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院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0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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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院競職演講稿
位領導、各位評委:
首先,對局黨委給我這次競爭上崗的機會表示感謝!下面,我將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我叫姜彥偉,今年25歲,中共黨員,畢業于濟寧人民警察學校,1996年參加公安工作。參加公安工作以來,本人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及同志們的支持幫助下,能夠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不斷改造個人的主觀世界,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勤奮工作,忠實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義務,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組織上也給予了許多榮譽。先后被授予濟寧市優秀人民警察、濟寧市打霸除惡先進個人、濟寧市追逃先進個人、濟寧市公安調研先進個人、兗州市優秀國家公務員、兗州市人民政府優秀信息員等榮譽稱號;97、98、99連續三年被評為局優秀民警。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我的任職優勢有如下三點:
一、政治上積極上進。本人在工作、學習、生活中能夠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了立場堅定、幟鮮明、積極進取、對公安工作保持著滿腔熱情。
二、有一定的公安工作經驗。在派出所工作期間跟隨領導、同志們學習、掌握了一些工作技巧和方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公開聽辯制度”、“駐村調解室制度”;在“處法”工作中,主辦了4期106人參加的教育培訓班;參與偵破刑事案件36起,主持查處治安案件460余起,主持辦理民事糾紛800余起,為轄區的一方安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0年調入局機關工作以來,能夠迅速進入角色,及時完成了由治安民警到文字秘書的轉變。已編寫《公安工作簡報》38期、《公安信息》98期、撰寫領導講話及其它文字材料20余萬字。
三、具有較好的專業基礎知識。本人在警校學習期間,曾兩次獲得二等獎學金,打下了較為扎實的基礎。參加工作以來,為充實自己的業務知識,又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完成了專科知識的學習。現在正在我省省委黨校進行法律本科的學習。工作中,先后在各類報紙雜志上發表公安體裁稿件109篇,其中國家級5篇、省級38篇,撰寫的《五起涉槍案件案情分析及對策研究》、《建筑霸的種類、特點及打擊策略》等7篇調研文章被上級公安機關采用或轉發。
公檢法院領導競聘演講稿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
首先,對局黨委給我這次競爭上崗的機會表示感謝!下面,我將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我叫姜彥偉,今年25歲,中共黨員,畢業于濟寧人民警察學校,1996年參加公安工作。參加公安工作以來,本人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及同志們的支持幫助下,能夠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不斷改造個人的主觀世界,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勤奮工作,忠實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義務,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組織上也給予了許多榮譽。先后被授予濟寧市優秀人民警察、濟寧市打霸除惡先進個人、濟寧市追逃先進個人、濟寧市公安調研先進個人、兗州市優秀國家公務員、兗州市人民政府優秀信息員等榮譽稱號;97、98、99連續三年被評為局優秀民警。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我的任職優勢有如下三點:
一、政治上積極上進。本人在工作、學習、生活中能夠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了立場堅定、幟鮮明、積極進取、對公安工作保持著滿腔熱情。
