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8 14: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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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裁判如何說理研究范文

司法判決能否被社會公眾所認同,是當前人民法院工作能否被人民群眾所肯定的關鍵因素。①司法判決作為公正的載體、正義的標本、權威的標志,之所以能被社會公眾所認同,裁判理由起著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這是因為,司法判決的說理(裁判理由)部份,是整個判決的精華部份,它通過說理的表達方式,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非曲直、責任承擔、焦點界定等重要問題作出法律、道德、法理與規則上的評價,為判決主文(即審判結果)鋪墊理論基礎,宣示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因此,判決的說理部分的質量高低,不單是法官個人司法能力與寫作水平與的高低,更重要的關系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訴訟當事人能否服判息訴。有鑒于此,筆者結合自身審判實踐中的寫作經驗,聯系當前司法判決中存在的問題,就判決說理部分進行探討,以期對同行們的寫作有所幫助。

依業內一般看法,司法判決說理部分寫作的總的要求是:明辯是否,分清責任,分析事理,有理有據。②筆者身在基層,比較了解基層法院制作判決的水平與能力,目前司法判決的說理部分的確不夠理想,精品不多,主要表現在不會說理,說理不到位、不獨特、不精華,不突出焦點和疑點難點,不照應案件事實和判決主文,缺乏可讀性、欣賞性和征服性,的確需要狠下功夫方能有所提高。筆者認為,要克服上列問題,至少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強說理:

一、借助法律說理

法律是我們與世界溝通的基本語言。①法律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武器,也是司法審判的根本準繩,更是裁判說理的首選方法。在法治進步的今天,審判活動早已告別無法可依的時代,任何一個判決都需要引用一個或幾個法律規定,這給我們借助法律說理提供了契機。比如,(*)奉法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說理部分開篇引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字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法官據此對照《奉節的解放》一書中多處描寫原告母親王XX參與江南土匪大暴亂的組織和策劃,寫道﹕"該書兩次寫為何XX夫婦,一次寫為何之妻王XX,一次寫為何之妻。這種以特定人作為描寫對象的手法,點明了王XX與何XX的特定關系,確定了王XX在土匪暴亂中的身份和作用,使人一看便知王XX作為江南土匪暴力的組織者和策劃者之一,屬暴動骨干分子"。這種運用法律說理的方法,使被告不得不承認“書中所指的確為王XX”。②

二、引證規則說理

依《辭海》解釋,規則通規范,也通規章制度,如《城市交通規則》。筆者所講規則,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所形成并遵守的自律性行為準則、規矩和守則,如買賣不被租賃規則,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誠實守信規則等。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恰當運用此類規則,往往增強說理的力度,能促進當事人對生活常理的理解與接受,減弱或消除對判決的抵觸情緒。比如,一個黨員的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已有組織結論,則刑事追究一般應與組織結論保持一致,即黨員政治問題黨內組織結論優先規則。有一法官運用這一規則在判決書中寫道:“涉及一個公民是革命還是反革命的政治性質,任何人無權作出評價,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確定。本院的兩次刑事審判均未認定XXX參加土匪暴動,且這兩個判決又被以后平反復查的判決撤銷,組織人事部門已為XXX平反落實政策,恢復黨籍和公職,按離體干部對待。因此,《奉節的解放》一書對XXX的論述,與現有組織結論相違背”。①又比如,有位法官辦理一觸電損傷案件中,經走訪專家,了解到汽車整體觸電狀態下車內人員并無損傷時,在判決書中寫到:“根據電力學原理分析,當汽車頂部掛到10KV高壓線時,整體汽車均已帶電,但由于輪胎的絕緣作用,車上人員均與導線處于等電位,故沒有觸電的不適表現。在原告打開駕駛臺車門一腳觸地的瞬間,10KV高壓電經人體單相入地,強大的接地電流將原告灼傷。因此,原告本身并無過錯,不應對本案承擔責任”。①由于判決的說服力強,被告方表示服判,并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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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形象說理管理論文

談到議論文的說理,不少人總以為只有用概念、判斷和推理等方式的抽象思維進行。其實不然。用形象思維同樣可以幫助我們說理,進行形象化的議論。著名的美學家朱光潛先生就曾說過:“我很相信說理文要寫好,也還要動一點情感。要用一點形象思維。”

寫作議論文時,怎樣運用形象思維,進行形象化的議論呢?

一、描繪畫面

描繪畫面,就是在議論文中進行說理時,不是單從理念出發去進行抽象議論,而是著力描繪一個畫面,讓讀者從具體形象、生動活潑的畫面中去理解并接受文章的觀點,得出正確的結論。舉一個例子來說吧。

在《莊暴見孟子》這篇議論文中,孟子為了論證“與民同樂,則王矣”的觀點,沒有從道理上去進行推論,而是精雕細刻地為讀者描繪了兩幅圖畫,從這兩幅截然不同的畫面(政治形式)中去歸納出文章的主題思想。

第一幅畫面描繪了由于國君追求享樂,不惜勞民傷財,致使百姓生活艱難,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而引起百姓怨聲載道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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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說理水平調查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與調查

近年來,高考試卷中,說理題是一種題型較新、綜合性較強、難度較大的能力型題.此類試題,從考生的答題來看,錯誤率和失分率極高.

