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2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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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立法特征研究論文

倍受社會注目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實施。這是繼1999年6月5日,國務做出《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之后,北京市為落實這一《批復》出臺的又一重大舉措。中關村科技園區目前稱為“一區五園”,即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莊科技園。是全國科技力量和智力資源最為密集,最為雄厚的地區。地處北京這一高新科技園區這些年來憑借資源優勢不斷發展,緊追先行于市場經濟大潮前沿的深圳,浦東。成為中國具有全球創新經濟競爭力的區域。

要提升中關村園區的競爭力,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不行的,與此同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園區向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劑。《條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準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它不是以規定園區的管理機構和優惠政策為主要內容,而是以規范包括政府在內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行為規則和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不僅是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本《條例》。凡是園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其它主體的相關活動都平等的,無一例外的適用本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以知識市場經濟為主題,以高新技術為關鍵,從中關村實際出發,走向國際。它包括行政、民商、經濟、科技、社區、文化、涉外、人事、執法等方方面面內容。《條例》顯示出立法機關、決策人物、專家三方面較好的結合。《條例》的核心實質是把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的成果最終通過法律體系固定下來。這部法規出臺的宗旨是為了營造有利于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同時加快園區與國際的接軌。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憲章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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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立法分析論文

倍受社會注目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實施。這是繼1999年6月5日,國務做出《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之后,北京市為落實這一《批復》出臺的又一重大舉措。中關村科技園區目前稱為“一區五園”,即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莊科技園。是全國科技力量和智力資源最為密集,最為雄厚的地區。地處北京這一高新科技園區這些年來憑借資源優勢不斷發展,緊追先行于市場經濟大潮前沿的深圳,浦東。成為中國具有全球創新經濟競爭力的區域。

要提升中關村園區的競爭力,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不行的,與此同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園區向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劑。《條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準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它不是以規定園區的管理機構和優惠政策為主要內容,而是以規范包括政府在內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行為規則和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不僅是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本《條例》。凡是園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其它主體的相關活動都平等的,無一例外的適用本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以知識市場經濟為主題,以高新技術為關鍵,從中關村實際出發,走向國際。它包括行政、民商、經濟、科技、社區、文化、涉外、人事、執法等方方面面內容。《條例》顯示出立法機關、決策人物、專家三方面較好的結合。《條例》的核心實質是把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的成果最終通過法律體系固定下來。這部法規出臺的宗旨是為了營造有利于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同時加快園區與國際的接軌。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憲章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⑵企業設立時可以不設立經營范圍《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中關村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機關對其經營范圍不作具體核定。這表明中關村有關方面在企業登記注冊方面將擺脫審批制,向核準制邁進。這是在企業登記注冊方面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向著市場化目標和國際慣例邁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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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立法特色研究論文

倍受社會注目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實施。這是繼1999年6月5日,國務做出《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之后,北京市為落實這一《批復》出臺的又一重大舉措。中關村科技園區目前稱為“一區五園”,即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莊科技園。是全國科技力量和智力資源最為密集,最為雄厚的地區。地處北京這一高新科技園區這些年來憑借資源優勢不斷發展,緊追先行于市場經濟大潮前沿的深圳,浦東。成為中國具有全球創新經濟競爭力的區域。

要提升中關村園區的競爭力,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不行的,與此同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園區向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劑。《條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準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它不是以規定園區的管理機構和優惠政策為主要內容,而是以規范包括政府在內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行為規則和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不僅是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本《條例》。凡是園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其它主體的相關活動都平等的,無一例外的適用本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以知識市場經濟為主題,以高新技術為關鍵,從中關村實際出發,走向國際。它包括行政、民商、經濟、科技、社區、文化、涉外、人事、執法等方方面面內容。《條例》顯示出立法機關、決策人物、專家三方面較好的結合。《條例》的核心實質是把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的成果最終通過法律體系固定下來。這部法規出臺的宗旨是為了營造有利于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同時加快園區與國際的接軌。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憲章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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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立法創新特色論文

倍受社會注目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實施。這是繼1999年6月5日,國務做出《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之后,北京市為落實這一《批復》出臺的又一重大舉措。中關村科技園區目前稱為“一區五園”,即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莊科技園。是全國科技力量和智力資源最為密集,最為雄厚的地區。地處北京這一高新科技園區這些年來憑借資源優勢不斷發展,緊追先行于市場經濟大潮前沿的深圳,浦東。成為中國具有全球創新經濟競爭力的區域。

