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識別區的國際法論文

時間:2022-01-30 0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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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識別區的國際法論文

一、我國建立東海防空識別區的必要性分析

(一)維護主權、保障國防安全防空識別區制度是與保障國防安全的使命一起誕生的,其與飛行情報區最大的區別便在于他們的目的不同,飛行情報區目的在于協調各國民用航空在航線上的安排,以免發生搶占航線,發生不必要的事故,而防空識別區是為了保衛一國空中安全,免受外來敵機或恐怖分子的攻擊的一種提前的預警系統,目的性明確。日本在1969年劃設的防空識別區基本上是沿著東經125度往南,經北緯30度后,再往北緯25度、東經120度的方向斜向西南,至東經123度再折向正南。這一區域離中國最近處,距浙江省的海岸僅約130公里,不僅將釣魚島涵蓋在內,而且對我國構成了嚴重的國防安全威脅。所以為了保障我國國防安全,在東海建立提前防衛的預警系統已十分必要,有趣的是,我國劃設的東海防空識別區離日本最近的點(北緯31度00分、東經128度20分)大約也是130公里,這或許是我國有意而為之,也表明我國保衛我國主權和東海空中安全的決心。

(二)規制外國在我國專屬經濟區的干擾行為目前有證據表明某些別有用心的國家不顧我國反對,在我國專屬經濟區進行特別偵查活動,不僅對我國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進行過度研究,甚至對我國大陸架地情地貌、資源儲備等進行偵查。比如通過電子和電磁等偵測和信息采集等高科技手段,旨在搜集我國沿海的海防布局情況,涉及軍事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同時,搜集我國近海的海洋環境資料如地質、地貌、潮汐、聲場、溫度、鹽度、海流等海洋情報,對我國海防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建立健全我國的防空識別區預警制度依然迫在眉睫,形成一套有效的國防預警系統,可以積極應對國外別有用心的干擾偵查行為。

(三)有利于解決海洋爭端我國雖然擁有長達1.8萬公里的海岸線,擁有300萬平方公里可管轄的海洋國土,但是我國面臨的海洋局面不夠開朗,與周邊國家存在諸多海洋爭端。比如在我國東海,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我國可擁有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以及根據領土自然延伸原則可以擁有廣袤的大陸架,這與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存在重疊部分,雙方主張的海洋劃界原則不統一,特別是涉及釣魚島問題使得中日關系近期以來一致處于冰點。在中國南海,與越南、菲律賓等國同樣存在涉及我國南沙群島的海洋紛爭。因此,設立防空識別區不僅有利于對于東海問題的解決和緩和,對于中國南海問題,在宣誓主權、解決爭端方面同樣意義重大。

二、我國設立東海防空識別區的法理依據

對于防空識別區的制度建設方面,國際法上并沒有具體法律文件,但是在黑格爾眼中,“存在即合理”,我們可以從國際社會如此普遍的實踐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法相關制度中去尋找防空識別區制度的法理基礎。

(一)專屬經濟區制度的理論支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專屬經濟區(ExclusiveEco-nomicZone)制度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但是對于專屬經濟區上空的法律地位問題,《公約》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其第58條規定,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以此作為法律的支撐。因此,其他國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享有船舶航行、在專屬經濟區上空享有飛機飛越自由等,但享有這種自由的國家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照《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由此可知,一國對于專屬經濟區上空空域享有一定的管制權利,可以說沿海國防空識別區的建立是對《公約》專屬經濟區制度內剩余權利的合理運用,符合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則。

(二)國際社會廣泛的實踐支撐目前關于防空識別區制度的設立,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由沿海國單方劃設,并沒有在劃設的方法和標準上形成統一的標準,只能由沿海國和鄰國之間進行一定的協商并最終獲得一種承認,這種承認包括默許的承認也包括明示的承認。在美國和加拿大劃設防空識別區之后,得到了周邊國家及世界各國的默許配合,達到某種程度的接受,致使后來的二十幾個國家以自衛的名義先后劃設自己的防空識別區,然后這樣的國際通行做法讓防空識別區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并最終成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這樣的一種得到了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以至于形成了一種力量,而找不出否認防空識別區的理由,正如人人都有自衛的權利,國家出于自衛的目的而“防守性”的建設防衛體系,在情感上已經獲得了人們對于弱勢群體的同情和認可。我國有學者也認為,只要防空識別區的目的在于防守,不與國際空中航行自由原則沖突,防空識別區是符合國際法的。

三、結語

我國建立東海防空識別區目的在于保障國防安全,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礎并且在空中科技發達,恐怖主義頻發的今天尤其顯得必要。防空識別區的歷史淵源并不悠久,但是已然成為一種趨勢,國際社會在質疑它性質的同時,不妨轉換思維,多考慮為防空識別區“正名”,因為眾所周知,當國際社會中某種“現存秩序”形成時,想要廢除它是不易的,而且隨著時間的發展,這種“現存秩序”的力量會越來越強大,所以筆者以為明智的做法是及早用國際法律文件承認這樣一種制度,當制度形成時,規范的作用也將隨之而至,而引導防空識別區制度向更準確的方向發展。

作者:林亞將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