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及其價值

時間:2022-03-18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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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及其價值

【內容提要】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是相對主義哲學;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的理論基礎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論和新康德主義的價值論;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的內容體現在其法的理念、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主法治理論當中。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有利于在和諧社會背景下塑造中國法學品格;有利于我們正確思考和研究現代西方法學流派;有利于在解構傳統法學宏大話語基礎上建構新的法學范式。

【關鍵詞】相對主義價值法學品格

拉德布魯赫是20世紀前半期德國最有影響力的法哲學家之一,他繼承了康德的哲學思想,是新康德主義法學的重要代表人之一。拉德布魯赫以其相對主義法哲學,而被譽為“二十世紀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學家”。他一生經歷坎坷,無時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擇之中,這使他信奉二元論,學會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擇,培養了尊重和斗爭的相對主義品格,這對于其相對主義法哲學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拉德布魯赫一生徘徊于學術和實踐之間,他兩次出任德國的司法部長,積極地促進德國的司法改革,特別是在刑法改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拉德布魯赫見證了納粹暴政對于德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屠殺和迫害,戰爭的苦難促使他對戰前的法哲學理論進行了深刻反思,意識到先前自己所傾向的法律實證主義對于納粹暴政的無奈,進而轉向對超越法律的公正的關注,深刻檢討了法律的不法問題。拉德布魯赫的法學觀點對于擺脫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德國法院對于納粹戰犯審判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他的相對主義法哲學思想博大精深,而且其語言優美,這成就了其在西方法學史上的歷史地位。對于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的研究,世紀之交以前主要局限于德國本土和東亞的日本、韓國。目前我國法學界對于拉德布魯赫的研究剛剛起步,本文希望通過對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思想的研究,闡發其相對主義法哲學的現代意義,特別是挖掘其對中國法學發展和繁榮的價值。

一、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是相對主義法哲學

(一)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的理論基礎

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的理論基礎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論和新康德主義的價值論。

1、二元方法論

康德認為,理性存在思辨理性和實踐理性兩種。實踐理性就是通過非認識或非科學的途徑,即信仰的辦法來把握本體世界的問題。拉德布魯赫遵循康德的思路,指出:“應然原理、各種價值判斷、各種評判不能運用歸納的方法建立在實然論斷的基礎上,而是運用演繹的方法建立在同類性質的其它原理之上。價值思考和實然思考是獨立的、各自在自身的范圍內同時并存的,這就是二元方法論的本質。”實然與應然、現實與價值的分離,決定對現實的把握只有通過認識的理性,而對價值或應然的把握則只能通過信仰來進行,而信仰主要屬于實踐理性的范疇。因此,“相對主義屬于理論理性,而不屬于實踐理性。它放棄了證明最終立場的科學根據,但未放棄其立場本身。”正因為相對主義對最終立場即信仰科學證明的放棄,成就其包容和尊重的品德;但相對主義并沒有放棄其立場本身,這使得相對主義具有一般哲學和理論所具有的批判能力,能夠成為認識和解釋世界的工具,因此相對主義屬于認識理性。相對主義有能力達到對事物的認識和評價,此種認識和評價以特定價值立場作為前提和出發點,而此特定的價值立場具有不可證明性。因此相對主義能夠在實踐理性所確定的價值終極立場下,達至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評價,具有理論的品格。

2、新康德主義價值論

受新康德主義價值哲學,特別是拉斯克法哲學的影響,拉德布魯赫分析了價值與現實的關系,即對現實進行觀察時人作為主體所持有的基本價值立場。拉德布魯赫認為,人作為主體觀察現實一般具有四種價值立場:既無視價值立場、評判價值立場、涉及價值立場和超越價值立場。

無視價值是自然科學的立場,觀察者對觀察對象進行客觀的、中立的描述;評判價值是價值哲學的立場,觀察者從一定的價值取向出發,利用一定的價值標準,對對象進行評價或描述;涉及價值是文化科學的立場,其介于無視價值和評判價值之間;超越價值的立場是宗教的態度,其重心在于寬恕一切,肯定一切,而不同于無視價值的麻木的冷漠立場。