要提升中關村園區的競爭力,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不行的,與此同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園區向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劑。《條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準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它不是以規定園區的管理機構和優惠政策為主要內容,而是以規范包括政府在內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行為規則和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不僅是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本《條例》。凡是園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其它主體的相關活動都平等的,無一例外的適用本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以知識市場經濟為主題,以高新技術為關鍵,從中關村實際出發,走向國際。它包括行政、民商、經濟、科技、社區、文化、涉外、人事、執法等方方面面內容。《條例》顯示出立法機關、決策人物、專家三方面較好的結合。《條例》的核心實質是把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的成果最終通過法律體系固定下來。這部法規出臺的宗旨是為了營造有利于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同時加快園區與國際的接軌。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憲章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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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研發區域創新體系影響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關村跨國研發現狀分析;中關村區域創新體系的發展分析;跨國研發對中關村區域創新系統的影響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區域創新系統的界定與構成、中關村區域創新系統的發展分析、在區域創新系統的主體要素中,企業應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對創新系統主體要素的影響、對創新系統功能要素的影響、對創新系統環境要素的影響、跨國公司研發促進了創新主體之間的聯系和合作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跨國研發中關村區域創新系統

論文摘要:跨國公司是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繼貿易全球化、生產全球化和金融資本全球化之后,研發全球化成為跨國公司實施全球戰略的又一重要舉措。中關村因其獨特的研發優勢成為跨國公司研發機構集聚地,跨國公司研發通過促進知識流動和優化資源配置,可以提高中關村區域創新能力,完善中關村區域創新系統。闡述了中關村跨國公司研發機構情況,并分析了跨國公司研發機構對中關村區域創新系統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以來,來華外商直接投資正經歷著結構快速升級的過程:從早期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制造活動向資金技術密集型的制造活動升級,從制造業轉移向研發機構和地區運營總部擴展。其中,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研發機構,成為最為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跨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研發機構始于1994年北京郵電大學北方電訊研究開發中心,隨著1997年中國《鼓勵設立中外合作合資研發中心辦法》的出臺,跨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研發機構掀起了熱潮,近年來呈現加速增長態勢。截至2007年底,跨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研發機構已達1160家。據聯合國貿易發展組織調查,62%的跨國公司將中國作為其2005-2009年設立海外研發機構的首選地田。跨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研發機構必將對所在區域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以中關村為例,分析跨國公司在華研發對區域創新系統產生的影響。

一、中關村跨國研發現狀分析

研究與試驗開發簡稱研發(R&D),是指為了提高知識存量,運用知識存量設計新用途,在系統開發基礎上開展的創造性活動①。跨國公司研發國際化,是指跨國公司將研究與開發活動擴散到母國以外的其他區位,利用多個國家的科技資源,跨國界地開展研究與開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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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研究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中關村從最初的“電子一條街”,發展為全國科技創新和“高精尖”產業的策源地。中關村創新發展的偉大成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北京的生動實踐,也是以科技創新推動經濟發展的典型案例。中關村創新發展過程中的寶貴經驗,不僅對北京科技創新中心的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而且對加快整個國家的創新驅動和提升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同樣具有非同一般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中關村;創新發展;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1引言

新中國成立7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來,中關村與改革相伴而生,隨創新成長壯大,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作為國家科技體制改革的“試驗田”,中關村擔負著光榮的歷史使命。它始終秉承“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宗旨,奮斗不懈,創新不止,最終發展為我國科技創新的策源地,成為新興戰略產業的引領者。中關村所走出的這條科技創新服務于經濟增長的發展之路,與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相輔相成。總結并借鑒中關村的成功經驗,將對北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具有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2中關村以科技體制創新帶動科技創新發展,成為我國科技體制改革路上的先行者

