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權視角考察我國憲法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論文
時間:2022-07-02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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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人權;中國憲法;私有財產權
論文摘要: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由來已久.憲法保護的私有財產權和作為人權的私有財產權之間既有區別也存在聯系,本文從人權保障角度,并結合國際人權標準,對我國憲法中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進行考察,并對我國憲法對私有財產保護的部分提出些許建議。
國家對個人財產的規范由來已久從人類社會進入私有制時代開始.財產一直是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國家從管理角度也對個人財產進行了諸多規定,可以說,對于財產的分配和持有的規定不僅關系到個人生活狀況、幸福實現等方面,更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等問題。但歷史上各國對于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很長一段時間僅限于民法等私法領域的保護,如解決私人之間財產權屬糾紛、債務糾紛等。對于個人財產權與國家的關系卻鮮有規定。在某些時代,任意剝奪和踐踏私人的財產權甚至成為理所當然.例如.中國古代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論斷,所以,國家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最初僅限于免于平等主體之間侵犯。直至近代西方憲政產生,“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成為一項獨立的原則被寫入憲法,才從個人與國家的角度規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神圣的原則,由此也拉開了憲法對于個人財產權的保護歷史的帷幕。
自從近代意義上的憲法產生以來,個人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歷經了漫長的發展過程,其保護始終是從人權保護角度加以確認和規定的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國家憲法.這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在人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財產權作為個人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理應得到國家的確立和保護此外,我國憲法第十三條還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本文試圖從人權保護視角,考察我國現行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從國家所處的位置來看.作為人權之財產權的功能在于防范來自國家權力的侵擾,即通過給國家行為設定邊界來防止因國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的社會財富總量減少,進而為個人的人格獨立與發展創造可能,所以獨立的財產權是個人在社會中擁有獨立人格的必要條件作為人權之財產權為人的精神自由提供了可能,當公民個人沒有財產的時候,就只能依賴政府,所以,作為人權的財產權是以保護寓于財產之中的人的主體性為核心的在人權保護領域.國家始終是義務主體.承擔著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促進人權實現的義務具體到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上.國家本身不具有創造社會財富的功能.國家對財產權保護的結果是使社會財富在總量上不發生減損因而,作為人權之財產權的作用在于“節流”.確保國家不能過多地占有社會財富,影響到社會的持續發展和進步。憲法中財產權的保護要以基本人權為目的和出發點,并且作為基本人權的財產權只有通過憲法的確立才能實現。
雖然憲法保護的財產權是基于人權保護之目的,但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與作為人權的財產權卻有所不同首先,作為人權的財產權是一種理念上的應然權利,是人之所以稱其為人所應當享有的保有個人財產、并且使其免受來自國家或其他主體侵害的權利但作為人權的財產權如果沒有國家的法律制度加以確認.不可能在社會中得到實現。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體現的是國家對于個人財產保護的基本政策.特別是對于國家與個人財產之間關系的態度但是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僅僅是財產權保護的一個方面.對于財產權的保護僅僅通過憲法規定肯定是不足的。所以,作為人權的財產權和憲法保護的財產權之間雖有交叉,但萬不可將二者完全等同起來。
作為人權的財產權和憲法保護的財產權之間也具有一定的聯系:首先,作為人權保障的財產權是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的出發點和評價標準,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都是圍繞如何更好的保護人權、實現個人自由的目標而規定的同時,作為人權的財產權有賴于通過憲法得到法律的確認,從而在社會中得到實現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行文的特點是籠統而抽象,得到憲法確認的權利,往往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但鑒于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通過憲法宣誓的權利,往往都通過其他法律或規范加以制度化.促使權利在社會中得到真正的實現。財產權也不例外.憲法中對財產權的規定一般都較為籠統.所以.通過憲法保護作為人權的財產權僅僅是權利保護的一個方面.在實現權利時.往往還需要通過諸如其他法律手段甚至行政手段等加以保護需要明確的是,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雖然非常重要.但完善的憲政保護并不能代替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制度以及國家政策、甚至社會中對于財產權保護理念的接受和推廣等方面對于財產權保護的重要作用本文礙于篇幅.僅討論在憲政領域內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問題。
