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油氣爭端國際法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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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油氣爭端國際法分析論文

摘要:中日東海油氣爭端是由日本以其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對抗中國合法利用資源活動引起的,中國沒有義務提供油氣資料。劃定邊界和劃界前的臨時安排是解決爭端的兩個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適宜于解決現實爭端。凍結爭議海域的一切油氣活動、暫定措施區域和共同開發是三種可選擇的臨時安排。共同開發是最實際可行的雙贏解決之策。

關鍵詞:東海油氣爭端中間線臨時安排共同開發

一、中日東海油氣爭端的由來

中日東海油氣爭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對中國開發“春曉”油氣田①逐步升級的反應。2004年5月28日,日本“對中國在緊貼中日中間線中國一側的東海海域設置天然氣開采設施一事”表示關注,并打算“就中國之舉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權益展開調查”。隨后,日本正式向中國提出交涉。2004年6月9日,日本經濟產業大臣在出席馬尼拉“東盟加中、日、韓三國能源部長會議”時,向我國官員正式提出,要求中國提供在東海專屬經濟區調查和試驗開采油氣田的相關數據。他還說,如果中國“繼續漠視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調查船到上述海域調查,并開始建設自己的天然氣項目。②對于日本的要求,我國予以斷然拒絕,同時也持積極態度,主張通過冷靜、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對話來解決這一爭端,并建議進行共同開發。然而,日本沒有作出積極回應。在2004年6月21日“亞洲合作對話”青島會議上,當中日兩國外長談及東海天然氣田問題時,我外長呼吁雙方擱置分歧,共同開發東海資源,并希望日方對此提議進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繼續保持接觸”。日本經濟產業大臣則在國內明確地說:“我們對中國的提案不感興趣,在這方面,我們不考慮聯合開發?!雹?004年7月,中日之間的對立狀態進一步加深。就在“盧溝橋事變”紀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資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數艘先導船的引導下來到距離“春曉”油氣田約50公里處的海域進行海底資源調查。這引起中方的嚴正交涉。日益惡化的事態不僅使美國表示關注,④而且還給我國海上對外油氣開發合作帶來了消極影響。2004年9月28日,“春曉”油氣田項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殼牌石油公司和優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就在2004年10月25日中日雙方就解決爭端舉行的事務級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脅說,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將在“春曉”油氣田附近的日方水域進行勘探,并可能中斷磋商。⑤

二、中日雙方的權利基礎與油氣調查、開采活動的法律性質

其實,中日東海資源之爭并非始自今日。早在20世紀60年代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預測東??赡苁鞘澜缟嫌蜌鈨α孔钬S富的地區之一之后,在東海就掀起了“海底石油之戰”。1974年,日本在東海中間線以東的爭議海域與韓國訂立共同開發協定,遭到中國的抗議。⑥長期以來,日本無視東海存在爭議的客觀事實,將其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作為東海的“既定”邊界線強加給中國,這是中國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在客觀了解、正確分析這場爭端時,需要明確、澄清幾個概念,了解分歧之所在。

(一)自然延伸與200海里距離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⑦規定,每個沿海國都對其近海區域擁有權利。中日兩國作為東海的相向鄰國,各自對其鄰近海域的權利不容否認,而且兩國都在國內法上予以確認。日本1996年《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條和第2條規定,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是從其領?;€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的最近點的距離等于200海里的線以內的區域。如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或日本與其他國家議定的其他線)將代替那一部分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2條規定,我國的專屬經濟區是從領海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區域,大陸架是我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或在某種條件下擴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區域。

但日本不能以其國內法的規定來有效對抗中國的權利主張與近?;顒?。就專屬經濟區而言,東海的寬度不足400海里,因此兩國的權利范圍有相當一部分是重疊的,這自然存在劃分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雖然對海床和底土的權利可以來源于專屬經濟區制度,但按《海洋法公約》第56條的規定,專屬經濟區中有關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公約關于大陸架的規定來行使。這意味著,有關近海底油氣活動的法律基礎應主要依據于大陸架制度。