作為中國科技體制改革試驗田,中關村在40年中先后設立了境外并購外匯管理與投貸聯動等改革試點,把在股權激勵和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成功經驗一步步推向全國,我國激勵科技人才與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政策體系得以逐步形成。20世紀90年代,中關村在推進制度創新的同時,不斷深化企業制度與產權制度改革。進入21世紀以后,中關村肩負起建設全國首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光榮使命,“試驗區”升格為“示范區”,中關村“先行先試”,踏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這期間,中關村開創性地實施了“1+6”“新四條”和“新新四條”,“開通永久居留證直通車”,多項新政策“先行先試”,10多項試點政策得以推廣到全國或者其他創新示范區,很好地激發了我國的創新活力,同時也有力地推動了全國高新區創新驅動的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在科技體制改革以及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做出全面部署,一系列重大的改革舉措陸續出臺。圍繞商事制度、藥品審評審批、人才管理、金融創新等重點改革領域,中關村與中央單位共同推動開展幾十項改革舉措。2015年以來,一系列重大系統性改革在中關村試點落地、實施和深化,如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改革、企業境外并購外匯管理改革、工商登記管理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等,這些改革政策進一步掃清了制約創新創業的政策障礙,為推動我國新一輪制度改革與政策創新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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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發展實施策略的比較研究

我國重點高科技園區科技金融發展的主要配套措施比較

高科技園區科技金融的快速推進得益于各園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適應科技金融發展的管理機制,出臺符合高科技企業、科技金融機構需求的科技金融創新政策,做強園區科技金融推進主體,通過在機制、政策和主體三方面完善政策配套推進園區科技金融發展,創新高科技企業融資途徑。(一)科技金融管理機制為有效推進科技金融試點工作,各試點城市結合各地實際特點在建立科技金融管理機制方面均采取了有效措施。2010年中關村科技創新和產業化促進中心(中關村創新平臺)正式成立,平臺下設科技金融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包括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管理局等中央和北京市有關政府部門,在中關村管委會下設科技金融處具體負責科技金融推進工作,形成了中央、北京市、區縣協同推進的中關村科技金融工作體系。此外,上海、天津、武漢等試點城市均建立了科技金融工作推進機制,成立科技金融領導小組,為科技金融試點順利推進創造條件。從目前來看,中關村科技金融促進機制將中央有關部委、北京市相關部門、中關村管委會及各區縣納入其中,顯示出其在政策和機制方面的無比優勢。(二)科技金融政策體系科技金融的發展需要相關配套政策的支持,目前各高科技園區主要在科技金融機構集聚、科技金融產品創新及直接融資政策等方面出臺一系列政策,形成較為完善的科技金融政策體系。1、鼓勵科技金融機構集聚政策。目前,中關村、張江、東湖、天津高新區均對科技金融機構的購房、租房、稅費補貼、風險補償等方面給予財政扶持,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科技金融機構扶持政策。2、科技金融產品創新政策。各高科技園區為促進科技金融產品創新,在風險補償、擔保費用補貼、貼息、科技保險費用補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中關村在科技金融產品創新方面率先探索推進,以企業信用為基礎,推出了信用貸款、信用保險和貿易融資,為企業提供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此外,張江、東湖、天津高新區在科技金融產品創新方面也開始探索,但從政策、推進力度和實施效果看與中關村還有很大差距。3、直接融資獎勵扶持政策。在直接融資過程中企業需要支出與上市或發債有關的一定費用,各高科技園區一般是對企業上市或發債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補貼,這將大大降低企業融資費用,并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三)科技金融推進主體科技金融推進主體是高科技園區具體推進科技金融工作、集聚科技金融資源、促進科技金融創新的國有控股公司。中關村發展集團、武漢高科國有控股集團、張江集團、天津海泰控股集團是中關村、東湖、張江和濱海高新區的開發建設主體,也將是各園區未來科技金融工作的推進主體。從目前來看,2010年新組建的中關村發展集團從組建之初就承擔著推進中關村科技金融發展的重任,其核心業務明確為科技金融,并在組織機構方面作出相應的配置,統籌原有的科技金融資源成立中關村科技金融集團作為推進科技金融工作的平臺。張江集團、武漢高科、海泰控股則還沿襲之前的組織設置,并未組建推進科技金融工作的統一平臺,而是將各類科技金融資源分別置于不同的子公司之下,不利于科技金融資源的統籌。

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科技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其差距

