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8 04: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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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庭與現代法治沖突論文

[提要]時下"道德法庭"屢見于和其他媒體上,本文針對《劉莊村有個"道德法庭"》的報道談點自己的感想,對"道德法庭"的稱謂提出質疑,并法院的"指導"行為對司法權的不良及原因,以凸現"道德法庭"與法治的沖突,進而對"道德法庭"提出幾點初淺的建議。

[關鍵詞]"道德法庭"現代法治司法權

一、引言

三月十六日人民法院報主編的《正義周刊》53期有一篇報道--《劉莊村有個"道德法庭"》。其主要內容是在沂蒙山區蒼山縣地處偏僻、落后、民情復雜的劉莊村由于糾紛不斷,依行政手段很難治理,為此九八年在該縣磨山法庭指導下成立了"道德法庭","法官"由村里的9名威信高的老干部、老黨員、群眾代表擔任,他們以道德為評判標準及時、主動地處理糾紛和做思想工作,收到了顯著成效,即"自’道德法庭’建立以來,該村沒發生過一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無一人上訪,有力地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這篇報道圖文具備、生動形象,而且很及時的回應了"以德治國"的號召,不失為一篇好報道。但它引起我更大的興趣是該"道德法庭"在上的意義和對法治的影響。在此談一點自己的粗淺看法。

二、對"道德法庭"稱謂的質疑

我對"道德法庭"有似曾相識之感,甚或是一種不自覺的親切感,這也許是多數同胞們的感受吧!因為人普遍有著一種的深厚的道德情節,特別是在"功利主義"興起、"道德滑坡"現象顯著的今天,這種親切感更加濃厚,它好象使我們有了精神上的滿足感。然而這些都只是一種感性認識而已,當我理性地面對它時,"道德法庭"使我想到了法國大革命中羅伯斯庇爾專政時在廣場上的道德法庭。在那里,道德成為審判的依據,法律化為烏有,許多人經過道德法庭的審判而成為斷頭臺上的冤魂,卻有無數法國人為之歇斯底里著。"起于反異化的道德理想本身發生異化,從神人同敬的理想實驗國,異化為神人同泣的道德奢血國!"[01]時間往后推移近二百年,中國的中竟也演繹了類似的故事,以高尚的道德要求一切人,針對人的內心思想與道德進行批斗和審判,結果造成了當時中國人的普遍的不道德。這些泛道德主義觀念造成的災難足以給了我們深刻的警示。正因為如此劉莊村的"道德法庭"不可能是上述的真正的道德法庭,正如它的雙引號所暗示的它是名不副實的和比喻性質的。這里的"道德法庭"只是在磨山法庭的"指導"下成立,司法人員只是對"法官"提供有關的法律咨詢,并未直接參與,"道德法庭"的運作并無司法權的運用,它是一種類似與村民自治的組織而已。但是"道德法庭"這一稱謂在媒體與日常生活中的熱衷使用說明了在我們的意識或無意識中對"道德理想國"懷念。僅僅就這一稱謂的使用無疑會強化國民的泛道德主義意識,能給中國法治之路造成不小的沖擊。而使我感到驚奇的是:早在80年代初就有了陳忠誠教授發起的對當時流行的"道德法庭"的質疑,并以此稱謂的逐漸消失為凱旋。[02]現在"道德法庭"又有復出之勢,足可見中國傳統力量的巨大。在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進步和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有必要重新質疑此稱謂。由于早有前輩們充實的質疑,我在此就簡單地概括幾點"道德法庭"稱謂的弊端以示強調。(1)稱謂缺乏性和規范性,雖然它只是一個比喻,但其本身就帶有著法律與道德不分這種觀念,如果再在大眾中推廣分明是強化了人們的這種觀念。(2)稱謂缺乏嚴肅性和準確性,容易誤導大眾,使民眾難以形成對法律的信仰,甚至造成對法律的排斥。(3)稱謂與市場經濟觀念不符。市場經濟鼓勵人們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追求正當利益,而不是以道德為主要的市場行為評判標準。它的使用會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道德的建立。(4)稱謂是"借用了法庭的名義,使其內容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律的強制力量,從而制造出一種較有影響力的社會輿論,事實上達到了干預法庭公正審判的效果,影響了審判獨立性的發揮。"[03]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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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立法保護對我國的影響