說理水平的高低,取決于具備學習物理的各種能力(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分析綜合能力、運用數學處理物理問題能力和實驗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反映對物理基礎知識和基本方法掌握的程度.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一方面作業不能準確有效地反映學生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方法掌握的清晰程度,如選擇題只要求寫出答案,但反映這一結果的思維過程卻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學生只知埋頭于“題海”,存在輕視基礎,不重視課本中物理學的基本概念與原理的各種表述,不善于去思考處理問題的基本方法,解題不規范.基于上述兩種原因,我們精心設計了一套試卷,以說理為主的四種題型:選擇說明題、設計性實驗題、辨析題、證明題,(見附錄).通過測試來調查研究高三學生在完成高考第一輪復習后,對基礎知識及基本方法(思維方法、研究方法、數學方法)掌握到何種程度.

調查對象為普通中學高三理科四個班的學生,共計206名.調查時間定在高三復習第一輪結束.

二、調查結果與分析

分析學生答題情況,歸納起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對物理概念不能正確地表達或表達不清楚、不確切,(2)推理分析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邏輯混亂,(3)論證過程不嚴密,存在著較多的疏漏,(4)運用數學工具處理物理問題的能力差,(5)歸納綜合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不盡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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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說理水平調查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與調查

近年來,高考試卷中,說理題是一種題型較新、綜合性較強、難度較大的能力型題.此類試題,從考生的答題來看,錯誤率和失分率極高.

說理水平的高低,取決于具備學習物理的各種能力(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分析綜合能力、運用數學處理物理問題能力和實驗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反映對物理基礎知識和基本方法掌握的程度.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一方面作業不能準確有效地反映學生對基礎知識和基本方法掌握的清晰程度,如選擇題只要求寫出答案,但反映這一結果的思維過程卻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學生只知埋頭于“題海”,存在輕視基礎,不重視課本中物理學的基本概念與原理的各種表述,不善于去思考處理問題的基本方法,解題不規范.基于上述兩種原因,我們精心設計了一套試卷,以說理為主的四種題型:選擇說明題、設計性實驗題、辨析題、證明題,(見附錄).通過測試來調查研究高三學生在完成高考第一輪復習后,對基礎知識及基本方法(思維方法、研究方法、數學方法)掌握到何種程度.

調查對象為普通中學高三理科四個班的學生,共計206名.調查時間定在高三復習第一輪結束.

二、調查結果與分析

分析學生答題情況,歸納起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對物理概念不能正確地表達或表達不清楚、不確切,(2)推理分析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邏輯混亂,(3)論證過程不嚴密,存在著較多的疏漏,(4)運用數學工具處理物理問題的能力差,(5)歸納綜合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不盡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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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說理困境與出路分析

