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教育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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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教育研究論文

公民道德教育雖是晚近興起的名詞,但全民的道德教育卻不離乎中國固有的傳統。儒家所說的圣人"神道設教",《禮記·大學》所講的"修齊治平"之道,都是以圣人或圣王垂范示教,教化萬民。重視對民眾進行道德教育,在中國文化中具有悠久的傳統。在古人的治國理念中,由道德上成熟的人來治理道德上成熟的萬民,才能形成一個成熟的社會。道德教育的對象是具有普遍性的,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但教育的方法和目標卻是不同的:作為國家的管理者或治理者,以學校教育的方式,在德行上修己以治人,由"明明德"而"新民",由"誠意、正心、格物、致知、修身",而"齊家、治國、平天下"。"治平"的關鍵,則在于先修己身,率先垂范,示教萬民,這也就是所謂圣人"神道設教"的意義。君子之德風,小之人德草。萬民則以圣王為楷模,受其教化。這種由道德上成熟的人組成成熟的社會的理想模式,也即是所謂的"內圣外王"。

"公民"一詞,按照《辭海》的解釋,乃是"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在內。"根據這一定義,"公民"的概念相當于"國民",系指一國之民全體而言,固而公民教育也就是全民教育。除此之外,辭海還特別提到了我國《憲法》對于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個規定是對前一定義的補充,即"公民"不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且還是憲法所規定了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由此,與公民有關的道德教育,不僅是全民的道德教育,而且是與公民作為法定政治權利和義務主體相關的道德教育。

憑借上述對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讀,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發人們思考的兩個方面問題是:我們面臨著在這樣一個遠非成熟的社會,并且缺乏一個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況下,如何去進行以全民為對象、以道德成熟為目標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會的成熟,換言之,如何使"內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發";公民是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簡化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權利教育缺場的情況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開,其展開又將會有何種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內,如何處理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關系。

為了方便詳細說明上述兩方面問題,本文將相關問題歸結為五個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們不妨參考一下1968國際教育大會第六十四號建議書《作為學校課程和生活之組成部分的國際理解教育》中有關"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學生對國家機構的了解和培養對它們的忠誠外,還應讓學生熟悉國際機構在促進人類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給學生灌輸增進這些機構未來有效性的責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國際理解的教學應該直截了當,清晰明確,并強調人類團結的道德基礎。其目的在于培養一種對他人的道德感和社會責任感、一種為共同利益而行動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決心。科學和哲學的教學應該有相同的目標。"在這個論述中,比較重視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別是對他人的道德感和社會責任感,公民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從義務主體的方面來考慮的。在1992年國際教育大會的第78號建議書《教育對文化發展的貢獻》中,再次提到"發展倫理和公民價值觀"的意義:"教育系統在倫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應發揮一種基本的作用,并與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補充。教育系統應與其他機構一起,幫助促進人權、培養民主的行為和確定從未像當今時代如此必要的價值觀,如尊重人的尊嚴、寬容、對話、團結和互助。"在此,對于公民道德和價值觀的教育,重視權利主體間的互相尊重和幫助,公民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從權利主體的方面來考慮的。

公民既然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相應地,公民教育也就應當包括兩個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權利教育和義務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視后者,那么社會成員將流行道德的放縱,普遍缺乏義務感和社會責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視前者。那么這個社會將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蠻。這兩個方面必須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進行,否則必將帶來惡果。

在我們當前面臨的道德混亂態中,首要的問題是社會公德的缺乏和敗壞。個體的私德,雖然亦不盡人意,但儒家關于個人處理自己與他人關系的私德的規范和理念深入人心,雖歷經摧折,然仍不失為人倫日用之常道。國民的社會公德狀況,是一國國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質的集中體現。在社會公德方面,傳統的道德理論對此重視不夠,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權利教育的制約。公民權利教育是與公民權利的確立相聯系的,公民權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貫徹和鞏固憲法所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但它必須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統對于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的具體保障為前提。道理很簡單,不存在以抽象權利為內容的公民權利教育。公民權利教育與公民義務教育,在建立社會公德方面,表現出相反相成的辯證性。社會公德的本質是社會責任感。公民義務教育的缺場,將導致國民缺乏社會責任感,公民權利的缺場及相應教育的缺場,導致的卻是同樣的結果。社會責任感的確立,依賴于每位公民權利主體地位的確立。惟有確立了我們的權利主體之地位,我們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會的主人,也才有對于社會不可推卻的責任感。與此相聯系,無論是公民道德教育還是范圍更廣的公民教育,都理所應當地包含著對他人權利、自由、尊嚴的尊重的道德教育。

