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進程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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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進程管理論文

摘要:呂世倫教授在社會與國家關系問題上有深入的研究。呂教授認為,研究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必須從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根本原理出發。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理論,社會與國家在經歷了一個分與合的往返運動之后,國家最終要溶于社會之中,而今天國家從一定的領域退出,社會與國家的逐步分離,正是國家溶于社會這一偉大進程的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呂教授對社會與國家關系上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認為,現今的中國可以說是一個有契約的社會,但并不能認為中國存在一個市民社會或契約社會。呂教授認為,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中有濃厚的國家主義傾向,這種傾向的形成不能從單一的因素來理解,而必須從經濟的、政治的、地理的、文化的多種因素和多重角度去理解。這種國家主義在當代中國的法律制度以及意識形態中都有留存。在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過程中必須反對國家主義。呂世倫教授認為,在當前的中國,必須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關系格局反對腐敗,建立“廉價政府”。國家回歸社會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是人類的最終歸宿,而在這一過程中法將起到關鍵的作用。

關鍵詞:社會,國家,回歸,國家主義,法

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是政治學和法學界長期關注的問題。古往今來,許多思想家都對此問題進行過探討。在當下的中國,社會與國家逐步分離,一個制約國家公權力的“私域”逐漸形成,這已成為伴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的必然事實,這一事實成為中國法治的基礎。對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都有精深研究的呂世倫教授,對當下中國的法治建設也給予了深切的關注。社會與國家這一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自然也不會脫出他的理論視野。呂世倫教授認為,研究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必須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此問題上的論述為指導,將此問題置于整個社會歷史的脈動之中與人類社會未來發展的總體框架之內并關照中國的歷史與現實。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態與多樣化的文明發展路徑,但文明的發展是主流蛹動與多樣化進程的統一。中西方經歷了社會與國家間不同的合一與分離的往返運動,但人類的最終歸宿是國家溶于社會,大同世界的到來。只有在此基礎上研究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才能得出科學的結論。而今天國家從一定的領域退出,社會與國家的逐步分離,正是國家溶于社會這一偉大進程的組成部分。

一、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歷史演進與未來趨向

自從國家產生以來,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就成為一個恒久不衰的理論課題。從近代對二者關系的系統研討開始,在西方形成了兩種大的理論流向,一是“社會高于、先于國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義理論,一是“國家高于、先于社會”的霍布斯-黑格爾式的國家主義理論。在我國近年興起的理論研討中,也有兩種理論影響較大。那就是80年代末的新權威主義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會理論。前者主張以強有力的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權威作為社會整合和保證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動現代化。[1]后者則認為在中國應以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2]呂世倫教授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其獨到之處,但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沒有明確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與國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而離開這一基本原理,就不能正確把握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歷史演進規律與未來發展趨向。呂教授認為馬克思通過對黑格爾顛倒的思辨法哲學體系的批判而創立的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與國家及其關系的法哲學分析范式,是我們科學把握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方法論基礎。因此必須立基于馬克思關于國家從社會中分離和“蛹化”的歷史過程的科學分析,才能正確把握社會與國家的現實關系及其未來命運。

