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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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展碳金融考究
一、國外碳金融發展歷程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此外,《京都議定書》的一個開創性突破,是建立讓市場發揮作用的“合作機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按照一般的經濟學原理,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把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安排在減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因此,《京都議定書》納入了三個基于市場的機制,即IET(國際排放貿易)、JI(聯合履行機制)和cDM(清潔發展機制)。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國家和非附件I國家之間進行的互利機制,該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企業通過協助發展中86國家減排溫室氣體,換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以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CDM是一種雙贏機制,對發達國家而言,可以通過CDM以遠低于其國內所需的成本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節約大量的資金;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實現節能減排的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碳金融”就是與碳有關系的金融活動,也可以叫碳融資,大體上可以說是環保項目投融資的代名詞,也可以簡單地把碳金融看成對碳物質的買賣。也可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物質主要是與上述清潔發展機制中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環境污染物,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機制中進行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所籌集的資金可用來投資于減少C02等排放的環境保護項目。
一個被公約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國家,凡是超標排放就要進行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出錢購買”排放權。有買就會有賣,由此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國際貿易形成了一個特殊的金融市場。
發達國家在本土實施溫室氣體的減排非常困難,以日本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2.4億噸,按《京都議定書》規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應減為11.6億噸,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達13.3{L噸,不僅沒有減少,與基準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動權的發達國家希望可以通過實施減排指標的國際合作機制將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自1O年前第一宗碳減排交易成交以來,碳金融的承諾總量和總金額增長都十分迅速。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市場自1996年至今已累計成交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原因當然是越來越嚴重的世界環境污染、核準《京都議定書》的各個國家努力實現其減排承諾、國家級和地區級的碳交易市場(如加拿大和歐盟2005年1月開始運行的排放交易市場)不斷涌現。可以預見,作為一項既履行國際義務也有利可圖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將持續增長,碳金融業也會蓬勃發展。
中國碳金融發展初探
我國碳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碳金融發展正處于預備期,這其中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資源爭奪階段。二是新能源研發高峰,根據這一趨勢,中國政府做出了不懈努力,加大市場培育力度,2008年,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漢等地進行試點,但是相比于西方國家,中國的發展還是相對落后。國內發展相對較快的天津、北京、上海主要也是以二氧化硫為主,而且我國目前尚未承擔減排任務,“碳交易”在國內還未形成規模。主要不足之處表現在以下方面:在碳交易產業中,我國處于產業鏈的下端,這使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是買賣雙方不能互通消息,價差明顯。二是協議談判的過程耗時長、過程復雜,我國沒有定價的機制,處于被動地位。三是目前我國的碳排放、碳交易散落在不同的城市,難以形成聚集效應,難以與國際市場中的主體進行競爭。需要指出的是,在國際市場中的定價權,不僅要依靠碳的貿易量,還需要一個統一的平臺,為供求雙方提供共享信息,實現公平定價。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這一平臺。在碳金融的交易中,國內有一些商業銀行開始試水,從簡單的信貸投放方向和數量的限制,逐漸過渡到主動尋找合適的綠色能源信貸工程,進而與國際市場主體開展能源節約工程等,但是,由于我國的碳金融起步較晚,因而商業銀行的參與程度仍舊較低,而且除了商業銀行之外,其他金融機構對此還處于討論階段,沒有實質性的參與,所以還未形成體系。產品是金融服務的有形載體,也是金融功能實現的必要手段,當前,在國際社會中,許多金融機構都根據碳交易的特性創造了相關的產品,從我國的發展狀況來看,金融機構所能提供的產品有限,大部分是信貸和資金清算方面的產品和業務,在直接投資領域非常匱乏,相比于生產領域,貿易范圍的產品,碳交易的金融產品單一,難以發揮作用。碳交易相關的金融衍生品是創新的金融領域,發展的歷史較短,其中的交易機制、交易規則還在不斷地完善當中,我國的現有運作,也多是仿照發達國家的措施而進行的本土化改革,對于利潤的追求、風險的管理、技術的攻關、具體的操作等方面,都缺乏大量的人才,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碳金融的發展。
我國碳金融發展策略