2從國際人權標準和比較憲法角度考察作為人權的財產權保護之內容
作為一項理念中的權利.人權語境下的財產權至今也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紛紜的話題雖然財產權作為基本人權在當今世界得到普遍認可.但考察其歷史發展.仍會發現該項權利是在不斷的權利斗爭中實現和發展起來的.并且該權利自得到確立以來也一直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之中本文為了盡可能的全面客觀評價財產權保護的應然標準.部分借鑒國際人權法標準和其他國家憲法中對財產權的規定.討論作為人權的財產權保護之具體內容。
目前,國際人權公約中對于財產權的規定較少除《世界人權宣言》第l7條對個人財產權規定之外,《公民權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中對個人財產權都沒有條文規定。本文主要參考《世界人權宣言》中對財產權保護的規定,并借鑒美國和法國憲法文件中對財產權的規定.考察財產權保護的各個要素。
2.1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主體
《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規定:“(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權不得任意剝奪?!庇纱丝梢姟妒澜缛藱嘈浴分斜Wo的權利主體是“人人”即不區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的每一個人。
此外,《世界人權宣言》在制定的時候,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保護財產權是否包括集體所有的財產權利有很大的分歧。《世界人權宣言》最終文本采取了較為巧妙的處理.以“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的措辭模糊規定眾所周知,“同他人合有”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是在民法領域內的“共有”:二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主張的“集體所有”?!妒澜缛藱嘈浴吩诖藛栴}上似是而非的模糊規定,反映的僅是國際人權斗爭的狀況.對于財產權利保護的主體范圍的認定意義不大財產權保護的主體是否應當包括“集體”?解決此問題。應當從設立的目的出發,前文所述.設立保護財產權利的出發點是劃定國家和個人權利的范圍,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所以從人權保障的角度,筆者認為,單從人權保障角度,財產權保障的主體應當只包括個人,而不包括集體和國家。此論斷并不排除憲法在其他部分規定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的所有權問題,需要明確的是,在人權保障的視角下,個人財產權和公有財產等集體財產的區別保護,并不能以此作為區分公有財產等集體財產權和個人財產財產權地位的依據,相反,憲法對于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必須同公有財產至少具有同等水平。甚至多于公有財產等集體財產的保護。
2.2保護個人財產權的客體
憲法保護財產權的范圍目前學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財產權保護的范圍包括以所有權為核心的其他的與財產有關的權利法定形態:第二種觀點認為:憲法保護的財產權僅包括所有權。從《世界人權宣言》的文本表述看,《宣言》認同的是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雖然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僅僅針對公民對于國家享有的一種權利.但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不應當只局限在所有權的范圍,因為公民的債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其他形式的財產權利形式同樣有可能遭受來自國家的侵害,將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限定在所有權的范圍保護未免太過于狹隘。
2.3保護個人財產權的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中對于財產權的保護宣誓作用大過對權利嚴謹而科學的規范。所以《宣言》在對財產權的保護的結構方面并不完整。目前。公認的憲法對于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完善結構包括:保障條款、制約條款和補償條款三方面。如《德意志聯邦基本憲法》包括了完整的三方面。
在財產權保護的體系中,保障條款是最能宣誓人權的價值和觀念的,所以,一般而言,各國對此規定較多。制約條款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個人財產權的行駛進行限制。因為作為個人權利的財產權.其行駛不是沒有邊界的,某些情況下,當保護個人財產權同其他價值相沖突時。在衡量各方面利益沖突之后.有可能會有犧牲個人財產權而實現其他價值的情況發生憲法對財產權保護制約條款的規定雖然以制約為名,但實際上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財產權。因為.將個人財產權制約的各種情況、有權決定制約的主體以及制約的程序等問題通過憲法確立之后,恰恰是對個人財產權最好的保護根據征用補償條款的規定。國家公權力對私人財產的征用.一般均須予以正當補償征用補償條款的規定也體現了國家對于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3從人權保障標準考察我國憲法中對財產權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以來.私有財產一直被視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了改變舊中國落后生產力的面貌,私有財產在《公共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其他法規中得到了適當的確立和保護。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中從第8條到第12條,確立了多種財產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農民土地所有權、手工業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資本家財產所有權等私有財產在該部憲法中都得到了確認和保護但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對私有財產制度進行了完全的否定在1982年制定的現行憲法的過程中.根據改革開放的原則,規定了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此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私有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方面,為與社會發展相適應。我國在1999年修訂憲法時,將私營經濟的地位提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私有制的地位和私有財產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為適應時代的需要,我國2004年修憲時首次將“私有財產權”的概念正式引人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揭開了我國憲法對私有采取保護的全新一頁。