一、裁判說理的現實困境

美國卡多佐大法官說過:“當司法過程是創造性的,而非純粹靜態或宣示性的時候,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是對問題的反映,也是對問題的解答”。[1]裁判說理是法官在判決的生成和外化階段,針對案件的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等方面圍繞當事人及律師所提出的主張向案件當事人、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社會公眾展現的以表達裁判理由為目的的裁判活動。在案件的裁判說理過程中,說理的內容不應是千篇一律,法官應在案件的裁判說理過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判決結果被雙方當事人、社會公眾普遍接受是實現裁判文書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關鍵,判決中的裁判說理質量更是決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正當與否的關鍵所在。當前,我國裁判文書的說理質量還比較低,遠遠不能滿足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裁判說理的強烈需求,人民群眾迫切期待在裁判說理中能夠隨時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平與正義。但就目前的裁判說理現狀而言,我國裁判說理仍存在許多困境。(一)無視案件程序說理。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只有程序上達到了公正,實體正義才能獲得前提條件和基礎保證。當前,我國裁判文書針對案件的程序性事項記載還不夠詳盡,僅從裁判說理的外化階段來看①,程序內容上的裁判說理還有待提高。總體上講,我國裁判文書中原告的起訴時間、上訴人的上訴時間、當事人是否發生主體變更等對案件審理起重要影響的程序性事項都未能在判決中有所體現,這些細節部分的忽略對于準確把握案件基本事實將產生重大影響。與此同時,當事人是否提出案件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當事人訴訟請求是否發生過變更以及案件當事人是否提出對方當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沒有訴訟實施權、案件是否存在第三人,應不應當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等問題,裁判文書也往往沒有給予回應。[2]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在行使程序性訴訟權利時,即便當事人未主張程序性訴訟權利,法院也應該就相應的程序性事實進行認定、說理。法官在進行裁判說理時,必須針對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程序問題進行說理,以便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能夠了解案件審理的程序是否完備、公正、合法。就目前我國裁判說理整體情況而言,程序事項說理顯然還需要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程序事項說理將是我國裁判說理不斷精進的重點。(二)忽視法律事實說理。從一定意義上說,個案事實認定上的差異、對立,將直接導致個案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與對立。也就是說,解決事實認定問題是正確進行法律適用的基礎。只有對案件法律事實予以準確認定,法律適用才能正常展開。[3]事實認定是裁判案件的基礎,法官只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法律適用并作出正確的司法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講,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否體現公平正義取決于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因此,法官尋求裁判的正當性,對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就必須恰當、準確。案件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過程需要實體法的構成要件予以指引;另一方面,應該在程序法和證據規則的規范下對案件法律事實予以認定。[4]我國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忽視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不能全面準確地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部分法官分不清案件事實與案件法律事實,對于與案件審判完全無關的事實也常常大費周折地加以認定,而真正需要查清的案件法律事實卻時常缺乏有利證據作為支撐。部分法官認為,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即是對“事理”予以準確闡明,也就完成了案件法律事實說理。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有待商榷。事實認定在闡明事理中確實占據重要地位,但其僅僅是闡明事理的一部分,“四理”中的闡明事理絕非是事實認定那么簡單。認定案件事實著重點在于無限還原案件發生的真實過程。而闡明事理除了需要依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外,著重點是法官“說理”。這種“說理”是一個在已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某種與具體案件事實相匹配的生活固有常理經文字以判決的形式再現的過程,這種生活固有“常理”的再現過程既需要一定的理性思考,更需要感性經驗。當前,除了對法律事實說理存在一定偏差外,一些法官還不能充分展示心證過程,判決書時常存在“法官突襲”,很多時候用“上述事實,有證據在案”或者是“上述事實,證據確鑿”來敷衍了事。對于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證據采信等問題,法官常常不能自圓其說,詳細論述,更談不上展示心證認定過程。取而代之的則是以“對該證據(不)予以認定”等“修辭性技巧”來規避風險、逃避說理責任。[5]論證簡單化、說理形式化的釋法說理方式在部分法院仍然存在。法官在案件法律事實認定、舉證認證過程中也存在越來越不注重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在質證過程中更是很少對全案進行綜合衡量,過分依賴直接證據和證明責任進行裁判。(三)輕視法律適用說理。法官需要對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進行詳細說理,法律適用中的說理在整個裁判說理過程中具有核心地位,是整個裁判說理的核心所在。然而,我國法官在法律適用時,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缺少法律適用上的論證性說理(未將相關的證據和事實進行結合,很少對行為作出精準定性和說理論證)以及邏輯性說理(在事實、證據、法律三個方面均缺乏敘述和梳理)的問題。[6]在大陸法系中,法律適用通常采用邏輯三段論的方式進行,即法律直接規定大前提,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經“涵攝”將案件事實歸于法定的構成要件之下,然后推導出相應的法律結果。邏輯三段論的分析方法實際是相互聯系的三個步驟:⑴認定案件事實;⑵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分析與確定;⑶涵攝與歸入并得出結論。除去前文所述的案件事實認定外,法律適用說理所需完成的工作實質就是憑借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分析與確定以及案件的涵攝與歸入來論證演繹推理過程的正當性及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法律發現是涵攝歸入法律構成要件的前提條件,只有尋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法官才能進行案件的涵攝歸入,最終得出裁判結果。只有法律適用具有可接受性,法官所作的判決才能同時兼具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作為律師,應在法官確定裁判說理內容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地發揮作用,為法官的裁判說理提供充足的說理來源,豐富說理內涵。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是法官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溝通橋梁。作為現代法治國家重要的制度組成部分,律師制度在國家法治化建設的過程中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律師在裁判說理中的作用還沒有被完全發揮出來,法官“職權主義”思想還依然存在,這使得律師在裁判說理中的地位被輕視,意見中的說理部分也很難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采用、應答。這就使得法官在法律適用說理時說理材料過分單一,不能做到“兼聽則明”的目標追求。由此,導致法律適用說理常常成了簡單的三段論式輸出與輸入的機械運轉。法律具有指引和教育的功能,判決書也具有相同的作用。好的判決書不僅可以對個案定紛止爭,而且判決中所包含的裁判說理內容,依托互聯網公開的方式,也能起到教化大眾的作用。但當前我國仍有部分法官針對當事人所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任意取舍,而且面對當事人圍繞法律進行爭執時,基本做不到全面、準確、及時回應,而是有意選擇暫時回避,對裁判說理所適用的法律缺乏及時性、規范性、論證性說理,使人常常深感不知所云,高深莫測。[7]判決中出現遺漏、肢解或歪曲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反駁理由和反訴請求等現象還不時存在。從一定意義上講,這種判決很難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可接受性更是無從談起。

