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訴 訟 狀

時間:2022-02-14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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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LL,男,漢族,生于1997年10月13日,甘肅靜寧縣人,現住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沙子口。

法定人:XXX,女,漢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甘肅靜寧縣人,現住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沙子口,農民。系原告母親、監護人。

委托人:魏齊富,靜寧縣細巷鄉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VVV,男,漢族,生于1974年10月25日,甘肅靜寧縣人,現住靜寧縣城川鄉紅旗村七社,農民。系原告父親。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教育費2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費及醫療費468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它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與XXX婚生男孩。被告與XXX于1998年12月22日經靜寧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靜寧縣人民法院(1999)靜法城民字第4號調解書確認被告給付原告孩子撫育費300元,婚生男孩由XXX撫養。XXX撫養原告至今,且又無正常生活來源。靜寧縣人民法院(1999)靜法城民字第4號調解書確認的3000元孩子撫育費已無法保障原告的生活和教育所必需的費用。并且原告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現已七周歲,接受教育和保障其生活是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其法定人XXX亦為原告的發展前途付出了一個母親應盡的義務。原告自2002年入讀幼兒園起,每年所需教育費2000多元,生活及醫療費每月300多元。原告法定人XXX極不穩定的工作已無法負擔原告健康成長所必需的一切費用。但被告作為原告的生父,有義務也有經濟能力負擔原告生活和教育的必要費用。但被告在支付原告3000元孩子撫育費后,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費用,顯然沒有盡到作為原告生父應盡的撫育義務。故依據《婚姻法》第21條二款、22條、36條、37條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之規定,依法請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13年生活及醫療費46800元,13年教育費26000元,兩項共計72800元。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靜寧縣人民法院

狀訴人:LL

法定人:XXX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