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

時間:2023-12-20 1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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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篇1

“據我們的一項在線抽樣調查顯示,高達87%的受訪者不知道社保和商業保險區別和功能,更有90%的受訪者不清楚國家相關保險政策。”第三方保險平臺大家保網()的CEO方玉書表示,而這一現象也讓商業保險成為了理財師們必備的武器之一。

商業保險進入快速增長期

相對于社會保險而言,商業保險又稱金融保險,和社保作為個人生活基礎保障不同,商業保險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為根本出發點。據方玉書介紹,我國商業保險經歷人世后的十年黃金發展期后,開始被經濟高速增長、社會及人口老齡化等各種力量裹挾著,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已越來越重。

“從交強險制度實施到房地產投資解禁、從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到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從養老社區投資到新農合建設、從大病醫保靠政府到惠及10億人的大病保險再報50%由商業保險承保,走向民眾的商業保險,其龐大的市場前景和國民的剛性需求,足以撐起下一個保險業的黃金30年。”方玉書說,“一個新增有消費能力的市場,外加一個居民消費習慣正在悄然改變的市場,為商業保險的后30年發展提供了強勁的動力。”

方玉書表示,國際經驗顯示,當一個國家和地區人均GDP進入到3000美元及以上時期,商業保險需求會進入一個轉折,即后黃金發展期。我國保險業積累第一個1萬億資產耗時24年,積累第二個1萬億資產僅用了3年。2012年1月至4月,我國保險業共實現保費收入5922.07億元,保險業總資產已達6.33萬億元之巨。

援引國家統計局8月公布的數據,201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35083元,按平均匯率折算,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由2002年的1135美元上升至2011年的5432美元。

“這意味著我國的消費結構仍處于一個可升級的區間,加之作為消費主體的25至49周歲人口比重由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的32%上升到近期的45%,以青年為主體的年齡結構決定了我國進入商業保險消費快速增長期。”方玉書說,“從大家保網的訪客數據看,這一年齡結構變化所折射出來的商業保險消費占比尤為明顯,25至40周歲的青年族群構成了大家保網站商業保險的主流消費群體,此外男性訪客占據了60%,而在職業分布方面,教育、金融、IT等行業人士較為密集。”

保障理財復合功能產品受歡迎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我國消費者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中現金的比例已由2002年的84%降低到68%,而股票、基金、銀行理財產品及商業保險則由原來的16%上升至32%。2008年至2012年間,中國約有5000萬個家庭年收入突破1 0000美元大關,從而加入中國日益擴大的中產階級,這也將直接產生1億至1.5億個能初次購買商業險的新客戶。

以商業保險中的養老險種為例,目前可分為傳統型和新型投資型兩種。傳統型養老險的產品利率一般固定在2%~2.4%,對于保險金的領取時間、領取金額均可事先商定;在新型養老險中,既有1.5%~2%的保底利率,又有不確定分紅收益的分紅險是大熱門。

篇2

關鍵詞:“交強險”;商業保險;保險條款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7―0076―03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頒布以后,對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相關問題在理解上和實施中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因此,如何正確理解《保險法》、《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如何正確認識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險公司現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如何正確適用《交通安全法》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對妥善解決保險糾紛,依法公平維護保險關系各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等,都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筆者認為,“交強險”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難免有不周全之處,在過渡時期交通事故的責任分擔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下稱“商業三者險”)如何協調處理的問題都值得思考。因此,至少以下三方面問題應該首先得到關注。

問題一:比較“商業三者險”與“交強險”的不同,明確指出僅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過渡時期無須承擔“交強險”的賠付責任,仍按照保險當事人在“商業險”中約定理賠保險事故而導致的第三者所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問題二:確認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和“交強險”的行為不屬于重復保險,承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各自按照理賠程序進行。

問題三:對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與保險賠償責任的確定問題進行研究。

筆者將在本文中圍繞上述問題,根據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逐一進行分析,其形成的觀點對司法實踐存在一定的指導價值。

一、在過渡時期是否能將“商業三者險”等同于“交強險”看待的問題

“商業三者險”的定義在保險條款中一般表述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交強險在《交強險條例》中的定義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一)就目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與《交強險條例》的規定的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兩險種在以下幾方面有明顯的不同:

1.保險性質不同:“商業三者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交強險”則是具社會保險特征的商業保險。

2.險種保障對象的立足點不同:“商業三者險”是為保障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交強險”則立足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及時、合理地補償其遭受的損失。

3.合同成立的依據不同:“商業三者險”是由保險合同雙方自愿協商一致而成立;“交強險”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強制投保、強制承保而使合同成立的。前者的投保人對于是否投保、選擇哪家保險公司投保有自主決定權,保險公司對于是否承保也具有自主決定權;后者基于法定強制,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基本喪失了自主決定權。

4.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商業三者險”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將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訴訟或仲裁的費用包括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交強險”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將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訴訟或仲裁的費用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

5.索賠方式不同:“商業三者險”在出險后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交強險”在出險后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須先行在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賠付。

6.歸責原則不同:“商業三者險”采取“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交強險”采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7.保險公司的經營原則不同:“商業三者險”的經營是以營利為原則;“交強險”的經營總體上則以“不贏不虧”為原則。

8.保險期限的確定方式不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限由合同雙方約定;“交強險”的保險期限屬法定,不能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9.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追償權不同:“商業三者險”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基本上沒有追償權;“交強險”中保險人因為須依法無條件地先行向受害人賠付,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追償權有法規依據。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目前各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的“商業三者險”不能等同于“交強險”,即使是在過渡時期。

(二)僅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無須按交強險或《道交法》第76條的規定承擔賠付責任。

《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到:“為積極落實《道交法》精神,實現《道交法》實施后與《條例》出臺前各項改革工作的順利銜接,5月1日起,采用保險公司現有的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交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因此,“商業三者險”在《道交法》實施后就是應當等同于“強制三者險”,保險公司應按“強制三者險”承擔責任。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對于保監會的文件的錯誤解讀,主要理由是:

1.“商業三者險”是根據《保險法》和《合同法》所規定的“自愿原則”成立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要合同雙方沒有自愿協商變更原合同的約定,除非合同條款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的規定,否則保險合同的約定仍為有效約定。由于“商業三者險”條款的約定與“交強險”的規定不同是因為它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不屬于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的規定的情況,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能要求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另一不同的保險品種(例如“交強險”)的理賠原則或理賠方式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2.在“目前實行的商業三責險是根

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商業三者險”與“交強險”的權利義務內容是不同的,二者不可同日而語。

二、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處理程序問題

(一)同時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理賠程序。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首先根據“交強險”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由被保險人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然后被保險人可以就其自行承擔的賠償根據“商業三者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

1.“交強險”的賠償程序有《道交法》第76條、《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是完成法定的義務。

2.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履行賠償義務后,若未能完全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則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人賠償。

3.如果被保險人在“交強險”之外還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則其可就自己支付的賠款按“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受害人不能以被保險人未向其支付賠款而直接向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索賠。其主要的法理在于:

(1)受害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于兩個法律關系所需查清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等均存在重大區別,且保險合同一般有約定合同管轄(例如仲裁),因此,交通事故侵權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一般不宜合并處理。

(2)就商業保險合同而言,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保險人僅對與之有合同關系的被保險人承擔合同義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對保險人提出索賠缺乏合同依據。

(3)商業保險合同是立足于補償被保險人因為責任保險承擔的損失,如被保險人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即沒有損失可言,保險人也不必給予支付保險賠償金。因此,只有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保險人才需要根據商業三者險合同支付保險賠償金。

(二)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屬于重復保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1條第3款之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有人認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存在相同之處,如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上述兩項險種,則屬于重復保險行為,兩家保險公司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筆者不能認同這種觀點,主要理由是:

1.“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屬兩個不同的險種,其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并不完全相同,故同時投保兩險種不屬于重復保險。

2.根據《保險法》第41條第2款之規定,重復保險的一個重要考量標準是保險金額總和是否超過保險價值,如低于保險價值,則無重復保險可言。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相當于法條中的保險金額,損失賠償責任相當于法條中的保險價值。“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決定了其不能承擔被保險人的全部責任風險,則對于超過“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的風險實際上并沒有投保,此時,被保險人就超過賠償責任限額的部分的風險單獨投保并不屬于重復保險。

因此,分別承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并不是按《保險法》關于重復保險的按比例分擔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相關的理賠程序也是與上述第(一)點所述的程序相同。

(三)“商業三者險”是“交強險”的補充保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

在投保了“交強險”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通過“交強險”這一法定保險獲得賠償后,無疑降低了機動車方的損失賠償責任。例如,機動車方根據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承擔50%的責任,其對應的損失賠償額為拾萬元,通過交強險的理賠受害人獲得陸萬元,則余下的肆萬元屬于機動車方應自行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方通過投保“商業三者險”,則該肆萬元賠款支付后可向保險公司索賠。同一案例,如果機動車方僅投保“商業三者險”而沒有投保“交強險”,則機動車方應向受害人支付拾萬元的賠款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拾萬元。由此可見,“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完全取決于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的賠償額,故在“商業三者險”和“交強險”并存的案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與保險賠償責任的確定問題

1.根據《道交法》第7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交通事故在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的事故原因與責任較容易確定,學理上的通說是按“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確定各方的責任和分擔損失。因此,對于此類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可以先按“交強險”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其中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責任適用不同的賠償限額,“交強險”不足賠償的部分如屬于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承擔,被保險人如果有投保“商業三者險”,可以就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認定與分擔損失的比例是一致的并沒有爭議。

2.根據《道交法》第76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交通事故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原因與責任就較難確定,學理上的通說是按“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推定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但是,在實踐中,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認定與損失賠償責任的確定是分開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認定由交警部門作出,交警部門一般仍然按照事故的原因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于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來認定責,因此,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書都顯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也有過錯并按過錯程度與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事故責任,而損失賠償如果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認定來確定,往往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方不服,他們會提出按《道交法》第76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對于類似的糾紛的處理,筆者認為,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方的損失應分為兩個部分處理:

其一,只要機動車方被證明有責任,無論責任大小,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均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向受害人支付賠款。

其二,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根據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認定來確定機動車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除非有證據證明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認定是錯誤的,否則,不應否定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損失賠償責任比例按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來確定。

