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責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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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是對我國《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是適應我國加強國際間經貿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同時,嚴格責任與過失責任相比有顯而易見的優點,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合同的嚴肅性,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嚴格責任也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此,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
【關鍵詞】: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在我國合同法上違約責任究竟以“過錯責任”抑或“嚴格責任”作為歸責原則這一問題,在《合同法》頒布前后曾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直至今天,學術界還在進行理論上的探討。筆者在此對我國合同法上的歸責原則作簡要分析。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縱觀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要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查違約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察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過錯。若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生,當事人也不負責任。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在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過失。換言之,確定責任主要不考慮過錯問題。一般來說,嚴格責任都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而非當事人約定的責任,法律設定嚴格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不在于懲罰過錯行為。
我國《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頒布,《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該規定即是關于合同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清晰的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本質。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立的一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一、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論文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嚴格責任
論文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目前,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到底是采用嚴格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無論是在法學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都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文章從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兩大法系中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研究出發,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論述。
一、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憑由何種依據來使其負責。這種依據實際上就反映了法律的價值判斷標準。從各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有關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確定不同的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采納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意味著過錯乃是構成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表明其責任的構成不以過錯為要件,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并不影響其對違約責任的承擔。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論文
一、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歸責原則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1.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經濟生活中,沒有競爭,就不能稱其為市場經濟,而競爭的存在,就難免有各種偏差和損害的存在,因為優勝劣汰是必然現象,如果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損害,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人們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必然畏縮不前,安于現狀,但是,如果對競爭中的損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么整個社會的經濟就可能陷入混亂的無政府狀態,失去了最起碼的穩定和平衡,社會經濟也就無法順利發展。過錯責任原則既承認了損害在一定范圍內的可原宥性,同時,也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樣,既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也保持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
2.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之間應該具有廣泛的一致性,社會主義道德所提倡的,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的,一般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禁止的。懲惡揚善、誠實守信、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和法的共同要求。在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他的過錯行為是道德所譴責的,他的無過錯行為,在道德上往往也無可非難。
3.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地位,取決于其功能的全面性。在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時,是把損害和人的心理狀態或行為本身聯系起來,依法對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評判,人們就知其可為與不可為,在行為前便可預知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通過控制行為達到控制損害結果的目的,從而趨利避害,預防損害的發生。同時,通過行為人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承擔,告誡人們如果選擇了一種與法律不相容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別人,也會使自己受到懲罰,這既教育了行為者本人,也昭示整個社會以此為誡。過錯責任原則強調行為人應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這不是單純懲罰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而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般性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特殊性。傳統的過錯原則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在因果關系復雜或者無法迅速認定加害人的場合,就會出現相互推諉、無可賠償的情況,迫使立法者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于是歸責方式日趨客觀化,出現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不涉及當事人雙方誰是誰非,從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側重考慮損害后果的合理負擔,能夠迅速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侵權法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一、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項規定歷來被視為我國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我國將制定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采用什么樣的侵權法歸責原則,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理論主張,主要有這樣幾類意見:1、單一的過錯歸責原則說(簡稱“一元論”),該說否認在過錯責任之外設定任何其他的歸責原則,主張擴大過錯責任來解決侵權責任法新領域的問題。2、二元歸責原則說(簡稱“二元論”),該說認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共同作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一般侵權采用過錯責任,特殊侵權采用無過錯責任。3、多元歸責原則說(簡稱“多元論”),主張歸責原則多元化,除設立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外,還應當設立諸如公平原則、危險責任等歸責原則。[1]在我國的《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編(草案)》中,第1條規定:“由于過錯侵權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侵權人有過錯的,受害人不必證明侵權人過錯;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2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人們對于已有的《民法通則》和《民法典(草案)》中的歸責原則的上述表述是頗有微詞的。一些觀點認為,這樣的表述在用語和理論解釋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類似“沒有過錯”這樣的用詞顯然在邏輯上是存在漏洞和問題的。此外,對我國將要建立的侵權責任法究竟應當采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意見分歧也是很大。
