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9: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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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

解析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論文

摘要: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指收養當事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收養關系。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收養法中,考慮到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關系到社會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須符合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關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收養行為無效。

關鍵詞:收養關系收養法成立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所謂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指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的收養關系時,當事人和收養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章的規定,在沒有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建立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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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淺議論文

摘要: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指收養當事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收養關系。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收養法中,考慮到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關系到社會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須符合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關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收養行為無效。

關鍵詞:收養關系收養法成立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所謂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指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的收養關系時,當事人和收養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章的規定,在沒有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建立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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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我國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論文

摘要: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指收養當事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收養關系。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收養法中,考慮到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關系到社會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須符合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關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收養行為無效。

關鍵詞:收養關系收養法成立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所謂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指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的收養關系時,當事人和收養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章的規定,在沒有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建立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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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律定位探討論文

摘要: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指收養當事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收養關系。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收養法中,考慮到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關系到社會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須符合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關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收養行為無效。

關鍵詞:收養關系收養法成立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所謂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指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的收養關系時,當事人和收養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章的規定,在沒有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建立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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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行為有效的法律條件論文

摘要: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指收養當事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收養關系。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收養法中,考慮到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關系到社會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須符合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關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收養行為無效。

關鍵詞:收養關系收養法成立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所謂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指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的收養關系時,當事人和收養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章的規定,在沒有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建立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二、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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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書

1.格式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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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養成立條件論文

摘要:收養關系的成立是指收養當事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收養關系。在世界各國現行的收養法中,考慮到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關系到社會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須符合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養關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收養行為無效。

關鍵詞:收養關系特殊收養條件

特殊收養的條件是相對于一般收養的條件而言,是在一般收養關系應具備的普通條件的基礎上,針對幾種特殊收養關系所作的變通性規定。根據《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收養主要有以下5種,其成立的條件各不相同。

一、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系。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并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系。所以,《收養法》第7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于: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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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因撫養棄嬰被罰款而引發的思索

內容提要收養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會保障網絡的組成部分之一,法律與道德的協調發展是收養制度目標;《收養法》的貫徹實施是計劃生育國策與收養制度的協調發展的結果。因當事人在收養過程中存在的瑕疵而由行政機關行政罰款無可厚非,但強制執行以未成年人為執行對象明顯不妥。在基于社會責任和愛心而實施的事實收養關系和計劃生育制度之間發生交叉時,如何協調矛盾并正確處理,是留給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一個有待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收養棄嬰;計劃生育;協調發展

一、收養棄嬰的相關法律規定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棄嬰的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無子女;第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滿30周歲。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先到發現棄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報案證明;之后到經常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開具夫妻的生育狀況證明和無子女的證明;同時,還必須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取得該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并到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具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最后持上述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棄嬰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法》第8條的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第15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據《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對收養無以查找生父母棄嬰的,民政部門在登記前必須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憑收養登記證就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法律之所以對收養棄嬰做如此詳細之規定,其目的不外乎:一是體現新型的社會主義人際關系,保障基本人權(生命權);二是調動社會救助和家庭救助的能動力量,構建未成年人的社會保障網絡;三是將收養制度與計劃生育制度緊密結合,實現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口再生產良性發展。

但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對棄嬰的收養不單依據法律,更多的是憑人們的社會良知或傳統觀念或傳統做法。據報道,已有1個兒子的彭先忠夫婦,在四川成都開皮鞋鋪期間在樓道里撿了1個剛滿月的被棄女嬰,把女嬰養到3歲時,夫婦倆結束在成都的生意回到四川新都縣龍橋鎮。但龍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說彭家未辦理收養手續,無計劃收養1女嬰,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決定征收彭先忠夫婦計劃外懷孕費、生育費6840元。彭先忠夫婦想不通,為什么做了好事還要被罰?于是不交罰款。龍橋鎮計生辦到新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999年8月4日,法院到彭家強制執行,哭喊著不愿離開媽媽的彭萃被送到縣民政局的福利機構。縣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說,若60天后仍找不到彭萃的親生父母,經審查彭先忠夫婦符合收養條件,彭家才可按程序辦理收養手續。8月23日,在廣東的一位溫先生替彭先忠交了罰款和強制執行費后,新都縣民政局仍然不允許彭家把小彭萃接走,也不同意彭家提前辦理收養手續,仍表示在規定的時間內彭萃的親生父母未相認后,彭先忠夫婦方可申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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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律適用規定及完善芻議

關鍵詞:法院地法;屬人法;兒童利益原則;分割論原則

提要:如今,涉外收養中如何選擇適用法律成為很重要的課題。

當今世界各國,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及倫理觀念、風俗習慣和地理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關于收養的實體法規定也千差萬別,在涉外收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法律沖突,科學地適用涉外收養法律是解決涉外收養中法律沖突的重要途徑。

一、涉外收養法律適用沖突

當前,各國涉外收養法規定不盡相同,主要分為兩種:

一是以英美兩國為代表的法院地法主義。在英國,法院注重的是管轄權。只要英國對涉外收養有管轄權,就只適用英國國內法。英國對國際收養的管轄權采取了以收養人的住所為依據的專屬管轄模式。只要收養申請人在英國有住所,英國高級法院就有權頒布收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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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事實收養論文

摘要:收養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而棄嬰的收養又占到收養80%以上的比例。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法律觀念的淡薄以及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基于社會責任心和愛心而實施的事實收養棄嬰的行為比比皆是,但這種符合人類最樸素的道德觀念而實施的事實收養行為又與國家收養制度相矛盾,如何協調及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如何使對棄嬰的事實收養行為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是目前未成年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法律課題。

關鍵詞:棄嬰;事實收養;救濟

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是設立、變更親屬身份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利益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因此,我國《收養法》以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為指導,對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當前,不少嬰兒出生不久便因種種原因被遺棄,此后又在沒有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情況下被群眾救助并撫養,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但因我國現行《收養法》并不認可事實收養,故在實踐中存在很多法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棄嬰的事實收養情況比較復雜,但事實收養行為很多都與現行收養制度相悖,而導致收養關系不被保護。鑒于此,本文對棄嬰事實收養與現行法律的矛盾進行分析,并償試尋求相關的救濟途徑。

一、目前我國收養的法律要件。

形式要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同時,為了適應一些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范圍,明確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范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法為被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實質要件。1、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3)年滿三十周歲;(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6)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7)為貫徹實行計劃生育原則,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1名子女。2、被收養人的條件。①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②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由于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了一定判斷事物的能力,因此,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除以上條件外,還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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