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房間范文

時間:2023-04-07 11:23: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整理房間,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整理房間

篇1

2、狠心扔,對于該扔的東西應該狠下心把扔了,如果有很多舍不得,你的整理又會持續很長時間,時間一長,將失去耐心。你的整理又將不了了之。所以,必須扔的東西下手快。猶豫不扔的干脆放到一個大籃子里,集中起來。

3、收納。收納就是為了房間看起來美觀,該收藏起來的東西都要收起來,先給自己視覺上的成就感。找一個盡可能大的箱子,把該收納的先集中一起。全部弄好后,再慢慢收拾箱子里的東西。

4、打掃。最后就是東西都收起來了后,該擦洗的擦洗,該打掃的打掃。整個房間就很整潔了。

篇2

教學目標:1、在觀察、比較、交流的活動中,初步體會分類的含義和方法,感受分類在生活中的作用。2、能按一定的標準,對物品進行整理分類,初步體會對物品進行分類的過程就是尋找事物共同屬性的過程。3、養成有條理的思考問題的習慣及良好的生活習慣。

教材分析:“分類”是一年級上冊的教學內容,是一個學生實踐性的活動。教師不宜把“分類”作為知識點來講授,或者讓學生機械地記憶分類的含義。這部分教學應結合學生熟悉的事物,讓學生經歷分類的過程,在活動中使學生體會分類的方法,感受分類在生活中的用途。因此我對本節教學做如下設想。

教學重點:讓學生在情境中經歷分類的過程,學會按一定標準進行分方法。

教學難點:體驗在同一標準下的一致性。

教學過程:

(一)情境引入,激發興趣

師:沃老師知道同學們都有自己的房間,誰能給大家介紹介紹你的房間里都有什么?

生:我的房間里面有一張床,一個書桌,書桌上面有很多書。

生:我的房間里有很多衣服,有床,床上有被子,枕頭等。

師:老師聽出來了,你們的房間里擺放了好多好多的物品。

(設計意圖:通過談一談自己房間的情況,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體會數學與生活的密切聯系,也為后面分類的學習打下伏筆。)

(二)探索新知,明確標準

1、看一看,說一說

師:老師現在就帶你去看看笑笑和淘氣的房間。看后,你想說點什么?

2、笑笑房間的物品是怎么擺放的?

1)獨立思考后,同桌互相說一說。

師:笑笑房間的物品是怎么擺放的?(生獨立思考)同桌互相說一說。

(設計意圖:讓學生動手分,人人參與到活動中,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體現了學生的自主意識。學生很樂意做售貨員,積極主動地進行分類,很快找到了分類標準,并且體驗到要想方便快捷地找到自己需要的物品,必須分類擺放。)

2)交流

師:我想請一名同學到前面來,請你指著圖說清楚:笑笑把什么物品放在哪里。引導學生用這樣的話來說。說的好的孩子請別人再說一遍。

師:笑笑特別會收拾自己的房間,她把衣服整理到一起,把玩具放在一起,把床上的枕頭和被子放在了一起。這是把什么樣的物品放在一起了?

生:是同一類的。

師:今天咱們就和笑笑和淘氣一起,來討論一下分類的問題。(板書:分類)

3)分類的好處

師:這樣分類整理后,有什么好處?

生:整潔,方便,找東西好找。

(設計意圖:先讓學生觀察小明的房間是怎樣擺放的,再將亂的房間整理好,通過簡單的對比,學生立刻明白了分類擺放的好處。學生不禁感嘆道:好整齊啊!這樣,通過學生的親身實踐,進一步體會了“分類”的好處,養成良好的分類習慣。)

3、請幫淘氣整理一下房間。

師:現在我們來幫淘氣整理一下他的房間。

板書課題:整理房間

友情提示:1)2個人一個小組,合作幫淘氣整理房間2)想一想怎么分類3)匯報時把你的想法說清楚

師巡視,傾聽學生的想法。生活動。

師:哪個小朋友愿意到前面來,一邊分,一邊告訴淘氣,他應該把什么物品怎樣整理。

生上前來說。

生:我把。。。放在一起,因為它們是。。。類。一生說完再打亂順序,再分一遍。

師:你覺得他說的怎么樣?能不能比他說的還好?再來分一分!

師:淘氣和笑笑的房間我們就參觀到這里。看來分類對我們的生活有沒有用啊?

生:有用。

師:如果你掌握好了分類的知識啊,能讓你的生活變的非常的有條理。

(三)實踐操作,體會方法

1、涂一涂

師:看下圖,說一說都有哪些動物?請你把會飛的涂上顏色。

(設計意圖:此環節不僅包含本節課的分類知識,而且使學生體會到數學與美術課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當然興趣就更加濃厚了。)

2、分水果蔬菜

師:淘氣的媽媽看到淘氣的房間收拾的這么干凈整潔,給家里準備了一些水果和蔬菜,來看看都有什么?

師:它們就在你的書上58頁第2題,請你在水果下面畫對號,在蔬菜下面畫圓。趕快畫一畫吧!

生獨立完成。匯報。

師:我們現在把這8個好朋友分成了2組,誰來告訴大家,都有一個什么特點呀?

師:非常準確,看來我們都會根據物品的用途來把它們分成不同的種類。

3、分一分(玩具、文具、服裝鞋帽)

師:我們每個小朋友都有自己的家,這些物品也有它們自己的家。(出課件)你們看,小青蛙是玩具的家;大皮箱是文具的家;大皮靴是服裝鞋帽的家。你們能幫它們找到自己的家嗎?先和同桌說一說,它們的家分別在哪兒?

師:你能知道這有多少件物品嗎?你是怎么那么快知道的?請你把它們裝進口袋里。有幾個口袋需要裝什么呀?

師:老師請你把這些物品的序號填在袋子當中。誰能出處好主意,怎么樣才能不多也不少都挑對呀?

師:按序號一個一個去挑選。

(設計意圖:本活動為學生提供可操作的學具,沒有直接告訴學生分成服裝鞋帽、文具、玩具,而是為他們提供更大的思維空間。理解給物品分類要按一定標準,體現出學生的主體參與意識,把課本中的學習內容與實際生活結合起來,讓學生體會到生活中處處離不開數學,感受學習數學的樂趣。)

(四)鞏固提升,鍛煉思維。

師:同學們已經知道怎么分類了,那么我們來把班級的人分一分類怎么樣?你想怎么分?

(設計意圖:這是本節課的一個拓展環節,一是聯系生活實際,讓學生結合本班級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類,感受分類的必要性;同時也對分類的不同方法進行了提升,拓展,是分類課的一個升華。)

篇3

整理我的房間

劉芳潔

今天由我來整理房間,首先我從陽臺上拿出笤帚,開始掃我的房間,我掃了桌下,掃床下,掃了好長時間才掃完,再把垃圾物堆到了一起,用鐵簸箕把垃圾收走。我又拿起拖把拖地,我拖了這里拖那里,不一會兒就把地拖完了。我開始整理書桌,我把書一類類的分開,比如:把故事書分一類,放進了廚子里,把作文書分一類,整整齊齊的放進廚子里。我開始做最后一件事,就是整理我的床,首先把被子疊起來,放到床頭上,把床單抻好,過了一會我就把糟亂的房間收拾的井井有條。

通過整理房間,我體會到了媽媽的辛苦!

