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憲法意識與關系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4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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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法意識與關系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憲法意識;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教育;寧夏

論文摘要:公民意識的核心是公民的憲法意識,公民意識教育實質是公民的憲法意識培養,是從深層次推動公民對憲法精神與內容的理解、認同和情感培養。通過對寧夏公民憲法意識現狀的調查,分析公民憲法意識和公民意識的一致性、公民憲法意識對公民意識的影響,提出了推進公民意識教育的途徑。

公民的憲法意識水平不僅直接關系到憲法權威的樹立和國家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進程,更決定著一國公民意識的強弱和公民意識教育的推進。多年來,大家雖然都比較關注我國公民憲法意識問題,但是一直缺乏比較準確的定量分析。20o2年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曾帶領課題組在全國范圍進行過一次中國公民憲法意識調查活動,各個省區關于公民憲法意識的調查和研究幾乎是個空白,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這樣地處西部經濟較為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公民的憲法意識現狀與全國相比既有相同點,又有一些特性,本課題組通過問卷調查,選取了寧夏各市縣區5l6位公民,對其憲法意識水平進行了調查和分析,并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

一、公民憲法意識和公民意識的一致性

公民憲法意識是公民對憲法現象的心理活動,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是公民對憲法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綜合反映,包括人們對于憲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憲法地位和功能的認識程度、以及對基本權利義務和行使狀況的感受等。公民意識則是指身份上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對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等活動主體的一種心理認同與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感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其實質是強調一個人在社會、國家中所處的地位及個人對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認識。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一般而言,公民意識有三層含義。首先,公民意識是一種歸屬意識,是身份上隸屬于一個國家的人對賦予自己某國公民的國家的歸屬意識。其次,公民意識是一種權利和義務意識。在現代社會,任何國家都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樣,任何公民都要對國家履行義務,公民意識反映的是身份上隸屬于一個國家的人在全面認識憲法和法律對公民權利規定的基礎上,具體要求國家保護其各項權利,特別是公民權利在受到侵害時能要求保護并依法得到救助;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決定公民必須意識到隸屬一個國家的公民要明白自己對國家和其他主體的基本義務,自己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浸害其他主體的利益,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最后,公民意識是一種平等意識。公民意識要求公民認識到身份上隸屬一個國家的人有權力要求國家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法定權利的保護,不因種族、身份、性別、地域和年齡等個體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別。由此可見,公民意識的核心是公民的憲法意識,二者具有一致性。

首先,二者都要普及憲法知識和憲法理念。憲法知識是公民意識和憲法意識形成的基礎,沒有憲法知識,公民就不可能形成憲法意識,也不可能產生以參與意識、監督意識、責任意識、主體意識、權利義務意識等為核心的公民意識。寧夏公民憲法知識比較欠缺,調查中能夠正確回答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數僅占57.7%;73%的人能夠準確回答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能夠準確回答我國采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占57.7%;只有53.9%的被調查者知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關于憲法理念,本次調查主要圍繞公民對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正確認識和理解及憲法訴訟問題進行的。對于憲法是規范政府權力并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和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應該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的認識,同意的只占45.5%;而對于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應該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只有53%的被調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憲法具有限制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他們認為政府的權力是無限大的,沒有法律能夠規范和約束國家權力。對于憲法應該進入訴訟領域的認識,只有38.1%的被調查者同意憲法必須進入訴訟領域,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

其次,二者都要使憲法成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為規范。人們熟悉并感受到憲法給他們帶來實惠,是他們參與國家權力運行的依據和權利救濟的有力手段,才會主動學習并積極運用憲法,逐漸成為日常生活的行為規范。調查中公民認可的憲法作用排在前三位的分別是,保障公民權利占76.6%;規范國家權力占63.8%;確認公民權利占65.6%。由此可見,公民已經在切實感受到憲法規范與他們的利益密切相連,公民在自覺維護憲法的過程中必然能夠增強憲法意識和公民意識。

最后,二者都要重視發揮司法機關在憲法實施中的積極作用。公民憲法意識和公民意識培養的最有力方法是讓公民在司法活動中感受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范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司法機關能夠依憲法行使權力,特別是在司法活動中通過適當的方式使憲法進入司法領域,成為司法活動的基礎并成為司法判斷的基本準則和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手段,讓人們切實感受到憲法是法,是根本大法,是維護和救助公民權利的最后手段。在調查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效保護的機關時,選擇“人民法院”所占比例最大,為68.9%,該結果表面反映出公民對法院工作的認可和信任,其實質反映了人民法院能夠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權利。但是凋查中只有38.1%的被調查者同意憲法必須進入訴訟領域,可以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這一結果既與我國現行的相關制度有關,也與公民對于法院是否能夠準確依據憲法精神判案持懷疑態度有關。

二、公民憲法意識對公民意識的影響

1.影響權力主體意識的培養。國家權力形式上是公共權力,在本質上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和維護自身利益,憑借國家這種特殊的強制力,對其他階級或者個人進行制約的能力。從本源講,國家權力是人民共同意志的產物,是公眾授權的結果,在近現代社會,人民通過民主選舉將自己的主權委托給依法成立的各類國家機關,由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從這點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不是權利,只是義務。在權力運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規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主國家,法即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以體現自己意志的法來授予并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最終達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公民關于國家權力問題的憲法理念直接影響公民作為國家權力的主體意識,調查中對于“憲法是規范政府權力并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的認識,同意的只占45.5%;而對于“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應該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只有53%的被調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憲法能夠限制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他們認為政府的權力是固有的和無限的,沒有法律能夠規范和約束國家權力,其結果必然導致公民對于國家權力運行懶于參與和監督。

