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改革勞動教養制度論文
時間:2022-07-15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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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為完善勞動教養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另據統計,2003年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來自四川代表團的段維義等127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國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議案。2004年這一數字變為420名,占全體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有6件代表議案建議盡快改革和完善勞動教養制度。(林琳:實行近五十年法律依據不充分,勞教制度遭質疑,http:///legal/2006-02/20/content_4202428.htm,2006年02月20日,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教養制度始于1957年反右這一特殊時期,現今的依據是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至今為止,實施了近50年。人民代表的呼聲終于引起了立法高層的注意,用以取代勞動教養制度的新的“矯治措施”即將出臺,如果這個“立法規劃”能促成現行勞教制度的廢止,則是將國家之幸、人民之幸。報道此事的媒體評價它“對于處理輕微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這固然不錯。但是它在發揮這些作用時產生了巨大的負面作用,因此,這是一項極其腐朽的制度。
先來看所謂“處理輕微違法行為”的作用。如果是處理輕微違法行為,當用輕微的處罰措施,那么勞動教養是否是輕微的呢?勞動教養,是對那些不夠刑事處罰或不需要刑事處罰且具有勞動能力的違法人員,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名為“教養”,但因其完全剝奪人身自由、在勞教場所內強制關押,與刑罰措施在懲罰的嚴厲性上無異。其期限是1至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可以長達4年。在內容上它與在監獄服刑并無差別,其對被勞教人員人身自由剝奪的程度和期限,甚至比刑罰中的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只需監外執行)、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短期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3年以下)還要嚴厲。用這樣的手段處理輕微違法行為,實為酷刑,違背了刑法和行政處罰法中的比例原則,嚴重侵犯人權。
另外,勞動教養在實體依據上也為憲法法律所不容。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作為憲法性文件的《立法法》第8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勞動教養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并不存在真正的“法律”淵源,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從性質上來說屬于部門行政規章,未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規章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而且勞動教養也不是《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的處罰種類。勞動教養制度缺乏法律依據。它在處理違法上發生了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產生了踐踏法治、違背憲法的消極作用。
再來看所謂“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從勞動教養的決定程序來看,公安機關是事實上的審批機關,同時勞動教養的調查和申請者,在公安機關與被勞教人員之間,缺乏一個居中裁判者,不需法院裁判,不需檢察監督,當事人沒有提出回避和請律師辯護的權利,公安機關便可通過內部報批程序就可以將被勞教人員送往勞教所。因此,勞動教養程序違背了公開、中立、獨立的正當程序要求,還可能滋生公安機關在勞教決定過程中的腐敗。
國家有維護社會秩序的權力與責任這當然不錯,但是,國家在維護秩序的同時要時刻警惕其使用的手段可能侵犯公民權利,以公民權利為代價的秩序,其背后則是人民的忍受和犧牲。一個社會從來都不是以這樣的秩序為目的的,否則,某些黑社會的“綠林規則”也可在一定的意義上“維護社會秩序”,這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違背正當程序要求的所謂秩序,人民是不需要的,民主與法治的國家也是不能容忍的。
什么是正當程序?美國學者、《人民的權利》一書的作者麥文·尤諾夫斯基(MelvinUrofsky)指出:正當程序是“指每個被告人,無論受到何種指控,都有權經過一定的程序,確保他/她最終得到公正的、根據法律進行的、公開的、讓公眾對這個制度的公正性感到放心的審判。”(MelvinUrofsky,《人民的權利》,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rop/roppage.htm.)費利克斯·法蘭克富特(FelixFrankfurter)大法官曾說:“美國的自由史在相當不小的程度上是程序史。”總之,“任何州也不得未經法律正當程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在美國這樣一個沒有單向性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國家,會不會因為審判程序的繁瑣和復雜讓有一些違法犯罪的人得以逍遙法外呢?“回答是肯定的,這是我們為堅持正當程序的制度所付的代價之一。偶爾會有一個罪犯逃出法網,但我們的目的是確保不讓任何無辜的人誤受懲罰。這個制度不是盡善盡美,但它的確以理想為準則。要保護人民的權利,民主國家中的正當程序就不能是一句空話。”(MelvinUrofsky,《人民的權利》。)在民主法治社會,處理違法、維護秩序永遠不能作為排斥人民程序權利的理由。
如果說勞動教養在處理違法、維護秩序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其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的負面作用則完全不是“一定的作用”,而是不可估量。1957年后,全國55萬余被劃為右派的人半數以上失去了公職,相當多數被送勞動教養或監督勞動,有些人流離失所、家破人亡。“(葉篤莊,令人等贊嘆的生物學家”陸大傻子,http:///y/2004-09-14/81660.html,2004.09.14,來源,炎黃春秋)反右中的勞動教養,可以說是臭名昭著。而在此后,到底有多少勞動教養的冤假錯案我們無法獲得統計資料,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都不正當的制度一定比正當的審判程序所產生的的冤假錯案會多得多。
可見,勞動教養雖然在處理違法、維護秩序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又促長了人治、集權,阻滯了民主與法治的進程。在建設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的今天,它應當被盡快扔進歷史的垃圾堆,而代之以正當、文明的處罰和程序。我們期待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早日變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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