(一)科技金融促進機制不完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科技金融服務創新促進科技企業發展實施意見》明確要組建上海市科技金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市金融辦、市科委、市財政局等市屬部門和駐滬機構,但在浦東新區、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張江)、張江高科技園區(核心園)尚未建立相應的科技金融領導機構和運作機構。(二)科技金融政策體系不健全、不完整第一,企業信用體系尚未真正建立。中關村科技金融的成功之處就在于建立了中關村企業信用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在制定各類扶持政策時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區別對待,實施差別化政策。張江目前正在嘗試建立園區內企業信用體系,聯合工商銀行推出“未來星”企業征信系統,但仍處于試點狀態。第二,科技金融風險補償機制亟需完善。中關村科技金融政策鼓勵科技信貸專營機構、引進創投機構和推進銀行信用貸款時均設立了相應的風險補償政策,對科技信貸風險撥備、創投風險補償和信用貸款風險補貼給予財政扶持。目前上海市出臺了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政策,而張江在構建風險補償機制方面還沒有明確的政策。第三,科技金融機構集聚政策缺乏完整性。為集聚科技金融機構,中關村、武漢東湖及濱海高新區均出臺了較為優惠和全面的集聚政策。張江目前僅針對創業投資機構出臺了優惠扶持政策,在引進科技銀行、融資租賃、擔保機構等新興金融業態方面還缺乏完整和系統的政策支持。(三)科技金融推進主體需進一步強化中關村高科技園區自成為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來,在整合“一區十園”開發建設主體的基礎上組建中關村發展集團,并明確其核心產業為產業投資、園區發展和科技金融,并成立中關村科技金融發展集團,承擔科技金融資源整合與創新的職能。與中關村發展集團相比,張江集團內部科技金融資源較為分散,同時控股、參股多家創業投資公司,擁有張江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各從事投資、貸款、擔保業務的子公司缺乏統籌資源的統一平臺,不利于張江科技金融資源集聚和統籌,更不利于科技金融創新。

推動張江高科技園區科技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科技金融管理機制一是浦東新區組建科技金融試點工作小組,配合上海市科技金融試點領導小組的工作;二是借鑒中關村的經驗,在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組建科技金融處具體負責園區科技金融試點工作,推進科技金融創新。三是成立張江科技金融服務中心,作為張江科技金融推進工作的服務平臺,承擔信息溝通、咨詢、服務、展示等中介功能。(二)優化科技金融政策體系1、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借鑒中關村科技金融政策的經驗,在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專項基金內為鼓勵科技金融機構開展科技金融業務建立一定規模的科技金融風險補償基金。一是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對科技銀行在張江高科技園區內開展科技信貸所預提的風險撥備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二是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基金,對擔保機構為張江高科技園區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或再擔保的擔保融資機構由于企業違約所形成的擔保損失,可由基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補貼;三是建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基金,對創業投資機構或天使投資人投資于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早中期企業所產生的投資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2、制定科技金融機構集聚政策。借鑒中關村、武漢東湖、濱海高新區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現有招商引資政策,針對張江高科技園區高科技企業發展所亟需的科技銀行、創投機構、天使投資基金、PE機構、融資租賃機構、擔保及再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制定出臺優惠的財政扶持政策,在購租房補貼、業務扶持、稅收扶持等多方面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3、出臺科技金融產品創新政策。一是鼓勵科技銀行根據科技型企業特點加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信用貸款、貿易融資等新型貸款業務的推廣力度,降低業務開展過程中的資信調查、財務及法律費用;二是推動科技金融機構開展創投融資租賃、認股權貸款、債轉股等創新型產品;三是鼓勵保險公司與科技創新企業、科研院所聯合開展科技保險研發工作,對相關費用實施補貼,推動保險公司開發新型科技保險產品。4、整合政府扶持資金。目前,浦東和張江高科技園區對科技創新主體實施直接的財政扶持,但從實施效果來看,政府財政直接資助科技創新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篩選科技創新資助項目。應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整合若干財政專項資金,建立科技金融發展基金,作為鼓勵科技金融機構入駐和科技金融產品創新的專項基金,以財政間接扶持為主發揮科技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杠桿,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做強科技金融推進主體進一步強化張江集團作為科技金融推進主體的地位,明確張江集團科技金融核心業務定位,統籌張江集團科技金融資源。首先,借鑒中關村發展集團模式,整合張江集團下屬公司金融投資業務,組建張江集團科技金融發展集團公司負責推進園區科技金融發展。其次,鼓勵張江科技金融發展集團按照市場化原則經營,在適當時機通過資本市場或以合資方式獲得證券、銀行、保險、信托證券經營資格,將其打造成為金融綜合經營實體,仿照硅谷銀行經營模式,為高科技企業融資開發創新型科技金融產品。最后,組建張江創投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創投融資租賃業務,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辦公產品、設備、儀器等融資需求,并以此獲取企業的認股權或股權,形成風險收益匹配經營。(四)逐漸由政府引導向市場配置科技金融資源轉型為推動科技金融發展,政府應建立良好的管理運行機制、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有效的運作平臺。鼓勵各類科技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實行風險收益匹配經營,重點發揮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發現和培育功能,以股權投資帶動信貸、保險、擔保機構介入,形成各類科技金融機構協同配合的局面。可以申請組建科技銀行開展試點,并在科技銀行的監管機制、考核機制及資本充足率等方面尋求政策突破,如申請存款準備金率的差別化待遇,降低科技銀行存款準備金率要求,以彌補其信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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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立法創新與特色