就我國的市場來看,碳金融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我國是消費煤炭的大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處于國際第二位,推測認為,到2020年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接近美國,而且根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創造一萬元的GDP所需要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數倍。作為一個有著國際責任的發展我國家,我國應該具有環境保護的義務。在哥本哈根國際會議上,我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目前,我國已經被國際社會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對于我國的金融界來講,如何把國家面臨的壓力轉化為可貴的市場機遇,如何在承擔建立和諧世界的社會責任的同時分享碳金融時代的“蛋糕”,將是他們所要面臨的巨大的挑戰,因而需要采取積極的舉措,推動我國碳金融的快速發展。我國應當借鑒國際經驗,加強碳交易體系的建設,進一步規范和整合國內碳交易平臺,為排放權的交易雙方提供競價機制和信息交流平臺。目前我國的碳排放額度交易,是先將額度出售給國際投行中的相關部門,有些將額度或指標出售給需要的企業,在這樣的過程中,交易雙方不直接接觸,價格就會脫節,因此需要一個統一的、規范的、國際化的市場,整合國內零散的市場資源,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用規范化的手段和法規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為交易雙方提供一個客觀、平等、公正、透明的交易價值,這也是我國市場與國際接軌的必由之路,將進一步增強我國的市場主體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定價權和話語權。碳金融對金融機構是個嶄新的領域,涉及很多復雜的知識,而且具有很強的實踐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加快發展相關中介業務、開展新的業務運作模式、提供金融產品支持和風險管理工具。首先,從金融機構的角度,除了提供資金外,還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研發更多的產品,比如以碳減排量收益權作為抵押的貸款,碳金融信托,碳金融證券化等。同時基于業務的實踐,加強對碳金融創新的研究,提供咨詢類服務而且在各金融機構中,還可以成立專門的碳金融的事業部或下屬公司,加強管理、研究和開發,探索長效機制,控制風險。其次,從政府方面,應當設立碳金融基金,加快對于市場的開發,同時增強市場的流動能力,利用基金公司加強國內主體的定價能力,促進清潔技術的市場化進程。第三,鼓勵各類中介機構參與到碳金融發展的過程中,提供更精確的擔保、法律、財務、評估等中介服務。碳金融的發展進程在國際上尚處于新生狀態,不但有自己的交易機制,更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諸多領域。目前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還不夠完善,不足以支撐碳金融的長久發展,因此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或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出臺具體的專項規定,比如碳排放的標準和計量、減排量的權益抵押等,規范碳金融的相關活動。
本文作者:孫媛工作單位:卡特彼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碳金融發展困境及策略
現代人類社會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一就是全球氣候變暖的客觀事實,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在2003年《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并迅速獲得了世界的認同。金融領域面對低碳經濟這一現代背景也提出了“碳金融”的概念,并在近幾年的理論研究和產業實踐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領域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即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制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日本東京《京都議定書》。據世界銀行報告稱,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1500億美元,有望超越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2009年6月的預測報告顯示,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3.5萬億美元,成為當之無愧的世界第一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由此可見,碳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上最具前景的大宗貿易市場,而與碳交易聯系緊密的碳金融也毫無疑問成為了當今社會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的熱點。本文針對中國碳金融發展出現的一些特有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對我國碳金融發展有所裨益。
1碳金融的定義
鑒于碳金融出現時間相對較晚,無論其理論研究還是市場實踐形勢變化均較大,目前國內外對碳金融的含義還沒有非常統一的定義,國際上對碳金融含義的界定比較流行的一種觀點是碳金融是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世界銀行2006年碳金融發展報告中碳金融被定義為用于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金融資源。Soniatabatt(2007)等把狹義的碳金融定義為探究碳約束社會中的金融風險與機遇。運用市場工具轉移環境風險和實現環境目標,其廣義的碳金融定義貝0與碳金融期刊的相同…o除上述觀點外,還有一種側重金融活動的概念界定,即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對比國際,國內對碳金融的界定主要關注的是后者,即比較側重碳交易與碳融資等金融活動。目前對于碳金融的界定較多的指向服務于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結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碳金融的含義如下:“碳金融”是指國際社會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而開發的市場解決機制,廣義的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狹義的碳金融是指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具體包括與碳排放有關的各類權益的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溫室氣體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為強制性或自愿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或機構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等,是一個包含碳資金流動工具(碳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碳交易中介機構)和交易方式(碳交易市場)等各種要素的綜合體。