呂世倫教授認為,必須按照邏輯和歷史相統一的原則,科學把握社會與國家分離與合一的往返運動過程。社會與國家“蛹化”的歷史過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國家從氏族中產生。國家是從社會中產生并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國家的存在是為了利用國家權力維護社會中統治階級的特殊權力,但它卻以普遍形式出現,表現出“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即國家異化為一種虛幻的普通利益與社會成員相脫離的特殊的公共權力。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特別是官吏攫取社會成員的利益為已有同時又披上合法外衣,導致國家對社會的吞噬。2,在古代奴隸制社會,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是統一的。這種統一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像亞洲專制制度那樣,政治國家只是一個人的獨斷專行,換句話說,政治國家同物質國家(社會)一樣都是奴隸?!盵3]第二種情況是古代希臘城邦國家。由于直接民主制的實行,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政治國家就是市民社會。3,在西歐封建社會,由于一個遍及社會的封君-封臣、領主—附庸的政治附庸網的形成,國家淪為大大小小封建領主構成的貴族階級的特權工具。社會與國家的對立或國家統治社會已達于頂峰。4,從11世紀開始,在西方興起了城市市民社會,到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真正的市民社會漸趨成熟。隨著商業、財產、勞動方式及同業公會等市民社會構成要素日益獲得獨立存在和發展,市民社會開始同政治國家相分離。然而也必須看到,現代國家在政治上和法上又宣布為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和社會“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從而又出現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再統一”。但是,重要的問題在于,這種統一僅僅是形式的而不是實質性的,所以它必然是一種“虛假的再統一”,或者是一種“不能統一的東西的統一”[4]5,如果說在資本主義社會里,社會與國家的形式的虛假的統一掩蓋了它們之間的真實的分離,那么社會主義的任務恰恰就在于要把這種關系引向真正的實質性的統一。在馬克思看來,國家不過是社會的超自然的“怪胎”,[5]是社會機體上的“寄生的贅瘤”。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人類文明的全面進步,國家必將重新溶入社會之中而自行走向消亡。而在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政治過渡時期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是“半國家”或“消亡之中的國家”[6].即不應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脫離社會的機關,而應是國家對社會的異化轉為同化,國家把吞噬的社會力量重新歸還社會,國家開始逐漸溶于社會。到了人類徹底解放的共產主義社會,國家將吞噬的社會力量重新歸還社會,國家溶于社會之中而走向消亡。

呂世倫教授認為,在當代中國研究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必須以上述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與國家關系的基本原理為指導,只有以此為指導,才能科學分析二者的現實關系及未來發展路向。

二、中國是否存在一個“市民社會”和“契約社會”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型,梅因的“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公式被我國學者廣泛討論與運用。有人認為我國如今經濟體制的轉型就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有人認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值目標就是建立一個以個人所有權和契約制為兩大支柱的“市民社會”;有人認為社會主義社會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政治上、思想文化上都是一個“契約社會”。中國真的存在一個“市民社會”和“契約社會”嗎?呂世倫教授從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和國家的基本原理出發,通過對當代世界的透徹分析與我國現實情況的深刻把握,對這幾種觀點進行了辯析。

(一)中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嗎?

呂世倫教授認為,我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不能用梅因的“從身份到契約”這一公式來概括。梅因的論斷指的是由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身依附關系,轉變到自由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身自由關系,因此這一關系的適用范圍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會,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更不能延伸到社會主義社會。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形成,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在生產和流通領域,資本主義國家大量地實行資本的“國有化”和經濟的“計劃化”,政府和私人經濟同時發生作用而構成的“混合經濟”已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由此可知,作為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的個人所有權和契約權,已經受到了巨大的“侵犯”,這是客觀的歷史必然性使然。針對中國的情況,呂教授認為,中國經濟的轉型與“從身份到契約”的公式有頗多外形上的相似,但二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首先,梅因所講的“身份”是在前資本主義形態下的剝削關系,這與我國計劃經濟下建立在同志式平等和互助合作關系上的、經濟性的或管理性的隸屬關系沒有可比性。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混合經濟有更高程度的宏觀控制。因此以“契約經濟”概括中國經濟是并不適宜的。

(二)當代中國存在一個“市民社會”和“契約社會”嗎?