指導教師 崔梅茹

篇4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證明受阻,對其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舉證妨礙是指訴訟當事人以某種原由拒絕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后果[1].從狹義上講,舉證妨礙是指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使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可能提出證據,使待證事實無證據可資證明,形成待證事實存否不明的狀態,故而在事實認定上,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事實主張,作出對該人有利的調整[2].在通常情形下,舉證妨礙是指狹義上的含義,只有因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妨礙行為,致使關鍵證據滅失或不能使用,當事人之間的訴爭事實因而無證可查,無據可用,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時,才會運用舉證妨礙制度,達到公平解決案件的目的。

盡管在重要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證明責任規范可以指引法官作出判決,即對不確定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將承受對其不利的判決[3].但是,如果造成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原因,不是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證據可提供,而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對方當事人,通過實施證明妨礙行為,使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陷于證據缺失的境地,那么,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法院通過適用證明責任規范作出使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敗訴的判決,不免會產生不當且不公平之感。于是,就應當考慮以舉證妨礙(證明妨礙)為杠桿來開發“避免通過證明責任作出裁判”的法律技術[4].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實定法上都設置了有關舉證妨礙制度的規定。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第2款(2)項(A)規定,對不服從法院證據開示命令的,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而不必經過法官和陪審團面前的證明[5].《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從提出文書命令時,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關于該文書的記載為真實;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提出義務的文書或以其它方法使之不能使用時,法院可以認為相對方關于該文書的主張為真實[6].我國臺灣《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疑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于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證據之事實為真實。

然而,從訴訟的本質看,當事者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必須就該主張負擔舉證責任,這是證明的基本出發點,正因為如此,羅森貝克才主張當事人若不能就有利于自己的要件提供證據的話將接受不利的結果[7],相對方當事人本沒有義務在行為上去分擔他方的舉證責任,何以在事實真偽不明狀態下避免通過證明責任作出裁判呢?且當事人作為程序主體,既具有處分實體權利的自由,也具有處分訴訟權利的自由,在訴訟程序中的私法自由處分,與在訴訟程序外權利人擁有的自由處分并無兩樣[8],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何以就構成對他方的妨礙而要被課以不利后果呢?從邏輯上講,縱無妨礙行為,案件事實不明的狀態亦常發生,且在被妨礙的證據提出之前,也不能將事實真偽不明的責任全歸于妨礙行為,因為即便當事人提出被妨礙的證據,案件事實也未必就真偽立現。因此,規定舉證妨礙的法理依據何在,就成為了構筑舉證妨礙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理論課題。對此,學界認識頗有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9]:

1、違反實體法上的證據保存義務。依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習慣,當事人就特定證據負有作成、保存之義務時,即使此項義務未必與訴訟有關,而屬訴訟前之實體法上義務,但如因其可歸責事由而未作成或保存證據方法,致他造在訴訟上礙難使用之情形,就該義務違反行為所致不能事實之訴訟狀態,其于訴訟上仍應負責[10].比如德民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依照民法的規定,舉證人可以要求交出或提出證書時,對方當事人有提出證書的義務。在習慣上,病人的病歷由醫院保存等。理論上若當事人無法律上義務制作、保管文書,其要求不負舉證責任人須無限制地負提出義務及受不利效果之正當性,似較有制作及保管者為低。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屬私法秩序所為權利義務分配與調整,應注意成本負擔與危險分配觀念,以免顛覆舉證責任法則之危險分配意義[11].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此說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其根據,或認為當事人不得自因其惡意而引起的事實之發生或不發生,引導出任何權利,或認為當事人必須以公平的方法進行訴訟,如有違反,則屬權利濫用之訴訟實施,而違背誠信原則[12],因該行為所導致事實證明不能或困難訴訟狀態,不能使妨礙者得到該利益。

3、違反訴訟上的協作義務。因為就事實而言,當事人本人通常為最知悉紛爭事實之人,故最有可能提供案情資料,以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進而達成審理集中化的目的,在所有訴訟案件中,法院認為必要時,均得訊問當事人,以其陳述作為證據,當事人即有開示其就案情所具資訊之證據上協力義務[13].因此,舉證妨礙行為并不僅限于對事實發現造成妨礙,其對促進訴訟亦造成不利,即使妨礙行為最終對事實發現無影響,如因此導致訴訟遲延,該行為亦屬不當。

4、經驗法則說[14].此說認為,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如非真實,則他方當事人不至于妨礙證明,當事人既然實施妨礙行為,通常可以想象的原因是證據對其不利。基于此經驗法則,對舉證妨礙人課以不利的后果,是等同或最接近于事實得以證明之后的法律效果。

以上諸學說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構筑舉證妨礙的一般理論提供了法理依據,筆者認為,除經驗法則說外,其余學說均能說明構筑舉證妨礙理論存在必要,而經驗法則說并不具備這種功能,原因有兩點:一是當事人妨礙他方使用證據,動機可能有多種,而并不必然局限于該證據對其不利;二是如果真的存在這樣的經驗法則,那么法官可以依心證直接采用該法則作出判斷,沒有必要另外尋求舉證妨礙的法理適用。但是,其余三種學說各自的自身缺陷和統領范圍的局限決定了任何一種都不能獨自承擔起構筑舉證妨礙法理基礎的重任。實體法上的證據保存義務只是涉及到當事人之間實體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調整與救濟,其效力難以涉及到訴訟程序,無法恢復、平衡訴訟程序以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因舉證妨礙行為所受的不利影響。同樣,誠信原則和協作義務只是將視野局限于訴訟程序的推進,而未給予當事人實體利益的關注。其實,人們從事活動或建立制度,其依據并不僅限于一個,單一理論基礎也往往不能涵蓋全部的訴訟活動,舉證妨礙行為具有各種形態,行為人的行為動機也不盡相同,其后果亦會涉及到不同的范圍和層面。因此,舉證妨礙的理論基礎應當是多元的,既有實體法的證據保存義務,也有誠實信用原則和訴訟上的協作義務,要求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訴訟,在協力促進訴訟進程的同時,應當考慮他方當事人正當的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依衡平、公平方式進行訴訟,這既是當事人為訴訟上行為之指針,亦是法院評判訴訟上當事人行為之基準[15].

