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權的法律界定論文

時間:2022-09-19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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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權的法律界定論文

論文關鍵詞:赦免權憲法權力

論文摘要:赦免權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話題,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之中。赦免在最初是一種由君王行使,用以彰顯皇恩的恩賜制度,是君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時間的推演,近現(xiàn)代意義上的赦免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機關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頒布的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罪刑的法律制度,多由憲法或者憲法性法律進行規(guī)范。然而無論是在理論研究中,還是在實際操作層面上,赦免權都處于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憲法學、刑法學,都在有意無意的忽視對赦免權的研究,本丈僅就赦免的含叉以及法律上的規(guī)定性加以簡單的介紹分析。

一、近現(xiàn)代意義上赦免權的含義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赦免制度漫長的發(fā)展歷程中,赦免權的內(nèi)涵不斷發(fā)生變化。近現(xiàn)代意義上的赦免的含義,國內(nèi)外理論界的觀點雖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質,并無太大差異。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幾種。第一,認為赦免是由國家對犯罪分子免除其罪與刑的一種刑法制度。第二,認為赦免是指以國家的名義對己經(jīng)確認為有罪的人免除其罪與刑或者雖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減輕其刑罰的一種制度。第三,認為赦免通常是指國家對犯罪人免除或減輕其刑罰的一種制度。第四,認為赦免是指行政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介入刑事司法,以舍棄法律規(guī)定之刑事追訴與處罰。第五,認為赦免權是國家元首依其特權作為變更罪刑之行政處分。第六,認為所謂赦免是指國家對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免除其罪和刑或者雖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減輕其刑的制度。

在上述觀點中,有的將赦免定性為刑法制度,有的將赦免定性為一種由國家元首依特權作出的一項行政處分。認為赦免屬于一種刑法制度的理由在于,赦免的對象是犯罪人,赦免的結果總是刑罰權的某一具體權能的喪失,從而導致罪或刑的消滅,而且赦免命令往往要由司法機關來具體執(zhí)行,因而各國都把赦免制度納入刑法學的研究領域。而認為赦免屬于~種行政處分的理由,在基于赦免制度一般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根據(jù)其行政權而命令實施。上述觀點中,雖然明確了適用對象以及赦免的效果,但是不無例外地忽略了適用主體和適用程序。

筆者認為,赦免雖然作為一種刑罰消滅制度而存在,但究其實質,赦免制度并不應局限于刑事法領域,而應當從近代憲政與法治制度中探討其法律性質雖然赦免的法律適用是以犯罪為前提,適用對象是犯罪人的犯罪或其刑罰,但是應當看到赦免作為一種權力,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機關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頒布。近現(xiàn)代憲法對赦免制度的規(guī)定,使赦免權的運用與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配置相關聯(lián)。這使得赦免由一個純粹的刑法問題上升為憲法問題。因此更為準確而言,赦免制度應當是一個憲法問題,應當由憲法或者憲法性法律進行規(guī)范。而將赦免制度歸位于一種行政處分也是不確切的。正如立法權,制定的法律雖然需要國家元首加以簽署頒布,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是行政權?;谝陨险J識,筆者認為,所謂赦免權,是指由憲法或者憲法性法律進行規(guī)范的,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頒布的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罪刑的權力。

二、赦免權的憲法規(guī)定

(一)赦免權是一種憲法權力——赦免權存在的正當性

赦免權的行使乃是基于一些法律之外的原因對犯罪行為“法外施恩”,這將損及一個法治國家法律的權威性,甚至損及的將是一個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價值觀念。赦免權的設立用以補救法律不足,但“此權委諸行政元首,畢竟有任人而不任法之嫌;蓋所謂赦免,原即一種免除刑法適用的權宜行為,以免除法律適用之權付諸元首,自然逃不脫以人治代法治之嫌。且赦免權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機關行使常被指摘損害了司法獨立和法律權威。

