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財權流的企業財務論文

時間:2022-10-19 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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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財權流的企業財務論文

一、財務分層的理論基礎

(一)財權流理論

財權流(theFlowoftheRighttoDisposeFinancialResource,RDFR)即企業財權的配置與流動。這一概念由我國學者伍中信教授首次提出,旨在用其來描述現代財務的本質。“財權”概念是一個與“產權”相似的經濟學范疇,它表現為某一主體對財力所擁有的支配權,包括收益權、投資權、籌資權、財務預決策權等權能。作為財產權的產權,主要從兩個方面對財產實施管理,即實物形態的財產和價值形態的財產,如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基本上是從實物形態對財產實施產權管理。我國目前企業資產管理體系,所實施的職能基本上處于這種狀態。而財權側重于對財力的配置,也就是從價值形態上對資金(本金)進行配置或支配。也就是說,在財權歸于產權的內容中,主管價值形態的權能,并構成法人財產權的核心內容,如收益權、收益分配權、籌資決策權、投資決策權、資金使用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定價權等。對于產權分離的現代公司而言,財權隨著產權的分解而分解,公司只擁有部分的財權。在嚴格的法人治理結構下,法人產權主體所擁有的產權權能具有獨立性,公司的財權在其擁有的范圍內也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公司是否擁有獨立自主的法人財產權與公司是否能獨立理財在涵義上是協同的。同產權一樣,財權也應具有可分性、可明晰性以及獨立性等特征。

(二)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thePrincipal-agentTheory),又稱為信息經濟學,是過去三十年中契約理論最重要的發展,這一理論的創始人包括Wilson、Spence和Zeckhavser、Mirrlees、Holmstrom等。經濟學家常用委托理論來解釋現代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標準的委托理論建立在兩個基本假設之上:1、委托人對隨機的產出沒有(直接的)貢獻;2、人的行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觀察到。如果花費一定量的監管成本,使人的行為能被觀察到,則某些人積極性的挫傷即可通過其他人對他的監督來彌補。委托理論的一般分析框架是:現代企業所有者(股東)作為委托人,想使作為人的企業經營者按照所有者自己的利益目標選擇行動。然而,所有者不能直接觀察到經營者選擇了什么樣的行動,所能觀察到的是另一些變量(企業的某些產出),這些變量或產出至少部分地由經營者的行動決定,也就是說,是由經營者的行為和其他的外生隨機變量決定。企業所有者應當關心的問題,是如何根據這些觀測到的產出或變量獎懲經營者,以促使經營者選擇對所有者最有利的行動。因此可見,企業所存在的委托——關系是從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時便隨之產生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矛盾,正是財權監督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我國企業的多級委托結構及存在的問題

以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為基礎的委托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在現代經濟學中,委托關系(或稱關系)被視為一種契約。在這種契約下,一個或一些人(委托人Principal)授權另一個人(人Agent)為他們的利益而從事某些活動,其中包括授予人某些決策權力。斯第格里茨(Stiglitz)認為,委托關系描述的是這樣一種經營行為,在這里“一個個人(委托人),可以設計一個用來激發另外一個個人(他的人或雇員)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為的報酬體系(一個契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我國大型企業中形成的是一種多層委托關系:所有者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管理人員之間,管理人員與職工之間都是一種委托關系。這種關系反應在財務管理層次上為:出資者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總經理與財務經理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委托關系的實質是要設計一種機制或合同,能給人提供某種刺激和動力,使他按有利于委托人的目標努力工作。如果人能夠完全按照這一原則行事,那么委托關系就能十分理想地運轉起來,不會產生任何額外的成本。然而,人不是委托人,他的利益與當事人的利益是不完全相同的,有時甚至是矛盾的。如果人在活動中追求自身效用的極大化,他就不會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目標行事,甚至會利用委托人授予的權力,以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增加自身的效用。這樣就產生了所謂的人問題(AgencyProblem),其主要表現為:人會利用委托人對人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企業經營不確定性(這一點是無法全部克服的),假借經營的名義,以自己支配的企業資產迫求自己的貨幣或非貨幣效用目標。在貨幣薪金被事前規定的條件下,力求擴大非貨幣效用;揮霍企業財產;裝備可以顯示自己特權、供自己享受的設施;建立多層次的管理機構;雇傭大批聽命于自己的中下級管理人員,擴大自己的權力和地位;為了晉升和更高的未來收入,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追求銷售收入最大化及無意義的市場份額,擴大聲譽和影響,等等。顯然,在我國企業中,這種由人問題產生的成本是一種不利于委托關系建立并有效運作的最大障礙性因素。當成本達帶一定高度(其值相當于建立委托關系給企業帶來的凈效用)時,委托關系就會遭到破壞,并停止運行。