2中國碳金融發展遭遇的困境
中國碳金融發展不僅有利于我國降低減排成本、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和減緩碳風險。同時也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從碳金融市場規模來看,在全球碳市場中,中國是全世界核證減排量(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R)一級市場上的最大供應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占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目前,中國是最有潛力的碳交易資源供給國12]。從碳金融交易主體而言,中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權交易,為統一和規范中國碳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從碳金融類型發展來看,2007年推出中國綠色碳基金,并先后在北京、山西、大連、溫州等地相繼啟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業也逐步開始涉及碳金融業務,如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興業銀行,該行與國際金融公司(LFC)開展合作,截止2009年3月,該行共支持了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了35.34億元;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則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雖然中國碳金融已經逐步走入公眾視野,但與此同時,中國碳金融也暴露了一系列的問題,面臨著一些困境,如制度設計不完全、定價權的缺失、國內碳金融市場發展緩慢等等。
2.1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因為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公眾了解還比較淺,國內許多企業也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缺乏充分認識: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地方政府對碳金融的認識也相對不完備,政策支持力度較低,重視程度不夠。
綠色金融對碳排放的影響
[摘要]基于2005-2018年中國30個省份的面板數據,通過熵值法測算綠色金融指數,利用最小二乘回歸和中介效應回歸探究綠色金融對我國碳排放的影響,實證結果表明:雖然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水平整體較低,但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中介效應檢驗結果表明:在全國層面,城鎮化水平有減排的中介效應,即綠色金融的發展帶動了城鎮化水平的提高,進而減少我國碳排放。
[關鍵詞]綠色金融;城鎮化水平;碳排放;經濟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快,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環境遭到嚴重污染,高消費、粗獷型的經濟增長使政府在短時間內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但自然資源浪費嚴重。生態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短缺以及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其根源在于過度追求經濟的高質量發展而忽略了資源循環利用等問題,從而造成環境壓力,CO2排放量過多。綠色金融是達到節能減排、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綠色金融問題的研究由來已久,國內外學者對綠色金融、產業結構升級、城鎮化水平以及碳排放之間的關系展開了深入的研究,但在我國,綠色金融還是一個比較新穎的問題,2005年國內綠色金融序幕才拉開,國內學者對其研究很少。有學者認為金融發展把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相結合,通過聚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投向綠色產業,增加研發投入,僅僅以金融發展減少碳排放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對于綠色金融、產業結構升級、城鎮化水平和碳排放之間的內在聯系,部分學者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進行解釋,但是至今仍未形成定論,基于以上分析,對碳排放的影響因素,從綠色金融與城鎮化的角度出發,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城鎮化水平,研究綠色金融減排的作用機制。
一、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綠色金融理論基礎
綠色金融減排的作用機制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隨著綠色金融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的可貸資金規模擴大,可貸種類增加,從而加劇企業擴大工業化生產,在其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能源、天然氣、電力等燃料的燃燒會促使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另一方面,金融向綠色轉型,促進技術創新,居民的消費理念發生改變,更加傾向環保低碳產品,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綠色金融對二氧化碳的影響一定程度上是由城鎮化引起的,城鎮化對減少碳排放具有積極作用,這從王世進(2017),朱中軍、魏景賦、田文舉(2018)等人的研究中可以得出結論。綠色金融的發展促使人口由農村向城鎮轉移,居民的環保意識增強,更加傾向于低碳產品,金融機構發展低碳產業,促使企業向低消耗、低污染方向發展,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金融和綠色經濟發展綜述