二、舉證妨礙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態

舉證妨礙在現實生活中可能以各種各樣的形態出現,但形形的形態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構成的,這些基本要素就是舉證妨礙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6]:

1、妨礙行為。這是構成舉證妨礙的客觀要件。妨礙行為最基本的要素是行為,如同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一樣,不具有行為這一基本要素,就無法成立妨礙行為,同樣也不能構成犯罪、不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17].妨礙行為另外一個要素就是行為的妨礙性,必須是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的舉證行為造成客觀上的妨礙,如果不存在對他人舉證行為的實際妨礙,無論訟爭事實最終能否有證據證實,能否達到證明標準的要求,均與妨礙行為無關。行為,通常是人的積極的舉動,但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妨礙,這種場合是以作為義務為邏輯前提加以解釋。作為義務有基于具體法規發生的場合和基于先行行為發生的場合[18].

2、過錯。這是構成舉證妨礙的主觀要件。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具體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過錯作為可歸責事由,在于其本質上的不正當性或不良性。行為人的過錯只有外化為行為,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正如我們不得在刑事領域追究所謂“單純思想犯”的刑事責任一樣[19],因此,在舉證妨礙的構成要件中,妨礙行為是與過錯緊密相聯的。故意是指當事人一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舉證困難或是舉證不能,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造成他方舉證不能或困難的后果,以致訟爭事實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當事人主觀故意所為行為既可能指向他人的舉證行為,也可能指向相關的證據,前者是對他人舉證行為的干擾,后者是對證據本身證據能力的干擾。 與故意不同,過失作為舉證妨礙構成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保管證據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或具有程序前義務,如法院將某物訴前證據保全查封等,如果沒有此項義務,即使有妨礙行為,也不認為是舉證妨礙行為。舉證妨礙中的過失,具有雙重意義:其一,不負舉證負擔的當事人一方,必須能夠認識到,他對該證據負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或具有程序前義務,即對此義務須有認識;其二,該證據對于將來發生的訴訟,可能具有的意義,也為該當事人認識[20].

3、訴訟中實施的行為。這是構成舉證妨礙的時間要素。一般來說,只有訴訟系屬形成之后,為證明某種事實,才會產生舉證的現實要求,妨礙行為才會有現實的指向對象,因而,舉證妨礙行為常見于訴訟過程之中。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妨礙行為也有可能發生在訴訟系屬之前,比如當事人在訴前申請證據保全,就可以利用法院所調查的證據及所采集的事證資料,了解事物或物體的現狀,進而把握紛爭的實際狀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應負證據上協力的義務,基于此種當事人間的特殊關系,當事人于訴訟系屬前亦有證據作成、保存義務,如妨礙他方使用,亦可構成舉證妨礙[21].

4、訴爭事實真偽不明。這是構成舉證妨礙的結果要素。舉證妨礙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處理由于當事人的舉證妨礙行為而致訴爭事實無法查明時的情況,如果訴爭事實沒有受到妨礙行為的影響,并未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也就沒有適用舉證妨礙規則的必要。訴爭事實真偽不明作為構成舉證妨礙的結果要件,必須具備以下特征:(1)具有客觀性,訴爭事實真偽不明應當是已經發生的、真實存在的事實狀態,而不能是想象的、捏造的、捕風捉影的。(2)不可補救性,訴爭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已經固定,訴爭事實已無證據可以證明,也沒有其它方法可以查清當事人之間的訴爭事實,也就是說發現案件事實已不可能。

5、訴爭事實真偽不明與妨礙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反映了訴爭事實真偽不明與妨礙行為二者之間的聯系,是構成舉證妨礙的關鍵因素。它要求訴爭事實不明與妨礙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妨礙行為是因,訴爭事實真偽不明是果。如果訴爭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不是因為先前的妨礙行為,而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舉證妨礙。同時,妨礙行為必須是造成訴爭事實真偽不明的充分必要的原因,也就是說妨礙行為有致使訴爭事實真偽不明的充分的客觀可能性,而訴爭事實真偽不明應當是妨礙行為合乎邏輯的最為可能的結果。

由于當事人利益的對立性,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當事人妨礙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現象時有發生,形態也多種多樣,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有證據而拒不提交。比如,宋某曾借給A公司2萬元,A公司給宋某出具了欠條。之后,宋某將欠條交其妻姚某收管,不料姚某急病去世,宋某因其妻突然去世而無法找到欠條,到A公司索要欠款,A公司對該款予以否認,宋某逐將A公司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A公司當時經手的會計證明宋某確曾借給公司2萬元且已記入A公司賬目,A公司對會計的證明予以否認且拒不提交公司賬目,致使案件事實無法查清[22].

2、毀滅證據。張三欠李四10萬元并出具一張欠條,言明三日后償還。三日后,張三找到李四索要欠款,李四以看欠條為借口拿過欠條就當場撕毀,扔進河中,李四見情便到附近派出所報告情況。派出所對張三進行調查,張三承認欠條是他所撕,但否認其內容,只承認欠李四5萬元,李四根據派出所的證明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償還10萬元借款。

3、不配合對方的舉證活動。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于2001年4月19日播出一個案例,一未成年女孩狀告父親要求給付撫奍費,該女孩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指認被告是其親生父親,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要求進行親子鑒定,被告不予配合。

4、毀損證據。不負舉證責任的人,故意對證據實施某種破壞行為,使之毀損且喪失證據功能,不能在本案中使用,致使訟爭事實無法查明。比如,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原告提供的某一文書證據故意涂劃,使證據不能使用。

5、過失遺失證據。例如,原告起訴被告欠款14萬元,并出示被告所書借條為證,被告到法院查閱卷宗,經法院同意,將該借條借出復印,復印部人多排隊,被告便將欠條交復印員要其復印三份,自己到旁邊門市部買包煙,碰熟人閑談一陣,回到復印部,復印件與原件已不知去向,被告的這種過失行為也是舉證妨礙行為[23].

在現實生活中,舉證妨礙行為可能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出現,上述四種只是其典型形態,并不能涵蓋所有,在辨別某種行為是否構成舉證妨礙行為時,應當以舉證妨礙的五個構成要件對照具體行為進行考量。

三、舉證妨礙的法律效果

舉證妨礙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攻防平衡的訴訟結構失衡,不但損害了相對方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訴訟活動和訴訟秩序,危及私法秩序,帶來了訴訟遲延及訴訟成本的增加,有違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理念。因此,諸多國家對舉證妨礙人課以不利后果,以示懲戒。

(一)公法上的制裁。

由于舉證妨礙危害訴訟秩序的正常進行,破壞民事訴訟設定的結構平衡,有背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一些國家將某些妨礙行為歸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其違法性被界定在對民事訴訟秩序的妨害這一層面,正是因為將這些行為作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一種[24],因此,其在法律產生一種公法上的效果,受到公法的否定評價。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對不服從相關文書提出命令的人員,法院可以裁定處以罰款[25].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規定,對于任何不遵守證據開示命令的行為,法院可以代替上述命令或附加命令,該命令將不遵守命令的行為作為藐視法庭的行為對待[26].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證妨礙行為人被課以罰款、拘留等在公法層面設置的各種強制措施,以此懲罰和教育制止該類行為的發生,維護民事訴訟秩序正常進行。