篇3

關鍵詞:農業保險;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247.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c)-0017-02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史與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農業保險作為一種主要的風險管理形式,伴隨著農村經濟改革和農業市場化的進程。我國農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以來,一度得到較快發展。1992年達到歷史最高點8.17億元。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業務則迅速萎縮。2005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7.29億元,初步扭轉了農業保險逐步萎縮的局面。至2006年底,全國39家財險公司中僅中國人保等六家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2007年國家財政首次大規模補貼農業保險,雖然所涉及的地域和農作物范圍有限,但卻在我國農業保險史上完成了一個歷史性跨越,我國農業保險跨出了實質性一步。但是,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依然滯后于農業的發展,特別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進程相對緩慢、體系建立也不完善,目前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二、當前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農民收入水平低,保險意識淡薄。眾所周知,農業保險直接面對的是廣大的農民,農民是農業保險市場需求的主體。但是,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緩慢、農民收入水平低,限制了保險投入。保險是一種消費型商品,但不是生活必需品。只有在滿足了衣食住行等最基礎消費之后,人們才有可能將剩余的錢投入保險。低收入水平決定了絕大多數農民還不具備購買保險的能力。另外農村文化教育水平相對落后、農業保險宣傳力度不夠,落后的傳統觀念制約了保險在農村的發展。(二)農業保險產品供需不平衡。目前多數保險公司都將較大的自然災害列為除外責任。原因在于,農業自然災害風險并不是理想的可保風險,保險公司為了避免出現“農險越做越虧”的局面,只好放棄一些險種。因為高風險、高賠付率,讓開展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無利可圖,形同雞肋,即使保險公司使出渾身解數,仍然不能得到良性的發展。我們應該看到,農業險與商業險在經營目標上的沖突。如果農險按照商業化運作,同時承受自然與市場“雙重風險”,就當以高保費彌補分散其存在的風險,但我國農業險保戶的交納保費能力低。保費高了保戶承受不起,低了保險公司后續經營無力維持。正是這一對矛盾長期制約著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三)區域結構。我國幅員遼闊,自然環境復雜多樣,而且呈明顯的地帶性與非地帶性地域差異,自北至南依次出現寒溫帶、溫帶、暖溫帶、亞熱帶、熱帶、赤道帶等6個氣候帶,決定了農業風險區域性強,表現出不同區域間農業保險的險別、標的種類、風險事故的種類及周期、頻率、強度差異,這造成農業保險單位經營區劃、費率的厘定與區分復雜,投入資金與技術的成本十分昂貴。(四)農業保險賠付率高、承保率低。由于農業生產尤其是種植業和養殖業“靠天吃飯”的高風險和不可預測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風險大、賠付率高,而若想有利可圖,則必須提高保費,這又往往會超過農民的承受范圍,加上農戶的保險意識不強及保險產品價格和農民收入之間的落差,導致“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的尷尬局面。據有關專家統計,我國自然災害的平均損失率:糧食為6.5%、經濟作物為6%、大牲畜為10%,如果按照這樣的損失率來收取保費的話。無疑費率之高是令人難以承受的。更何況我國農民的收入水平總體來說還比較低,投保積極性自然缺乏。(五)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農業保險基金管理分散。由于保險公司將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捆在一起經營,從保險基金的使用上看,農業保險基金被作為財產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使用,并沒有專款專用。從經營核算上來看,往往是用其它財產險的盈利來彌補農業險的虧損,缺少獨立的農業保險基金的核算辦法。這種基金分散式的管理,使農業風險分散不出去,導致保險基金無法積累,無法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農業保險萎縮不前困局的成因

(一)保險行業商業化程度不斷加深,但保險公司承保熱情減退。1995年以來,我國不斷加深了市場化程度,各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化轉變,國家不再對它們進行補貼,對農業保險也實現商業化運作。以追逐利潤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并不情愿從事風險重重的農業保險行業,因而使得農業保險產品不全,進度更新更加緩慢,農業保險業務日益萎縮。1993年,我國農業保險費收入達8.29億元,占當年財產保險費收入的3.58%;1997年,農業保險費收入為15.4億元,占當年財產保險費的1.14%;這個比值比1993年下降2.17個百分點;2005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6.5億元,占財產保險費收入的比重僅僅為0.13%,比1997年又下降了1.01個百分點。這說明我國農業保險出現整體萎縮,對保險熱情開始漸變。(二)由于雙方掌握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了政府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成本太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目的是贏利。而農業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其市場贏利空間不同。市場信息的誘導作用就是引領農業資源從低贏利領域退出,進入高贏利領域,使不同領域的市場贏利水平趨于均衡。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作用和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的特點,導致政府必須在農業經濟中有所作為。由于農業保險具有社會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點,導致了農業保險的高虧損、低效益和高風險以及潛在的道德風險。與其他行業一樣,保險業的發展也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而不可能像計劃經濟時代一樣享受政府免費的“行政午餐”。

四、加快農險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增強農民風險意識,轉變農民保險觀念。由于受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傳統觀念影響,我國農民的風險意識還很淡薄,對風險的發生存在著僥幸心理。即使意識到風險的存在,也只依賴政府的救濟,而不知道農業保險是一種重要的風險損失補償方式。農民的保險觀念不轉變,則風險的威脅就很難轉化為明確的保險需要。可以通過公益廣告、舉辦知識講座等形式向廣大農民宣傳在當前形勢下參加農業保險的迫切性,讓農民了解更多有關農業保險的知識。(二)區域經濟統籌規劃。由于自然、地理、歷史、制度上的原因,我國各地區在要素資源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每個地區之間的資源結構也各有利弊。因此,針對各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產業結構上的不同,農業保險在各地方政府的實施情況也應有相應的不同政策。比如可以根據地方經濟的發達程度,制定不同的保險費率。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由財政給予保險公司費率上的補貼。西部地區地處內陸,年降雨量少于沿海地區,因此可能的灌溉成本將高于沿海地區,那么對灌溉成本的保險補貼比率應適當提高。各試點省份也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試點農作物的品種、保險責任的范圍,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費補貼比例。中央根據區域的不同結構,調整對各不同保險品種的補貼。(三)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由于農業的高風險性,世界各國都很重視農業保險的發展,盡管其發展模式存在差異,但普遍對農業保險采用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險。對一些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大宗農作物,多是采用強制性保險。像日本等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費的補貼率高達70%。借鑒國際經驗,和一般的商業保險有所區別,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四)建立健全我國農業保險相關法規,建立多層次的農業再保險體系。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是一部商業保險法,而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用現行的《保險法》指導農業保險會存在許多不足,農業保險中的許多領域都存在著法律上的不完善。因此,急切需要國家立法部門盡快制定和頒布《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農業再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農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風險,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過大,威脅到保險人自身的經營穩定時,保險人可以利用再保險方式,將風險在保險人之間分散、轉移。在我國農業風險頻繁發生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就顯得更為重要。國家可利用再保險體系支持農業保險,以財政收入補貼農業保險的費用和經營虧損。再保險體系的建立,可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引導經營重點、費率厘定,增加手續費收入,增強經營主體的內控制度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五)以鄉鎮一級為基本的組織單位,在縣級建立農業保險合作聯社,在省級設立總社。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一般農戶的主要活動范圍和信息區域主要在本鄉鎮,因此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農業保險合作社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可以實現最低。在各村可以設立非獨立的合作小組,具體展業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員代表辦理,損失評估和理賠也要讓社員充分介入。

由于我國各地農村差別較大,厘定保費的自可以考慮放到縣級聯社,省級總社可以提供指導性意見。損失的評估等工作具有一定的技術性,縣級聯社可以為基層人員提供培訓和指導。基層合作社自留的保險費收入也可以委托聯社進行投資。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

陜西省;農業保險;存在問題;對策

在陜西地區農業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三個要素都處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脅之中,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有利于穩定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收入,對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推動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農業保險存在的意義及其職能

1、農業保險存在的意義

農業保險是指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如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市場風險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相應賠償的一種保險。農業科技、農業投入、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發展,特別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我國農業保險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現代農業承受著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的威脅,這些風險的存在和發生,嚴重影響著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陜西省農業經濟現實存在“弱質”狀況,加之超小規模的農戶分散經營,造成了農業風險機制的脆弱性,農民的收益和農業經濟處于極度不確定性狀態,客觀需要創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分攤經濟損失的風險管理機制,現代農業保險恰好提供了這樣一種避險工具。農業保險有利于減輕農業災害損失,穩定種植業和養殖業等產品供應,有利于建設良好的農業生產機制,也有利于促進農村金融業的快速發展。

2、農業保險的職能

農業保險是規避農業生產風險的有效工具,能夠對災害損失進行經濟補償。首先,農業保險是農業生產規避風險一種有效工具。農業保險具有補償農業經濟損失、保障農業持續發展的職能,農業是弱質產業,受自然條件影響大,每年都要受到水旱、冰雹、泥石流、山洪、病蟲害、瘟疫等襲擾,嚴重影響農業的豐收和農民的生活。農業保險則通過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農民,以合理計算分擔金(保費)的形式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長、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是農業生產規避風險、補償災害損失的有效工具,也是支持保護農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次,農業保險具有補償災害損失的職能。在現代農業中,農業保險發揮如下的經濟補償職能:一是有利于建立農村災害保障體系,使農業生產在遭受自然災害后能迅速恢復再生產,保障農業的持續穩定增長;二是通過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可以提高處置災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使真正需要救濟的農民享受到農業補貼政策的優惠。三是農業保險通過專業的防災防損機制,發揮風險管理優勢,為巨災風險的可預測、可衡量、可管理提供經驗、技術和人力上的支持。

二、陜西省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

據陜西省保監局公布的資料顯示:2010年陜西省農險保費收入6 021.79萬元,僅占財產保險總保費的0.7%。從承保面指標來看,2010年陜西省政策性繁育母豬承保18.27萬頭,占存欄數的21%;政策性奶牛承保4.88萬頭,占存欄數的11%;政策性蘋果承保31.7萬畝,覆蓋率為3.7%;“銀保富”設施蔬菜承保1.07萬畝,覆蓋率為2.4%。2011年陜西省新增了小麥、玉米、馬鈴薯等新的試點險種,但試點面積不到總量的十分之一。截止2011年9月末,累計承保小麥140萬畝,覆蓋率為8%;累計承保玉米161萬畝、覆蓋率為9%。部分陜西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還未開展,花椒、烤煙、核桃等保險僅在部分市縣進行承保。由此可見,陜西省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比較單一,與當前農村產業發展和農民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農業保險來分散風險,補償經濟損失,保護和促進農業發展。然而,目前陜西地區農業保險呈現的狀況是:一方面農民面臨的風險增大(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但是農民收入水平低,手中持有的貨幣不足支付保費;另一方面,面對需求潛力巨大的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不愿提供農民真正需要的保險產品。

