年2月29日,WTO的專家小組了對蝦反傾銷爭端的專家報告,該報告的結論認為美國在蝦反傾銷案中的做法違反了其在WTO下承諾履行的義務,要求它采取措施修正。
根據美國現行反傾銷法,涉案商品被課征反傾銷稅滿一年起,商務部每年都會通知案件利害關系人提出行政復查的申請,復查內容主要是商務部對前一年度傾銷幅度進行檢查,并得出新的人關的保證金稅率。案件的申請人或被訴出口商在獲得通知后可以決定是否提出復查申請,如果沒有任何申請提出,原來的反傾銷稅率繼續適用。
在蝦反傾銷案件中,大部分外國出口商獲得不算太高的反傾銷稅率,這些外國出口商依然可以繼續出口蝦至美國。在反傾銷稅率不高的情況下,由于考慮每年提出復查的訴訟成本過大,并且經復查后的結果可能有遭致較高稅率的風險,這些外國出口商也不太愿提出復查申請。
由于出口商不愿提出復查申請,美國國內蝦類產業即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出相關申請。但在行政復查時,常有美國產業申請人與出口商已達成協議,即以撤回復查申請交換出口商以經費彌補。美國蝦類產業從外國出口商得到交換利益,通常在每年出口總值的2%~3%之間作為撤回其復查申請的補償。因此在蝦反傾銷案中,出口商顯然愿意接受利益交換的方式,在法律訴訟費用與不確定性的新傾銷稅率兩個選擇中,外國出口商接受美國產業提出的條件或許是較佳的策略。
盡管伯德修正案在2007年10月起開始失效,但從蝦反傾銷案中觀察,美國產業或許已經找到運用反傾銷機制的一種新策略。并且如果HR708法案能夠通過,可以預期美國今后反傾銷措施使用上會有大幅增加的可能。同樣的,美國反傾銷法律實體與程序規則在近幾年不斷修正與調整,達到了美國反傾銷調查國內申請人使用上的便利性。因此,今后幾年美國在反傾銷措施使用上,將會有再度增加的趨勢。
4結論
美國反傾銷調查的目標國日益轉向新興市場經濟體,反映了新興市場經濟體正日益融人國際經濟競爭的格局中。美國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申請近幾年有整體下降趨勢,原因主要是美國經濟在2001年經濟蕭條后的復蘇及整個全球經濟大環境的結構性改變。但是美國最近幾年貿易法的立法和實踐表明,促使反傾銷法更易于實行與更易于達到保護產業效果的政策仍在進行中。如果HR708成為美國反傾銷法的一部分,將會改變美國產業在貿易行為中的策略,也必然會導致更多反傾銷案件的提出。另外,如果蝦類案件中的私下協議的方式形成潮流,反傾銷機制可能將成為一個有極強利益誘惑的變相市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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