本文作者:樊帥李克艷工作單位:曲靖師范學院

法國模式

法國作為具有國家主義色彩的傳統國家,亦有法典編纂的習慣。在弱勢群體的保護立法方面,較之德國更具有法典化的形式,但是由于法國是典型的福利型國家,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社會救助相比社會保險的覆蓋面要小得多,原因在于社會保險已經成為法國社會的主要福利。[6]在立法保護方面同樣分為憲法保護、一般法保護、社會法保護、專門法保護四個層次。與德國不同之處在于社會保護方面,法國通過法典化形式制定了《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典》,為弱勢群體提供了系統化保護。在憲法保護層次,1958年《憲法》序言中援引《人權宣言》關于基本人權的相關規定。在一般法層次,主要由《法國民法典》予以保護,該法也規定了婦女、未成年人、雇工等特殊人群的基本權利(可參見《法國民法典》第88條,第1384條,第1780條)。在專門法層次,法國制定了《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典》,社會保障法以行業為標準對社會保險進行劃分并明確規定了對“特殊待遇”享有人的保護。①由于法國社會保障的水平較高,幾乎超越法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出現各種弊端,②被許多學者詬病。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出詳細規定,并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在專門法保護方面主要對特殊主體進行立法保護,涉及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和農民等。除了以上法律外,在社會救濟方面,③對弱勢群體進行特殊保護。

德法兩國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得失

弱勢群體保護的立法借鑒,應當對他國經驗進行比較分析,以批判的視角分析利弊,并結合本土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弱勢群體的立法保護。(一)德法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成功經驗第一,社會保障立法完備,法典化程度較高,法律之間的協調性較強。德法作為高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制是較為完善的,德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以立法的形式確認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7]通過經驗積累構建了一套合理完善的社保體系。法國在弱勢群體保護方面與德國有許多相同之處,同樣也是以法典化的手段對社會保障制度予以確認,但以行業為基礎的保障體制呈現出高度“碎片化”的特征,這是立法之初始料未及的,[8]盡管如此,法國的社會保障法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專門法保護方面,法國的立法是積極的,并且還建立了一系列社會機構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第二,立法層次清晰、形成多元化立法保護體系、實行憲法監督。德法兩國通過立法形成了憲法、一般法、社會法與專門法的保護層次,為弱勢群體提供了完備的保護體系。德國通過社會法系統化,將保障支出分為保險型、賠償型、福利型與救助型四個方面。[9]前三類對弱勢群體而言屬于一般性保護,而救助型則屬于針對弱勢群體的專門立法。德國通過的《社會救助法案》確定了對弱勢群體保護的“需要原則”(即滿足失業貧困人群的生活保障需要和生命尊嚴需要),以最低收入作為救助標準,[10]救助面涉及失業者、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由于德國法律歷來秉持嚴謹性、邏輯性的特征,其立法的精細化程度可見一斑。法國立法體系與德國略有不同,其社會保障制度較為復雜,由《社會保障法》規定,以四個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國民,總制度覆蓋私營工商業部門的薪金雇員與法國電氣燃氣公司職工,農業制度涉及農業雇員及其家人、非領薪者和農業人員,專門制度涉及公務員、礦工、飛行員、法蘭西鐵路公司等。[11]在社會救濟方面以特殊人群為主,涉及兒童救濟、老年人救濟。第三,社會福利覆蓋面廣、救助機構專業化。德法兩國的社會福利幾乎覆蓋所有公民,這是兩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有效結果。高覆蓋率并不是短期能達到的,這與GDP成正比關系,并且還與該國的福利政策密切相關。德法兩國的福利支出在本國GDP中所占比重都較高。在救助機構方面,德法兩國都設立了專門機構進行保護,專門機構主要包括國家機構與民間機構兩種。在德國,司法保護方面確立了司法機關的專屬管轄制度,例如勞動法院專門管轄勞動爭議案件,此外還設立了專門的社會法院對社會保障糾紛進行專門管轄。[12]在法國同樣也有類似的機構,在社會救助方面有社會急救中心、aimayousi等。(二)德法兩國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不足第一,社會保障體制超越本國經濟承受能力,造成嚴重財政負擔。德法兩國社會保障支付幾乎占GDP總額的三成左右,由于高福利必須要有高財政支出為前提,高財政支出又以GDP作為基礎,所以一個國家的高福利須依靠該國強大的經濟實力,以達到內需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但由于近年來歐洲國家的高失業率(或低就業率)和社會老齡化的影響,經濟形勢一直疲軟,這為高福利的實現帶來了極大挑戰。以法國社會保險的“轉移支付”為例,法國的勞動力成本比經合組織(OECD)的平均成本高出7至8個百分點,且同期相比也呈現增長趨勢[13],而另一方方面,社會保險總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近80%來源于雇主與雇員繳納的社保費,[14],由于專門制度的需要使政府不得不將總制度中的社保基金“轉移支付”給專門制度,然而一旦總制度中的社保基金出現“赤字”必然加重政府投入與稅收,一方面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普通勞動者的負擔,由此必然給弱勢群體的保護造成制度性阻礙。第二,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失衡,激化社會矛盾。德法兩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補助、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四個方面。由于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層次性,即首先參加社會保險,其次才是社會補助,最后才是社會救濟,前兩者屬于一般性保障,后者則屬于特殊保障,處于“補充”角色。由于特殊群體屬于社會少數,故相應的立法較之社會保險就顯得薄弱。

對我國弱勢群體立法保護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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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法制化的思考