當前陜西省農業保險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業發展困難。在上世紀80年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展了麥場險、種植、養殖等多個險種。在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工作的重視和推動下,農業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先后開辦了麥場火災、烤煙種植、地膜玉米、森林再造成本火災、奶牛、生豬、養雞等十幾個農業險種,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是,由于農業險潛在風險很大,且涉及千家萬戶,承保、理賠均存在很大的難度。長期以來,陜西省農業保險經營大都處于嚴重虧損狀態,各大保險公司紛紛縮減了農業保險業務,加上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大背景下,部分縣市取消了農業保險的政府組織,致使陜西省農業保險業務規模逐年萎縮。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是保險公司退出的主要原因。農業險陷入到“大做大賠,小做小賠,不做不賠”的尷尬境地。同時,目前很多農業保險險種的設計,大都沿用過去的老條款,缺乏新的內容,條款滯后,保障面窄,保險責任簡單,無法對產業結構調整后的農業提供有效的風險保障。此外,農業險的保費設計不合理,也影響了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積極性,不利于業務的開展。近年來,陜西農業巨災危機事件也在不斷增多,這些巨災事件在短時間內急速爆發,影響區域廣,涉及人員眾多,財產損失巨大,嚴重破壞本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對地區的社會穩定構成了嚴重威脅。例如,2003年8月,渭河流域發生了20年一遇的特大洪災,給渭南地區的華縣、華陰、潼關和大荔等縣鄉的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據統計,2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淹,102萬畝農田成災,100個村莊的19萬間房屋倒塌,43萬頭(只)畜禽溺死。

三、陜西省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的保險意識薄弱

在陜西省內的大部分地區,農民還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認為參不參加農業保險無所謂,甚至在設有農業保險公司的地區,仍有一些農民沒有保險意識,在他們看來,購買農業保險根本就沒有必要。在農業保險還沒有涉足的地區這種狀況更為突出。即使是在一些以農業為基本生存條件的地方,也是只有當災難事故發生并遭受巨額損失后,一些農戶才意識到保險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識阻礙著陜西地區農業保險的整體發展。

2、逆選擇問題在農業保險中普遍存在

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間,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發生是普遍存在的,這種情況在農業保險中尤其突出。隨著農戶風險意識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農業險,但由于農戶文化素質普遍較低,道德誠信的意識水平不夠高,因此保險公司時常被農戶的道德風險所困擾,同時逆向選擇問題也令他們頭疼。由于農民的保險意識不是很強,而且農業險也非強制險,所以投保的覆蓋率就不可能達到100%,這樣就很容易發生逆選擇的問題。農業養殖險比種植險的逆選擇風險更大,導致農險理賠的難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險種高出許多,因此在實際中造成保險公司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的情況發生。

3、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不足

當前在陜西省內開展財產險業務的23家保險公司中,但僅有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陽光農業等開展了農業保險業務,且大多數沒有把旱災列入保險責任范圍,由于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伴生性強和覆蓋面廣,且具有風險高、補償低、需求高、供給低、保費低、賠付率高等特征,從事農業保險贏利能力差、易虧損,故多數保險公司都不太愿意過多涉足農業保險,造成了農村保險業務相對萎縮。

4、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缺失

農業的產業特點決定了其受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影響較大,因此,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較高,特別是遇到特大自然災害后,農業保險的理賠金額很大。而陜西省目前還未真正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和農業風險基金,造成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缺乏。在巨大災害面前,風險職能只能由農民和承保的保險公司共擔。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建設的缺失,導致農業保險發展緩慢。

5、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三難”問題

業務發展難、費率厘定難、定損理賠難是農業保險業務開展中的三項難題。農業保險業務收費低,宣傳困難大,工作成本高,提取手續費少,影響業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如保費的收繳,因農業保險涉及面廣,保險公司網點有限,交通又不便利,若挨家挨戶去收取保費費時、費力,業務成本較高。其次,由于缺乏長期的農作物損失的可靠數據,費率厘定存在困難。此外,農業保險承保的對象十分復雜,大多規模不大,技術含量不高,并且潛在難以避免的道德風險,理賠難度相當大。

四、陜西省發展農業保險的對策思考

1、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政策引導

目前,保險公司涉足農村領域較少,經濟落后的偏遠地區農民對保險知識了解甚微,甚至一些農民根本不知道保險為何物,主要是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和宣傳方式不合理造成的。針對此狀況,在農村設立宣傳陣地,營造保險氛圍。一是保險公司可以與鄉鎮聯系,在鄉、鎮、村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段,由保險公司投入建立宣傳櫥窗、版報等,定點不定期或定期宣傳保險業務知識,把保險常識和最新的保險信息潛移默化傳輸給廣大農民。二是在有條件的縣、鄉鎮,保險公司可以與政府部門定期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保險,使農民逐步增進對保險知識的了解,提高農民參保意識。三是加強對養殖大戶、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的宣傳力度,鼓勵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積極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合作體系,促進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快轉移風險,保障經營效益。同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財政補貼政策,通過機制設計誘導農戶參與保險,如果符合投保條件的農戶不按規定投保,則失去相匹配的農業優惠政策扶持。

2、推廣“以險養險”的經營模式

雖然農業險是公認的風險大、贏利小的高難度業務,但除農業險外的其他險種的經營利潤空間還很大。所以,對于專業性的農險公司,推廣實施“以險養險”的經營模式,通過一些有效益險種的贏利經營,可彌補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而對于一般的壽險財險公司,更是可通過其它各種險種的開發和銷售來貼補農險。另外,對于農險基金,也可參照其他保險基金的運用方式,在國家的政策規定范圍內加以有效投資,所得利潤可作為農業保險基金用于農業險的賠付。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財政扶持和相關政策法規的推動,否則,無法真正發揮其經濟補償職能。對于陜西省來講,農業保險應采取“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模式,將農業風險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兩大類別,商業保險公司無力承擔的“農業巨災險”一般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的形式負擔,商業保險公司可獨立運作的“一般農業風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

3、逐步將農業保險與農業信貸相結合

探索將農戶參加保險作為獲得信貸的基本條件之一,由保險公司、農戶和銀行共同承擔風險。農戶在獲得信貸支持后投入生產,如果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歸還一定額度的貸款。這樣可以使農民逐步走出農業貸款難的困境,減少銀行支農貸款的信貸風險。在這種“特殊”的農業保險貸款擔保體系中,保險公司利用其信譽、實力基礎和風險分析機制解除銀行對農民信貸風險的擔憂,同時也使農戶的經營行為得到更有效的指導,這有利于改善農村的信用環境。在農業保險發展得比較好的地區,可對農業保險的投保人提供貸款擔保或對向投保者提供低息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利息補貼,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將參加保險作為貸款發放的條件之一;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出現流動性資金不足時,允許其申請一定額度的無息或低息貸款;鼓勵農業保險公司利用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銷售保險產品。

4、加大政府經濟扶持力度

第一,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保費補貼,刺激農戶的保險需求。農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種植養殖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發展導向區別對待。 第二,對承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給予稅收優惠,并根據其承保的業務提供費用補貼;每年進行財政預算,對巨災保險專業公司的經營費用、基金赤字進行差額補貼;提供再保險支持。第三,建立農業保險發展基金,用以支付農業保險的各項補貼。

5、轉變農業保險產品經營策略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時,要根據農村城市化、農業產業化進程中所面臨的風險保障需求以及農民的支付能力,來提供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對于傳統種植、養殖業的需要,適時開辦需求較為集中的險種,如棉花種植保險、煙草種植保險、收獲期農作物火災和水災保險、漁業保險和大牲畜保險等,為廣大農民提供農業災害保障。對于重點領域的農業保險,例如,高新種植業和高科技養殖業,這些產業具有高成本高收益特點,應加強農業保險的技術含量,對于農民房屋、機械、家禽等財產保險實行“以險養險”的政策。

6、擴大政策性保險范圍,加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力度

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財政對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探索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鼓勵龍頭企業、中介組織幫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及時兌現。“高成本、高風險、高賠付”,正是這三高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點,而商業保險公司恰恰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自然不愿積極去開展這樣的業務。所以在管理模式上可考慮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或實行兩類業務分賬核算、分別考核的辦法,這樣做其優勢在于既可以與商業性保險業務分開,又可以利用現有資源,節約成本,開拓市場。

7、設立農業巨災補償基金

巨災風險一直是農業保險必須面對的艱巨挑戰。為使保險業務能夠在農村得以順利開展,應將農業的一般風險和巨災風險區分開,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法。對農業巨災風險業務采取強制保險,可以通過農業巨災財政出資或通過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建立省級巨災保險專業公司,承擔大災巨損的經濟補償,并向農業再保險公司辦理分保。巨災保險能夠對受災的農戶直接給予及時、快速、足額的賠付,轉變目前巨災損失補償過分依賴政府財政的局面,并且通過專業的防災防損機制,為農業的巨災預測、衡量和管理提供經驗、技術和人力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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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五種不同的制度模式

目前,大約有40多個國家推行農業保險,根據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歷史、特點、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主要形成了五種制度模式: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前蘇聯模式(政府壟斷經營模式),西歐模式(民辦公助模式),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

美國、加拿大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主導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

日本模式,一是政策性強,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乎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水稻、早稻、小麥、大麥)和飼養動物(牛、馬、豬、蠶)實行法定保險,其他作物和飼養動物實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是民間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鎮、村農業共濟組合和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后者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險業務。

前蘇聯模式目前已逐漸消失,其特點是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對全國農業保險實行壟斷性經營。

西歐模式的特點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政府一般不經營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分相互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一般只經營雹災、火災和其他特定災害保險。

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中,大多數國家的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且保險責任范圍較為狹窄;參加農業保險都是強制的(孟加拉國除外),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只是建立這種聯系的方式有區別。

綜觀以上模式,許多國家采用了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方法,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經濟上的優惠以及行政上的保護。其中,大多數國家通過財政手段對農業保險給予必要的支持,從而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各國支持農業保險的財政政策