但應當看到的是赦免制度“對社會、政治、經(jīng)濟情況和國事的氣候起調(diào)節(jié)作用,對用重刑可起緩和作用。日本有學者認為,赦免是補充法律不足的一種手段。他們說:”法律就其性質而言則屬于同意和不變的,在各種特殊情況或事后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往往會產(chǎn)生不恰當?shù)暮蠊W鳛檠a救它的手段就是赦免?!按笊狻笔窃谡魏蜕鐣l件發(fā)生變化后,不宜再原樣適用犯罪時或審理時的刑罰法規(guī)時適用?!疤厣?,主要是為了對那些個別不妥的事例結果進行補救。雖然赦免的適用范圍和存在理由正在日趨縮小,但它作為補足法律之不足,赦免還足有存在的價值的。狄驥在論述特赦權時也指出,憲法之所以不顧可能影響現(xiàn)代法律的分權原則,而授予國家元首改變司法決定的”完全特殊的權力“,就在于為了社會和道德的高度利益的緣故,以及不斷發(fā)展的人性的緣故。赦免這種看似不合理的制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主要就在于其中有著不同利益的斗爭和價值妥協(xié)。正如戴雪所說的:”為國家的利益而行動,盡量合于道德。但仍不免違于法律,因此,這種矛盾的解救,惟有賴于一宗赦免法案。“

孟德斯鳩曾斷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彼痉嘧鳛橐环N權力當然也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赦免權的行使即在于約束司法權。英國法學家丹寧引用朱安諾爾在1935年羅斯福新政時期提出的“誰來監(jiān)督這些監(jiān)督別人的人,認為法官有時也誤用或濫用他們的權力?!贝送馑痉鄳斒艿郊s束還在于,權力擁有者在運用權力的過程中必然會犯錯這一自然人性,赦免權的行使可以對不當司法起到補救作用。因而赦免權存在的正當性就在于其對司法權的監(jiān)督、制約和補救。

(二)赦免權在憲法上的體現(xiàn)

如上所述,因為赦免權面臨著諸多指摘,通過憲法明確規(guī)定赦免權的范周、效力、程序和法律后果來約束和控制赦免權日顯其重要性。

正如洛克所說的“政府擁有的所有權力,都應僅僅為了社會福利而行使,它不應武斷專橫和隨一15所欲,因此它應當通過確定和已頒布的法律來行使,由此人民可以知道政府職責,使他們在法律的限制范圍內(nèi)得享安全和受到保護,而且統(tǒng)治者也得以將其行為限制在合適的范圍內(nèi)?!倍鴳椃ㄒ?guī)定赦免權有利于約束和限制赦免權,使其在合適的范圍內(nèi)運行。憲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和法的規(guī)范作用建立~個權力制約體制,形成~個公共權力、團體權力以及個人權利受到普遍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的這樣一種社會秩序,最終達到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民主與有序。國外憲法上赦免權較早以立法形式確認的當屬英國。1215年,在反抗王權的斗爭中,英王約翰被迫在蘭尼米德之野簽署了《自由大憲章》?!蹲杂纱髴椪隆返?2條宣布了英王的赦免令:“聯(lián)己完全赦免并寬恕自爭斗以來聯(lián)與臣民(僧侶與俗人)間所發(fā)生之氣憤與仇恨。及自本朝十六年復活節(jié)至靖和Yt之期間臣民于爭斗之際所犯一切罪過。”查理二世在第十二執(zhí)政年通過了第l1號法令一大赦令,此即為1660年法,該法規(guī)定,除那些參與處死查理一世的列名人物外,對在1645年至1660年政府中斷期間發(fā)生的所有非法行為予以大赦。1701年,《王位繼承法》正式頒布,這是為了鞏固議會所取得的勝利,杜絕英國回復到專制主義統(tǒng)治的可能性而制定的憲法性文件。該法重申一切法案須經(jīng)議會同意始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并規(guī)定:“凡以英格蘭國璽施行之特赦,對于圍會眾議院議員之彈劾,不成為抗辯之理由?!?/p>

法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后,只廢除了國王的恩赦特權,但保留了立憲會議的恩赦權,到_r拿破侖時期又恢復了國家元首的恩赦特權。這種恩赦特權由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共同加以規(guī)范。大赦是使人們忘已那些業(yè)已過去的“以嚴重的政治分離為特點的歲月,大赦還被擴展到了本義上的刑事領域之外,適用于紀律性制裁,甚至民事性質的賠償。而特赦的范圍主要是:經(jīng)普通法法院或專門法院宣告的所有主刑或附加刑,政治刑罰或普通法上的刑罰,無論它們的輕重程度如何都適用特赦。特赦由總統(tǒng)負責行使,一般由被判刑人向總統(tǒng)提出特赦請求,并逐級呈交總統(tǒng)。

