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哲學的視角看經濟法存在的必然性

時間:2022-11-30 05: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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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哲學的視角看經濟法存在的必然性

一、法治建設的需要

(一)摒棄人治轉向法治我國從1992年開始,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然而從過去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不僅需要觀念的革新,而且需要制度的保障。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論調,提示我們這種制度保障就是以法律制度為依托發展市場經濟。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而形成的權力經濟意識形態,是與市場經濟的法治化要求相違背的,因為計劃經濟是以人治理念為支撐的,而市場經濟反對、排斥人治,崇尚法治。雖然說人治和法治都是一種治理藝術,但是美好的東西,一旦經過了“人”的手,就會腐敗變質了,而法治則不同,它是人類通向完美社會的一個必經階梯。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切都權力都掌控在國家的手中,一切都由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領導人說了算,公民只能按照國家的配給進行消費,不準進行自由競爭貿易,否則就是投機倒把。而市場經濟要求國家放開管制,讓市場發揮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市場運行過程中只遵循法律,一切都由法律去調控。即使出現市場失靈現象,政府也不是隨時可以進行干預的,而是由法律規定政府介入經濟的時間;干預也不是無限度的,政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合理限度內進行適度調控。這種為政府協調市場經濟提供依據的法律,正是社會治理模式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橋梁。但是,此種法律的功能究竟由哪個法律部門來擔任,經過長期的論辯,我們發現民法、行政法都不能勝任,因而經濟法應運而生。

(二)法律體系的完善社會法治化是每個國家發展的必然選擇和趨勢,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見實行法治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因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一個國家法治成熟和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在法律體系內部存在著如人類社會一樣的分工,即法律部門的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各司其職才保證了法律機制的平穩運作。如上文所言,正是民法和行政法不能承擔經濟法的職能,才有經濟法存在的必要,基此,下文將從三個法律部門之間的不同之處闡述經濟法的存在對法律體系完善的意義。

1.民商法和經濟法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雖然都會涉及經濟性內容的社會關系,使二者有著天然的千絲萬縷的聯系,但他們還是有本質不同的。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有國家和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也有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以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平等關系。其次,二者的價值取向不同,民商法以保護私人的個體利益為旨歸,而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價值追求。再次,二者的調整機制不同,民商法保護私人所有權和合同自由,屬于私法的范疇,而經濟法重在運用國家公權力協調國民經濟的運行,具有很強的公法色彩(當然,這并不說筆者認為經濟法屬于公法,因為經濟法的私法性質也是不能忽視的)。

2.行政法和經濟法行政法是規范國家行政權力運行的法律,目的在于控制公權,保護私權,防范行政權力濫用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經濟法雖然也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運用,表面上與國家行政相同,但其權力是針對國民經濟的協調而發揮作用的。兩個部門法之間的交叉聯系是當然存在的,例如,國家行政機關會出臺某些經濟調控政策,可是我們也要看到二者之間明顯的區別:第一,經濟法更注重的是經濟民主,而行政法重在強調行政民主;第二,經濟法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行政法只要求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第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從以上三個法律部門的比較之中,可見經濟法所特有的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功能是民法和行政法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是不能抹滅的。

二、法律自身目的要求

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句為我們諳熟的法律哲語無非是在訴說法律的目的就是通過司法實現公平正義,然而筆者認為實現公平正義只是法律的第一層次的初級目的,而其更深層次的最終目的在于為公民提供一種社會福利。法律既然能夠通過司法為社會帶來福利,那么也就可以說法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福利,經濟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一員,自然也要承擔起謀求社會福利的任務,實現其存在的目的價值。緣此,本部分將從三個維度述及經濟法是如何實現其法律目的的。

(一)從競爭和壟斷的角度競爭法是現代經濟法的核心,在我國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壟斷限制了競爭,使得壟斷者控制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社會資源,消費者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壟斷定價并付出比競爭價格高得多的貨幣去購買同樣的商品,在他們的收入不會增加的情況下,剩余的可用于儲蓄的收入因此而減少。經濟法打破壟斷,使其他經營者進入被壟斷的市場與壟斷者形成充分競爭,從而增加產品的供給,帶來產品價格的下調,消費者便能從中獲益。不正當競爭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持有此種目的的經營者企圖通過各種手段,將其他經營者逐出市場,自己獨享市場份額,獲得超額利潤,但是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旦進入經濟法的視野就會遭到禁止。經濟法對不正當競爭者予以懲處,保護被非法攻擊的經營者,恢復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使消費者從這種充分有效的競爭中獲得質優價廉的商品,從而增加可儲蓄收入。從以上對壟斷和競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不論經濟法規制的對象何在,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才是社會福利的最終承載者,因此經濟法通過對消費者的保護實現了其創造社會福利的價值功能。