二、有一定的公安工作經驗。在派出所工作期間跟隨領導、同志們學習、掌握了一些工作技巧和方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公開聽辯制度”、“駐村調解室制度”;在“處法”工作中,主辦了4期106人參加的教育培訓班;參與偵破刑事案件36起,主持查處治安案件460余起,主持辦理民事糾紛800余起,為轄區的一方安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0年調入局機關工作以來,能夠迅速進入角色,及時完成了由治安民警到文字秘書的轉變。已編寫《公安工作簡報》38期、《公安信息》98期、撰寫領導講話及其它文字材料20余萬字。
三、具有較好的專業基礎知識。本人在警校學習期間,曾兩次獲得二等獎學金,打下了較為扎實的基礎。參加工作以來,為充實自己的業務知識,又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完成了專科知識的學習。現在正在我省省委黨校進行法律本科的學習。工作中,先后在各類報紙雜志上發表公安體裁稿件109篇,其中國家級5篇、省級38篇,撰寫的《五起涉槍案件案情分析及對策研究》、《建筑霸的種類、特點及打擊策略》等7篇調研文章被上級公安機關采用或轉發。
法院副庭長競職演講稿(公檢法)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我感謝領導和同志們給我這次展示自我的機會,我有勇氣接受領導和同志們的考查,我愿意為新的人事制度吶喊助威。
下面我分三點講如何面對競爭。
一、我參加競爭的條件
我生于年月,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四級法官,現任經濟庭審判員。
我是年從河北司法學校畢業分配到法院的,曾在位伯法庭、辦公室、政工科、經濟庭工作,歷任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職務。回顧十二年的工作,可以說隨著改革的大潮,我的進步也不小。在辦公室時,完成了打字油印的更新換代,我成為咱們法院第一任電腦打字員。在政工科工作時,較好地完成了人事任免、調動、工資調整的報批手續工作。到經濟二庭至經一、經二合并至今,我審結百余起案件,均無過錯。鄉鎮企業破產,在法院是一個新課題。為了完成領導交給的這項任務,我反復自學了《破產法》、《民訴法》、《鄉鎮企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鄉鎮企業這個支離破碎、民冤四起的破產單位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十多年的努力,十多年的工作,領導和同志們看在眼里、記在心上,給了我很高的評價,我先后多次被評為先進個人。
法院副庭長競職演講稿(公檢法)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我感謝領導和同志們給我這次展示自我的機會,我有勇氣接受領導和同志們的考查,我愿意為新的人事制度吶喊助威。
下面我分三點講如何面對競爭。
一、我參加競爭的條件
我生于年月,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四級法官,現任經濟庭審判員。
我是年從河北司法學校畢業分配到法院的,曾在位伯法庭、辦公室、政工科、經濟庭工作,歷任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職務。回顧十二年的工作,可以說隨著改革的大潮,我的進步也不小。在辦公室時,完成了打字油印的更新換代,我成為咱們法院第一任電腦打字員。在政工科工作時,較好地完成了人事任免、調動、工資調整的報批手續工作。到經濟二庭至經一、經二合并至今,我審結百余起案件,均無過錯。鄉鎮企業破產,在法院是一個新課題。為了完成領導交給的這項任務,我反復自學了《破產法》、《民訴法》、《鄉鎮企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鄉鎮企業這個支離破碎、民冤四起的破產單位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十多年的努力,十多年的工作,領導和同志們看在眼里、記在心上,給了我很高的評價,我先后多次被評為先進個人。
公檢法院領導競職的演講稿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
首先,對局黨委給我這次競爭上崗的機會表示感謝!下面,我將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我叫*,今年25歲,中共黨員,畢業于濟寧人民警察學校,1996年參加公安工作。參加公安工作以來,本人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及同志們的支持幫助下,能夠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不斷改造個人的主觀世界,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勤奮工作,忠實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義務,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組織上也給予了許多榮譽。先后被授予濟寧市優秀人民警察、濟寧市打霸除惡先進個人、濟寧市追逃先進個人、濟寧市公安調研先進個人、兗州市優秀國家公務員、兗州市人民政府優秀信息員等榮譽稱號;97、98、99連續三年被評為局優秀民警。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我的任職優勢有如下三點:
一、政治上積極上進。本人在工作、學習、生活中能夠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了立場堅定、幟鮮明、積極進取、對公安工作保持著滿腔熱情。
