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案件執行論文

時間:2022-07-27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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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案件執行論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執行

論文摘要:目前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逐年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長率為33%。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形式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處理不好,會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現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供大家參考。

一、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種類

(一)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被執行人常常利用該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規定的不明確,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辦理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如范某經銷木材時,向王某借款五萬元。兩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筆錢款,范某以沒錢為借口不予償還。為此王某起訴到法院,王某雖然勝訴,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執行人員找到范某及其家屬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時,他們卻說:“我們已在王某起訴前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財產及子女歸女方所有,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四百元,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經查雙方離婚后始終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執行時,他們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才離婚,他告我,我把財產都給女方,債務我自己承擔,欠債是我個人行為,我沒錢,法院能把我怎么樣?要扣工資我每月給孩子四百元撫養費,剩下不到二百元,國家有規定,生活費不能還債,啥時有錢啥時還。”不難看出這就是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的典型案例。

(二)通過訴訟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即夫妻雙方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通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達到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請執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過李某從原德都縣林業局物資經銷站賒購兩車皮樺木,價值人民幣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條。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給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間因銷貨單位催款,李某便將該筆木材款全部付清,后來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起訴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決崔某給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48,824、69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起訴要求與崔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于1995年7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主要財產房屋歸景某所有,外債由崔某承擔,實際上崔某與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該離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審。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認定

分清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至關重要,這是處理借夫妻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關鍵。如果夫妻雙方確系因感情確已破裂而離婚,其財產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離婚、債務人一方放棄債權,這是債務案件當事人經常慣用的逃避債務的方法。對法院來說首先要分清雙方當事人是否是真離婚,什么情況下離婚,什么原因離婚,平素關系如何等等。判斷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要從多方面調查。

(一)詢問申請執行人。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有著密切的聯系,他比較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財產情況,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線索。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利害關系,對其提供的信息,執行人員應當慎重對待,結合其它信息綜合分析;

(二)詢問基層群眾組織。居委會、村委會是群眾基層性組織,他們最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財產情況,且他們一般與被執行人無利害關系,提供的信息比較真實,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四)被執行人的鄰居。

(五)被執行人的親友等等。

總之,認定被執行人是否借假離婚逃避債務要從多方面調查、綜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方法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協議經行政機關認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機關未撤銷離婚前,法院也無權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礙法定義務的正常履行,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如雙方為逃避債務的履行而約定將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的,這種約定不具有合法性,屬無效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司法實踐中通過行政程序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大量存在,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當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建議行政機關撤銷離婚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拒不撤銷離婚,人民法院就很難辦。因為夫妻雙方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人也無權提起訴訟,無人訴訟,人民法院就無法對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婚姻法》該條的立法宗旨看,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先付清債務。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律尚未規定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如何處理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應逕行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利害關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逕行執行;如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則應中止對該項財產的執行,等待裁決。這樣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防止通過行政程序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現象的發生。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如王某與徐某債務案,法院判決徐某還款,徐某與其妻李某去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男方只分得自己的衣物、行李,房屋、車輛等財產均歸女方,徐某以一無所有為由拒絕執行。我們通過調查,查明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倆人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屬借夫妻假離婚的逃避債務的行為。我們遂建議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該案在再審過程中,徐某認識了錯誤并自動履行了義務。公務員之家:

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是法院多年來執行難的癥結,解決好此類問題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