呂世倫教授認為,市民社會有廣狹兩種含義。在廣義上,市民社會就是指從物質關系方面加以強調的、一般的社會。社會主義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交往關系),是廣義上的市民社會諸形態之一,即向共產主義過渡的形態。而狹義上的或發生論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僅指資本主義經濟關系即資本主義社會。它是從中世紀的貿易城市興起的,經過資產階級革命確定下來,其典型形態是19世紀歐美國家的自由資本主義制度。這種制度也就是梅因所概括的,由身份社會轉化而來的“契約社會”。其特征可概括為所有權、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體。由此來觀照當代中國,呂教授認為,它與19世紀的市民社會或契約社會有本質的區別。首先,社會主義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其次,社會主義社會(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說是個有契約的社會,而且這種契約關系還將有一個相當程度的發展,從而市民社會也將有相當規模的擴大。但不能說它是“契約社會”,因為中國在經濟上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并且契約關系的主、客體和內容都被限定于社會主義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在政治上,社會主義國家是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返于社會并服務于社會,最后要溶化在社會之中的“半國家”,它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它不需要用“契約國家”或“契約政治”之類的概念來掩蓋自己的本質。在思想文化上,社會主義國家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而不允許馬克思主義和非馬克思主義之間建立相互轉讓的“契約”。

最后,呂教授得出結論說,市民社會和“契約社會”專指19世紀以歐美為典型的自由資本主義社會。今天,“從身份到契約”對壟斷資本主義已失去其適用性,遑論對社會主義社會了。西方法學家認為契約關系不僅適用于經濟關系,而且適用于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這樣便不可避免地掩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真實性質。社會主義社會不是本來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或“契約社會”,說當今中國以完全的市民社會或“契約社會”作為根本方向或最終目標,違背了歷史規律,是歷史的倒退。

三、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中國家主義的成因、影響與衰微

(一)國家主義的概念與特征

呂世倫教授認為,中國法律傳統中帶有濃厚的國家主義傾向?!捌仗熘?,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這里所說的國家主義,呂教授認為,是指以國家權力為核心,以“權力至上”為價值基礎的一種普遍存在于社會意識形態中的觀念體系。其內涵為:1、強調國家權力支配一切;2、偏重于社會整合手段的實質正義;3、提倡以命令性規范為主來構筑法律體系的內在結構。國家主義也彌漫于我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個領域,其內在精神集中體現為重國家、輕社會,重權力、輕權利,重人治、輕法治,重集權、輕分權,重集體、輕個體,重實體、輕程序。

呂教授認為,國家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在中國的發展是一元化的,在幾千年的封建政治和法律文化發展的過程中幾乎從未受到過挑戰。在整個封建社會,皇權無可置疑,君主擁有絕對的生殺予奪的權力,因此沒有給宗教的強力發展留下余地,遑論以宗教的力量來制約強大的皇權。而在西方,國家權力是在同外在的對立力量之間形成的二元化的道路上行進的,它要受到自然法觀念、多層次封建領主之間的契約關系、基督教以及代議制的制約。近代西方國家主義從馬基雅弗利和布丹開始,經過霍布斯、格老秀斯、黑格爾、尼采到法西斯主義的國家主義,發展到極端。但國家主義在西方的每一次發展,都受到了來自意識形態領域內不同思想和學派特別是自由主義的抨擊,所以它在西方的發展總是表現出階段性和受制約性,最終使自由主義成為西方法律傳統的主流。由此可見,國家主義在中西兩種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傳統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內在精神。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家主義的形成原因

呂世倫教授認為,作為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中最經久不衰的傳統之一的國家主義,其集中表現就是“王(皇)權至上”論。它在中國所走的是一條從未間斷的、一元化的發展道路。國家主義的形成,不能用單一的因素來解釋而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呂教授從經濟的、地理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多個角度探討了中國法律文化中國家主義的成因。

呂教授認為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中國家主義的形成在經濟上的原因表現在作為國家形成前提和基礎的生產力水平低下。古代希臘國家在野蠻時代中期已廣泛使用鐵器,而中國到了春秋戰國時代仍然是青銅時代,鐵器的使用剛剛開始萌芽。因而人與人的依賴關系更加普遍,個性自由更為微少,對集權政治的需要更強。