二、有一定的公安工作經驗。在派出所工作期間跟隨領導、同志們學習、掌握了一些工作技巧和方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公開聽辯制度”、“駐村調解室制度”;在“處法”工作中,主辦了4期106人參加的教育培訓班;參與偵破刑事案件36起,主持查處治安案件460余起,主持辦理民事糾紛800余起,為轄區的一方安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0年調入局機關工作以來,能夠迅速進入角色,及時完成了由治安民警到文字秘書的轉變。已編寫《公安工作簡報》38期、《公安信息》98期、撰寫領導講話及其它文字材料20余萬字。
三、具有較好的專業基礎知識。本人在警校學習期間,曾兩次獲得二等獎學金,打下了較為扎實的基礎。參加工作以來,為充實自己的業務知識,又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完成了專科知識的學習。現在正在我省省委黨校進行法律本科的學習。工作中,先后在各類報紙雜志上發表公安體裁稿件109篇,其中國家級5篇、省級38篇,撰寫的《五起涉槍案件案情分析及對策研究》、《建筑霸的種類、特點及打擊策略》等7篇調研文章被上級公安機關采用或轉發。
法院辦公室主任職位競職演講稿(公檢法)
我于1988年河北司法學校畢業后,分配到XXX市司法局工作,1992年到法院工作,1999年5月到辦公室任副主任,2001年8月到XXX法庭庭長。期間參加了全國法院業余法律大學及中央黨校法律本科班的學習,現均已畢業。中共黨員。我競爭的崗位是法院辦公室主任。
一、競爭的優勢:
1999年5月份通過競爭上崗,我擔任辦公室付主任,在擔任付主任2年時間內,我從中體會到法院的后勤管理工作在整個領導活動中,在整個審判活動中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法院的后勤工作是一個復雜的工程,與其他行政部門的后勤管理工作相比較,有其獨特的特性,除了核心是法院后勤工作為審判業務提供有利的物質保障,為法院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之外,每一件事可能都涉及到審判和法院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即具體又實在。但最主要的是法院后勤工作的復雜性,既有人際關系,又有人與物的關系,比如審判業務所需的交通、通訊、器材等物資保障,以及法院工作人員的生活樣樣都要細心考慮,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會影響審判業務的展開和審判人員辦案的情緒。既要處理好法院內部各庭室之間的關系,又要處理好法院與外部的諸多方面的關系,我在這方面的有些做法在前面的述職報告中也做了陳述,現不再一一贅述。
二、競崗成功后的改革措施。
如果我能競爭成辦公室主任,隨著法院審判綜合大樓和法官公寓的落成,我認為后勤管理應該以搞好服務保障為基礎,以科學管理為手段,大膽引進外地經驗,以提高效益為目的。
(一)后勤管理社會化、企業化。隨著法院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光靠行政手段來搞好后勤管理我覺得已經不行了,必須運用行政和經濟相結合的手段,也就是將服務型逐步轉化為服務經營型。現在法院這種“小而全”的后勤管理體制,不但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極大浪費,與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也不相適應。實行后勤管理社會化和企業化,將服務職能從現在的行政職能中剝離出來,成為經濟實體的服務中心,為法院工作人員提供就餐服務、交通信息服務、住房維修服務、會議及環境綠化、美化服務等等。這樣不但可以縮減行政編制,節約經費,而且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競爭,創造經濟效益。
網傳鐵路公檢法轉制鐵道部稱未收到正式通知
這個被傳了10年以上的說法,此次似乎最逼近現實。消息源自于國家公務員局官方網站的一則工作動態,其中顯示的信息稱,7月17日,國家公務員局、鐵道部在京聯合召開鐵路公安民警公務員過渡工作會議,對鐵路公安民警公務員過渡工作進行全面部署。該消息還透露,鐵路檢察院、鐵路法院都列入了轉制的范圍。
許多媒體“施展拳腳”,從多種渠道驗證消息的真實性,甚至關于轉制的細節、轉制公務員考試的時間,也一步步被披露,似乎“這一次是真的了”。然而,記者今天向鐵道部新聞處求證時,卻被告知———“還沒有正式通知確認消息的真實性”。
盡管如此,消息引爆的效應仍在進一步擴散。記者采訪的一些鐵路公安民警已經開始著手準備考試了,因為,在他們看來,不管這次消息是真是假,鐵路公檢法系統轉制肯定是必然的趨勢。
鐵路公檢法轉制成定局涉及者須過公務員考試
鐵路公檢法系統將轉制劃歸地方可能10月完成
今日關注
鐵路公檢法轉制成定局涉及者須過公務員考試
要點先讀
轉制后,鐵路公安部門的主管部門將由鐵道部變為公安部,為中央直屬單位,垂直管理,對外稱公安部十局。
具體轉制完成時間未定。有消息稱轉制考試今年9月進行,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將進行轉制。
可能會有三年過渡期,鐵路檢察院和鐵路法院的轉制應該能在今年年底完成。
聲音
“企業辦公檢法”在鐵路系統結束
刑事司法規范的憲法重釋
一、憲法文本中的刑事司法關系