《海洋法公約》第76條第1款設定了兩項確定大陸架權利的標準,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離。這里的權利標準有兩層意義:一方面對國家的單方面行為來說,自然延伸與距離標準是彼此獨立的。也就是說,國家可以采用任何一個標準來主張其大陸架權利范圍;另一方面,在兩者之間的關系上,自然延伸標準居于首要地位,距離標準則處于從屬地位,這是有堅實的法理依據的。沿海國對其大陸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權利,即固有權利。這種權利既無需完成特別的法律程序,亦無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為。固有權利的依據在于大陸架構成沿海國陸地領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國際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中將自然延伸作為大陸架權利的唯一基礎,指出:“國際法將大陸架歸屬于沿海國而賦予法律權利是基于這一事實,即有關海底區域實際上可以被視為該沿海國已經享有統治權的領土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這些區域雖為海水所覆蓋,但卻是該國領土的延伸或繼續,即其在海下的擴展?!雹嘣?982年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權唯一基礎的原則”。⑨自然延伸標準的地位變化受到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出現的“已被接受的新趨勢”的影響,并反映在《海洋法公約》上:第76條第1款將距離概念引入了大陸架權利基礎的范疇中。即使如此,該條款仍將自然延伸放在首位,而對距離標準附加了“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的限制條件。第76條第1款之所以作出這種安排,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1950年弗朗索瓦報告員和國際法委員會所作的保留已不再具有合理基礎。自然延伸概念以及將該概念等同于大陸架已不再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根源。因為這一“不合理的不公正”由于200海里海底的專屬經濟區概念的確立以及200海里以外大陸架開發的收益分享制度的建立而得到平衡。二是地質、地貌意義上的自然延伸概念已不再像從前那樣成為國家占領的優先手段。⑩國際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明確指出,《海洋法公約(草案)》第76條第1款第一部分的“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標準,200海里距離“在一定條件下”是沿海國的權利基礎。[11]

1985年幾內亞-幾內亞比紹案的仲裁裁決認定,距離標準沒有背離自然延伸標準,而只是縮小了它的范圍。[12]富爾勒認為,同自然延伸原則相比,距離標準處于從屬地位。[13]杜比也承認,“200海里標準只起輔助作用”。[14]

前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趙理海教授在詳盡分析《海洋法公約》第76條后總結說,該條對200海里距離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則的規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則,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才考慮使用所謂“距離標準”。[15]

不可否認,國際法院在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案中也認為距離是大陸架權利的唯一基礎。然而,這不能成為否認自然延伸主要標準的有力證據。國際法院早在作出該結論之前就指出,大陸架制度和專屬經濟區制度是不同的。沒有專屬經濟區的地方可以有大陸架,但如果沒有相應的大陸架,就不可能有專屬經濟區。盡管“出于法律和實際的原因,距離標準現在既適用于大陸架,也適用于專屬經濟區”,但“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現在已為距離概念所取代,它只是意味著在大陸邊外緣距岸不足200海里時,自然延伸部分地為離岸距離所定義。”[16]這里“部分地”的措辭明顯地承認自然延伸的優先地位。這種解釋是符合邏輯的,因為保持與先前判例的一致性是國際法院一貫的做法。可以肯定,國際法院在本案中不可能徹底修正它在3年前所作的推論。而且,國際法院的上述論斷是以有關當事方海岸間的距離不足200海里為前提的。[17]如果一國的大陸架超過200海里,其權利基礎當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離標準。這正如萊高爾特和漢基所說:“擴展到200海里以外的自然延伸的存在一旦確立,適用同一標準測算這種延伸是從海岸而不是從200海里界限處開始的……在200海里以內和以外有著單一的大陸架制度,不管《海洋法公約》適用于200海里以外有何特殊規定”。[18]再者,自然延伸與海底地理、地質和地貌特征相關,它呈現出大陸架與沿海國之間的實際聯系。而距離標準純粹是一個人為的空間概念,并不具有習慣法的性質。[19]