在功能上,兩者差異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調控對象的差異,法律同道德的結構由各自的功能所決定,法律在行為調控上要求的是人們的外部合法行為,而道德則不僅僅要求外部行為,同時更注重人們心里行為動機,產生內在的影響。從調控關系上來看,道德的調整是多元化的,沒有明確標準,其主要是調整階級內部關系,而法律則首先是調節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矛盾與沖突,其次才是調整階級內部利益矛盾,標準唯一。此外,在調控角度與范圍上,法律主要從權利義務角度控制調節人們的行為活動,不追究有道德缺失但沒有違法的行為,主要針對破壞影響階級利益與社會秩序的行為。而道德則是從現實利益的角度,調整人們現實生活活動與社會關系,道德的范圍更為廣泛。

總體來講,道德同法律各有優缺點,與法律相比,道德具有靈活性、廣泛性、適應性等優勢,但由于其力量不足,導致其效用與法律相比較為有限,公共道德范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從另一方面來講,法律則具有保障性、強制性、確定性等優勢,具有很強的調整約束力量,但范圍有限,對日趨多元化的現代社會的覆蓋面較窄。然而,從兩者特征來看,道德同法律的差異看似對立,實則互補,兩者相輔相成,相互補充與協調,不僅在結構上互相聯系,在功能上也是互相促進的。

公共道德法制化的內涵及時代價值

我國自古為禮儀之邦,中國傳統道德主要表現在儒教上面,中國傳統道德主要是自身的人格道德,自古以來,古人所表達的“我欲仁,斯仁至矣”、“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心包萬理,萬理具于一心”等思想精神都體現出了道德的內在特征。然而,現代社會不斷發展,經濟、文化、政治整體不斷進步,道德的局限性逐漸體現了出來。面對著日趨多元化復雜化的社會,人們對待社會的眼光與行為更加體現出了自保性與謹慎性。其次,社會結構的多樣化使得每一個個體承擔著各自的社會功能,道德觀念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也逐漸體現了出來,社會主體之間的道德沖突不斷。此外,從政治發展的方向來看,現代社會逐漸向高效、民主的政治治理模式發展,是一個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發展的模式,面對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唯有法律能夠使社會道德規范提升到國家意志地位,同時更需要道德力量的補充發揮,為法律提供思想理念基礎與價值的支撐。公共道德的局限性在社會交往范圍的廣闊性與社會結構的復雜性下日趨體現出來,現代化的道德,也有必要從人格道德轉化為制度道德。

如今,社會公共道德的缺乏更加體現出了道德法制化的重要性。臺灣著名作家柏楊在其《丑陋的中國人》一書中提到:中國傳統文化中有一種濾過性疾病使我們的子子孫孫受感染,到今天也不能痊愈,他在書中強烈批判了中國人“窩里斗”、“臟、亂、差”、“死不認錯”等現象,他的一語“中國自古就是禮儀之邦,到了現代倒成了蠻荒之邦”不得不讓現代社會人們加重對社會公共道德缺失的反思。如今社會上的公共道德喪失現象不勝枚舉,例如13年3月4號吉林長春所發生的“盜車殺嬰”案,作案者周某在盜走車后將車內兩個月大的嬰兒掐死埋在路邊,這一案例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人們在強烈譴責之余不禁反思,公共道德與日趨復雜的社會結構如何共融。上海大學教授顧俊說過:“如果大家都覺得我可以隨便欺騙人,坑害別人,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就會陷入惡性循環。”面對觸目驚心的道德淪喪事件,面對社會的“價值迷茫”現象,要提倡樂善好施的社會風氣,進行道德法制化保護顯得尤為必要,僅靠公共道德規范進行約束,已經無法取得成效,只有更嚴格的法制化實施才能夠在潛移默化中改變社會與公眾的行為。道德法制化是時代的要求,公共道德對社會的良性多元化發展起著關鍵的支撐作用,現代社會的公共道德,不僅需要體現到社會風俗等規范當中,更需要使道德體現出現代社會發展制度所體現出的自覺、明確與普遍平等的精神,鄧小平曾經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可見制度化的重要性。作為調整現代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法律法規與公共道德自工業革命以來,在城市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出現已有幾百年歷史,對于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而言,公共道德建設與法律法規已經較為完善,而我國由于歷史原因,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社會的建立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公共道德發展的緩慢讓社會認識到了道德缺失所帶來了負面影響,而道德法律化則能夠彌補短時間發展所造成的缺陷。此外,再加上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公共道德處在較為混亂的階段,新的體系尚未形成,而原有私德起不到良好的社會調節作用,因而,公共道德的法制化更體現出了時代價值與意義。