義務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線式地進行公民義務教育所能對治的,因為病根的大半,在于與義務相對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簡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權利教育缺場的情況下,我們能夠期望公民道德教育獲得何種成果呢?無論公民道德能否發揮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將陷入荒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權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道德"的實踐結果,無非是重復宋儒的"以理殺人";如果道德是蒼白有力的,那么所謂公民道德建設最終將流于口頭說教和實踐中的虛偽。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論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質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針對全體社會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導理論,應當具有同樣的普遍性品格。當前中國大陸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論,是培養少數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論,亦即培養無產階級先鋒隊的道德理論,或者說是培養接班人的教育。兩者之間存在著相當的距離。在道德教育實踐中,這種不恰當的定位也使德育教學處于一種尷尬地位:當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們手頭上贈閱的《德育信息》刊載的"全國教育科學''''九五''''規劃國家級重點課題''''整體構建學校德育體系的研究與實驗''''"審評會的主題發言稿為例,該文德育工作應該面臨三個基本任務:在應對國際局勢中,服務于同西方"在滲透與反滲透、爭奪與反爭奪、顛覆與反顛覆方面的斗爭",因而,"如何增強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堅定社會主義的理想和信念,是德育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提出的新任務。"在應對科技發展中,"如何根據''''趨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積極建設,加強管理''''的原則,用正確、積極、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領網絡陣地,這也是德育工作面臨的一個新形勢,提出的一項新任務。"在應對國際形勢方面,"如何認真研究和引導青年學生正確認識國情和改革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確對待一些消極現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是德育工作面臨的又一個新形勢,提出的又一項新任務。"該文雖然認為應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質教育的首位,但同時也強調"思想政治素質是最重要的素質"。我們不懷疑該課題對于德育工作的促進作用,也不否認上述問題的現實緊迫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種種問題不是德育工作的核心和重點,也不應使德育服務上述問題的解決。在現有的教育框架內,這些屬于政治與意識形態領域內的問題應該是政治教育的內容范圍,德育與政治教育應該有一條明確的分工,在教育內容和目的上應有一條明確的界線。在構想性的合理關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標與功能是大不相同的:一個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教育,教的是人如何作人。一個是人之所以為一類特殊人(例如共產主義接班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某一類特殊的人,(例如"接班人",雖然這個概念從已有的權力更迭實踐過程來看頗可置疑),后者本來應以前者為基礎,但在德育實踐中卻本末倒置。就此一意義而言,大量從事政治教育者大談特談道德教育雖已為見怪不怪之現象,然從根本上說,此類人并不真正懂得何為道德教育。

當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進行中華傳統美德教育。中華傳統美德,作為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是我們中國人之所以為中國人、中華民族之所以為中華民族的文化之根,但在現實中甚為奇怪的是,我們當代的中國人,繼承我們自己的傳統美德,卻在其正當性上處于一種令人尷尬的境地。自從"打倒孔家店"之后,以儒家為主的傳統文化一度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進入八十年代,隨著知識界和大眾社會的"傳統文化熱",傳統文化又被重新拉回歷史的舞臺。但在另一方面,傳統文化卻找不到存在的合適位置。在現有的帶有強烈意識形態話語色彩的陳舊道德理論體系中,傳統美德賴以成立的理論根基無法確立,傳統美德在道德理論上的的合法性、正當性問題仍未解決,而當前的正統理論又未賦予其一個牢靠的、合理的根基。此一問題表面看來是道德理論自身的問題,實質上仍是道德教育與政治教育不分的結果(這種混淆不分的狀況也被一些學者用"道德"與"思想"不分所表出),亦即以特殊性來替代普遍性的結果。

三、教育者困境

與以什么樣的理論來指導教育相應的一個問題,是以什么樣的人來進行教育。在現在的道德教育體系中,道德教育者的角色有兩個承擔者:一是黨或政府來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二是老一代對青年一代或上代對下代的代際教育。對于這兩個教育者角色的擔當者,我們分別予以討論。