中國和日本的海洋立法各自主張自然延伸和200海里的大陸架區域都于法有據,無可厚非。但是,當兩國的這種單方面主張在東海導致權利沖突時,中國的自然延伸毋庸置疑地優越于日本的200海里距離。國內外海洋地質學者認為,東海大陸架在地形、地貌、沉積特征和地質上都與我國大陸有著連續性,是我國大陸領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沖繩海槽構成東海大陸架與日本琉球群島島架間的天然界限。因為該海槽東西兩側的地質構造性質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穩定性大陸地殼,海槽以東為琉球島弧,地殼運動十分活躍,地震頻繁。海槽東西兩側的沉積物分別屬于琉球島架與東海大陸架兩個物源區。東海大陸架邊緣和海槽西坡的沉積物性質與長江的物質類同,海槽東坡沉積物性質則與琉球群島有著緊密的聯系。而海槽本身屬于陸殼向洋殼的過渡帶,其地貌既不同于堆積沉積型的平坦陸架,也不同于洋殼型的洋脊海盆,是一種獨特的地貌單元。[20]曾與其他地質學家一起完成東黃海地質結構和石油潛力報告的艾默里曾說:“沖繩海槽因位于亞洲大陸的大陸坡東側,應該屬于海洋殼而非大陸殼?!盵21]日本學者也同意,“沖繩海槽是大陸架的邊緣,海槽的西側是大陸架。”[22]所以有學者指出:“顯而易見,沖繩海槽構成日本海底結構的自然邊界。”[23]由此可見,中日之間不存在共有大陸架問題。東海大陸架止于沖繩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島島架止于沖繩海槽東坡坡角。根據自然延伸原則,我國對直至沖繩海槽的東海大陸架享有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

(二)中間線

在存在海洋權益之爭的東海海域,中日雙方尚未劃界,當然不存在所謂的“既定”邊界線。中間線只是日本的單方面主張,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國家間海上分界線從來都是協議達成或由第三方解決的,而不能僅僅依照個別國家在其國內法中表現出的意志決定。無視其他國家的法律立場自行決定一條國際海洋邊界是違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的。國際法院在英國-挪威漁業案中指出:“海域劃界總是國際性的。它不僅僅取決于沿海國的意志……與其他國家劃界的有效性取決于國際法。”[24]因此,“海洋劃界是一個法律-政治過程”,海洋邊界是適用法律規則的結果,[25]而非平分有關海域。因為平均分享的觀念與所有有關大陸架法律規則的最根本原則相沖突。[26]如果海上劃界猶如一分為二那樣簡單,大量未定海洋邊界就不會仍然存在。中間線甚至不是東海劃界之前的一條臨時管轄線。中國過去沒有承認過所謂的東?!爸虚g線”,將來也不可能承認。中國一貫主張,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協議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中國沒有必須接受中間線的法律義務。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僅是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6條第1款確立的一項協定法劃界原則,即在無協議和除特殊情況另定邊界外,大陸架界線是以每一點均與測算每一國家領海寬度的基線的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中間線。中國并不是該公約的締約國?!逗Q蠓üs》第74條和第83條沒有提到中間線,只是規定在國際法基礎上協議劃界,以便得到公平解決。這就如格林菲爾德所評論的,《海洋法公約》的這種模糊立場進一步削弱了日本在東海主張適用中間線原則的效力。[27]而且,中間線原則不具有習慣法的地位。因為如果不顧劃界區域的實際情況,把中間線作為一項絕對原則來適用,就可能造成將一國自然延伸的區域分配給另一個國家的不公平情況。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就認為,在訂立《日內瓦公約》時,并不存在等距離這樣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大陸架公約》第6條也沒有使這一原則具體化。因此,如果《日內瓦公約》在其起源或開始之時沒有宣告等距離原則是相鄰國家間大陸架區域劃界的習慣法強制性規則,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構成這樣一種規則;并且為此目的,迄今為止的國家實踐同樣是不充分的。[28]國際法院的這一論斷為其后判例所一再重申、援引。即使中間線原則是可適用的,它也不能單獨起作用。根據英法海峽案的裁決,《大陸架公約》中等距離原則的適用總是受“特殊情況”限制的。等距離和“特殊情況”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規則,而是單一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該規則與習慣法規則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則劃界。[29]按公平原則劃界就是要公平考慮劃界區域的所有相關情況,以達成公平結果。海岸地理是公平劃界的一個主要因素。英法海峽案的裁決指出:“在任何特定情況下決定等距離或任何其他劃界方法適當性的主要是地理情況。”[30]緬因灣案的判決甚至認為“地理特征是劃界過程的核心”。[31]中日海岸地理有著顯著差別,這種差別構成排除中間線的一個重要情況。東海西側是中國的連續海岸線,長達3000多公里,其中僅杭州灣(北緯30°)以南段即達900公里;東側是日本零散島嶼的斷續海岸線,從九州至琉球群島僅1000多公里,島間距離有的超過100海里,其中吐噶喇、奄美、沖繩及先島群島的東海海岸線總長度為380公里。在北緯30°以南的地區,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測算中日海岸線,其比例為64.3∶35.7.[32]在這種不均衡的地理環境下,以中間線平分東海顯然有悖公平原則。在與中日海岸關系極為相似的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案中,雙方海岸線長度的巨大差異(8:1)成為國際法院調整虛擬中間線的一個相關因素。[33]國外學者也認為:“中日兩國在東海的海岸線長度之間的顯著差異,是大陸架劃界的一個相關因素。”[34]