(二)對當事人利益的補救

公法上的懲戒,是對訴訟秩序的維護,只能對舉證妨礙行為起到一般性預防的作用,無法修復和補救因妨礙行為所造成的對方當事人程序和實體上的利益損害。而當事人最為關心的是自身利益的維護,如果對舉證妨礙行為人的處罰不能使受到損害的相對方利益得到私法上充分有效的救濟,不能消除妨礙行為所造成的實質性不利影響,就無法體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因此,在公法領域之外,各國往往通過某些程序制度給予被妨礙人以私法利益上的救濟,讓舉證妨礙行為人彌補被妨礙人的利益損失,使實體正義得以實現。

1、 舉證責任的轉換

對于舉證妨礙,不少學者主張通過舉證責任轉換的方式予以調整,以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對于法律另有規定障礙該法律效果產生的事實,主張權利的一方不負擔該事實不存在的舉證責任,而由對權利主張異議的對方負擔舉證責任”[27].“只要權利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表明佐證其權利主張的重要證據被對方控制,則應由相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若其不舉證,則應認定權利主張成立”[28].在較為成熟的學說支持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也在訴訟實務中采取了舉證責任轉換的作法[29]. 但從轉移證明責任(舉證責任)中劃一性地尋求制裁固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如此一來的缺點是,無法依據證明妨礙方式及程度的差異來靈活地作出不同的處置[30].因為妨礙行為多種多樣,妨礙程度有輕有重,被妨礙提出的證據之證明對象也有主要事實、輔助事實、間接事實之分,如果一律適用舉證責任轉換,某些場合下也有失公允。因此,有的國家在適用舉證責任轉換的同時,授于法官采取其他救濟方式的自由裁量權,以彌補前者之不足,充分發揮法官的能動性并增強法律適用的靈活性與法律整體正義的實現程度。

2、降低證明標準

如前所述,如果舉證妨礙一律導致舉證責任轉換的法律后果,有時會造成不公,因此,有的學者提出了降低證明標準的學說,在發生舉證妨礙的情形下,法院在心證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妨礙的方式,可歸責的程度以及被妨礙證據的重要程度,最后依據自由裁量對事實作出認定[31].前說認為:之所以造成事實不明的狀態,如果是因為證明標準的問題,那麼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可能就不會產生訴爭事實不明的情形。這種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據心證對事實作出評價,使當事人在即便被舉證妨礙行為影響的情況下,仍然能證明有關事實或其主張。 既然只有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才構成舉證妨礙,現在反過來降低證明標準使事實可以查明,前述行為還能被認為是舉證妨礙就值得推敲,似乎在邏輯上有沖突之處。況且證明標準本身是一個模糊抽象的概念,如何衡量法官內心的確信程度本來就不好把握,更不用說從一個證明標準降低為另一個證明標準了。在實際操作中,證明的每一步都要借助于法官的內心活動來實現,高度蓋然性、中度蓋然性等證明標準的差異并不清晰,缺乏量化指標,受法官主觀影響很大,因此,與其降低證明標準,不如直接由法官自由裁量舉證妨礙的法律效果。

3、推定主張成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當事人的主張是否真的得到證明,卻是需要質證程序以及根據案件的其它證據來綜合判斷的,因此,這個推定的結果是不穩定的。據此,舉證妨礙行為被證明后,法院可以推定相關證據所指向的案件事實得到了證明。本條雖是一種推定,但在客觀上構成了舉證責任的倒置[32],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與舉證責任轉換的法律效果區分不大。 從推定的法律特征來觀察舉證妨礙,可以發現我國的這個規定是不符合推定法理的。推定是以推測性判斷為橋梁的間接認定,它是根據兩個事實之間的一般聯系規律或者“常態聯系”,當一個事實存在的時候,便可以認定另外一個事實的存在[33].那么,舉證妨礙行為與對方主張成立存在什么樣的一般聯系規律或者“常態聯系”呢?從理論上看,還是本文前述經驗法則的問題,前面已經論述的舉證妨礙與這個經驗法則是不相契合的,即便忽略此說,根據推定法則,也只能得出該證據對妨礙人不利的事實,不能必然得出對相對方有利的結論,更不用說主張的成立了。

4、補償受害當事人因侵害而產生的支出和費用

當事人的妨礙行為一般都會影響訴訟的順利進展,致使當事人訴訟的成本增加,增加的訴訟成本實際上也是妨礙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的損失,如果由被妨礙人自己承擔,則無法體現程序的公平性和正當性。因此,被妨礙人因受到防礙而多支出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妨礙方承擔。因此,各國一般都規定由舉證妨礙人承擔受害當事人因受侵害而產生的支出和費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于不合作的濫用證據開示程序的當事人,法官有權命令,要求訴訟人向他方支付為回應不正當行為而產生的開支[34].

四、建立我國舉證妨礙制度的構想

(一)我國對舉證妨礙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

長期以來,我國否認當事人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系,因此,將當事人的舉證妨礙行為僅僅看作是對訴訟秩序的破壞,而未認為有損當事人的實體利益,舉證妨礙的法律效果也只是體現在公法層面上,在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了對妨礙人的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由于司法強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程序嚴格,因而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威懾力不足。同時,由于妨礙行為并不能給當事人帶來具體訴訟中的私法不利后果,有的當事人在權衡利弊之后,為在具體個案訴訟中獲取更大利益,甘愿冒著司法強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的風險,通過不正當手段實施舉證妨礙行為。困此,這種僅從公法上予以救濟的作法是不完善的,有人甚至不將其稱之為舉證妨礙的法律效果,而認為我國的舉證妨礙法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才第一次出現[35].但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的《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0條中規定“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只不過是對前述規定的進一步重申而已。對舉證妨礙行為的私法效果作出明確規定,相比以前有明顯進步。但是這條規定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它沒有區分不同的妨礙行為對查明待證事實的不同影響,一律規定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過于武斷,有失公正,也不符合訴訟原理。根據訴訟原理,拒絕提出的后果,只有因為有提出義務的當事人拒絕提出,導致證明對象無法獲得證明時,才可以推定該證據的性質和內容的主張成立,而非該條所言的只要有拒不提出的情形,即可推定該主張成立,如果在有其它證據能夠證明的情形下,還是應當依其它證據證明[36].

