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建議

時間:2022-05-13 1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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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建議

摘要: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公平公正得開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不當的新聞輿論監督也給司法公正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沖擊了司法獨立、司法權威,也踐踏了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結合一些熱門案例,通過分析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造成的沖擊及原因,進而提出一些促進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協調發展的意見、建議

關鍵詞:新聞輿論監督;司法公正;沖突;協調發展

互聯網的發展讓世界變成了地球村,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新聞媒體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新聞媒體對各領域的監督作用越來越重要,司法與媒體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密切。可以說,新聞輿論對法治社會建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手機、ipad等移動終端和微博、微信等傳播平臺的普及,新聞媒體也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報紙、雜志、電視等形式,自媒體時代悄然來臨,新聞輿論傳播的速度也越來越快。因存在形式等各種因素,新聞媒體在行使其監督職能的同時,很多時候也出現干擾司法獨立、左右案件審判的現象,這對我國的法治進程是有害而無益的。

一、相關概念簡述

(一)新聞輿論監督的概念。新聞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依托其職業特點,有效的發揮監督力量,對社會公共事件進行輿論監督。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監督主體方面,其執行者必須是新聞媒體;第二,在監督對象方面,其監督的范圍包括了一切公共領域的事件、人物和機構;第三,在監督立場方面,新聞媒體必須保持中立并發表客觀評價,這也是新聞行業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操守。(二)司法公正的概念。所謂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機關從公立角度出發,堅持依照公平公正原則履行其執法、審判等一切司法職能,對司法事實做出合理處置。這就要求,其一,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要始終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其二,社會要保障司法行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和外力的干擾,從而保證其獨立性、客觀性,這也是實現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三)司法公正與新聞輿論監督的關系。司法公正與輿論監督都包涵著憲法理念,因此,并不能說二者誰更重要,或者誰對誰錯。只要行使國家公權力就要受到監督,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一部分,司法權也必然要受到各領域、各層次得監督,這其中,新聞輿論監督是必不可少的一環。雖然媒體報道影響司法裁判的事情也有發生,二者之間的沖入矛盾也確實存在。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機關來說無疑是一個“緊箍咒”,在滿足廣大群眾知情權的同時,在無形中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時時提醒司法機關和從業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執法,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司法腐敗現象。可以說,其二者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是一致的、統一的。因此,我們應該辯證得看待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二者相輔相成,在矛盾與和諧中共同促進、共同發展。

二、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

不可否認,輿論監督確實可以促使實現司法公正,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輿論過度得干預司法,反而更容易引發司法不公正的情況。比如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案”,單純從法理角度看該案確實存在從寬處理的情節,但當時新聞媒體對此案十分關注,進行了大力報道,在“民情洶洶”的情況下,藥家鑫無疑是罪無可赦的。在自媒體迅猛發展的今天,該案已不再是個例。(一)不當監督對司法獨立造成沖擊。新聞媒體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公共話語權,其對個案的過度報道,甚至是失事報道和不當評論,都會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造成所謂的“民意”。司法機關在裁判過程中,不得不考慮到社會輿論的要求和群眾的意愿,原本“以事實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也不得不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造成對公正司法的沖擊。以2016年河南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的案件為例,河南新鄉的大學生多次捕獵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多大12只并從中非法獲利,按法律規定應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兩罪判處刑罰。但由于新聞媒體的不當引導,過度渲染其農村大學身份而忽略其事實上的違法行為,導致社會輿論普遍同情該大學生,甚至一些缺乏理性的網民一度一些不當言論,給本案的審判機關造成巨大壓力。(二)不當監督使司法權威受到影響。新聞媒體的正面評價可以起到推進法治發展的積極作用,但是,輿論監督的評價多是負面的,尤其是不當的輿論監督,會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反而會破壞社會法治進程。其一,法院本身就是各類社會矛盾的集中的地方,沖突雙方的當事人很難對判決都滿意。此時,一些不良的新聞媒體容易以輿論監督為借口,影響裁判結果。其二,輿論監督應該是有界限、有范圍的,但現實情況卻是很多媒體認為輿論監督是沒有邊界限制的。同時,根據司法職業準則和隊伍紀律規定,其對新聞媒體的公開時間、公開內容都有要求,這就形成了媒體與司法從業者之間的矛盾,這樣的矛盾被掌握更多話語權的媒體擴大化后,使得司法人員的中立性不斷受到社會質疑。其三,很多新聞媒體片面得將其監督職能定義為揭露、諷刺、批判。在新聞行業競爭異常激烈的今天,出于謀取利益、提高閱讀量、增加關注度等多種目的,媒體更是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負面輿論報道上,而忽略了所謂“監督”應該是在報道中進行中肯、客觀的評論。(三)不當監督踐踏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新聞輿論監督過程中卻極易出現“媒體審判”的現象,使被追訴人變成“千古罪人”,完全無視被追訴人應該享有的法律權益,甚至違背我國法律規定了無罪推定、平等審判,慎用死刑等基本原則。法官在審判中的正常判斷也容易受到輿論導向的干擾,進而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甚至出現被追訴人是“死在媒體筆下”的情況。