沖繩海槽同樣也是構成不適用中間線的另一個重要相關情況。國際判例法承認,如果劃界區域在地質或地貌上存在一種足以割斷有關國家間海床和底土本質地質連續性的、顯著的、持久的斷裂或間斷構造(如海槽、海溝或凹陷),以至于將劃界區域分為構成屬于兩個國家的兩個不同大陸架,或兩個不同自然延伸的界限時,那么劃界就必須遵循此斷裂所顯示出的界線。[35]沖繩海槽就具有這種性質。與判例中沒有賦予劃界效力的那些不顯著的、微小的地質地貌構造相比,沖繩海槽尤為顯著。它形似新月,向東南凸出,南北長約1200公里,寬約140-200公里,面積約22萬平方公里;槽底長約840公里,寬約36-120公里;北淺(700米)南深(大于1000米),最深處2719米。[36]戈爾迪明言道,沖繩海槽不同于挪威海槽,“北海海床地質上的整體性把挪威海槽和分割日本諸島與東中國海下面的大陸架的沖繩海槽區別開來”。[37]沖繩海槽與帝汶海槽相似。[38]澳大利亞與印度尼西亞之間的有關協定承認帝汶海槽的重要作用。在1972年大陸架劃界協定中,兩國的邊界線劃在距離中間線更靠近帝汶海槽中軸線的地方,澳大利亞獲得爭端區域面積的80%.1989年《帝汶缺口條約》設立的合作區位于海槽中軸線以北與印度尼西亞200海里主張以南的海域。[39]即使在日韓共同開發協定中,沖繩海槽也被日本接受為一個相關因素,因為共同開發區完全在中間線的日本一側,更靠近日本海岸。因此,沖繩海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嚴格限制中間線的一個公平考慮因素。格林菲爾德表示:“琉球群島下面和周圍區域的地質,尤其顯著的是非常重要的沖繩海槽,使日本要求平分中國海大陸架的資格受到質疑”。[40]樸春浩也指出:“日本關于不考慮沖繩海槽,應用中間線原則,從而產生日本對東海較大范圍的海底區域的主權的法律依據,看來是令人懷疑的”。[41]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日本的中間線主張還是將釣魚島作為一個基點,這與國際法和國際實踐是背離的?!逗Q蠓üs》第121條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釣魚島是洋中小島,長期無人居住,缺乏維持人類生存所需的資源。在國家實踐與司法判例上,無人居住的洋中小島在劃界中通常被忽視。加之,釣魚島的領土主權為中日兩國所爭議。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權有爭議的島嶼不影響劃界。因此,釣魚島的主權無論最終歸屬如何,除擁有一定范圍的領海外,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是普遍一致的理論觀點。李韋清認為:“釣魚島群島的領有權給主權國帶來的只不過是12海里領?!薄42]諾德霍爾特指出:“不論釣魚島獲得何種領土地位,它對決定東中國海大陸架邊界線的影響如果不是沒有的話,也將是很小的”。[43]格林菲爾德也認為,釣魚島(即使日本有主權)完全位于琉球群島一般走向線以外,因此不能用作中國與日本間大陸架劃界的基線的任何部分。[44]日本學者同樣傾向于不應賦予釣魚島劃界效力。如中內清文說:“尖閣群島并不真正適合于人類居住??磥砗芮宄囊稽c是,這些島嶼只是對于其周圍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儲藏而言才是有價值的……把尖閣群島用作劃定大陸架界線的基點,從而產生出對石油儲藏和各自的經濟利益份額的權利,那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或者衡平的。”[45]