雖然我國憲法文本中沒有司法的概念,更沒有刑事司法的表述,但是根據對憲法、法律以及黨和國家文件的梳理,司法一詞的適用逐漸定型化。司法在我國并不僅僅指裁判,而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訴訟活動,這是司法的本土場景,學界也趨向此類認識,故刑事司法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1]。因此,刑事司法關系是刑事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產生的關系,即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關系。《憲法》第135條是憲法文本中刑事司法關系的直接表述,因此該條款是刑事司法關系的憲法化。其是我國司法工作中長期行之有效的一項好經驗,在憲法中規定的刑事司法條款是最為根本和重要的刑事司法條款,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確認更加強調了它的重要性和意義[2]。雖然《憲法》第135條是刑事司法關系在憲法中的規定,但并不是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內涵,這涉及憲法規范與憲法規范性陳述的區分。憲法規范性陳述是憲法規范的外在表現形式,憲法規范是憲法規范性陳述之內在意義。一個憲法規范既可以通過一個憲法性陳述表達,也可以通過一種規范性陳述表達。憲法規范需要通過各種方法對憲法規范性陳述的歸納和總結得出。而憲法規范性陳述往往是由憲法條款作為載體,有時還從其他法律文本或政治實踐中尋找憲法規范性陳述[3]。因此,《憲法》第135條只是刑事司法關系的憲法規范性陳述,具有融貫性、包容性和開放性,是一個空白憲法規范。刑事司法關系的憲法規范需要通過憲法解釋并結合意義相關條款甚至具體法律的規定才能得出,尤其是第28條、第37條、第40條、第125條和第135條,專門規定了刑事司法的問題,這是前三部憲法所沒有的,是確立刑事司法關系的重要依據。由此得出的結論并不是“唯一正解”,只是一種可接受性和相互支撐性的結論,并且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生改變。但是現階段可以整合刑事司法關系的改革。
二、刑事司法關系解釋的方法論轉換
關于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內涵,學界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是一種辯證統一關系,并沒有主次之分,目的主要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護公民合法的權益,保障四化建設的順利推進。二是認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違背了基本的訴訟法理,容易造成“重實體輕程序”和“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結果,甚至有的認為應該廢除相互配合。三是認為“分工負責”意味著公檢法三機關地位的獨立性和權力的有限性,“互相配合”體現工作程序上的銜接關系,“互相制約”是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的核心價值要求。分工負責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礎,互相制約是核心,并認為《憲法》第135條是一個完整的邏輯和規范體系,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憲法關系的一般原則。第一種觀點將刑事司法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刀把子”,區分敵我,帶有一定的工具論色彩,是20世紀80年代的觀點,并不符合1982年憲法的整體邏輯。第二種觀點套用西方理論學說,以法治理論或司法理性的代言人來臧否刑事司法關系并不恰當。刑事司法的語境與西方的并不一樣,必須進入本土場景才能全面認識,不能僅進行語義解讀,刑事司法關系是一種制度層面的分析,形而上理論的分析缺乏基礎。第三種觀點從憲法文本整體出發,進行了體系化的分析,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符合1982年憲法的理念。雖然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大多局限于《憲法》第135條或刑訴條款的分析,并沒有區分規范和規范性陳述,有的觀點缺乏方法論的自覺和嚴謹的論證過程。基于此,本文在前述學術積累的基礎上,除了對《憲法》第135條進行分析外,還應將其置于憲法文本的發展脈絡,采取綜合規則解釋的方法,對其在整體憲法規范秩序之中所處的體系地位和所發揮的功能以及所處的社會語境進行全面分析,通過對憲法文本上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性陳述相互之間進行融貫性解釋,從而得出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內涵。具體而言,只要與刑事司法關系具有意義關聯的條款都是刑事司法關系規范內涵判斷的依據,如《憲法》第28條、第37條、第40條等對刑事司法關系規范的確立具有直接關系,其他憲法條款也是理解刑事司法關系的重要參考。此外,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內涵并不是靜態的,隨著憲法的四次修改以及相關法律的修改,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內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是一種隱性意義上的刑事司法關系規范的變革。