各國支持農業保險的財政政策主要有:低費率高補貼政策,政府分保、承擔部分費用支出、超額補償,稅收優惠等。

各國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使農民能夠買得起保險,往往由政府對農民支付高額的保費補貼。同時,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相關的業務費用補貼,從而減少其經營方面的損失,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農作物保險費率補貼比例在50%―80%之間,因不同作物而各異,比例按費率的高低遞增。

為了使財政補貼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有的國家還建立了專門的基金。如法國政府根據《農業災害法》的規定,建立了國家農業災害保證基金,對農業災害進行補償并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基金一部分來源于農業保險稅收,另一部分來自國家財政預算。

一些國家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經營者的積極性,采取稅收優惠的措施予以支持。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一切稅賦。法國對所有農業保險部門都實行對其資本、存款、收入和財產免征一切稅賦的政策。

許多國家由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美國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加拿大直接經營農作物保險的是各省農作物保險公司,省公司與聯邦依法簽約,由聯邦政府(農業部)提供再保險。日本政府為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災害發生后承擔保險責任的比例為:共濟組合10%―20%,共濟組合聯合會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災害,政府承擔80%―100%的保險賠款。意大利2000年設立農業風險再保險基金,用于對部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再保險給予補貼。

農業保險補貼的局限性

農業保險過高的賠付率與過高的管理成本,必然加大政府的財政負擔。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政府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和補貼力度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并非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陷入了一個難以自拔的陷阱,其中一大困境就是政府陷入沉重的財政負擔。

以美國為例,1980―1999年政府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總成本是150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政府給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就達22.4億美元,其中保費補貼13.53億美元。按2000年的《農業風險保障法》,此后每年政府給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都超過30億美元。

保費補貼對提高農作物保險參保率的作用有限。從部分國家的情況看,即使像美國和加拿大這樣對農業保險投入非常大的國家,參保率也沒有達到100%。在美國,目前還有1/4的農民仍然不習慣或不愿意使用農業保險這個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的有效工具。

經營管理費的補貼降低了商業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有導致私人保險公司只追求業務的數量而不考慮項目風險的可能性。

篇6

從前,王輝之所以選擇陽光財產,就是因為買車時聽了導購員的推薦,“也圖個方便快捷”。但他從心底里認為,國內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都差不多,選擇哪個保險公司其實并無太大的區別,“‘購買時是爺,理賠時是孫子’雖有些夸張,但總是反應了業內形態。所以,看似選擇很多,其實很無奈。”王輝說。

但如果交強險也對外資開放了,王輝認為,起碼對于像他這樣的車主來說,在多了一份選擇的同時,還有可能享受到更好的服務。“有競爭,這總是好的。”王輝憧憬道。

和他有類似想法的人還不少,看了數則報道,王輝才知道,這半個月來,關于是否該對外資“松綁”交強險的討論早已成輿論探討的焦點。且相比以往非此即彼的討論,此次關于開放交強險的討論,更是難得地出現了多種截然不同的聲音。

“松綁”交強險?

8月5日,“中國保監會正在考慮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的消息因為一條短新聞的報道,開始在坊間快速傳播。

8月10日,國際商報的報道指出,3個月前,保監會相關部門就已經起草了關于汽車交強險向外資開放的條件,并遞給了國務院法制辦。而保監會相關部門的官員們也私下認為,應該將汽車交強險向外資開放。

國際商報還援引彭博社的報道指出,“中國商務部也支持向外資開放交強險的提議,盡管按照世貿協定的承諾,中國并沒有這一義務。”

而在此期間,很多相關媒體都先后以不同的形式發表了就這一事件的觀點和看法。交強險對外資“松綁”一時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一條本不算很起眼且并未被官方“證實”的消息,為何會在短時間內掀起如此波瀾?

“交強險是法定強制險,國家一直對交強險的經營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根本就沒有資格涉足其中,而即使是中資保險公司,想要申請從事交強險業務經營,均需保監會批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界人士告訴記著,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這個消息一出來,就會掀起熱議。

作為國內第一個法定強制保險,交強險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依據是國務院2006年3月28日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指出,自條例公布當年的7月1日起,全國所有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都應當在3個月內前往保監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原有商業三者險尚未到期的,保單繼續有效,期滿后需及時辦理交強險。

由于交強險并不屬于必須要向外資開放的險種和領域,因此,目前國內市場的車險業務全部由保監會審批的22家中資保險公司經營。在部分專家看來,這正是造成今天車險市場備受爭議和質疑的原因之一。

“由于缺乏必要的標桿性企業,而國內有資格的險企的水平和經營模式基本相同,這直接影響了行業競爭水平的提高,也助長了國內車險業務經營者的散渙意識,從而間接導致了長期以來一直籠罩在車險市場上的虧損和以及服務等問題。”上述人士指出。

而北京市保監局局長助理劉躍林在在北京保險行業建立車險理賠時效測評公布制度新聞會上的講話更是直接印證了上述觀點。“由于車險打價格戰,北京僅2008年車損險全行業的虧損額就達7億元人民幣。” 劉躍林指出,價格戰導致了保險公司的兩敗俱傷,保險公司賠錢后的結果自然是理賠難。

一直對向外資開放交強險“鼓”與“吹”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有些外資險企在本國車險市場做得非常成功,而且費率很低,甚至按照中國的費率打3折,仍然可以盈利。“既然這樣,為何不讓外資進入車險市場,同時給老百姓多一種 選擇?”

在他看來,放開和引進外資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可以吸引外資保險公司先進的管理經驗,改變行業的落后狀態,從而推動行業進步。同時也有助于本國的車主在投保時有多元化的選擇,享受國際化 服務。

外資的掣肘

“保監會還沒有作出最后的決定,即使真的向外資開放交強險市場,對中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也不會有太大影響。”這是《國際金融報》記者就保監會擬向外資開放交強險市場的傳言采訪多家中資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所得到的一致回答。(詳細報道見8月6日《國際金融報》)

中資保險公司的自信和鎮定自有他的依據。

保監會網站上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月-6月,外資產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共計21.32億元,約占同期全國產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2087.38億元的1.02%,相比中資產險公司共計2066.05億元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幾乎可以忽略 不計。

而比較近三年的統計數據,外資產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更是呈現逐年下滑趨勢:2007年、2008年、2009年同期的外資產險原保險保費收入分別占比數據分別為同期全國產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的1.13%、1.10%、1.04%。中資產險公司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

在這些中資產險公司看來,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有限,也沒有足夠的客戶源,通過銷售交強險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可能性不大。

在分析人士看來,這固然是外資產險公司在中國勢弱的一部分原因,但真正令外資產險公司在中國車險市場上無法施展拳腳的原因是政府的政策限制。

政府之所以對外資保險公司加以限制,初衷有三:首先,保險資金作為重要的金融資產,對國民經濟亦有重要影響,采取有利措施防止保險行業被外資控制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次,保險公司采用合資形式有利于中方引進技術,培養人才,提升自身競爭力。最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我國保險業開始發展較晚,行業技術和管理水平尚不成熟,對外資保險公司加以限制可以為年輕的民族保險業營造良好的生長環境。

“中國產險市場最特殊之處就在于車險占據了整個市場70%的份額。這在別的國家是不可思議的。”上述分析人士指出,“限制外資險企經營交強險,就等于將外資險企的業務范圍排除在了這塊增長速度最快、收入最穩定的業務之外。”

對此,麥肯錫的報告就曾指出,外資公司不但面臨根基穩固的本土一線業者的挑戰,也要防御逐漸嶄露頭角的小型本土業者的進攻。外資公司受限于嚴格的政府規范,無法迅速拓展地理布局。除法規限制之外,他們在運營上也面臨員工流動率過高等嚴峻挑戰。

盛宴?陷阱?

由于被排斥在最大也是最賺錢的車險市場,外資產險公司在中國的經營范圍主打產品只能是責任險、貨運險等,除此之外就是少量的健康險、意外險。但憑借領先的保險經營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理念,他們在這些領域還是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優勢,可即便如此,這并不能改變目前國內車險市場“一方獨大”的局面。

為了謀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外資財險很快便找到了切入口――和國內機構建立同業合作。事實上,自2007年以來,已經有包括美亞、東京海上、太陽聯合在內的13家外資財險公司獲得了保監會車險商業保險的經營許可。

但由于有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從事交強險業務的規定,這實際上就基本上堵死了外資分羹車險的大門。因為交強險的經營限制意味著消費者到外資公司買了商業險后,還需要到中資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存在諸多不便。另外,車險的保障范圍覆蓋全國,相比國內財險公司,外資財險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過于量少,這就意味著投保人一旦異地出險,勘查定損等相關服務將很難及時跟上。

由此,多家曾經染指車險的外資財險公司最后多以停業告終。以最早涉足車險領域的先驅者美亞財險為例,去年底,車險保費收入為-1.26萬元,連續第二年遭遇了車險保費的負增長,目前美亞已暫停了車險領域的相關業務。

三星保險成為染指車險的外資險企中唯一僅存的“碩果”。在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的6月份車險數據報告中,三星財險的車險保費收入達3.22萬元。媒體將之稱之為“踩響外資經營車險業務的馬達”。

但三星這個“馬達”之所以能轉動起來,還要拜“靈活的變通”所賜。

“我們一直在嘗試著新的解決方案。”三星財險中國區董事長兼總經理鄭賢俊在接受一家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三星會將客戶的資料傳輸給中資公司的合作方,然后給出一個包含交強險和商業險的完整車險報價與單證。不需要客戶自己尋找中資公司投保。”

即便如此,業內專家仍認為,外資財險涉強險,并不會對中資財險公司產生什么威脅,而且對外資財險市場份額影響可能也會有限,主要是因為外資財險公司網點問題。

“外資會在中心城市布局設點,但他們不可能去中國的城鎮設點。而中資保險機構的優勢在于四通八達的網絡,一些二三線城市甚至城鎮都有中資保險機構的分支,這是外資無法做到的。而且,中資機構還擁有外資不可能得到的國有機構團體車輛保險業務。”郝演蘇表示。

南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江生忠也認為,在外資財險的經營理念里,利潤是先于規模而排在第一位的。所以,外資財險目前的重點還是會放在自己的優勢業務上,而不是不顧業績的規模擴張。

不明朗的前景

盡管王輝很期待交強險對外資開放,因為在他看來,這讓他有機會“以更低的代價享受到更國際化的服務”,但看了更多的報道后,冷靜下來的王輝也很糾結。

他的糾結來自兩方面:一方面他很希望更多的外資險企進入交強險市場,在為行業注入新鮮血液的同時,迫使中資險企提升競爭力和服務水平;另一方面他又憂慮外資險企能否很好的適應中國市場的生存環境。

