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可行性及效果論文

時間:2022-10-26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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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可行性及效果論文

論文摘要:運用法學和保險學等基本理論,從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內涵、特點、承保對象及與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級別等幾個方面,分析研究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可行性及作用,使人們意識到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重要性。

論文關鍵詞: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

體育由于其競爭性、挑戰性的特點,本身就具有潛在的危驗性,學生在學校體育行為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是一種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客觀現實。教育部2002年6月25號第12號令公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后,學校體育教學傷害事故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中央電視臺曾在《今日說法》欄呂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的訴訟案件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三、瀚位。導致學生在學校體育行為中發焦意外傷害的因素還有多個方面,如:體育的安全措施、場地器材設施不完善、準備活動不充分,運動量和強度的安排不合理,另外學生身體素質的欠缺也是傷害事放發生的隱患。可現有的學校制度體系和法律法規卻沒有明確規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范圍和免責事由等問題一,所以在學校體育行為中一旦出現較嚴重的意外傷害事故,對學校、家庭、教師、傷者來說都是一個十分棘手的間題,很難有一種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案和補償辦法,最終往往是學校和教師紛紛被推上法庭,判決結果也多數是學校或教師個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導致許多學校出于安全考慮而}i噎廢食,盡管知道許多運動項目對學生身體素質的提高非常有益,但因為可能存在發生傷害事故的風險而不予開展;在體育課上只要存在一點危險的體育器械都被束之高閣。致使校園里體育氣氛母益淡薄,‘體育教學變得單調、枯燥無味,影響了學校體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影響了素質教育順利實施。學校作為社會公益性組織,《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學校(包括幼兒園)屬于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學校的教育經費中沒有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的專項經費,由學校單獨承擔學生體育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確實存在很大困難。學校十分希望將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承擔的民事賠償費用進行風險轉嫁,以消除此類事故對學校和體育教師帶來的消極影響。對此,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應該是一個較好的途徑。而如果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內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將責任保險定義為“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責任風險。故可將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定義為學校在進行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體育競賽、運動訓練等學校體育行為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學生或他人財產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學校投保了責任保險,故將該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保險限額內承擔學校應向受害人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

2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是: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特指民事法律責任,而不包括刑事責任。該法律責任的主要原則是:受害人應獲得經濟補償,而致害人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承保的法律責任可分為過失責任和絕對責任兩種。過失責任即法律上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學校在體育行為中因疏忽或過失致學生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絕對責任是指在學校體育行為中不管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學校都須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特點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相比,既有許多共同之處,也有明顯的自身特點。

3.1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建立依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產生和理賠,與客觀存在的民事責任風險分不開,而發生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事故后沒有法律作基礎,保險賠償責任就無從談起。所以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生存的基礎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民法,還包括“合同法”、“保險費”、“體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等。

3.2學校體育傷害責任險既深障被保險學校的利益,也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不僅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學校的利益,還間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兩者同時存在。保險人的賠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給受害人,也可以在學校賠償了受害人后補償給學校。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直接補償對象是與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的學校,如果發生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但學校不承擔民事責任、也無經濟損失,那么保險人就不必補償;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間接補償對象是不能具體確定的學生等第三者即受害人。所以,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學校之外的學生或他人在學校體育行為中遭受損害且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賠償的數額不僅應控制在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而且必須控制在學生等第三者在學校體育行為中因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所導致的損失或學校受到的索賠的金額內。

3.3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只約定最高限額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無固定金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在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中不約定保險金額,但必須約定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最高限額的賠償由學校自行承擔。

3.4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來源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應按照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可以采取學校出資、社會贊助的投保方式,也可以積極爭取政府財力支持,爭取依據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4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與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所謂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由于意外原因造成學生身體傷害或導致殘廢、死亡時,保險人按照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身保險。常常有人認為在校學生只要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就行了,不需要再投保其他險種,因為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后通過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就可以進行風險轉嫁,得到救濟;甚至還有人認為學生意外傷害保險金可以抵消學校的賠償金。這些觀點是完全錯誤的,他們實際上是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混為一談。因為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與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在性質和特點上是有著區別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投保人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學校;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但在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4.2保險標的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中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學生個體的身體和生命。

4.3保險利益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是學校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利益是學生因損害所致的治療、致殘、死亡等經濟損失。

4.4受益人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的受益人是學校。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是學生或學生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

4.5保險法律關系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人與學校,即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學生僅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主體是保險人與學生。

4.6保險責任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執行的是按責賠償的原則,無責任依法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自愿賠償了的,保險人不予理賠。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不以學校或體育教師是否有“責任”為前提,在學生受到損害后導致的治療、致殘、死亡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保險金。

4.7保險責任時效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期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內,不論出險幾次,每次都可以以不超保險金額為限獲得賠償。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在一年有效期內,不論出險幾次,只要累計達到給付的保險金額,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合同即行終止。公務員之家

4.8保險責任訴訟時效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因是責任保險,故訴訟時效為2年,根據保監會規定:時效計算從處理機關結案之日起計算。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訴訟時效為5年,從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

4.9保險責任導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學校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償款,并且保險賠償款的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賠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適用定額給付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即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不產生代位求償權,但被保險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且,依據此規定,學生在學校發生體育傷害事故后可以獲得學生意外傷害保險金和學校賠償金雙份賠償,設立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后,學校在履行賠償責任后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學校體育傷害責任保險金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