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費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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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環境改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和新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污水處理費是政府性專項資金,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市按統一標準統一征收,統一分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財政、環保、物價、審計、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生活垃圾處理費通知
**市垃圾處理場: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二00年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紀要的精神,現將**市垃圾處理場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單位的人數劃分,按以下標準收取:
(1)100人以下的單位,每月2.00元;
(2)100人以上的單位,每月4.00元;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大縣城區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2002〕87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2011年)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單位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渣土、泥漿等廢棄物以及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固體廢棄物等。
第三條凡在**縣城區范圍內所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鎮(村)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進城設攤銷售(收購)貨物的攤(貨)主,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是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具體負責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工作。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使用環衛專用車輛運輸,未經縣建設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運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轉站和垃圾處理場以及設置消納垃圾場地。
生活垃圾處理費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解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委等四部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872號)和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加快建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魯價費發[**]2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通過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同意,決定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現具體通知如下:
一、收費原則和范圍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集中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包括對居民戶和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的費用。
根據國家和省“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和“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規定,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低保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總工會確定的重點幫扶戶減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垃圾處理費通知
為了加大縣城區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境保護局《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實行城市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促進垃圾產業化的通知》桂價費字[2003]57號文件精神,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開征**縣城市垃圾處理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凡在**縣城區范圍內所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鎮(村)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進城設攤銷售(收購)貨物的攤(貨)主;新建、擴建、改建、拆遷、裝修、維修等建設單位(業主)均應按照規定交納城市垃圾處理費。
二、收費標準及征收辦法
1、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征收方法:
(1)常住居民按每戶7元/月標準計收(沿街居民戶所經營或出租的門店,垃圾費另按標準計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費;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住戶,經縣環衛站核定戶數,由小區物業管理機構代收后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繳納。(下同)
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調查報告
我市是全國大中城市中較早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的城市。從2009年7月份起在市區范圍內(含城中村)統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2010年至2012年我市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分別為2372萬元、3010萬元和3550萬元。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為我市籌措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建設資金,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率仍偏低,征收成本高,收費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等問題較為突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人口的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的產生量也在不斷增加,同時,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環保標準要求越來越高,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不斷增大,因此,完善我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制度創新,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收費制度實施的基本情況
市區目前建有兩座生活垃圾處理場,即城南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和石西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城南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一期工程于1995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該工程總投資2580萬元,總庫容量240萬立方米,設計日處理垃圾量600噸以上,實際最大處理量達到每日1200噸,目前已填滿封場。石西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建于1997年,占地面積96.3畝,項目總投資3500萬元,設計處理能力為每天200噸,實際日處理生活垃圾100噸,該項目采用高溫堆肥工藝,每年約產生垃圾肥1萬噸左右。2010、2011和2012年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分別處理生活垃圾32.87萬噸、36.74萬噸和41.11萬噸,年平均處理生活垃圾增長率為11.7%,11.89%,平均日處理生活垃圾約1100噸,基本實現了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為了解決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問題,2009年,市投入建設城南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二期工程,總投資2.1億元,其中,銀行貸款8000萬元,申請國債1億元,其余由市財政解決。該工程總庫容量為1068萬立方米,日處理生活垃圾1200噸,使用年限為21年。該工程已于2012年底建成并投入試運行。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建立,明確了收費標準、收費主體和收費收入管理制度,實行了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的收費方式。統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收費權質押解決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二期工程的貸款問題,四年來所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效地保證了垃圾處理企業的運行費用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投入,包括償還銀行貸款和利息,也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財政資金對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及設施維護資金投入的不足。
但是,縣城和鄉鎮與城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存在巨大的反差。我市縣城的垃圾處理設施嚴重不足,尚有3個縣至今未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垃圾處理水平較低,已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大都采用簡單填埋方式,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無害化處理率達30%的預期目標,鄉鎮的生活垃圾完全沒有納入無害化處理,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所轄六縣只有武鳴、橫縣和隆安開征了生活垃圾處理費,尚有三個縣沒有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資金嚴重缺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和四川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請有關部門、單位、個人遵照執行。
一、*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
(一)征收范圍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凡江陽區劃、龍馬潭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江陽區建成區指城區半島、瓦窯壩、藍田、茜草、城南開發區(重灣)等城區范圍;龍馬潭區建成區指小市、大驛壩、城北新區、高壩、魚塘等城區范圍。
納溪區城市建成區依照本辦法執行。
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規范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并依照建設部令第157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晉發改服價發〔2018〕709號《關于完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的通知》的要求,參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使用管理辦法》(同政辦發〔2018〕8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資源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的費用,不含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對象為本縣縣城建成區和鵲兒山鎮、店灣鎮的鎮政府駐地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常住居民(包括城中村居民)、暫住人口、交通運輸工具等。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具體征費工作由縣公用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執行,并履行下列職責:
城區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環衛收費管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蘇州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辦法》(蘇府(2007)65號)精神,本著“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
第三條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市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市城區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費、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
第四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城管局負責征收,專款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水處理有限公司按表每兩月代收1次;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單位)最終處置費標準為3元/月∙人,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地稅局在稅務年審時一次性收繳。收繳基數按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含農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數確定征收;對低保戶、特困人群等符合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范圍內的家庭,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減免對象以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登記核實的為準,由供水部門憑居民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憑證定期予以返還。
第六條單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業固體廢棄物)要委托市環衛處代運的,需繳納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
城區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制度
為完善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環衛收費管理工作,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辦法》(蘇府〔2007〕65號)精神,本著“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規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
二、城市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市城區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城管局負責征收,專款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四、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單位)標準為3元/月∙人;對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范圍的低保戶、特困人群等家庭,實行減免征繳,減免對象以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登記核實的為準。征費方式:暫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派人“上門收繳”。
五、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資金專項用于環衛部門對市區公共環境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住宅區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等市區環衛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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