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1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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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條工業、生活用水、以取水戶為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農業灌溉用水,以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為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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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計劃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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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節約用水,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河流、水庫、洼淀或者地下取水。

本辦法所稱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電站等。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請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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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取水許可的性質及其與水權關聯

關鍵詞:取水許可水權水權交易

內容提要:取水許可雖然對于水行政相對人來說體現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但其本質仍是一種公權性質的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是一種私權利。水權雖然具有公權性,但通說都認為“水權是一種具有公權性質的私權”,其本質還是一種私權。作為公權性質的行政管理方式,取水許可是如何過渡成具有私權性質的水權呢?二者關系為何?本文認為,取水許可是水權的主要取得方式。

前言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類對美好環境的追求,水資源的生態價值愈發受到重視,而水資源的日益枯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需求,也致使水資源的經濟價值被放大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使其既能滿足生態環境用水的需要,又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實現水資源與整個社會的良性互動和發展,必須尋求一種有效的資源配置模式來合理配置和使用水資源,使其滿足上述多方面的需求。因水資源國家所有的性質及其承載的越來越多的公益性質,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利用國家“有形的手”來進行水資源的配置并且排斥市場介入或者說僅容許有限的市場參與。但是這種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具有極大的外部性,導致資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事實也證明,這種方式并不能很好地保護水資源,反而由于“尋租”的存在,會加劇水資源的非理性使用甚至破壞。于是,人們想到了使外部性最大程度內部化的方式——市場模式。但是這種模式運作的前提是,存在于水資源上的權利得以清晰界定,以滿足市場主體交易的需求,同時,存在于水資源上的公益性決定了必須構建相應機制以滿足水資源的民生保障需求,于是,“具有公權性質的私權”的水權便應運而生。在水權產生以前,取水許可制度一直發揮著水資源配置的重要功能,那么,在水權產生的背景下,與此有緊密關系的取水許可該如何定位,其性質為何,與水權究竟為何關系,則是值得我們去探討的問題。本文寫作的目的亦在辨清取水許可的性質,厘清其與水權的關系。

一、取水許可的性質分析

(一)取水許可的概念及立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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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及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規定取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取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過50立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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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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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總結

根據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關于報送2013年度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總結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13年12月對工業園區發電有限責任有限公司、發電有限公司以及發電有限公司2013年度的取水情況進行了審核,并將我局在2013年度受委托期間對這三家單位實施的管理情況總結如下:

一、取水許可監督管理

目前本市境內直接從長江取水并由長江委發證的企業有3家,分別為工業園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以及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2013年,我局根據長委、江蘇省、的要求,不斷加強企業取水管理。一是以實施江蘇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工程分工程為契機,對這三家企業的取水計量改造完善,增加取水量在線監測遠傳功能,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取水量的控制;二是不斷加強取用水考核,要求企業在管理上下工夫,調整取用水結構,提高重復利用率;三是加強企業退水監管,確保三家企業廠區工業廢水(含酸堿廢水、鍋爐酸洗廢水、脫硫廢水等)和生活污水均經過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節約用水管理

2013年,三家企業在節約用水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保證產能的前提下,不斷優化循環用水設施,強化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有效節約水資源。其中計劃取水量為120836萬方,實際取水量94421萬方,節約用水26442萬方。計劃取水量為104692萬方,實際取水量67941萬方,節約用水36751萬方。計劃取水量為87000萬方,實際取水85037萬方,節約用水1963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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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資源取用管理方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水資源的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防治水害,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本市一切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取水許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

第三條(免予申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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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總結

2005年度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總結

2005年是我市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年,是全面實施創新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的重要之年。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水利部門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本局的工作重點和目標,及時掌握并反映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況,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浙價費[2004]209號《關于調整水資源標準的通知》和《開展全省取水口調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本科工作實際,我們開展了以企業取水許可證審辦與年審、取水計量裝置安裝與運行、水資源費征收與管理、取水口調查與定位、創建“十佳”服務企業工作亮點、“3.22”水法宣傳活動等為主要內容的一系列工作,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務,具體報告如下:

一、企業取水許可證發放及年審情況

(一)2005年新辦取水許可證11家,取水總量為29743.8萬m3,地下水2家1.5萬m3。其中:

1、企業辦證6家,申請水量為252.3萬m3。

2、換發證3家(上年度轉),申請水量為21.5萬m3,地下水1.5萬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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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湖南省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水資源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3]12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水利局是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凡本縣境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當按照國家許可制度的規定,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資格。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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