倍受社會注目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實施。這是繼1999年6月5日,國務做出《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之后,北京市為落實這一《批復》出臺的又一重大舉措。中關村科技園區目前稱為“一區五園”,即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莊科技園。是全國科技力量和智力資源最為密集,最為雄厚的地區。地處北京這一高新科技園區這些年來憑借資源優勢不斷發展,緊追先行于市場經濟大潮前沿的深圳,浦東。成為中國具有全球創新經濟競爭力的區域。

要提升中關村園區的競爭力,沒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不行的,與此同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為園區向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劑。《條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準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它不是以規定園區的管理機構和優惠政策為主要內容,而是以規范包括政府在內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行為規則和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不僅是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本《條例》。凡是園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其它主體的相關活動都平等的,無一例外的適用本條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以知識市場經濟為主題,以高新技術為關鍵,從中關村實際出發,走向國際。它包括行政、民商、經濟、科技、社區、文化、涉外、人事、執法等方方面面內容。《條例》顯示出立法機關、決策人物、專家三方面較好的結合。《條例》的核心實質是把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的成果最終通過法律體系固定下來。這部法規出臺的宗旨是為了營造有利于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同時加快園區與國際的接軌。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是個什么樣的法:①《條例》是一個區域法而不是產業法。其更側重于把園區作為一個特區,通過立法在園區內營造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市場經濟平臺,而不是像以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為企業爭取到更好的優惠的政策。②《條例》是一個超前法不是現實法。所謂超前法是在立法時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趨勢做出判斷,為園區未來的發展留下較大的空間。而現實法旨在企業現實中遇到的問題。③《條例》是個創新法而不是集錦法。創新法是對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間領域進行立法,為園區的發展提供一種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錦法只是將適用園區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政策匯集起來。④《條例》是一個框架法而不是個操作法。它著眼點是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發展構件一個憲章性的制度框架,為園區提供一個法治平臺。

今年實施的《條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首先確定了園區作為一個特定領域,受到特別法律調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國家對園區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以及工商管理領域,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條例》則對園區的整體法制規劃,提出了建設科技園區的全方位法制環境::第一是政府服務環境。.《條例》中表現強烈的政府為經濟服務的特色.,這一點對于中關村的發展至關重要;第二,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得到加強。公開執法,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是《條例》中政府執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場交易環境更加寬松,明確確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當事人意志的決定性;第四,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的形式,投資條件以及投資的保護都給予明確的規定。比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條例》在約束投資的條件上放寬,而在保護投資上則加強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動環境。人才問題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核心問題,人才的自由流動,涉及到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問題,一直是阻礙園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條例》在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規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則,保障人才的流動性。

《條例》為高科技企業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法治環境。它其中的一些條款在國家宏觀的法律框架下也進行了大膽的突破和創新,具有鮮明的特色。下面將對于這些特色和創新結合條文進行分析:

⑴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這是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其意思是說,任何在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公民或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這條原則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是第一次出現,這也是此次園區立法突破最大的一點,第三款后面的但書(屬于排除形式的但書)對于三種最基本的損害社會,公民的行為,做出了排除。說明,“法無名文不為過”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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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態經濟發展論文