1綠色經濟和碳金融的基本概念
綠色經濟是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新型清潔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等綠色活動的統稱,涵蓋了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的經濟發展模式,具有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特征,是一種綠色健康的經濟形態。碳金融是由碳排放交易引發的,通過設計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服務等方式,達到限制溫室氣體減排目的,進而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一系列金融活動。既包括對碳排放權及相關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
2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2.1關于綠色經濟。隨著生態環境的惡化,自然資源的稀缺,一些和生態環境相關的產業利潤逐步降低甚至會有虧損,進而引發失業和社會矛盾加劇等現象。基于此背景下,學者們紛紛倡導發展綠色經濟的必要性。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08)提倡,我們要把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兩者相互關聯,是一個整體,不能被割裂。并進一步,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上(2010)提出綠色經濟不僅能夠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還能夠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些研究結果成功地引起了公眾對綠色經濟的關注,很多學者開始探究影響綠色經濟發展的因素。Soytas,Ugur和R.Sari(2007)認為制約綠色經濟發展的一個很重要因素是能源消耗導致碳排放量的增多,為了驗證研究結論,他采用建立計量經濟學模型的方法,并科學地構建了可以衡量碳排放量、能源消耗量以及綠色經濟的指標,得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正相關,而這兩者均和綠色經濟發展負相關的結論。RaulGou-vea,SulKasicieh和M.J.R.Mon-toya(2013)則提出了影響綠色經濟發展的整個外部環境因素,分別是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各個行業的分布格局、學術界的研究成果以及綠色能源的可持續性等因素。在得出影響綠色經濟發展的因素后,學者便開始尋找解決辦法,探索能夠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途徑。JohnM.Reilly(2012)提出節約自然資源或者開發利用新型低碳環保能源,能夠推動綠色經濟實現增長,但開發新型能源存在著技術和資金投入的難題。隨后,Da-vidCarfi和DanieleSchiliro(2012)針對這一難題,提出了綠色產業供應鏈上的企業可以建立競爭合作關系的解決辦法。CohenMA和VandenberghMP(2012)提出了使用“碳標簽”的方法,以鼓勵企業和個人采用低碳化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2.2關于碳金融。在碳金融服務方面,BigsbyHugh(2009)認為銀行可以為企業提供“碳存量”金融服務,銀行通過購買一方企業碳減排量的方式匯集一定碳存量,再根據另一方企業的需求,為之提供碳存量,以實現雙方的碳排放需求。MarkusPietikaine(2010)鼓勵發展那些能夠提供多種碳金融服務的中介公司,一方面對節能減排企業提供減排技術咨詢服務;另一方面,對碳交易的投資方提供投資建議,引導資金流向碳交易市場。Ermo-lieva(2010)提出我們要找到一種更高效的碳金融服務,他通過比較以“碳排放權交易”方式實現的節能減排量核以“碳稅”方式實現的節能減排量,得出碳排放權是一種較為長期高效的碳金融服務模式。在碳排放額的定價方面,Wilfried(2007)認為,碳排放權有一個弊端,就是它的交易價格不穩定,會隨著環境氣候和能源結構的變化而有較大波動。Paul(2008)提出了一種可以分析碳排放額價格波動的方法,即蒙特卡羅模擬方法和正態高斯分布模型,這種方法得出的結果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研究碳排放額價格波動規律,而且還能為碳排放額的定價提供一定的依據。在發展碳金融衍生品方面,Uhrig(2006)指出,通過使用期權工具,不僅能夠幫助碳交易者實現套期保值,而且還可以帶來加大收益的可能。Springer(2010)表示,全球經濟的繁榮和衰退,會導致碳價格的波動,為了降低碳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他提出了采用遠期氣候協議的方法,因為隨著氣候環境的惡化,各個國家將紛紛采取碳減排舉措,未來對碳減排的需求量會很大,遠期氣候協議就會發揮作用。
3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3.1關于綠色經濟的相關研究。季鑄(2010)提出為應對經濟發展乏力、資源嚴重短缺的現狀,應加快經濟轉型升級,而綠色經濟正是一種高效且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形態,將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主流模式,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一套支持綠色經濟的政策。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2012)提出一套支持綠色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在如何評價綠色經濟的發展方面,我國學者也做出了一些努力。蔣志華、李瑞娟(2010)認為將綠色GDP作為衡量我國綠色經濟發展的指標的做法并不嚴謹,因為目前國內并沒有一個準確地關于綠色GDP的定義,概念不統一,學者在使用綠色GDP指標進行核算時,就會出現理解偏差,導致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綠色GDP計算公式及方法。此外,還缺乏評估資源環境成本的技術和方法,致使無法準備估算出成本。雖然他們不認可綠色GDP這個衡量指標,但他們也并沒有完善合理的評價指標和方法。薛瓏(2012)則通過研究濟南市的綠色經濟現狀,基于綠色經濟政策的角度,提出了構建綠色經濟發展測度體系的原則。3.2關于碳金融發展的相關研究。