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勘探主要問題
時間:2022-04-16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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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巖土工程勘察主要是為建(構)筑物基礎設計,地基處理和施工提供詳細的工程地質資料和技術參數。然而由于當前巖土工程勘察實行市場化,全面放開,一些勘察單位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互相壓價,致使勘察工作粗糙,勘察手段選擇不合理等一系列不規范行為充斥勘察市場,難以滿足規范和設計要求。本文就此問題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1野外勘探工作
巖土工程勘察一般時間短、任務重且突擊性強,尤其是野外勘探作業。因此,勘探前如果沒有綜合周密的計劃安排,等發現問題時野外勘察工作已基本結束,若重新補充勘探工作勢必事倍功半。
1.1關于勘探點布設、勘探深度問題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4.1.16.1條對勘探點布設有明確規定。但混亂的勘察市場導致不規范的勘探點布設行為:有的把勘探探孔布在建筑物的中間,造成二排孔變成一排孔或變成一個梅花型或折線型孔;有的在復雜的山前傾斜平原中,也不管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如何,仍按方格網布孔。孔的間距定在規范允許的上限,造成控制不了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洪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和夾層或透鏡體的分布范圍。勘探深度視基礎形式的不同,如:一般5-6層磚混結構住宅,勘探孔深15m基本可滿足要求;而5層框架結構住宅由于柱網的柱荷載大,基礎面積大甚至可能采用樁基,勘探孔深度15m則一般不夠。勘探深度隨地層工程地質性質不同也有差異,如:埋藏較淺且工程地質好的密實碎石土及基巖地區,勘探孔深度較淺;而工程地質差的淤泥及松散雜填土地區勘探孔深度較深。這就要求在勘探前對勘探區域地層大致情況有所了解,做到有的放矢。
1.2關于原位測試問題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對原位測試有嚴格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但在施工中常出現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1)靜力觸探按規定應定深調零以減少零漂。有時圖省事不按要求調零,造成數據采集不準。尤其在氣溫與地溫相差較大的冬天、夏天觸探指標相差更大。
(2)標準貫入試驗按規定進行桿長和孔深校正。在縮孔和孔底有殘留時,不能及時發現標貫器沒放置于應測試孔底位置,造成標貫數據嚴重失真。
(3)重型和超重型的觸探,按規定需連續貫入,并定深旋轉觸桿(以減小側摩阻)。但在施工時由于連續貫入比較緩慢,且旋桿困難或局部地段錘擊不進而放棄連續貫入,使得對碎石土評價本來就缺乏相應手段的觸探指標數據不夠詳實,進而造成對碎石土的評價困難。
2巖土工程分析評價
2.1關于地基均勻性評價問題
對高層建筑地基均勻性評價按《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程》(JGJ72—2OO4)第8.2.4條規定進行。但對一般建筑;勘察規范雖要求進行地基均勻性評價,但沒有給出相應評價方法。一些單位參考了高層建筑地基均勻性評價方法。但筆者認為一般建筑和高層建筑在地基均勻性評價方面雖然有共同之處,但二者之間又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筆者認為這種評價方法不太合理。而一些地區按地基承載力、受力層層面坡度和建筑層數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O7—2002)第3.0.2條規定:若三者不同時滿足3.0.2表中條件,建筑地基須進行變形計算,場地地基就屬于不均勻地基。這種方法已得到一些地方的認可,值得推廣。
2.2關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確定問題
地基承載力是基礎設計中最基本重要的~個參數。然而我國幅員遼闊,土質條件各異,用張表格很難概況全國的統一的規律。用查表法按GB17—89規范確定地基承載力值在大多數地區可能基本適合或偏保守,但也不排除個別地區可能不安全。另外隨著設計水平的提高和對工程質量要求趨于嚴格,變形控制已是地基設計的重要原則。故《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02)取消了GBI7—89規范中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與地基承載力的關系表。新規范規定:勘察單位應根據試驗和地區經驗確定地基承載力設計參數。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地區經驗在許多地區仍不成熟。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地區性的經驗自始至終很少建立起來。現在許多地方所謂的經驗仍是在GB17—89規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只能說明這種經驗能保證安全,而根本不能說明是不是偏保守,事實上也存在著偏保守的問題。其次建立地方經驗不僅僅是一個和幾個勘察單位的事,而應在政府、設計、勘察等部門相結合,通過必要投入和載荷試驗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來建立,而這在中小城市甚至一些省會城市根本是一紙空談。基本上仍是各勘察單位各自為政,仍在變相沿用GB17—89規范,更有甚者,故意利用所謂地區經驗人為降低承載力指標,造成工程浪費。
3原因分析
以上對巖土工程勘察中幾個常見問題進行了探討,究其原因,主要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
(1)勘察市場不規范:《建筑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對勘察收費和承攬業務有明確規定。但勘察單位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互相壓價,互相競爭,中標的勘察費很低,致使勘察工作粗糙,勘察手段選擇不合理和布孔不規范,巖土工程勘察在深度和程度上還沒有真正達到規范的要求,所以難以滿足規范和設計要求。
(2)權和質量責任不明確:《建筑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對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方可上崗的規定。但目前勘察單位大量雇傭農民工,而這些人員又不懂勘察,又未經過專業培訓和教育,就承擔起開鉆機、取樣、測試、量測地下水位,甚至還做起了野外對土層鑒定與記錄等重要工作。這樣就難免會出現原位測試、地下水位量測等諸多野外作業的不規范,難以保證勘察質量。因此對從業人員的必須經專業培訓和教育,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就迫在眉睫。
(3)缺乏巖土工程專業人才:專業的技術人才是對巖土工程正確分析評價的關鍵。未經專業培訓和教育的人在搞勘察,就會導致地基評價力度不足,基礎設計參數偏于保守,造成工程的浪費。因此勘察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國家也應劃定門檻,讓真正懂行的人員擔當,這樣才能提高勘察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工程勘察質量,使我們的工程建設真正建造在既經濟,又安全的基礎上,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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