一、要以非常態之力深挖區域創新資源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把創新驅動作為經濟增長的新引擎。核心區具有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雄厚資源基礎,能不能把這個新引擎發動起來并高效運轉,需要使出非常態之力。核心區必須想方設法把區域創新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經濟優勢和競爭優勢,重點是圍繞“搭平臺、聚人才、接任務、出成果”來統籌謀劃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產品服務創新、業態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采取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深化和拓展核心區現有的協同創新、創業服務、知識產權運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國際技術轉移和軍民融合發展等各類平臺功能,將上述平臺打造成為集聚資源、吸引人才、創新服務、孕育成果、推動創新可持續的強大引擎。既要立足自主創新,又要放眼國際合作,統籌存量和增量、用好區內和境外兩種創新資源,形成雙輪驅動。

二、要以非常態之見洞察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趨勢

從全球看,新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浪潮風起云涌,決定未來競爭優勢的賽場正面臨重新洗牌。從發達國家看,美國為扭轉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失衡,率先推出了再工業化戰略,力圖重振本土先進制造業。德國聯邦政府更是于2014年9月推出了跨部門的《新的高技術戰略——創新為德國》,旨在將德國建設成為世界領先的創新國家。從國內看,個性化、多樣化消費漸成主流,生產的小型化、智能化、專業化將成為產業組織的新特征。由此可見,中關村核心區要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就必須找準方向,真正搶占未來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戰略制高點。要把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新潮流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緊密結合起來。在落實首都城市戰略新定位、打造“高精尖”經濟結構的過程中統籌兼顧,通過市場機制作用探索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和更好地發揮前瞻性規劃的引導作用,聚焦戰略必爭的關鍵領域和關系社會民生的重點領域,突破“卡脖子”的關鍵核心技術。要立足引領一批科技創新前沿領域、掌握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占據一批產業價值鏈高端環節、培育一批行業領軍企業、凝聚一批戰略科學家,實現在創新引領中產業提質增效、“瘦身健體”。

三、要以非常態之勇推動制度體制機制創新

突破制約創新驅動發展的各種體制機制障礙,是國家賦予中關村政策先行先試使命的題中應有之意。日前,國務院決定將在中關村試點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股權獎勵等六條先行先試政策推向全國,并決定在中關村進一步推行外籍高端人才永久居留資格程序便利化、放寬人才中介機構外資出資比例限制等4項新試點政策。為加速釋放改革和制度創新的紅利,中關村核心區必須要突破行政層級的藩籬,主動作為,尊重、發揮和調動好駐區高科技企業、高校院所和地方的首創精神,在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實踐中尋求突破制約科技創新的最佳方案,為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累經驗。要圍繞行政審批、固定投資、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資本市場、民營銀行準入、對外投資、公共管理信息資源公開共享等重點領域集中突破,將改革真正轉化為創新發展的新動力。要立足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的現實需要,探索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對創新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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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園區創新產品工作意見

為貫徹黨的*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政府采購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國發〔20*〕44號),及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管理辦法》(發改工業〔20*〕224號)、財政部《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財庫〔20*〕120號)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財庫〔20*〕30號),現就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以下簡稱中關村)開展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在中關村開展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試點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義

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是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舉措,也是發揮政府采購調控功能和公共財政職能的重要措施。中關村作為我國科教智力資源最密集的區域和新時期建設創新型國家、首都創新型城市的龍頭,圍繞國家戰略、首都發展和民生需要,大力開展自主創新,不斷創造出技術領先的新產品,轉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這次試點的目的是,本著先行先試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推進中關村自主創新產品在首都發展建設中的廣泛應用。在中關村開展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試點工作,將進一步拓展政府采購工作的廣度和深度,為探索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新機制和新模式,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制度,以及在本市全面開展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提供經驗。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在中關村開展的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確自主創新產品采購范圍,擴大政府采購適用領域

參加本次試點的范圍,是使用市區兩級財政性資金采購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采購單位)、市區兩級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項目的出資、建設和管理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業主單位)以及研發并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中關村企業、大學、科研單位(以下統稱供應單位)。采購的中關村自主創新產品包括已列入國家或*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重大技術裝備;以及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適用領域,從政府行政類辦公擴展到市政設施、建筑、節水節能、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技術改造、科技研發、工程養護等使用市區兩級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三、政府采購中關村自主創新產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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