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3: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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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與1998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相比,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變動和修改,較之合同法草案更規范、更完善。同時也應該看到合同法的個別條款,不論是在行文措詞上,還是在條款內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進之處。本文通過將合同法與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體條款的比較,指出了合同法的長處及不足,并就其完善化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合同法,合同法草案,合同形式,要約失效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該合同法是一部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完善市場交易規則、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法律,是一部既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國國情,既有現實可行性,又有超前預見性,既考慮通俗易行,又注意遵循科學立法技術的合同法。與去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合同法草案”)相比,合同法又作出了一些重要的變動和修改,較之合同法草案更規范、更完善,許多條款更簡潔、充實、具體,充分平衡了合同各方的利益。同時也應該看到合同法的個別條款,不論是在行文措詞上,還是在條款內容的安排上都存在可以商榷和需要改進之處。本文主要通過將合同法與合同法草案的若干具體條款的比較,探究出它們的差異,指出了合同法的長處和其與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不足,并就其不足提出了作者的具體看法和建議,以期能引起關注和進行深入研究。
一、關于合同形式條款
合同形式是當事人訂立合同達成協議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觀。它是關系著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一個重要問題。訂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3種,即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合同內容以文字方式表達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表現為口頭約定,而非書面文字。其他形式是指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外的任何形式,其中之一就是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來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車并到達目的地時,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我們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的成立。從合同形式發展演變的歷史來看,總體而論,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絕對的“要式原則”(po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手續訂立,否則無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強制執行。近代合同法則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和主張“不要式原則”(po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無須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達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現代世界上,許多國家從便利經濟交往,簡化手續,提高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為寬松的態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則,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而其他類型的合同可以任何方式訂立。例如法國法律把商事合同視為非要式合同,就是說這類合同的訂立不受形式的限制,當事人為確定合同的成立可使用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在英國,匯票與本票、海上保險、擔保、地產買賣、金錢借貸以及某些動產抵押等類合同須以書面訂立,否則無效或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除此以外,對其他類別的合同并無形式上的要求。有鑒于此,作為目前國際貿易領域重要國際公約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對作為主要合同類型之一的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也采取寬松的態度,明確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注:參見張玉卿等編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釋義》,第64~65頁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由此可見,合同的形式正朝著更靈活、更簡便的方向發展。
新勞動合同法之湖北
勞動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