公共道德法制化建設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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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在古代,教化子女是一項重要的家庭事務。為使家族世代繁榮昌盛,古人可謂煞費苦心。留下了許多經典家訓,諸如《增廣賢文》《顏氏家訓》以及近代的《傅雷家書》等,這些體現了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本文通過剖析傳統家庭道德法制教育與現代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背景及特點,從社會學的視角論析當代家庭道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傳統家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傳統社會以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為基礎。教育子女的重擔主要落到了家庭。在長期的家庭道德教育實踐中,人們通過不斷摸索積累了豐碩的家庭教育經驗,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家庭道德教育文化。孔子在《論語》中記載“弟子入則孝,出則悌,謹而言,泛愛眾而親仁”;司馬光在《溫公家范》中則指出“遠邪佞,是富家教子第一要義;遠恥辱,是貧家教子第一義;至于科第文章,剖民兒郎自家本事”。據《中國叢書綜錄》記載,我國古代關于“家訓”“家范”一類的著述,公開印刷發行的就有120多種,那些家族譜牒中記載的相關家庭道德教育,更是不勝枚舉。傳統的家庭道德教育之所以受到上至統治階級、下到平民百姓的重視,是因為它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一)傳統家庭道德法制教育體現出家國一體

傳統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注重“小家”與“大家”的結合。將家庭教育與社會大環境相結合,不僅涵蓋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還涉及了家庭成員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拉近家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使二者統一。如先秦儒家推行克己復禮、推己及人的思想,發展到后期出現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如一家,中國如一人”的論斷。宋代更有“民胞物與”“仁者與物渾然同體”的學說。這些思想都體現了將家庭教育與社會發展結合在一起,認為社會是一個大家庭,把家庭道德教育中的孝悌思想帶入到社會中,使其得以推廣,在處理人與社會、人之間的關系的時候,可以更加游刃有余。傳統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認為“孝”是“德之本”“人倫之始”。它不僅指孝敬父母長輩,還上升到了“以孝治天下”的高度,甚至成為古代君主治理天下的重要憑證和基礎。《大學》中提到“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放在首位,因為它是個人發展的前提條件和基礎,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熏陶出一個人的優秀品質。“齊家”則是建立在修身的基礎之上。同時“修身”也是治國平天下的基礎,只有具備了高尚的人格魅力和豐富的才學,才可以在社會上大展拳腳,在治國平天下的進程中一展所學,建功立業。

(二)傳統家庭道德法制教育體現出與宗教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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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法律建設的模式

本文作者:孫光妍畢曉棠工作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從深層次去思考廉政建設的完善問題:只有靠道德防范于未然,靠法律懲治于已然,實行預防與懲治雙管齊下的措施才是當前我國廉政制度建設的保障。由于目前法制建設已日趨加強,而道德規范建設還沒有達到相應的程度,因此加強道德規范建設、實行德法兼濟的治理手段才是完善廉政建設的重要途徑。德法兼濟完善廉政建設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一、制定職業道德法律

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生活和專業領域的分殊,導致職業道德的興起。職業道德就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履行本職工作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的職業范圍內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準則。職業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職業其道德內容是不同的,如醫生的職業道德主要是救死扶傷,而教師的職業道德主要是教書育人。同時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也是有區別的,一個人在工作崗位上應體現是職業道德,在工作時間以外應具備個人道德。我們知道道德建設作為防治腐敗的第一道防線是脆弱的。首先,道德建設主要靠自律,而自律的力量是有限的。自律對那些具有道德心的人有效,對那些利欲熏心,喪失道德心的人來說根本不存在。他們不可能自覺接受沒有強制性和威懾力的道德規范的約束。在腐敗成本較低的情況下,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等不道德行為就有可能滋生蔓延。其次,道德依靠輿論的力量來保證實施,而輿論的作用又是有限的。因為輿論的褒揚不能激起所有人的道德理想,輿論的譴責也不能喚起所有人的道德良心。第三,公務員道德的核心內容是權力道德,公務員道德對公務員職業行為的約束最主要、最關鍵的也是對其權力的約束。而對權力的約束,僅憑軟性的道德力量顯然是不夠的,還必須借助強制性的制度約束力量,即得到以法律為后盾方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和公務員的認真履行,這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制建設。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制化,就是以立法形式把公務員的從政道德規范確定下來,并以法制力量保證他們有效實施。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一部關于公務員職業道德的立法,盡管已頒布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對司法領域內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但這些法律中僅有部分條款是關于其職業道德的規定,并不是完全的職業道德法。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已經制定了完全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國在1993年制定了5美國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準則6、菲律賓在1989年制定了5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準法6,他們都以立法的形式規范了公務員的從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地實施。我們國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這樣的從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確處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規定對公職人員從政道德教育和監督的措施,確認管理廉政事務的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具體規定對違反從政道德法行為的處罰尺度及程序。總的來說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國家利益至上,忠實地履行法律規定,公正地執行公務,恪盡職守,嚴禁利用公職及其影響謀取私利。維護政府的公正形象,提高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保持秩序穩定。具體的行為規范主要有:(1)嚴禁在公務活動中送受禮品。(2)不準經商。(3)限制公職以外的活動。(4)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5)禁止不正當使用政府未公開信息和國家財產。(6)回避。(7)對離職人員活動的限制。有了這樣的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國家機關中的公務人員就有了具體的良心規制,在其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努力做一個好官。職業道德法律建設除了內在制約之外,還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外在制約,這就是法律責任。公務員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是被涵括于道德與法律的一般關系之中的,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對特殊關系。其特殊性表現在主體是特殊的)))公權力執行者;內容是特殊的)))是公權力主體的職業道德(而非其作為一般公民的常人道德)與其執法責任(而非其作為一般公民的違法犯罪責任)之間的關系。二者的關系可通過圖例予以說明。在上圖例中,A為圣人道德,是應在公權力主體中提倡的區域,是公權力主體有選擇權的區域;C為常人道德,是公權力主體成其為公權力主體之前首先成其為人的起碼條件;B為職業道德區域,這是公權力主體承擔道德責任的區域,是公權力主體無選擇的區域。在對公權力主體進行道德評價時,既不能依圣人道德否定其合格性,也不能依常人道德降低其應負的高于常人道德,不同于常人道德的道德責任。職業道德的上限是圣人道德的下限,達到此點就是一名完全合格的、應受到充分肯定的執法者;職業道德的下限是常人道德的上限,當一名執法者的道德水平臨近常人道德是,其執掌公權力的資格就處于危險境地了[1]。從三者之間的關系上看,對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影響最為深刻的應當是常人道德,即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其道德要求應是什么。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好人的標準的確立。為了加強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法律建設,還必須進一步完善起支撐作用的全民統一的道德規范建設。

