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建筑成因與整治策略
時間:2022-04-12 10:52:00
導語:短命建筑成因與整治策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引言
使用期限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使用期限未達到建筑物本身的耐久期限就被拆除的建筑被戲稱為短命建筑。自2010年11月1日《人民日報》登出題為“中國為何缺少‘百年建筑’?”的文章后,“短命建筑”成為焦點。談論中有人似乎把建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與建筑壽命兩個不同的概念混淆了,有些誤讀,有必要澄清。為此,我提出幾點粗淺的看法,便于大家商榷。
2“短命建筑”的危害性
“短命建筑”所產生的危害,既有直接危害,又有潛在危害。
2.1直接危害浪費資源。一是“短命建筑”導致不必要的拆舊建新,而拆舊建新三個過程工程耗資巨大。當初建設花錢、拆遷花錢,重建更是花錢。二是“短命建筑”造成建房材料更加緊張。我國煉鋼原料的鐵礦石、燒制水泥的優質礦料以及配置混凝土的砂石等嚴重不足,有些鐵礦石需要進口,“短命建筑”會加重社會資源的缺乏。環境污染。一是“短命建筑”在拆除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廢棄物和噪聲等,增加環境負荷,污染環境。二是由于“短命建筑”造成房源緊張,會加大鐵礦石、砂石、木材等開采量,因此導致毀損河床、破壞植被等,帶來重大隱患。
2.2潛在危害社會問題。由于現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若商品房是短命建筑,使用壽命小于70年的話,則兩者之差,會造成“權證在、物業亡”的脫節現象,引發一連串的社會隱憂。文化影響。“短命建筑”不僅與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相悖,而且削弱了城市文化傳承,造成城市記憶的缺失。后遺癥。由于“短命建筑”會造成房源緊張,促使城市房屋開發擴張,無序開發,因此會給城市的水、電、氣再配置增加壓力等后遺癥。由于“短命建筑”存在諸多危害,因此預防和減少“短命建筑”顯得十分必要。
3造成“短命建筑”的主要原因
3.1“規劃”與“實施”的相離,導致縮短了建筑合理的使用年限“規劃”與“實施”成為兩張皮。表現在:
3.1.1規劃的質量低,滯后于建設規劃的質量低,即規劃時的目光短淺,考慮城市建設發展的速度過低,形勢估計慢,標準制定落后,論證不充分,就像60年代前的天氣預報信賴性和可靠性低。不理性、不科學、難以持續的城市規劃客觀上給我們的父母官留下了否定的理由,產生規劃短視行為的前提,使得城市道路成為拉鏈式的道路。由于標準制定落后,預留場地考慮不周,使得占了重要地段的次要建筑不得不拆除后,才能增加急需的重要建筑。
3.1.2現行管理體制我國城市地下管網大體有給水、污水、雨水、通訊、供電、供熱、供氣等七種管線。這些管線所屬單位不同,受經濟狀況、時間要求和管線技術標準需求而各不相同,受城市發展條件限制,不能同時規劃、同步施工,而且管線所屬單位按各自所需,分階段、分路段挖路施工,使得城市道路經常“開膛破肚”,道路今天鋪、明天挖,人們戲稱為“拉鏈式工程”。現行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決定規劃難,必然導致“規劃”與“實施”相離。
3.1.3官員授權方式“換一屆政府換一張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得規劃的龍頭作用、調控作用發揮不出來,導致城市建設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一屆政府一套規劃,一個領導一個思路,無不反映出規劃缺乏統一性、法規性、延續性;領導把城市規劃當成了可以隨意修改、自由增刪的“橡皮泥”。這種現象充分說明官員授權方式存在問題,既反映了官員對城市各區域功能定位的模糊和對歷史、對群眾負責的態度,又反映了權大于法和權力不受群眾監督和制約的“霸氣”,甚至暴露出個別官員從開發商那里撈到好處的一種伎倆。規劃和建設的決策權不在專家手里,而是地方官員和開發商“一句定千秋”,這種現象必然導致“規劃”與“實施”相離。
3.2缺乏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的制約強硬手段,導致大量“短命建筑”城市建設是一個長期過程,不能大拆大建一蹴而就,需要按照科學和經濟規律一步一步地進行,需要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有些城市三五年內使千畝萬畝的土地舊貌換新顏,用時間和速度追求建設的成果,把一些并不需要拆的地區和房子“改造”了,不當的大拆大建縮短了建筑合理的使用年限。城市規模盲目擴張,無序開發,不僅會給城市的水、電、氣供應造成壓力,而且造成人口擁擠、交通堵塞、光污染、噪音污染等“城市病”問題加劇,導致城鎮化發展速度與發展質量失衡的矛盾加劇。目前還缺乏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的制約強硬手段,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建設性破壞”行為。在大拆大建的城市建設中,存在一種當時還認識不到會帶來破壞性的負面影響,即無知性的破壞建設行為,稱之為“建設性破壞”行為。二是“破壞性建設”行為。在大拆大建的城市建設中,還存在一種明知在破壞,產生負面影響大,但還要進行建設的行為,即有意識的破壞建設行為,稱之為“破壞性建設”行為。