三、刑事司法關系規范含義之重釋
1982年憲法是對前三部憲法的繼承和超越,具有實踐理性和反思理性,是在革命創立的政治體制內發生的去革命的憲制安排,體現了價值之間的均衡和對現實發展的充分考量,這是理解刑事司法關系規范內涵的整體邏輯[4]。為了對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內涵進行全面分析,應將1982年憲法的規范內涵與后來的變化分開,憲法整體的變遷影響刑事司法關系的內涵,刑事司法關系規范內涵的變遷也折射了憲法整體的變遷。刑事司法關系規范總體可以分為主體規范、條件規范和目的規范。對1982年憲法文本的分析如下:首先,刑事司法關系的主體規范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這主要是規定將辦理刑事案件的權力聚合于公檢法三機關,重建刑事司法領域的權力秩序,防止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現象重演。三者排序說明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法院的地位最為優先,這與后面的“互相制約”及“權益保護”目的是相契合的,并不是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的一般原則,只是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關系,而且也不能推出三者只是負責辦案的機關。根據我國憲法縱向權力配置的邏輯,應是整個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系統,然而在系統內部必須遵守上下之間關系的規定。其次,刑事司法關系的條件規范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這只適用于辦理刑事案件領域,并不包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領域,這是一個職務行使的規定而非全部職權的界定,加之憲法整體上沒有三權分立的深層邏輯,且只是一種線性關系,法院和公安機關并沒有直接配合與制約的關系,即“就如同工廠的生產,一個產品要經過三個車間、三道工序,制約不是相互扯皮,目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5]。因此,這只是一種辦案過程中的關系,并不是公檢法三機關的組織關系。具體而言,“分工負責”是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從事不同而又相互補充的工作,分工負責主要是吸取中亂抓人和整人的教訓,以重建刑事司法權力秩序。“互相配合”是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完成本職工作,在客觀上起到配合作用,在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盡量多溝通,保證辦案過程順利,這是刑事訴訟打擊犯罪目的的表現,是線性結構的體現,也是人民民主專政和階級斗爭的需要;而“互相制約”則是對違反法律或政策的行為進行制約,這是刑事司法也是1982年憲法重視公民合法權益的體現和憲法權利保障的客觀要求[6]。此外,雖然沒有規定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的相關權力由法律配置,但從審判權、檢察權歸法院和檢察院行使以及二者的組織由法律規定可以確定二者的“分工”是由憲法規定的,而公安機關則根據《憲法》第37條和第40條的“職權”規定的。除前面所述的“分工”、“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可以由法律或政策等進行設置,并沒有僅限定為法律。最后,刑事司法關系的目的規范是“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對條件規范有導向作用。這說明需要通過法律來確定條件規范的目的,兩者之間是一種理由和行為的關系。這里的法律包括憲法,如《憲法》第37條和第40條規定對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的侵犯必須由三機關分工負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加之1982年憲法在序言、總綱和公民的基本義務等方面規定了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這說明憲法權利具有客觀價值秩序的性質,為刑事司法權力劃定界限,是刑事司法行為合法的條件,因此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刑事司法關系的目的[7]。然而,《憲法》第28條“鎮壓叛國和反革命活動”和階級斗爭的規定,其目的是“打擊犯罪”和“對敵人專政”。因此,在憲法中刑事司法的憲法權利保護功能與專政功能是割裂的。