三、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原因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以法律為準則開展的司法活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有力保障。隨著新聞媒體對整個司法流程監督的不斷深入,其與司法公正的矛盾也在不斷升級。尤其是近幾年,更可謂是沖突不斷。縱觀造成上述沖突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新聞從業人員職業素養不足。縱觀當前的新聞報道,尤其是法制新聞,夸大事實、片面報道、一味遷就讀者胃口的情況時有出現,這也從側面反應出當前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嚴重的問題。此外,有些媒體記著急于搶占新聞頭條,對事件缺乏全面合理的調查,無視司法工作本身的特點,以失事的報道對案件進行越權審判。更有甚者,與相關當事人有利益牽連,利用職業便利,給法院施壓來左右案件審判,這就上升到了職業道德缺失的層面。凡此種種,都嚴重干擾的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二)新聞輿論監督法律規制欠缺。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對新聞輿論監督進行規制和監督,相關制度建設也嚴重落后于現實需求。雖然《憲法》明確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也對公民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給予了保障,但并沒有就新聞輿論監督的相關定義、范圍、職能規范等進行規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制,缺乏統一的評判標準,這些極易造成新聞媒體對監督權利的濫用,同時,也給新聞行業管理部門對媒體行為進行監管造成了阻礙。近幾年來,新聞侵權、造謠誹謗、網絡欺凌事件頻發,就是監督機制缺乏的最好例證。(三)法院的抗干擾能力較差。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事實上,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各級法院的抗干擾能力還是比較差的。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法官素養有所欠缺。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也是保障司法獨立的落腳點。但在現實中,每個人對壓力的承受能力千差萬別。特別是在面對滔滔輿情,面對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的輿論抨擊時,雖然大部分法官都能夠秉承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審理案件、裁判案件,但也不排除有少部分法官被輿論左右,以群眾的期待代替法律的理性,偏離原有的理法軌道,對個案做出有失偏頗的裁判。另一方面,是受體制限制,難以避免來自于行政機關和系統內部的干擾。雖然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但作為國家的重要部門,其與地方各行政機關還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當新聞輿論呈負面發展態勢時,地方行政機關多出于社會穩定、經濟穩定角度考慮,向法院施壓左右案件審判。

四、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協調發展的幾點建議

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之間不是對立的,而更應該呈現彼此引導、相互促進的狀態。唯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實現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協調發展。(一)貫徹公開審判制度。根據規定,法院在審理之前要進行開庭公告。但現實操作中,一般公告的范圍都比較小,公告也不夠及時。因此,筆者建議法院可以增加公示的范圍,通過網站、微博等向更廣泛的范圍公布開庭公告。同時,也要簡化公正旁聽審判的條件和程序,主動接受監督。(二)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是一種新聞制度,指的是在某個時間段內以新聞會、約見記者等形式,重大事件或政策,闡述者的立場態度并回答記者提問的活動。目前,許多地區的司法機構已在嘗試建立這一制度,但多是流于表面和形式,其效果并不顯著。筆者認為,針對當前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愈來愈嚴重的情況,堵塞不如疏導,司法機關應該以積極的態度引入新聞發言人制度。根據案件進展的同階段,確定可以公開、應該公開、必須公開的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尤其是關注度較高的案件,要及時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這樣即可以保障公民和媒體的之情權,又可以避免因溝通不暢產生的不必要的猜測,進而指導媒體正確報道案件,達到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三)規范新聞輿論監督行為。要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正面引導作用,減少其負面影響,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對新聞監督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制——制定《新聞法》《新聞從業者職業規范》等法律法規。通過建立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完善法律規制架構,從新聞報道的程序規則、監督渠道、不當報道的處罰機制以及報道的客觀性、準確性、公正性進行統一規制,搭建媒體與法院之間合理的法律橋梁。(四)加強對外宣傳力度。隨著法制理念的普及,民眾對法律認知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距能夠依法準確判斷事實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司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普法教育和對外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在司法機關設立諸如宣傳處等專門的宣傳部門,選拔專業的宣傳人才,來強化司法機構對外宣傳的能力。二是,建立自己的宣傳陣地,除電視、報紙等傳統形式外,各級法院可以聯合建立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矩陣,將本單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動定期對外。在新聞輿情發生時,也可以通過自有陣地及時向社會發聲。這樣,不僅可以提升群眾法律素養、滿足新聞媒體報道需求、實現普法和宣傳司法協同發展,更可以加強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雖然時有沖突,但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質目的都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在新聞媒體蓬勃發展的今天,司法機關更應該積極履職、依法履職,與新聞媒體相互配合,更好得完成實現司法公正的法治目標。

參考文獻:

[1]王新生.市民社會論.廣西人民出版.2013年版.

[2]王雄.新聞輿論研究.新華出版社.2012年版.

[3]陳力丹.我國輿論監督的理論與建構.中華傳媒網.

作者:張筱萌 單位:江蘇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