其次,呂教授分析了中國獨特的地理環境與國家主義的內在關系。他認為,中國國家主義的萌發與中華文明所處的獨特的地理環境有直接的關系。中華文明展開于綿細肥沃的黃土高原上的黃河流域,這種地理條件決定了中華文明發源之初,就有了鮮明的農業文明的色彩。而黃河的淤塞與泛濫,客觀上需要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權,能調動全國的資源,指揮人眾興修水利,使社會發展獲得必要的安全。從天候來看,我國處于溫帶季風氣候,不規律的降水經常造成水、旱災害的發生,而為了應付周期發生的災荒,需要一個能調動全國資源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權的存在。另外,由于降水的南北不均造成了中國農業文明與游牧文明的分野。游牧民族對中原地區形成了長期的威脅,為了抵御游牧民族的威脅,在戰國時就有了將北方各國所筑的原始形態的城墻連接起來構成一個完整的城塞的必要,這項工程由秦始皇統一以后以暴力方式完成。呂教授認為,這種國防上的需要,也成為促成一個中央集權的重要原因。

呂世倫教授認為,由于以上原因,中國兩千多年的歷史,才能以統一和集權為主題寫成。但中國在遼闊疆域內迅速實現統一是在特定條件下的一種政治上的早熟。而在技術落后、制度創設不能完全展開的條件下,要在農業社會的基礎上行使一個大國繁重的職能,建立一個以權威為主導和以義務為本位的社會就成為當然的選擇。秦國接受了法家學說,而由秦始皇兵吞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國家形態,并為管理一個統一國家進行了制度上的嘗試。而由西周至秦漢所進行的制度嘗試和治國經驗被以后的歷代統治者因襲。此后雖有統一與分裂的周期性震蕩,但國家主義的傳統卻經久不衰,并且在制度上日漸成熟,至隋唐達其頂峰,并延至明清。

在分析了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中國家主義的成因以后,呂世倫教授轉而分析了國家主義意識形態在中國的嬗變過程。他認為中國第一個國家形態-夏朝的開國君主啟的父親禹就是一位帶領群眾治理水患的英雄,因此公共需要促使國家早熟和民眾服從權威的基因早在中華文明肇始之初即已埋下。商的統治者將祖先崇拜與上天崇拜結合而發展出最初的神權政治學說,為強化皇權和國家權威奠定了最初的理論基礎。再次,是宗法制度的作用。西周的宗法制度所創立的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強化了國家權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緣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擴大為人對于國家的全面的義務關系,強化了每個人的身份角色和義務內容。這一點已為學界所共識,此不贅述。而禮治的出現和完善,更要求每個社會成員根據社會為自己規定好的身份來扮演自己的社會角色,盡自己的社會義務。最后,從社會意識形態來考察,春秋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各派都力圖獲得當權者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央集權的需要決定了各家學說的興衰起落。經過長期的互動與整合,中國的國家主義終于找到了為其服務的意識形態,那就是以儒家為主,儒、法、道三家并立,三家雖立論不同,但相互為用,共同為中央集權和義務本位的社會結構服務。