二、裁判說理面臨困境的原因

部分法官在裁判的過程中不會說理、不愿說理、不敢說理、說理內容不具有針對性和邏輯性等問題早已成為我國裁判說理的詬病。我國裁判說理最顯著的特征就是“抽象模糊”。法官在裁判說理時,雖然能夠嚴格遵守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列出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繼而確定出作為小前提的“法律事實”,而后法官依據“法律事實”及“法律規范”直接將“裁判結果”輕松展現在“觀眾”眼前。我國法官判決理由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自我感覺,而不是依據規范做出的解釋,因此,“只可意會,不可言傳”成了我國裁判說理的標志。(一)法官的主觀因素。法官裁判案件能力的缺欠和個人職業道德素養的缺失是導致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無視程序事項、忽視事實認定、輕視法律適用的主觀因素。近年來,我國法官的業務素質正在逐步提高,處于不斷上升的階段。但從整體來看,我國部分法官的業務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在遇到較為復雜的案件或需要法官充分進行說理時,部分法官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運用裁判說理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角度進行詳細、透徹的分析。法官正確裁判案件的能力是裁判說理的基礎,只有在正確的判決基礎上,裁判說理才能更有底氣、更有說服力。法官業務能力上的短缺,容易導致裁判說理成為“水中月、鏡中花”。當前,我國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還存在法理基礎不扎實、法律適用能力不強、法律語言表達不嚴謹、審判實踐經驗不豐富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其在裁判說理過程中即不愿說理,也不會說理,更不敢說理。于是法官就采取折中辦法,采用“抽象模糊”的說理方式,以此既達到裁判說理的要求,又能起到自我保護的效果。與此同時,就法官個人職業道德素養來看,還有少數法官政治素質不過硬,法律職業道德修養有待提高,存在難以抵抗誘惑,偶發性“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的情形。這部分法官的判決奉行“寧簡勿繁”“含糊其辭”的原則,裁判語言概念化、抽象化,生怕說多了被人抓住把柄。[8]目前,法官進行裁判說理時的首要顧慮是如何保護自己,掩飾說理中的“硬傷”,以應對當事人、同行以及社會公眾的“打假”。判決中的裁判說理本質上僅是起到輔助作用,是一種手段。說服當事人接受司法公正裁判,從而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才是判決的核心目的。[9]法官的案件裁判水平和個人職業道德素養是制約裁判說理質量的主觀因素。通過培訓來加強法官的職業素質能力,提高法官裁判案件水平,增強法官職業道德意識,對于擺脫中國裁判說理的困境確實能起到積極作用,但這些舉措的實施都需要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且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筆者以為,為解決目前我國裁判說理的困境,除了通過內部“自救”方式,不斷提高法官裁判說理能力外,還應該在外部建立一種“外援”評價監督機制,以此來提升法官裁判說理能力。(二)制度的客觀因素。法律是不會說話的法官,而法官卻應該是會說話的法律。只有法官與法律融為一體,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才會使司法成為社會的最終依賴和最后信心。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所作的判決雖然在司法活動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并不是法律的正式淵源。我國法官不具有法之續造的權利,這就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那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法律事實與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規范很難完美準確契合。法律的僵化性與滯后性常常使得個案判決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處境,這就出現了所謂的“法律漏洞”。填補法律漏洞的最好辦法是及時進行立法,彌補法律空白。然而,社會關系的瞬息萬變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立法往往顧此失彼,難以及時跟進。再加之立法資源的稀缺性,成本與效果的非對價性等諸多現實原因,使得短時間內填補法律漏洞的工作只能依靠法官的一己之力。因此,法官需要一座連接案件法律事實與法律適用之間的橋梁———法官法律解釋權。雖然在實然層面我國法官無時不在進行法律解釋的工作,但我國法律并未明確授權法官享有“法官法律解釋權”,這使得法官所作的解釋工作完全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實際上也是一種“越位”行為,由此造成我國法官對法律的釋法說理,僅僅是“解釋法律”而不是“法律解釋”。法官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缺乏法律解釋權是我國裁判說理處于困境的制度層面上的原因。判決書是審判活動的最終產物,是用來理清案件法律事實,對法律適用予以具體解釋,將各方面的信息傳遞給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并使其根據法院的解釋來調整自己的行為,力圖使自己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從而起到樹立司法威嚴的一種綜合性法律文書。法官在中立的立場上公正的解釋法律是法官最重要的社會責任,也是體現法官對法律負責的崇高精神。[10]因此,解決法官輕視法律適用說理,發揮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但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官還不具有法律解釋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法官法律解釋權的缺失,讓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在法官的裁判說理過程中被迫邊緣化,法官無權針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詳細充分的解釋說理論證,無法對具體法律問題發表個人觀點。在現有制度下,法官一旦觸碰法律解釋的紅線就可能因“越位”而被紅牌罰下①,這在制度層面上大大降低了法官裁判說理內容的質量,使得裁判說理形式有余而實質不足,導致的法官無視程序事項、忽視案件法律事實認定、輕視法律適用也就具有了存在的依據。在法治社會的大環境中,法官需要在社會中承擔更多責任,從某種程度上講,將法官看作正義導向,將司法活動看作是一個緩沖地帶,這種緩沖地帶被用作處理政治權力與一般公眾矛盾,此時的法官成為了公平、正義的化身,他是在具體問題解決上的法律和社會公理的宣告者、平衡者,擁有權威意義上的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權利。[11]法官法律解釋權的缺失讓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既要對具體案件中的法律進行詳細的解釋說明,又要面對行使法律解釋權時“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這顯然成為我國裁判文書不斷增強裁判說理厚度的桎梏所在。(三)社會轉型期的特殊階段。我國正處在由積極的法民關系向消極的法民關系過渡的階段。法官的裁判說理對象正在從案件當事人向當事人、律師及其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法官自我防衛意識、當事人訴求至上的訴訟目的以及判前溝通的特別程序隨之孕育而生。法官在裁判說理時面對的對象不再僅僅是原來不甚了解法律的當事人,而是增加了能夠準確運用法律的律師以及其他法律職業共同體,這就使得法官在裁判說理時更加謹小慎微。在這種境遇下,與冒說理之險相比,法官只能首選自身安危,追求明哲保身。同時,在價值多元化的時代,當事人把判決結果放在首位,更加注重自己的利益保護,當裁判結果未能達到其心理預期,判決結果再正確,當事人也會全然無視裁判說理的實然價值。此外,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前溝通環節成了銜接裁判結果與裁判說理的潤滑劑,起到了降低法官在裁判過程中的說理必要性的作用。雖然社會公眾對裁判說理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由于社會轉型期的特殊國情,大眾“特權文化”心理、司法體制泛行政化的權力結構等諸多矛盾無法一時化解,裁判說理落實到具體案件中,程序事項、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被虛化也就成了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無奈現實。如上訴述,我國裁判文書中的程序事項、事實認定以及法律論證可以稱得上是裁判說理的“重災區”。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往往機械套路,缺乏實質性的說理內容,造成裁判說理內容往往空洞無感。在社會轉型期的特殊節點上,法官在針對具體案件進行裁判說理內容的確定時,部分法官還沒有完全掌握應該如何圍繞案件的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等方面,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避免說理僵化被動。基于社會轉型期的特殊國情,我國法官在裁判說理中的案件程序事項、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這三個環節上還需要下功夫,要讓裁判說理的內容有理有據、充滿溫情。