3.3設計使用年限標準和建筑方針的影響,經濟條件所限,不能奢望成“百年建筑”我國建筑設計使用年限標準經歷了四次更改。我國的建筑方針上世紀50年代為“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1986年改為“適用、安全、經濟、美觀”。1986年以前,受經濟條件所限,受建筑方針所要求和設計使用年限標準影響,無論設計理念、設計方法,還是經濟條件、建筑技術、建筑材料、耐火等級、抗震等級、耐久年限等都受到限制。由于我國經歷了土坯房(干打壘)、裹圈梁、構造柱圈梁、框架剪力墻和鋼結構時代的發展過程,設計使用年限標準四次更改,逐步提高,因此我們也不要太苛刻要求在“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勤儉建國”建筑方針的指導下所設計建造的房屋耐久年限太長。從這個意義講,設計使用年限標準和建筑方針的影響,受經濟條件所限,也是造成“短命建筑”的原因之一。
3.4以GDP論英雄的干部考核管理體制,導致縮短了建筑合理的使用年限以GDP論英雄的干部考核管理體制,就像一支無情的指揮棒,無形中調動著所有干部的思維模式與行為方式。盲目追求眼前政績,盲目追求GDP,就如某省委書記所說的,“建大橋,這是GDP,讓大橋塌了、拆了又是GDP,再建一次大橋還是GDP。”以GDP論英雄的干部考核制度無形使建筑“建了拆,拆了建”。在各地發生的不少“短命建筑”案例中,就有藉由“推動發展”的所謂理由,帶來了“建設性破壞”和“破壞性建設”,影響了城市乃至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3.5工程質量低劣直接成為“短命建筑”建筑壽命主要取決于建筑的設計質量、施工質量、使用維護等因素,工程質量卻是影響房屋的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以及抗災害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工程質量低劣直接成為“短命建筑”。造成工程質量低劣的原因,可歸納為如下:
(1)工程的立項、設計、地探、審核、監理、監督、驗收等多個環節和建設程序上未照章行事,或市場不規范造成無證施工、無照施工、越級施工、層層轉包、出賣證照、冒名頂替、資質不符等,造成工程質量低劣。
(2)工程所用材料及制品不合格。一些開發商或包工頭為最大化降低成本,獲取高額利潤,往往在材料使用上以次充好或犧牲建筑的某些功能為代價,造成工程質量低劣。
(3)施工工藝、施工技術措施等選擇不當或錯誤。
(4)設計錯誤或設計缺陷使得一些建筑“未老先衰”,不堪續用。
(5)工程地質原因:地質勘察報告有誤,導致采用錯誤的基礎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勻沉降、失穩,使上部結構及墻體開裂、破壞、倒塌。
(6)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以及質量檢測中的一方或多方未嚴格履行質量行為。另外,建筑物使用不當,如任意加層;使用荷載超過原設計的容許荷載;任意開槽、打洞、削弱承重結構的截面等。
3.6不可避免的舊城改造,不能簡單地劃歸于“短命建筑”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必然帶動城市建設速度加快,而城市建設涉及“破”和“立”的做法,所謂“立”就是新建一定時期內感到合理的建筑;所謂“破”就是消除歷史遺留的不合理的部分建筑。只是在“破”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具有豐富的文化藝術內涵,有著豐富的政治建筑色彩,有著民族建筑風格,反映建筑文化的歷史遺留建筑;另一方面注意新陳代謝速度的合理性,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嚴格房屋報廢、拆除標準;再一方面就是不可避免地逐步拆除或改造那些土坯房(干打壘)、裹圈梁、棚戶類建筑。解放后,我國房屋建造設計標準經歷了1949年至1966年、1966年至1974年、1974年至1989年、1989年到1999年、2000年迄今五個階段,房屋質量水平經歷了土坯房或單磚墻、墻壁厚、裹圈梁、構造柱圈梁、框架剪力墻和鋼結構時代的發展過程,在以前設計標準、規劃標準不高的情況下,危舊房改造任務極為繁重。
4預防和減少“短命建筑”的對策
4.1強化《城鄉規劃法》,切實發揮規劃的調控作用,立足長遠搞建設一是強化規劃的法規性。強化《城鄉規劃法》,用法律法規規范政府及官員執行規劃的行為準則。規劃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做到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歸口一家管,建設一盤棋,查處一到底。誰提議拆除、誰申請拆除、誰批準拆除,都要有明確的責任人。實施規劃和重大項目聽證和問責制,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嚴保規劃質量。提高規劃的前瞻性、預見性。確保城市控制性詳規覆蓋率提高到80%以上,更好地指導城市建設。一條道路,一個小區,各類管網以及預留地要有詳規。各種設施建設盡量一步規劃到位,力爭一次做對。三是加強城市土地資源管理。國有土地是城市規劃和建設之源,政府必須壟斷國有土地,從國有土地轉讓源頭上治理規劃管理失控問題。四是消除規劃與建設中的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現象。確保各種管線同步規劃、同步施工、一次性預埋,杜絕“馬路拉鏈”,“玩積木建筑”現象的產生。
