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的改進論文

時間:2022-07-08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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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的改進論文

摘要;本文在實地調查近年新落成的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照明電源設計存在無法滿足實際需要情況的基礎上,針對技術規范亟待完善的電源設計的重要問題,提出了修改建議,提高應急照明的可靠性,改善人員逃生條件,以適應“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社會發展趨勢,減少火災事故中的人員傷亡.

關鍵詞:消防;應急照明;電源;蓄電池:分散供電

一、引言

近年,各地新落成了不少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大型體育、文化場館等,這些建筑都是人群高度集中的開放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和斷電等事故,容易發生疏散混亂、相互踩踏造成傷亡事故,提高應急疏散照明的可靠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由于一些技術規范未能及時修改和統一,設計時依據不同,設計思想有很大差別,無法滿足實際需要,需加以完善。本文對應急照明技術規范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作個簡要分析,以引起從業者的足夠重視。

二、有關技術規范

(一)《民用建筑電器設計規范》JGJl6—2008第3.1.9.1條:“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應不致同時受到損壞。一級負荷容量較大或有高壓用電設備時.應采用兩路高壓電源。如一級負荷容量不大時,應優先采用從電力系統或臨近單位取得第二低壓電源,亦可采用應急發電機組,如一級負荷僅為照明或電話站負荷時,宜采用蓄電池組作為備用電源”。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10.1.2條:“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

(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10.1.3條:“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四)《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10.2.8條:“……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門,均宜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第6.3.1.8條:“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并接通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

(六)《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l修訂版)第9.2.6條:“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

三、火災中應急照明電源的損壞分析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太幅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按高規要求,按一級負荷進行消防電源設計。目前大多都采用柴油發電機作為消防應急電源,發電機啟動信號取自市電斷路器上端,一旦市電失電,在30秒內發電機自動啟動,對消防設備進行供電。

在火災中,由于供電線路和用電電器首先受損,引發短路、過載等,一般很短時間內就會發生局部以致全面跳閘斷電,包括應急回路。另外,在實踐中,大型公共建筑物發生火災時,多采用水作為滅火介質,為了防止救災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發生觸電危險,也需要人為切斷電源(包括消防電源)再進行滅火;水淋濕開關線路也會引發短路和漏電,引起跳閘斷電。這些都與消防設備的供電需要存在一定的實際矛盾。

在火災發生時,即使備用發電機能及時啟動,也會由于線路受損或設備短路過載等故障,大多也無法恢復現場照明供電,這時,通常采用的雙回路供電應急照明是無法發揮作用恢復供電的。所以,備用發電機只能向一般設計在安全隱蔽處的消防水泵和大功率的消防設各等消防設各供電,火災現場的疏散照明由發電機供電顯然是不可靠的。

所以,應急照明的電源是極為重要的,國家《消防應急燈具》對這類應急照明燈具的供電作了明確規定,這類燈具應由蓄電池作為后備電源供電,且供電時間不少于30分鐘,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定是20分鐘,存在不統一的情況。

四、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許多設計單位在設計大型公共建筑時,依然按照一級負荷由雙回路市電供電,設自動互投.以發電機作為應急電源。在兩路市電都失電時,發電機自動啟動,通過互投母聯柜,向包括應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牌、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及其他消防設各進行供電。在相關設備的選用上,只是安全出口指示牌、疏散指示牌采用了自帶蓄電池,疏散通道的應急照明燈具仍然是普通燈具,只是采用末端自動切換的雙回路應急回路供電而已。這種設計思路基本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幾十年來一直沿用。

從上面摘抄的技術規范中也可以看出,國家并沒有強制要求應急照明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只是“可采用”。從文字表述看,似乎以蓄電池作備用電源的比發電機作備用電源的要低級別。

一些地方政府建設主管單位領導在建設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時也持同樣的觀點作為指導思想:發生斷電事故或火災事故時.如果一路市電斷電,可以通過互投母聯柜。由另一路市電自動恢復供電;兩路市電都斷電時,發電機會自動啟動,通過互投母聯柜恢復向應急照明線路供電。滿足人員逃生和救災的需要,完全可以做到萬無一失。而且也認為以發電機作備用電源的應急照明供電方式比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要高級,要可靠。

