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約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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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處罰論文

先后兩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有村民自治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的規定。[1]在各地實踐中,村規民約形式多樣,內容廣泛,但設定禁令和處罰通常是一個重要內容。村規民約是否可以,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規定對村民的處罰,法律規定不很清晰,涉及具體問題常有爭議。然而,引起我興趣的不是探討它的法律合法性,而是它的現實圖景,它存在的理由和趨勢。作為國家治理與村民自治的交匯和沖突,依據村規民約實施的處罰也許正好構成我們觀察農村社會治理的一個視點。

一些社會學著作提到村規民約中規定的或者村民自治組織施加的處罰,但對于處罰的實際運作尚缺少專門的實證研究。[2]本文試圖通過對一個村莊25年來村民自治中處罰的實施情況的描述和分析,為相關研究提供一點素材。文章最后將從事實和規范兩個角度,對村規民約所體現和應有的村莊治權進行簡單討論。

一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

被調查的村莊明堂是我家鄉,位于浙江東部山區的天臺縣街頭鎮,地處兩山夾峙的九遮溪谷。離集鎮14公里,離縣城42公里,有機械路與集鎮相通。成年男性均姓“何”,自宋代始遷至此,世代合族居住。至2002年底,全村人口224人,60戶。村民普遍務耕,主要出息為竹、樹、柴,80年代中期后外出打工經商漸成風氣。拋去幾個長年在外經商、家財百萬計的個體戶,2002年村民人均收入約為2000元。

在行政建制上,明堂自然村在1970年代末至1984年為明堂生產隊;1984-2002年,與4公里外山上的雪上村(僅10余戶人家)組成明堂行政村;2002年后,又與鄰近的兩個自然村,組成九遮行政村。1990年代后,當地逐漸以“九遮山風景旅游區”聞名全縣,鄰近數村以亞父廟建設為中心,以當地老人協會為骨干,合力修路,共同治安,聯系密切。1999年,明堂村與鄰近6個村莊共同組織了“九遮山景區治安管理委員會”。[4]

本文所稱的村規民約,指當地村民在不同時期組織的具有自我管理職能的權威機構――主要為村“兩委”及近年成立的“九遮山景區治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各種規約。集體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農村宅基地的安排方案等其他內容,因與本文無關,不予討論。本文使用的“處罰”一詞,具有特定含義,包括了在當地村民看來具有制裁性質的各種措施。以現代法律概念論,處罰是一種懲戒性行為,不同于作為補償性行為的賠償。但許多情況下,自治組織責令村民賠償,在村民們看來,也是一種處罰。對于兩者在規范意義上的區分,將在后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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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聽證會主持詞

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各位聽證代表、同志們:

××鄉人民政府關于××村村規民約聽證會準備開始。首先,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聽證會的縣、鄉有關領導,他們是:

在這里讓我們大家以熱烈的掌聲對各位領導的蒞臨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參加今天會議的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村民代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村村民旁聽代表35人。

××古村是我省省級歷史文化名村。是一處集自然山水田園風光與少數民族古建筑于一體的待開發旅游勝地。為全面保存、保護、恢復和展示××古村,將其打造成為**旅游南線的旅游精品,努力使其成為全縣旅游發展的新核心、王牌景區。20**年5月以來,××村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下,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特別是今年以來,由于縣委、政府及鄉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村的保護開發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績。

××村最終保護開發到何種程度,最終取決于××村各位父老鄉親,大家要從“我為××添光增彩”出發,群策群力,同心協力,共同為打造美麗××、和諧××,盡職盡責。

俗話說:“無以規矩,不成方圓”。為全面保存、保護、恢復和展示××古村,我們結合實際,反復醞釀討論研究,制定出臺了××村村規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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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農民建房村規民約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農民建房管理,促進農村集體土地集約化、節約化,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根據本鄉實際,特制定以下農民建房村規民約。