德國的赦免制度源于歐洲諸國對外國法的接受。在16世紀和17世紀,赦免作為邦君的特權被君主們所使用,而且越來越被按照公法的原則對待。19世紀末和2O世紀初,赦免為社會所公認,并獲得了很大發(fā)展《德意志帝國憲法》(《魏瑪憲法》)第49條第一款規(guī)定聯(lián)邦大總統(tǒng)代聯(lián)邦行使恩赦權。帝國總統(tǒng)享有單獨赦免權,而頒布大赦的權力則屬于立法機關。而且《德意志帝國憲法》不禁止赦免權行使的委托,赦免權可以由授權皇帝委托給各州的司法部。

(三)憲法對赦免權的限制——憲法限制赦免權的必要性

1.防止赦免權濫用

在古代君主專制條件下,赦免權的行使是君主專制權威的反映。古代赦免權的行使以君主的需要為轉移,主觀隨意性是其基本特點。這使得赦免權存在過于被濫用之嫌,也是導致歷代思想家批判赦免制度的根本原因。直至強調(diào)法治、司法獨立今天,赦免權的行使常被指摘破壞了司法獨立。漢密爾頓就曾指出,司法機關之所以要保持獨立性,是因為司法機構是政府中最不危險的部門“。為了防止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對司法部門的侵犯,從而侵犯公民自由,必須保持司法部門的獨立性。而赦免權雖然性質不甚明了,但無論是由立法機關決定,還是由行政機關自行頒布,都或多或少地干涉了司法權的獨立性。且赦免權的啟動,將會導致改變既判的結果出現(xiàn),從而損及法的穩(wěn)定性。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寫道:”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護無上的權威,執(zhí)法人員和公民團體只在法律(通則)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該侵犯法律。而赦免所造成的情況恰恰與亞里士多德所說的相反。將赦免權“委諸行政元首,畢竟有任人而不任法之嫌:蓋所謂赦免,原即一種免除刑法適用的權宜行為,以免除法律適用之權付諸元首,自然逃不脫以人治代法治之嫌。因此,憲法規(guī)范和限制赦免權成為民主憲政的重要內(nèi)容。由憲法規(guī)范赦免權有利于對其進行控制,防止其濫用。

2.維持國家權力的分散性配置

分權是民主憲政不可缺少的制度性設計,而憲法足組織與分配政府權力的原理。近代意義上的赦免權由憲法規(guī)定。涉及權力分立,是一種配置國家權力的技術性手段,是近代民主制度的產(chǎn)物。憲法對權力的控制是憲法價值實現(xiàn)的關鍵。憲法對赦免權的合理配囂,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到某一個國家機關,從而起到約束和限制其濫用的作用。公務員之家

憲法對赦免權的控制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其一,規(guī)定赦免權的決定主體:其二,規(guī)定赦免權的行使程序;其三,建立赦免權監(jiān)督體制。憲法對赦免權的規(guī)范通過明確權力的決定主體,進而明確赦免權的權力屬性,從而有利于國家權力的分散性配置。憲法對社會秩序和政治秩序發(fā)生的作用主要通過它對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影響法律秩序的權力施加控制來實現(xiàn)。對赦免權的合理配置是防止國家權力過分集中到某一個國家機關的重要內(nèi)容所以,憲法對赦免權的約束和限制是憲法價值實現(xiàn)的關鍵,保障了圍家權力的分散性配置。

3.保障人權

首先,國家權力的本源是人民的權利,因此憲法規(guī)范赦免權,明確赦免權的行使主體、行使程序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其次,權力的潛在擴張性和腐蝕性決定了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制約,必須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圍。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一樣都存在被濫用的可能。而且權力擁有者在運用權力過程中必然會犯錯誤。正如戴雪所言:“倘若眾民院的判斷競有不盡法律之處,此等事亦不足為怪。正如最高法庭中之審判員,他的判決足以最后決定一案的是非曲直,終不免有時錯誤?!币勒諔椃ń⑵饋淼纳饷庵贫纫员Wo公民的權利為目的,憲法規(guī)范赦免權有助于補救司法專橫或因政治原因而產(chǎn)生的司法錯誤。憲法規(guī)范赦免權可以極大地克服因為法律規(guī)定過于僵硬而產(chǎn)生的弊端,從而有助于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