(三)國家主義在當代中國的留存及其影響

新中國的成立是中國歷史上國家性質最慘烈最根本性的一次變革,六法全書的廢除標志著新政權與舊的法律傳統決裂的決心。但國家主義傳統并未因此而中斷,直到今天仍彌漫于法律理念與法律制度之中,原因何在?呂教授認為,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出解釋,一是中國經濟和思想文化的基本條件沒有發生變化,二是蘇聯的影響,三是戰爭經驗的影響,四是中國經濟發展所要解決的任務所需。由于以上四個原因的存在,國家主義傳統在中國并未中斷而是延續了下來。而理解了國家主義在當代中國的留存,便可以理解中國的諸如計劃經濟問題、民主太少、缺乏法治的問題以及為何中國屢犯“左”的錯誤等問題。所以雖然自19世紀末啟動的法制現代化始,國家主義日漸衰微,但并未根除,而是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社會意識形態廣泛滲透于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各個領域,對當今的法理念與法制度都產生著廣泛的影響。呂先生認為,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國家主義對中國制度性法文化的影響:(1)強調訴訟中國家本位原則,忽略或輕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2)將國家權力的公正性視為預先設定的毋庸置疑的原則,并將之貫穿于實體法和程序法之中;(3)通過頻繁的立法來擴充國家權力管轄的范圍;(4)頻繁的立法活動所促成的法律自身的粗疏,引起司法環節中權力操作體系的失衡,從而為司法權侵蝕立法權留下了空隙;(5)國家主義在政治和經濟活動中最經常的表現就是行政權的無序性和任意性;(6)國家主義的權力本位原則是對市場經濟體系中建立平等和自由原則的極大阻礙。

2、國家主義對我國理念性法文化的影響:(1)對人權理論的影響。我國的人權理論中夾雜著許多國家主義的思想,其代表性的思想有“主權高于人權”、“主權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等。這種觀點之所以錯誤,在于把全人類的人權普遍性同國家(主權)對人權的管轄混為一談。從長遠來看,國家是最終要被消滅的東西,也是人權實現的障礙,無論主權對人權多么重要,也不能把人權看作是主權派生的,完全看作從屬于國家的。(2)對法的性質和功能的影響。由于國家主義的影響,把法看作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是“刀把子”,忽視甚至否定法的獨立價值。(3)對法的體系及內在結構的影響。受國家主義影響,使法的體系和結構出現了公法高于私法、實體優于程序的傾向。而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民事給刑事讓路”的做法,使公民及其他社會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3、國家主義對大眾性法文化的影響。(1)公法優于私法的法律傳統強化了人們“法即刑”的觀念,而對刑本身的畏懼又迫使人們不得不遠離訴訟而去追求訴訟外的和解;(2)國家主義作為一種觀念體系,它在判斷公與私、官與民、權與法等各種范疇時,總是以權力為軸心的。

(四)批判國家主義

國家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現在仍然廣泛存在于中國立法、執法、司法及人們的法觀念中,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中的強大阻力。呂世倫教授強調了批判國家主義的重要性。他重申了馬克思主義在這一問題上的根本觀點,指出,馬克思恩格斯在與德國的“國家迷信”進行斗爭時,多次強調要反對國家主義。如恩格斯指出:“在德國,對國家的迷信,已經從哲學方面轉到資產階級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識中去了。”但是,“國家再好也不過是無產階級在爭取階級統治的斗爭勝利后所繼承下來的一個禍害”。[7]呂教授認為,馬克思經典作家在這些方面的論述是我們現今處理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根本指導原則。當然呂教授在反對國家主義的同時,并沒有反對國家權力存在的歷史合理性和現實性。他認為,作為一種思想體系,我們既反對資產階級的國家主義,也反對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但同時又承認二者均含有某些合理的成分。中國是一個后發現代化國家里,采取的是一種政府推動型的法治模式,保持國家一定的對社會資源的整合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他著重強調,雖然權力非常必要的,但對當代中國來說,擯棄國家主義仍是當務之急。因為要理解在中國反對國家主義的必要性,就不能脫離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經濟土壤、文化傳統和政治背景。在中國,過于強大的國家主義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發展的主要障礙,相形這下,法治意識和個人權利觀念過于微弱。我們需要的是一種必要而合理的國家權力,這種國家權力要能夠日益地融合于社會之中,并足以維系社會自身健康地發展,而不是保留傳統的國家權力至上的國家主義。

最后,呂世倫教授得出結論說,我們既要警惕那種19世紀的、邊沁式的過分排斥國家權力的自由主義,但也要防止和克服權力至上的國家主義。而合理地分配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范圍,將成為建設法治社會的核心和關鍵。

四、用“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國家關系格局抑制腐敗,建立“廉價政府”