4.2修訂現行建筑方針,為建筑設計確定科學性、準確性和全面性的指導原則分析我國現行“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建筑方針,“適用”是指適宜實用因素與因人因地制宜而恰如其分滿足功能要求,恰當地確定建筑面積,合理的布局,必需的技術設備,良好的設施以及保溫、隔聲的環境。“安全”是指結構的安全度,建筑物耐火等級、抗震等級及建筑物的耐久年限、避雷、防火、防洪、防空、防爆、防輻射、防腐蝕、防盜等等。“經濟”是指經濟指標、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經濟承受能力和經濟效益。經濟承受能力是基礎,是前提條件,有多少錢辦多少事,量力而行。經濟效益包括節約建筑造價,降低能源消耗,縮短建設周期,降低運行、維修和管理費用等。“美觀”是指建筑美和環境美,搞好室內外環境設計,為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仔細琢磨這一方針的提法和文字順序,不難看出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需要建設一些高質量、高水平的建筑來適應時展變化的需求,像代表國家形象的建筑需要不惜千金,突出安全和美觀要求。從這個意義講,提法中的幾個文字順序就得隨時代要求、建筑重要性排它們的順序;另一方面,現行建筑方針總是千篇一律、一概而論地指導不同類型、不同環境、不同要求建筑物的設計,似乎缺乏科學性、準確性和全面性。其實,“適用”與“美觀”同屬建筑學專業范疇,“適用”在完整意義上也包含安全因素,不“安全”哪來“適用”。從這個意義講,建議建筑方針最好按建筑類型統一多元地予以述說。
4.3研究和制定建筑壽命標準建筑壽命是實際使用年限,它與建筑的設計質量、施工質量、使用維護等都有密切關系。設計使用年限只是從設計角度估計的預期正常使用年限。由于建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與建筑壽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建筑壽命的長短不能用設計使用年限來衡量。目前我國各種建筑無論是橋梁工程,還是房屋工程都有明確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標準,但是至今并沒有建筑壽命標準。因此,需要通過研發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以及抗災害能力,通過研發施工質量措施和調查統計不同類型、不同環境,不同等級標準的建筑物實際使用年限來制定建筑壽命標準。
4.4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嚴格房屋報廢、拆除標準,落實房屋報廢、拆除審批制度只有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合理地進行城市建設新陳代謝,才能讓建筑延年,節約社會資源。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必須要有政策和相應法律支持做保證,需要制定房屋報廢、拆除標準,實行核發房屋報廢、拆除審批制度、許可證制度。只有培育和完善住宅產業鏈,落實“自然美、生態美、生活美”于一體的節能環保建筑措施,才能最大化地實現建筑節能、推行低碳建筑、綠色建筑。只有規范養地性建設行為,集約土地,節約社會資源,才能使城市建設發揮最大效益。
4.5完善科學的干部考核管理體制以GDP論英雄的干部考核管理體制無形中調動著城市的父母官片面地追求GDP高速增長,使城市更新屈從于經濟利益的需要,把城市建設當作方便快捷的“提款機”,將拆完房子的土地以高價拍賣的方式,獲得高額的財政收益。殊不知市場化機制的商業化開發只會提高整個開發的成本,導致城市房地產價格的飆升,變相提高城市的房價;只會讓百姓利益受損,以至于房價和居民收入比嚴重超出合理范圍,造成極大負面的社會影響。為此要廢除干部考核管理體制中的以GDP論英雄的評價指標,完善科學的干部考核管理體制。
4.6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延長建筑產品耐久性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要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包括物的因素控制和人的行為控制等。物的因素控制即對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永久性設備等采購、進場、驗收、檢測核準的控制,設計圖紙的質量控制。事中控制:包括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藝的控制、技術措施控制等。施工階段,監理單位要實施旁站監理,質量監督機構要實施工程質量監督。事后控制:包括竣工驗收、核準備案、核準出售。竣工驗收合格后才能備案,備案后才能出售。取消住宅房屋預售制度,嚴防住宅房屋未經法定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銷售的現象發生。
5結束語
建筑是一個國家財富的積累與沉淀,也是凝結著民族智慧、傳承著中華民俗、反映著社會進程、陳鋪著文化結晶、流動著藝術旋律、透露著人生哲理的立體形態。盡管建筑物總是有著一定的壽命,但我們可以通過保障和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以及抗災害能力,加強修繕維護等辦法來延長建筑物的壽命。預防和減少“短命建筑”產生,關鍵是“土木之工,不可擅動”,建則建好。
- 上一篇:建筑項目造價管理綜述
- 下一篇:風與建筑節能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