(三)結論

上述分析充分說明,東?!爸虚g線”純屬子虛烏有,完全是日本的一廂情愿;中國對直至沖繩海槽的東海大陸架享有固有的主權權利:“中間線”以東至沖繩海槽的權益歸屬不容否認。“春曉”油氣田位于“中間線”以西約5公里的中國一側,開發該油氣田是中國行使自己的主權權利,根本不存在所謂侵犯日本海洋權益的問題。該油氣田不可能有跨界的情況,因為界線并不存在,所以中方開發這個油氣田將不可避免地“吸”走日方一側資源的說法系強詞奪理。即使油氣田跨越“中間線”,越過的那部分儲藏也并非日本所有。就如上面提到的,“中間線”以東是爭議海域,而且中國的權利基礎優越于日本的權利基礎。因此,在雙方沒有就爭端海域作出某種安排的情況下,中國拒絕提供有關油氣開發資料和數據合法合理,繼續在沒有爭議的本國近海進行建造油氣開采設施和鋪設管道等作業活動更無可指責。相反,日本在爭議海域的單方面資源調查甚或勘探活動不為國際法所允許,以此要挾中國滿足其無理要求或對抗中國合法利用資源的活動更是背離了和平解決爭端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在雙方都主張權利的區域,日方未經對方同意的單方面行為侵犯了中方的權利。這種損害對方權利的單方面行為普遍受到禁止。國際法院在愛琴海大陸架案中指出,在單方面開發將對有關權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對有關海床或底土造成實際損害的危險的情況下,國際法支持禁止單方面開發的義務。[46]日本采取的競爭性行動只能激化矛盾,無助于問題的解決,這對雙方都無益處。

三、中日東海油氣爭端解決的可能方案

誠如中國所一再倡議的,談判協商是解決中日東海油氣爭端的唯一出路。談判是國際法賦予所有國家確定的以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的法律義務。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指出,談判義務是一項法律原則,該原則是一切國際關系的基礎,是《聯合國憲章》第33條所承認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一。[47]談判不應僅是形式上的交換意見,而應誠實進行。誠實談判就是在談判時要尊重對方的法律權利,承認分歧的客觀存在,友好協商,以達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為目標。根據《海洋法公約》,中日協商解決油氣爭端有兩個一般方案可備選擇。

(一)劃定邊界通過協議劃定邊界是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解決權利重疊區域的通常途徑,它能提供穩定、清楚的海上管轄權界線和創造安全的資源開發投資環境,是一種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法。本次油氣爭端和國際石油價格的飆升無疑為兩個石油消費大國謀求最終達成東海劃界協定提供了契機。這個協定除了確定一條邊界線外,還應將跨界資源的某種合作機制作為其組成部分。實踐中有兩種模式可資借鑒。一種是英國與挪威式的“單一地質構造”條款,即:“如果任何單一石油地質構造或油田……跨越了邊界線,而這種構造或油田位于邊界線一側的部分可以從邊界線的另一側全部或部分地開采,經與許可證持有人協商后,締約國應謀求就關于最有效地開發這種構造或油田的方式以及按比例分配此種開發所得收益的方法達成協定”。另一種是伊朗式的,即在距離邊界線一定范圍內禁止鉆井與開發合作。如伊朗與巴林《大陸架劃界協定》第2條規定:“如果任何單一石油構造或油田……跨越了邊界線……而這種構造或油田位于該邊界線一側的部分可以從邊界線的另一側通過方向鉆井全部或部分地開采,那么:(1)在邊界線的任何一側不得鉆井,任何生產區域與該邊界線的距離不少于125米,除非得到雙方政府的相互同意;(2)如果出現本條款考慮到的情況,雙方政府應盡最大努力就有關在邊界線兩側可以進行合作或聯合開發作業的方式達成協定?!钡?,劃界談判往往需要耗費相當時日,不可能在短期內達到目的。這對極為復雜的東海劃界來說尤其如此。因此,盡管劃界是理想的辦法,卻無助于現實爭端的及時、有效解決。