受新康德主義價值觀的啟發,拉德布魯赫在二元論區分現實與價值的基礎上,于現實與價值之間引入了關涉價值的概念,從而使二元方法論發展到相對主義的三元方法論,實現了從二元方法論向三元方法論的飛躍。拉德布魯赫認為,二元方法論要求實然與應然、現實和價值的獨立和分離,主張從實然或現實中,不能推導出應然或價值,應然或價值只能用演繹的方法從更高層次的應然或價值中推導出來。但拉德布魯赫并不否定實然與應然之間、現實與價值之間的密切關系,同時整個世界也不是理性所設想的那樣一分為二,要么現實和實然,要么價值和應然,事實上,企望世界上沒有除不盡的余數是惟理主義的幻想。在現實與價值之間,還存在第三類事物,它介于二者之間,既具有現實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這種第三類事物就是涉及價值的現實,即文化,法律就屬于這種涉及價值的現實,因此法學就是一種文化科學。這就是拉德布魯赫的三元方法論,即在現實和價值之間,加入了第三類事物,即涉及價值的現實的文化。此三元方法論構成拉德布魯赫全部法律思考的基礎,但此三元方法論在本質上——按照拉德布魯赫自己的說法——仍然是二元方法論,是在二元方法論基礎的發展和變形,與一元方法論相對應。

(二)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理論的主要內容

在拉德布魯赫龐大的法哲學理論中,相對主義是貫穿其理論始終的基本線索。

1、法律理念中的相對主義

拉德布魯赫從相對主義出發,主張價值多元主義和價值相對主義,這首先體現在其對法律理念的理解上。拉德布魯赫主張法律的價值目標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即法律的理念由三項價值構成:正義、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在這個法律理念的價值序列中,沒有任何一項價值占據絕對的、排他性的主導地位,但這三項價值也不是等同排列的,根據具體的條件和環境的不同,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可能側重于其中的一個,這是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的必然要求。

拉德布魯赫認為,普適的法律的理念是正義和法的安定性,任何法律都必須滿足于正義和安定性的要求。而相對主義的法律理念在于法的合目的性,同時相對主義的法律理念還在于法律理念三個基本成分之間的等級關系。也就是說,根據相對主義,不同國家可以在個人主義、超個人主義和超人格觀之間進行不同的選擇,同時根據不同的環境和歷史條件決定正義、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者在法律理念中的等級關系,而這就是所謂的相對主義。

盡管相對主義并不強調對法律價值等級序列作出最后抉擇,拉德布魯赫也沒有對此價值序列的等級進行闡述,但拉德布魯赫還是有自己的傾向性。他認為:“給法律觀點之間的爭議做出一個結論,比給它一個正義的、合目的性的結論更重要。”從這一角度出發,拉德布魯赫更加側重于法的安定性。

2、法律概念中的相對主義

拉德布魯赫對法律概念的分析,采取了關涉價值的立場。即把法律作為介于現實與價值之間的文化事實進行探討的立場。他說:“我們便將法律作為一種文化現象,作為人類的杰作,它既帶有塵世的重負,也具有天堂的引力。”因此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文化的概念,是一個涉及價值的現實的概念,是一個有意識地服務于價值的現實的相對主義概念。因此拉德布魯赫法律界定為:法律是一個有意識服務于法律價值與法律理念的現實。

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概念,超越了實證主義法概念和自然法。表現在:首先,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實證主義的,實證主義的法律概念只是說,法是一個以正確的形式制定出來的、不管內容如何的規范之總和。但拉德布魯赫反其道而強調,惟有那些與正義相連,并朝著正義的規范,方具有法的品質。其次,他的法律概念也不是自然法的,因為“正確的法”不等同于絕對的法價值、正義,根據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價值理論觀,自在之價值只屬于精神世界,而不歸屬于現實世界。在拉德布魯赫那里,只存在近似意義上“正確的法”,法律趨向于正義的價值,甚至無限接近于正義價值,但法律不等同于正義價值。