事實上,王輝的糾結和擔憂也代表了目前國內兩種最普遍的心態。

“盡管占據了國內財險市場90%以上的市場份額,但很多中資保險公司卻并未在做大規模和業績的同時提升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業內專家指出,具體的表現就是產品可復制性強、市場細分不足、銷售渠道雷同、缺乏個性化服務等。而這些方面恰恰是外資險企的強項――了解車險行業的運行規律和風險狀況,具備先進的營銷體制、科學的精算技術和豐富的管理經驗。

“向外資險企開放交強險,可以使外資險企在公平競爭中使出渾身解數,拿出看家本領,為我國保險業注入新鮮血液。”上述專家表示,與此同時,這也有助于國內險企學習和借鑒外資險企的經營模式、市場細分、營銷渠道、產品研發、技術創新、風險控制和資本運作經驗,快速縮短與國際先進保險公司之間的差距,進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最終使廣大消費者切實受益。

話雖如此,即便對外資開放交強險市場,擺在外資險企面前的也絕非坦途一條。

“在國外,外資險企的核心是差異化、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反觀國內現狀,監管部門為扭轉車險業務的無序競爭,采取了行業統一的條款和費率。如此一來,外資險企的優勢幾乎喪失殆盡,業務增速將會受到極大影響。”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指出。

在他看來,如何將自己的經營方針和經營手法以及保險產品和服務“帶進來”,使之適用于中國市場,對外資險企來說就是不小的挑戰。

而這也可以從一些已經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險企的經營狀況中看出端倪――美國保險公司只做美資企業的業務,而日本保險公司都在做日資企業的業務,將業務對象只限定在本國的關聯企業或股東業務,這是外資產險業務發展的軟肋。

篇7

[關鍵詞]健康保險,市場特征,客戶需求,服務網絡,營銷渠道,產品開發

深圳地區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經濟發展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遠遠高于國內其它地區。在商業健康保險市場領域,由于深圳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觀念與國內其他地區的顯著差異,呈現出了極其明顯的地區特征。

一、深圳健康保險市場的環境分析

(一)政策環境

深圳市自建市以來,一直把建設現代金融中心城市作為發展方向,保險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推出了一系列鼓勵保險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特別是200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臺了《推動保險業創新發展若干意見》,提出了五年建成全國“保險中心城市”,使深圳成為六個中心,即保險機構聚集中心、保險市場輻射中心、保險技術和管理經驗引進創新中心、保險產品研發中心、保險人才交流培訓中心、保險資金運用中心。同時,深圳市政府借助地理優勢,加強深港保險業之間的合作和交流,通過多種措施吸引保險公司在深圳設立保險機構,這些措施包括對新設立的全國性總公司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新設立保險機構地區總部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等等。除此之外,深圳對吸引優秀保險人才也非常關注,出臺很多針對境內外保險人才的優待條件,比如優先解決戶口、提高待遇水平、解決家屬就業等等。

(二)經濟環境

深圳市是我國第一批對外開放城市之一,經濟發達程度居全國前列,全年GDP由1979年的1.96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3422.80億元,按常住人口計算人均GDP達59271元。2004年末深圳居民儲蓄存款余額2625.39億元,居民可支配收入達25935.84元,人均消費支出為19960.32元,人均醫療保健類支出1162.32元,遠遠高于國內其它地區。同時,深圳市私營企業發達,已發展到8.5萬家,注冊資金1407多億元,上繳稅金額200多億元,從業人員已近150萬人,占全市就業總數的45%以上,這就給團體健康保險市場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

(三)社會環境

深圳地區居民的消費觀念比較超前,由于收入水平和整體素質比較高,因此健康投入意識強,對健康產品、健康服務需求特別強烈,擺脫了“看病靠政府,報銷找單位”的原有傳統觀念,而向“看病靠保險”的消費觀念轉變。從深圳地區的城市文化氛圍看,深圳屬于移民城市,年輕人很多,擁有兼容并蓄的多元化移民文化,同時,毗鄰香港的地理位置也增加了深圳的國際化氛圍。深圳的社會醫療保障情況發展滯后,根據深圳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目前深圳常年平均人口已達到1200萬人,其中能享受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口總數為231萬人,僅占人口總數的19.25%。職工家屬、部分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職工,城市流動人口、自由職業者、中小學生等均不能充分享受基本社會醫療保障。

二、深圳健康保險市場狀況

2004年深圳市人均保費約1500元,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3.5倍,保險深度2.75%,居全國首位。但健康保險覆蓋面低,據深圳保監局2004年度對全市保費收入的統計顯示,商業健康保險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深圳人口的3%,提供的醫療費用支出只占全部醫療費用支出的6%,而這兩個數字在美國分別為60%和50%以上,在法國有80%以上的家庭擁有商業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的醫療保障。

(一)市場總體狀況

截至2004年底,深圳保險業總資產為2496.98億元,累計實現保費收入781.71億元,保費收入增長速度超過全國平均水平5.5個百分點。深圳地區對健康保險的需求非常旺盛,呈現出按照收入水平劃分的層次化需求結構,2004年實現健康險保費收入2.16億元,企業和居民的購買能力很強,對健康險產品的選擇和服務要求也比較高。

由于深圳的保險市場相對比較成熟,競爭也比較激烈,費率水平相對于國內其他地區較低。一些團體客戶往往從自身需要出發,提出極為苛刻的條件,不斷壓縮保險公司的利潤空間。在各家經營主體的競爭方式上,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價格競爭,尚不能通過服務和產品優勢取得競爭優勢。

(二)市場經營主體

截止2004年底,深圳市場上共有保險法人機構6家,保險分支機構270家,外資保險機構代表處8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74家,保險兼業機構2515家,從業人員約19400人。深圳市場上的主要壽險公司都開辦了健康保險,主要包括平安、中國人壽、太平洋、友邦等公司。自2003年1月修訂的《保險法》開始實施以來,財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深圳市場上經營健康保險的市場主體日益增多。2005年11月,國內第一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人保健康深圳分公司開業,推出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創新理念,為深圳地區的健康保險市場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市場上主要的健康險產品

深圳市場上的健康保險產品,只有人保健康、平安、國壽等少數幾家大型保險公司和專業健康保險公司擁有以主險形式的住院費用和住院補貼個險產品,一般都對這些主險輔之附加型的住院類、手術類和意外醫療類產品。其他一些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產品大多屬于附加型產品。相對來說,團體健康保險產品類型比較靈活,目前主要有團體門急診費用醫療保險,團體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團體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和團體疾病醫療保險、女性和生育健康保險等。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農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或第三方管理這些險種雖然較多公司已經開發,但實際操作中只是處于起步階段,還不是市場中的主要產品。

三、深圳健康保險市場的特征

(一)客戶需求旺盛,對服務要求較高

深圳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居全國前列,對個人健康狀況的問題更為關注。通過對一些居民的訪談,發現他們對健康保險的需求非常旺盛,特別是高端客戶,希望能夠享受到優質的健康管理服務和醫療服務。深圳是一個非常年輕的城市,大多數居民對待工作的態度不是追求穩定,而是追求工作的挑戰性,造成他們換工作的頻率也較高,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他們的保險意識,特別是商業健康保險的購買意識。同樣,由于深圳的商業氛圍,人們擁有成熟的經濟頭腦和理財觀念,愿意投資買健康保險,特別對儲金型產品感興趣。深圳發達的服務業使得客戶對服務的要求較高,這就要求保險公司能夠提供豐富的服務內容和優良的服務品質,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提高客戶的忠誠度和滿意度。

(二)外來勞務工形成了巨大市場空間

深圳有500多萬外來勞務工,這些勞務人員缺少基本的醫療保障,合作醫療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勞務工就醫難”在“移民之城”深圳表現非常突出,也最為典型。這個市場特點對于深圳的健康保險經營主體來說,既是機會也是很大的挑戰。外來勞務工具有流動性大、收入低的特點,如何針對這一特殊市場設計出健康保障方案,對于取得深圳政府支持、占領深圳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三)市區醫療網絡比較成熟,有利于搭建健康管理服務網絡

作為新興城市,深圳市的社區規劃非常完善,整個城市可以按照社區組織各種各樣的活動。深圳市衛生局利用這一優勢,根據地理位置劃分醫院轄區,由各醫院在所屬轄區內建立了若干“社康中心”,負責社區內居民的醫療和衛生保健。截止到目前,深圳市擁有衛生醫療機構856家,其中醫院87家(不合婦幼保健院),衛生機構擁有床位15069張,全市有衛生技術人員2.29萬人,建立健全了市、區、鎮及社區級的疾控中心、健康服務中心、衛生監督所和市、區及較大型醫院醫療急救中心或醫療急救組織。”這一特點非常有利于保險公司搭建健康管理服務網絡,搜集客戶信息,最大限度地貼近客戶。

(四)地區發展不均衡,關內關外市場差異較大

由于特區設置的歷史原因,深圳地區被劃分為關內和關外兩個地區,關內包括羅湖、福田、鹽田、南山四個區,關外有龍崗和寶安兩個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規劃定位的不同,各地區的發展不均衡,關內關外的健康保險市場區別較大。關內市場比較類似于內地發達城市的市場,而關外的小型民營企業很多,這些小型團體客戶對服務和保障擁有與關內客戶不同的要求,比如更傾向于基本的醫療保障、需求的層次性更突出等等。同時,由于關外地區本地人較多,大多講客家話,性格、風俗習慣上都具有明顯的客家人特征,因此,在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過程中,需要結合客戶的購買偏好進行策略研究。

四、深圳健康保險市場的營銷策略建議

(一)營銷渠道

綜合深圳地區的特點,健康保險的營銷渠道除了傳統的渠道類型以外,應大膽進行渠道創新,重點關注一些新型渠道。首先,要重點發展門店銷售渠道。健康險業務具有理賠次數頻繁、單筆業務金額較小等特點,而深圳地區的社區醫療、社區管理、社區文化活動等發展比較成熟,居民對服務的要求比較高,因此,門店銷售渠道比較能夠適應深圳地區健康險的特點,使渠道觸角往縱深發展。其次,要重視職團開拓渠道模式。深圳市的企業比較密集,針對這些大型客戶,通過開展職團開拓,能夠充分開發團體客戶的資源,拓展個險市場。第三,要探索延伸渠道模式。針對勞務工市場,保險公司可以積極與政府合作,推進與國家醫療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險業務,參照“深圳市工傷意外補充保險”的銷售模式,與社保機構開展深層次合作,利用社保網點等代辦外來勞務工醫療保險。