事實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前,我國司法實務中,已有過運用舉證妨礙制度原理,通過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對妨礙人課以私法不利后果的判例。在陳梅金等訴三菱公司一案中[37],林某因其乘坐的三菱吉普車的擋風玻璃突然爆破而死亡,林某單位多次要求三菱權司將該玻璃交質檢部門鑒定是否有質量問題,但三菱公司卻將玻璃運回日本,法院認為三菱公司擅自將玻璃運回日本,玻璃是否有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已轉移由三菱公司承擔,“由于玻璃運回日本,后又運回北京,除已無法證明是原物外,亦相當破碎,致使質檢中心無法進行強度試驗和爆破原因分析”,三菱公司舉證不能,理應由其承擔法律責任。雖然這種處理方法,順利解決了由于三菱公司隨意處理物證而致案件爭點無法查明的困境,也符合舉證妨礙的一般原理,但由于我國并沒有承認判例法,而且一般認為,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法院不能夠任意進行分配或倒置,所以這一作法并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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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依法規范理財和為民服務為重點,以提升基礎能力建設為目標,按照因地制宜、節儉實用、方便群眾的原則,改善辦公條件,規范內部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著力打造環境優美,硬件齊全、優質服務的新型鎮財政形象。

二、建設目標

(一)、深化鎮財改革。進一步完善“鎮財鎮用縣監管”改革和“村財村用鎮代管”制度。強化財政監督職能,將所有財政性資金納入鎮財政監管范圍,提高鎮財政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抓好硬件建設。按照統一的建設配置標準,切實加強財政所服務場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公環境,提高服務效能。

(三)健全控管制度。對現有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制定符合新形勢下鎮財政管理要求和內部控制要求的制度和辦法,形成各業務崗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運行體系,使鎮財政內部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

(四)優化服務功能。實現縣鎮“金財”網絡系統上下互通,財務軟件規范統一,內外網分開設置,信息化管理全面推行,應用技能全面提升。

(五)加強隊伍建設。制定干部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切實加強財政所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制定工作人員充實方案,逐步解決工作人員年齡老化問題,增強干部履職能力,推動鎮財管理工作。

三、建設內容

(一)加強硬件建設,改善辦公條件。爭取省市獎補一部分,縣級自籌一部分,多渠道籌集資金,有計劃、分年度組織財政所基礎設施建設。

1、所有財政所實現宿辦分離。要有固定的辦公室、綜合室(會議室)和不低于10平方米的檔案室,設立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的農村財務服務大廳。擬新建的財政所總面積不低于140平方米。對已單獨建設的財政所進行加固改造,統一對設置的辦公室、綜合室(具備會議功能)、農村財務大廳內外布局進行統一形象設計,統一色調格局、統一服務功能,全縣一個模式。已單獨建設,且房屋結構具備條件的改造設立服務大廳,不具備設立條件的,結合黨政機關災后重建,在鎮政府修建時一并建設服務大廳,每年建設6個以上鎮財政所。要美化辦公環境,保持室內外整潔,面貌煥然一新。

2、統一標識。辦公場所懸掛**縣**鎮財政所,有服務大廳的同時掛**縣**鎮農村財務服務大廳牌子,規格和全市保持一致。

3、建立惠民政策宣傳平臺。農村財務服務大廳配置電子觸摸查詢系統,設置惠民政策信息公告和政策宣傳欄。

4、配置專用設備和一般用具。每個所配備計算機不低于5臺、打印機、復印機、裝訂機、數碼照相機各一臺。三年內分期分批予以配置。

5、建成縣鎮之間財政信息暢通的網絡系統,加強系統維護,確保正常運行。每個所做到網絡布線合理、設備安全規范、內外網分設,除業務微機禁止上外網,各鎮間信息共享,互相溝通,各種數據、報表均通過計算機處理和通過網絡傳送,各所逐步使用軟件記賬。

(二)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管理。

1、機構隊伍建設。一是明確鎮財政所由縣財政局和鎮政府共同管理,以縣財政局管理為主。二是有計劃的充實財政所工作人員,不斷改善年齡和知識結構。三是要合理設崗,明確崗位職責,崗位設置按照縣文件執行,人員較多的增設崗位,人員較少的在不違背內部控制前提下兼職。四是進行干部輪崗交流,對現有干部進行合理調配。五是制定干部培訓計劃,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干部培訓,全縣每年至少安排三分之一的鎮財政干部參加縣級以上組織的計算機和業務知識培訓,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市組織的各類培訓。

2、嚴格工作標準。(1)按要求規范操作“鎮財鎮用縣監管”、“會計集中核算”和“村財村用鎮代管”業務;(2)各項惠農補貼資金按政策要求通過“一卡通”及時準確發放,并及時通知到村組;(3)財政專項資金嚴格按政策管理使用,無截留挪用等違規現象;(4)會計帳目清楚,會計核算規范,記賬及時,票據粘貼、裝訂整齊;(5)財務報表和各種數據上報及時規范、準確;(6)鎮村債權債務電子臺帳錄入準確,變動錄入及時;(7)財政財務監督、內部檢查監督制度執行到位。

3、加強制度建設。一是各所健全崗位職責和考核制度,人員分工明確,工作指標細化,責任分明,崗位職責上墻公開,接受監督。二是建立全縣統一的資金管理、內部檢查、現金管理、票據管理、印鑒管理、計算機管理、檔案管理、廉政、考核、獎懲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編制制度匯編,做到人手一冊。三是建立統一的“鎮財鎮用縣監管”、“會計集中核算”、“村財村用鎮代管”工作流程和操作模式。

4、規范干部服務言行。認真落實服務承諾,服務熱情、衣著整潔、語言文明、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強化責任意識,無違規違紀問題。

5、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一是各財政所所長要堅持每季度對各業務崗位檢查一次,做好檢查記錄。二是要加強干部作風、紀律教育和約束,制定相關的考核獎懲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和糾正。三是要重點治理禁而不止,放棄監管等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四是加大對財政所所長的監督力度。開展對財政所所長的專項檢查和履職能力調查,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管理水平。

6、提高專項資金監管水平。縣局要明確財政所資金監管范圍,凡是縣級以上安排的專項資金,委托財政所進行監管的,各相關科室應及時將資金安排信息及監管要求抄送各財政所。縣局要明確各類專項資金的支付條件和拒絕支付并報告的情形,建立相應的處罰制度,對不履行職責和運行不規范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開展項目資金報帳情況檢查,明確報賬的責任主體,加快報賬進度,制定相應措施,徹底解決各類資金報賬不及時的問題。

四、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一)縣局成立鎮財政“兩基”建設領導小組,抽調相關人員,具體負責全縣鎮財政“兩基”建設工作。各財政所和相關科室、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各項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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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1、雪梨削皮,切半,削去梨柄,用水果挖球器挖去梨核;

2、將半個雪梨放入碗中,挖去梨核的部位放入冰糖,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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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凱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論”為基礎,對西方國家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實踐進行了分析比較。

關鍵詞 勞動力市場 政府干預 西方實踐

勞動市場本身與生俱來的缺陷和不足,存在著無法調節和調節失靈問題,從而使政府干預勞動力市場成為必然。

一、政府勞動力市場干預的理論依據――凱恩斯 “有效需求不足理論”

