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園保潔工作計劃范文

時間:2023-03-24 05: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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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園保潔工作計劃

篇1

關鍵詞:多元化;機制;“調節年”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14(C)-0342-02

多元化調解機制就是采取調解主體多元化、調解形式多樣化、多環節多方位開展調解工作,達到調解結案、案結事了的目的。調解主體多元化是以法院為主導、以民調組織為基礎、以行政機構為補充,各主體相互配合,各自發揮優勢,最終完成同一目標。形式多樣性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席調解等多種形式。多環節多方位包括訴前、審前、審中、審后等環節向當事人本人、親屬、人、單位甚至說情人做調解工作。欲使多元化調解機制良性運作,解決好銜接配合問題、保障銜接配合機制是關鍵。具體講,要做好以下具體保障工作。

一、制度保障

(一)建立人民法院、行政機構、民調組織之間案件的流轉對接制度。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根據性質劃分出可調解案件與不可調解案件,征詢原告意見后,分流到民調組織、行政機構或者本院相關庭室進行調解。民調組織和行政機構不是本院業務部門,而是協助、配合部門,法院應當出具相應的委托調解手續,受托部門憑委托手續和工作業績享受國家給予的榮譽或者物質利益。受托部門完成工作,調解成功的、及時將調解協議書或者撤訴申請書以及當事人移轉法院制作送達調撤法律文書。受托部門調解不成的,也要及時將案件移轉法院進行審理。法院委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村委的,可以委托給該村民調委員會。雙方當事人在同一鄉鎮的,可以委托給鎮法律服務所。雙方當事人不在同村同鄉的,由法院自行調解。法院可以邀請相關民調委員會、法律服務所進行聯席調解,法律服務所可以邀請相關民調委員會聯席調解。

(二)建立訴前調解制度。訴前調解是一個重要的環節,也是已有的訴訟制度所沒有規范的環節,實踐探索的好,動作快的話,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肯定大。選派素質好、能力強的法官在立案庭下面設立訴前調解機構,負責訴前調解以及多元調解對接工作。立案庭接到訴狀后,基于各種審限的規定,可先不予立案,代之以案件預登記。對于可調解的案件、預登記之后根據多元對接的制度進行分流調解。無法分流的調解案件可能會多,非調解法官所能承受,法院可以特邀社會上高素質,高覺悟的黨員、退休干部、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以及人民陪審員為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對于各調解主體調解成功的案件,立案庭及時辦理立案手續,編排案號,由立案庭法官及時制作調解書或準予撤訴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對于調不成的案件,辦理立案手續,轉業務庭審理,由業務庭在審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調解。對于調不成原告又愿意緩訴的,可以向其出具預登記憑證,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三)完善審前、審中、審后調解制度。鼓勵和鞭策主審法官走出法院、積極接觸當事人、感動當事人,發現和感受其真實訴求,影響和感染其訴訟情緒,抓住應訴、送達、催辦案件、請托說情等多種機遇作調解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普遍輕視審前調解,甚至審前未接觸過當事人。送達文書往往是司機一個人完成,當事人的各種信息不能完整地反饋給主審法官,遇到問題司機也無法處置。主審法官不能恰當地掌握當事人的動向,抓住調解的機遇。制度的完善,應當保證主審法官及時、充分地接觸當事人,掌握其思想狀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適的調解方式和方案,要么委托調解,要么親自而為。審后調解也是以往工作的薄弱環節。主審法官要么懶得進行,要么怕泄露秘密不愿進行。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調解結案,主審法官應當學會掌握一定的技巧,利用事實已明了,法律指向已清晰的有利條件,促成調解,哪怕判決書已制作,也應不吝惜再制作調撤文書的功夫。

二、組織保障

法院的任何工作都離不開黨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和社會各界各部門的配合,因此,多元調解銜接配合機制同樣需要有力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首先,法院要成立多元調解領導機構,負責本院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對外的協調對接。其次要向黨委和人大作工作匯報,取得黨委、人大的支持,成立由政法委牽頭、相關鄉鎮和行政機關領導參加的調解對接領導協調組織,制定并不斷完善對接制度,保證調解案件流轉和對接的順利進行。案件的調解需要占用相關工作人員的本職工作時間,當法院委托調解案件與本職工作發生沖突時,負責協調的領導要保證調解人員有必要的調解時間。對于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領導機構要推薦由黨委、政府給予表彰和榮譽。法院的工作思路和方案要取得人大的認可,以便監督和支持,政府對法院工作進行的財政支持預決算方案要獲得人大通過。

三、人員保障

調解工作是一項耐心細致的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無疑會增長工作時間,加大工作量。一年當中工作日有不足250個,再除去會議、中心工作時間,有效工作時間也就200天剛出頭的樣子。一線法官人均100多個案件,人少案多的矛盾本來就很突出,這樣以來情況就更加嚴重。況且調解的進程和結果不以法官的意志為轉移,即使加班加點地工作也不一定能完成目標任務。時間不足的問題只有用人多的手段予以解決,這就需要足夠多的人員作保證。大量招錄法官是不可能的,即使現招也不能立即投入工作,應急的辦法是特邀調解員。關于特邀的對象,在前文已經涉及,不再贅述。特邀調解員在訴訟程序前后均可投入工作,受承辦法官指導,承辦法官對調解結果負責。對于接受法院委托調解案件多的鄉鎮,同樣需要人員保證,應當由組織予以解決。

四、物質保障

強調調解就必須與“馬錫五審判方式”相結合,一改往日坐堂問案的作風,走出法院,深入群眾,貼近當事人。大量的案件又要求加快節奏,多個法官或者調解員分頭行動,很顯然,一個業務庭一臺車的配置遠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應當增添交通工具。深入村莊庭院、田間地頭免不了會早出晚歸,應當給予誤餐補助,因為這是天長日久的工作,干警偶然誤餐自己解決不成問題,長期讓干警自掏腰包辦案是不現實的。無論行政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都有自己的份內工作,而法院的調解工作需要他們長期的協助配合,我們的制度要保證他們不是靠一時的好奇和熱情來配合,而是讓他們感到這也是一項值得來做的事業。怎么辦?設立調解員補助經費,讓他們權衡之后覺得配合法院調解并沒有利益上的損失而樂于主動從事這項工作。調解員補助費可按工作時間發放,可按案件數目發放,也可按調解成果獎勵性發放。最后,對于個別影響大局穩定、必須調解結案又確實達不成調解意見的案件,應當借鑒政府花錢買穩定的做法,對雙方爭議的差額部分,由法院從相關的救助基金中支付,以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