三、化解裁判說理困境的路徑

(一)構建裁判說理評價機制。從本質論意義上講,裁判說理的本質就是法官的一種裁判活動,裁判說理的質量直接取決于法官的裁判說理能力。正如前述,法官裁判案件能力的缺欠和個人職業道德素養的缺失是導致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無視程序事項、忽視事實認定、輕視法律適用的主要原因,從而導致法官在裁判說理過程中不會說理、不愿說理、不敢說理。裁判說理需要講究一定方法,需要注重裁判說理的邏輯結構,準確使用法言法語,使裁判說理的內容易于被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接受,起到“潤物細無聲”的效果。與此同時,裁判說理最終需要落實到紙面上,需要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以直觀的視覺對裁判說理質量予以檢驗。即便法官對于判決理由已經成竹在胸,但如果不能將其內心的想法準確流暢地通過文字予以表達,即使其內心想得再好,也僅僅是“水中月、鏡中花”,對于裁判說理也無濟于事。“表達”就是作者選擇適當的表達方式和表現手法,運用恰當的語言文字,將頭腦中構想的結果具體地描繪出來,使“內孕”形成的文章藍圖轉化為獨立于作者之外的書面語言形態。當前,我國裁判文書還存在表達不準確、不精當,錯用、濫用法律專業術語的情況,降低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說理的信任度。筆者以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就是缺乏對法官裁判說理的約束、缺乏對裁判說理的指導與評價、缺乏對法官裁判說理的制度機制建設。因此,筆者主張通過構建裁判說理評價機制,改變我國裁判說理處于困境的局面。所謂裁判說理評價機制,就是以判決程序的合乎邏輯、事實認定的清楚準確、法律適用的合法正確為標準,在法官裁判文書生成后,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針對法官判決中的裁判說理部分所作的一種綜合評價機制。設立裁判說理評價機制的目的在于通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和指導,豐富法官的裁判說理內容,解決我國裁判說理的困境。評價機制的主體應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評價屬于內部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屬于內部評價主體。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的評價屬于外部評價,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屬于“第三方評價主體”,即外部評價主體。案件的程序性事項、事實認定情況和法律適用情況是裁判說理的核心,關乎說理的成敗。因而,以判決程序的合乎邏輯性、事實認定的清楚準確性、法律適用的合法正確性為評價標準最為妥當。評價主體以“三性”為標準進行評價,即可起到對法官的裁判說理進行監督和指導作用。法官在裁判說理時只要緊緊圍繞評價機制的“三性”標準,就可大大提高案件的裁判說理質量,起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目的,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不斷提升案件的可接受性。(二)賦予法官法律解釋權。從發展論意義上講,法官的法律解釋權從無到有需要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這個不斷發展的過程離不開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司法權只有得到應有尊重,司法權威才能樹立起來,并在一個國家權力體系中具有獨立地位,依法治國才能逐步、平穩走向正軌。[12]法官的法律解釋權不同于立法解釋,更不同于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是一種抽象的法律解釋,是針對法律如何應用的宏觀問題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則是針對具體法律適用所作的解釋,該解釋具有普遍適用性。而法官的法律解釋則與兩者完全不同,其解釋僅僅是針對具體案件中的具體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不具有普遍適用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新型案件不斷出現,法律的滯后性與僵化性成為法官尋找裁判依據的最大障礙。從一定意義上講,如果立法工作不能跟進,新一輪的“無法可依”將再度出現。法官沒有法律解釋權,就不能解決審判新型案件時可能出現的于法無據的現實困境,法律的滯后性與僵化性也只能等待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回應。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缺乏法律解釋權,就不能針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詳細充分的說理論證,更無法對具體的法律問題發表個人觀點,這使得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在裁判說理過程中被消極對待。由此將直接導致法官在裁判說理的過程中不能及時準確適用法律規范,取而代之的是“繞道而行”,泛泛地使用法律原則作為裁判依據,這種做法既有違裁判的法理規則,又使裁判說理無法滿足當事人對案件程序事項、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三方面說理的要求,直接影響了法律裁判的可接受性。在價值多元的時代,對法官裁判說理的要求已經大大有別于以往,裁判說理的難度也倍于從前。法官在作出判決時除了需要考慮判決結果的正當性,還必須考慮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但實際上,我國法官在實然層面上享有法官法律解釋權。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為例,每一指導性案例中無不包含著主審法官對案件具體法律適用的獨特解釋,這其實就是法官在行使法律解釋權,并且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的影響來看,這種實然層面的法官法律解釋權制度正在不斷走向成熟。法官在實然層面上存在法律解釋權是不爭的事實,只不過這種法律解釋權未經法律確認,處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尷尬境地,缺乏應然層面上的立法確定。因此,在立法層面賦予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法律解釋權,一方面,通過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行解釋,可以起到居中裁判、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價值期待;另一方面,法官對案件的具體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說理,能夠增強案件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進而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三)加快推進司法和諧。從目標論意義上講,人類對于正義的期望就是人類對于永恒幸福的無限憧憬與不懈追求。裁判說理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平正義、促進司法和諧。裁判說理推進司法和諧,司法和諧也反向影響裁判說理,成為裁判說理的外部保障。司法和諧在扮演裁判說理良性社會效果的同時,也間接性地為裁判說理有序開展提供了前提基礎。在一定意義上講,只有司法和諧,當事人、社會公眾才會關心裁判說理。司法和諧與裁判說理相互促進,司法和諧在推進裁判說理規范化的同時,裁判說理也進一步促進司法和諧邁向更高層次,取得更大突破。當前,大眾“特權文化”心理、司法體制泛行政化的權力結構、社會利益沖突加劇以及社會價值多元化致使我國的司法建設在短時間內只能邊建設、邊和諧,這成為司法和諧的現實困境。[13]法律所具有指導和教育的作用,也應該同樣適用于裁判說理。發揮裁判說理的指導和教育功能,靠的是一個個鮮活、生動的判決實例,讓大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切實感受到公平和正義,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老百姓不都是深明法律知識的專家或學者,對于一個案件裁判結果的評價往往靠的是樸素的情理推斷,凡是符合“情理”的判決就能夠被大眾所接受,自然就具有可接受性。對于違背“情理”,甚至違反常理的判決,大眾便會心生疑問,時常感覺“怪怪的”,不免讓人缺少“安全感”。在司法和諧不斷推進、不斷邁向更高層次的進程中,裁判說理要做到寓法于情,情與法齊頭并進,實現司法判決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不斷增強裁判說理的可接受性,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初衷。在國家治理中,法律的有效實施離不開道德的支持,道德的有效實行也離不開法律的約束。法治和道德不可分離、不可偏頗,在國家治理中需要二者協作發力。法律與道德同是治理社會的有效手段,從形式上說,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而裁判說理源于法律,又回歸道德,裁判說理應秉持著準情酌理、德法兼備的原則,法律所具有指導和教育的作用才能借助裁判說理發揮更大效果。筆者認為,在加快推進司法和諧的進程中,裁判者既要從普通大眾最樸素的道德情感出發,又要從人民法官專業審判角度進行考量,不斷增強訴訟裁判文書說理厚度,增強社會主義文化自信,引發民族情感共鳴,最終作出具有可接受性的充滿社會教育意義的教科書式判決。在一定意義上講,司法和諧的困境也是裁判說理的困境。法官自我防衛意識、當事人對判決結果非理性對待以及審前溝通的特別程序,在現今的司法和諧現狀下都能找到合理存在依據,法官在裁判說理時漠視具體案件的程序事項、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也就具有一定的“社會合理性”。要想擺脫我國裁判說理的困境,除了進行內部改革,設立裁判說理評價機制、賦予法官法律解釋權,更重要的是在外部營造良好的司法和諧氛圍。只有不斷推進司法和諧建設,將司法和諧的良性社會效果反哺裁判說理的現實困境,才能營造以人為本、法律至上、社會和諧的良好法治環境,裁判說理才能擁有其存在、發展的社會基礎。因此,裁判說理要將說理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切實感受到來自人民法院的公平與正義,要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切實中感受到安全感、正義感、幸福感,切實維護好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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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說理技巧論文