1929~1933年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給西方國家帶來了空前的失業。凱恩斯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從理論上否定了市場價格機制會自動調節經濟實現充分就業均衡的傳統。他認為,失業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自愿失業和摩擦失業以外,還存在“非自愿失業”,社會的就業量水平主要取決于有效需求水平。由于三大心理規律的作用,僅僅依靠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難以使經濟達到充分就業的均衡。這樣,勞動力市場就會發生勞動力供給與勞動力需求的嚴重失衡。為此,凱恩斯提出,必須放棄自由放任的經濟原則,代之以政府干預的主張和政策,通過實施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彌補社會有效需求缺口,提高就業與產出水平,以實現經濟的充分就業均衡。

二、西方國家勞動力市場干預實踐

(一)澳大利亞勞動力市場干預實踐

1.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1)組織公共工程,提供就業崗位。政府舉辦文物修繕、環境保護、社區服務、公共設施維護等項目,安排失業者就業。(2)鼓勵創辦小企業。幫助失業者開辦小企業,提供免費培訓咨詢和相當于1年失業津貼的生活補助。此外,對雇傭長期失業青年和45歲以上失業者的企業,提供沒人1500澳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參加全日培訓的失業者提供培訓補貼。

2.培訓制度。澳大利亞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在職培訓、技能證書培訓和學徒培訓。雇員在職培訓期間,工資和培訓費由企業支付。技能證書培訓的對象是學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為十年制普通學校畢業生提供到技術學院學習的機會;二是技術學院與理工大學合作,相互承認對方課程學分,以使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獲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學徒培訓采取邊在崗跟師學藝,邊在校學習理論知識的方式,為期4年。

3.失業救助與社會救助制度。澳大利亞實行失業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主要是工薪雇員。資金全部由財政負擔。享受條件是:男18~65歲和女18~60歲,正在求職并進行過登記,非個人過失而失業。津貼標準為:單身每周為148~160澳元,有子女的夫妻每周為268澳元。近年來,澳大利亞改革了失業救助制度,進一步嚴格了給付條件,目的是促進失業者積極找工作并盡快再就業。

澳大利亞實施以充分救助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單親、疾病、失業、護理等9項救助計劃。以家庭救助為例,每月救助標準為:單身810澳元,夫妻加一個孩子1710澳元。領取特殊救助津貼的人口約占總人口的17%。社會救助支出約占當年GDP的7%。

(二)德國促進就業、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概況

1.促進就業的政策。(1)把就業作為政府施政的核心政策。德國政府把實現充分就業作為與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和收支平衡并列的四大宏觀經濟社會政策目標。(2)改善東部地區就業狀況。兩德統一以來,政府為穩定和改善東部地區就業形勢,采取了多項政策措施。如,對東部以前的國有企業提供30%~75%的工作補貼,對東部企業雇傭失業者,在36~48個月內,按人數每人每月補貼2100馬克,政府購買公益就業崗位和提供免費職業培訓等。(3)鼓勵創辦小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在小企業開辦最初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并把最高免稅額由2.5萬馬克提高到了3.25馬克。

2.政府幫助失業者再就業的措施。(1)對安置失業者的企業提供補貼。政府為安置東部地區失業者實施了“重新融入社會工程”,在社區建立了由政府補貼的安置性企業400家,安置失業者15.5萬人。政府對雇傭長期失業者的企業也提供補貼,提供標準為受雇者工資80%~90%的雇主補貼,時間最長為3年;對新公司雇傭失業者,補貼受雇傭者工資的50%,期限1年;對安置55歲以上雇員在退休前專為非全日制工作的企業,補貼雇員工資的20%。(2)補貼自營就業。通過提供信息咨詢、低息小額貸款、開展免費培訓等方式幫助失業者自營就業,并在其開業后提供減稅優惠和一定補貼。(3)舉辦改善基礎設施、修繕文物、開展環保綠化等公共就業工程。(4)進行有效的職業技術培訓,促進就業。德國職業培訓的特點色是“雙元制”,將學員在職業學校的理論學習和在企業的實際技能學者密切結合,同時進行,培養艱巨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高素質勞動者,滿足企業需要。

3.失業保險與社會救助。德國1927年建立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是多有雇員。基金來源是雇主與雇員同比例繳費。享受條件為進行失業登記,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在過去三年中至少參加了1年失業保險。失業津貼標準是原工資收入的60%,有子女者為67%。享受津貼期限根據繳費時間和年齡確定,最長為28個月。對領取失業津貼期滿后仍未就業者提供失業救助,給付期限最長為1年。救助標準為原工資的53%,有子女者為57%。德國社會救助的對象是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和沒有其他社會津貼的人員。救助項目包括今本生活需要的食物、住宅、衣物、供熱、醫療等。基本標準為,單身每月624馬克,夫妻每月1127馬克,夫妻加一個孩子每月1545馬克。家庭人口越多津貼越高,如沒有住房,則再增加一定的補助。對因特殊事故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貧困人口,除提供生活必需品外,還提供教育、醫療等特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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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癥監護病房;護理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R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6455(2012)02-0519-01

重癥監護病房是集現代化的儀器設備對重癥患者監護治療的一種先進醫療護理的組織形式。主要作用是當醫務人員憑他的感覺不能覺察或來不及覺察到的,而通過現代化的監護儀器能夠早期及時地發現患者潛在的致命或致殘的危險因素,從而及時處理、糾正或搶救,有效地提高醫療護理質量、減少并發癥、降低病死率。護理風險是指醫院因病人在護理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1]。重癥監護病房是一個高醫療護理風險的場所。病人病情危急且變化快,護士長期處于高度緊張的狀態,隨時面臨醫療糾紛的潛在風險。為了在維護患者權益的同時,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預防杜絕因護理工作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有必要進一步認識護理風險。

1 重癥監護病房護理工作中存在的風險

1.1 護理操作中的風險 大量支持生命的儀器、設備的運用技術操作多,使用過程中的不順利;大型檢查與采取緊急醫療措施誤傷其他臟器或各種侵入性操作導致感染;離開病房外出檢查或轉運途中心跳、呼吸的停止;約束帶固定身體或被動形成的壓瘡;多種藥物應用帶來的副作用;無過錯輸血感染、輸液反應、過敏反應等導致的直接致死或致殘。

1.2 護理工作中的風險

1.2.1非計劃性拔管 病人的監護儀器多,身上的管道多,在給病人做翻身或各種治療時各種管道如氣管插管、胃管、創腔引流管、導尿管、靜脈插管均可能出現意外脫管或者患者自行拔管。在上述管道中,以氣管脫落至體外或自動拔除的風險性最大[2]。氣管導管滑脫后病人出現缺氧煩躁,若再插管可能造成氣道損傷且操作難度加大。

1.2.2 窒息 監護病人病情重,昏迷病人多或腦梗塞致球麻痹,咳痰無力,盡管行氣管插管或氣管切開,若氣道濕化不夠、吸痰不及時、換管不及時、痰痂堵塞、嘔吐物誤吸等均可導致窒息。