(二)臨時安排在成功劃界之前,有關國家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這是《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所要求的。中日兩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進行合作,真誠談判達成在過渡期內實際可行的臨時安排。這種安排可考慮如下形式:

1.凍結資源調查、勘探或開發活動

換言之,爭端雙方在協定期內都不得在重疊區域進行與海底資源有關的任何活動。這種方法可以暫時保持重疊區域的和平局面,但無助于對海底油氣構造的了解、確定礦藏位置或獲得資源開發的利益。

2.暫定措施區域

這是許多劃界協定和資源管理協定采用的一種臨時安排。它是將一定范圍的海域規定為“暫緩區”,并建立該區域的某種合作機制。中日可仿照美國與墨西哥2000年《關于西墨西哥灣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條約》擬訂的合作模式,將爭議海域宣布為暫定措施區域。在該區域內,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授權或許可鉆探或開發大陸架的石油或天然氣。為有助于確定區域內礦藏的可能存在和分布,雙方應依其國內法律規章便利于對方獲得允許進行地質和地球物理研究的請求,并應分享其所擁有的地質和地球物理資料。當所獲取的資料能使一方知道油藏的可能存在或跨越暫定區域以外時,它應通知另一方。雙方為此應定期會晤,以確認這種儲藏、定位和判明其地質地球物理特征。雙方應盡力達成有效和公平利用該區域儲藏的協定。在收到一方通過外交途徑提出書面請求的一定期間內,雙方應協商討論有關儲藏的問題。一方應將其在暫定區域附近自己一側水域進行油氣勘探或開發的決定或活動通知對方。每一方應確保它授權進行區域活動的實體遵守協定的規定。合作型暫定區域應該是中日雙方容易接受的,1997年《中日漁業協定》第7條設立了暫定措施水域。這種安排的不足是合作層次不高,不利于勘探或開發海底資源,并可能增大以后劃界的難度。

3.共同開發

共同開發是有關國家暫時擱置主權或主權權利爭議,在相互間協定的基礎上,以某種合作方式勘探和開發重疊主張海域的石油資源。它是世界上各個海域的很多國家認可和采用的一種功能性合作制度。這種制度安排與《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地說,爭端海域的共同開發是劃界前的一種過渡安排,它不妨礙最后協議的達成和最后界限的劃定,不意味著任何一方放棄其權利或權利主張,也不得視為承認對方的權利主張。在過渡期內,共同開發活動不構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對有關區域及其石油資源的權利或權利主張的基礎,也不創設任何新的權利或擴大現有權利。國際法理支持共同開發的解決方法。北海大陸架案判決指出,在重疊海域,可“通過共同開發的協議來解決”。杰瑟普法官在其個別意見中強調:“在爭議但尚未劃界而又有部分領土重疊的大陸架區域,共同開發原則……更為適用”。[48]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同樣肯定了共同開發的方法。專案法官埃文森在其不同意見中說,共同開發是解決海洋邊界爭端的一個公平的替代方法。[49]如果重疊區域蘊藏儲量豐富的石油資源,上述方法無法及時地將潛在石油轉化為現實財富。而與上述臨時解決方法相比,共同開發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共同開發是雙贏的。它既不影響有關國家的權利主張或立場,又能以符合經濟效益原則和各自利益的方式毫不遲延地、有效地勘探開發石油資源,使它們迅速地從商業性石油發現和生產中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它既能維護各自對共同開發區的管理與控制,又能提供安全的石油投資、開發環境。共同開發在有關國家優先利用爭議區域資源的實用考慮與維持各自權利主張或立場之間建立了適當的平衡。共同開發是日本可以接受的最現實可行的爭端解決方案。實際上,日本政府并沒有明確拒絕中方的共同開發提議。[50]日本外相還表示:“不希望東海成為爭端之海,希望成中日友誼之?!薄H毡居行┹浾撘舱J為共同開發是一個現實的解決之策。[51]而且,日本在東海有與韓國共同開發的實踐與經驗,中日曾經就東海共同開發問題進行了討論。[52]在政治上,共同開發有助于維護東海地區的穩定,為兩國關系的健康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只要日本不預設前提,以兩國關系大局為重,將共同開發作為一個議題,通過對話協商,是完全可以達成協定的。中日共同開發可參照《帝汶缺口條約》和1995年英國與阿根廷《關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進行近海活動的聯合聲明》的模式來避免釣魚島領土主權爭端和進行共同開發。雙方可將沖繩海槽中軸線與距離日本海岸200海里線之間的區域劃為合作區。該區進一步分為a、b、c三個小區。中日兩國中間線與距離中國海岸200海里線或中間線以東一定深度的等深線之間的區域為a區,它是真正意義的共同開發區。a區的西面是b區,位于中間線與日本200海里線之間。c區位于中國200海里線或中間線以東一定深度的等深線至沖繩海槽中軸線之間。每個小區適用不同的管理與石油勘探開發制度。在a區,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由兩國共同管理,適用統一的石油開采規章、開發方式(如產品分成合同或租讓合同)和稅收政策,并平均分享開發收益。為此目的,雙方可設立部長理事會和聯合管理局兩個機構。部長理事會由兩國指定的同等數目的部長組成,代表兩國監督a區的石油勘探開發活動,對a區的活動負全部責任。聯合