一、注重科學、合理的用地規劃。

科學、合理的用地規劃是促進農村集體土地集約、節約的關鍵。下一步要進一步加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鄉鎮規劃,在充分聽取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意見,按照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要求,合理確定利用地土地范圍。今后,對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鼓勵集中統建、聯建公寓式農民住宅小區;對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一律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危房改造除外)。

二、加強建房審批程序管理

村民提出建房申請后,國土所、鄉城建辦以及當地村委會將聯合進行現場踏看、調查統計等前期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后提交鄉長辦公會議或村民建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農村村民建房名單,經公示后,才按規定程序報縣政府審批。審批后,農戶才能開始動工興建。

三、嚴禁“空心房”、“空心村”,實行“一戶一宅,拆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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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廣西壯族自治區金秀瑤族自治縣六巷鄉瑤族的村規民約受到瑤族固有習慣法的深刻影響,在保障實施、處罰方式等方面明顯體現瑤族固有習慣法的痕跡,瑤族村規民約實施的觀念、機制與固有習慣法一脈相承,瑤族固有習慣法通過村規民約形式在當代瑤族地區發揮作用。

關鍵詞:瑤族;村規民約;習慣法

Abstract:Thevillageregulationsandnon-governmentalagreementsoftheYaopeopleinLiuxiangTown,JinxiuYaoAutonomousCounty,GuangxiZhuangAutonomousRegionaredeeplyaffectedbytheindigenouscustomarylawofYaonationality,whichbetraysitselfintheaspectssuchasimplementationmechanismandwaysofpunishment.Onecanreadilyseethatthenotionandmechanismoftheenforcementofth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surprisinglysimilartothoseofthecustomarylaw.Itturnsoutthatnowadaystheindigenouscustomarylaw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Yaoregionsintheformofvillageregulationsandnon-governmentalagreements.

KeyWords:Yaonationality;villageregulationsandnon-governmentalagreements;customarylaw.

村規民約是村民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本村實際討論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為規范。六巷鄉位于廣西自治區金秀瑤族自治縣西南部,是大瑤山區的一個瑤族聚居鄉。它的瑤族文化濃郁,瑤族特色明顯(注:莫金山認為金秀瑤族自治縣大瑤山是中國瑤族最典型的聚居地,金秀瑤族自治縣的瑤族包含了中國瑤族的主要支系,該縣的瑤族包含豐富而完整的瑤族文化,金秀瑤人保留了更多的瑤族體質特征,金秀大瑤山是中國瑤文的正音之地,金秀瑤族是中國瑤族的縮影,金秀瑤族處于中國瑤族的中心點上。參見:莫金山.金秀大瑤山瑤族在中國瑤學研究中的地位[J].廣西民族研究.2003(2))從1982年12月開始,六巷鄉各瑤族村相繼制定了村規民約,包括六巷村民委員會的《石架屯村規民約》(1982年4月1日)、《六巷村村規民約》(1982年3月28日)、《幫家、翁江兩村村規民約》(1982年農歷4月18日)、《下古陳村村規村約》(1982年10月31日)、《上古陳村村規民約》(1991年1月29日)、《六巷村石牌公約》(1991年2月1日)等;青山村民委員會的《沖口村規民約》(1982年12月13日)、《沖尾村村規民約》(1982年12月15日)、《下石井村規民約》(1982年12月15日)、《上石井村規民約》(1982年12月17日)、《下中山隊村規民約》(1982年12月19日)、《膠廠村村規民約》(1982年12月20日)、《六甲一隊村規民約》(1982年12月20日)、《六甲二、三隊村規民約》(1982年12月22日)、《古麥村村規民約》(1991年4月4日)等;大嶺村民委員會的《大嶺村村規民約》(無具體時間,應在1982年前后)、《大嶺村兩個隊護林及有關事項的村規民約》(1984年6月1日)、《大嶺村兩隊修補村規民約》(1993年2月20日)等;門頭村民委員會的《門頭村規民約》(1988年4月16日)等。