1.2.3 儀器設備使用 醫生為病人使用調節好儀器設備后護士更換管道需重新調節某些儀器,護士使用不熟悉出現問題。

1.3 護理管理中的風險

1.3.1護士應急能力不強 中心重癥監護病房的護士需要有扎實的基礎知識、專業理論功底及較多工作經驗的積累,對不同專科的專業護理技能及對危重患者應急處理的能力。如肺性腦病的患者突然出現心律失常,應考慮為顱內壓增高或電解質紊亂的早期癥狀,應及時報告醫生。如高位頸髓損傷的病人出現尿量增多,每小時300ml以上,應及時報告醫生是否有尿崩的可能。

1.3.2 口頭醫囑多 重癥監護病房搶救患者多,醫生常常來不及開書面醫囑;如微量泵注射藥液用完后需按照原醫囑執行,護士自行補充,醫生沒及時開書面醫囑;夜間護士請示值班醫生的臨時口頭醫囑,沒及時開書面醫囑。

1.3.3 院內感染 危重患者全身免疫力低下、侵入性治療的實施、消毒隔離制度不落實或消毒隔離設施不合理等,患者院內感染。

1.3.4 護士配置不足 重癥監護病房夜班頻,加班多。年輕護士多經驗缺乏,病人病情重、變化快,一個護士要同時照顧幾個病人,有時忙于某個重病人,而對另外的病人可能無暇照顧或因病情變化未及時發現而給病人帶來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法律問題。因此,要保證護理質量,合理配置護士十分重要。

1.3.5 醫護記錄不相符 護理記錄書寫與醫療記錄時間和內容出現差異,導致不對應,使病歷所具有的法律作用失效。

2 防范措施

2.1 護理操作中的風險防范

組織落實,完善各種操作規程 對事故的易發點把好關,針對危重患者具有突發性、艱巨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科內成立風險監控小組,制定相應的防范處理措施。對護士常使用的支持生命的儀器、設備的運用技術、侵入性操作、對各種意外情況發生的應急處理進行反復操作培訓,考試考核;使用過程中如有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及時共同現場實物封存送檢。患者離開病房外出檢查或轉運等各個環節應事先評估患者的病情、生命體征,提前通知所到科室及時安排接待。轉運中必需的器械、急救物品備齊備足。電梯等后勤保障應準備到位。防范途中可能發生的管道扭曲、移位等。這些細小的環節稍一疏忽,就有可能引發醫患糾紛,使護士成為責任人。

2.2 護理工作中的風險防范

2.2.1 護患合作,防止非計劃性拔管 對于神志清醒合作的患者應耐心講解各種管道的正常不適反應及使用的必要性,對于煩躁、意識不清楚、的病人進行適當約束,防止亂抓亂拔,必要時遵醫囑使用鎮靜劑。在為病人治療、護理及翻身等操作時,防止管道滑出,操作完畢后要檢查和固定好各導管。

2.2.2 避免窒息 ,及時清除嘔吐物 患者嘔吐時頭偏一側,床邊備好吸引器及用物。氣管插管及氣管切開患者要充分濕化氣道,防止痰液結痂。氣管導管定期更換。定時翻身叩背,使痰液松動易吸出。

2.2.3 定期培訓,熟練使用各種儀器 對護士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熟練掌握危重患者搶救技術,特別是對各種設備儀器的使用,在急需搶救時,能夠以嫻熟的精湛的技術迅速有效地解決病人的疾苦,挽救生命。

2.3 護理管理中的風險防范

2.3.1 提高素質,增強護士應變能力 對護士進行持續的急救護理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對施救工作中的潛在風險的認識;幫助他們養成積累經驗,總結教訓的習慣;培養他們善于思考,樂于總結,用時應變的能力。

2.3.2 嚴格醫囑,正確執行口頭醫囑 護士在執行醫囑時嚴格按制度執行,認真做好三查七對。在搶救病人時執行口頭醫囑,執行口頭醫囑要復述一次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后要督促醫生及時補開醫囑,非搶救時不能執行口頭醫囑。

2.3.3 把好關口,落實消毒隔離制度 防止院內感染須認真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進行護理操作時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盡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防交叉感染。

2.3.4 優化管理,充分發掘人力資源 合理控制人力資源成本,根據職業身份分層次使用護士。如主管護士、高年資護師、低年資護士分清職責,合理搭配,提高人力利用效率。實行兩班制,減少交接班環節,降低由此帶來的護理風險。實行彈性排班制,做到忙而不亂。醫院成立藥品、物資配送中心,由非專業人員下送到臨床科室,減少護士從事非護理工作所占用的時間。聘用文秘或助理護士承擔間接護理項目[3],把護士的時間還給病人。但是應配足護理編制,減少護士的超負荷工作,才能減少護理風險發生的概率[4],確保護理安全。

2.3.5 醫護交流,避免出現記錄不符 醫療護理記錄的時間與內應及時核實,避免醫護記錄沖突。書寫時應做到客面、準確、及時、完整,禁止出現遺漏、涂改現象。容不符比較常見,其主要是因為醫護雙方對患者資料來源的誤差及醫護溝通不及時所造成。對于關鍵性的操作發現、病情突變的時間等重要方面護士同醫生核查一致后再記錄。特別是在病歷歸檔前主任、護士長應做常規審查,發現書寫記錄中存在不一致。

參考文獻:

[1] 李曉惠.臨床護理風險事件分析與對策[J].中華護理雜志,2005,40(5):375-376.

[2] 錢淑清.ICU 病人非計劃性拔管的原因分析與護理防范[J].護理研究,2005,19(3):69-70.

篇9

政府投資項目是政府拉動內需,完成市場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投資房產項目就是其重要部分。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處于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發展時期,還存在許多制度和經驗上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發展中不斷摸索、試驗,逐漸提高房產工程建設的質量。

政府投資業主方工程管理的背景

城市基礎建設是我國城市發展的基本環節,政府投資業主方主要負責對城市基礎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然而我國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還在使用計劃經濟延留下來的傳統管理方式,造成了很多職責混亂,以公謀私等混亂情況,主要為以下幾點:

市場秩序不夠成熟規范,造成了很多施工單位之間的非良性競爭,胡亂掛靠和施工過程中的偷工減料行為等等。這些混亂也直接導致了工程質量的下降,延誤工期,甚至日后的安全事故的發生。

專業水平不足,業主方自身可能不是專門的建筑單位,可能不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力量,所以業主方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聘請相應的技術過硬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工程的技術水平,工程進度、安全系數等,業主方則主要負責協助具體的工程技術企業完成工作,做好對外協調和對內的后勤保障工作。