2.影響強化憲法作用意識的培養。“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除了規定國家的根本政治、經濟等制度,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公民權利的確認和國家權力的規范”。“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處理離不開國家權力,另一方面,國家權力又可能異化而反過來侵犯人權,人類發明了化解這一矛盾的方法,即制定并實施憲法。”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使權利和權力之間保持協調和平衡是憲法故有的永恒不變的精神。對于憲法的具體作用調查中排在前三位的是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權力和確認公民權利,該結果表明憲法是法,是規范國家權力的根本依據和最廣泛主體的根本行為準則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調查中認為影響憲法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排在前三位的是公民憲法意識不強、憲法宣傳教育不夠和憲法對公民個人作用不具體,分別占65.4%、62%和56.8%。公民認為“憲法對公民個人的作用不具體”,說明在憲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立法質量不高的問題;而“憲法宣傳教育不夠”和“憲法意識不強”本身就是一種因果關系,反映出憲法普及程度距離其作用的真正發揮還很遠,遠遠沒有達到讓憲法貼近人們生活的目標,影響了公民對憲法作用的認識和評價,不利于憲法規范權力、推動法治和強化責任等作用意識的培養。

3.影響法治理念意識的培養。對國家而言,法律權威高于個人權威,即政府和官員只能依照法律來進行管理和行使職權,而不能將個人權威凌駕于法律之上,依照這種理論建立的政府體制是民主的政府體制,政府的權力是在取得人民同意的基礎上經過憲法授予的,憲法既給政府授權又限制權力。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會無休止地使用權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調查中公民普遍認為,當前權力腐敗問題仍然比較嚴重,并認為造成權力腐敗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干部自身素質差”、“權力缺乏制約”和“公民民主意識不高”。在“權力至上”和“官本位”觀念影響下,如果權力缺乏制約,必然產生腐敗,影響了公民法治理念的培養和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精神的培養。

4.影響權利義務意識的培養。憲法是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基本來源和根本保護手段,對于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構成了整個憲法價值體系的一個重要的核心。良好的公民素質要求每個人應當對憲法和法律關于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有充分認知,明白國家通過立法賦予他們權利并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正確認識并履行法定義務。關于“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入憲時間,近70%的被調查者選擇“不知道”,這雖然與人格尊嚴的抽象性有關,更主要的是與公民維護人格尊嚴的意識比較淡薄有關。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污蔑陷害”。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總結了“”中大量侵犯和蹂躪人格尊嚴的慘痛歷史教訓,并參考了國外憲政主義的經驗所作出的一項規定,在我國憲政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實際上公民沒有給予這一問題應有的關注。并且,公民對國家機關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滿意程度比較低,表示“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兩項合計占35.8%。隨著時代進步,國家對于公民權利從各方面都給予有力保護,效果比較明顯,但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既要受到國家立法質量不高的影響,又受到公民權利義務意識淡薄的不利影響。在關于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效保護的機關,68.9%被調查者選擇“人民法院”,近30%的公民選擇“人民政府”,部分公民認為政府是無所不能的機關,其職權沒有界限。公民權利義務的憲法意識水平,不僅會嚴重影響公民對自身各項權利內容的把握和正確行使,也會阻礙公民對自己法定義務的正確認識和履行,對于其權利受到侵犯時的救濟非常不利。

三、推進公民意識教育的途徑

1.扎實普及憲法知識。在對憲法宣傳教育統籌協調的基礎上,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形式開展普及憲法知識的活動;并且通過傳播憲法觀念,讓憲法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特別是農村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公民的生活,使人們在生活中感受到憲法與個人利益相關,使他們在熟悉、掌握、運用憲法知識過程中不斷對憲法有所訴求,在運用憲法實現利益的實踐中增強對憲法精神的理解。公務員之家:

2.加強主體意識教育。主體意識教育本質是公民意識教育,內容既有公民權利保障和配置國家權力的思想,又有對社會共同價值的認同和憲法價值與社會實踐的相互關系的認識,在對憲法精神與內容理解的基礎上,強調個人在社會、國家中所處的地位及個人關于主體地位的認識,其核心強調受教育者正確認識個體與國家關系、依法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生活,以發展國家和社會為己任。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3.保障憲法實施。保障憲法實施,不僅要維護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更要使特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能樹立保障憲法實施的意識,特別是司法機關要樹立憲法權威,在司法活動中準確貫徹憲法精神并使其成為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和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手段。同時,保障憲法實施也要發揮全體的積極作用,發揮他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作用和在日常生活中自覺遵守憲法的作用,從而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的良好氛圍。

4.弘揚和培養民族精神。通過弘揚和培養民族精神教育,強化公民對賦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國家有歸屬意識,即作為中國公民,首先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強烈的認同感,包括認同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主流價值觀念等,以忠實國家和民族為己任。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宗教教育基礎堅實,弘揚和培養民族精神應該在學校教育和宗教教育中同時開展,以源遠流長的中國歷史和迅速發展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以及各個民族對國家經濟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作出杰出貢獻的歷史等為教育內容,實現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的統一;引導公民樹立以祖國輝煌的過去為榮,以艱巨的未來建設為自任,在認識自己是國家治理主體的基礎上,通過法定途徑參與國家治理,在激發公民政治熱情和培養民族精神中實現公民意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