腐敗已構成我國當前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一問題是否得到解決關系到民心的向背與政權的穩定甚至關系到國家的生死存亡。為解決腐敗問題,學者們見仁見智,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方案。呂世倫教授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社會和國家關系的原理出發,獨創性地提出要解決腐敗問題,必須走“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道路。

呂教授指出,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問題,也是探討和解決社會主義廉政建設的一個最重要的出發點和歸宿。馬克思把黑格爾顛倒了的社會和國家的關系顛倒了過來,指出社會是國家的基礎,社會決定國家。恩格斯說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不得不“暫時地”加以利用的“禍害”。“不得不”利用,指社會主義國家對于社會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現實性:“禍害”是指它本身包含著腐敗的現實可能性和歷史局限性。呂教授指出,從發生論上說,國家是源自社會又凌駕于社會之上的特殊公共權力,國家是社會的異化,公民是市民的異化。對人民群眾而言,國家本身就是一種異己的力量,是一切政治腐敗的淵藪,而廉政只在極有限、極相對的范圍內才存在。

在從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發生了質的變化,社會主義國家已就了“半國家”或“正在消亡中的國家”。這時國家對社會的異化變為同化,國家開始逐漸地溶于社會之中,國家變得越來越小,社會則變得越來越大,國家開始把它所吞噬的社會力量重新歸還社會,國家的根本使命在于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也就是為組織在社會中的全體人民服務。與此同時,政府機構十分精簡,效能大大提高,已不再成為社會的沉重負擔。正是在對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深刻把握的基礎上,呂先生指出,“小政府,大社會”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唯有走這條路,才能從根本上擺脫國家的寄生性,防止政府官員的腐敗,實現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時提出的“廉價政府”。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使命在于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也就是為組織在政權之中的全體人民服務。而現實中社會主義國家的腐敗卻相當嚴重。呂教授認為,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傳統國家的影響;二是權力本身的特性,一切權力都蘊含著追求更大的權力和濫用權力的屬性和可能性,社會主義國家權力未能消除這種特性,在缺乏足夠的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機制的情況下,也不會避免腐敗現象的滋長。因此社會主義也面臨著國家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而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危險趨向。所以,呂教授認為,擺正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大刀闊斧地精簡機構,雷厲風行地向種種腐敗現象作斗爭,才能實現廉政。

呂教授認為,所謂“小政府”是指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為目標,轉變政府職能,根據現代社會政府“小”職能進行國家機構的精簡,形成“小”機構。與此同時,擴大社會權力,推動廣泛的社會自治,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以形成“大社會”。呂教授認為,“大社會”可以從諸多方面實現對國家權力腐敗的控制:首先,“小政府,大社會”限制了國家權力的運用范圍,從而也就將權力的濫用和腐敗控制在較小的范圍之內;其次,在“小政府,大社會”的關系格局下,社會各種組織和利益集團的獨立、發展和壯大,可以對權力腐敗現象形成強大的社會利益集團的壓力;第三,“大社會”可以通過各種社會傳媒和公民權利的行使對權力濫用進行廣泛的輿論監督;第四,在“小政府,大社會”的利益格局下,各個階層、地方和利益集團都有自己的代表在國家權力機關中表達自己的意志,形成各種社會利益在法律上的平衡,實現對權力腐敗的制約。呂教授認為,“小政府,大社會”是社會主義廉政建設的根本保證和必由之路。而為了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關系格局,實現馬克思提出的“廉價政府”的目標,從根本上保證反腐倡廉的社會法制機理,在處理社會與國家的關系時,必須堅持:在社會與國家的關系上,實行社會本位;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實行權利本位;樹立為社會服務的觀念,建構保障和促進為社會服務的法律機制;確立國家對社會的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觀念,依法保障和控制國家宏觀干預的能力。