二、統一的社會道德規范建設

公務員來自于社會又服務于社會,社會大環境的道德規范建設必將深刻地影響著公務員的從政道德法律的實施,統一的社會道德規范建設將有助于公務員行政道德法律的建設。統一的道德規范建設絕不是走歷史的老路即不是對古代整體主義和新中國成立時所尊奉的集體主義的簡單重復其內容是將整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的有機結合。即建立真正的集體主義。而真正的集體主義是建立在最廣泛的個人利益基礎之上,它必然包含著對個人利益的重視。真正的集體主義比個人主義更優越,能夠增進個人和群體的共同利益。在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發生沖突時,要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這是合理的,但是一味強調集體利益而忽視個人利益,只強調個人對集體的義務而忽略集體對個人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我們曾經對集體主義者有過這樣錯誤的片面認識,結果是給社會主義建設造成了許多危害。我們應該重新理解集體主義,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在集體主義中統一起來,既要強調集體主義對集體利益的重視,也要強調集體主義對個人利益的尊重。這樣的集體主義才會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從而具有更加廣泛的社會合理性[2]。這就需要在綜合古今中外倫理道德思想結晶的基礎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統一道德規范,體現出真正的集體主義的本真含義。我國21年頒布的5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6就是一部以統一社會道德標準對各種行為進行道德評價的有形尺度。但是它原則性有余而對公民的行為舉止規范的不夠細化、具體,如在公民道德建設的主要內容中規定:要大力倡導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鼓勵人們在社會上做一個好公民。到底如何講禮貌、如何保護環境等沒有具體的規定,使人們在實際適用過程中難以把握和應用。在全民統一道德標準建設方面做的比較好的有臺灣。如1978年5月1日臺灣頒布了5國民生活須知6,它有6章99條,包括一般守則、食的方面、吃的方面、住的方面、行的方面和育樂方面,對個人、家庭、人際交往禮儀等都做了簡要規定,反映出古今結合、中西合璧的人倫意向。下面僅就5國民生活須知6對在公共場所的個人行為要求的規定來審視全民統一道德建設的具體要求。候車、購物(購票)入場,均應遵守先后秩序。公共場所應遵守規定,不可隨意吸煙,并不得亂拋雜物,踐踏草坪,攀折花木。參加競技,不可無謂叫囂。尤其在國際競賽場合,不可左袒己方,而失禮于彼方。絕對不可隨地吐痰、隨地便溺及隨地吐棄果實渣滓。茶飯既畢,應將餐具理好,坐椅亦應放回。野餐后,其紙巾、飯屑、竹筷、木盒等,應放置于垃圾桶內,或集中自行帶回。不可用自己刀叉在公用盤碟內取用事物。當街過道,不曬衣服,屋外車具,不可妨礙交通。不得于道路中擊球游戲,不得于公路及鐵路中間,放置石塊,及其他障礙物,妨害行車安全。不難看出,5國民生活須知6盡管沒有濃郁的理論色彩,但它以應當的物態化方式展示出一種吞吐古今、融合中西的現代人倫意向和道德意識,對于中國倫理文化特別是全民統一的道德規范建設富有啟發意義,有鑒于此,我們的統一道德規范建設應著力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以應然的方式規定出各種行為規范,使人們有一種義務感;第二,在原有的5公民道德實施綱要6的基礎上明確化、具體化地規定出所要求的行為內容,使公民在行為時有依據的標準;第三,吸納古今,兼采西方,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的公民道德規范。第四,由國家在全社會范圍內全力推行。即在全社會樹立起一條統一的道德評判標尺,對各種腐敗現象進行道德評價,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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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同行建設和諧校園交流材料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校園進程中,道德成為校園法治建設的有益補充。縣司法局積極探索將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德法同行”普法模式,以道德規范推動法治權威力量,以法治宣傳強化道德教化作用,讓廣大師生樹立“學法崇德”良好行為習慣,給廣大師生營造了一片和諧的校園環境。