3、法律目的中的相對主義

拉德布魯赫認為,相對主義并不排斥價值判斷,甚至主張價值判斷。但相對主義主張的價值判斷是在信仰自由基礎上的價值多元主義。因而在相對主義看來,法律的目的不是單一而是多元的。不同社會的法律,可以基于自身的價值選擇而決定具體的法律目的。法律目的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具有不可證明性。拉德布魯赫認為,在整個的經驗世界的領域中,只存在三種可能具有絕對真理性的事物:人類個體人格、人類總體人格和人類的作品。我們可以根據它們的基礎,來區分三種價值:個體價值、集體價值和作品價值。根據相對主義的原理,任何最終的價值判斷和選擇屬于信仰問題,而無須科學證明,因此無論個體價值、集體價值還是作品價值都具有等價性,而無優劣高低之分。不同人在不同價值之間的選擇,不存在正確和錯誤之分。正是基于對上述三種價值的不同選擇和側重,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法律目的,即個人主義的、超個人主義的以及超人格的目的。

上述三種觀念都可能成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可能有的法律側重于個人主義,有的法律側重于超個人主義,有的法律側重于超人格的文化。這取決于他們的價值判斷的選擇。相對主義尊重所有的基于自己獨立自主的選擇,并鼓勵人們捍衛自己的價值選擇。

4、民主法治思想中的相對主義

拉德布魯赫認為,民主是建立在相對主義基礎之上的。相對主義所倡導的文化、價值多元主義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可以設想在缺乏尊重和寬容的集權專制社會中是不需要民主作為社會統治方式的,個人或少數人專斷的意志同樣可以憑借權力實現統治的秩序,這是以犧牲社會思想無限多樣性為代價所追求的一致性和統一性的秩序。而民主制度所追求的秩序,則屬于另外一種類型。它建立在尊重和包容基礎之上,承認不同人觀點和思想的差異,并尊重這種差異和分歧,力圖通過各種觀念、思想的交流和溝通,以獲得多數人的共識,并貫徹這種共識,以實現對社會的統治,實現社會秩序。這種民主是相對主義意義上的民主。

拉德布魯赫認為,任何政治觀點都是不可證明的、不可駁回的。由于沒有任何一種政治觀點可以證明,所以它自然會遭遇所有別的政治觀點的斗爭。由于沒有任何一種政治觀點可以完全被駁倒,所以它自然要得到所有別的政治觀點的尊重。這里的尊重與斗爭,正是相對主義的品德所在,因此民主有著相對主義的背景。

(三)從拉德布魯赫后期思想轉變看其相對主義法哲學理論

拉德布魯赫前期在法哲學觀點上傾向于實證主義,他的相對主義對實證主義具有天生的依賴性。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因為不能斷定什么是公正的,所以我們必須判斷什么應當是合法的。假如真理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必要代之以權威的行為。相對主義屬于實證主義。”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的暴政,以及面對戰后清理納粹時期的法律和戰俘審判的新問題,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哲學在重心上做出了調整。在法的價值問題上更傾向于正義,主張一種超越法律的公正,否定某些極端邪惡法律的法的屬性。這種法哲學觀點上的相對主義調整,被許多學者認為是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的自然法轉向。這一時期的拉德布魯赫認識到,法律實證主義即使不是納粹暴政的幫兇,但至少使德國的法學人士喪失了對惡法的抵制能力。拉德布魯赫適應社會形勢的需要,調整了自己法哲學的重心。他認為,“必須在民眾和法學人士的意識中打上一個深深的烙印:有可能存在具有如此程度的非正義和公共危害的法律,以至于我們必須否定它的有效性和法的特性。”