本文以廣西自治區金秀瑤族自治縣六巷鄉(簡稱“金秀縣六巷鄉”,下同)各瑤族村的村規民約的文本為主要分析對象,探討村規民約的保障實施、處罰方式與瑤族固有習慣法的關系,討論瑤族習慣法在當今瑤族地區的具體影響,從而對瑤族習慣法的現實表現有更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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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基層治理調研報告

作為社會的微觀基礎,鄉村是國家的細胞,是實踐著軟硬兼施結構治理模式的公共區域。基層治理是我國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基礎,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中總存在這樣一類規范,詞句冗長卻字字珠璣,數量繁多卻朗朗上口,語言直白卻意義深刻,雖然沒有國家依據和強制保障,卻時刻影響著人們的言行舉止。這類規范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村規民約,是基層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表現形式。它是在滿足人民對現實規范的需求基礎上,以傳統道德為基礎,以現行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當地實際,共同制定并遵守的行為規范。作為基層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化形式,很大程度上是獨立于“法律之外”的又一種社會管理形式,表現為村民可以人手一冊的權利義務書[1]。它承擔著調整、評價各類社會行為和大量公共治理的功能,構建和維系著村內和諧和公共秩序,影響著鄉村社會和諧穩定和發展變化。將現存有效的村規民約上升到軟法的層次,促進向法治化的轉換與發展,是創新社會管理、提升軟法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徑。

因此,在充分認真并高度重視村規民約的意義和作用的基礎上,深入探析村規民約在現代社會發展中的不足、缺陷,發現癥結深挖問題根源找到應對之策,促進村規民約正常化、規范化、合法化,提升軟法治理能力,形成軟法不軟的局面是十分必要的。

(一)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體現

村民自治是基層民主建設的核心組成部分,基層民主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步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是我國整個民主政治建設的切入點。村規民約的不斷的出現,既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踐的詮釋,也是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必然結果。它對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建設,對整個民主化進程的推進,起到現實而深遠的影響。黨的十八大指出,在城鄉社會綜合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作為基層民主權利行使的產物,村規民約是針對農村公共事務,經由村民大會討論、多數人表決通過的“社會契約”[2],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次“歷史性工程”,其村民公共參與的特質反映了鄉村治理的自治性和民主化程度。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是完善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體現。

(二)基層社會自治的重要手段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社會自治,來源于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捆綁、首創內因的偉大的實踐,是介于法律與道德之間“準法”的自治規范,是全體村民共同意志的載體,其性質決定了它需要根據實踐中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制定針對性強、實用性高的村規民約,以發展和完善這種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一種制度的外殼,而村規民約則是這種制度的血肉。從包干到戶到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從村民委員會的建立到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建設,從農村“長者調解”、“五老調解”到人民調解制度的建立、完善、發展,都是村規民約的歷史貢獻。傳統的中國鄉村,自給自足經濟條件下的社會關系依靠宗法倫理來整合,國家的介入和干預程度較低;新中國成立后的體制下,國家行政權力對農村社會實行高度的控制和整合;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社會的治理體現為法治與自治并行。農村社會的飛速發展迫切需要相關規范來引導農民的社會和個人行為,而以理想信念、風俗習慣、社會輿論為基礎兼具有契約法理性質的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充當互為補充的作用,成為了基層治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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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總結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縣村規民約工作推進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鄉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樹立文明向上的村風民風,建立“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幸福新農村,鄉積極開展修訂村規民約工作。鄉在縣民政局的指導下、全鄉黨員干部群眾積極努力參與,新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取得了圓滿的成功,現將這次修訂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積極部署

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把該項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迅速成立了以鄉長為組長,副鄉長為副組長的修訂《村規民約》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在鄉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成立了相應的修訂《村規民約》工作領導小組。

鄉領導小組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縣民政局的指導下,組織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修訂村規民約這一工作進行了精心準備、周密部署,制定了《關于開展〈村規民約〉討論修訂工作實施方案》,對修訂工作的時間、修訂程序、修訂要求做出了具體安排和部署,為整個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圓滿完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精心組織、穩步推進村規民約修訂工作