一是道德教育融入校園文化陣地。縣在籌劃建設法治校園陣地時,將道德教育融入其中,將“法”與“德”有機融合,實現法治與德治的雙重教育;在各校園宣傳欄中,將具有地域特色的教學文化同法治文化相結合,融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的漫畫讓師生在輕松愉悅的氛圍中感受道德與法律的熏陶。

二是法制宣傳進入學生學習課堂。為推進“送法進學校”活動深入開展,縣司法局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各中小學普法職責和內容,明確了“送法進課堂”的責任科室,切實增強了中小學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扎實推進中小學生法律素質教育,同時協助學校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納入學校整體教學規劃。

三是德法同行共建和諧校園。開展青少年“學法崇德”主題教育活動。自2015年5月下旬開始,我局在縣各中小學定期開展法制講座、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并多次參加學校班級開展的“德育主題”班會活動,以各種形式激勵學生學法守法、崇德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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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研究論文

一、從道德與法律之關系說起

關于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長久以來就是學界十分關切的話題。通常認為,道德和法律是人類文化史總結、提煉出來的兩種基本的社會規范手段和制約機制。法律一般地說是由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以合法和違法為基本范疇調整行為關系、治理社會秩序的規范體系;道德主要是通過社會輿論、個人良心等非強制性力量發揮作用,以善和惡、正當與不正當為基本范疇調整行為關系、治理社會秩序的價值導向體系。法律意味一種限制,人必須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約束范圍之內,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就是美國著名法哲學專家博登海默所說的:“規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范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P239)與法律對義務的履行的制約具有外在的強制性相區分,道德對義務的履行的制約不具有外在的強制性,道德(律)意味著個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道德行為是個體的自我約束行為,即自律行為,內蘊著個體的自覺與自愿。主體的意志對于道德規范來說是自由的。在這個意義上,道德是自由的體現,道德使人得到自由,而不是感到限制。作為某種規范,道德的本質不是強制而是自由。也就是說,道德行為一定是自由行為。所以,倫理學盡管肯定道德作為規范也是法律,但強調這是自己給自己立法。一般意義的法律沒有自己的加入,總是帶有強制性。道德(律)通過人自己的加入,自在的必然性就轉化成為我的必然性。規范由法律轉換為道德(律),表現為主體自身的行為動機由原來的外在約束轉換為內在約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盡管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者執行道德律也是強制的,道德法則對理性者也表現為一種絕對命令,但道德律作為自律由于是自我強制,所以不體現出被迫性,不讓人感到是異己的、消極的。這是道德律與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進一步說,道德規范社會生活靠的是內在的良心。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會職責和道德義務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強烈的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良心就是每個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內在于個體自身,沒有良心就沒有道德。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現形式。道德有行為規范的要求,卻沒有對違規行為的硬性制裁。道德規范不須使用強制性手段為自己開辟道路。可見,道德規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外在化的一種特殊的規范。道德規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種軟約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導。道德不是一種制約行為的行為規范,而是一種影響選擇的價值向導,它的命令以“應當”為聯系詞,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規范,而更具有勸導的意味。而法律是剛性的,法律是一種硬約束,重在制裁,法律不允許對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為,甚至不允許提出疑問。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靠的是國家強制性手段來為自己開辟道路。總之,法律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道德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覺悟。如果說法律是以“必須怎樣”為調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應該怎樣”為調解尺度。如果說法律的至高無上出于人們的畏懼,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們的敬仰。法律規范的主要作用,體現為在人們犯罪之后給予必要的懲罰。道德規范的主要作用,體現為在人們犯罪之前給予道德教育,使人們有羞恥之心,有道德責任心和道德義務感,并使這種義務感和責任心能夠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動,從而不去違法犯罪。法律與道德的這種不同,導致這樣的情況:迫于壓力而循規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義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義上的能自覺自愿做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況下,一個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許的事卻可能是合乎道德的。如一個人處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損失,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作為一種背信行為,這種做法應受到懲罰。但在道德上它卻是正確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這件東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場大禍,他也許就可以這樣做而不受良心責備。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該受罰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無罪的。這又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不一致。