在碳金融市場發展方面,張瑞琴、張辰西(2011)指出我國目前還缺乏一個推動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平臺及與之配套的碳交易體系,政府當局需在這方面多下功夫。龔晨(2012)通過和國外的碳金融業務模式作比較,并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我國金融機構可以引進四種合作模式:第一種是通過與公共事業單位合作為城市公用事業提供碳金融服務;第二種是通過與能源設備提供商合作以幫助其生產或擴建其項目融資;第三種是通過與能源服務公司合作以幫助其順利開展節能減排項目;第四種是通過與國外碳排放權買家的合作以促成碳減排量交易的完成。關于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實踐方面,楊姝影,肖翠翠(2010)從我國發展業績較好的商業銀行中選取了前50名作為研究對象,通過研究他們的綠色貸款策略及組織管理情況、分析他們所提供的綠色貸款金額、評價他們所提供的碳金融服務等方面來評估我國商業銀行的碳金融實踐情況,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商業銀行整體開展碳金融服務的水平偏低。李一維(2011)又進一步研究了商業銀行的碳金融實踐特點,提出對于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比較早,且取得了不錯的實踐成果。對于還沒有上市的中型商業銀行,碳金融實踐的時間比較晚,還存在著很大的進步空間。對于還沒有上市的中小銀行,普遍還在等待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最佳時機。蔣崴(2013)提出我國商業銀行需要為碳金融以及綠色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銀行應在樹立綠色發展理念的基礎上,不斷強化碳金融服務意識,積極參與碳金融相關活動,逐步形成涵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以及業務創新等活動的一套碳金融管理系統。吳琦、溫馨(2017)提出商業銀行主要以發展碳信貸、參與碳交易、發展碳中間業務、創新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等四種方式開展碳金融業務。
探究國際碳金融交易衍生市場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碳排放權經濟學入手,系統闡述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體系架構,分析當前國際碳現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規模、市場主體、交易品種、價格因素等,深入分析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結構。結合我國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現狀,得出構建碳金融市場、提升我國在碳金融產業鏈中地位的啟示。
關鍵詞:綠色金融;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碳排放權洽
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計2012年國際碳金融市場有望超過石油成為全球第一大宗商品市場。熟悉國際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運作機制,成為我國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和掌握主動權的現實選擇職稱論文。
一、碳金融源起及經濟學分析
(一)碳金融定義及源起
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金融活動,碳金融市場包括碳現貨、期貨、期權等金融及衍生品市場。碳金融源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的科學家證明溫室氣體增加主要來自人類對化石燃料的使用。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1992年全球150個國家簽訂UNFCCC,承諾到2050年溫室氣體減排50%。
基于碳金融低碳經濟研究
摘要:低碳經濟如今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趨勢,向低碳經濟發展模式轉變已經成為各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舉措。低碳經濟發展有助于緩解生態環境污染,并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綠色發展。金融是經濟的核心,低碳經濟的發展,客觀上需要碳金融體系的支持,碳金融的發展又能夠反過來推動低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于我國而言,建立完善的碳金融體系還有助于推動我國碳交易融入國際市場。本文擬重點研究如何建立碳金融體系以支持低碳經濟發展,擬從界定碳金融和低碳經濟的概念、闡述我國碳金融交易體系發展現狀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金融;對策建議
一、引言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與過量污染氣體的排放造成全球氣候變暖。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四次評估報告顯示,自20世紀以來,地球地表平均溫度升高了0.74攝氏度,帶來了一系列的生態危機。因此,在上述背景下,在2003年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首先在英國提出之后,各國都逐漸加強對低碳產業的關注,尋求走一條”既能與碳基能源消耗脫鉤,又能實現生產力發展”的低碳經濟之路。
二、相關概念界定
1.碳金融。從一方面看,碳金融是一種金融制度,是一種旨在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市場化的解決體系。從另一方面看,碳金融被定義為一種在碳交易市場中展開的交易活動,而這類交易活動的主體產品就是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即碳排放權。2.低碳經濟。低碳經濟是指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減少碳基能源消耗與污染氣體排放,以助推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雙重發展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低碳經濟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核心是追求綠色GDP。
碳金融機制研究論文4篇
第一篇
一、日本自主參與型國內排出量交易制度(JWETS)