(二)產品設計

根據深圳健康保險市場的需求特色,保險公司一方面要注重針對高端客戶的產品設計和開發,包括社保補充型、老年護理型、收入損失補貼類和保障類產品等。另一方面,要針對特定客戶群開發與之相對應的產品。比如針對建筑業客戶開發建工類產品,針對關外小型民營企業開發不同保障層次的醫療費用補貼保險等。

(三)服務策略

服務是實現產品差異化的關鍵途徑,同時也是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根據深圳市民需求的現狀,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與醫療機構合作,建設以醫院、社康中心為網點的服務網絡,不斷豐富服務內容,為客戶提供預約專家、陪同檢查、慢性病管理、健康體檢、住院預約等服務項目。在服務品質上,要建設客戶關系管理系統,通過服務績效監督考核制度、客戶投訴制度、服務過程跟蹤制度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提高服務質量。

(四)促銷方式

健康保險在深圳地區的發展潛力巨大,有很多領域還處于空白狀態,因此,通過有效的促銷方式可以快速占領市場,形成先人優勢。在促銷方式選擇上,保險公司可以針對深圳市居民重視服務質量和服務內容的特點,采取“買產品、送服務”、“產品服務優惠套餐”等方式拓展市場,既達到產品銷售的目的,同時也可以通過服務增強客戶對新型健康管理內容的體驗,為進一步開拓市場打好基礎。

(五)價格策略

深圳市的高收入人群相對于國內其他地區較多,同時也存在收入較低的勞務工群體。因此,在健康保險產品的定價策略上應深入分析客戶群的心理因素、消費偏好,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不同產品、不同市場定位進行區別定價。

篇8

關鍵詞:保險競合;損失補償原則;保險立法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9)04-0078-04

保險競合在實務當中十分常見, 而在我國立法中屬于空白,在理論研究中的相關文獻也較少,同時爭議頗多且存在概念模糊等不足之處。 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發展,保險競合的案例會越來越多,怎樣合理解決這類缺少法規依據的保險問題, 需要學術界的持續關注與深入探索。 本文將基于前人的研究和國內的實際狀況重新界定保險競合的概念, 并分類型討論其具體表現以及處理方式, 提出原則性的政策建議。

一、保險競合的概念界定

關于保險競合至今缺乏準確的定義, 所見最多的是: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1-4] 。雖然此定義概括出了保險競合的一些主要特征, 如同一次保險事故使得多個保險人均應負責,但存在明顯缺陷。一是定義中“同一保險標的受損”的提法不妥當,使其不能解釋涉及責任保險的競合;二是該定義難以涵蓋人身保險,因為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保險賠償”;三是此定義尚不能把重復保險排除在外。

合理界定保險競合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確其基本構成要素。筆者認為,保險競合的構成要素應包括:

第一, 存在兩個以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關系①,且它們約定的保險范圍及責任期限相同或部分重疊。 這是因為, 如果沒有兩個以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關系,或者它們的保險范圍及責任期限沒有重疊, 那么就不會有多個承保主體同一時間面臨索賠, 從而在責任履行上產生交叉重合及處理困難, 也就無所謂保險競合了。

第二,須是同一保險事故引致競合的出現,因為不同保險事故的處理不涉及多個承保主體賠付責任的交叉與重合。對于這一點認識,大家幾無分歧。

第三,保險事故中,須存在同一個受害主體。關于此問題許多研究者提出, 保險競合須強調一次保險事故損及同一保險標的 [1-4] ,筆者對此存在質疑:一方面,責任保險也有競合的現象并且非常普遍, 但責任保險的標的(即民事賠償責任)本身不會受損, 真正受損的首先是保險事故中涉及的人身或財產, 其次是依法向受害者給予了經濟賠償的責任保險投保人本人;另一方面,部分保險競合也不一定只有一項保險標的受損, 而可能是多項標的如財產與人身均受損, 決定是否會有多個承保主體參與理賠進而產生責任交叉的不在于受損保險標的的多寡。因此, 把同一保險標的受損作為保險競合的構成要件并不合理。

實際上, 保險事故發生后但凡相關承保主體需按約進行理賠的話,則此次事故總會存在受害者,前者直接或間接地向后者給予賠付。其中,若受害者本來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參保人,則承保主體應直接向其支付保險金,即直接履行賠付職責;若反之,則為間接履責,即保人或被保險人向受害人進行賠付①。而在保險競合下,事故受害人可同時行使兩項以上的賠付請求權, 如果是自身享有多份保險合同則可向多個保險人要求賠付, 若是事故由多個致害責任人所造成則可向他們要求賠付, 并最終使提供責任保險的多個承保主體面臨索賠。 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競合根源于請求權的多重性,是民商法中的請求權競合在保險法律關系上的特殊體現。所以,筆者認為保險競合的要件之一是同一保險事故導致了同一受害主體的出現,而他(她)從致害主體或承保主體那里實現賠付請求權的具體方式不惟一。

第四,須存在多項保險利益。保險競合往往與重復保險相比較, 后者的成立要求多份合同均基于同一項保險利益,而前者卻不一定。從理論上看,保險利益的多項性是保險競合區別于重復保險的關鍵因素,后者相當于前者的特例,即保險利益惟一的保險競合②,有研究者據此提出了保險競合的廣義與狹義之分:包含重復保險的保險競合謂之為廣義,否則為狹義 [5] 。我們之所以要嚴格區分二者,一方面是因為業內對重復保險的處理已經具有比較成熟的制度,故研究重點應當是留有立法空白的保險競合。 另一方面,根據保險學原理可知,同一個保險標的或經濟主體可以存在不同的保險利益, 并可成立多個保險合同或保險關系, 故當一次保險事故的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及多項保險利益時, 可導致多個承保主體同時予以理賠的困難, 而這正是產生保險競合的學理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競合的實質是保險利益的競合。

綜上所述,本文將保險競合的概念歸納為:保險法律關系中,同一保險事故損及同一經濟主體時,導致源于不同保險利益的多個承保主體可同時理賠的情形。

二、保險競合的分類與處理

(一)人身保險之間的競合

所謂人身保險之間的競合, 是指競合關系中的多份保險合同都基于人身保險利益。 其中最典型的情況是, 一個被保險人分別基于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的保險利益同時享有了多份合同保障。例如,某人的父親和妻子各向一家保險公司為其投保了同期限的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則保險事故導致的人身傷殘和醫療費用可分別提出索賠, 即此人擁有的兩項請求權產生了競合。應當說,這類情況的處理尚不算困難, 因為人身傷害給付與醫療費用補償互不沖突, 兩家保險公司均向同一個被保險人理賠即可。

但是,若以上案例出現如下不同之處,例如被保險人的妻子也為其附加投保了健康保險, 則處理起來具有爭議。 分歧主要來自于存在兩份健康保險的情況下, 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獲得兩次理賠。類似此案例,現行《保險法》第68條排除了保險人對醫療費用賠付的代位追償, 不禁止被保險人二次獲償。 王樹森和梁振華援引民商法中專屬債權的相關原理, 認為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賠償請求權不能代位行使,從而贊同《保險法》第68條的立法主旨 [6]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醫療費用支出與普通財產損失一樣具有補償性質, 其理賠過程適用補償原則和代位原則 [7] 。

筆者傾向于以上第二種意見, 因為健康保險涉及的醫療費用和誤工損失等項目的確類同于普通財產損失,而與殘疾給付及精神損害補償等相異,是可以足額彌補的。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兩家保險公司應當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加以分攤。 現實中的具體做法可仿照對重復保險的處理, 涉案保險公司或相互達成分攤協議的從其協議, 或法定為按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從而滿足權責對等的公平原則。

(二)財產保險之間的競合

與人身保險競合的定義類似, 財產保險競合涉及的多項保險利益均源自財產標的。而現實中,狹義產險(即財產損失保險)之間的競合十分罕見,絕大多數產險競合發生于廣義產險間, 主要是責任保險競合最為常見。例如,吳某乘坐一輛車主C駕駛的掛靠A運輸公司的長途客車前往目的地,途中與B駕駛的汽車相撞后身受重傷且隨身行李受損,B負事故主責。于是,本案產生了典型的請求權競合,因為運輸公司沒有平安地將吳某送達目的地, 故可被追究旅客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同時車禍損害了吳某的健康權和財產權,他可以向肇事車主B和客車車主C追究侵權責任。相應地,分別為A承保了承運人責任險、為B承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以及為C承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都可能參與理賠,最終形成責任保險競合。

此類案例中,對于受害人不應超額獲償的(如財產) 損失部分, 國際上存在源自美國的一套處理規則,即依據保險合同中訂立的他保條款來加以解決,具體包括溢額責任(即本保險人只負責其他承保人應負賠付責任以外的部分)、不負責任(即存在其他承保人時本保險人不負責任)和比例責任(即存在其他承保人時本保險人只按承保金額比例分攤責任)三種方式。但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他保條款并不能想當然地約束其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真正履行起來并不順利。并且三種處理方式本身就存在沖突,最典型的是若兩份合同均約定的“不負責任”條款,那豈不是受害者無法真正得到補償?所以,國家立法有必要介入對此類案例的處理, 基本原則是確立賠付的順序為:侵權責任先于違約責任,過錯方先于非過錯方,過錯大者先于過錯小者。這樣做,符合民事法律責任的一般原理,既可以合理彌補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又可對過錯責任方起到懲戒作用。具體到本案,由于B和C是侵權責任方,故應先于違約責任方A進行賠償,而B的過錯大于C,故B的賠償又應先于C,最終,是乙保險公司先行理賠,丙和甲公司承擔溢額責任。

除以上案例之外, 有時還會遇到強制性責任保險與任意性責任保險的競合, 如同一次車禍造成的車輛損失可由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性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此時,考慮強制性責任保險的法律性質和政策意圖, 應當先由強制性責任險負責損失賠償,任意性責任險承擔超出的部分。