對公民進行道德教育,在執政者看來是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由政府來推動并主導道德教育,是中國古老的歷史傳統,它根源于以德育輔助治道的德治主義實踐,同時也是東亞一些國家的當代特色,表現得比較明顯的例如新加坡的實踐。

這種由政府作為教育者并加以推動和主導的道德教育模式,在學術討論中也被稱作政府推進型的德育模式,其相對待的模式是民間主導型或社會主導型,而后者也被理解為漸進型的道德教育模式。一般認為,從積極方面來看,政府推進型的德育模式可以利用無可比擬的行政力量,大量開展道德理論研究、制定倫理規范、實施倫理道德教育,在短期內達到一定明顯的效果。然而,這種看法也頗值得商榷。"政府推進型"這個概念借鑒于法律建設領域,也可適用于對道德領域內政府行為的描述,但政府推進這一模式在法律和道德兩個領域內的作用卻是極不相同的。在法律建設領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兩個系統)可以通過在短期內的大量立法,以解決法律領域內無法可依的混亂狀態。在道德建設領域內,政府所推動的道德理論研究、規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實施,雖可表現得轟轟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就能有助于道德素質的提高和倫理生活的有序。其間的差別在于法律領域帶有鮮明的強制性,而道德領域卻無法律的強制性,即使是輿論譴責的強制性,在道德松弛、價值混亂、輿論不張的今日,其作用也似有似無。如果我們借用"心服口服"這個俗語來區別二者的話,法律的特點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點是不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實在人心,它才能化為道德主體的自覺實踐。

在落實于人心,亦即使人"心服"方面,政府推進型的道德建設由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而面臨著嚴重的困難:其一,一元與多元的矛盾。政府所主導的道德是一元的,這由其意識形態的一元性以及德育從屬于政治教育這一性質本身所決定了的。社會的道德卻是多元的,不僅社會大眾道德的存在狀況是多元的,而且就多元化社會結構本身來說,其道德理想和價值理念也本應是多元的;其二,多變與一貫的矛盾。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是利益的化身。政治是多變的,道德卻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價值和規范體系。不僅道德如此,學術領域也是一樣。在強調學術、道德為政治服務的情況下,學術與道德圍繞著政治的波動而變來變去,這不僅喪失了其獨立性品格,也使得學術與道德的正當性和可靠性變成令人生疑的了。在道德領域,每一次的反傳統、每一次對社會價值的顛覆,如果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新價值、新道德同時確立,所帶來的必然是對道德本身的摧毀和解構;其三,一方主動與多方主動的矛盾。在政府推進型的道德建設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設的主動推動者,而社會各方則在此推動下參與進來。在民間(或社會)推動模式下,社會各方則是道德建設的主動推動者。這里所說的社會各方,系指社會的教育系統、宗教團體、社會團體、大眾傳媒等。在當前的社會權力結構中,政府權力過于集中,社會力量的作用空間有限。這種現實局面也造成了人們依賴于政府界入的心理期待。從長遠來看,如何把社會的事務歸于社會,把社會的權力歸于社會,開發社會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設力,減輕社會公共事務對于政府的依賴,是道德建設的一個光明的方向。其四,修己與治人的矛盾。在政府推進的道德教育中,政府及其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員的道德水準和道德形象必然對教育對象起著直接的示范作用。其實,政府本身不是也不必是道德的化身,公共權力的運作者只是整個社會成員的一部分,他們并非是經過道德的篩選和凈化而選拔出來,而且由于他們手中掌握著公共權力,還時刻存在著以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危險。可是,政府所推動的道德建設,如果連政府及其成員都缺乏道德,或者說都置其所宣揚的道德規范和道德價值于不顧,那么這種道德又有何說服力呢?