日本從2005年開始實施“自主參與型國內排出量交易制度”(JapanVoluntaryEmissionTradingScheme,簡稱JVETS)。該制度主要是以環境省為主導,采取設備補貼的方式引導企業進行自主減排。以2010年度JVETS時間表為例,2010年度為設備準備期間并測定基準年度排出量(基準年度排出量=過去三年排出量的平均值),2011年度為削減對策實施期間,監測排放量,分配初始排放權額度(初始排放權額度=基準年度排出量-預測排放削減量),進行排放權交易,2012年初測定上一年度排放量并交由第三方檢證和審計,減排目標未達成的企業需要返還設備補助金。參與制度的企業一般出自兩個目的:其一,企業可以獲得設備相關補助,提高其剩余排出權的交易收益并減少能源開支;其二,企業深知日本遲早會建立全國性的強制排放權交易體系,參加該制度可以積累排放權測定、檢驗和交易的相關經驗,況且排出量測定和檢證費用由環境省承擔,企業還可以借此成為減排方面的“標兵”,為打造自身“環境先進型”企業打基礎。
二、日本國內統合市場排放量交易體系
2008年7月,日本政府頒布“低碳社會行動計劃”,建立了“國內統合市場試行排放量交易體系”。該體系由“試行排放量交易體系”、“國內信用證書交易”和“京都協議證書交易”兩個部分組成。試行排放量交易體系指企業自主設定減排目標,并為達成該目標進行減排,可以進行減排額和減排證書的交易,且排出量總量目標和原單位目標都可以作為企業的選擇,從而吸引更多的企業參加自主減排。國內證書交易是指大企業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資金幫助其進行減排,中小企業實現的減排量可以作為二氧化碳減排證書用于大企業自主行動計劃的減排目標的達成。長期以來日本氣候治理框架都依賴于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而不是市場機制。該交易體系在自主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基礎上試圖建立一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為日本強制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的形成積累經驗。
三、東京都總量限制交易體系
后京都時代碳金融市場發展思考
目前我國發展碳金融所面臨的問題
世界銀行預測,到2013年全球碳交易額將達到1,8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而碳排放額度也將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①。發達國家圍繞碳排放權,已經形成了碳交易貨幣,并且形成了以碳交易貨幣為對象的直接融資、銀行信貸、碳期貨、碳期權、碳指標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相比之下,我國的碳金融體系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在碳金融工具的多樣性、碳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等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目前我國碳金融的發展面臨了以下問題:(一)碳交易平臺建設不完善目前全球的碳交易所均被發達國家所主導,我國的碳交易市場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缺乏全國性的碳交易所。2008年,我國先后建立了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2009年,湖北、云南、廣東、浙江等省先后建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機構。2010年,山西、四川、山東等省也嘗試性的建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機構。但我國目前的碳交易市場,以清潔能源發展機制為依據,交易對象主要是基于實體經濟減排項目的交易,并不是標準化的交易合約,交易品種單一、交易規模小。而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分區模式使其交易難以跨區域,加上排污收費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環境交易市場發展緩慢,也就阻礙了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二)國內金融業參與碳金融的深度和廣度有限碳市場分為項目化市場、商品化市場和金融化市場三個層次。目前我國在這三個層次方面的發展嚴重滯后于低碳經濟的發展。這是因為,與國內發展較快的低碳經濟相比,金融機構對碳金融工具的價值、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國家也沒有提出規范的系統的碳金融政策文件作為指導。近年來,雖然金融部門一直在推進“綠色金融”,但目前仍是以銀行信貸為主,直接融資占比小,融資方式除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外鮮有其他形式。為碳減排項目提供直接融資途徑、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以及為企業CDM②項目獲得聯合國認證提供咨詢服務等碳金融服務還處于空白狀態,國內更缺乏碳證券、碳保險、碳基金、碳期貨、碳期權、碳掉期交易等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和相關的金融服務。這都使得我國金融業對碳金融的參與度相對有限。(三)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在碳交易的基本流程中,涉及眾多的中介服務機構,如研發機構開發交易標準和方法學,法律機構為碳交易體系建設提供服務。碳排放權是一種虛擬產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比如其中的CDM項目開發程序相對比較復雜,交易合同期限長,且涉及境外客戶,非專業機構很難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14]。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難以開發和運作此類項目。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只有極少數幾家商業銀行關注碳金融。另外,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專業技術咨詢體系也相對缺乏。(四)我國在全球碳交易市場的話語權缺失盡管我國是CDM項目主要供應國,但由于國內金融中介機構對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我們國家現在企業賣出的CDM,主要是由國際碳金融機構承接運作,定價權被國際金融機構所掌握。目前日元、歐元等充當著圍際碳交易的結算貨幣,人民幣不是主要結算貨幣,因此也不具備CDM定價權的條件。這造成了中國盡管是CDM市場的最大賣方,但卻處于CDM市場產業鏈的最低端,由于缺乏碳金融市場的定價權,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處于被動地位的局面。