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法的特點論文

時間:2022-08-27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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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法的特點論文

論文關鍵詞:古代印度法宗教

論文摘要: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與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個宗教社會,宗教的強烈光芒覆蓋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屬物,它缺乏獨立的規范體系,沒有獨立的作用范圍,沒有獨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宗教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法律的淵源及其內容的相應變化。

首先,宗教眾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淵源異常復雜。婆羅門教的產生使四吠陀、法經、法典等各類經典成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淵源,它們以婆羅門教義為哲學基礎,對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嚴格規定;它們不僅對教徒的宗教生活進行約束,而且對教徒的世俗生活進行限制和調整。佛教的產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淵源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羅門教法的形式和內容規定了教徒的行為準則,它們緊緊圍繞“五戒”等佛門戒律來展開。印度教的產生則使婆羅門教法得到極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華,使法律淵源進一步復雜化。

其次,法律的內容和編排體例都深受教義的影響。有關法律的內容如何受宗教影響的問題已有詳細介紹,法律的體例受宗教影響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該法典以婆羅門教的“四行期”來安排其體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創造”,終于“行為的果報一轉世與解脫”,中間插入的幾部分內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別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規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階段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二)嚴格維護種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內容都貫穿著種姓制度,幾乎所有條文都是對各個種姓權利義務的直接規定。為了強調種姓制的神圣性,婆羅門教及其法律將其產生說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為了諸界的繁榮,他從口臂、腿和腳生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正因為婆羅門是從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貴最潔凈,應該把崇高的職責賦予他們,這就是學習和宣傳經典;剎帝利從梵天的雙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應該掌握軍權;吠舍是從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為勤奮,其職責就是不斷增殖財富;首陀羅生于梵天腳下,所以最低下最骯臟,生來就是為了伺候和服從前三個種姓的。法律就是這樣根據各種姓的不同地位來規定他們的權利義務的。正因為古代印度法以種姓制貫穿始終,所以有人將它稱為“種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倫理等各種規范的混合體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淵源并非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侶們根據社會習俗和自古流傳的圣人言行,從其自身利益出發編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將現在人們看來不是法律規范的那些內容包括進去。以婆羅門教法而言,從四吠陀、法經到諸法典,沒有一部是純粹意義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規范中夾雜著宗教戒律、道德說教甚至神話傳說、宗教玄談和哲學論述。就連公認的法律性質最明顯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條文中,純粹法律性質的條文僅占1/4強。即使這些內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實執行的,它們包含了編纂者婆羅門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規定都是一廂情愿。阿育王的巖石法雖為國王敕令,但其內容卻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規范相去甚遠。從字面上看,它很少帶有強制性,而是勁導人們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義和戒規的混合體。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這樣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義,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誠,清凈?!惫珓諉T之家:

二、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經濟、宗教、社會文化諸種因素共同發展的產物,它憑借宗教的強大凝聚力和延續性對印度法制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中世紀中后期,隨著穆斯林的入侵,伊斯蘭法成為印度占主導地位的法律,但是,這并不影響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間的適用。古代印度法的許多內容不僅藉印度教法的適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出現了一批古代法典解說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則能與當時的社會發展狀況相協調。英國人統治印度時期,印度教法作為一種主要的屬人法對印度社會產生了重要影響,《摩奴法典》仍是解決印度教徒之間某些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印度獨立后編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權威法典為基礎的。

(二)對周邊國家的法律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東南亞歷史上曾有過一段印度化時期。由于印度僑民的移居,或者婆羅門教、佛教和印度教的傳播,以及當時東南亞各國的統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會政治制度以強化王權,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這一帶地區廣泛流傳,出現了許多印度化王國。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則是印度化的主要內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據有關史料記載,緬甸、暹羅(泰國)、錫蘭(斯里蘭卡)、扶南(柬埔寨)、老撾、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亞的爪哇、巴厘、婆羅州、蘇門答臘等的印度化王國大都曾以《摩奴法典》為藍本頒布過法律,或實施過該法的某些規定,并出現過類似種姓制的嚴格的社會等級制度。隨著15世紀最后一個印度化王國的滅亡,印度法系也成為歷史遺跡,被認定為“死法系”,但它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影響仍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