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chuàng):試論刑事再審程序答辯提綱

時間:2022-07-03 08:38:00

導語:獨家原創(chuàng):試論刑事再審程序答辯提綱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獨家原創(chuàng):試論刑事再審程序答辯提綱

再審作為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線,科學、合理的刑事再審程序,可以真正糾正判決的錯誤,實現司法的公正,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心,從而樹立法律的權威。我國的刑事訴訟立法中,刑事再審制度不僅是懲罰犯罪的制度保障,也是刑事被告人尋求司法救濟的特殊途徑。但是,我國現行有關刑事再審程序既有理念認識上的偏差,也有制度設計上的失誤,因此,改革和重構我國的再審程序,無論從維護法律公正還是從節(jié)約訴訟資源角度,都具有重大意義。

文章的主體內容

在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中,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再審程序能夠及時糾正錯誤裁判,有利于實現實體公正,但是再審程序的啟動意味著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復投入司法資源,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合理利用而導致極大的浪費,刑事訴訟的效率也無從談起。盡管刑事再審程序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不是十全十美而是利弊相交。它是一把雙刃劍,因此具體的使用過程中我們就要盡量克服它的消極面。

刑事再審程序不是十全十美的程序,那我國刑事再審程序中存在些什么問題呢?筆者認為主要有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再審啟動過多。我國發(fā)動再審的條件是傳統(tǒng)理念“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在這一傳統(tǒng)理念的指導下,只要發(fā)現有錯誤就發(fā)動再審程序,其結果是無限制地提起再審使生效判決的穩(wěn)定性受到嚴重破壞,不利于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第二個問題是啟動主體規(guī)定的不合理。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發(fā)動再審程序,這是不符合現代訴訟的基本原則的。因為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而原審法院啟動刑事再審審判程序則缺乏客觀中立性,難以保證刑事再審啟動的公正性。

第三個問題是當事人申訴權的形同虛設。我國刑訴法第203條的規(guī)定使得當事人等的申訴不能必然地引起再審程序,該申訴能否引起再審的決定權還在于法院或檢察機關。并且,現行法律對審查申訴的具體程序、方法、措施、責任等缺乏有效的規(guī)定,導致審查申訴隨意性極大,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有利的保護。

第四個問題是再審理由的表述不夠準確。我國刑訴法和高檢規(guī)則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更多是定位于實體錯誤,忽視了程序錯誤。這種重實體輕程序的理念和規(guī)定,不僅不利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而且不利于糾正司法人員的程序性違法行為,難以樹立司法活動的權威性。

在分析了我國再審程序上的錯誤之后,筆者結合中國的法律實際,從三方面闡述新形勢下再審程序完善的措施。

第一個措施是發(fā)動再審理念的轉換。針對目前我國刑事再審程序運作中所存在的問題,重構再審程序時,要從理論層面上重新審視再審程序的價值理念和訴訟原則。

第二個措施是強化法院主動發(fā)動再審程序和申訴制度的有限性。取消目前的法院主動發(fā)動再審的權力。保留檢察機關的再審啟動權。變“申訴”為“再審之訴”。區(qū)分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的再審。

第三個措施是明確再審發(fā)動的事由。建議在刑事再審程序的事由中規(guī)定程序性的事由。

研究之結論

刑事再審程序的主要任務是糾正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使案件得以正確處理,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使無罪的人得以平凡昭雪,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如何摒棄以實體真實為單一價值目標的傳統(tǒng)刑事訴訟模式,構建多元目標兼容的現代刑事訴訟模式,是我國當前刑事司法改革的艱巨任務,重新認識和評價刑事再審程序的功能和價值取向,探索其存在的多元的理念基礎,對于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無疑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