(二)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公平和效率既有對立的一面,又有統一的一面。其對立性體現在:效率的實現,有的時候要以公平為代價,而實現公平,有時又會阻礙效率的提高;二者的統一性體現在:效率是實現公平的前提和基礎,公平是效率的最終目的和歸宿。總之,公平和效率是辯證統一的。我國在分配制度領域,最初實行的是,首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現階段我們提倡兼顧效率和公平。然而,如何具體掌控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則需要由經濟法去權衡。公平是法律的本質追求,因此經濟法實現公平的作用自不待言,有了公平做基礎,才能提高效率;在實現效率方面,例如,經濟法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充競爭秩序的公平狀態,這樣才能提高經濟效率,起到提高社會福利的效果。然而,追求公平和效率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是一部分人的富裕,而是全體社會成員都能達致的狀態,共同富裕的題中應有之義必然包含良好的社會福利。所以,從這種意義上來講,經濟法通過對公平與效率的調節,實現了其為社會謀求福利的宗旨。

(三)從經濟法價值取向的角度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理性人都是自私的人,因為他們都在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這種背后的利益驅動機制可能使市場主體做出損人以利己的行為,例如,企業可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獲取盡可能多的利潤,銷售者可能通過詆毀他人商譽等手段排擠其他經營者等等。這一切都與我們所追求的可持續發展和均衡發展理念相違背,也不是民商法的個人本位思想所推崇的。那么,我們應該如何制止此等行為呢,經濟法正是在這個時候才凸顯其本色的,因為其以追求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上述種種私益化行為正是經濟法所欲禁止的對象。社會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相互對立的,當然這并不是說經濟法忽視個人利益,而是說它保護由社會上的個體利益共同組成的社會整體公益,這種整體公益當然不能是每個個體利益簡單相加的總和,而是那些個體利益中具有共通性的和普遍代表性的價值。當社會整體公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從經濟法的視角看,有必要犧牲某些個體利益以求全社會整體利益。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取利潤的企業進行懲罰,是為了維護人類共同賴以生存的環境;對壟斷行為進行禁止,是為了讓所有的經營者都能分享蛋糕,讓消費者從競爭中獲益,如此種種,茲不例舉。正是經濟法所獨有的以社會整體公益為價值取向的理念,促成了社會福利的實現。

三、經濟法的存在對社會發展的意義

經濟法的出現不僅僅是對經濟結構、法治建設和法律目的自身的回應,而且其存在對社會的長遠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是社會關系的協調器,經濟法作為法律中的一員,在平衡國家和經營者、經營者與經營者以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一個以堅實的經濟為基礎的社會,才能談得上作為其上層建筑的社會秩序的和諧。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處于無訴狀態的社會,而是避免不必要的社會紛爭的產生,并且已形成的社會紛爭能夠得到良性的司法處置。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便發揮這種重要的作用:首先,它能夠在立法上均衡配置國家與市場主體以及市場主體間的利益,為市場經濟的運行預設良好開端;其次,它能夠為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提供司法裁決的依據。此外,經濟法的存在也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過渡以及邁向共產主義奠定了基礎。由于我國在實行市場經濟方面的經驗欠缺,只有借鑒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體系完整的經濟法,作為外部制度保障,才能實現初級階段的平穩過渡,并為社會主義向共產主義的轉型奠定經濟基礎。由于法律是統治階級統治社會的工具,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經濟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工具作用就表現在,通過扶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達到全社會共同富裕的目標。達到共同富裕之后,才能逐步實現分配制度從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向按需分配轉變,分配方式的變革必然會促使作為共產主義初級形態的社會主義向其更高的社會形態———共產主義轉型。

四、結束語

行文至此,筆者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治建設、法律目的和社會發展等方面論述了經濟法存在的必然性。既然承認其存在的必然性,那就不能再將其與其他法律部門混合,而必須給經濟法一個獨立的位置,即以獨立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作為承認其存在價值的體現。

作者:王影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