我們再從代際的角度討論教育者角色的承擔者。關心下一代、關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代或年長一代的口頭語。這個口頭語的意義非常豐富,它既表明了一種義務,上一代(或上兩代、甚至上三代,茲不細論)有教育下一代(或下兩代、三代,同上)的責任,又是一種權利和資格,上一代有權利或資格來教育下一代。作為后者,在道德教育領域中表現為一種理所應當的權威話語。此一權威話語忽視了這樣一個重要的問題:此種權威話語的權威性從何而來?上一代為何有當然的資格來教育下一代?答案無非是源自于兩個方面:道德教育以及推而廣之的人文教育,和知識教育并不一樣,不是下一代自身可以教育、完善的;如果下一代自身不能實現道德的自我教育,那么年長一代的社會角色使他們必然承擔起教育下一代的責任。然而,道德教育和知識教育又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存在著道德或知識上的位差:先知知后知,先覺覺后覺。在知識領域,也存在著下一代成為先知先覺并來教育上一代的現象,例如在計算機和網絡方面就是如此,這也是人們常講的"后育"現象。位差在道德教育中,當表現為有德者教育無德者(在非貶義的意義上使用無德者一詞)。但令我們仍然尷尬的是:當今的教育者與受教者之間,從代際而非單個個體(從個體角度我們無疑可以找出許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蓮花君子)的比較來說,有這種位差嗎?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中國傳統社會道德的敗壞,正是從當前那個已到了"德高望眾"年齡的一代人開始的。這一結果雖是由決定一兩代人道德狀況的政治運動而造成的,因而不存在對個人道德責任的追究問題,但在此重要的是,年長一代或兩代的人在教育下一代時,其在道德位差上有這樣的資格嗎?在如今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句話是:"現在的年青人,道德素質越來越差!"此話常常令我疑惑,現在年青人的道德素質再差,難道比那個人整人、人斗人、人摧殘人、人不把人當人的時代的人的道德素質更差嗎?相對而言,當代的年青人不過是更重視自我、強調自我選擇和對個人幸福的追求而已。假設說他們在重視自我的同時而忽略了他人、強調自我選擇時而忽略了社會的需要、強調個人幸福時忽略了對社會的奉獻是這代青年人的道德問題的話(雖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相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世理念(不妨嘗試一下尋找一個不曾被利益爭奪緋聞所困擾的社會團體):缺乏互信、小團體利益(幫派群體)、不合作、對個人及小團體利益的敏感及不擇手段、明哲保身、虛偽等,就有助于解決下一代人的問題嗎?

在對當今社會道德敗壞、世風沉淪的觀察和反思中,我們不能不問:決定當今社會道德狀況的,不正是牢牢把握著這個社會的權力和命脈的這一代嗎?道德狀況總體上不佳的一代來教育下一代,我們能夠預期一種什么樣的后果呢?當那些口口聲聲"關心下一代"并掌握社會權力的元老公民們卻在"懷中抱著下一代"時,當那些口口聲聲"集體主義"、"愛國主義"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職人員,卻在身體力行地實踐損公肥私、以權謀私的實利哲學時,并且此種態勢成為一種普遍流行的社會空氣時,我們這些躲在書齋里的教育者們(尚未腐敗或尚未有機會腐敗)又能指望學校課堂里的幾節德育課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質呢?

當前中國社會的腐敗,不是一個人、一個集團的腐敗,而是在長病不治之后的全民腐敗。我們當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設的信心,否認公民道德教育的意義,相反,由此我們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會以及組成成員的全面性的道德問題背景下展開的,這種教育也就必須是針對全體公民的全民教育。

四、道德權威性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過自律與他律兩個方面的結合而發揮作用的。中國傳統的道德觀點是以儒家中孔、孟一系的性善論作為傳統主流。性善論雖以其人性本善的先天根據而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根據,并以后天經驗世界里的惡為道德必要性作了論證,但由于其過分相信人性經由道德的完善一途而顯得片面。在實踐中,儒家以禮與法的結合作為人性修養在他律方面的補充。在當代社會,道德的自律通過培養道德情操而努力實現(這一過程并不輕松,所涉困境上文已充分論述),然而道德的他律,在一個道德松弛、輿論不張、社會無力的社會里又如何實現呢?緊接著的一個問題是,道德的權威性如何確立?道德沒有權威,就如同法律上的一紙空文,毫無效力可言。