二、企業財務分層體系

企業財務分層理論研究,最早見于郭復初教授于1988年的《社會主義財務的三個層次》一文,文中提到社會主義財務具有國家財務、部門財務和企業財務三個層次。在隨后的研究中,他對國家財務進一步深化,我國逐步形成了終級出資者財務、中間出資者財務和國有企業財務三個層次。其后,湯谷良教授從微觀層次提出了財務分層問題,以他的觀點,“從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來看,除監事會行使財務監督職權外,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三個層次瓜分了企業全部財權,這三個層次通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明確了各自享有的財權和承擔的有效約束。實際上,企業財權的核心集中在董事會,經理階層只控制和組織日常財務活動,行使較低層次的財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使經營者理財的自主性增強,而所有者財務主體缺位導致經營者乘機侵犯所有者利益成為可能,因此干勝道教授于1995年明確提出了所有者財務的觀點,并就所有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在主體、目標、職能、對象上的差異進行了論述。同年,謝志華教授也提出了公司的財務管理權應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分割的觀點,還具體就所有者的財務管理權限進行了論述,并指出:所有者一般僅參與有關所有者權益或資本權益變動的財務決策,不直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決策。總結以上各位學者的觀點,對財務分層概念可以總結如下:1、財務分層管理的客觀基礎是法人財務權的確立和運行。2、現代企業財務分為三個層次:所有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所有者財務管理的主體是股東大會,經營者財務管理的主體是董事長和總經理,財務經理財務管理的主體是財務經理。3、經營者財務處于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因為,所有者財務在企業以法人形式存在,主要是一種監控機制,而不是一種決策機制;財務經理財務注重日常財務管理,是經營者財務的操作性財務;經營者財務才是企業財務的精髓,經營者財務具有全局性、系統性、戰略性特點。上述理論體系中,將所有者代表(董事長)劃為經營者、將財務經理財務單獨作為一個層次,而不是將其界定為從屬于經營者財務等觀點遭到理論界部分學者的置疑。后來,羅飛、王竹泉等學者基于委托理論、產權理論提出應賦予所有者財務主體決策權的觀點。因為從所有者財務管理的內容來看,其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合并、分立等計劃;有權決定公司增資、舉債等重大籌資活動;有權決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有權選聘經營者、考慮其業績并決定其報酬等,所有這些活動都離不開財務決策機制與激勵機制的有效配合。經過學者們的一次次論證,財務分層理論不斷發展并基本形成了如下觀點:在企業財務分層分權管理中,財權分屬所有者(企業出資者)和經營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之間劃分。至于如何劃分,理論界尚未形成一致看法。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是建立現在企業制度的必經之路,考慮目前企業存在的多級委托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本文贊成財務需要分層的觀點。同時認為:財務分層的實質在于財權的合理配置以形成有效的財權流,而財權的相對獨立以及不可為同一主體完全擁有的特征正是財務分層的內在要求。因為通過對企業財務本質的研究可以發現,以實物資產、貨幣資產、無形資產等各種形式表現的財務資源,其內核實際上是企業的財權,財務資源配置的過程就是財權流動的過程,而財務關系的變化既是財權流流動的標識也是財權流得以流動的載體。因此,理清企業財權流流動的過程,也就意味著掌握了企業的財務本質。考慮財權本身具備的基本層次,企業財權可分為終極財權與法人財權。其中,終極財權是對企業所有者而言,是所有者基于對企業進行投資而獲得的權利,其主要表現為剩余索取權;而法人財權則針對企業法人而言,其源于終極財權但又相對獨立于終極財權,這種財權主要體現為公司控制權,而且可以根據委托鏈構成作進一步分割和委托。就橫向關系而言,每一層次的財權又可以分設成多項權能和內容。以法人財權為例,在設置過程中可分為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而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應使三者相互平衡。下面,以前述企業多級委托關系為路徑,擬建立出資者、經營者、財務經理的財務分層體系,并分析在各個主體之間合理的財權配置及流動過程,為企業財務分層關系提供理論依據并為后述財務分層監管機制及其實現奠定理論基礎。

三、財權在各層之間的動態配置

上述關于出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財務經理財務是從靜態的角度分析各層之間的財權的配置,但在實際中財權(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配置是一個動態配置的過程。企業財權最終在各權利主體之間的具體配置,直接取決于各權利主體間的博弈與談判力變化,各權利主體之間談判能力變化主要受權利主體自身動機、執行能力和理性選擇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企業股東更加關注財務收益分配權,并盡可能保持重要的財務決策權,重視財務監控權。董事會和經理層則對財務決策權更加關注,并努力參與、控制財務收益分配權的動機。其次不同的權利主體對所享財權的執行能力有一定的差距,一般是執行能力強的一方更有能力并保障自身應享有的財權,并有可能侵占其他主體權利。最后,企業各權利主體在充分評估自身實力基礎上,并對比他方力量,進行最終權利歸屬,從而形成了企業具體配置格局。由于企業各權利主體之間談判能力總是處于此消彼漲、不斷變化當中,這就決定了企業具體財權配置應該是一個不斷調整適應的過程,呈動態變化。新的《財務通則》中指出財權的優化配置是動態的安排,是非常合理的。特別是在多元的財務主體下,財權配置的動態性更加明顯。這是因為財權流本來就是財權在不同主體間的流動。出資者將多少財權分配給經營者,經營者將多少的財權分配給財務經理,是一個不斷嘗試的尋找最優財權配置的博弈過程,要達到“帕累托最優”,受企業內外因素的影響。盡管如此,各層的財權在質上還是可以劃分的(如上述的靜態配置),只是量上不易界定。企業內部財權的配置包括決策權的配置,執行權的配置和監督權的配置。財權動態配置圖1如下所示:從圖1可以看出:在企業復雜的內部結構和多層委托關系中,財權是一個動態配置的過程。特別是在企業成立的開始,財權只是有其雛形的配置,要使企業有效運行,實現有效的監督,必須經歷動態配置的過程以后,也就是各個部門的協調,即在不斷的嘗試、改進以后,才可能達到最優。但也有一些企業內部權利相爭,矛盾重重,也就是該動態配置的博弈各方(出資者、經營者、財務經理)各自為了自身的利益,無法合理協調,從而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企業也因此無法持續經營下去。這也是目前許多企業剛成立不久就倒閉的原因所在。因此需要在兩個方面完善:一方面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財權的適當“限流”,即不能給下級的權利太大,造成失控;也不能使“流量”太小,消減下級的積極性。這是個動態的過程,需要在執行過程中,不斷協調以達到最優。另一方面,在財權合理配置的基礎上,各層應各盡其責,加強執行的力度。這樣企業才能有效的運轉。

作者:劉麗花楊盛然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生物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