(五)對于低碳金融認識不足根據京都協議書,我國目前尚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因此碳金融并未受到高度的重視,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缺乏綜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僅僅著眼于近期的發展,而不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財政政策沒有充分發揮其引導作用,使得注冊CDM項目的企業逐步失去了發展機遇。我國尚未提出相對規范和系統的低碳金融發展的法律規范和實施細則,由于沒有形成強制性的要求,國內銀行參與碳金融交易的積極性還有待提高。另外,碳金融在我國傳播的時間較短,國內許多企業尚沒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六)碳金融產品數量和創新不足目前,我國只有商業銀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產品,投行和交易所還沒有參加進來,雖然興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做了一定的開發,但不論產品數量、功能還是多樣性方面都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而且我國目前在碳金融市場建設方面發展滯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機制和碳交易平臺,沒有碳證券、碳保險、碳基金、碳期貨、碳期權、碳掉期交易等各種金融衍生工具以及科學的風險分擔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因此很難與國際金融機構相抗衡。[15]
后京都時代我國發展碳金融市場的戰略布局
我國應立足于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工業現代化任務尚未完成和金融業受到嚴格管制的基本國情,提出我國發展碳金融市場的具體戰略,以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規體系、多元化的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創新碳金融產品為目標,引導金融業的全面、深度參與,為我國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廣泛的融資渠道并分散風險,為我國低碳目標的實現提供低成本的解決方案。(一)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規體系政府應該把發展碳金融納入到低碳經濟發展的戰略框架內。政府首先要完善碳金融法規。目前,國內關于碳經濟和碳金融尚未提出規范的法律法規,碳金融參與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約束缺乏必要的適用準則,這就抑制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加大了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因此,要借鑒發達國家的運作經驗,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確保我國碳金融的規范發展。另外,還應以政策激勵機制提高金融業參與碳金融交易的積極性。國家相關部門應出臺有效的財政、貨幣政策,激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金融市場,加大環保信貸的投入力度,開通“碳金融融資綠色通道”,將跨境“碳資本”的自由流動列為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目標,引導外資逐步流向低碳產業[16]。最后我國應積極地推進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產品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提升人民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并逐步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這是我國在碳金融領域爭取碳金融市場定價權的關鍵一步。(二)建立多元化的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我國碳金融發展滯后于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且處于國際碳金融產品價值鏈的最低端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的不健全,我國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建立起多元化的碳金融組織體系。一是完善碳金融交易的輔助設施建設。在碳金融產品的價值鏈中,輔助設施的建設也很重要,因此應鼓勵金融機構成立碳金融相關部門,專門設立碳產業基金,以鼓勵碳金融產品的研發和推廣,碳金融交易的風險控制機制和投資利益補償機制,支持節能減排和環保項目債券的發行等。二是積極培育碳金融服務中介機構。我國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碳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不斷優化碳金融市場上的參與主體結構。三是建立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數據庫。碳信息披露主要指企業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評估以及氣候變化引起的風險和機遇的評估,這是設計碳市場并引導其良性運轉所需要的主要信息。應盡快出臺促進企業主動進行碳信息披露的指導性文件,引導更多的企業關注碳信息,主動將碳信息披露融入到自身的經營運作中,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碳信息數據庫,整合匯總各企業的碳信息資源,最終使該數據庫能與國際金融經濟數據庫相對接,實現信息披露和采集的標準化,提升數據的公信力[17]。四是構建碳金融人才培養機制。碳金融工具的研發、資本運作、資源管理等相關業務和職能的實現,都需要專業人才的支持,所以,要特別重視碳金融人才庫的建立與維護。五是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金融機構應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碳交易運作模式,結合本國國情,開放出適合本國經濟發展的本土化的碳金融工具和業務,如開展銀行碳基金相關的理財業務、保理、信托類“碳金融”產品、以CERs④收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碳保險、碳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積極參與國內碳金融市場。(三)建立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所謂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指的是碳金融交易主體的多元化和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多樣化。