在鄉領導小組的指導監督下,各村村“兩委”干部按照上級的要求和部署,精心組織,按日程完村規民約修訂中的各項工作,并以“以人為本,全村參與”的思想為行動指導,穩步推進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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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村規民約

第一章紅白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堅持節儉理事,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反對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搞好婚喪改革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條:紅白喜事由理事會統一安排,所有巷請人,只請家長,不請全家,席間不得帶小孩入席。

第三條:堅決杜絕幫忙人員向親朋好友索要錢物和上禮發煙的現象。

第四條:每個事中,理事會要為事主分憂解難。除固定人員有便飯外,其他宴請人員只有正事當天早間開正席,事前事后便飯全部取消。

第五條:宣傳厚養薄葬,制止封建迷信。提倡白事挖基承運一條龍服務,事中不管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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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規民約與法律整合研究

[摘要]鄉規民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長期以來鄉規民約與法律在維護基層社會秩序方面共同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在現代社會治理中,鄉規民約與法律也存在一些沖突,如鄉規民約規避國家法、鄉規民約抗拒國家法、鄉規民約和國家法的變相融合。因此,在地方治理中實現鄉規民約與法律的整合顯得極其必要。通過國家法律對鄉規民約的規制,鄉規民約對國家法律的補充,完善法律的同時提升鄉規民約現代性,力爭實現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創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夯實基礎。

[關鍵詞]鄉規民約;法律;地方治理;整合

1地方治理中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沖突點及整合的必要性

鄉規民約作為基層群眾約定俗成的社會行為規范,長期以來肩負著教化民眾的重要使命,而國家法律是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二者在推進基層治理法制化過程中相互交織,難免會出現一些沖突和矛盾,只有厘清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的沖突點,實現二者的相互融合,才能進一步提升地方治理現代化水平。

1.1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沖突點

費孝通曾說“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可見,在法律出現之前,社會并不處于無序狀態,‘禮治’統籌著整個社會的秩序建設,鄉規民約成為了規范人們行為的‘軟’條款。隨著時代的發展,思想陳舊、族群關系和裙帶關系錯綜復雜、人情社會化等‘禮治’社會的弊端日益顯露,成為了阻礙社會發展的痼疾,中國社會迫切需要具有強制力的‘硬’條例來約束基層民眾的行為,國家法律在時代的召喚下應運而生。國家法律出現后,鄉規民約并沒有就此銷聲匿跡,反而作為悠久的文化傳統延續了下來,發揮著同國家法律不同的功效,為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貢獻著獨特的力量。鄉規民約和國家法律在推進地方治理的過程中既相容又相斥,二者的沖突點主要表現在:1.1.1鄉規民約規避國家法。鄉規民約規避國家法是指國家法已經對某一社會關系領域進行了具體調整,但鄉規民約對這一領域之內所發生問題的解決還是避開了國家法的相關規定,不適用國家法。1982年修訂頒布的憲法中提出了“村民自治”的概念,這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開端,標志著地方治理民主化水平進一步提升。通過這種形式,基層群眾可通過民主協商的形式制定鄉規民約,也就是說鄉規民約只是人們約定俗成的行為規范,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涵蓋面也不夠全面,主觀性和隨機性較大,給其規避國家法提供了溫床。1.1.2鄉規民約抗拒國家法。鄉規民約作為維護鄉村社會利益與秩序的“軟”性規定與“硬”性的國家法有著密切的關系,二者在處理群眾利益糾紛時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某些鄉規民約甚至還會抗拒國家法。鄉規民約之所以會抗拒國家法,主要是因為國家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鄉規民約是由基層群眾共同協商制定的一種行為規范,這種行為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基層群眾的利益,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某些鄉規民約會在某種程度上公然與國家法對抗。鄉規民約可以用來填補法律空白,而不能替代法律,更不能與現行法律相對抗。當今社會必須用法律的強制力來修正鄉規民約中的不當條款,以便更好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倡導良好民風中的重要作用。1.1.3鄉規民約和國家法的變相融合。鄉規民約和國家法的沖突還表現在二者的變相融合,鄉村民約在農村地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法制化推進的今天,法律試圖侵略鄉規民約的領地,二者勢必產生沖突,當兩者都無法取代對方時,就會陷入長時間的博弈狀態。在這段長時間的博弈過程中,鄉規民約與法律既有對抗又有融合。近年來,關于“外嫁女”維權問題層出不窮,玉溪市婦聯副主席鄭麗英對于該問題這樣表述“外嫁女維權就是少數與多數的對抗,現在鄉規民約是以多數人決定的形式來損害少數人的利益,目前保護這些婦女的權益比較困難,即使法院受理了該類案件,判決執行起來也比較困難,她們能否取得權益還需鄉規民約和法律的協調。”針對該案件可以看出國家強制力遭到了鄉規民約的抵制,二者只能通過相互妥協來結束對峙的狀態,這種變相融合為其整合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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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工作清查通知