正因為道德和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導和調節作用,所以對于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首先,歷史和現實都表明,道德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為人們的內在約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覺地按照理論原則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又如道德可以成為人們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們就可以獲得某種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內在驅動力。純粹靠暴力無法形成真正的和諧社會,理想的社會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從自然世界超生出來,進入文明社會的保證。然而,法制也是國家賴以存在的保障機制,是防止作惡的有力武器,是調節沖突的有效手段,是制約行為的基本手段。沒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將法律置之于不顧,而僅僅依靠個人超凡的道德理想來生存。同樣有許多問題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來解決。法律為了調整社會秩序、保持社會安寧、維持社會現狀、實現大多數人的權益而存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僅是因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為,防止犯罪或懲罰犯罪,起震懾作用,而且可以規范人的行為。有國家就有法制,法制并且是文明國家的象征。文明的現代國家甚至被稱作法治國家。文明的現代社會甚至被稱作法治社會。建設文明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社會,既要堅持不懈地加強法制建設,又要堅持不懈地推進道德建設。任何充分的德性倫理都需要法律作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為副本一樣。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規范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支持、相互補充。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應該相互結合,統一發揮作用。

二、道德法律化的困境

當然,法律與道德之間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區別之外,也有深刻的關聯。人們把道德規范稱之為道德“法”或道德“律”,本身就表明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深刻關聯。不過,學界在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聯問題上,形成了各有偏重的兩種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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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之德法互補

如何理解德法互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個方面的協調合作,其中道德與法律以及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的和諧、互補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應該承認,作為兩種調節手段,道德與法律具有明顯區別。這主要表現在:從作用機制來說,道德是內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從操作方式來說,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其實,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子就對道德和法律對于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的行為的不同作用有過精辟的論述,那就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道德與法律,不可相互替代或混淆。法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政治建設,道德建設屬于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對于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建構來說,“依法治國”依靠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避免隨意性和任意性,以此保證國家社會生活秩序和人們的合法權益:“以德治國”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價值判斷,依靠人的良知和傳統習慣來維系,在社會生活中也是一種強大的約束力量。

其次,道德與法律的區別,不僅不表明兩者的對立,反而決定了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具體地說,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思想、行為的重要手段。在這方面,儒家與法家的有關論述是典型的例子。儒家推崇德治,法家力主法治,為此拉開了曠日持久的儒法之爭。盡管如此,雙方都沒有絕對否認道德或法律的作用,而是在某種程度上承認道德與法律的互補:一方面,孔子在幻想德治的同時并不排斥法律的作用,還將樹立法律觀念視為君子必備的修養,于是《論語》中才有“君子懷刑,小人懷惠”的說法;另一方面,韓非在奉法而治的過程中,也肯定道德在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社會發展到今天,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建構中,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更是一個都不能少。不僅如此,只有協調兩者的關系,才能確保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建構。這是因為:一方面,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體現為由他律到自律的過程。就目前的社會環境而言,道德要靠法律的保證做后盾。而道德作為一種自律,一種習慣,其影響和效果要深遠和持久得多。這就決定了當代的社會主義和諧建構應先用法律樹立權利和義務觀念——法律規定“不應該做的”,就堅決不去做。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道德的支持。違法一定與道德相連,但違背道德的不一定違法。失德與違法、犯罪之間有一片斷層帶,這個斷層地帶顯然要靠道德自覺來規范。法律必須以社會上公認的道德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缺少道德基礎,法律不僅會失去自身的權威甚至會法不責眾。究其原因,是因為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法律的落實程度,與人的思想道德素質密切相關。人的素質不同,對法的理解也就不同,執行的結果就會大不相同。于是,經常會出現這種的情形,同樣的法規,在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中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再次證明,法律離不開人的素質,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法律規范是一種外在力量,對人類來說只是一種外律或他律。基于這種情況,法律的實施和貫徹只有借助于道德才可能使它內在化,變他律為自律,把外在規范提升為內在的自律準則。這也決定了實施法律應該“以教為先”,首先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識教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荀子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

眾所周知,中國具有德法合一的傳統,儒家崇尚的禮,是集道德與法律于一身的。從魏晉時代起開始以禮入法,使禮擁有了與法同等的意義,道德審判與法律審判往往合一。中國古代的德法合一傳統,無疑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歷史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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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與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研究

[摘要]法科學生作為法院人才的后備力量,是未來法律適用工作的主力軍。培養一支德法兼修的法科學生隊伍,對完善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當下,面對“德法兼修”培養模式創新進路的需要,各大高校仍然對其給予高度重視,“德法兼修”教育內容沒有做到因材施教,教育方式方法固化單一,思政教育工作隊伍尚需壯大,教育實效欠佳等問題。故而,明確培養“德法兼修”的法學專業人才是法學教育的首要工作,緊扣法學學科特點,拓展育人方式,明晰班主任、輔導員老師在思政教育中第一責任人的地位,提升法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隊伍的工作水平,就成為不斷完善“德法兼修”培養模式下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的一條可選之路。