(三)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的競合

這一類型的保險競合, 主要體現于人身保險與責任保險之間。一種情況是涉及給付性的人身保險,例如享有定期壽險或意外傷害保險的某被保險人因一起責任事故(如產品責任)死亡,則承保其人身險的公司與承保致害方責任險的公司形成競合。顯然,壽險或意外險的死亡給付不存在超額賠償的問題,所以死者的受益人(繼承人)可在獲得人身保險金給付的同時獲得責任保險公司的第二次賠付。

另一種情況的處理要復雜一些, 即受害人享有的是帶有補償性的健康保險, 所以責任事故所致損失中的醫療費用部分會引起保額賠付的分攤困難。這種競合情形下, 筆者認為應對費用損失進行分攤是肯定的, 當事人不能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額外獲利;其次, 就分攤的形式而論,應當是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先行負責, 原因在于導致事故的有過錯一方不能被輕易免除賠償責任, 否則違的公平正義原則。

(四)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競合

這一類型的保險競合包括兩種典型情況: 一種是同時享有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應向哪一方要求醫療費用補償; 另一種是存在第三方責任人的工傷事故中,受害的雇員(或勞動者)應向致害責任人及其承保公司索賠還是向社保機構索賠,即所謂的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的競合。

第一種情況中, 現實中主要存在于商業醫療保險是報銷性而非預付性的場合下, 被保險人面臨著將醫療費用發票交給哪一方承保機構理賠的選擇。業內以前的處理是被保險人只能擇一索賠, 現在是商業保險公司通常可以接受社保機構簽字蓋章的醫療發票復印件,即原則上允許二次報銷。筆者認為,考慮社會保險提供基本風險保障的性質, 理論上應先由社保機構進行處理, 補償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險公司補足。

第二種情況中, 由于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礎性問題當前討論比較多, 總體上被歸納為四種處理模式。一是取代模式,即受害雇員只能申請工傷賠償,典型的如法國、瑞士、南非和挪威等國;二是擇一模式, 即受害雇員可以且只可以選擇一條索賠渠道, 英國和英聯邦國家的早期法律制度均屬此類; 三是兼得模式,即受害雇員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如中國臺灣和現在的英國;四是補充模式,即受害雇員可向兩方主張權利, 但所得賠償不超過其實際損失, 如日本、智利和北歐諸國。

在我國的法規制度中,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不允許兼得,而2002年施行的《安全生產法》和2004年新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既不禁止兼得,也不排除補充模式。于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后,一些地方性(如黑龍江、四川、上海、湖北和安徽蕪湖等) 的實施細則或配套政策采取了補充模式,但被認為是“自出心裁越權立法造成的惡果” [8] 。學術界中,補充模式曾得到不少學者的推崇,而現在支持兼得模式的日益增多 [8-9] 。

筆者認為,采取何種模式不可一概而論。對于工傷事故所致的醫療費用(包括殘疾器具等)和誤工損失等支出,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可以明確估算其金額大小,故應當適用補充模式,由社保機構和致害責任人共同分擔。 但是, 同樣考慮到對責任者的必要懲戒,應當規定受害雇員須先向責任者索賠,至少不能放棄索賠之權利, 再由社保機構給予補充賠付并允許其代位追償。而對于工傷事故所致的殘疾給付,由于其不具有損失補償性質,所以應適用兼得模式,允許受害雇員兩次索賠。

三、結論與建議

(一)加強理論研究

一方面,保險競合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根源于民事主體的請求權競合, 并且與法律責任競合乃至法條競合都有關聯。因此,保險競合的合理解決離不開相關法學原理的指導, 加強民商法以及保險法方面的理論研究具有現實意義。另一方面,保險競合又是一個保險問題, 其本質是多個經濟主體保險利益的競合。 而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保險利益競合往往與保險的損失補償過程相聯系, 凡是在須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場合來處理保險利益競合,都不免遇到各種困難。換言之,不涉及到損失補償原則的保險競合, 其研究價值將不甚突出。 從這個意義上講, 是否須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似乎可視作保險競合的第五個構成要素。所以,加強對保險利益以及損失補償原則等保險學理論問題的研究, 是準確認識和有效解決保險競合難題的基礎。

(二)補充和修訂《保險法》

1. 應如《保險法》第41條對重復保險進行專門規定那樣,在其中也加入對保險競合的相關規定。立法的補充一是明確界定保險競合的含義, 二是規定保險競合的處理原則, 具體內容或做法可參照前文的分析。

2. 鑒于《保險法》第68條排除人身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所存在的疑問,筆者認為應對其進行修訂。因為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涉及對醫療費用和收入損失的給付, 而這兩個項目正如前文所述具有補償性質,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因此,第68條規定的保險人不可代位追償的范圍應將健康保險除外。

3. 可依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及時對商業保險業務分類重新界定, 將意外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劃入非壽險的范疇。 因為保險競合現象實際上與壽險無關,或者說涉及壽險合同的保險競合不難處理,所以在新的業務分類下將保險競合專門納入非壽險制度框架進行規范相對簡明。

(三)加快社會保險立法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十分密切, 二者之間的相互競合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有效處理涉及社保關系的保險競合, 除了依據規范商業保險活動的《保險法》之外,必然也離不開規范社會保險活動的社保法。而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尚未出臺,目前, 從中央到地方制定的數量眾多的社保法規或規范性文件難免考慮不周甚至相互沖突, 不利于社保事業的和諧發展。因此,加快社會保險法的立法進程是解決以上問題的重要一環。其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的競合問題, 社保法應當立足國情, 并借鑒國際經驗明確給出統一而合理的處置原則, 既要合乎保險理論的一般規律, 又要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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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企業年金;養老保險體系;功能作用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02

在我國,政府之所以會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主要是因為企業年金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保證職工養老金待遇不會有所下降有重要作用,并且這種制度對于提高企業凝聚力也有著重要的幫助,這種好處是對經濟效益比較好的企業說的。但是,從國內外的實踐經驗看,這兩個角度并沒有完全闡述企業年金對企業的發展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穩定骨干員工隊伍

企業年金也是一種約束員工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在公司屬于待遇確定型(DB)時。在這種情況之下,通常有“權益積累的后置性”和“權益積累的滯后性”,出現權益的后置性指的是雇員的養老金權益主要是在企業工作的后期這段短時間內累計的,也就說即將退休時獲得的企業年金比年輕時多許多。權益的滯后性指的是在繳費一定年限之后才有退休金的積累,一部分提前退出的員工就很難維護和取得自己的權益了。從這個方面來看,如果員工不停地換企業,他所能夠擁有的養老金權益是比不上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所得的多的。按照美國國家會計署所做的統計分析,如果一個雇員在5個相同的DB型年金的制度企業工作后,每年可以為自己積累9800美元的養老金,但是如果在同樣的一家DB公司工作相同總時間后,每年為自己累積的養老金可以達到19100美元,從中可以看出雇員中途離開公司和一直留在公司對于自身利益的巨大影響。

二、有利于現代企業員工福利制度和企業酬薪福利制度的構建

在不斷轉變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逐步地形成了兩大市場,產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企業為了吸引更多高素質的人才,就需要提高自己在產品市場上的綜合競爭力。這就使得新型的薪酬福利制度開始出現并且逐步鞏固企業股份制度的改革進程。企業年金是一種非現金類的貨幣收入,屬于現代酬薪結構中非常重要的組成要素。發展企業年金計劃能夠幫助企業逐步形成良性的分配機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市場化福利分配制度并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大部分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在分配制度上很不健全,普遍重視短期行為而忽視長遠利益,這就導致了我國分配制度形式上的單一,福利向貨幣化的傾向逐漸嚴重。借助發展員工的福利計劃,尤其是當中的企業年金計劃,可以為企業提供量體裁衣的個性化產品,這樣就能夠成功引導企業對保險的實際重視需求,同時遏制這種需求向福利貨幣的轉化,進而可以為企業分配機制的形成提供幫助:

1.健全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發展員工的福利計劃。員工福利技術作為企業酬薪福利制度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對于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因此合理地發展員工福利計劃不僅不會影響企業的效益,在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新性被極大激發之后,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也會提高,進而樹立起的良好社會形象能夠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

2.伴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逐步完善,企業之間的競爭逐漸演化成對擁有高素質人才的競爭。現代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最主要目標就是留住人,吸引人。企業年金計劃能夠為員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同時企業年金使得員工同企業緊密地綁在一起,因為企業的效益決定了自己的收益,由此,員工對企業的參與性也會增強。對于如何合理選擇年金的分配方法對于企業來說較為重要,例如:按照工作績效來進行工資方法,這種激勵對員工而言是有利的,同時企業也是較為看重的,許多發達國家在招聘人才時,會把年酬和法理放在關鍵位置作為重要的條目,從中可見福利政策對人才吸引的重要意義。

從2013年福布斯中文網進行的“美國最值得信賴的100家上市公司”評選結果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些公司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擁有令人值得羨慕的福利政策,用較為完美的福利來回報員工的工作,員工在這種激勵下就會有巨大的工作熱情。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很大程度上完善企業福利計劃就是一種很不錯的方法。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決定企業能否長遠發展的關鍵,因此對于我國的企業而言,發展員工福利計劃應該被投入足夠的目光。

三、企業年金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成員

從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看,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所在。在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中,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有著密切的聯系。從性質上看,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所以含有很多的共同點,此外企業年金對于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機遇。

1.企業年金同商業養老保險的聯系和區別

從發揮的作用來看,在多層次、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的養老保險為廣大的人們提供了最低層次的保障,而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則主要提供了高水平、高質量的用于彌補社會保險供給不足的問題,因此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處于享受型和成長型的保障層面的。

兩者的主要差別主要體現在實施的主體和承擔責任,政府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提供者,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此保險的主要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對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企業年金同商業養老保險都是以自愿為原則,沒有強制性,企業年金主要是企業實施,員工決定是否參與,商業養老保險則是由保險公司發起,由個人購買。

2.企業年金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根據我國企業年金的實施狀況和企業的具體需求來分析,基于我國政府制定各項減稅優惠政策,我國的企業年金預計會按照每年1000億元的速度快速增長。按照世界銀行的預測,到2030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企業年金的總規模預計將超過1.8萬億美元。在這種條件之下,企業年金市場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市場。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企業年金將會被企業和居民重視,政府逐步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企業年金市場的擴大提供良好的環境,在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發展企業年金業務的可能性就越大,這就為保險行業的提供了巨大利潤和發展動力。