但從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發生火災時,這種傳統的設計已經無法滿足應急照明的需要。“應急照明”,也叫“事故照明”,其實質就是“事故照明”,要充分考慮到發生火災時的具體情況,而不是僅僅是非火災突然斷電時的情況。而且,從大量的實際火災案例看,由于應急照明的缺位造成人員踩踏造成的致死致傷的人員數量之多,足以引起我們對火災中應急照明的重要性進行重新認識。

在實踐中,近年落成的一些大型公用建筑,屢屢出現這樣的事情:建筑消防報建時,按照傳統雙回路應急電源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用發電機組作應急電源,圖紙可以順利通過政府消防主管部門的審核,也能順利通過建筑消防驗收;但在投入使用時,負責消防日常監督管理的政府區域消防管理單位,卻對應急照明提出異議,要求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消防設備房等重要區域,安裝自帶蓄電池供電的雙頭應急照明燈或筒燈,滿足實際需要,對所謂雙回路供電保證應急照明說法不屑一顧。

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一些設計單位沒有充分考慮到實際需要,缺乏實踐經驗,加上一些建設單位也認為,應急照明燈影響美觀,無法與日漸高檔的裝修標準相適應,沒有必要。另外國家規定應急照明燈具的使用范圍也偏小,相關技術規范沒有把應急照明采用自帶蓄電池方式和備用發電機方式兩者之間的級別差異明確表述,存在不明確的情況,設計人員認識不深刻,無法滿足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需要。在這個問題上,負責消防日常監督管理的政府區域消防管理單位人員,顯然具有更豐富的工作經驗,更了解火災發生時,供電線路和設備的損壞情況,以及應急照明的正常工作對于救生和救災的重要性,這樣的要求應該說是完全正確的。

所以,在一些大型公用建筑上,就會看到這種無奈的現象:已經竣工投入使用的高檔建筑,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電梯廳、消防設備房、大型功能房等重要區域,以線槽或線管明敷的方式,加裝了必要的自帶蓄電池的雙頭應急照明燈,外觀上與其它暗敷的電氣線路很不協調。

這種事后的改進,既不美觀,也由于重新施工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浪費。而且,視管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同,對待這個問題的態度也有很大區別。設計單位往往認為設計依據充分,大型公共建筑往往又是綜合性的,并非功能單一的建筑,在歸類上有分歧,因此拒絕變更改進,造成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此項改造工作困難重重,留下了明顯的消防安全隱患。

五、改進建議

鑒于應急照明在火災逃生中對拯救生命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以“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為指導思想,在我國的經濟水平已發生根本飛躍,經濟實力已大大提高的前提下,建議提高應急照明電源的可靠性和降低對供電線路完好的依賴性,把滿足最惡劣情況下的需要,作為應急照明的依據來進行設計。把原來應急照明電源以集中供電的形式,改為單個燈具獨立分散供電,采用自動充電的蓄電池這種最簡單,也最可靠的應急供電的方式。這樣就可以擺脫由于供電線路受損等造成應急照明電源斷電的限制,在極端情況下亦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疏散的照明供電需要。

在推廣上,可以對應急照明的電源作單獨規定,滿足實際需要,不再作為一級負荷中的重要負荷來處理。在實踐中,單個應急照明燈具所需功率都不大,完全可行;為兼顧美觀,可以選用現已大量生產的簡燈式應急照明燈。

作為更徹底的解決之道,建議對技術規范作些修訂,把公安部頒布的原適用范圍較窄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第十一條事故應急照明條款.經過適當修改后,寫進《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其它相關技術規范中,把應急照明燈具的使用范圍擴大到所有大型公共建筑,不僅僅明確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才必須使用。這樣可以統一執行這個技術規范,減少這類建筑的建設浪費和消除此類消防隱患,為群眾創造一個更安全和諧的環境。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的認識也在不斷地發展和提高。只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在遵循現有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基礎上,消防安全工作也要不斷發展和完善。在這方面,同樣需要廣大從業者發揮創新精神,把社會的實際需要,貫徹到公共建筑的設計建設中去,共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1]《建筑消防技術規范》編寫組編,《建筑消防技術規范》,ISBN7-5025-7040-3,2006年1月第一版,化學工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