圍繞著拉德布魯赫前后期法哲學思想的轉變,存在頗多非議,有學者甚至認為這種轉變反映了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理論的混亂。我們認為,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思想的轉變,完全合乎其相對主義的法哲學思維邏輯。拉德布魯赫在1946年引起巨大轟動的“法律不公正”無效之學說,從根本上說不過是他早年構想的法律概念之結果,他僅僅改變了重點而已,即在早期這個學說側重于法的確定性,在晚期則強調實體正義。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法哲學,不同于傳統的實證主義或自然法之處在于,他的法哲學是個開放的體系,而非傳統法哲學的封閉的體系。在對拉德布魯赫進行評價和定性時,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線性思維方式,即或者認為拉德布魯赫是自然法學者,或者認為其是法律實證主義者。其實拉德布魯赫既不是自然法學者,也不是法律實證主義者,他是相對主義者。相對主義才是對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最好的概括和表述。他不同于自然法學者,因為他對實證主義具有親和性,這是他作為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學者的必然使命;他不同于法律實證主義者,他的新康德主義哲學使他注重超實證的法律基礎和正義。可以說拉德布魯赫的相對主義是對自然法和實證主義的超越。

二、拉德布魯赫相對主義法哲學對中國當代法學的啟示和價值

(一)有利于在和諧社會背景下塑造中國法學品格

相對主義,就其實質而言,意味著普遍的包容、兼容,這種包容建立在價值多元主義基礎上,立基于哲學的二元方法論。相對主義這種廣博的胸懷和海納百川的氣魄以及兼容性和進取性的理論品格,對于當代中國法學頗具借鑒和啟發意義。特別是在和諧社會的語境下,相對主義法哲學更是時代的需要和社會的呼聲。對于和諧社會可以作出相對主義的詮釋,和諧并不意味著大一統、整齊劃一而毫無鮮明的個性。軍人整齊的著裝、統一的制式裝備和一致的步調,可以看作是一種和諧;行政機關上行下效、科層制的管理模式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和諧。但除此之外還存在第三種對于和諧的理解,即相對主義的和諧。這種相對主義的和諧,能夠將尊重與斗爭完美地結合在一起,而這正是當下中國法學發展所必需的。

1、相對主義法哲學的尊重與包容是當代中國法學真正走向繁榮的前提

如前所述,相對主義法哲學強調尊重與包容,主張對思想自由、對基于信仰而作出的價值判斷予以尊重,思想自由包容于相對主義的廣博體系之中。自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法學的發展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就法學理論而言,已經初步形成不同風格、不同“學派”。這些不同“學派”之間觀點爭論異常激烈,每一種觀點的代表者都“是自己所是,非他人所是”,這種情況看似法學從“幼稚”走向了繁榮,但不容否認的是,每個人都以自己的話語闡述各自的思想,缺乏彼此的包容與尊重,因而缺乏真正的思想交流與爭鋒,只有在相對主義尊重品德下,真正的學術繁榮才能得以建立,它是中國法學真正走向繁榮的前提。

2、相對主義法哲學的斗爭品德能夠塑造中國法學理論的品格

和諧社會語境下倡導相對主義,不僅能夠帶來法學研究的繁榮,也能夠治療中國法學當下所存在的疾患。當代中國法學因為起步比較低,從總體上看法學研究處于落后的局面,而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又對法學理論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由此形成了供求之間的矛盾。擺脫當下法學研究落后局面的有效方法就是吸收和借鑒西方法學理論,以促進中國法學自身的發展。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法學目前主要精力放在西方法學理論的研究上,以期借鑒為我所用。但因自身理論基礎的薄弱,面對西方眾多法學流派的理論,使得我們無所適從。既為西方法學各派理論的博大精深而驚訝,也為自己如何選擇和借鑒所煩惱。同時考慮到作為后進者如何發揮后發優勢、超越自己的老師而青出于藍,更是為了實現中國法學發展的“”,許多學者逐步走上折中各派理論和各家觀點的道路。但這條道路并非坦途,其間充滿了喪失學術品格的危險。理論的屬性之一在于批判,要具有舍我其誰的魄力和信念,盡管從客觀的角度看理論都具有相對性,但就理論本身而言主觀上必須強調自身的正確性和絕對性,不能缺乏理論自信。在認識到自身理論的局限性的同時,毫不動搖地堅持這種“局限性”,任何理論都要具備這種“偏執”的品格。不能因自身理論的片面性而動搖自己的信心,進而轉向集各家之所長的、博而不純的折衷道路。這種偏執是建立在自己的信仰基礎上的。從不同的信仰出發,不同理論可以作出不同的、自成體系的解釋。但就某一理論體系而言,它是惟一的、自恰的和絕對的,進而是偏執的,折衷說恰缺少這種舍我其誰的魄力和自信。

