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企業改革現況探析
時間:2022-12-11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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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義上,監獄與企業似乎是聯系不到一起的兩個陌生概念。《辭海》中語: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禁罪犯的場所;企業是從事商品和勞務的生產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而目前的所謂監獄企業,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對雙重目標的矛盾。一方面,作為監獄改造與懲罰罪犯手段的載體,懲罰與改造罪犯是監獄企業必須遵循和完成的社會目標,而追求經濟效益又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必要條件”。且不論其雙重職能是否能夠協調發展,其“監企合一”體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場經濟日益深化的今天。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目前的監獄企業實際上是承擔著“公共物品”提供的職能。服刑人員的強制勞動,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更是對全社會的安定有序提供間接的教育服務。雖然強制勞動應當僅是教育服刑人員的手段之一,但也無法避免將勞動本身作為改造目的實際社會需求。在此情況下,監獄企業還需要按照一般的勞動生產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勞動崗位、勞動場所、勞動資料等)因此,在探討監獄企業如何發展的時候,就必須將其納入公共產品組織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產品組織的普遍特點與問題:
第一,多元性價值取向性。公共產品組織一般都存在多種價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資源來服務社會公眾,直接的或是間接的;另一方面還要保障自身的經濟效益用以可持續性的發展。例如,郵政、電信、電力、交通等公共服務既要為社會公眾提供最好的服務,同時又要確保自身的經濟效益,否則也難以實現其社會效益。因此監獄企業不可避免的即要保證實現改造、懲罰罪犯的社會目標,又要將企業的經濟效益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
第二,國家資本的壟斷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業務一般為國家壟斷。監獄企業便是特殊的國有企業,在監企合一的背后更有著國家壟斷的影子。而這種壟斷僅表現在資本性質上,而非行業領域。
第三,政策影響性。國家通過政策調控來影響公共產品的供求擴大或縮小。從一般公共產品的政府定價就可以明白,國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導地位。監獄企業在改革中的產品定位、價格定位、勞動力價格的定位,應當都受到政府的指導和保護。
第四,生產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國,公共產品大多是國有國營的,并基本處于相對或絕對的壟斷之下。因此,其內在的經濟擴張動力與外在壓力明顯不足。與一般的企業相比較,生產效率與經濟效益低下。目前的監獄企業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其主要原因也在體制與經營機制等方面;雖然因其特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監獄企業活得還不錯,但這也只是一種掩蓋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對公共產品組織問題,世界各國都有過不同的嘗試。在監獄與監獄企業的改革管理上,同樣也發生著變革。
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矯正更生公司法》,組建新加坡復員技訓集團(簡稱SCORE公司),作為國家批準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經營全國監獄生產,負責各監獄的生產項目、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和技術管理;負責對罪犯的培訓;為刑滿釋放人員介紹職業;協調私人企業在監獄內設工廠,安排罪犯勞動。國家給予SCORE公司不少優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監獄局成立監獄局勞動服務公司(簡稱CORCAN)來管理監獄勞動。這樣通過更透明的社會成本、更具商業化的財務管理、更易于與私人企業建立關系,對市場需求變化的反映能力更強和以更靠近私人企業的標準來培養罪犯的職業技能。CORCAN已開始對其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門提供更多的產品和勞務服務。同時,CORCAN還在越來越多的私營企業主的幫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統的方式去開拓新市場。CORCAN是監獄局的下屬機構,但它基本采取市場模式來運作,它與聯邦監獄之間并沒有從屬關系。作為一個專門公司,CORCAN通常只是為罪犯提供職業培訓和工作機會,并負責產品的生產設計和市場銷售以及運營盈虧。CORCAN還有一個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組成的咨詢委員會。在CORCAN內部,為了方便對不同產品和服務種類的管理,設有農業、建筑業、制造業、紡織品和勞務等5個管理處。
可見,新加坡與加拿大等國監獄生產的改革模式事實是將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的部分獨立成為一個特殊的企業,而直接受監獄行政管理機構的領導,與各監獄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謂“監企分開”的模式。但這類企業不僅僅涉及各類產品生產,更將對服刑人員出獄后的就業介紹、技能培訓等服務作為重要業務職能。
近日司法部長張福森在調研監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時強調,監獄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通過改革實現“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最終建立起中國特色的監獄管理體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經先行:2003年11月通過政府注入1.4億元資金,重慶市正式剝離了各級監獄企業,其中中央財政7100萬,重慶地方財政7100萬。按照改革計劃,重慶市監獄管理局將原本負責生產經營的內設機構分離出來,組建成重慶市渝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由市監獄管理局管理。各監獄將負責監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機構分離出來,組建為渝劍控股集團的全資子公司,由渝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員徹底分開。負責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機構及人員整建制地劃轉到監獄企業。監獄所需的行政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監獄業務費支出等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家全額保障。監獄經費支出以及監獄警察的工資收入與生產收入脫鉤。企業利潤主要用于自身的企業拓張、再生產等。
從重慶監獄企業的改革來看,其一監企分離已由應然到自然;其二監企分離后的財政支付轉移是國家財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監獄與監獄企業如何協調管理服刑人員是分離后的主要問題。
結合目前已經進行的改革,筆者就有關監獄企業分離后的某些預測性問題作簡要的分析并提出相關的對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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