摘要: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也是一種生產力,用科學靈活的說理藝術,把先進理論、健康文化灌輸給思想政治工作的對象,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增進理解,達到調動人的積極性,啟發人的自覺性,激發人的創造性,實現社會和個人全面協調和發展的目的。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努力探索新方式、新方法,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有針對性的解決不同社會群體的思想問題。既要鼓勵先進又要照顧多數;既要統一思想,又要尊重差異;既要解決思想問題,又要解決實際問題。”筆者長期從事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對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說理藝術有一些粗淺的認識。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門獨立又集多種學科知識的綜合科學,它是研究并根據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發展變化的規律,用馬克思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實施正確的教育和引導。在長期的基層思想政治工作過程中,筆者認為通過正確的理論和科學靈活的說理藝術在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有較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具有多樣性,如正反面的教育、課堂授課、演講報告、個別談心、回憶對比,參觀訪問、文字和形象化教育等等。但就其本質而言,就在于說理,即給人講道理。

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質在于說理,這是實現思想政治工作根本目的和任務的必然要求。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啟迪人們的思想,啟發人們的覺悟,提高人們認識能力,因而只能貫徹疏導的方針,堅持說服教育的原則,采取以理服人的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講,做思想政治工作的過程就是講道理的過程,就是用馬克思主義科學真理解決人們思想問題和實際的過程。因此,說理是思想政治工作這門科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基本手段和本質所在。