我國碳金融市場剛剛起步,應積極借鑒吸收國際先進的碳交易市場運作經驗,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碳金融市場體系。一是活躍多層次的碳交易所市場,積極引進碳交易機制,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的一體化。交易所市場是碳金融活動和碳交易的公開平臺,也是碳排放配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場。首先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平臺建設、區域規劃、和制度設計三方面的做法,合理布局我國的碳排放交易所。另外應積極探索碳金融項目的風險投資以及私募資金的多元化方式,加大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場所的建設[18]。二是鼓勵金融機構的參與到多層次碳金融市場體系的構建中來。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國銀行業要支持清潔能源項目實施[19],抓住機遇,積極創新碳金融業務模式,將發展碳金融納入其經營宗旨和目標體系中,通過商業化和市場化的運作模式開拓碳金融市場,為發展我國碳金融市場做出應有貢獻。三是不斷拓展碳金融交易的參與主體,各主體之間分工合作,致力于建立有中國特色多層次碳金融市場體系。比如銀行業可以承擔碳金融的融資和信貸配置等責任,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可承擔信托責任,承擔低碳證券、低碳基金、碳掉期交易、低碳期貨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體的責任,保險業可承擔規避和轉移碳交易風險的責任。(四)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我國要加快建立統一的排放權交易平臺,通過引入價格機制強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將更多場外碳交易項目吸引到場內交易平臺上,可行的思路是先自愿市場后強制市場,在自愿減排市場,可以在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礎上,增加一個自動報價系統,將所有區域性交易所連接為國家級自愿減排交易所,有效提高交易效率。自愿交易市場很難做大,所以強制減排市場平臺建設應該早做籌劃和試驗。2020年上海將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上海現有能源環境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建立統一的碳市場交易平臺可能性很大。可以先在長三角試點開展碳排放貿易,發展碳預算、碳測算等技術,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實現2020年單位GDP能耗下降40%~45%的減排目標的具體途徑,為碳交易所開展交易創造前提條件,為全國統一平臺的建設積累經驗。(五)創新碳金融產品碳金融業務蘊含著巨大資金需求,金融機構應積極探索產品創新。商業銀行可以在CDM項目建設階段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發放CERs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解決CDM發展中的資金難題。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建立低碳企業上市“綠色通道”,引導資金流向低碳產業。碳基金是碳市場交易主體,給碳市場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可利用龐大的外匯儲備,成立“主權碳基金”,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組建碳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流向低碳產業。開發環保強制責任保險、與氣候和碳排放相關的保險產品、森林保險、碳交易信用保險產品等,使碳保險為碳金融市場發展保險護航。當前,碳現貨交易產品正不斷規范成熟,在政策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推出嘗試標準化的碳排放權商品為標的物的期貨、掉期、期權等衍生交易產品,豐富碳金融市場產品,提高碳金融市場吸引力。
本文作者:何海霞工作單位:黃河科技學院
林業碳匯金融產品設計及實現對策
1黑龍江省林業碳匯金融產品開發的優勢
1.1發展林業碳匯交易的政策
2014年5月,國家林業局制定并印發了《關于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中可以看出,林業碳匯交易已成為碳交易的一部分,北京順義碳匯項目成功掛牌交易是黑龍江省日后開展林業碳匯交易的學習案例之一。提到林業碳匯必然要涉及到林地,從自愿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來看,對林地要求可以降低到2005年以來的無林地,如果黑龍江省政府對林業碳匯項目予以財政資金的扶持,林業碳匯的增多將無庸置疑,這有利于促進黑龍江省構建林業碳匯市場。《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對碳交易進行管理,我國建立的7個碳排放交易所已全部正常運營,這為黑龍江省林業碳匯市場的構建提供了參考經驗。林業碳匯金融產品的發行將會進一步激發林業碳匯二級交易市場的活躍程度,轉移資金的投資方向。林業碳匯金融產品具有一般金融產品的屬性,其交易標的是以林業碳匯為基礎。政策支持是黑龍江省林業碳匯交易有序進行、林業碳匯金融產品開發的有利保障。
1.2公眾對林業碳匯金融產品的需求
近年來,森林生態功能宣傳的加強,以及毀林開荒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無論從政府還是公眾的角度而言,人類對森林的保護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企業和社會公眾開始關注全球變暖這一與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事實。在此基礎上,發行林業碳匯金融產品是一個有利契機,更容易被人們所接受。對于大多數群眾而言,林業碳匯是一個全新的概念,由此而衍生的金融產品更是前所未聞,但是,低碳的理念早已深入到家庭消費、企業生產、社會發展等各個層面,因此可以推斷,人們對林業碳匯金融產品已經存在一定的接受能力,讓人們去了解自己的交易行為,不僅可以達到環境保護的長遠目標,而且還可以帶來一定的資金收益,從而提升企業和大眾對林業碳匯金融產品的需求量和購買力。林業碳匯金融產品的交易資金投入到造林項目中,碳匯量將會上升,用于交易的林業碳匯也隨之增加,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最終達到森林面積增加和環境保護的目標。
1.3豐富的森林資源和保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