道德緣何失去了其效力性和權威性?一是道德領域還未脫離政治的干涉而成為一個公共的領域,這個領域內解決問題的權力還未交給社會。二是道德他律起作用的輿論監督和民主監督機制還遠不完善,在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和個人言論表達自由這些社會民主的基本要素還未在具體實踐中確立和實施以前,這種機制就無法形成。以中央電視臺的著名欄目"焦點訪談"為例,其報道的監督作用,并不在于中央電視臺的收視率,換言之,并不在有多少民眾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層領導人的重視。輿論監督本身并不解決問題,只有和政府權力或社會權力的結合才能發揮作用。三是就象在社會實際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在原則和信念上理應堅持)在司法實踐中是愚人才會相信的鬼話一樣,在道德實踐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可思議。道德敗壞與權力的結合,權力為敗德的掩護,更使道德日益蒼白。由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道德領域雖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與文化子系統,但決不是一個毫無旁涉的孤島。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對社會發展起到良性推動作用,并使一個發展的社會有一個美好的未來,就必須為道德建設提供一個相對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在當前經濟體制改革快速發展的同時,相應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運行機制的改革,切實加強現代意義和國際公認意義上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才能使21世紀的中國在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兩個目標和尺度上均有所作為,也才能帶來一個富裕、同時也健康、文明的社會。

結語

由道德成熟的人組成道德成熟的社會,雖然這種思維本身的正確性就可質疑。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對于社會的危害卻在經驗范圍內似無可質疑。公民道德教育,在其可預期的后果里,可能提升公民的素質,建立起社會的倫理道德秩序,培養道德健全的公民。無論是從減少犯罪、減少道德上的無序,還是從建設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文明的同步協調發展而言,都將有其積極作用。同時,這也毫無疑問是全民之福。然而,從事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人也應當明白,我們在從事一項十分艱難的工作:我們在各方面條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況下去試圖達成對公民個人作為一個公民所應具有的道德進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標。在上述種種困境之中,反而更加凸現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對這些困境時,解決之路并不是因噎廢食中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為公民道德教育開路,解決其內外所存在的問題。公民道德教育勢在必行,不得不展開,但同時,它又是在上述困境中展開,所以這樣一種公民道德教育,又不得不帶有缺陷:它培養的公民,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義務的主體,培養的結果,或許有利于國家權力機構對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亦即有利于"牧民",而非民主。在道德的普遍有效性問題尚未得到社會保障的時候,公民道德教育是否會象南宋的理學一樣,"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無約束力,而變成一種單純地約束民眾之學。誰能保證歷史不會重演。但愿上述所憂者乃杞人憂天!

〖注釋〗

辭海編輯委員會編:《辭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12月。

《莊子·天下》

趙中建主譯:《全球教育發展的歷史軌跡――國際教育大會60年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教育叢書》,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54頁。

同上,第503頁。

詹萬生:《認真貫徹兩會精神繼續深化課題研究為圓滿結題而努力奮斗》,《德育信息》2000年第五期,北京,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主辦,德育研究中心編輯。

李漢秋:《應該重視基本道德規范的建設》,載王殿卿主編:《東方道德研究》第四期,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該文發人深省地指出:"我們一提就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很好,法制建設也非常好,中央的文件講得很清楚,思想道德建設決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性質和方向。這話講得很好,但它都是把思想道德連在一塊的,我覺得在我們整個精神文明建設這個大的系統工程中間,道德建設也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子系統,至少也應該跟法律并,不能光是思想道德并提。"

在參加由北京東方道德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教育研究所、國家高級教育行政學院主辦及多家單位協辦的"公民與道德國際學術研討會"小組討論中,此一概念由李道湘博士在回應我的發言時所提出,頗具創意,本文贊同這種提法并加以引用。

參見〔美〕萊茵霍爾德·尼布爾:《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會》,蔣慶等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

【參考書目】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齊魯書社本。

《辭海》(1989年版)"公民"條。

〔美〕萊茵霍爾德·尼布爾著,蔣慶等譯:《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

王殿卿主編:《東方道德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1999年5月版。

王殿卿主編:《東方道德研究》第四輯,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向世陵等著:《中國哲學智慧》,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喻本伐、熊賢君:《中國教育發展史》,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武昌,1991年4月版。

趙中建主譯:《全球教育發展的歷史軌跡――國際教育大會60年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教育叢書》,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