[關鍵詞]法科學生;人才梯隊建設;德法兼修;問題應對;行動邏輯

一、培養一支“德法兼修”的法科學生隊伍,對完善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職業者擁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價值追求與共同的奮斗目標。培養一支德法兼修的法科學生隊伍,讓他們在畢業之后既擁有精深的專業水平,又擁有高尚的道德修養對于包括法院在內的各個實務部門具有重要意義。這就要求法學院校與包括法院在內的實務部門通力合作,于法科學生求學階段,在提高其知識水平、專業素養的同時,加大力度提升他們的思想道德修養。從長遠來看,這是為法院系統儲備人才,完善法院人才梯隊建設的必選動作。法科生在校期間要重視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不斷創新手段,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法學學習過程中,把法學院校建設成為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首要陣地,讓法科學生真正能以“德法兼修”的面貌進入到社會當中,不僅僅為未來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礎,更為法治國家的建設營造了良好的人文環境。通過前往各大高校,面向師生發放調查問卷、選取師生進行個別訪談、在法學院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的調研,我們不難發現,在近些年,法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明確了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了法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課程體系改革和教材建設初見成效,教育主管部門也從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從思政教師職業發展、思政教育研究、思政課程建設等方面入手,推出了一系列的利好措施。但盡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面臨的問題也毋庸回避,故而在對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深入思考,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創新路徑,對于將法院人才儲備工作前移至高校培養階段,完善法院人才梯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德法兼修”培養模式下法院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對法科學生思政教育的重要性認識程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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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濟廉政建設交流

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把反腐敗寓于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實踐已經證明,廉政建設必須德法兼濟,只有靠道德防范于未然,靠法律懲治于已然,實行預防與懲治雙管齊下的措施,才是廉政建設的有力保障。

德法兼濟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第一,制定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就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履行本職工作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的職業范圍內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準則。職業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職業其道德內容是不同的,如醫生的職業道德主要是救死扶傷,而教師的職業道德主要是教書育人。職業道德與個人道德也是有區別的,一個人在工作崗位上應體現職業道德,在工作時間以外應具備個人道德。職業道德建設必須以法律為后盾方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目前我們國家雖已制定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法律,但是公職人員職業道德法律建設還沒有全面展開。許多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在公職人員服務的領域已經制定了全面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國在1993年制定了《美國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準則》、菲律賓在1989年制定了《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準法》,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實施。我們國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這樣的從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確處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系的基本原則,規定對公職人員從政道德教育和監督的措施,確認管理廉政事務的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具體規定對違反從政道德法行為的處罰尺度及程序。

有了這樣的職業道德法律,公職人員就有了外在的、具體的“良心”規制,在其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努力做一個“好官”,并在公職人員之間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風氣。

第二,倡導職業道德品質建設。行政職業道德法律與公職人員的個人道德應在公職人員自身達到協調統一。為了避免“好人”未必是“好官”,或“好官”未必是“好人”的現象出現,我們應加強統一的社會道德規范和職業道德的有機結合,使兩者達到內在的和諧一致,這就是職業道德品質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不僅僅是要從外部的宣傳、教育來起作用,更重要的是由公務員本身的道德修養來決定,最主要的就是守法觀念的培育。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范必須先在內心中樹立起對法的崇敬,源自公職人員心靈深處對法律的至上權威以及法律所內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價值要素的深切認同和自覺服從,能內在地驅動公職人員的積極守法行為,嚴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自覺、自愿遵守行政道德法律的規定,既做“好人”,又做“好官”。

第三,加強統一的社會道德規范建設。公職人員來自于社會又服務于社會,社會大環境的道德規范建設必將深刻地影響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法律的實施,統一的社會道德規范建設將有助于公職人員行政道德法律的建設。我國2001年頒布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就是一部以統一社會道德標準對各種行為進行道德評價的有形尺度。但是它原則性有余而對公民的行為舉止規范的不夠細化、具體,如在公民道德建設的主要內容中規定:要大力倡導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鼓勵人們在社會上做一個好公民。到底如何講禮貌、如何保護環境等沒有具體的規定,使人們在實際適用過程中難以把握和應用。因此我們的統一道德規范建設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1、以應當作為的方式規定出各種行為規范,使人們有一種義務感。2、在原有的《公民道德實施綱要》的基礎上明確、具體地規定出所要求的行為內容,使公民在行為時有具體可操作的依從標準。如:茶飯既畢,應將餐具理好,坐椅亦應放回。野餐后,其紙巾、飯屑、竹筷、木盒等,應放置于垃圾桶內,或集中自行帶回等。3、由國家在全社會范圍內全力推行。這樣就在全社會樹立起一條統一的道德評判標尺,好人的標準由此而生。廣大黨員干部首先必須是好人,約束自己在8小時工作之外不搞腐敗交易,同時人民群眾也可以對各種腐敗現象進行道德評價,擴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力量。

法律和道德是社會進步的雙翼,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兩種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說,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是法律的支柱,離開了道德,法律僅僅是外在的約束和強制.如果說法律能約束人們的行為不超出法律的規定,道德則可以激發出人們巨大的熱情和負責精神,用自己的道德行為去彌補法律的不足。法律是在道德基礎上對道德的超越,是道德的升華。因此,法律應以完善道德為目的,從而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納入法律規范中,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法律作為其強制力保障的公職人員職業道德法律的規范建設,實現了法律與道德的統一,德法互助必將推動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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