思想政治工作是說理的科學。它不僅要求“理”本身的正確性,而且要求說理方法的科學性,即講求說理的藝術。之所以強調說理是一種藝術,首先是因為思想政治工作無論是登臺演講,還是促膝談心,都不應是一般的言談。它不但要有一定的思想性,還要有一種感染力和情趣;它需要飽含一種意蘊和哲理,以引起聽者的思索,啟迪聽者的聰慧。同時,也因為說理不僅需要依賴于抽象的邏輯思維來“證明真理”,而且離不開具體的形象思維去“顯示真理”。那種形式的照本宣科你說我聽的方式令人乏味,那種居高臨下動輒訓人,靠“假、大、空”話唬人的手段,斷然稱不上藝術,也是不會成功的。社會實踐的意識形態中社會像個大舞臺,舞臺上有著各種各樣的角色,隨著社會發展,他們的角色也在不斷轉變。這就要求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說理,應該有更高更強烈的藝術性,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志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團結全黨進行偉大政治斗爭的中心環節。”我們探討思想政治工作的說理藝術,意在把大道理講實,把小道理升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入耳入腦,深入人心,使馬克思主義的真理之“舟”順利抵達人們思想的“彼岸”,以煥發出極大的工作熱情和敬業精神,在黨的領導下,同心同德,步調一致,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二、說理藝術作為思想政治工作一種有效的手段,有其一套固有的科學方法,即符合人們思想和行為規律的方法。對這些方法深諳于心,運用自如。筆者通過繼承先輩的財富,借鑒別人的成果,總結自己的經驗,將思想政治工作的說理藝術,概括出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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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贄理論對戲曲小說理論的深遠影響

[論文摘要]李贄是明代一位標新立異而對文壇產生了很大影響的思想家,李贄的思想極具叛逆色彩與反抗精神,他強調個體自身的價值,重視個性。在文學批評方面,他提出“童心說”與“化工說”兩個重要的理論,對后世的戲曲小說理論批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李贄;文學批評;童心說;化工說

李贄是明代一位以狂放著稱的思想家,公開以“異端”自居,反對“存天理、滅人欲”的虛偽道學,注重個體生命之解脫以及個體在社會中的位置。在文學批評理論方面,李贄重視作家主觀情感的自然表現,強調情感之真誠無偽與表達之流暢通順。于是他提出著名的“童心說”和“化工說”。

一、李贄的“童心說”理論

李贄的“童心說”是其文學理論批評的思想基礎。就“童心說”來看,李贄圍繞著“自然無偽”這個核心展開論述的。“童心”一詞的本義是指人心之本然狀態,即童稚之心,李贄認為是“絕假純真,最初一念之本心也”;“心之初也”。突出強調“真”,即人類童年的一種心理狀態,它沒有受到后天教化的影響。但李贄更看重的是表現思想情感之真誠無欺,這是與虛假偽飾相對立的層面。故日:“童心既障,于是發而為言語,則言語不由衷;見而為政事,則政事無根底;著而為文辭,則文辭不能達。”即所言要發乎心,不要掩蓋自我真實想法,要自然無偽的表達自己的真實思想情感。這是針對盛行一時的假道學所提出來的,李贄推崇做真人、說真話、做真事、寫真文。“天下之至文,未有不出于童心焉者也。茍童心常存,則道理不行,聞見不立,無時不文,無人不文,無一樣創制體格文字而非文者。詩何必古選,文何必先秦。降而為六朝,變而為近體,又變而為傳奇,變而為院本,為雜劇,為《西廂》曲,為《水滸傳》,為今之舉子業,大賢言圣人之道皆古今至文,不可得而時勢先后論也。故吾因是而有感于童心者之白文也,更說什么《六經》,更說什么《語》、《孟》乎?”由此可以看出,決定作品價值的是“童心”,作者只有將“真心”融入創作中,表現自己的真情實感,才有可能創作出來好的作品,這著重強調了創作過程中作家的主體作用。李贄更注重人格,他認為讀古人詩文須注重作者投注其中的品格境界,真正能與古人心靈相通,方能有所收獲。

但偉大的人格不是創作好作品的唯一條件,若想創作出不朽的文章還必須有才、有膽、有識。李贄本人狂放狷潔在明代可謂一流,論獨立精神亦可謂一意孤行。他寫文章隨心所欲,嬉笑怒罵皆成文章,他卻只能被視為杰出的文學思想家而非偉大作家。可見一位偉大的作家不僅要人格崇高,還應具備才、膽、識。以上條件具備以后,作者于臨筆揮毫之際還需有“絕假純真”之“童心”,只有如此,方能創作出好的作品來。“天下之至文,未有不出于童心焉者也”,這個“童心”成了衡量作品好壞的標準,于是《西廂記》、《水滸傳》與《六經》、《語》、《孟》并列成為天下至文。這樣,李贄在批判復古主義思潮的氛圍里肯定了戲曲小說的文學地位,對后來的戲曲小說理論批評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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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說理技巧

摘要: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也是一種生產力,用科學靈活的說理藝術,把先進理論、健康文化灌輸給思想政治工作的對象,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增進理解,達到調動人的積極性,啟發人的自覺性,激發人的創造性,實現社會和個人全面協調和發展的目的。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努力探索新方式、新方法,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有針對性的解決不同社會群體的思想問題。既要鼓勵先進又要照顧多數;既要統一思想,又要尊重差異;既要解決思想問題,又要解決實際問題。”筆者長期從事基層思想政治工作,對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說理藝術有一些粗淺的認識。黨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門獨立又集多種學科知識的綜合科學,它是研究并根據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發展變化的規律,用馬克思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實施正確的教育和引導。在長期的基層思想政治工作過程中,筆者認為通過正確的理論和科學靈活的說理藝術在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有較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具有多樣性,如正反面的教育、課堂授課、演講報告、個別談心、回憶對比,參觀訪問、文字和形象化教育等等。但就其本質而言,就在于說理,即給人講道理。