四、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功能不足的分析

1.企業年金在各地區的發展形式多種多樣

在2004年之前,企業年金是由三種運作模式的:保險公司經辦,企業自行管理和社保機構經辦。新的企業年金計劃出臺之后,要求構建合理的理事會模式和規范的企業年金計劃受托模式來進行管理,之前的三種模式仍然有企業使用。在這種情況之下,不同地方就產生了對企業年金制度的不同認識,對其給予的優惠政策也所有不同。從全國來看,廣東、廣州、上海、山東和江蘇等經濟發展迅速的地區,企業年金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

2.企業年金的操作規范性應該有所加強

從我國的企業年金發展過程看,企業年金基金投入到資本市場是在2006年進入到實質階段的。部分企業進入到企業年金的市場化投資運營企業在2006年收益率提高了9.6%。同時企業年金入市也存在著相當大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例如“社保串案”等,這些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還是我國企業相關機構規范運作標準不夠完善。

五、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功能不足原因分析

在我國,雖然企業年金制度大致已經建成,但是沒有同預期一樣快速成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支柱,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還是企業不愿積極參與其中,同時居民對企業年金帶來的好處也沒有充分的認識。從實際情況看,導致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功能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1.模糊界定企業年金制度的性質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在中國養老保障體系中,企業年金并沒有明確指出是并行與養老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還是對現行基本養老制度的補充。

2.企業年金制度并沒有對各方的利益進行均衡

企業年金制度的實現包括了三個重要角色,供給方、政策制定者和需求方。一般是采用企業委托受托人和多部門共同協調監管的模式。在這種受托模式下,企業年金的利益主體就成為各企業爭奪的焦點了。

從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情況來看,企業年金的主體本就存在一定的“缺位”現象,這主要體現在:獲得了主體資格的受托人僅僅只有5家,并且它們都幾乎沒有分支機構;目前有資格承擔受托任務的機構在行業的分布上較為狹窄,操作的安全性也比較差;部分企業操作不規范,將企業年金納入到財務系統中進行管理。

3.企業年金的相關法律制度有所欠缺

2004年是企業年金法律制度出臺的重要年度,對企業年金的具體運作流程,包括基本框架,報備以及投資方式都進行較為明確的引導,但是沒有涉及到任何有關前段性的問題。為了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應當發揮其重要作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六、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的策略分析

1.政府加強宏觀指導

企業年金是由企業組織實施,職工依法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當前由于居民對其了解程度不高,并沒有清楚認識到它帶給居民的好處,因此參與的人員還是很有限的。因此對于政府而言,一定要加強對企業年金的宣傳工作,要讓全社會提高對企業年金的認識,對養老保險體系的關注,要讓人民了解到養老保險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特色社會主義穩定發展的重要價值,為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2.健全企業年金的相關法規制度

為了保證企業年金制度快速而健康地發展,必須要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作為社會保證體系中的重要組成成分,沒有法律層面的相關規定,是很難保證其工作在我國基礎企業進行的。當前,我國的企業年金監管部門工作存在不到位,監管不作為的情況,考慮其中原因,是各部門沒有對企業年金的社會職責和職能有清晰的了解,沒有足夠的自覺性和協調性,導致監管工作形同虛設,很難出現齊抓共管的局面,因此,建設統一而健全的法律體系對于將強監管,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同時還要建立信息披露和報告的制度,保證在法律層次上監管服務工作能夠有公平而高效的工作秩序。

3.規范企業年金的市場運作機制,完善企業管理

企業年金想要實現保值增值,同員工真正實現經濟發展的成果,就必須要考慮將企業年金的運作模式轉變成市場化運作,實現多元化的投資,進而產生發散化的資產配置。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在我國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還不是很成熟,相關的制度政策也不夠健全,導致了企業年金的運作還是存在很大的風險,因此當前狀況下,企業年金的運營應該更重視風險的控制,加強運作過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為企業年金的安全性提供安全性。為此,就要考慮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場的基金配置機制和運營機制,為保證企業年金的長期增值提供保證。

同時還要考慮到,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還是處于探索階段,在運營管理方面難免缺乏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進行指導,也沒有相關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因此不少地區出現了虛假信息、的現象,嚴重影響到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加強教育培訓,培養城實守信的管理人員是保證企業年金制度更好更快發展的關鍵所在。

七、小 結

對企業年金在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起到的功能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其在幫助企業人員激發工作熱情,對于企業穩定員工,增加效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由于發展時間有限還存在不少的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和企業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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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鄉鎮企業是在后發展壯大起來的,在二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從白手起家到有了一定的原始資金的積累,從當年的社隊副業到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經歷了一個艱苦的創業過程。鄉鎮企業的創始人也由青年人成為中老年人,由創業時一線到退居二線。由于鄉鎮企業是新生事物,國家沒有投資,與國有企業比較起來,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加上發展的時間短、大部分企業還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部分發達的地區部分企業率先實行了養老保險,但不規范、不完善。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投保的形式多樣。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根據情況自行而定,形式多種多樣,有參加商業保險、參加本村實行的保險、參加鎮里組織的保險、企業自辦保險,參加城鎮企業保險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層次不同。鄉鎮企業投保的層次參差不齊。有的企業給全部職工入保,有的企業給部分職工入保,有的只給本村或本鎮職工入保,但有一條是共同的:凡是參加保險的企業首先給技術骨干入保。

(三)繳納保險資金不等。參加保險的企業一般視企業的經濟效益或參照周邊的大環境繳納保費。所繳保險費的比例也不等,各種比例都有。部分企業按國有企業職工比例繳納,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資的29%(包括工傷、醫療),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業每個職工年繳納48元,每月繳納4元。其中個人每月繳納2元,企業繳納2元。

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基礎薄弱。鄉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型企業多,中小型企業多,原始積累少,經濟實力差,還擔負著反哺農業的責任。目前企業普遍不景氣,職工收入比較低,要普遍建立這項制度確實有困難。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開展比較好的地方是山東省和江蘇省中經濟實力較好的鄉鎮。

(二)職工流動性強。鄉鎮企業有著靈活機制,企業職工有活就上班,沒活就回家種地。哪家企業效益好,工資高,職工就往哪流動,也給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帶來了困難,增加了保險的管理成本。

(三)改制后鄉鎮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的難度更大。目前鄉鎮企業大部分已經改制,在職工養老保險的問題上,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是有矛盾的。在山東、江蘇的調查中,無論企業經濟效益好壞,大部分企業廠長都表示企業困難,不愿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同時在改制前一直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改制后已形成繳納制度的企業經營者,也不太積極,找出各種理由企圖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末改制企業的廠長對繳納職工養老費表現相對積極。

(四)領導不重視。由于國家對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沒有政策,各地對職工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統一。有的地方領導不重視,認為工作難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保險不積極。

(五)國家利息政策多變,群眾顧慮較大,影響投保積極性。

二、對建立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不同看法

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問題,是鄉鎮企業發展過程中,隨著我國工業化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的不斷進步,老齡人口的增加所面臨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如何看待?大家認識不統一,一般有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鄉鎮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承坦著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以工補農等任務,本身的責任和義務并不輕。鄉鎮企業與國有城鎮企業在勞動關系、分配方式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出資上,國家對鄉鎮企業沒有一分錢的投入,完全以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投資為主;在人員上,鄉鎮企業職工絕大多數是擁有土地的務工農民,一旦遭遇市場風波就可以重返田野,如果讓鄉鎮企業交納養老保險費,將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一些企業甚至會敗下陣來,目前鄉鎮企業搞保險的條件還不成熟,緩緩再說。第二種看法認為:鄉鎮企業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而不是養老保險。第三種看法認為:鄉鎮企業實行職工養老保險是發展趨勢,不可回避,應該盡早著手建立,理順關系。其理由:1、生產分配關系決定了企業經營者對勞動者的責任。鄉鎮企業和國有企業一樣,只要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一成立,企業經營者就要對勞動者目前的生活和今后的養老負有責任,因為勞動者創造的價值中,不僅包含勞動年齡生活所必要的價值,也包含了退休后各種必需生活的價值。企業就有責任和義務為勞動者提供養老保險。2、建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企業和國家在職工養老問題上是有矛盾的。國家追求是社會效益,企業追求的是經濟效益,特別是近兩年來鄉鎮企業從過去的集體所有制轉變為私有制后,這個矛盾就更為突出。盡管從目前看,鄉鎮企業中老職工的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但在山東和江蘇調查中還是感到,職工和老板的關系很緊張,職工非常渴望盡早建立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如果政府不著手考慮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工業化的發展、人口老齡化的來臨,將來鄉鎮企業老職工必然要找政府,也將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3、建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企業發展靠人才,留住人才靠保障。鄉鎮企業職上流動性很大,如果鄉鎮企業不實行養老保險,不能做到老有所養,傷有所養,病有所養,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吸引力。4、在部分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實行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綜合各因素,制定鄉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勢在必行。但不能照搬城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搞一刀切”。在制度中既要考慮到鄉鎮企業的特點及其經濟承受能力,又要考慮到鄉鎮企業職工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分期分批試行。只有制定出合理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筆者認同第三種看法。

三、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對策和建議

制定鄉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應考慮以下八條原則:

(—)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性質。1、強制性。從鄉鎮企業的情況看,一是企業和個人的實力差;二是改制后,企業經營者從自身利益出發都不愿意繳納保險費。因此國家要制定專門法律通過干預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再分配強制實行,這是國際慣例。凡國家立法實施范圍內的企業及個人,視為法定的被保險入,必須一律參加,無選擇余地(經批準的企業,可以例外)。繳納了養老費的勞動者,到了法定的年齡有權享受養老保險金。2、福利性。國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保證勞動者養老金的收入,職工養老金要體現國家福利政策,隨著物價的上漲而浮動。3、優惠性。國家要在稅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實行稅前繳納保費等。4、流動性。針對鄉鎮企業流動性較大的特點,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允許流動,在鄉鎮企業之間能夠流動,也允許在國有企業流動,形成全方位流動的格局。5、職工養老費的組成。養老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鄉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宜粗不宜細,不搞“一刀切”,各地根據經濟承受能力確定,也可以分期分批進行。鄉鎮企業的經濟狀況差距較大,從區域上講,東、中、西部地區發展水平有差距;從行業講,高科技企業和小作坊企業并存;從規模講,大中型企業與個體、聯戶并存。對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

“一刀切”是不現實的,國家應制定大的原則框架,各省根據各地的情況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各省自行制定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資金數額和企業、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比例及各類企業實施辦法等等。