雖然我國憲法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我國憲法對個人私有財產的保護還存在一些問題。
3.1財產權基本權利的定性的缺位
我國憲法將對個人私有財產保護的條款作為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放在總綱一章中,而沒有放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此種做法存在一定缺陷。眾所周知.個人財產權作為一項個人的基本權利.將其作為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放在憲法總綱里面.不能突出私有財產權的個人權利的性質。如前所述.此種做法有一定的歷史淵源.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承認私有財產的地位,我國對私有財產的承認是隨著私有制的蓬勃發展而逐步確認的但將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納入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一章無疑會使我國憲法保護的體系更加完善和合理。由此,筆者提出的建議.將憲法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條款從憲法第一章總綱移至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以此突出個人私有財產權利的個人權利性質
3.2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保護不平等
我國憲法對于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保護的不平等主要體現在條文表述上:憲法第12條規定:“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睉椃ǖ?3條中對個人私有財產的表述則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看似相似的表述實則差異巨大。首先,公有財產在性質上“神圣不可侵犯”而這是私有財產不具有的特征,此表述差異體現了我國憲法在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地位上定性的不平等。其次,在保護范圍上.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而公有財產則沒有此類的限定這表明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只限定在合法財產的范圍內.如果是非合法財產,則不受國家保護,可以遭到任意的剝奪和侵犯。鑒于以上我國憲法對私有財產保護的不足,筆者建議將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同公有財產保護力度等同起來,從人權保障的視角出發,個人私有財產同樣具備“神圣”性,對其的保護不應低于公有財產。
3.3征用補償規定不足
此外,我國憲法中雖然規定對私有財產征,收征用必須給予補償,但是在征收征用的具體要件卻規定不足。例如憲法對于對私有財產征收征用的原因是基于“公共利益”.但究竟憲法如何定義“公共利益”卻沒有給出明確的解答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公共利益”本質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的.同時也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變化發展的。但在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的時候.國家憲法和法律仍需要依據一個相對固定且明確的“公共利益”的標準作為其依據。我國憲法對“公共利益”定義的缺失導致的結果是:在現實社會中,大量以公共利益為由對公民私有住房進行征收征用時得不到社會普通民眾的支持和理解。此外。憲法中也沒有對私有財產征收征用主體以及程序等事項進行規定
雖然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其抽象性決定,憲法不可能將征收征用的具體標準和程序規定其中,但是,筆者建議,為了保障私有財產征收征用過程中的公平公正性,應專門制定部門法及配套法規,規定征收征用各項標準和程序的依據和主體.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的問題不再標準界定模糊
3.4保護主體范圍有限
我國憲法第13條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的主體限定在“公民”而非“自然人”,雖然咋看并無不當,當實際上此做法卻有所不妥,因為將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主體限定在“公民”而非一切“自然人”實際上是將在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排除在私有財產保護的范圍之外。這對于個人財產權的保護是不利的特別是現今我國推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境內存在眾多國外投資者,如果他們在國內的私有財產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那末一定會影響我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筆者建議將我國私有財產保護的主體擴大至“自然人”,此做法有利于保護境外公民和組織合法的財產權利。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4結語
從人權角度出發,我國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但應當看到,自2004年我國將“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條文之后,人權保障問題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筆者從人權保障角度,對我國憲法中對私有財產保護提出的些許建議,希望能為我國人權保障事業做出些許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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