管理局向部長理事會負責,根據兩國法律具有法人資格和法律能力,對a區內日常石油開采活動和行政事務進行管理,如簽訂、修改、終止合同、分配收益、提供建議、頒布規章、取得和處理動產及不動產、提起訴訟或應訴等。b區和c區分別由中國和日本管理,執行各自的石油開采、管理制度;雙方應就自己管理區域有關石油合同的訂立、批準、期限、中止或延長等事項通告對方,并應將其石油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給對方,如10%或20%.

四、結論

東海油氣爭端是中日海洋權益爭端的具體表現。日本將其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作為東海的“既定”邊界線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對抗行動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中國在沒有爭議的海域從事近海油氣作業是行使大陸架主權權利。在雙方尚未就爭議海域作出某種安排的情況下,中國有充分理由拒絕提供油氣資料。劃定邊界和劃界前的臨時安排是解決爭端的兩個替代方法。鑒于東海劃界的復雜性,臨時安排更適宜于解決現實爭端。凍結爭議海域的一切油氣勘探、開采活動、暫定措施區域和共同開發是三種合作層次從低級到高級的臨時安排。共同開發是最實際可行的雙贏解決之策。《帝汶缺口條約》和英國與阿根廷處理馬爾維納斯群島的模式為中日東海共同開發提供了有價值的借鑒。中日兩國應該繼續磋商,達成此類協定,實現雙贏。

注釋:

①作為我國在東海海域的資源開發項目,“春曉”油氣田是“春曉”、“斷橋”、“殘雪”、“天外天”油氣田項目中第一個開發的油氣田。“春曉”油氣田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東南方350公里的東海大陸棚盆地西湖凹陷之南部,總面積約2.2萬平方公里,已探明天然氣儲量達540億立方米。該項目是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英荷殼牌(shell)所屬的美國派克頓東方公司、美國優尼科(unico)東海公司等共同投資90億人民幣開發的,將于2005年6月正式投產,預計自2007年起年產可達24.96億立方公尺天然氣,經由海底輸氣管道向我國上海、浙江等地區供氣。參見吳晟:《春曉一聲雷霆驚———日韓中海域油氣資源主權之爭事件簿》,《能源報道》2004年9月號。

②參見云雷:《日本惡意炒作我開發東海油氣,向中國施加壓力》,《揚子晚報》2004年7月1日。

③④[50]參見《美臺欲插手東海資源之爭議》,《參考消息》2004年7月20日。

⑤參見《日本威脅開始開采東海資源》,《參考消息》2004年10月29日;《日兩閣員不滿東海問題磋商無果》,《參考消息》2004年10月28日。

⑥[15][22]參見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3頁,第67-70頁,第83頁。

⑦該公約于1994年生效,中日兩國于1996年批準。

[8][26][28][47][48]seenorthseacontinentalshelf(frg-den.;frg-neth.),icjreports1969,para.43,18-20,55-83,86,99。