最后,呂教授得出結論說,只有堅持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社會和國家關系的基本原理,走“小政府,大社會”的道路,既要確認適度的國家權力干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又要有效防范權力的濫用和異化,才能真正抑制腐敗現象的滋長和蔓延,實現“廉價政府”。

五、法:國家回歸社會的橋梁

國家溶于社會是人類的最終理想。而在具有長期專制主義傳統的中國,國家通過什么渠道與形式回歸社會?呂世倫教授指出,法是國家回歸社會的橋梁,法必須也能夠成為制約國家、特別是政府(行政)權力的唯一力量。法通過對權力的制約,使國家權力逐漸向社會回歸,最終實現國家溶于社會的偉大目標。

呂教授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后,國家并沒有走上如馬克思、恩格斯預言的那樣的消亡過程,相反,卻走上了強化國家政權和強化國家對社會的控制的道路。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起點的改革開放,特別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還權于社會,為國家回歸社會創造條件。二十多年的改革是一個全方位的國家放權的過程,改革的成果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并用以指導下一步改革。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和國家關系的每一次變化都導致法的變化,而法在型塑社會與國家關系中又起著巨大的作用。在國家回歸社會的過程的每一階段,無論是社會權力的張揚,還是國家權力的抑制,法都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1,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使國家逐步退出微觀經濟領域,并實現經濟利益多元化,形成社會對國家權力的制約;2,法劃定權力的界限,制止國家權力的濫用;3,法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由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加強對權力行使的監督,保證公務行為的廉潔性;4,依照法來規范黨政關系,依法制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濫用權力的行為,實現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有機統一;5,法保障實行廣泛的社會自治,擴大社會權力,以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關系格局,實現社會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呂先生認為,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社會主義國家“是這樣的國家,在這種國家里人民本身就是這種普遍事務;在這里,我們談的是這樣的意志,這種意志只有在具有自我意識的人民意志中,才能作為類意志而獲得現實的定在?!盵8]這種意志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就是作為“市民社會在國家的全權代表”的機構所擁有的立法權制定出來的法。既然立法權是國家整體性的權力,那么立法權產生的法也必然是全體人民意志(社會意志)的體現、表達和運用。因此,法必須而且能夠成為支配國家、特別是政府(行政)權力的唯一力量。確實,代表機構的意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全體人民的意志甚至有時會抵觸全體人民的意志,而且法常常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一種“協調”或“契約”。但是,除了法之外,在解決國家回歸社會這個問題上,沒有任何其他的替代物。

呂教授認為,法在促進國家回歸社會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實現法促進國家回歸社會,必須正確理解國家和法的關系,拋棄那種貶低甚至否定法的價值和獨立地位,將法視為“帝王之具”或單純的專政手段即“刀把子”的觀點。他認為,在國家和法的起源上來看,二者的產生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國家的出現意味著法的產生,在此過程中無先后之分。從二者的職能來看,作為上層建筑,二者存在著既聯系又并立的關系,也不發生誰服從誰的問題。而隨著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國家將它從社會獲取的權力歸還社會,最終溶于社會之中。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同時消亡,被新的大同世界的共同社會規范所代替。呂教授認為,實現法促進國家回歸社會,需要在社會與國家的關系上堅持社會本位,拋棄國家本位。作為一個后發現代化的國家,我們采取的是國家推進型的法治模式,國家權力在這一進程中將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但這也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的。在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反對國家主義。他認為,在當前,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實際出發,逐步培育社會的獨立性,盡量擴大社會自治范圍,相應縮小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控制和干預,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滋生,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并最終實現國家向社會的回歸。

最后,呂教授滿懷信心地指出,法通過對權力的制約,實現“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9]使國家真正成為“人民的自我規定”,并“表現出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10]社會變成“每個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的“自由人的聯合體”,國家從凌駕于社會之上而重新溶入社會,也就是國家的消亡,人類的徹底解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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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列寧選集(第2版)第3卷[M].185。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2卷。228-229。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2卷。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