當代中國法學要走出“折衷”的困境,關鍵在于學術自信的塑造上。要發揚相對主義的斗爭精神,敢于堅持己見而毫不動搖,即使其本身是有缺陷的。同時不能因斗爭而窒息自由的學術氛圍,達到兩者兼融的方法之一是堅持相對主義,相對主義不僅包括尊重和寬容,還包括斗爭,而后者是人們經常所忽視的。斗爭是基于對自身理論的自信,寬容是基于對他人理論的尊重。在和諧社會語境下,只有相對主義才有能力協調好寬容與斗爭的關系,使當代中國法學兼容并包的同時,不喪失理論自身應有的斗爭的自信和品格。

(二)有利于我們正確思考和研究現代西方法學流派

相對主義的包容與斗爭,是我們分析和理解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的關鍵。現代西方法學流派林立、百家爭鳴,正是相對主義的體現。相對主義的寬容能夠釋放學術的能量、解放學術研究的各種羈絆、活躍學術的空氣,為西方法學繁榮創造條件。相對主義的斗爭,使現代西方各法學流派沒有喪失自身的學術品格,在斗爭中反而使自身的個性更加鮮明。各法學派別沒有因互相借鑒和吸收而喪失其理論的品格,這為相互斗爭創造了條件。各個法學派別你方唱罷我登場、各領風騷而沒有出現學術理論上的霸權和大一統局面,這與西方相對主義的思想密不可分,相對主義在根本上解構和阻滯了雄霸天下的“權威”理論的出現。

當代西方法學中綜合法學派的出現,以及各法學流派的趨同和融合,不可能出現法律思想大一統的局面。綜合法學充其量只是眾多法學流派之一,其綜合盡管別具一格,但其無法動搖其他法學派別的地位,因此可以說綜合法學不可能成為西方法學發展的惟一方向。相對主義所倡導的寬容和斗爭,是西方法學繁榮并繼續繁榮的根本原因。相對主義的寬容,能夠形成西方法學流派的林立的局面;相對主義的斗爭,則能夠冶煉出各種理論的品質和特色。

(三)有利于在解構傳統法學宏大話語基礎上建構新的法學范式

當代中國法學正處在動態的發展過程中,這主要體現在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上。當代中國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自改革開放開始,現在依然方興未艾。在不斷試錯的過程中,中國學者提出了眾多的法學研究范式,從改革開放前的階級分析范式在中國法學研究中的大一統,到改革開放后學術春天的到來,再到當代中國法學研究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中國法學研究范式在漸漸地發生轉換。當代中國學者提出了各種法學研究的范式,包括權利本位范式、法律文化范式及法律本土化范式等。當前對于中國法學研究而言,我們認為倡導一種多元的法學研究范式比較有利于法學的發展。我們要擺脫傳統法學研究單一的線性思維模式,這種單一的法學研究范式無法為法學的發展提供多樣、均衡的養分。多樣性正是法學發展、繁榮的根本前提。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需要多種理論以滿足復雜多樣的需求,與建筑大廈需要多種不同建筑材料一樣,建構中國法治大廈僅有一種理論是遠遠不夠的。相對主義法哲學有利于建構中國多元化的法學研究范式,能夠帶來法學研究的多樣性和繁榮。

相對主義可以為中國法學研究創造相對寬松、自由的學術氛圍,祛除學術的暴戾和專斷,塑造中國法學多元化的研究范式。多元化法學研究范式下,各種理論可以斗爭,以此獲得接近真理的機會。同時也要相互尊重,以取長補短和發展完善,而不能搞話語霸權,蔑視、貶損甚至打擊其他的異見和見解。相對主義能帶來學術的春天,多元化范式必將成就學術的碩果累累,這些法學研究的碩果正是中國建構法治社會所必需的。相對主義范式下無論狼還是虎都可以共存,它們的斗爭必將促進法治的生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