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質在于說理,這是實現思想政治工作根本目的和任務的必然要求。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啟迪人們的思想,啟發人們的覺悟,提高人們認識能力,因而只能貫徹疏導的方針,堅持說服教育的原則,采取以理服人的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講,做思想政治工作的過程就是講道理的過程,就是用馬克思主義科學真理解決人們思想問題和實際的過程。因此,說理是思想政治工作這門科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基本手段和本質所在。

思想政治工作是說理的科學。它不僅要求“理”本身的正確性,而且要求說理方法的科學性,即講求說理的藝術。之所以強調說理是一種藝術,首先是因為思想政治工作無論是登臺演講,還是促膝談心,都不應是一般的言談。它不但要有一定的思想性,還要有一種感染力和情趣;它需要飽含一種意蘊和哲理,以引起聽者的思索,啟迪聽者的聰慧。同時,也因為說理不僅需要依賴于抽象的邏輯思維來“證明真理”,而且離不開具體的形象思維去“顯示真理”。那種形式的照本宣科你說我聽的方式令人乏味,那種居高臨下動輒訓人,靠“假、大、空”話唬人的手段,斷然稱不上藝術,也是不會成功的。社會實踐的意識形態中社會像個大舞臺,舞臺上有著各種各樣的角色,隨著社會發展,他們的角色也在不斷轉變。這就要求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說理,應該有更高更強烈的藝術性,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志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團結全黨進行偉大政治斗爭的中心環節。”我們探討思想政治工作的說理藝術,意在把大道理講實,把小道理升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入耳入腦,深入人心,使馬克思主義的真理之“舟”順利抵達人們思想的“彼岸”,以煥發出極大的工作熱情和敬業精神,在黨的領導下,同心同德,步調一致,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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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說理藝術提高思政教育實效

說理,是對當代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打開當代大學生心靈的鑰匙。上課、作報告、找大學生談心,都需要說理。同樣一個道理,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說出來使大學生心悅誠服,茅塞頓開;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說得口干舌燥,卻不能使大學生受到感染和觸動。經驗證明,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說理,要說得有效,不僅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懂得有關學科的知識,還必須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說理藝術。

遵循說理藝術的原則

要以說理藝術提高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首先要遵循說理藝術的一些基本原則。

一是要講真實的道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所說的理是馬克思、列寧主義之理,是思想之理,是鄧小平理論之理,是“三個代表”思想之理,是符合客觀實際、能解釋和說明當代大學生的實際問題和現實思想、并起指導作用的道理。

二是要因人施“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針對不同大學生的特點和不同的思想問題,因人施“理”。如,對外向型性格的大學生,語言可直截了當,對內向型性格的大學生,則要點到為止;對抑郁氣質的大學生,不能給予強烈的刺激,所以在個別說理教育時,常常要用暗示的方法。而膽汁質類型的大學生,脾氣急躁,容易沖動,對其進行說理教育時,也要用暗示的方法。對剛進校的大學生,由于其思想單純、上進心強,對周圍的事物有較強的好奇心和新鮮感,對其教育宜采取正面宣傳和引導的方式,以較樸素、通俗的語言闡明道理,鼓勵他們追求進步;對即將畢業的大學生,由于其思想趨于成熟,知識面較廣,對其施“理”要以親切和藹的態度、平易近人的語言,通過有力的事例和深刻的道理,使他們口服心服。

三是理要說得涇渭分明。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表達自己的觀點時,贊成什么,反對什么,要涇渭分明,不模棱兩可,敢于在是非面前表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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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說理性分析論文

當事人到法院來打官司,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尋求公正的處理。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決于審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決于實體裁決是否正義。法院要樹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勝敗皆服,應當力求使這兩種公正都能夠直接呈現在當事人甚至社會公眾面前。然而,目前我國的裁判文書說理性不足,這不僅導致了因當事人懷疑司法不公而纏訴、上訪,也使司法權威失落,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書說理不足

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書改革以來,裁判文書的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裁判文書說理性不足的問題仍然比較明顯。因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存在多種裁定書、判決書,為增強本文的針對性,筆者在本部分選擇了以最常見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分析其說理性不足的問題。現行民事判決的格式大致如下:當事人基本情況;“原告ⅩⅩ(原告姓名)與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糾紛(糾紛種類)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參訴情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有……為證(列舉認定事實的證據)。”“本院認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并簡要陳述理由)。綜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筆者對基層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進行了抽樣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問題:

1、證據取舍神秘,事實結論突然

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影響著案件事實的認定。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會分別提供證據用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并反駁對方的證據,審判者在此基礎上居中裁判。但是,裁判文書中往往缺乏對舉證、質證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實結論,關于證據僅以一句“上述事實,有……為證”帶過。我們無法知道當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證據,當時人的證明目的和質證意見如何,證據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該證據能證明什么樣的事實,證據鏈條能否完整地證明當事人的主張。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要求,對證據的表述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對主要證據進行分析論證。目前的裁判文書難以見到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的必要闡述,尤其對法院為何采納這些證據而不采納另一些證據的查證分析過程沒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書成了法官的一言堂。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經過長期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以公開審判、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對席辯論未主要內容的庭審模式,遺憾的是,這些內容在現有的裁判文書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因此,作為事實結論的“法院經審理查明”就顯得突如其來,證據和這個事實結論之間的關系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書缺乏法官對事實認定過程和依據的論證,事實結論缺乏說服性。

2、引用法條含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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