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經濟分析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法律規制

時間:2022-01-22 1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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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經濟分析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法律規制

摘要:當公司面臨控制權交易要約時,收購者、控制股東及非控制股東等市場參與者間利益沖突將擴大,資訊的不對稱使非控制股東在交易中處于弱勢,收購者可能利用此契約失靈的情況發動對目標公司整體不利益的收購交易,因此法律須加以規范并協助其發揮應有的外部監控功能,并促進交易產生,而交易的產生自然可發揮促使整體社會財富最大化的效果。換言之,法規范應協助控制權市場發揮促進有效率交易發生并防堵無效率交易的功能。

關鍵詞:價值;股權;法律經濟;控制權;成本

1概述

隨著經濟的增長,股權大量整批交易的需求日趨盛行,健全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功能應為在無損及所有市場參與者之下促使資源自由流通,當資源的自由流通能使該資源獲得更有效率的運用,有助于社會財富最大化[1]。

2法律經濟分析

2.1何謂法律經濟分析

經濟學是研究理性個人如何做決策(或做選擇)的社會科學,而理性是指決策者以有效率的手段追求一致的目標。而法律經濟學或法律經濟分析是將經濟學的理論、研究方法,應用到法律領域,探討各項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經濟效率,或法律應如何制定、修正,以符合經濟效率。

2.2法律經濟分析的特性

法律經濟學是經濟與法律的結合,經濟學提供分析架構,法學提供材料[2]。而經濟分析的價值就在于能提供一套完整清晰的架構,使分析和論證更有說服力。經濟分析不足以取代法學論述,但是能為法學論述的工具箱里,添增了一副不同的工具,甚至可以幫助我們重新檢視過往我們常使用的一些法學概念而賦予新的生命。如一般法律人傳統的思維即為從公平正義等傳統的抽象概念出發,并排除經濟分析的效率思考,并可能誤將公平與平等對待畫上等號。然而公平正義一詞其實沒有一定的評價,甚至沒有一致的定義。經濟學家闡釋公平一詞,可能有兩種意涵,一為各取所值;一為各取等份。許多主張法律應追求公平正義的倡議者,其口中所謂公平,往往指的是應給予社會上特定弱勢族群較多的分配,并非各取所值,甚至超越了各取等份的標準,所謂各取所值的分配方式,雖可能會造成社會上有能者與弱勢團體的貧富差距越見懸殊,社會階層對立、動蕩不安;而各取等份的分配方式,卻可能造成均貧社會,各取等份會嚴重減低人們追求財富及效率的誘因。

3控制權市場與經濟效率的關系

在一個允許自愿交易的市場中,資源總是自然流向其最有價值的使用。資源會落入最能有效利用的人手中,是因為其有能力將資源做最佳運用,因此愿意出比別人更高的價錢取得該資源,從而,使買賣雙方都能獲得最大利益,而社會整體財富即會增加。公司控制權市場也是以公司股份為交易標的、收購者與股份持有者為買方及賣方所形成的市場,自然也可適用上述原則。以下僅先介紹與控制權市場的經濟分析有關的經濟學上的概念,以茲后續應用。

3.1價格、價值與效率

在經濟學中,廠商的短期最適供給系取決于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即為均衡[3]。所以效率目標的實現也不能一味地追求成本的節省,而導致成本投入不足;但也不能一味投入大量成本只為追求不成比例的利益增加。而在交易市場上的資源配置,市場價格并無所謂決定者。當需求等于供給時可得出資源配置最有效率的市場均衡價格(PE),如果價格高于PE,就會存在超額供給,價格會有往下調整的壓力;如果價格低于PE,就會存在超額需求,價格會有往上調整的推力。只有當價格恰好等于PE時,市場上既無超額需求亦無超額供給,價格亦無上下調整的動力。因此當公司控制權通過轉移給更有效率的經營者而可實現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時,企業并購法制應給予鼓勵與促進,或排除有效率的決策形成的規范障礙。

3.2機會成本與交易成本

經濟學上的成本一般系指機會成本及交易成本,機會成本系指運用資源或行為取舍因而在他方面承擔的損失。就控制權市場而言,在公司控制權移轉前,股票價格會率先反映公司經濟價值(假設該市場是有效率的)基本上公司資源由更有效率的主事者取得時,會產生附加經濟價值,而使股票價格再行上漲,但由于原始股東可能已以高于市場的價格出賣其股份,因此無法享受到上漲的利益,此即為該股東出賣其股份時需承擔的喪失股票潛在價值的機會成本。而交易成本系指為進行市場交易,必須先發現交易對象,告知對方交易條件,進行協商和談判,簽訂契約,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契約的履行和遵守所生的種種成本。

3.3經濟效率與股份平等原則

公平二字應該賦予其更深層的意涵,使其發揮更公平的效果。此種對公平的重新詮釋反映在控制權交易市場上,最重要的觀點即為少數股東折價理論,當公司控制權移轉交易時,對少數股東的權益影響為最大,為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少數股東應有分享控制權溢價的權利,然而從少數股東折價理論分析,少數股東應僅能主張各取所值的公平。股東主張平等共享公司資產的對象應為公司本身,如每位股東都可享有股東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而在股權買賣的市場上,均衡的交易價格系依市場供需而形成,而市場的供需系依附在投資人對該公司的評價上,包含了少數股東股份現實上因無法影響公司決策且可能被大股東剝削而須折價的評價,因此,大股東的股份價值與少數股東的股份價值本有不同,理論上只要確保雙方資訊的對等,殊無相互主張公平,或有權分享對方溢價之理。

4結論

當公司面臨控制權交易要約時,收購者、控制股東及非控制股東等市場參與者間利益沖突將擴大,資訊的不對稱使非控制股東在交易中處于弱勢,收購者可能利用契約失靈的情況發動對目標公司整體不利益的收購交易,因此法律須介入控制權市場加以規范并協助其發揮應有的外部監控功能,并促進交易產生,而交易的產生自然可發揮促使整體社會財富最大化的效果。換言之,法規應站在協助的角色,使控制權市場更能完整達到促進有效率交易發生并防止無效率交易的法規功能。

參考文獻:

[1]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評判[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03):5-8.

[2]邱寧,陸幸福.反思經濟分析方法在法律中的應用[J].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2(02):12-15.

[3]桑保軍.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的特別之處[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06):16-19.

作者:桂文強 單位:西北大學軟件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