業主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人事管理。我國政府投資項目沿用之前的傳統管理體制,顯然對于現在及以后的城市基礎建設和政府投資房產項目建設已經不適用,在傳統體制的庇護下,部門中存在大量閑置人員,而有真才實學的工程人員則大量流失,這已經嚴重影響了政府投資房產項目建設的管理,也必將間接影響工程的進度及質量。政府應嚴格按照制度執行,限制傳統主辦方管理的職權范圍,嚴格按照規章要求規劃部門人數及職位方案,具體到每一個職位,每一個工程工作人員,避免再次出現部門臃腫,人浮于事的惡劣情況。此外,由于大量的人才流失,業主方還應在保障人數合理的前提下廣納社會相關人才,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做到部門精簡而專業,精簡工作人員,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國家財產資源白白流失。

成本管理。成本的控制是工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政府投資業主方房產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的一個典型問題,如果工程出現嚴重超支情況,就會直接造成政府的經濟效益,因此在工程管理工作中,需要對資金的使用有一個合理的計算和策劃,這就需要具有專業造價管理知識和經驗的造價專業人才。在傳統的工程管理工作體制中,由于沒有科學的體系結構和專業的人才對資金使用進行策劃和監督,經常出現造價超出預算等情況,不僅浪費了國家財產,也影響了投資的經濟性。要解決這些問題要做到兩點,一是招募專業的造價管理人員,針對工程的類型和規模進行專業詳細的預算和評估,具體到每一個細節的資金使用情況,將總體項目預算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經濟的范圍內;二是主辦方管理部門應該嚴格履行自身的責任,在工程進行中加強監督力度,對具體施工方嚴格要求,避免出現鋪張浪費現象的出現,將資金控制在預算之內,保證國家財產能夠高效率地使用在城市建設上。

自身管理,工程的進行不僅與施工單位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有關,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業主方的管理有關。在具體的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方應為施工單位提供足夠的保障和服務。老話說隔行如隔山,業主方不能在不了解專業知識情況下,不切實際的指揮管理,恰恰相反,業主方應該具備掌握專業知識、具有高度責任心的人才,才能協調好業主方與施工方的關系,從而保證工程的高質量和高效率。

竣工結算與審核

竣工結算是指房產項目建設全部竣工之后,雙方根據施工記錄,變更鑒定,進行合同款項的調整。竣工結算與造價相對比,可以來確定造價是否合理,是否有超支預算的情況,這一過程十分繁瑣,工作人員必須要用嚴謹負責的態度仔細核算,絕對不能偷懶和放松。此外,在審核過程中的三級復核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具有工作量大,技術性高、工作范圍廣等特點,非常容易出現計算失誤等情況,因此,相關單位應組織人員不厭其煩的多次審核、復核,做好竣工結算的工作。

篇10

一、組織領導

為切實解決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管、財政、地稅、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職能部門組成的市解決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問題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研究和協調處理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下設市解決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問題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下稱辦證辦公室,刻制專用章),負責召集各職能部門共同研究解決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建立疑難案件會審機制,并統一對外開展工作。

二、工作對象及范圍

解決我市市轄10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對象及范圍:

(一)房改購房人合法購買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購房協議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辦理房改備案手續并已繳清房改購房款的;

(二)商品房預購人合法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預售合同已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已繳清商品房購房款的;

(三)*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實施前購買的房屋,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購房人已繳清購房款的;

(四)被拆遷人合法取得的拆遷補償回遷房,其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五)國有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因生產、居住需要在單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產、辦公、業務用房和職工宿舍等;

(六)其他經領導小組會審研究認為權屬來源合法,可以依法辦理房地產登記的房屋。

三、房地產登記發證程序

屬于上述范圍的房屋,房地產登記發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房地產權登記,應當依法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并提交相關資料:

1.房改購房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經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房改備案的公有住房購房協議、繳清房改購房款的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證明、房屋測量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2.商品房預購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依法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繳清商品房購房款的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證明、房屋測量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實施前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購房人已繳清購房款的合法購買房屋,購房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繳清購房款的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證明、房屋測量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4.被拆遷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證明、房屋測量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5.國有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應提交用地、報建資料、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證明、房屋測量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6.上述房改購房人、商品房預購人、購房人和被拆遷人可以共同委托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個人,集體申請房地產權登記。集體申請房地產權登記的,應統一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和委托關系證明文件。

7.房改購房人、商品房預購人、購房人、被拆遷人和國有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申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還應提交申請登記房屋所屬建設項目原報建批準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復印原報建批準文件并經城市規劃部門蓋章確認。

8.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后報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外,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因建設單位已被注銷無法申請規劃驗收的,上述房改購房人、商品房預購人、購房人和被拆遷人可以共同委托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個人,集體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并依有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和委托關系證明文件。

(二)審查登記發證。

屬于上述范圍房屋的登記發證,市國土房管局根據下列原則辦理:

1.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國土房管局可以將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合并辦理,直接核發房地產證:

(1)權屬來源清晰;

(2)界址明確;

(3)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用地、報建等文件批準建設范圍內。

2.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房管局不予登記:

(1)權屬有糾紛;

(2)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產權;

(3)申請登記的使用功能與城市規劃部門原批準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臨時建筑;

(5)建筑物違法建設部分;

(6)其它依法不能登記的情形。

3.涉及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先到土地監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接受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處理。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核發房地產證。

因建設工程存在違法建設而未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若違法建設項目規模微小,對城市規劃影響輕微,可先行對不存在違法建設的建筑部分分期規劃驗收,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后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單位繳納土地出讓金、配套設施建設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稅費的情況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辦理分離,建設單位欠繳的上述稅費由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追繳。市國土房管局應及時在網上公布受理的房地產登記申請,并將有關信息函告相關部門。

4.商品房出售后,因買賣雙方當事人未辦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售房人又將房屋二次出售或進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后,再辦理產權登記,核發房地產證。

5.國有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在原單位自有歷史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雖用地、規劃手續不完善,但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安全,不影響鄰里通風、采光、通行,不占用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經辦證辦公室召集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管、財政、地稅、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職能部門會審,合格的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核發房地產證。

6.房地產測繪部門測繪上述房屋時,測繪成果資料應與房地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并對建筑物整體和房改購房人、商品房預購人、購房人及被拆遷人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分別出具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和分戶圖,同時在圖中清晰標注建筑物符合規劃報建部分。

四、房地產登記稅費問題的處理和追繳

房改購房人、商品房預購人、購房人和被拆遷人按國家、省、市規定和標準向征收部門繳納自身應繳的房地產登記有關稅費后,方能取得房地產證。建設單位拖欠稅費的,不得為其自有物業辦理房地產證及權屬證明,但不影響房改購房人、商品房預購人、購房人或被拆遷人辦理房地產證。

對拖欠稅費的建設單位,有關征收部門應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繳;逾期不繳納的,有關征收部門應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五、行政效能監察

在解決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問題工作中,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切實做好工作,有效解決問題。市監察局及各有關職能部門的監察機構應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加強效能監察,確保我市歷史遺留的辦理房地產證的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