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價格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5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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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價格管理論文

摘要:介紹fidic合同中的價格貼現與調整的一般理論,并對價格貼現與調整的使用條件進行分析。

關鍵詞:FIDIC合同價格貼現調整

1、概述

FIDIC合同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條件的簡稱,它是一種標準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國際上廣泛承認和采納。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雙方應該平等,在執行合同義務方面,雙方各有應盡的義務,在權利方面雙方亦平等,價格貼現與調整則是承包商應得的合法權利,鑒于物價和工資不斷上漲,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規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條件下有權要求給予價格貼現與調整。同時,也使承包商在報價時無需把不可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因素)考慮進去,對降低工程造價也有好處。

2、價格貼現

根據工程承包的國際慣例,合同批準期(中標承包商的報價寄存日與合同批準生效日)如超過規定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則承包商就有權要求業主給予價格貼現,而不管所簽合同是不可調值還是可調值。

2.1不可調值合同的價格貼現計算

所謂不可調值,即合同價格不隨物價或工資上升而浮動,其價格始終不變,除非工程變更。

不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原則是用合同生效日(或開工令下達日)往前推三個月的月份價格指數除以正式報價的月份的價格指數所求出的貼現系數,再與原始合同價或正式報價相乘即求出貼現金額。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則,實踐中的貼現值的計算要復雜得多。首先必須弄清楚選用哪些指數,其次要算出各子項工程的費用,這樣才能算出貼現金額。

2.2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

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而采用各種相應的公式,常見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機場工程;(b)橋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應的計算公式可見參考文獻(1)。

價格貼現的關鍵依據是承包商的報價日期和合同的批準日期(或正式開工令下達日期)這兩個日期必須明確,不可有任何模棱兩可。另外,合同中必須寫明價格貼現條款,并規定了價格貼現的計算公式。

3、價格調整

3.1價格調整原則

國際承包工程合約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報酬,業主付款獲得工程,為了比較合理地處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費用變化,FIDIC合同主張實行“量價分離”的方式,其中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中價格調整條款和調價公式,就是為了防止物價大幅度自然上漲,而可能導致的承包商項目支出增加的一個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屬于單價合同,其原則是不期望承包商在報價時把不能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而是主張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業主隨時補償有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發生物價的浮動,業主將承擔有關的實際費用,并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對承包商追加支付這類以外費用的實際凈值,這種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價風險的負面影響,對于業主降低工程造價也相當有利。

價格調整的方法一種是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另一種是基于基本價格的調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時間)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延期罰款,則實際竣工時間內的價格調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指數,也可使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將由業主選擇對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屬于合同第44條(竣工期限延長)的正常延期,則業主仍然應嚴格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規定對整個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調價款,而不能任意偏離該條款制度的原則。當然,對屬于合同第40.1(b)款(暫時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違約)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無理工程中斷,業主可以拒絕進行調價。

3.2價格調整方法及應用

由于項目情況各異,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一般條件中只是寫明竣工調整的通用原則,而所有關鍵性的具體規定則均在對應的特殊條件中另作說明。調價時的實際操作主要是參閱價格指數,通過調價公式的運算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調價公式中使用的價格指數,比如人工費、砂石料、水泥、鋼材、瀝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類價格指數等應該在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特殊條件中事先明確,包括價格指數的機構名稱和資料來源。通常以簽約一年時的價格指數作為調價基礎。

一般情況下,調整必須基于以下兩個條件:一、合同必須是可以調值的不變總價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少數情況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過6個月,一般都簽不可調值不變總價合同,但是,如果因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致使項目總工期超過6個月,則自第7個月開始實施的工程可以進行調值。計算調值時,總是先由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工程師根據從開工令下達后的第7個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價或合同貼現價為基礎價,依照合同中規定的調值公式,計算出調值后的總價P和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D=(P-Po),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不超過合同原始價(有些國家規定不超過合同貼現價)Po的5%,即P-Po<Po×5%,則由承包商自己承擔,業主不予補貼。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大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則首先扣除應由承包商義務承擔的5%的款額后,業主方面承擔應調金額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擔,具體計算公式為:

業主承擔:(D-Po×5%)×90%

承包商承擔:Po×5%+(D-Po×5%)×10%

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超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o的20%,則必須另簽附加條款;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筆賠償。

絕大多數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別說明書都規定了調值公式及增加調值的各項內容,調值包括兩個部分的費用:人工費和材料費。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闡述了價格調整的方法,實際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對合同第60款(證書和支付)規定的結算工程款分別就人工費、材料費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價格漲落因素進行合同價格調整,從而解決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問題。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調整)對調價公式的定義是:“用有效價值乘以一個波動因子而計算得出。該因子為本款(d)段給出的每一比率與下列分數的乘積之和,該分數為:

(現行指數-基本指數)/基本指數

其值采用有關指數進行計算:

“基本指數”系指投標截止日前28天當日的適用指數;

“現行指數”系指與某一具體報表有關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數。

調價公式的廣義數學通式見參考文獻(2)。

根據國際調值慣例,原始合同總價中應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為15%)為不可調部分。在工資調值額中有占原始工資一定比例(一般為3%)的增加額由承包商自己承擔,這部分總金額稱為中和額。因此,實際常用的調值計算中應扣除該部分,其相應的計算公式見參考文獻(2),(3)。

一般在實踐中,價格調值是按月計算的,通常情況下,調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額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調值額就越大。

4、結束語

要求履行價格貼現與調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權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締約時忽略了價格貼現與調整的條款,等到出現這種可能時,再向業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業主是不會答應承包商在締約后要求增加或補充這項條款的。即使在附加條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這項內容(附加條款只能對調值額超過極限規定情況而予以規定解決方法),作為國際承包商應該了解這一常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這一單一的環節上,而對于價格貼現與調整,則往往因為缺乏貼現與調整知識,或者以為索賠的數目不大等原因而放棄這一權利,殊不知價格貼現與調整是工程索賠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工程索賠則是當前國際承包商盈取利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項國際承包工程中,通過索賠可獲得的款額往往不亞于通過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潤額。

業主在對承包商進行價格調整時,注意的是有關的證據,即承包商對采購的各種材料拿出實際支付的市價原始發票,在負責管理合同的咨詢工程師與基本價格進行審核和比較后才能給予調價。官方的物價指數應來源于政府部門或有關國家正式認可的機構。如果所獲某項材料和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不止一個,或者所選擇的價格指數不是正式認可的機構公布的,那么,所選用的全部價格指數應該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和批準。由此,承包商應該注意隨時收集各類價格指數資料等有關證據,保存好原始發票、帳單和文件記錄,以及咨詢工程師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做好價格貼現和調整的各項工作,為工程承包獲取更大的利潤。

主要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手冊,中國建筑出版社,1995年

2、雷勝強編著,國際建筑工程承包指南,北京中國建筑出版社,1990年

3、楊九聲,趙孝戚主編,國際招標投標指南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