二、對現有侵權歸責原則理論的思考
(一)“一元論”、“二元論”的觀點區別解析
“一元論”的觀點認為,只有過錯才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未來的中國式民事責任體系應當只有一個歸責原則,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是這個過錯原則是在原來傳統過錯原則基礎上發展的過錯原則。[2]“一元論”觀點還認為,讓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因為:歸責的實質“乃是對行為的社會譴責,而這種譴責的依據乃是未盡到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
“二元論”觀點認為,應當將侵權法中的一般侵權采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類型侵權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二元論”者雖然沒有否定“過錯歸責原則”的宗旨,但將該歸責原則僅適用于一般侵權,對于特殊侵權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二元論”觀點強調特殊類型侵權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歸責事由在于:讓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責任人“潛在的對他人產生侵害的危險性以及加害人的優勢地位”。“二元論”觀點主張者還認為,對“沒有過錯”的解釋應當是“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
小議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綜述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物上請求權
論文提要:本文對這兩種補充歸責原則進行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思考。
有些學者主張在侵犯知識產權領域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未經許可復制或作為直接傳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為以及未經許可制作、使用發明創造專利的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有些學者主張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在認定過錯上,采取依證據推定的方法,由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能成立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歸責原則概述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在侵權行為法中,責任有著特定的意義,它往往被賦予侵權之債、侵權損害賠償等規范性內容。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是就所有的民事責任而言,因此探討歸責原則應當就所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進行討論。《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處已明確說明侵權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即我國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就所有的民事責任而言的,但需要指出,這一條規定的背景是《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物上請求權。
二、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請求權的歸責原則
深究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國家賠償法上的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也就是國家為什么要對某一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發生后,是由于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還是由于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時主觀有過錯,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適用的是違法歸責原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只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用違法歸責原則,是因為違法原則與其他原則相比有諸多優點,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也協調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比較符合國家賠償的特點。
違法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基本準則,對于國家賠償義務主體和賠償請求人來說,什么是違法、哪些行為構成違法行為并可能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等問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所以,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家賠償法采用的違法歸責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違法歸責原則中的"法"是廣義的法。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對違法原則作廣義理解,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十分廣泛,受到多層次多角度法律規范的約束,違反任何層次的規范,都應當視為違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中,除了各類法律行為之外,還存在大量的事實行為。對于事實行為,法律不可能規定詳盡統一的行為標準,由于不符合某種標準的事實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國家不能以該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國家管理的很多領域,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作為行使權力的依據,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是判斷職權行為的主要標準,如果以具體的法律規范作為依據或標準,必然造成很多實際受害人無法取得國家賠償的結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還應當看到,國外沒有一個國家對國家賠償法中的違法概念作狹義解釋,相反都不同程度地作了擴張解釋。很顯然,傳統意義上的違法歸責原則僅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范,這種理解失之過窄。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國家侵權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避法律、濫用職權,應當對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作廣義理解。違法除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規外,還包括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尊重人權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盡合理注意原則等。這種理解有利于解決諸如公務人員打罵當事人等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雖然公務人員的行為并非法律預先規定禁止的,但違反了尊重人權原則,因而國家對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其次,違法既包括積極的作為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作為違法是指侵權主體以積極的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違法情形。例如,司法機關的錯判、錯捕、錯拘行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處罰、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行為均是作為性違法。不作為違法是指侵權主體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的違法情形。必須注意的是,認定不作為違法應當以法定的或職責確定的義務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法定的或本身職責確定的義務,其不作為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那么,國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律賦予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已經達到令正常人不能容忍的地步,否則,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不作為還包括不當延誤,即疏忽、怠惰、無故遲緩。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作為的期限或時限,未在該時限內作為即構成違法不作為,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作為的時限,就必須考慮為此設定一個合理期限。通常應當考慮公務活動的難易程度、處理此類公務的慣用時間、當時的客觀環境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擾和阻礙,等等。
最后,違法歸責原則既包括法律行為違法,也包括事實行為違法。法律行為違法容易理解,事實行為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政府機關提供咨詢、實施指導、信息等都是事實行為。由于政府提供錯誤的指導或信息而遭受損害的,雖然政府的行為可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而是一項事實行為,但政府仍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違法的具體情形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二,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上述文件的明確規定,但違反了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第三,國家侵權主體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職責義務,或違反了對特定人的職責與義務;第四,國家侵權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濫用職權或沒有盡到合理注意。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歸責原則透析