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村規民約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適應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產、生活中約定的自我約束規范,是大家共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法律、法規在基層的具體體現,是村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村民自治的表現,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行為準則,具有教育、引導和約束、懲戒作用。制定村規民約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農村的發展與穩定,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從而使村民在一定的規則中有秩序地生活,因而村規民約是農村法制建設的有益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現有的大多數村規民約內容都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精神。許多地方的村規民約對養老撫幼、尊重婦女、夫妻平等、反對家庭暴力等作了明確規定,使法律賦予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體現。但也有部分村規民約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相悖,使部分群眾的合法權益受損,尤其突出反映在侵犯婦女合法權益方面,損害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其他相關經濟權益。

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構建和諧社會,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并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制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對村規民約的清理

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現有的村規民約進行全面清理。通過與村委會及村民座談、征求意見等形式對村規民約制定程序和內容條款進行檢查。對于未按規定程序制定的村規民約,應責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討論決定。對村規民約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條款必須予以修改或刪除,不得以“村民自治”或其他借口拒絕糾正。區人民政府法制局對村規民約的清理工作予以指導。6月20日以前,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將村規民約的清理情況匯總報區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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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聽證會上的講話

各位聽證代表、同志們:

今天很榮幸應邀參加城子村村規民約聽證會。剛才,與會代表踴躍發言,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對城子村村規民約表示理解和贊同。絕大多數聽證代表對本次聽證會的成功召開表示滿意。同時,為了開好這次聽證會,鄉上有關人員做了精心的準備工作。會前,他們深入群眾進行了調研,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城子村村規民約》(草案)。因此,可以說,這次聽證會,已經不單純是一個關于村規民約的會議,它更多的體現了集民智、聚民心、匯民力。借此機會,簡單談談幾點個人看法,供大家參考:

1、要充分肯定聽證會制度是一項尊重民意,科學決策的好制度

聽證,就是公平、公正、公開之意,給人以陽光的色彩,給人以正義之希望,是各類持不同意見的人們發表自己見解的平臺,也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政策、科學決策、聽取民意的重要途徑。人們期望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讓各種決策更趨合理,更符合大多數人的意愿。因此,我們說,聽證會制度是政府部門推動工作的一個好方法。讓群眾參與,增加政府部門工作的透明度,使老百姓受益。還能夠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歡迎,推動我們的工作,讓我們的工作目標、工作方案更加科學。

值得注意的是,還需要我們正確看待聽證會、正確理解聽證會制度。社會上,對聽證會制度有一些誤解,認為聽證會就是““幌子說”、“愚弄說”、“民主外衣下的欺騙性游戲”,是極不負責任的。其實,聽證會制度本身并沒有不對,即使有可能存在這些現象,那也是操作層面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當然,我們也不排除“歪嘴和尚念歪經”的可能性。因此,加大對聽證會制度的宣傳尤為重要。

2、總結經驗,查找不足,要通過這次聽證會,進一步推動城子古村保護與開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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