《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的二元任務,并沒有主次之分,相互之間也存在張力,這和條件規范也是相對應的。隨著1982年憲法的修改,其逐漸由改革憲法走向憲政憲法,這是顯性變化。此外,隨著政治環境的不斷變遷,憲法會發生不見于文本但卻具有結構性意義的改變,即隱性變革[8]。這也影響到刑事司法關系的規范解釋,且《立法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具體法律的修改影響了刑事司法關系規范內涵。首先,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入憲,《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犯罪、刑罰和訴訟只能制定法律,這使得公檢法三機關的分工、配合與制約納入法治的框架中,由法律規定,并且要追求實質法治。其次,2004年人權條款入憲使人權從默示轉為明示,體現了憲法作為人民主權意志對保護人權的確認和要求,人權保障成為刑事司法關系的目的,要求刑事司法機關積極作為以保障人權。刑事司法也可能對人權侵害,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司法關系是刑事司法保障人權的功能得以實現的體制約束,應以審判為刑事司法的中心,因此應提高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三者之間的相互制約應成為重心。最后,刑事司法任務也發生了轉變。1982年憲法中的刑事司法作為打擊反革命的“刀把子”功能依然存續,《憲法》第28條中“鎮壓叛國和反革命的活動”的規定就是體現,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憲法序言中的國家任務條款就是體現。1993年和1999年憲法的修改將第28條中“反革命”修改為“鎮壓叛國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國家任務也逐漸多元化,這是憲法對刑事司法去革命化和專政化的重要一步。既然憲法將危害國家安全納入犯罪活動,加之相關法律的完善,公安機關也應做廣義解釋,包括軍隊保衛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監獄偵查部門。除此之外,“法律”的修改也對刑事司法關系規范產生重要影響,如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總體導向是完善相互制約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三者的權力進行了制約配置,并將保障人權作為刑訴的目的加以規定。憲法序言規定了黨的領導原則,而中共十六大報告確立了加強司法權力間的制約是黨的司法政策的基本導向,互相制約逐漸成為條件規范的核心。因此,刑事司法關系規范逐漸成為通過公檢法三機關在實踐中的制衡來保障人權,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現。
樹立和落實合理的監督觀構建林區和諧社會
區人民檢察院積極響應省委政法委、總局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號召,認真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他們通過學習動員、在當地電視臺發表電視講話、召開人民監督員和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向基層單位下發征求意見涵、自查自糾等多種形式進行深入查擺、及時整改。在規范自身執法的同時,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樹立合理的監督觀。對公安、法院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合理的監督,從而達到共同規范執法、公正執法,共同提高的目的。
一、強化內部規范,糾正和解決監督中缺位、越位、錯位的問題。把維護司法公正作為監督工作的根本標準和最高要求,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樹立和落實合理的監督觀。
二、通過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開展“舉報宣傳周”、召開公檢法聯席會等多種形式收集線索,擴大案源。大大增強了監督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近期,鶴北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向法院下發檢察建議2份;偵察監督科辦理立案監督案件1件2人,公安機關現已立案偵察。
三、在依法監督的同時,與公安和法院共同制定“規范執法,公正執法”的具體標準、制度、機制。堅持定期召開聯席會制度、疑難復雜案件、罪與非罪案件、此罪彼罪案件派員參加制度以及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制度。在公檢法三機關各司其責、相互配合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監督職能,樹立和落實合理的監督觀,共同“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構建林區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