摘要: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是律師在辦理侵權責任類型案件過程中經常碰到的一種典型案件,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這類案件的歸責原則的規定不斷在發生變化,特別是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后,歸責原則較以前又發生了不小的變化,這對律師在實務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也需要不斷的隨著變化。對于這類案件歸責原則的具體規定及前后的變化,本文作如下膚淺的探討。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開始的過錯責任到目前還適用的無過錯責任,馬上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又要回歸到過錯責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實施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頒布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基本適用的是過錯歸責原則。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沒有把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的范圍,在具體司法實踐過程中,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為主張權利的一般條款,以一百一十九條為具體賠償項目的請求依據。雖然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由規定(試行)》首次明確提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案由并把它納入特殊侵權的類型范圍,但因為缺少明確的實體法律適用依據,在這一階段,發生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作為判決依據,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具體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程度的大小來具體劃分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人身損害解釋頒布后,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法條的前半部是完全的無過錯責任,后半部是賦予賠償權利人有選擇權的一種替代責任,如果賠償權利人選擇向雇主舉張權利,同樣是適用的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雖然人身損害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因為當時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而適用無過錯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又必須應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依據民法通則這一基本法的規定,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應該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具體判案過程中,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適用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完全采用的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并且這也是實務界的普遍認同的做法。
《侵權責任法》頒布后,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法條又完全改變了人身損害解釋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采取的是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雇主替代責任,完全不再考慮雇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節,雇員也無須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雇員再雇傭活動中自己受害的,明確規定了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雇主承擔責任的大小將根據自己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程度的多少來判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明確了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類型案件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侵權責任法》沒有把這類案件納入特殊侵權范圍,顯然只能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意味著雇員因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以后雇員只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這個一般條款的規定,只能向第三人舉張權利,而再也不能依據無過錯原則向雇主舉張權利了。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綜述
論文關鍵詞: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論文摘要:高等院校聚集了大批優秀的科技人才,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和知識財富,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但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諸多的問題,大大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保護。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參考國內部分高校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議與對策,以期對改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05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宣布,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國家。而建設創新型大學是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高校尚未建立一個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高校知識產權侵權屢見不鮮。這大大阻礙了高校知識產權的發展和創新型大學的建立。所以,高度關注并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為人力所控制,并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通過系統、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透析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是知識產權法理論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存在分歧。過錯說或者無過錯說都有其明顯的缺陷。因此,本文主張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實行二元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明文規定以過錯為前提才構成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未對過錯作出規定時,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行為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與否、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一。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學術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對此問題的論述便頗有價值。
一、學術界主要觀點
1.過錯責任說。此說主張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理由是:知識產權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說。有學者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持相當明確的態度,如果我國加入該協議,就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協議內容相銜接,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歸責體系也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探討論文
摘要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法律上確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依據的某種標準,國家只對符合此種標準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石,是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在何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本標準和依據。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違法歸責原則。本文基于對違法歸責原則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嘗試構建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結果歸責原則以及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為輔,針對不同的國家職權行為以及不同領域適用不同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歸責體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尋求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協調統一。
關鍵詞: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違法歸責原則;特殊侵權行為;規則體系。
前言
“歸責”一詞,最早是在民法學中提出,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據何種根據使其負責……”。1歸責之實質是一種根據,是把致害行為與賠償責任連接起來的橋梁。所以,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就是據以確定責任何以由行為人承擔的根據或準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