[9]tunisia-libyanarabjamahiriyacaseconcerningthecontinentalshelf,icjreports1982,paras.48,67。

[10][14]seedupuyandvignes,ahandbookonthenewlawofthesea,1991,vol.i,p.339,pp.341-342。

[11][17][49]seetunisia-libyacontinentalshelfcase,para.47,para.16,pp.320-323。

[12]seeguinea/guinea-bissaumaritimedelimitationcase,decisionof14feb.1985,paras.115-116。

[13]seeg.r.feulner,delimitationofcontinentalshelfjurisdictionbetweenstates:theeffectofphysicalirregularitiesinthenaturalcontinentalshelf,virgi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976,vol.17,p.105。

[16]caseconcerningthecontinentalshelf(libyaarabjamahiriya-malta),icjreports1985,paras.33-34。

[18]l.h.legaultandb.hankey,fromseatoseabed:thesinglemaritimeboundaryinthegulfofmainecase,thecanadi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1984,p.983。

[19]seeresearchcenterforinternationallaw,universityofcambridge,internationalboundarycases:thecontinentalshelf,grotiuspublicationslimited,1992,vol.ii,p.1585。

[20]參見曾成開、朱永其:《對早期弧后盆地——沖繩海槽地貌的一些認識》,載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編:《東海沖繩海槽地質文集》,第4-16頁。

[21][32]參見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臺灣正中書局1986年版,第23頁,第164頁。

[23]c.r.symmons,themaritimezonesofislandsininternationallaw,1979,p.187。

[24]fisheries(unitedkingdomv.norway),icjreports1951,p.132。

[25]seecaseconcerningdelimitationofthemaritimeboundaryinthegulfofmainearea,icjreports1984,paras.46,56,103。

[27]seejeanettegreenfield,chinaspracticeinthelawofthesea,clarendonpress,1992,p.143。

[29]seecontinentalshelfboundaryarbitrationbetweenfranceandtheunitedkingdom,decisionof30june1977,paras.68,70。

[30]seefrance-unitedkingdomcase,paras.87,96,97,198,239。

[31]seegulfofmainecase,paras.59,199,195。

[33]seelibya-maltacase,paras.73,75。

[34]jin-hyunpaik,eastasiaandthelawofthesea,injamescrawfordanddonaldr.rothwelled.,thelawoftheasianpacificregion,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95,p.15。

[35]seefrance-unitedkingdomcase,paras.107,109;tunisia-libyacase,para.66;libya-maltacase,para.41。

[36]參見許東禹、劉錫清等主編:《中國近海地質》,地質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頁。

[37]l.f.e.goldie,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snaturalprolongationandthecontinentalshelfproblemofisland,netherlands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1973,vol.iv,pp.253-254。

[38]參見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頁。

[39]東帝汶獨立后,它取代印度尼西亞成為該條約的一方。

[40]jeanettegreenfield,chinaandthelawofthesea,air,andenvironment,1979,p.127。

[41]choon-hopark,eastasiaandthelawofthesea,seoulnationaluniversitypress,1983,p.30。

[42]wei-chinlee,troublesunderwater:sino-japaneseconflictofsovereigntyonthecontinentalshelfintheeastchinasea,oceandevelopment&internationallaw,1987,vol.18,p.598。

[43]h.schultenordholt,delimitationofthecontinentalshelfintheeastchinasea,netherlandsinternationallawreview,1985,p.155。

[44]seejeanettegreenfield,chinaspracticeinthelawofthesea,p.130。

[45][日]中內清文:《東中國海和日本海的劃界問題》,邵津譯,《國外法學》1980年第4期。[46]seeaegeanseacontinentalshelf(greecev.turkey),icjreports1976,para.30。

[51]參見《日本有意商談聯合開發東海建議》,《參考消息》2004年8月29日;《東海能源之爭考驗中日關系》,《參考消息》2004年10月26日。

[52]參見于輝:《共同開發海洋礦物資源的國際法問題》,載王鐵崖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94年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